1.欧盟的法则、法规和协调标准不只数量多,并且内容十分复杂。并且取的欧盟认证***的企业我已得到认证安排恰当的帮忙。因此产品获得欧盟指定安排帮忙是一个既省时、省力,又可削减风险的明智之举;
2.获得由欧盟指定安排的CE认***,能够大程度地获取消费者和商场监督安排的信任;
3.能有效地抵御哪些不担任的指控情况的出现;
4.在面对诉讼的情况下,欧盟指定安排的CE认***,将成为具有法则效能的技术数据文件;
5.一旦遭到欧盟国家的处置,认安排将与企业一同承担风险,因此降低了企业的风险;
6.电子产品因为触及的规划较广,产品类目冗繁获得欧盟ce认证***的产品能够更好的在万千产品中锋芒毕露。
电子产品CE认证需求满意LVD指令、EMC指令)
EMC指令适用于几乎全部电子设备。它涵盖了电子产品的辐射和传导发射功用以及辐射和传导抗扰功用。您会注意到,与仅规则排放束缚的FCC要求比较,欧洲具有“抗扰度”检验的附加标准。
安全(LVD - 低电压指令)
作为安全指令的LVD适用于全部规划用于额定电压为50至1000 V AC和75至1500 V DC的电气设备。无线设备的电压束缚较低,这实际上意味着每个销往欧洲的无线设备,即便它是一个微型5V DC,1 mW蓝牙发射器,也需求进行安全检验。我想知道有多少游说要求实施?可是,即便LVD不适用于您的产品,欧盟规则也清晰规则产品有必要仍然是“安全的”。其他指令,如GPSD(通用产品安全指令)可能仍然适用。
R&TTE指令(很快将成为2016年6月的无线电设备指令)适用于全部无线电设备和旨在连接到公共电信网络的电信终端设备。它涵盖了欧洲无线发射机的无线电特性和频率分配。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您的设备归于R&TTE指令,则通常会调出不同的EMC标准,而不是那些归于EMC指令下的无意辐射设备的标准。这是因为欧洲的无线发射器标准还涵盖了专门针对发射器的发射和抗干扰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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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出口至欧洲经济区EEA包括欧盟EU及欧洲自由贸易协议EFTA的30个成员国中的任何一国,则可能需要CE认证。
确认产品类别及欧盟相关产品指令
若一个产品同时属于一个以上的类别,则必须满足所有类别相对应的产品指令中所列出的要求。注: 某些产品指令中有时会列出一些排除在指令外的产品。
为了能确保前述CE标志 (CE Marking ) 认证实施过程中的4项要求得以满足,欧盟法律要求位于30个EEA 盟国境外的制造商必须在欧盟境内指定一家欧盟授权代表(欧盟授权代理)(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以确保产品投放到欧洲市场后,在流通过程及使用期间产品“安全”的一贯性;技术文件(Technical Files)必须存放于欧盟境内供监督机构随时检查;对被市场监督机构发现的不合CE要求的产品、或者使用过程中出现事故但是已加贴CE标签的产品,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比如从货架上暂时拿掉,或从市场中永久地撤除);已加贴CE标签之产品型号在投放到欧洲市场后,若遇到欧盟有关的法律更改或变化,其后续生产的同型号产品也必须相应地加以更改或修正,以便符合欧盟新的法律要求。
确认认证所需的模式(Module)
模式 A: 内部生产控制 (自我声明)
模式 Aa: 内部生产控制,加第3方检测
模式 B: EC 型式试验
模式 C: 符合型式
模式 D: 生产质量保证
模式 F:产品验证
模式 G: 单元验证
模式 H: 全面质量保证
基于以上几种基本模式的不同组合,又可能衍生出其它若干种不同的模式。一般地说,并非任何一种模式均可适用于所有的产品。换言之,也并非制造商可以随意选取以上任何一种模式来对其产品进行CE认证。
自我声明模式或必须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
风险水平(Risk Level) 较低(Minimal Risk)欧盟的产品指令允许某些类别中风险水平 (Risk Level) 较低(Minimal Risk)的产品之制造商选择以模式 A: “内部生产控制 (自我声明)”的方式进行CE认证。风险水平较高的产品必须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NB(Notified Body)介入。对于风险水平较高的产品,其制造商必须选择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或者模式A外加其它模式来达到CE认证。也就是说,必须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NB(Notified Body)介入。
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的认证过程中,通常均需要至少一家欧盟认可的认证机构NB 参于认证过程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根据不同的模式,NB则可能分别以:来样检测,抽样检测,工厂审查,年检,不同的质量体系审核,等等方式介入认证过程,并出具相应的 检测报告,***等。
已经有1200多家认证机构获得欧盟认可,这些认证机构中的绝大多数位于欧盟盟国境内。通常情况下,一家NB仅被欧盟授权可针对某一类或几类产品进行某一或几种模式下的认证。换言之,一家欧盟授权的认证机构并不可能针对所有的产品种类进行认证,即使对其被授权的产品种类,通常情况下也并非被授权所有的模式。对于每一个欧盟的产品指令,通常都有一个针对该产品指令的授权认证机构NB名录。
目前,欧盟认可的使用ce标志的模式有如下八种:
(一) 工厂自我控制和认证.
1. 用于简单的、大批量的、无危害产品,仅适用应用欧洲标准生产的厂家.
2. 工厂自我进行合格评审,自我声明.
3. 技术文件提交国家机构保存十年,在此基础上,可用评审和检查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指令,生产者甚至要提供产品的设计、生产和组装过程供检查.
4. 不需要声明其生产过程能始终保证产品符合要求.
1. 厂家未按欧洲标准生产.
2. 测试机构对产品的特殊零部件作随机测试.
(二) 由测试机构进行评审.
工厂送样品和技术文件到它选择的测试机构供评审,测试机构出具***.
注:仅有b不足于构成ce的使用.
工厂作一致性声明(与通过认证的型式一致),声明保存十年.
本模式关注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控制,工厂按照测试机构批准的方法(质量体系,en29003)进行生产,在此基础上声明其产品与认证型式一致(一致性声明).
工厂保证其生产过程能确保产品满足要求后,作一致性声明.认可的测试机构通过全检或抽样检查来验证其产品的符合性. 测试机构颁发***.
工厂声明符合指令要求,并向测试机构提交产品技术参数,测试机构逐个检查产品后颁发***.
本模式关注设计、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控制(en29001).其余同module d+ module e. 其中,模式f+b,模式g适用于危险度特别高的产品.
八、 使用ce标志,需要经过哪些合法程序?
厂商可按下列主要步骤操作:
1. 根据指令关于使用ce标志应通过何种合格评定模式的要求、合格评定的原则和93/465/eec号理事会指令,在八种认证模式中选取合适的模式.
2. 根据指令要求采取自我评定或申请第三方评定或强制申请欧共体通知程序认可认证机构评定后,编制制造商自我评定的一致性声明和(或)认可认证机构的ce***,作为可以或准许使用ce标志的前提条件.
3. 由制造商按有关指令规定在通过规定模式的合格评定后,自行制作或加附ce标志及有关指令规定的附加信息.
4. 有关指令规定应在ce标志部位,接着加附认可认证机构的识别编号时,应由执行合格评定的认可认证机构自行加附,或授权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的代理商负责加附. 对特别危险的产品,指令中规定由强制性认可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样品试验和(或)质量体系认可的,均应先取得评定认可,才能获准使用ce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