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帮判断分析合同不属于合同管理的情况哪种情况,是否合法,谢谢!

XXXX控股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制度,主讲人:XX,第一章 总则,为什么要创建 合同管理制度,制订的目的,目的:加强合同管理,杜绝因合同不规范或不合法引起的纠纷,提高经济效益,树立中凯良好的品牌形象。,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着积极的意义。,部门的职责,本制度规定了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职责,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签订合同时,各职能部门应相互协助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审核相关材料,规范操作流程,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法务专员的权责,公司法务专员根据公司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适用范围,范围: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第二章 合同的拟定,合作意向 形式化、书面化的过程,合同文本拟定的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订立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一)单笔业务金额达壹万元(含)以上的; (二)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三)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四)有封样要求的; (五)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合同文本拟定的前提: 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的审查,“他”要和我网恋, 我一定要亲自看看 “他”的真实情况,对方情况的审查:,(一)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具有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二)欲签订的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 (三)由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明书》。,对方情况的审查:,(四)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合同标的金额超过20万元(含本数)且标的属于预付款项,应要求签约他方提供资金证明。当对签约他方资信情况不确定时,必须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应文件。,对方情况的审查:,(五)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对方情况的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做出的担保,其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保证人适用前款规定进行审查。,合同的内容,(一)部首部分,注意写明当事人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二)正文部分,注意具体写明合同必备条款及要素:,合同的内容,(三)结尾部分,注意确认对方签字并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意确认签约单位名称与印章单位名称是否一致;注明合同有效期限。(小例子:借条),例如:***合同,产品名称、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数量、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运输方式及运费、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金(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违约责任及在途风险承担。,例如:工程合同,工程名称、工程内容、工期、价款、质量标准、验收交接程序、拨款与结算、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若拟定合同属于涉及生产安全的基建、大修、技改及维修项目的工程合同,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合同书,该合同依照公司安全监督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签订合同注意事项,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 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章的圆边一定要全部体现在文本上,不应有残缺)。,签订合同注意事项,公司各部门签订合同后由行政部按规定盖章编号,并制作合同管理档案备案。 签订合同文本原件壹式不得少于肆份,由行政部档案室和业务部门各保留一份原件,交法务专员一份复印件。,传真合同的限制,合同标的金额在壹万元(含)以下的合同,报经总经理核准后,可以暂时以传真形式签订,但是必须在合同上注明传真有效,且双方均认同并在传真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补齐合同原件备案。,第三章 合同的审查,书面合同的 审查批准,合同文本审查流程,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后,凭《合同审批单》按照规定的流程,经拟稿部门、执行部门、法务专员、法务主管、行政部、财务部门等职能或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呈总经理核准,方可申请使用公司印章,正式对外签订合同,法务审查范围,(一)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或各分管副总要求进行审查的合同; (二)所有各部门拟对外签订的合同; (三)各部门拟对外达成的合作意向,需要向公司顾问律师征询法律意见的。,法务审查内容,法务专员主要是对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具体审查要点如下:,(一)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具体审查要点如下:,(二)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三)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合同的审批程序,(一)申报。各部门对外签订合同时,应事先填写“合同审批单”,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报本部门分管副总审查,呈总经理或董事长核准。,合同的审批程序,(二)审核。对送审的合同文本,应按合同审批单上的部门次序,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然后再进行复审。,合同的审批程序,(三)审批流程中各部门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审批单上,合同审批单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与凭证,由行政部在合同生效后随合同文本一起留存归档。,合同的审批程序,(四)法务专5员在“合同审批单”上批写意见后,“审批单”及合同初稿复印留底,“审批单”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部门,由执行部门按批准的意见办理。,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原则,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每一合同设一台帐一事一记。 及时汇报: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及时通知法务专员,以便及早拟订应对和补救方案。,财务部门 拒绝收付款情形:,(一)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 (二)收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收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收付款单位出具代收付款证明);,(三)合同对方当事人委托别人代为收付款,未按要求提交合法的代收付款证明、代收付款人及委托人***明、账号等相关材料,又或者材料提供齐全但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例如:委托收付款金额或内容与合同应收付款金额或内容不一致);,税务审查,财务部门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结算工作时,必须按要求将双方应缴应扣款项(例如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核算清楚并扣缴后才予以最终结算。,票据审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相对方所开具的***或收据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和财务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付款。,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变更、解除流程,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方可。如合同变更应签定变更合同,如合同解除应有书面形式,两者均应加盖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加以确认,通知我方相关职能部门。,法律形式,我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严禁我方相关人员以口头与对方合同当事人确认合同变更与解除事宜。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行政部档案室保管。,程序措施与文档,相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及时向相关部门部长或负责人及法务确认相关处理办法。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第六章 其他,,部门台帐与文件保存,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据此统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向总经理汇报。,部门台帐与文件保存,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由合同管理部门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用章约束,公司各部门对外签订经济性合同时,应严格遵守中凯控字2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各部门印章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用印,否则,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 责任,,内部责任与法律责任,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附则,本制度适用于西藏中凯控股有限公司各部门 。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风险控制部。 本制度自签准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培训结束,谢谢 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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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动交流 > > 关于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等方面的问题

  本期访谈特邀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王平以及金安、裕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就大家所关心的就业再就业政策方面的问题,采用直接问答的方法,与广大网友在网上交流,敬请参与,积极发言。

六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简介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及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基本标准;研究拟定地方性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规章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加强劳动保障执法体系建设,代表政府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
  (三)拟定促进城乡劳动就业的基本措施;制定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城镇失业人员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及就业和再就业规划、政策,创建就业岗位,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和管理办法并实施监督检查;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跨地区有序流动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负责境外公民来本市就业和介绍出境就业的管理工作。
  (四)贯彻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依据国家颁布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建立职业资格***制度,综合管理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工作;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在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指导下,制定全市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建立和推行劳动预备制度;指导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组织指导职业技能竞赛;开发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工作。
  (五)制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配套措施;制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定的实施规范;综合管理全市劳动争议和劳动监察工作;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和处理社会行政争议;参与市内跨地区重大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和仲裁工作;处理与劳动关系有关的突发性事件。
  (六)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及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的劳动保护政策规定,并监督执行;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省、市级劳动模范工作。
  (七)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控措施;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规定;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的执行,监督实施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法人年薪审批;制定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
  (八)起草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九)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并实施监督管理;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规定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核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一)负责中央在六安市企业的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负责市属及中央省属单位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查和年度审核工作;负责制定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文件。
  (十二)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三)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内设机构  六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内设9个职能科室:
  (1)办公室(人事教育科)
  (2)政策法规与劳动保障监察科
  (3)工资计划与基金监督科
  (4)仲裁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5)就业和失业保险科(市再就业办公室)
  (8)医疗保险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9)农村社会保险科

  下属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下辖8个事业单位:
  1、六安市机械技工学校
  2、六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3、六安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4、六安市就业服务中心管理中心
  5、六安市职业介绍中心
  6、六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7、六安市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鉴定站)
  8、六安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咨询***:  六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立下列主要业务咨询******:
  2、投诉咨询***:12333
  4、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3320345
  5、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3321103
  6、就业服务管理中心:3336851
  7、职业介绍中心:331652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欢迎点击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在线访谈”栏目!春节将至,我代表市政府给全体网友拜个早年!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一部《劳动合同法》牵引了众多关注的目光。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了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王平,就群众所关心的《劳动合同法》等方面问题,与广大网友进行实时互动交流。本次“在线访谈”采取直接问答的方式,时间为2个小时,市政府网将进行全程图文直播,欢迎大家踊跃参与,积极提问。活动于15:00正式开始,先请王局长跟各位网友打一个招呼。
王副局长:主持人好,各位网友,下午好!由于今天下午我局李琴局长要参加一个全市重要会议,无法参加本期在线访谈。李局长特意托我向大家致歉。受其委托,今天由我来与网友进行互动交流。首先,感谢市信息化领导小组给我局提供本次与网友在线交流的机会;其次,感谢网民朋友一直以来对我市劳动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最后,在传统的春节即将来临之际,我代表市劳动保障局给全市人民拜个早年。
主持人:我代表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广大网民朋友感谢王局长,也预祝您新春快乐。我们知道,《劳动和同法》已于今年元月一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与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利益息息相关,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王局长,你认为《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有何重大意义呢?
王副局长:《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这部法律的制定与出台,是自1994年《劳动法》颁布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是我国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又一典范。它的颁布实施,在全社会引起了广泛关注,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特别是我们所从事的劳动保障事业产生深远影响。主要得益于有三点:
  其一,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的需要。
  其二,制定《劳动合同法》是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需要。
  其三,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完善和巩固劳动合同制度建设的需要。
主持人:王局长能否再为我们介绍一下《劳动合同法》的主要特点?
王副局长:好的。《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在对劳动关系现状以及发展趋势做出准确判断的基础上,科学制定的一部重要劳动法律,既是对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的继承,又体现了新时期新阶段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新特点。
  一是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尊重和保障劳动者的权利,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主要原则,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最高立法机构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立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并贯彻于整部法律中。
  二是扩大了法律适用的范围。《劳动合同法》相比于《劳动法》,在用工形式和调整对象上都有很大的进步,从而拓展了法律适用的范围,使不同就业形态下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效保护。
  三是加强了对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保护。《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坚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的统一。
  四是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劳动关系调整体系。《劳动合同法》在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制度的同时,对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劳动监察、劳动争议处理、企业内部规章制度都进行了规范,既对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调机制进行了规范,也对行政、司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机制,以及整个社会层面的劳动关系对话机制进行了规范,从而形成了从微观到宏观多层次、全方位的劳动关系调整体系。
  五是增强了职工在民主决策、监督、管理的作用。
主持人:《劳动合同法》颁布和实施意义十分重大,为确保这部法律顺利在我市实施,我们具体都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
王副局长:为贯彻落实省委宣传部、劳动保障厅、司法厅、全省普法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劳社秘发[号)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学习工作,使六安市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全面准确地掌握《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和精神实质,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我局按照省厅的统一要求,启动了大规模的“两法”宣传活动,八个县区的宣传活动也同时启动。
  一是加强学习培训。11月底举办了《劳动合同法》研讨会,来自六安市部分机关事业单位负责人、法律工作者、法律教育工作者以及各类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参加了研讨,使广大干部熟练掌握两法的各项规定,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同时,进一步强化主动工作的意识,劳动保障局把通过组织编写、购买等方式取得的《劳动合同法》资料作为各地开展培训的选用教材,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做好企业和有关单位的两法培训工作。另外,近一个月以来,我市近百家用人单位主动邀请我局负责劳动仲裁工作的同志们为其详细解读《劳动合同法》。帮助广大用人单位准确、全面地把握和理解《劳动合同法》。
  二是做好宣传咨询。12月2日,我市组织劳动保障局、司法局、总工会和两区劳动保障局在梅山中路开展《劳动合同法》宣传咨询活动,摆设宣传台20个,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接受近千名群众的现场咨询,活动收到很好的效果。“/Html/xxcx/index.html怎么找不到养老金金额(市直)? [16:00:06]

【王局长】 你好,六安市养老保险网站已经开通,市直参保人员可以通过网站直接查询到本人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金额。如果查询不到,是因为你本人的养老保险信息不正确或不完整,请你到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补充完善个人信息。具体联系***:3321103。 16:41:19

【劳动人民】如果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但因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条件而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能否终止或者解除? [15:59:57]

【王局长】 按照《劳动合同法》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终止。如果你是女职工,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没有达到15年的缴费年限,劳动合同可以不终止而向后延续5年;如果你是男职工,用人单位可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16:15:17

【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用给予经济补偿 [15:58:08]

【王局长】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则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6:27:29

【受益人】如果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增加了工资待遇,但没有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请问:用人单位能否以没有采用书面形式随时将工资降低到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 [15:53:14]

【王局长】 受益人,你好,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调整工资待遇,属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若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不能认定为劳动合同内容变更,仍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16:28:48

【合同人】有些劳动者在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间隔若干时间后再次被该单位招用,有可能职位和岗位发生了变化,难道也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吗? [15:52:11]

【王局长】 合同人,你好,《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16:30:42

【小柳】请问王局,在劳动合同中能否约定工作期间劳动者因过错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15:50:32]

【王局长】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除与劳动者约定违反服务期限和竞业限制的违约金外,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但是,如果在工作中,劳动者因自己的过错而给单位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6:02:53

【文艺】如果在满一年后,按该规定已经被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那么从被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是否还能按照82条的规定认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从而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15:49:10]

【王局长】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仍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不能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16:06:57

【咨询一下】劳动合同约定是在今后某个时间才开始实际用工,按照该条规定,没有实际用工,就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在约定的实际用工时间到来前,一方反悔不履行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由于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因不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能否追究违约一方的违约责任? [15:48:14]

【王局长】 这个劳动合同尚未生效,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如果在合同上约定的有违约责任条款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一方的违约责任。 15:56:22

【想知道】我老婆是外地城市户口,能在六安市办理个人医保吗?如果能,一年要交多少钱? [15:41:19]

【王局长】 请问你所说的个人医保是不是以个体工商户的身份参加医保?还是以城镇居民参保? 15:46:12

【方方】王局长,你好,我是一名打工者,单位一直不愿意与我签定劳动合同,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15:37:56]

方方,你好,首先你的单位不与你签合同是违法的,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单位如果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除应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工资以外,还需再支付一倍的工资作为对劳动者的补偿。

【阿林】王局长,你好,请问我最近与我单位签定了劳动合同,但是两份合同都由单位保管,没有给我,单位的这种做法对不对? [15:34:22]

【王局长】 你们单位的这种做法完全是不对的。《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值得一提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将所签署的两份劳动合同全部收回用人单位保存,甚至只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劳动合同文本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15:35:27

【打工】我受聘在一家单位工作,本想好好地工作,单位老总多给点薪水,所以一直未提及签定合同。现在我要求与单位签定合同,而单位也迟迟未予办理,对此,我该怎么办?若单位将本人给予辞退,我可以向单位给予一定的补偿么? [15:31:18]

【王局长】 如果该用人单位与你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而没有签定书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应当在元月底与你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否则,从2月份开始,该单位就应当支付你双月工资,超过1年视为用人单位与你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单位提出辞退你,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你在该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给1个月工资做为补偿金。 15:39:11

【枫叶】王局长,您好,我在开发区一家私企打工,老板规定每个员工都要把***交给单位,这样的做法对吗? [15:30:46]

这样的做法是不对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和其他证件,用人单位如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此外,单位也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林林】我是一名打工者,在一个小型企业做工,老板说我是新来的,要试用三个月,每月工资300元,请问王局长,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有最低标准吗? [15:25:39]

【王局长】 《劳动合同法》首次对试用期的工资进行了规范: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我市城区自2007年10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460元。 15:28:54

【小张】单位在新职工到岗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吗? [15:24:00]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上述条款强制性地规定: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最迟应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这实际上是有限度地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但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这是对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措施。

【劳动者】原先单位用工多数为自主招工,作为打工者担心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护。现在出台了《劳动合同法》,作为受雇者,如何用此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呀?希望劳动主管部门给以详细解答一下。谢谢! [15:23:17]

【王局长】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双月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15:30:27

【小左】王局长,你好,劳动者到新单位后,应该在什么时候开始签劳动合同? [15:22:35]

【王局长】 小左,你好,《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但是,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用人单位用工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 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特意强调该劳动合同的形式应为“书面”的,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5:23:25

【2】劳动合同法中所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应当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那么,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15:19:06]

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基金会一样,其实质均为民间组织的一种形式。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作为民间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聘用的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小马】请问王局长,用人单位订立哪些规章制度必须要与职工协商? [15:18:34]

【王局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5:19:31

【1】对于企业和劳动者双方来说,《劳动合同法》更侧重保护谁的权益呢? [15:15:10]

《劳动合同法》是应该向劳动者倾斜,还是应该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并重平等保护,一直是充斥于立法整个过程的问题。最终,《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地位表述顺序上稍有改变。《劳动法》第1条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劳动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并重规范基础上,又特别提出了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可以说,相对于《劳动法》来说,《劳动合同法》作了“有限度的让步”。

  • 市劳动保障局工作人员正在回复网民提出的问题(二)

  • 出席“在线访谈”的市领导和嘉宾

  • 市劳动保障局工作人员正在回复网民提出的问题(一)

  • 在线访谈嘉宾 市劳动保障局 副局长 王平

非访谈时间,请于正式访谈时间内发言。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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