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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兰??,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

法定代理人:刘某(兰??母亲),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泰来县建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泰×县。

(法定代理人:王某(李??母亲),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

被告:刘晓明,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

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2302?????901820u),住所地齐齐哈尔建华区。

代表人:石金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所地甘南县。

原告兰??与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齐市支公司)、李明杨、刘晓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被告阳光保险齐市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被告李明杨法定代理人刘某,被告刘晓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阳光保险齐市支公司、李明杨、刘晓明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元,并承担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年??月5日19时50分许,李明杨驾驶金箭牌两轮电动车(载乘兰??)沿八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粮库南大门前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刘晓明驾驶的黑b×××××号奇瑞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兰??受伤的后果。

阳光保险齐市支公司辩称,1.刘晓明驾驶的车辆黑b×××××仅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我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兰??的损失,交强险医疗限额10000元,包括医药费、伙食补助费和后续治疗费;2.兰??的护理费应提供护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工资条和工资表等相关证据,护理期限应按住院天数或治疗机构出具的医嘱不应该按鉴定意见;3.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因为兰??的户籍所在地为农村;4.交强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交强险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鉴定检查费,此费用应由相应的侵权人承担,保险公司即不是败诉方也不是过错方,不应该承担此项费用。其他意见与质证意见一致。

刘晓明辩称,保险公司赔偿后需要我赔偿的,我可以分期给付兰??。

本案争议焦点是:1.兰??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2.兰??所遭受的损失有哪些及损失的金额是多少的问题;3.阳光保险齐市支公司应否承担诉讼费、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的问题。……(本文书还有238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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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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