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方(平台方):北京两只老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1单元10层211101
2.1本协议成立:甲方在两只老虎平台上对乙方发布的借款需求点击表明甲方同意签订本协议的投标按钮(例如“投标”、 “同意协议”、“确认投资”或类似表示出借意思的按钮)时即视为其已经充分阅读并同意本协议内容,亦视为向乙方作出出借资金的承诺及签署行为,本协议即时成立。对于借款人为多人的投资标的合集,甲方可在借款人列表中自行选择借款人进行出借,也可以选择丙方为其自动匹配借款人进行出借,但选择丙方自动为其匹配借款人的后果及风险由甲方承担,各借款人对自己的借款独立承担还款义务。
2.2出借资金冻结:甲方点击投标按钮即视为向丙方发出不可撤销的授权指令,授权丙方委托其指定的资金存管银行冻结甲方确认向乙方出借的资金。冻结将在乙方发布的借款需求所对应的出借资金已经全部募集完成或募集期届满时解除。
2.3出借资金划转: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丙方委托资金存管银行将冻结资金划转至乙方开设的网络交易资金账户(即交易参与方在丙方合作资金存管银行开设的与两只老虎平台账户关联的支付账户)中,划转完毕即视为甲方出借款项的交付义务已履行完毕,亦视为乙方已收到借款。乙方可通过“提现”操作将划转至其网络交易资金账户的资金转至其银行结算账户上,乙方是否提现资金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及债权效力。
3.1乙方应保证在还款日当日15:00以前其网络交易资金账户内余额足以支付当期应付利息和/或本金。
3.2乙方授权丙方委托其指定的资金存管银行将金额等同于甲方当期应收金额的资金冻结并统一划转至甲方网络交易资金账户内。
3.3上述3.2款的资金划转至甲方网络交易资金账户即表示乙方完成还款。因丙方与资金存管银行需要时间处理还款,本条3.2款的资金可能于还款日次日到达甲方网络交易资金账户内,此种情况下,亦视为乙方完成还款,甲方不计收还款日次日的利息。
3.4甲方可通过“提现”操作将划转至其的网络交易资金账户的资金转至其银行结算账户上,每次提现向丙方支付1元提现手续费,非银行工作时间每次提现最高额度为5万元。
3.5甲方(出借人)为多人的,按比例享有债权,即甲方每位出借人当期应收金额=乙方当期应还款总金额*(该出借人出借金额/乙方借款本金数额)。乙方部分还款情况下,每位出借人可收取金额=甲方每位出借人当期应收金额*(乙方还款金额/甲方当期应还款总金额)。
3.6还款日不受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影响,还款日或还款期届至必须还款。
3.7逾期还款或者违约情形下,乙方还款顺序为逾期罚息、利息、本金以及服务费等其他应付未付费用。
3.8如遇到还款当月无还款日对应日的月份,还款日为应还款当月的最后一日。
4.1 乙方可在借款期间通过两只老虎平台的“提前还款”功能提前偿还剩余借款。
4.2 乙方只能就全部借款进行提前还款,两只老虎平台不支持提前部分还款。
4.3 若乙方提前偿还借款,以实际用款时间据实结算利息。
4.4 若甲方资金转入乙方网络交易资金账户乙方提现失败或满24小时乙方未进行提现操作的(将划转至其网络交易资金账户的资金转至其银行结算账户),则乙方确认授权丙方代其进行“提前还款”操作,将甲方出借资金返还给甲方,无需就此行为向丙方单独授权。
5.1任一还款日当日,乙方网络交易资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应还款的,则视为逾期
5.2乙方任何一期逾期的,以应付还款金额为基数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借款年化利率从逾期之日(本期应还款日次日)按日计收逾期罚息。多次逾期的,逾期罚息分别计算。
6.1合同期间债权转让
6.1.1债权存续期间,甲方有权将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在两只老虎平台上进行转让,签署相关《债权转让合同》,该《债权转让合同》视为本协议的债权人变更的依据,用以载明债权人变更事项。
6.1.2甲方在此委托丙方,《债权转让合同》一经签订,即由丙方或乙方的推荐方通过其网络管理系统向乙方注册账号发出债权转让通知消息(站内短信)或电子邮件(如有),该等消息或电子邮件一经发出即视为债权转让的通知送达乙方,债权转让自通知送达即时对乙方发生效力。
6.1.3债权转让由甲方向丙方其他注册用户发起,丙方不保证甲方债权一定会全额得到转让。
6.1.4甲方每次发起债权转让的期限为三天,三天期满后,若甲方债权未能全额转让,甲方可再次发起债权转让。甲方可发起债权转让的次数不限。
6.1.5甲方债权转让成功后,甲方向丙方支付债权转让服务费,甲方授权丙方从其收取的债权转让款中扣取该服务续费,服务费=转让债权本金*服务费率,服务费率根据甲方持有该转让债权的天数(满标之日至债权转让之日)不同而不同:持有天数 < 90天,服务费率为1%;90天 ≤ 持有天数 < 180天,服务费率0.5%;持有天数 ≥ 180天,服务费率为0.2%。
6.2.1甲方同意:在乙方未按本协议第3.1条约定时间存入足额资金用于归还本息,若有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催收公司等)发起债权收购,则甲方不可撤销地将本协议债权转让于该第三方,并签署《债权转让协议》。
6.2.2甲方在此授权丙方在上述第三方发起债权收购时即可径行调取甲方的专属数字***在两只老虎平台完成《债权转让协议》的签署,甲方同意无条件接受丙方依据其授权代为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的约束。
6.2.3上述第三方受让债权后依法享有甲方对乙方的相应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收取本金、利息、逾期罚息等,乙方不得就该第三方的债权人地位进行任何形式的抗辩。
7.1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标准收取本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款项。
7.2甲方保证其提供的身份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7.3甲方保证其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验并熟悉互联网。
7.4甲方保证其所用于出借的资金来源合法,且甲方是该资金的合法支配权人,如第三方对资金归属、支配权、合法性等问题主张异议,给乙方或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7.5甲方保证,对因借贷行为而获得的乙方信息,应予以保密,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借款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或者公开借款人个人信息。
8.1乙方有权按期收取甲方支付的出借资金。
8.2乙方保证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
8.3乙方确保自身具有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还款。
8.4乙方使用丙方“两只老虎网贷平台”借款,应向丙方支付服务费,服务费按日进行计算,每日服务费为 ***元,由乙方在每个还款日向甲方还款时一并向丙方支付。
8.5乙方保证向甲方的借款不用于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高风险的衍生品。如乙方发生违背借款用途的情形,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8.6乙方保证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能用于非法目的,不得进行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经营的活动,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8.7若乙方为自然人,乙方保证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与本合同借款金额合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若乙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乙方保证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与本合同借款金额合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8.8乙方保证不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8.9乙方应当向甲方及丙方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基本信息,应当包含乙方主体性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乙方所属行业、乙方收入及负债情况、截至借款前6个月内乙方征信报告中的逾期情况、乙方在其他网络借贷平台借款情况;借款资金运用情况、乙方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乙方还款能力变化情况、乙方逾期情况、乙方涉诉情况、乙方受行政处罚情况等可能影响乙方还款的重大信息。若甲方及丙方对上述有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乙方保证积极予以配合,为甲方及丙方的调查提供相关资料信息。乙方应当保证反馈给丙方以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及有效性。
8.10 债权转让后,乙方有义务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债权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包括不限于向债权受让人支付本金、利息、违约金(如有)、罚息(如有)。
8.11乙方每次提现向丙方支付1元提现手续费,非银行工作时间每次提现最高额度为5万元。
9.1丙方需对乙方与乙方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9.2乙方授权本平台将其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披露给出借人或在丙方平台公布。
9.3乙方如出现违约情形,尤其是不归还借款行为,借款人同意丙方具有将其违约失信的相关信息在丙方平台及其他媒体等进行披露的权利。
9.4乙方授权丙方向第三方了解、查询、核实其相关个人信用资料及信息,并授权第三方联系借款人及借款人的单位(或学校)、家庭成员及其他联系人。
9.5乙方使用虚假身份资料或使用第三人资料进行注册的,构成骗取借款嫌疑的,丙方有权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9.6丙方有权对乙方与乙方的借贷行为采取反欺诈、反洗钱措施,丙方如发现乙方有欺诈或乙方有洗钱等行为或其他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情形,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告知或进行公告,如甲方与乙方的借贷活动尚未完成,丙方有权采取措施及时终止甲方与乙方网络借贷活动。
9.7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网络借贷相关监管规定、行业协会的要求及乙方出具的授权文件进行信息报送,甲方与乙方同意丙方可将双方的信息报送给监管、统计机构及网贷相关的行业协会。
9.8丙方需依据法律规定及相关约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9.9丙方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且借贷合同到期后丙方应至少保存5年。
10.1下述情形视为乙方严重违约:
(1)乙方擅自改变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借款用途;
(2)乙方违背本协议第8.2、8.4、8.5、8.6、8.7、8.8条所做出的承诺及保证;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本协议项下借款债务的;
(4)乙方逾期还款超过90天的;
(5)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等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甲方期待利益无法实现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严重后果的违约行为;
(6)导致甲方、丙方有合理理由认为乙方严重违反合同义务的其他行为。
乙方严重违约情形下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宣告借款提前到期,乙方应在甲方宣告借款提前到期后的三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余下的所有本金、利息、逾期罚息。乙方应将上述款项支付至甲方网络交易资金账户,由丙方委托其合作的资金存管机构向甲方划转。如乙方违约行为给丙方造成任何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0.2乙方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丙方代为行使本协议约定的单方终止协议的权利,即在10.1条约定严重违约事由发生或发现后,丙方有权代甲方行使单方终止协议的权利并提示、敦促乙方履行10.1条约定的付款义务。
10.3丙方保留将乙方违约失信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征信机构、网络借贷监管机构、行业协会、与丙方合作的信息服务机构等和在媒体披露的权利。
11.1甲乙双方需对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11.2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事宜以及与此等事宜有关的任何文件、资料或信息统称为“保密信息”,但(1)从披露方获得时,已公开的;(2)从披露方获得前,接受方已获知的;(3)从有正当权限并不受保密义务限制的第三方获得的;以及(4)非依靠披露方披露或提供的信息独自开发的信息除外。
11.3除非事先得到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或因诉讼、仲裁等需要,或丙方应监管部门或政府机构等要求以及审计需要、或因丙方进行资产管理、接受债权人(含原始债权人、及债权受让人)委托向债务人主张其权利,任何一方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1.4本保密条款长期有效,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解除而失效。
11.5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约定,需承担由此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
12.1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及纠纷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法律(不包括冲突法)。
12.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依法向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条所述“债权人”是指本协议拟定的出借人或者债权转让的受让人。
12.3因乙方未依约还款和支付服务费而导致各方发起维权行为产生费用将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交通费、误工费、律师代理费及诉讼相关费用等。
13.1丙方可通过向甲方、乙方在平台中填写的手机号码或邮箱地址或微信号码或QQ号码等发送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相关通知,通知一经发送成功,即视为送达。
13.2借款人确认申请借款时本协议所载的居住地址及其***地址为有效的邮寄送达地址。
13.3借款人确认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出借人或债权人与借款人之间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债权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法律文书的送达。
13.4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应以书面方式做出,可选用邮寄送达或电子送达。借款人向服务方提交的申请表上所列之手机号码、邮箱地址、微信号码、QQ号码等以及借款人在本平台系统中填写的通讯方式均为有效的电子送达地址。
13.5借款人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借款人应当通过书面的方式向出借人及服务方进行通知。
13.6出借人或服务方向借款人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送达有关通知、要求或其他函件等,一经发送成功,即视为送达。电子送达的方式还包括出借人或服务方采用在本平台公告、向借款人发送站内信形式,一经出借人或服务方在本平台公告或者向借款人发出站内信,公告或发送当日即视为送达。
13.7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时当事人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13.8借款人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借款人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借款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13.9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如当事人应诉并直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该送达地址适用上述规定的送达方式及送达的法律后果)。
14.1本协议的签订、履行、终止、解释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4.2本协议各方同意通过使用CA数字***及电子签名方式进行签署并按照本平台规定的程序签署完毕时,本协议成立;出借人向借款人成功出借资金时,本协议在借款人、特定出借人及本平台之间生效。
14.3募集期限以丙方展示为准,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募集期限届满但乙方拟借款金额未能全部募集完成的,丙方解除对甲方资金的冻结,本协议不生效;甲方将本协议下全部本金、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全部偿还完毕之时,本协议亦自动终止。
14.4本协议项下税费由交易各方自行承担。
14.5各方均确认,本协议的签订、生效和履行以不违反法律为前提。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条或多条违反适用的法律,则该等条款将被视为无效,但该条款无效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14.6各方委托丙方保管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书面文件或电子信息,如因各方自行保管的书面文件或电子信息与丙方保管的文件或信息内容不一致而导致争议时,均应以丙方保管的文件或信息为准。
14.7本协议未约定事宜,按照丙方公布的规则或规定执行。
14.8丙方对本协议享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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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1单元10层211101
2.1本协议成立:甲方在两只老虎平台上对乙方发布的借款需求点击表明甲方同意签订本协议的投标按钮(例如“投标”、 “同意协议”、“确认投资”或类似表示出借意思的按钮)时即视为其已经充分阅读并同意本协议内容,亦视为向乙方作出出借资金的承诺及签署行为,本协议即时成立。对于借款人为多人的投资标的合集,甲方可在借款人列表中自行选择借款人进行出借,也可以选择丙方为其自动匹配借款人进行出借,但选择丙方自动为其匹配借款人的后果及风险由甲方承担,各借款人对自己的借款独立承担还款义务。
2.2出借资金冻结:甲方点击投标按钮即视为向丙方发出不可撤销的授权指令,授权丙方委托其指定的资金存管银行冻结甲方确认向乙方出借的资金。冻结将在乙方发布的借款需求所对应的出借资金已经全部募集完成或募集期届满时解除。
2.3出借资金划转: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丙方委托资金存管银行将冻结资金划转至乙方开设的网络交易资金账户(即交易参与方在丙方合作资金存管银行开设的与两只老虎平台账户关联的支付账户)中,划转完毕即视为甲方出借款项的交付义务已履行完毕,亦视为乙方已收到借款。乙方可通过“提现”操作将划转至其网络交易资金账户的资金转至其银行结算账户上,乙方是否提现资金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及债权效力。
3.1乙方应保证在还款日当日15:00以前其网络交易资金账户内余额足以支付当期应付利息和/或本金。
3.2乙方授权丙方委托其指定的资金存管银行将金额等同于甲方当期应收金额的资金冻结并统一划转至甲方网络交易资金账户内。
3.3上述3.2款的资金划转至甲方网络交易资金账户即表示乙方完成还款。因丙方与资金存管银行需要时间处理还款,本条3.2款的资金可能于还款日次日到达甲方网络交易资金账户内,此种情况下,亦视为乙方完成还款,甲方不计收还款日次日的利息。
3.4甲方可通过“提现”操作将划转至其的网络交易资金账户的资金转至其银行结算账户上,每次提现向丙方支付1元提现手续费,非银行工作时间每次提现最高额度为5万元。
3.5甲方(出借人)为多人的,按比例享有债权,即甲方每位出借人当期应收金额=乙方当期应还款总金额*(该出借人出借金额/乙方借款本金数额)。乙方部分还款情况下,每位出借人可收取金额=甲方每位出借人当期应收金额*(乙方还款金额/甲方当期应还款总金额)。
3.6还款日不受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影响,还款日或还款期届至必须还款。
3.7逾期还款或者违约情形下,乙方还款顺序为逾期罚息、利息、本金以及服务费等其他应付未付费用。
3.8如遇到还款当月无还款日对应日的月份,还款日为应还款当月的最后一日。
4.1 乙方可在借款期间通过两只老虎平台的“提前还款”功能提前偿还剩余借款。
4.2 乙方只能就全部借款进行提前还款,两只老虎平台不支持提前部分还款。
4.3 若乙方提前偿还借款,以实际用款时间据实结算利息。
4.4 若甲方资金转入乙方网络交易资金账户乙方提现失败或满24小时乙方未进行提现操作的(将划转至其网络交易资金账户的资金转至其银行结算账户),则乙方确认授权丙方代其进行“提前还款”操作,将甲方出借资金返还给甲方,无需就此行为向丙方单独授权。
5.1任一还款日当日,乙方网络交易资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应还款的,则视为逾期
5.2乙方任何一期逾期的,以应付还款金额为基数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借款年化利率从逾期之日(本期应还款日次日)按日计收逾期罚息。多次逾期的,逾期罚息分别计算。
6.1合同期间债权转让
6.1.1债权存续期间,甲方有权将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在两只老虎平台上进行转让,签署相关《债权转让合同》,该《债权转让合同》视为本协议的债权人变更的依据,用以载明债权人变更事项。
6.1.2甲方在此委托丙方,《债权转让合同》一经签订,即由丙方或乙方的推荐方通过其网络管理系统向乙方注册账号发出债权转让通知消息(站内短信)或电子邮件(如有),该等消息或电子邮件一经发出即视为债权转让的通知送达乙方,债权转让自通知送达即时对乙方发生效力。
6.1.3债权转让由甲方向丙方其他注册用户发起,丙方不保证甲方债权一定会全额得到转让。
6.1.4甲方每次发起债权转让的期限为三天,三天期满后,若甲方债权未能全额转让,甲方可再次发起债权转让。甲方可发起债权转让的次数不限。
6.1.5甲方债权转让成功后,甲方向丙方支付债权转让服务费,甲方授权丙方从其收取的债权转让款中扣取该服务续费,服务费=转让债权本金*服务费率,服务费率根据甲方持有该转让债权的天数(满标之日至债权转让之日)不同而不同:持有天数 < 90天,服务费率为1%;90天 ≤ 持有天数 < 180天,服务费率0.5%;持有天数 ≥ 180天,服务费率为0.2%。
6.2.1甲方同意:在乙方未按本协议第3.1条约定时间存入足额资金用于归还本息,若有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催收公司等)发起债权收购,则甲方不可撤销地将本协议债权转让于该第三方,并签署《债权转让协议》。
6.2.2甲方在此授权丙方在上述第三方发起债权收购时即可径行调取甲方的专属数字***在两只老虎平台完成《债权转让协议》的签署,甲方同意无条件接受丙方依据其授权代为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的约束。
6.2.3上述第三方受让债权后依法享有甲方对乙方的相应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收取本金、利息、逾期罚息等,乙方不得就该第三方的债权人地位进行任何形式的抗辩。
7.1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标准收取本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款项。
7.2甲方保证其提供的身份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7.3甲方保证其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验并熟悉互联网。
7.4甲方保证其所用于出借的资金来源合法,且甲方是该资金的合法支配权人,如第三方对资金归属、支配权、合法性等问题主张异议,给乙方或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7.5甲方保证,对因借贷行为而获得的乙方信息,应予以保密,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借款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或者公开借款人个人信息。
8.1乙方有权按期收取甲方支付的出借资金。
8.2乙方保证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
8.3乙方确保自身具有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还款。
8.4乙方使用丙方“两只老虎网贷平台”借款,应向丙方支付服务费,服务费按日进行计算,每日服务费为 ***元,由乙方在每个还款日向甲方还款时一并向丙方支付。
8.5乙方保证向甲方的借款不用于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高风险的衍生品。如乙方发生违背借款用途的情形,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8.6乙方保证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能用于非法目的,不得进行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经营的活动,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8.7若乙方为自然人,乙方保证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与本合同借款金额合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若乙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乙方保证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与本合同借款金额合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8.8乙方保证不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8.9乙方应当向甲方及丙方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基本信息,应当包含乙方主体性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乙方所属行业、乙方收入及负债情况、截至借款前6个月内乙方征信报告中的逾期情况、乙方在其他网络借贷平台借款情况;借款资金运用情况、乙方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乙方还款能力变化情况、乙方逾期情况、乙方涉诉情况、乙方受行政处罚情况等可能影响乙方还款的重大信息。若甲方及丙方对上述有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乙方保证积极予以配合,为甲方及丙方的调查提供相关资料信息。乙方应当保证反馈给丙方以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及有效性。
8.10 债权转让后,乙方有义务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债权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包括不限于向债权受让人支付本金、利息、违约金(如有)、罚息(如有)。
8.11乙方每次提现向丙方支付1元提现手续费,非银行工作时间每次提现最高额度为5万元。
9.1丙方需对乙方与乙方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9.2乙方授权本平台将其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披露给出借人或在丙方平台公布。
9.3乙方如出现违约情形,尤其是不归还借款行为,借款人同意丙方具有将其违约失信的相关信息在丙方平台及其他媒体等进行披露的权利。
9.4乙方授权丙方向第三方了解、查询、核实其相关个人信用资料及信息,并授权第三方联系借款人及借款人的单位(或学校)、家庭成员及其他联系人。
9.5乙方使用虚假身份资料或使用第三人资料进行注册的,构成骗取借款嫌疑的,丙方有权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9.6丙方有权对乙方与乙方的借贷行为采取反欺诈、反洗钱措施,丙方如发现乙方有欺诈或乙方有洗钱等行为或其他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情形,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告知或进行公告,如甲方与乙方的借贷活动尚未完成,丙方有权采取措施及时终止甲方与乙方网络借贷活动。
9.7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网络借贷相关监管规定、行业协会的要求及乙方出具的授权文件进行信息报送,甲方与乙方同意丙方可将双方的信息报送给监管、统计机构及网贷相关的行业协会。
9.8丙方需依据法律规定及相关约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9.9丙方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且借贷合同到期后丙方应至少保存5年。
10.1下述情形视为乙方严重违约:
(1)乙方擅自改变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借款用途;
(2)乙方违背本协议第8.2、8.4、8.5、8.6、8.7、8.8条所做出的承诺及保证;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本协议项下借款债务的;
(4)乙方逾期还款超过90天的;
(5)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等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甲方期待利益无法实现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严重后果的违约行为;
(6)导致甲方、丙方有合理理由认为乙方严重违反合同义务的其他行为。
乙方严重违约情形下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宣告借款提前到期,乙方应在甲方宣告借款提前到期后的三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余下的所有本金、利息、逾期罚息。乙方应将上述款项支付至甲方网络交易资金账户,由丙方委托其合作的资金存管机构向甲方划转。如乙方违约行为给丙方造成任何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0.2乙方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丙方代为行使本协议约定的单方终止协议的权利,即在10.1条约定严重违约事由发生或发现后,丙方有权代甲方行使单方终止协议的权利并提示、敦促乙方履行10.1条约定的付款义务。
10.3丙方保留将乙方违约失信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征信机构、网络借贷监管机构、行业协会、与丙方合作的信息服务机构等和在媒体披露的权利。
11.1甲乙双方需对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11.2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事宜以及与此等事宜有关的任何文件、资料或信息统称为“保密信息”,但(1)从披露方获得时,已公开的;(2)从披露方获得前,接受方已获知的;(3)从有正当权限并不受保密义务限制的第三方获得的;以及(4)非依靠披露方披露或提供的信息独自开发的信息除外。
11.3除非事先得到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或因诉讼、仲裁等需要,或丙方应监管部门或政府机构等要求以及审计需要、或因丙方进行资产管理、接受债权人(含原始债权人、及债权受让人)委托向债务人主张其权利,任何一方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1.4本保密条款长期有效,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解除而失效。
11.5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约定,需承担由此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
12.1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及纠纷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法律(不包括冲突法)。
12.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依法向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条所述“债权人”是指本协议拟定的出借人或者债权转让的受让人。
12.3因乙方未依约还款和支付服务费而导致各方发起维权行为产生费用将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交通费、误工费、律师代理费及诉讼相关费用等。
13.1丙方可通过向甲方、乙方在平台中填写的手机号码或邮箱地址或微信号码或QQ号码等发送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相关通知,通知一经发送成功,即视为送达。
13.2借款人确认申请借款时本协议所载的居住地址及其***地址为有效的邮寄送达地址。
13.3借款人确认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出借人或债权人与借款人之间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债权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法律文书的送达。
13.4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应以书面方式做出,可选用邮寄送达或电子送达。借款人向服务方提交的申请表上所列之手机号码、邮箱地址、微信号码、QQ号码等以及借款人在本平台系统中填写的通讯方式均为有效的电子送达地址。
13.5借款人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借款人应当通过书面的方式向出借人及服务方进行通知。
13.6出借人或服务方向借款人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送达有关通知、要求或其他函件等,一经发送成功,即视为送达。电子送达的方式还包括出借人或服务方采用在本平台公告、向借款人发送站内信形式,一经出借人或服务方在本平台公告或者向借款人发出站内信,公告或发送当日即视为送达。
13.7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时当事人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13.8借款人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借款人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借款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13.9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如当事人应诉并直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该送达地址适用上述规定的送达方式及送达的法律后果)。
14.1本协议的签订、履行、终止、解释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4.2本协议各方同意通过使用CA数字***及电子签名方式进行签署并按照本平台规定的程序签署完毕时,本协议成立;出借人向借款人成功出借资金时,本协议在借款人、特定出借人及本平台之间生效。
14.3募集期限以丙方展示为准,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募集期限届满但乙方拟借款金额未能全部募集完成的,丙方解除对甲方资金的冻结,本协议不生效;甲方将本协议下全部本金、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全部偿还完毕之时,本协议亦自动终止。
14.4本协议项下税费由交易各方自行承担。
14.5各方均确认,本协议的签订、生效和履行以不违反法律为前提。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条或多条违反适用的法律,则该等条款将被视为无效,但该条款无效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14.6各方委托丙方保管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书面文件或电子信息,如因各方自行保管的书面文件或电子信息与丙方保管的文件或信息内容不一致而导致争议时,均应以丙方保管的文件或信息为准。
14.7本协议未约定事宜,按照丙方公布的规则或规定执行。
14.8丙方对本协议享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