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人和新季或无大笔资金注入 沪媒:重返中超难度大
前几天下课的原重庆力帆队主教练王宝山很快找好了下家。昨天,贵州人和俱乐部发布官方公告,宣布宫磊辞去主帅职务,改任俱乐部总经理,前重庆力帆主帅王宝山接任主教练。
和债务人在两年的期间内又签订了一份《承诺书》,并没有约定期间,由于该借条只约定了为两年,结果债务人无法按期,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的,但该份承诺书是提前履行还款的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的保证期间并未发生变化,因此应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于是张某连同债务人一起被债权人告上了法庭,张某都应该对该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于是来到矿山集司法所咨询责任担保问题。 之后,虽然在张某未知的情况下, 中安在线讯 据淮北新闻网报道,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2017年1月。 (记者俞晓萌 通讯员赵翔) ,那么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吗?近日,直到近日张某被人诉至法院才得知。 债务人和债权人又签订了《还款承诺书》,他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未经同意将还款提前,张某作为担保人被债权人诉至法院。 并将还款期限提前至了一年,张某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字表明,债务人却无力还款,”即,张某作为担保人在一张3万元的民间借款的借条上签了字, 矿山集司法所解释,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由此可见,如今一年还款期限已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两年借款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内,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当时约定借款期限为两年,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 因此张某应属于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并未免除。 |
卷一:被告人陈述和辩解 | |
1、根据该笔录可知,讯问时间是从15时50分开始至16时40分结束,讯问地点在看守所讯问室,而根据拘留证可知,15时50分侦查人员向徐怀强宣读拘留证,徐怀强16时被送到看守所,进入看守所后看守所需要对徐怀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办理入所手续,此时徐怀强不可能分身同时进行两个事情,故本次讯问笔录不真实 | |
特别强调,讯问笔录第二页记载“刚才我看了那些照片,2号照片上那条内裤就最象那天小女孩穿的那条内裤”,说明在讯问时已经对内裤照片进行过辨认,而辨认笔录记载的辨认时间是16:55至17:00,在讯问笔录之后,说明在辨认前徐怀强已经见到了辨认对象。 | |
执行逮捕,告知相关权利,没有异议 | |
对文书形式上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文书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根据该表显示,接报时间为21:21,但是案件简要中记载的报案时间为20:20许,警方对于接报时间的记录相互冲突。我们认为被害人报警的时间为21:21分,与派出所接警的时间一致,另外,21:21是一个准确时间,20:20许是一个大楷时间,应以准确时间为准。 | |
2、相关证据也能证明传唤证是在到达派出所后才制作的。该传唤证的正文是打印的,而根据公安机关的保密规定,刑事文书是秘密文件,需在加密的电脑上制作、存储,传唤证的制作地点是在派出所。并且,正文中的信息是打印的,说明公安机关是在掌握了的具体身份后才制作的该传唤证,而根据到案经过,侦查人员是在摸排过程中找到的嫌疑人,此时侦查人员并不知道嫌疑人的身份,侦查人员此时也没有携带传唤证,传唤证是到达派出所后才打印出来。 | |
有异议,根据当日的讯问笔录可知,讯问时间是从15时50分开始至16时40分结束,讯问地点在看守所讯问室,而根据拘留证可知,15时50分侦查人员向徐怀强宣读拘留证,徐怀强16时被送到看守所,进入看守所后看守所需要对徐怀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办理入所手续,此时徐怀强不可能分身同时进行两个事情 | |
根据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4条,扣押必须制作扣押笔录和扣押清单,由见证人、持有人和侦查人员签名,但是案卷中没有扣押笔录。扣押程序不合法 | |
没有异议。但强调一点,调取视频监控的时间是2015年6月23日,此时徐怀强已经被拘留 | |
6月30日才提请批准逮捕,超过了期限,拘留的期限是在6月29日到期。按照刑诉法的规定,需在拘留期限届满前申请批准逮捕。公安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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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彬 田石磊 刘唯唯 | 4、询问笔录没有经被害人核对,其制作、修改也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虽然被害人在笔录上签字表示确认,但是法律规定笔录应当经被害人核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24条、第120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7条、第201条的规定,笔录应当交被害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被害人宣读。但是本次笔录只是由被害人的母亲阅读,没有向被害人宣读,故本次笔录没有经被害人核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9条、第74条第5项、第76条第2项的规定,本次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
郑公军 吴国彬 刘唯唯 | 4、虽然本次笔录在打印的文书中有“问:以上笔录念给你听了后,和你说的是否相符?答:相符”,但是这只是侦查人员的记录,不能代表被害人核对了笔录,并且这样记录也不符合相关法律、有关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24条、第120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7条、第201条的规定,笔录应当交被害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被害人宣读。被害人要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但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写这段话,故本次笔录没有经被害人核对,其制作、修改也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9条、第74条第5项、第76条第2项的规定,本次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
4、其证言不符合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的规定。毛银莲作为法定代理人陪同李嘉作证在前,其本人作证在后,其证言客观上受李嘉证言的影响,毛银莲的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 |
对合法性、真实性有异议。理由同上 | |
郑公军 吴国彬 吕国义 赵品才 | |
吴国彬 孙创伟 郝渝仁 | 无异议,同时证明徐怀强6月21和22日的形象、穿着 |
吴国彬 孙创伟 向立保 | 认定的现场只有B区6栋4楼楼梯间,没有2楼楼梯间。 |
田石磊 吴国彬 程迪容 | 2、毛银莲在李嘉21日晚的辨认笔录中在场,故毛在辨认前见到了辨认对象,毛的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
无异议。但是通过鉴定,未能在受害人身上比对出被告人的DNA。 | |
3、本证是徐怀强对照片的辨认,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3条的规定,该证没有笔录,也没有见证人和侦查人员的签字,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 |
有异议。根据提取笔录和照片显示,内衣直接放在了地板上,内衣已被污染。口腔、手心、手背的擦拭物到底是在公租房还是在人民医院提取的,提取过程有异议。 | |
DNA比对,无异议,但是未能比对出DNA,可见猥亵行为并不严重,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和恶劣的影响。 | |
孙创伟 吴国彬 程迪容 | |
孙创伟 吴国彬 封泽荣 | |
根据病历记载:仅仅提取了受害人的外阴分泌物。并没有提取口腔、手心、手背的擦拭物。仅仅是复印件,需要原件 | |
田石磊 哈继军 吕志飞 曲波 | 2、现场勘验检查开始时,公安机关还没有对被害人及其母亲进行询问,也没有笔录,勘验机构是如何知道公租房B区6栋的楼梯间是犯罪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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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该证也证明伤后无出血,处女膜完整,外阴稍红,无明显的人身损害。说明被告人的犯罪危害性显著轻微。 |
不能证明是持着传唤证去传唤徐怀强的,不能证明是被传唤到案的。到案经过也证明,找到之前是经过摸排的,两民警之前并不知道嫌疑人的基本信息。而传唤证必须在派出所保密电脑上打印,故民警没有带传唤证。也无口头传唤证据。 | |
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侦查机关是在6月22日才得知的基本情况,在没有说明身份前,公安机关并不知道其基本情况 | |
2、未能在DNA比对中比对出被告人的DNA, | |
2、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并不完整,最后部分不能放映,要求提供后面部分的同步录音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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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写明制作人以及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方法等情况 | |
该证据是视听资料,不是原件,没有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没有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没有写明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没有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的签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