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子女可以福利房继承给子女吗

根据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规定及各省的法规及司法实践,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前提条件是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居住人符合该前提条件的,共同居住人之间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不成的,由公房产权人根据共同居住人的住房状况书面确定承租人。

所以如果公房承租人死亡,房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承租权是不能直接转给某一人的。房屋由谁承租,需要由共同居住人协商确定,然后向公房产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更名手续,他人包括家中的其他亲属因不是共同居住人无权干涉。如果某人瞒着其他共同居住人去办理了承租人更名手续,那是Υ法的和无效的。出现争议后,权益受到侵害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到房管部门要求撤销更名,或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承租人。

同时,如果公房拆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公房拆迁款一般是给承租人的一种补偿及住房安置费用,归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他人无权利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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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房卡,两本户口,承租人老母亲在动迁公示前两个月去世。公租房,20平米,哥哥一家(一本户口)与老母亲住在里面。没有享受过分房动迁等福利政策;弟弟一家与母亲一本户口户主是母亲,弟弟在单位分到64平米的两式一厅(享受4平米以下的解困政策.)后又与弟媳离婚,弟媳及侄子回娘家动迁拿补偿款,后复婚,户口再次迁进来。现在动迁了,动迁组不做娘舅,分不了上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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