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选中1个或多个下面的关键词,搜索相关资料。也可直接点“搜索资料”搜索整个问题。
可选中1个或多个下面的关键词,搜索相关资料。也可直接点“搜索资料”搜索整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应为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如果单位还存在,如果你有实际劳动关系证据,就到单位所在地,区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让单位补缴社保的个人主张。
收取社保费不办社保,依法转编反而下岗失业,是谁欺诈了我们?
---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相关部门涉嫌重大特大转编行政诈骗,近百个“全民所有制工人”指标不翼而飞和数百个“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指标成为空头支票,依法转编人转编受诈,巨额社保费被贪污;400多名电工联名向***中央办公厅,中纪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公安部,宣传部,组织部,人事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和水利部同时举报,并请求中央彻查严办,端除腐黑窝点,切实维护转编人合法权益,为宁都县人民撑起一片天
关键词:宁都县政府 全民合同制 置换身份 社保虚账 转编诈骗 贪污挥霍 瞒上欺下
依法转编人 全民所有制 封锁信息 扯皮推诿 截访控访 非法接访 腐败窝点
***中央办公厅,中纪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公安部,宣传部,组织部,人事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和水利部暨首长和全体工作人员:
我们系原在江西省宁都县长胜镇、会同乡等24个乡镇水电站上班的电工。
一、根据省文件精神,我们水电站转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我们电工转为全民所有制工人。
依据1994年6月4日,江西省劳动厅、江西省水利厅联合出台的《关于核定全省乡(镇)水电管理站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94赣水人字第039号)文件(以下简称省39号文件)的精神:
我们宁都县各乡(镇)水电管理站已经转为宁都县水利电力局领导的县直属国有企业,是宁都县水利电力局的直属机构。且单位名称已更为“宁都县水利电力局XX水利电力管理站”;我们乡(镇)水电管理站的人员身份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性质的员工。
文件相关内容链接:
江西省劳动厅、江西省水利厅文件(94)赣水人字第039号
《关于核定全省乡(镇)水电管理站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一、机构设置:全省共设立水利电力部门管理的乡(镇)水电管理站1482个。机构名称为‘XX乡(镇)水电管理站’或XX乡镇水利电力管理站’……
二隶属关系:乡(镇)水电管理站隶属于县(市、区)水利电力局领导,作为(市、区)水利电力局的直属国有企业单位。……
三、人员编制:核定全省乡(镇)水电管理站人员编制14281人,具体分配详见附件。
四、人员配备:原则上从现有的乡(镇)水电管理站在岗人员中选招,不另从社会招收。……
五、人员编制性质及经费来源: 乡(镇)水电管理站的人员身份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性质。
六、编制管理:……各乡(镇)水电管理站机构及人员编制由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局根据本文核定的机构编制数,按参加测算的各乡(镇)电管站的情况具体下达。并报省劳动厅、水利厅,地(市)劳动局、水利电力局备案。
附件:江西省乡(镇)水电管理站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
江西省劳动厅 江西省水利厅
(报抄单位:劳动部、水利部)” 一九九四年六月四日
二、宁都县宁人劳[1997]81号文件却将我们“全民所有制工人”宣传为“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而近百个“全民所有制工人”指标不翼而飞;又以“补交社保费”为名收取依法转编人现金1000元/人,却不给办理社保参保手续,几十万巨额社保费不翼而飞,是“补交社保费”还是诈骗?
1997年,根据宁都县人事局、宁都县水利电力局相继联合出台的《关于招收乡(镇)水电管理站合同制工人的实施意见》(宁人劳[1997]81号)文件,我们经相关部门的同意,按规定填写了《江西省招收乡(镇)水电管理站劳动合同制工人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通过了层层机关的审核与相关机关的批准,缴纳了社保费1000元
/人(当时猪肉的市价才1元/斤,相当于在当时能买到1000斤猪肉,按现在的猪肉价值现在的人民币12000元),合计44.6万元(在当时能买到44.6万斤猪肉,相当于现在人民价值535.2万元);办理了转编手续。后,经地区(赣州市)劳动局和地区(赣州市)水利电力局批准,已经转为“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
文件相关内容链接:
宁都县人事局、宁都县水利文件(宁人劳[1997]81号)
《关于招收乡(镇)水电管理站合同制工人的实施意见》:
“(一)招收对象是1993年12月以前在乡(镇)水电站供电站(所)工作,现仍在乡(镇)水电管理岗位上从事发供电管理工作,并经一九九四年县水电局审查备案的水电管理站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乡(镇)电管工作人员,必须由本人申请,经所在乡(镇)电管站签章,并将须经审核的有关材料报县人事劳动局和县水电局审核。(二)招收办法:拟招收人员经县人事劳动局\县水电局共同审核报地区劳动局、地区水电审查同意后,填写《江西省招收乡(镇)水电管理站劳动合同制工人审核表》一式四份,由乡(镇)水电管理站签章后报人事劳动局和县水电局审签转报地区劳动局和地区水电局批准。……(三)、招收后的工资待遇:凡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电管员,享受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工龄从参加乡(镇)水电管理工作开始起计算。养老保险金的补交,一九九三年九月以前的按每人1000元补交;一九九三年十月以后的,单位按每人工资的23%、个人按3%的规定。
宁都县人事劳动局 宁都县水力电力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七日
(抄送:县委汤书记、陈副书记、余副书记、县政府赖县长、宁副县长、黄副县长、县委办、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粮食局、各乡镇水电管理站)”
三、宁都县人事劳动局将符合省39号文件的“全民所有制工人”的合法转编身份调包成“劳动合同制工人”身份,是渎职还是诈骗?又通过虚构审批事实,谎称(赣州)地区批准,涉嫌对依法转编人进行诈骗,骗取转编人办理相关手续却又不给转编。是转编还是诈骗?
1998年,宁都县人事劳动局以《关于同意黄宜彬等四百四十六名农电员转为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通知》(宁人劳字[1998]58号)文件公布转编审批结果和人员名单。明确宣布:
黄宜彬等四百四十六名农电员转为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 ,并告知享有全民所有制企业员工待遇。并于1998年6月30日前按规定办理了工资定级等相关手续。正式转为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人”和“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是一种身份权,具有专属性和不可转让性!不能置换!)
文件相关内容链接:
宁都县人事劳动局(通知)(宁人劳字[1998]58号):
《关于同意黄宜彬等四百四十六名农电员转为全民合同制工人的通知》
“根据赣州地区劳动局、赣州地区水利电力局《关于做好乡(镇)水利电力管理站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工作的通知》(赣地劳关[1997]年25号文件精神,经请示县委、县政府领导同意,我局与县水利电力局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七日以宁人劳字[1997]81号联合下发《关于招收乡(镇)水电管理站合同制工人的实施意见》,经个人申请,乡、镇水利电力管理站申报,县水利电力局和县人事劳动局审核,转报地区水利电力局和地区劳动局批准,同意黄宜宾等446名农电员(名单附后)转为乡镇水利电力管理站全民合同制工人,其参加工作时间按我局与县水利电力管理局核定的最后一次从事农工作的时间开始计算工龄(其他按规定可计算工龄的时间可合并计算)并按现行有关工资政策套改工资,其他福利待遇参照县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人同等对待。接到此通知后,即到我局办理工资定级、合同鉴证和养老手续。
附件:各乡、镇农电工转编名单 宁都县人事劳动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一日
(抄送:县水电局、各乡、镇水管站)”
1、特别注意:宁都县人事劳动局只不过是转编批准结果的宣布人(相当于新闻发言人)!不是批准人!
2、把省39号文件批转的“全民所有制工人”一同调包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将两种身份性质完全不同的工人混为一谈。近百个“全民所有制工人”的指标不翼而飞,不知何因。
3、在文件宣布以后,转编人按规定办理了工资定级等相关转编手续。
4、相关工资定级表链接(以孙良辉、彭元生为例)
四、转编不成反而下岗失业,是转编还是诈骗?我们带着疑问开始了艰难而漫长的依法信访长征路。经过48天,我们才等到了本该15天就该得到的信访受理告知函。不料,县信访局把我们踹到了本没有处理权的县级单位,企图敷衍,拖延,扯皮,推诿。
我们依法转为“全民所有制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然而我们却被迫下岗失业。原因是什么呢? 是转编?还是诈骗?我们一头雾水,带着疑问,于2008年3月17日踏上信访长征路。
宁都县委县政府信访局于2008年5月5日出具《信访处理告知单》“孙良辉:你们于3月17日的来信(来访)事项,经县领导批示,我们已于3月24日转给县水利局,你们可直接和他们联系”。
1、由于我们是经过赣州市劳动局和赣州市水利电力局批准,根据国家信访条例的规定,宁都县委县政府信访局理应转给赣州市劳动局和赣州市水利电力局处理,也可直接转给赣州市人民政府处理。因此,宁都县人事劳动局和宁都县人民政府均无权对我们信访所反映的事项作出处理。
2、根据国家信访条例的规定,县信访局本该在登记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信访受理情况,并告知有权处理单位及具体负责人、办公室***等相关信息。然而该“告知单”上都没有。
《国家信访条例》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国家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
“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五、经过三个月依法信访“鏖战”,在饱尝数部门间踢皮球的辛酸痛楚后,我们得到的雷同回复是:“一无所有”!并且宁都县均不敢正视我们的身份,是转编还是诈骗?宁都县均心虚胆怯。
经过3个月,先后16次走访宁都县信访局、人事劳动局、水利电力局等相关机关。后宁都县人事劳动局于2008年6月17日越权作出“回复”:一无所有!
越权“回复”相关内容链接:
“一、关于经济补偿的问题……不存在另行补偿的问题;二、关于安置的问题……要求政府重新安排没有政策依据,与市场化就业的方针不一致;三、关于养老生活保障问题……目前尚没有政策依据。”
从上述回复可知,我们“一无所有”!而对于我们提出的关于要求确认身份一事,避而不谈。我们觉得纳闷,于2008年6月18日向宁都县委县政府反应此事,请求复查,结果,宁都县人民政府既不查明身份等事实,也不向上报告,以《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宁府信复字[2008]2号)文件,于2008年7月4日越权作出和宁都县人事劳动局近乎“雷同”的“复查意见”:一无所有!
宁都县人民政府越权“复查意见”相关内容链接:
2008年7月4日,宁都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宁府信复字[2008]2号) “1、未参加养老保险,不能享受退休养老保险; 2、……政府不再对职工作出统一具体的工作安排;3、……信访人要求补发失业后的工资既没有道理也没有政策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链接: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劳部发[号);二、积极、稳妥地制定和推进“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各地区都要按照《通知》提出的本世纪末的目标要求,制定“覆盖计划”,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逐步扩大到城镇所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及其职工;……与此同时,首先对国有企业合同制职工和原有固定工两项养老金实行合并使用,并逐步对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和各种经济成份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五、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各地要下大力气抓紧实施方案的落实工作。……九、搞好政策衔接,实现平稳过渡。十组织好有关行业和单位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电力、中建、水利……等11个经国务院批准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部门和单位,也要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并按照进行初级全国统筹试点的要求,提出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报劳动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五、……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具体办法,由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指导实施。”
不知宁都县人事劳动局、宁都县委县政府是怎样学习、领会中央的政策文件精神的?难道这就是宁都县人事劳动局、宁都县委县政府对待党、国家及人民赋予其手中权力和信任的工作态度和作风吗?
让人质疑的是,宁都县人事劳动局和县政府两级机关的回复竟如出一辙,文意近乎雷同。不知何因?
另外,宁都县人事劳动局、宁都县委县政府均回避了我们的身份!对我们的身份属性均避而不谈,不知何因?
六、从宁都县人事局调出的“审批表”档案证实了我们的身份,也证实了相关部门虚构审批事实谎称(赣州)地区批准涉嫌诈骗的事实和行径。
为了“正身”,即查明我们属于什么身份,我们于2008年6月19日向宁都县人事劳动局申请调出我们当初填写“审批表”。结果发现:
1、随机调取的31份“审批表”,其中24份“审批表”上盖有“三个公章”(分别是:宁都县水利电力局XX水利电力管理站、宁都县水利电力局、宁都县人事劳动局),所占比例77.4%;7份“审批表”盖有五个公章(分别是:宁都县水利电力局XX水利电力管理站、宁都县水利电力局、宁都县人事劳动局、赣州地区(市)水利电力局、赣州地区(市)劳动局招工备案专用章),所占比例22.6%。
2、盖有“三个公章”的审批表中的“县人事劳动局意见”一栏除盖有“宁都县人事劳动局”公章外,还盖有“根据赣地劳关[1997]25号精神,同意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而盖有“五个公章”的审批表中的“县人事劳动局意见”一栏中,只盖有“宁都县人事劳动局”公章。不知何因?
3、在“审批表”的底部有着“说明1、本表一式四份,招工单位、本人档案、县(市)水电、人事劳动部门各一份。”叙述,而为什么没有注明“赣州地区水利电力局、赣州地区劳动局一份”字样? 相关“审批表”样板链接:(见附件PDF格式)
为了更好的说明全民制合同工人“审批表”问题,现将随机调出的“审批表”审批情况汇总如下:
注意:本表“工龄”栏中的工龄是指转编人指经相关部门依法核定的从转编人参加工作至1998年6月30日转编时合并的总工龄。
转编农电员工主要信息 有关单位同意转编的审批意见
档案序号 姓 名 性别 合计工龄(年) 同意招收单位意见
(招工意见) 县(市)水利电力局意见
(审核单位) 县(市)人事劳动局意见
(审核单位) 地区水利电力局意见
(批准单位) 地区劳动局意见
58 孙良辉 男 25年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57 孙育铅 男 18年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211 邱学源 男 18年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369 谢红兰 女 17年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362 赖月秀 女 10年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236 郭长秀 女 8年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226 罗瑞华 男 8年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200 王习清 男 4年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582 黄海龙 男 9年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752 曾聪生 男 11年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590 黄满秀 女 10年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143 卢什荣 男 17年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584 黄作成 男 5年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592 黄万生 男 8年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498 陈志良 男 9年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11 童新林 男 5年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26 饶太阳 男 23年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246 彭元生 男 12年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399 刘小兰 男 12年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414 曾小红 男 4年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600 刘福生 男 22年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981 曾保生 男 15年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201 王福生 男 23年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624 刘光福 男 18年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298 杨修谱 女 23年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299 杨从录 男 23年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247 彭先德 男 23年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248 彭爱萍 男 15年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237 郭百花 女 12年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852 李春红 女 6年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712 曾桂英 女 14年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同意并签章
4、根据1998年6月11日,宁都县人事劳动局出台了《关于同意黄宜彬等四百四十六名农电员转为全民合同制工人的通知》(宁人劳字[1998]58号)中的“经个人申请,乡、镇水利电力管理站申报,县水利电力局和县人事劳动局审核,转报地区水利电力局和地区劳动局批准,同意黄宜宾等446名农电员(名单附后)转为乡镇水利电力管理站全民合同制工人”一行文理解,一方面,此次转编工作的真正审批权在于赣州地区水利电力局和赣州地区劳动局;另一方面,所有转编人员,均经过赣州地区水利电力局和赣州地区劳动局的批准,也就是,在这446名转编人员的“审批表”上理应均盖有“赣州地区水利电力局”和“赣州地区劳动局”的公章。
然而,从上述随机调出的31份 “审批表”,却只有22.6%盖有盖有“赣州地区水利电力局”和“赣州地区劳动局”的公章,77.4%的“审批表”上都没有这两个公章,请问这是什么原因?是宁都县人事劳动局冒充赣州地区水利电力局和赣州地区(市)劳动局批准呢?还是虚构批准事实?还是另有原因?
七、宁都县委县政府对我们的依法举报不理不睬,不敢正视我们举报的事项,是对其涉嫌转编诈骗的行径心虚还是另有原因?非法剥夺我们的知情权和举报权。
为了更好地证实我们的身份,我们于2008年7月7日以举报函形式,向宁都县委、县政府自我举报,请求县委县政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和党的现有政策,在十五日内详细给予查清,并在时间范围内作出书面答复,写出处理意见。可是直到今天,也没有给我们调查和答复。
举报函相关内容链接:
“给宁都县县委、县政府的一封举报信
尊敬的宁都县县委、县政府:
根据***中央294号文件和江西省劳动厅(94)赣水人字第039号文件,赣州地区劳动局赣地劳字(1997)25号文件和宁都县人劳局1997年11月7日颁发的81号文件,关于招收乡镇水电管理站全民指合同工人的意见,宁人劳(1998)25号文件精神,和温家宝最近颁发的492号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指示。
现举报孙良辉、孙育铅、邱学源、谢红兰、赖月秀、郭长秀、罗瑞华、王习清、黄满秀、卢升荣、黄作成、黄万生、陈志良、童新林、饶太阳、彭元生、刘小兰、曾小红、刘福生、曾保生、王福生、丁明生、杨修谱、杨从录、彭先德、彭爱萍、郭百花、李春红、刘光红、曾桂英等32人是否符合以上文件精神转编,哪个是真的,哪个是假的?请求县委县政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和党的现有政策,在十五日内详细给予查清,并在时间范围内作出书面答复,写出处理意见。可是直到今天,也没有给我们调查和答复。
二00八年七月七日”
八、经过93天的漫长时间等待,赣州市人民政府终于作出了自相矛盾的“复核”:一方面承认我们享受全民制待遇,另一方面却不敢正视我们的“全民所有制工人”身份,是其故意包庇不愿捅破宁都县涉嫌转编诈骗的面纱还是另有原因?曲解中央信访条例精神,实体和程序均违法,非法剥夺我们信访等合法权益。
为了进一步维护我们446名转编人的合法权益,我们继续信访,于2008年7月22日,将信访材料送达赣州市人民政府,请求妥善解决我们的诉求。2008年10月13日,赣州市人民政府以《关于对宁都县孙良辉等同志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书》(赣市府字[号)的“红头文件”作出“复核”:
1、对信访人提出的“重新安排上班,补发工资和二次买断”的要求,不予支持。
2、信访人享有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为员工办理社保参保手续,为信访人缴纳办理招用工手续后至解除劳动关系前的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应由信访人个人缴纳)
3、本复核意见为信访事项的最终意见。
“复核”相关内容链接:
《关于对宁都县孙良辉等同志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书》
……经复核,赣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如下复核意见:
1、关于要求纳入县供电企业管理,补发从1998年6月到现在的工资,进行二次买断的问题。当年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乡镇电站资产的变现及负债情况对信访人进行了安置,信访人也都签字领取了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信访人已与用人的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不存在重新安排工作,不发工资的问题。所以对信访人的这几项要求不予支持。
2、关于养老保险的问题。根据《关于招收乡(镇)水电管理站合同制工人的实施意见》(宁人劳字[1997]81号)文件规定,信访人享有全民所有制工人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为员工办理社会参保手续。因此,用人单位应为信访人缴纳办理招用工手续后至解除劳动关系前的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应由信访人个人缴纳)。
信访人如同意本复核意见,应停访息诉,请签署信访人意见、姓名及日期,以便共同遵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复核意见为信访事项的最终意见。信访人如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二00八年十月十三日”
由上述赣州市并人民政府的“复核意见书”可知,该“复核意见书”很有艺术性:
1、认为我们享有全民所有制工人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却不愿证实我们的“全民所有制”身份。
2、责令用人单位要为我们办理社保参保手续,佐证了原宁都县人事劳动局和用人单位确实没有给我们办过社保参保手续。
3、责令用人单位要为我们缴纳社保费,却又认为(缴纳从)“办理招工手续后至解除劳动前”的社保费。
4、凭空捏造了“解除劳动合同”这一事实。
5、篡改了宁人劳[1997]81号文件意思,将缴纳社保费的起始时间“参加工作之日”篡改成“办理招工手续后”。
6、看到了宁都县“转编”黑幕,却又不愿捅破面纱。是其包庇纵容,还是另有原因?
7、该赣州市人民政府的“复核意见”本该是“初访接访”的回复,而不是“复核意见”的终结裁定!且花了“初访接访”的时间(从 2008年7月12日接访至2008年10月13日作出答复共93天)作出“复核意见”的终结裁定,严重违反信访程序!
8、赣州市人民政府的“复核意见”曲解《国务院信访条例》中 “信访人如有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的精神,把国务院信访条例的精神扭曲成自己惯用的技俩、把戏和潜规则!暗含“省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等上级机关也不能受理此事之意!并且在没有全面深入实际实质调查清楚整个事实真相捋清整个上访程序的前提下,将“终结裁定”直接取代“初访接访”!企图以此糊弄此事,抬出政府红头文件来睹百姓之口吓唬老百姓!认为这样做,省级和中央也不能出来监督,企图进一步排解省和中央的监督!非法剥夺我们合法上访的权利,再一次严重侵害我们的合法权益!
该“复核意见”不但实体上违法违规,程序上也是违法违规的!
九、以上三级“回复”均涉嫌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应依照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相关上访过程连接:
电工历次上访的详细经过记录表
上访时间 上访部门及事情的发展经过
2008年3月17日 到县信访局开始上访。代表四人。
2008年3月24日 到信访局,被告知:由钟县批并转由水利局解决。转而,上访人员找水利局。
2008年3月31日 继续到水利局找水利局长解决,但水利局长表示:此事要和劳动局人事局商量,但你们也要找人事局。
2008年4月1日 到人事局,并把相关材料交给人事局局长张家云同志。
2008年4月10日 上访信访局,局长谢益华同志发火“叫你们去控告我,撤我的职”
2008年4月16日 到水利局和信访局要求解决,但信访局局长谢益华同志明确表示:“我已说过,你们去告我撤我的职,你们为什么又来找我?”
2008年4月22日 又到水利局和信访局要求解决,没有结果。
2008年4月29日 又到水利局和人事局找领导,但该二局局长不见。其他工作人员表示,此事无法解决。
2008年5月5日 又到信访局和人事局,没有结果。
2008年5月6日 又到人事局和水利局,没有一点音信。
2008年5月8日 继续到人事局和水利局,没有结果。
2008年5月13日 到水利局、信访局,水利局长辞开此事,说此事不属于水利局管,由信访局委托人事局管。
2008年5月20日 又到信访局和人事局,没有结果。
2008年5月21日 到水利局、人事局,并到人事局陈副局长办公室,陈副局长表示:我们无法解决。但怎样可以解决,他没有说。
2008年5月27日 到信访局和人事局,要求对上访事情作出书面文字答复。没有结果。
2008年6月14日 到县委,杨副县长接访,表示会在(6月)17日前作出答复。
2008年6月17日 县委人大副主任梅江林接访,请求书面回复,当日下午,到人事劳动局请求答复。答复内容意思:一无所有。后,到县委办,张主任接访。
2008年6月18日 到县政府办公室,刘主任接访,表示:要到人事局确认你们身份。后,农电员工们当即到人事局请求调出档案,后到劳动人事局申请复议。
2008年6月19日 31人全部上访到劳动人事局到劳动局,请求详细查询每位上访农电员工的档案材料。并且调出档案材料。下午,到县政府办公室申请确认身份的真实性。后,31人材料送到信访局转县政府。
2008年6月26日 到劳动局、县信访局请求取转编职工回复报告,人劳局表示下星期不作回复。
2008年7月4日 到人劳局取回复,表示已送信访局。后,到信访局谢局长回答本月(7月)18日作答复。
2008年7月7日 3人到县信访局送会同乡转编人员报告单给县政府。
2008年7月14日 到信访局咨询转编农电员工信访是否批复。
2008年7月17日 到信访局、人劳局拿批复,答复“一无所有”,并被告知:上访农电工不是全民制工人。
2008年7月21日 到信访局,杨仁荣副县长接访,表示:“你们几十人运气不好。不能怪政府,在你们这个问题上,可以做人情,在当今的社会不违法。”人劳局张家云局长到会,明确表示:“你们不是全民制工人。”
2008年7月22日 5人到赣州信访局送32人转编材料,刘科长接访,至今没有结果。
2008年7月23日 到省信访局信访,省信访局对上访人反映的问题的严重性根本不当回事。随意就把我们推至8月15号接访。说“你8月15号再来吧,有事你跟省劳动人事厅厅长接访时再说。”
2008年7月26日 上午:县委书记杨文光接访,在场的人有县委办主任、人事局正副局长等人,杨文光声称:你们不是全民合同制工人,要恢复工作不可能!
下午:召开长胜镇、会同乡和几个局长会议,县长主持会议,会上,杨文光宣布:要求长胜镇、会同乡书记要安排人员看住上访,监视上访人举动,并时刻跟踪回报情况。上访人要去哪一定让他们先打报告。
2008年7月28日 上午10时40分,致电赣州市信访局,被告知:材料已转宁都县,具体哪个部门你自己去问!随即挂了***。
2008年7月29日 上午拨打赣州市信访局***,***是通的,就是很长时间没有人接话,随后数次打***都打不通。后,在市信访办公室的在场工作人员透露,***线已被拔出。不想接访。无奈,当日,我们只好卖火车票,上北京上访。
我们躲过层层阻扰,历尽艰难,好不容易进入北京。但考虑到国家正处于筹备举办奥运盛会,我们没打算打扰中央。同时在一招待所住宿,还是希望杨文光及省政府对此事有个正确表态,能够妥善解决。谁知,杨文光误解我们的本意!惧怕此事捅到中央丢掉乌纱帽,采取围追堵截的阴谋和手段,派人到处“搜罗”。“搜罗人员”共11人,分别有:赣州市纪检书记、赣州市信访局局副局长、信访局女工作人员、县政协谢主任、公安局几位公安人员、长胜镇党委书记、副书记及江西省驻京办事处的几位工作人员等11人。杨文光一方面指使“搜罗人员”:一定要把上访人一个不落地搜回来,不然就别回来。回来就撤职!来电从根本上,把人民内部矛盾当成“敌我”矛盾,不但不化解,反而进一步激化。但我们为从国家大局着想,自觉返程回家,再一次给杨文光机会。回家路上,“搜罗人员”也一致表示:上访人反映的问题属实,只是县委书记权大!
2008年7月30日下午 本着支持国家奥运盛会成功举办,本着“希望杨文光及省政府对此事有个正确表态,能够妥善解决”的初衷和本意,我们自觉返程回家。
2008年7月31日 我们一回到赣州火车站,长胜镇党委书记立即找到赣州市相关领导并查询有关档,确认上访人上访反映的问题属实。市相关领导当即表示:奥运期间一定会深入实际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妥善解决。
2008年7月31日 晚上,我们到达家里。谁知会同乡派出所将会同上访代表彭元生等人扣押在乡派出所,进行非法审讯,强行做笔录。
2008年8月1日 杨晓春县长找到上访人之一孙良辉单独面谈,孙以为此事有好转,谁知杨县长说“像你们的这样问题多得是,全县目前有好几百。管的过来吗?你从哪里来就会那里去!总之不能解决!孙回答:那我们就会原电站上班。杨说:根本不可能!你们不是全民制合同工人!你反映到哪里最终都在我们手上解决。当今的社会你又不是不知道:县官不如现管!
2008年8月14日下午 赣州市派来:信访局孙科长、司法局章科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科谢科长组成“调查组”,会同宁都县相关部门负责人协商。争论一下午毫无结果。县委、县政府一致不同意解决我们的问题。不同意“拨乱反正”,再一次欺骗我们!但,谢科长当场表示认为我们有道理,无理也不会这样搞下去。赣州市工作人员给我们留了两***号码,一个假号码另一个打不通的***号码。
鉴于赣州市派来的相关“调查人员”与宁都县委、县政府争论无结果,宁都县委、县政府一再拒绝解决我们的问题。继续蒙蔽、欺骗我们!也应7月23三日,省信访局的“约访”,我们当天下午乘汽车准备去南昌,寄希望于8月15日省信访局的改变。谁知,县有关人员为执行杨文光的“监视、跟踪、阻止、报告”的指示精神,以“护送上访人、为上访人送行”为名,将上访人骗到一家酒店,然后将包厢房间门外面反锁,“软禁”在酒店,直至汽车已走。
2008年8月15日 长胜镇上访代表幸免被扣,顺利到达省信访局,省信访厅万厅长接访,很是敷衍了事。对上访人反映问题,不加思考表示:据说你们不是全民所有制工人。只是工作人员失误,乡政府已经买断了。你们别再找政府,找也没用。
2008年8月份、9月份期间 我们多次联系赣州市相关部门,均被告知“正在处理”。我们要求见市委书记、市长,工作人员称:我们书记、市长没空见你。当我们要求转市委书记、市长及市领导办公室***,被告之“我不敢,要***不会告诉你”,没等上访人把话说完,对方就挂了***。态度很是冷漠!不耐烦!
2008年10月13日 赣州市政府恰好不满2个月期间的最后一天,终于“抱着琵琶半遮面”地给我们回复了。对事情的调查也是走马观花蜻蜓点水一般,聋子的耳朵摆个架势!对问题的实质一概不问!对我们的“全民所有制工人身份”扭扭捏捏!来个糊涂僧错判葫芦案!
2008年11月1日 无奈,我们11位上访代表人只好上访国务院,请求中央依法以政策公正客观的调查研究,还事实以本来面目,讨回公道,为我们这些受骗的446名合法转编为“全民所有制工人”受到诈骗,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全体农电员工伸张正义。妥善解决我们的问题。对相关责任人和不法分子绳之以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邪恶腐败歪风一日不杀,滔天民愤一日难平!
2008年11月4日上午 上访人按照信访程序依法将转编事件和上访事件的详细材料和给***中央办公厅***总书记的上访信函递送国家信访局(511窗口,排队号341号),期望国家信访局的工作人员能代为转达。工作人员告知上访人15天后会书面通知上访结果,让上访人回家等候。(至今没有收到有关书面回复,不知何因?)
2008年11月4日下午 上访人按照信访程序依法将转编事件和上访事件的详细材料和给***中央办公厅***总书记的上访信函递送国家信访局,期望国家信访局的工作人员能代为转达。被告知:上午已经送达一份,就没有必要再送。
2008年11月5日上午12时 上访人按照信访程序依法将转编事件和上访事件的详细材料和给***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贺国强书记的上访信函递送,期望中纪委工作人员能代为转达。工作人员拒不接受我们的上访材料,也不接纳我们上访。并告知:我们这不接收上访,有事请到国务院信访局说,有材料他们会转过来。
下午,部分上访代表人返程回江西。
2008年11月5日下午16时30分 上访人孙良辉按照信访程序依法将转编事件和上访事件的详细材料和给***中央办公厅***总书记的上访信函递送国家信访局,一位中年男子(年龄约40岁-50岁)接访,被告知:你们的问题已经在2001年就被“转制”了,不必要上访了,上访也没有用。上访人很纳闷:接访人未经过调查有“先见之明”,是有人串通,还是此人与转编事件有关?上访人一头雾水。
2008年11月7日上午11时 上访人将转编事件和上访事件的详细材料和上访信函在北京通过同城快递分别寄送给***中央办公厅***总书记、国务院办公厅温家宝总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贺国强书记。下午买返程票回江西。
2008年11月8日 上访人分别给***中央办公厅***总书记、国务院办公厅温家宝总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贺国强书记寄送的上访函件均已收到,由收发室工作人员签收。其中寄送给***中央办公厅***总书记和国务院办公厅温家宝总理的信访函件于11月8日上午10时送达签收;寄送给***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贺国强书记的上访函件于11月8日下午15时30分送达签收。
宁都县长胜镇委陈副书记,找到长胜上访人孙良辉等,商议“解决”社保问题,陈副书记声称:县委书记强行将此事压到各乡镇,由各乡镇出钱办理社保参保手续。不过,赣州市的复议意思很明白,根据赣州市政府《关于对宁都县孙良辉等同志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书》(赣市府字[号)的意见,你们只享有自1997年11月转编以后至2001年9月前(不到四年)的社保。孙良辉等全体长胜上访人认为相关机构仍不思悔改,拒绝了陈副书记。并且孙良辉等全体长胜上访人在陈副书记的工作汇报报告上明确表态“我们不服赣州市政府的复议意见,继续上访”!最后,双方不欢而散。
2008年11月下旬 宁都县会同乡党委书记,找到会同乡上访人彭元生等,“商议”解决社保问题时“支招”:你们去找县委县政府出钱办理社保参保手续,乡里没钱。最后,会同乡彭元生等上访人与党委书记不欢而散。
2、相关法律法规内容链接:
(1)《国务院信访条例》:
第四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十、宁都县“披着狼皮的羊”文件,非法置换我们的合法身份,以最权威的***揭开了整个转编事实的黑幕,让真相大白于天下。
近日,我们找到了宁都县的一些文件,才揭开了整个转编事实的真相。用最最权威的证据诠释了先前的种种疑虑!
2001年,宁都县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推进我县经济战略重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并《关于推进我县经济战略重组的实施意见》(宁府发[2001]10号)将我们以“股权置换”的方式,“通过出让国有股权置换国家固定职工身份”,并“指示”各乡(镇)党委、乡(镇)政府将我们与未转编的原各乡镇水电站临时工一起清除出岗,致使我们转编不成反而下岗。
文件相关内容链接:
2001年5月28日,宁都县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推进我县经济战略重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并附有《关于推进我县经济战略重组的实施意见》(宁府发[2001]10号)明确规定:“三、国有资本退出的途径和方式,9、股权置换。通过出让国有股权置换国家固定职工身份,对现有人员实行优化组合、持股经营,富余职工既可留股走人,也可持股在企业内部转让实现。…… 四、国有资本退出的原则,有偿
(3)国企改制前所欠的各项法定保险费,一律从原企业总资产中剥离清缴,改制后无条件参加统筹,企业资产让、售变现收入清偿顺序为:优先补发工资、退还职工集资款、补交各种法定保险统筹金、补交欠税、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和置换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补偿费,再清偿其他债务。
五、积极稳妥地做好国有资本退出中的职工安置工作。积极稳妥地安置好职工,是国有经济实行战略重组的重点和难点,因此,要高度重视,千方百计地解决好。1、职工安置的范围和途径。需要安置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其他职工及工伤人员、职业病人、职工遗属。职工安置途径:一是继续上岗;二是下岗;三是置换身份;四是解除劳动关系。2、置换职工身份的操作要点,(1)置换身份的职工范围:全民固定工(含内部退养职工)、非副科级以下国家正式干部和全民固定工身份的聘用制干部、1985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大集体混岗职工及顶编临时工。
(2)置换身份的操作程序:一是职代会审议通过实施方案;二是职工提出申请;三是企业和职工协定有关条款;四是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劳动部门备案。(3)置换身份的补偿费标准及办法:按县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5倍(以统计局公布数为准),以平均工龄20年为基准,对照职工实际工作年限计发,每增加或减少一年,分别增加或减少一个月的平均工资额。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尽可能一次性付清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经于协同意后可在三年内付清,少数的可延至五年付清。
3、解除劳动关系的操作要点,(1)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范围:全民合同制职工(包括在此身份上非副科级以下聘用干部)、1985年元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大集体混岗职工。(2)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标准及办法:以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以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不足12年工龄的,按实际工龄每年补一个月的工资;达到和超过12年工龄的,补给12个月的工资。工龄按年度方式计算。解除劳动关系补偿费。原则上一次性支付完,一般不实行分年支付,特殊困难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变通办理支付。
4、其他安置措施,(1)安置费用不足的企业,对以请三年(含三年)以上长假的职工,可视为其已经就业,暂缓进行新的安置,但其法定的社会保险费字请假之日起由其自己交纳。(2)未安置职工身份和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人员,鼓励自谋职业,该部分人员可与企业签定保留劳动关系协议,也可将劳动关系转移到县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法定的社会保险费又其自己向企业或社保部门交纳,从下岗之日起满三年后,一律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三年内按国家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5、国有改制前原欠交的法定保险费,由原企业在改制时解决。有支付能力的要一次性付清,支付能力不足的,可在三年内交请,特殊困难的,经批准可延至五年交。原则上要求第一年缴付总欠额的50%.
(2)改制后,置换身份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一次性缴清置换身份和解除劳动关系起至退休年龄时应缴的法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后由劳动部门直接按月支付养老金。(3)置换身份和解除劳动关系后,对无力缴纳法定保险费的,1995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待其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个人帐户的法定保险费一次性退还其本人;1995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加缴费年限满15年的,必须继续缴,如累计两年未缴,按其实际参加并足额缴纳法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计发养老保险等待遇。(4)继续在原企业上岗职工的法定保险费的缴纳,改制前所欠的由原企业负责缴清,改制后由所在企业负责。(5)社保、就业等部门,要尽快完善服务体系,开设个人缴费窗口,增加个人缴费管理系统,以适应国有经济战略重组的要求。”
(1)这是整个转编诈骗系统阴谋最为关键的一环,也是整个转编诈骗系统阴谋的核心黑幕所在,也是400多名合法转编人转编未成反落成被诈骗的转折点。下面仔细解剖黑幕:
A、 上述宁都县人民政府2001年5月28日出台的《关于推进我县经济战略重组的实施意见》“三、国有资本退出的途径和方式,9、股权置换。通过出让国有股权置换国家固定职工身份,对现有人员实行优化组合、持股经营,富余职工既可留股走人,也可持股在企业内部转让实现。……”的规定:
首先,让人不解的是什么叫做“置换身份“?查阅《新汉语词典》(详见商业印书馆2005年6月第五版第3次北京印刷的《现代汉语词典》第1760页)可知“置换”一词的解释是:替换。也就是说,所谓的置换身份指的是一个人的身份被另一个人给替代或顶替了。县政府这招真够绝的,竟然“创造地”地想出了这么一招类似于封建社会时期的“卖官”生财致富之路!即,将国家给予合法转编人的“全民所有制”名额以所谓的“置换身份”的卑劣行径卖完!
其次,宁都县政府为什么要置换身份?无庸质疑,这样做至少可以获得以下好处:一则,可以让“全民所有制”变现,生财;二则,可以集资,弥补企业亏空;三则,还可以利用所谓的“置换身份”的方式,让本不符合转编条件无法转变为“全民合同制企业工人”的身边裙带或其他利益合作伙伴的要求得到满足,实现所谓的“照顾”。这就是原县委常委杨仁荣所言“你们运气不好。不能怪政府,在你们这个问题上,可以做人情,在当今的社会不违法。”。无风不起浪吧!
再次,宁都县政府怎样让“置换身份”的阴谋得逞的呢?由上述文件可知:
第一步,巧借“企业体制改革”之名,为“置换身份” 批上一件“合法外衣”,使一般人看不见其行径的卑劣性和违法性;
第二步,借口“对现有人员实行优化组合”,为“置换身份”阴谋得逞铺筑高速铁道。此处所谓的“优化组合”,无非就是把原本不符合转编条件的人员和已经批准转编人进行调保,用有关系、有后门、有钱财的非转编人通过钱]、权等途径来替换虽然已经被批准却又没有关系、没有有后门、也没有钱财的合法转编人而已!做成一桩权钱交易,关系交易和其他交易的***!
第三步,提出“持股经营,富余职工既可留股走人,也可持股在企业内部转让实现。”的荒谬要求,暗含着“转编人要实现如愿以偿的转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光赣州市批准是不够的,要想在全民制企业上班,还得掏钱买股,持股经营”,如若不然,那就“走人”,被别人吃了合法转编人的“全民制所有制工人”的名额。说白了就是“有钱你就掏钱买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人岗,没钱你就给我卷好铺盖走人!给我们的裙带人插岗挪窝!”。同时冠以“对现有人员实行优化组合”之名!这造成了上访人在上访时,相关部门“盖棺定论”道:你们已经在2001年期间让“改制”给改了。
至于上述文件所述“置换身份的操作程序:一是职代会审议通过实施方案;二是职工提出申请;三是企业和职工协定有关条款;四是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劳动部门备案。”纯属是骗人的鬼话!因为在这些人面前,无法律可言!试想合法转编人几十年辛辛苦苦工作打拼得来“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人”怎么会拱手相让呢?更何况这是一种身份和荣誉的象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身份权具有专属性,不可转让和出借!由此可知,完全是宁都县政府的压制:被置换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人合法转编人同意也得同意,不同意也得同意!反正这些从上级以合法转编人的审批表套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人”的指标早已是“名花有主”了!有能耐有本事的,我们早已留足了份子,没能耐没本事的滚蛋,你爱咋地咋地!请问,这是为人民服务的表现吗?
B、 至此,聪明的人便会问:“股权置换,通过出让国有股权置换国家固定职工身份”的做法合法吗?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先回读相关文件:
1994年6月4日,江西省劳动厅、江西省水利厅联合出台了《关于核定全省乡(镇)水电管理站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94赣水人字第039号)文件,明确规定:“……二隶属关系:乡(镇)水电管理站隶属于县(市、区)水利电力局领导,作为(市、区)水利电力局的直属国有企业单位。……五、人员编制性质:
乡(镇)水电管理站的人员身份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性质。六、编制管理:各乡(镇)水电管理站机构及人员编制由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局根据本文件核定的机构编制数,按参加测算的各乡(镇)电管站的情况具体下达)。”并且,文件末尾有“江西省乡(镇)水电管理站人员编制14281人名单和具体分配”的附件。” (详见附件1)
1997年11月7日,宁都县人事局、宁都县水利电力局相继联合出台《关于招收乡(镇)水电管理站合同制工人的实施意见》(宁人劳[1997]81号)文件明确规定:“(一)招收对象是1993年12月以前在乡(镇)水电站供电站(所)工作,现仍在乡(镇)水电管理岗位上从事发供电管理工作,并经一九九四年县水电局审查备案的水电管理站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乡(镇)电管工作人员,必须由本人申请,经所在乡(镇)电管站签章,并将须经审核的有关材料报县人事劳动局和县水电局审核。(二)招收办法:拟招收人员经县人事劳动局\县水电局共同审核报地区劳动局、地区水电审查同意后,填写《江西省招收乡(镇)水电管理站劳动合同制工人审核表》一式四份,由乡(镇)水电管理站签章后报人事劳动局和县水电局审签转报地区劳动局和地区水电局批准。……(三)、招收后的工资待遇:凡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电管员,享受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工龄从参加乡(镇)水电管理工作开始起计算。养老保险金的补交,一九九三年九月以前的按每人1000元补交;一九九三年十月以后的,单位按每人工资的23%、个人按3%的规定。”(详见附件2)
1998年6月11日,宁都县人事劳动局出台了《关于同意黄宜彬等四百四十六名农电员转为全民合同制工人的通知》(宁人劳字[1998]58号)明确规定(详见附件3):“根据赣州地区劳动局、赣州地区水利电力局《关于做好乡(镇)水利电力管理站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工作的通知》(赣地劳关[1997]年25号文件精神,经请示县委、县政府领导同意,我局与县水利电力局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七日以宁人劳字[1997]81号联合下发《关于招收乡(镇)水电管理站合同制工人的实施意见》,经个人申请,乡、镇水利电力管理站申报,县水利电力局和县人事劳动局审核,转报地区水利电力局和地区劳动局批准,同意黄宜宾等446名农电员(名单附后)转为乡镇水利电力管理站全民所有制工人,其参加工作时间按我局与县水利电力管理局核定的最后一次从事农工作的时间开始计算工龄(其他按规定可计算工龄的时间可合并计算)并按现行有关工资政策套改工资,其他福利待遇参照县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人同等对待。接到此通知后,即到我局办理工资定级、合同鉴证和养老手续。”
从上述三个文件可知:
第一、“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人”身份,不是所有的人都能获得。从上述随机抽出的34份转编人审批表档案中显示了真正获得赣州市批准的只有9份这一比例可以看出,“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人”条件之高,要求之严,审批之难!比例之少!
第二、经过拟转编人本人依法申请和相关机构依法层层审核报批最后经赣州市依法批准转为“全民合同制工人”的合法转编人,所得到的“全民合同制工人”身份,是经过转编人数十年任劳任怨、默默耕耘、辛勤付出劳动后获得的一种荣誉!是国家体贴民心关爱民生的政策对转编人数十年工作的肯定!是一种身份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身份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可转让!包括两层意思:1、权利人本人不得转让;2、他人也不得将其转让。
第三、合法转编人已经获得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人”身份,其本质上是转编人与国家签定的一份无固定期限合同,只要权利人自己没有明确放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剥夺和侵害。
因此, 2001年5月28日,宁都县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印发〈推进我县经济战略重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并附有《关于推进我县经济战略重组的实施意见》用“股权置换”,企图通过出让国有股权置换国家固定职工身份,来对现有人员实行“优化组合”的手段是违法的。与法不容!严重侵害了合法转编人的利益。
C、当然,我们不反对,为了搞活企业经济,将企业的部分股权出让;但是,我们坚决反对,以置换“全民固定工(即全民所有制工人)”的身份为诱饵,来吸引购股人出资购股从而实现非法权钱交易!
D、 由上可知,宁都县政府企图通过“置换国家固定职工身份”来吸引更多股东购买股权企图获得购股人的资金,其本质上以“国家固定职工”置换为诱饵来套取购股人资金,其所得实属非法集资!据部分购股人透露,他们出了购股资金,可实际上并没有获取股份利益,由此,名为出资“购股”,实为出资“购岗”,也即再次花钱购买“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人岗位”上班!
E、 由上述“股权置换。通过出让国有股权置换国家固定职工身份,对现有人员实行优化组合、持股经营,富余职工既可留股走人,也可持股在企业内部转让实现。”可知,其中还暗含对合法转编人威胁之意。“富余职工既可留股走人,也可持股在企业内部转让实现”一辞,表面上是尊重人员去留的决定,本质上是“没有钱购股,你就滚蛋!”。可见一斑!
F、 根据宁都县政府的上述文件,被置换身份的范围是:全民固定工(含内部退养职工)、非副科级以下国家正式干部和全民固定工身份的聘用制干部、1985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
大集体混岗职工及顶编临时工。这就解释了“退养职工”和“在岗”为什么也享受不到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人待遇!因为这部分合法转编人没有掏钱买股买岗,其合法转编名额被不法分子非法给置换了身份!所以全民制电力系统,电力局和供电公司没有合法转编人的档案记录!(参见附件38)并用所谓的“置换身份的补偿费标准及办法:按县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5倍(以统计局公布数为准),以平均工龄20年为基准,对照职工实际工作年限计发,每增加或减少一年,分别增加或减少一个月的平均工资额。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尽可能一次性付清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经于协同意后可在三年内付清,少数的可延至五年付清”为手段,“买断”工龄,企图以此来遮掩整个事实真相和转编诈骗阴谋的严重违法性!也就致使上访人上访时,有的部门堂而皇之声称“已经在企业改制时给予了补偿买断,不存在二次买断!”(详见附件31、19、21、28)的荒谬绝伦!孰是孰非,无庸赘述!
G、因此用“股权置换”,企图通过出让国有股权置换国家固定职工身份,手段和目的都是违法的!这样做,既能为1998年6月11日宁都县人事劳动局出台的《关于同意黄宜彬等四百四十六名农电员转为全民合同制工人的通知》(详见附件3、15)中虚构事实涉嫌转编诈骗圆场,也能借“企业改制”之名非法集资、谋取非法利益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
(2)、再看看宁都县政府是怎样为其“***”扫除后顾之忧的。宁都县政府在上述文件里声称“五、积极稳妥地做好国有资本退出中的职工安置工作。……”一行,其实,都只是挂了几个羊头!因为自合法转编人缴纳社保费、转编至今,相关部门一直都没有为其办理参保手续手续。就此问题,可以以赣州市人民政府2008年10月13日所作的《关于对孙良辉等同志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书》(赣市府[号)所述“经复核,赣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如此啊复核意见:2、关于养老保险的问题。用人单位应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一辞佐证)由此可知,宁都县相关部门的的确确没有为转编人办理社保参保手续。据内幕知情人员透露,相关部门的不法分子还把合法转编人所缴纳的数十万社保费贪污,挥霍殆尽!相关部门已经无钱为转编人办理社保参保手续,导致社保部门根本就没有合法转编人的社保账号。包括内部退养的社保也是退养人自己缴纳全部社保费!(详见附件28)
(3)、该上述2001年5月28日,宁都县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印发〈推进我县经济战略重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并附有《关于推进我县经济战略重组的实施意见》是整个转编工作的分水岭和转折点。也是整套转编诈骗系统诈骗阴谋能否得逞的至关重要的一环!至此,一套转编诈骗阴谋系统工程也逐渐浮出水面!也用最权威的***诠释了先前在人们大脑里产生的种种疑团!为了,使从1998年转编以来系统诈骗工程顺利实现,宁都县政府在文件里一再强调:“积极稳妥”地安置好职工,是国有经济实行“战略重组”的重点和难点,因此,要高度重视,千方百计地解决好!并且在文件刊头明确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功败垂成”!
十一、宁都县各乡(镇)党委非法,各乡(镇)政府越权对我们“全民所有制工人”和“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违法清退。并以所谓“补助”的外衣来遮盖整个事件的违法性和恶劣性
各乡镇党委、乡镇政府“人员处理”清退文件例文连接:
“***宁都县湛田乡委员会、湛田乡人民政府《***湛田乡委员会 湛田乡人民政府关于青山电站转换经营机制人员的处理》:“一、电站在编的正式职工全部一次性作退职处理……;四、凡是用公款参加了各种保险的人员,其保险金在退职费中扣回;……七、电站转制的人员处理由乡政府组织实施。以上意见,只适用于电站转制人员的处理。
湛田乡委员会、湛田乡人民政府
会同乡委员会、会同乡人民政府——2002年12月26日,***会同乡委员会、会同乡人民政府联合出台的《***会同乡委员会关于百胜电站转换经营机制人员处理的意见》:“一、处理方式:电站在编的正式职工工作一次性补助退职处理。五、凡用公款参加了各种保险的人员,其保险费在退职费中扣回。六、电站转制人员的处理由乡政府组织实施。以上意见,只适用于电站转制人员的处理。”
1、所述“根据上级有关精神”,请问,根据的是哪个上级?什么文件?
2、各乡镇水电管理站是县水利电力局直属领导的国有企业单位,乡镇党委班子何来的权力决定辞退已经被赣州地区批准的“全民合同制工人”呢?
3、根据国家行政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党委不是行政机关,无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下级行政机关无权对上级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理,因此,各乡镇何来的权力决定辞退已经被江西省劳动厅和江西省水利厅核实并经赣州地区劳动局和赣州地区水利电力局批准的“全民所有制工人”呢?
4、所述“电站在编的正式职工全部一次性作退职处理”,请问:如此大的动作,是否依据规定?经过工会同意和全体职工大会通过?是否如实告知全体职工?是否经过赣州地区劳动局和江西省劳动厅的批准?
5、依据文件所述“退职”处理,而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于劳动关系解除的协议。
6、以所谓的“补助”等面纱来掩盖整个非法置换身份系统工程调包和涉嫌转编诈骗等丑陋行径的非法性和恶劣性!
十二、由此,整个“转编”事件黑幕的真相浮于水面,请看下图剖析:
关于赣州市宁都县农电员工转编事件真相剖析图
两份“回复”竟如此雷同,
是抄袭?授意?还是另有原因?
此次信访所反映的转编事件案情复杂、影响重大,被访部门情节恶劣,
县政府及县劳动局无法依法、公证处理,理应上交市政府处理
十、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相关部门涉嫌公然打着国家的旗号,以国家的身份和政府的名义,利用国家赋予的权力及手中的公章大肆行政诈骗之勾当。其性质之恶劣和手段之卑劣早已远远超越普通的行政官员所涉的渎职、贪污等罪行的范畴,已经远远地超出了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演化成欺民压民的敌我矛盾!让每一位有良知的国人怵目惊心!致使转编人受到了严重的诈骗,400多名电工联名举报,依法请求中央彻查严办相关责任人和不法分子,切实维护转编人的合法权益。
1、不法分子和相关责任人的不法行为和违法失职行为恶劣性和违法性分析:
由上述“转编诈骗”的系统阴谋事实可知,宁都县及其相关部门相关责任人和不法分子,利用国家赋予的权力和手中的公章,涉嫌大肆实施行政诈骗,渎职、贪污等系列阴谋行径,经济数额不小,社会影响更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民愤滔天,怨声载道!反映出在我们党和国家基层政权中已经出现了一种势头:一些黒恶官员专门利用人民对党和国家政府的信任,公然打着国家的旗号,以国家的身份和政府的名义,利用国家赋予的权力及手中的公章大肆行政诈骗之勾当。其性质之恶劣早已远远超越普通的行政官员所犯的渎职、贪污等罪行的范畴,已经远远地超出了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演化成欺民压民的敌我矛盾!其手段之卑劣更属罕见,更让每一位有良知的国人怵目惊心!这类行径,严重损害党和政府政权的公信力!严重损害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光辉伟大形象,严重践踏国家法律和中央精神,严重侵害百姓合法利益!以至于官场上“官员科员要致富,三年宁都当干部”的荒谬言论广为流传,成为官场的潜规则,心照不轩!
像上述“转编诈骗”这样的事件,对于宁都县来讲,仅仅是这个“国家级重点扶贫县”腐败窝点的冰山一角!近十多年以来,仅就“企业改制”一项,宁都县频频出现打着国家旗号发“改制”财的荒唐事件。他们这些相关官员,简直就是一群狼,一群批着羊皮的狼!!虽然匆匆过往,却不同程度地搜刮民脂民膏!渴饮宁都百姓的血,吞食宁都百姓的肉,弄得民不聊生!人权扫地!而赣州市委市政府坐视不管,任其逍遥法外,严重不作为、涉嫌重大渎职!宁都县这帮不法官员团伙如此猖獗、嚣张!分明是不把宁都百姓放眼里,不把国家法律放眼里,更不把党放眼里!认为天高地偏中央不知道,认为后背有靠山天下没有人能治得了他们!!就这样替党和中央管理一方事务,服务一方百姓!日复一日,年复一年!一点一点地腐蚀党在宁都县基层百姓中的伟大光辉形象,一点一点地啃噬党在宁都县的基层政权的根基!是党和国家基层政权的蛀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败类!
如此下去,势必将危及党和国家在宁都县基层政权的根基!势必发生不堪设想的严重后果!到那时,宁都县人民百姓还会相信政府,相信党吗?!那种局面将是非常可怕的!是党不愿见到的,是国家不愿见到的,更是我们宁都县全县人民不愿见到的!那将会是我们宁都县人民、国家政权和党的建设的灾难!这种人祸不亚于“5•12汶川大地震”的天灾!为此,为了维护党的威信和尊严,为了及时挽回党和国家的损失,挽回宁都县基层政权,为了捍卫国家政权和法律的权威,我们通过法律的渠道,依照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的规定,冒着个人生命和家庭安危的危险依法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联名举报,真诚恳请党中央、中纪委、国务院、监察部、人事部、组织部高度重视此事,充分认识到此类事件对国家政权危害和对党的建设危害的严重性(转编“行政诈骗”事涉案不大,但性质非常恶劣!),从源头上避免“瓮安事件”的悲剧在宁都发生!并彻查此事,盘点宁都县十几年以来的所有事件!对宁都县、赣州市官场进行全面整顿,“严打”!依法严惩相关责任人员、不法官员和不法分子!以儆效尤,以正官风、政风和党风!国家是我们全体中国人共同的家,政权是我们的革命先烈(包括革命老区之一的宁都县先烈们)抛头颅洒热血换来的,打江山不易,治江山更难!
2、相关法律法法规的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相关内容链接: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体系示意图:
(引自: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8月第1版,2008年1月第3次印刷《信访条例》书号ISBN7-,第30页)
依据国家宪法规定,各级党委不是行政机关,主体资格不适格,因此无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下级行政机关对上级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权处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四百零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转编人合法权益的请求:
同时,为了切实有效地维护宁都县400多名依法转编人的合法权益,使这些在农电工作岗位上几十年如一日尽职尽责工作的农电员工及400多个家庭几千口人得以生存和生活。
(1)深入实际实质调研彻查此事,全面拨乱反正,以安宁都县社会民心;
(2)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其刑事责任,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以平滔天民愤!
(3)切实有效地维护400多名依法转编人的合法权益,以求社会更加安定和谐!
合法权益具体包括,
A、责令相关部门依法依政策彻底恢复400多名转编人的“全民所有制”岗位上班;
B、责令相关部门依据现行工资政策和标准补发支付转编人从转编以来应该享受的 工资、福利等待遇及其利息;
C、责令相关部门依据国家现有的政策标准为转编人办理社保参保手续,并为转编人缴纳企业和政府应交的比例社保费;
D、责令相关责任部门依国家赔偿法 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转编人因相关责任部门的不法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人身伤害赔偿、经济赔偿和应此信访所花费的一切费用及利息
400多名联名举报人签章名单(名单附后)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一)政府及相关部门文件类组:
1、1994年6月4日,江西省劳动厅、江西省水利厅联合出台了《关于核定全省乡(镇)水电管理站机构和
企业欠交养老保险可以向法院申诉吗
企业欠交养老保险可以向法院申诉吗
简介:教育工作者出身,副教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从事律师执业,在全国优秀律师...
朋友借我钱5万元钱不还,我起诉被告拒接法院传票,法院会让我撤诉吗可以到他退休后执行他的养老保险吗?
简介:林爽爽,执业证号:49498.毕业于湖北警官学...
我想咨询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辞职以后养老保险能自己交
简介:伍音律师.法学学士学位.现为海南川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期间承办大...
你好我是法院失信人可以交养老保险吗?
简介:华律网律师团,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及免费***咨询服务。在线为有法律纠纷的当...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企业按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北京是19%,其他城市可能不同),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一般为8%)。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自己负担。
1.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
3.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
4.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过渡期内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如今,中国的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岁;从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职工55岁;从事生产和工勤辅助工作的女职工50岁,自5.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女年满55周岁;
6.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7.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8.以上两项A+B之和为每月领取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