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求继续履行二手房***合同的处理方式
由于二手房***合同从缔约到产权过户囊括了包括洽谈缔约、网签备案、资金监管、交付房屋、过户、在抵押等非常繁杂的交易程序,大部分房屋还牵扯共有权人的同意,房产抵押、分期付款等诸多问题。如卖方违约不履行合同而买方起诉要求继续履行,从案件处理的程序来看,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 各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列明
在二手房***合同中,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除***双方外,还牵扯卖方的共有权人、代理人、中介;如房屋设立有抵押,还存在原有抵押权的银行;如买方通过银行贷款支付房款,可能还牵扯贷款银行。在起诉中如何列明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地位,关系到案件能否一次性解决,节约买方的诉讼成本。
在***双方通过中介进行交易的情况下,除***双方原被告诉讼地位外,一般将中介列为第三人参加庭审。如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1977号民事判决书显示,除列举共有权人为共同被告外,买方还列举了中介方作为第三人。此外,为便于法院查清事实,部分买方亦将中介方负责本案中介服务的员工列为第三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该案中原告即是采用上述方式列明了各方的诉讼地位。
在卖方房屋尚处于抵押状态,且***合同中约定了卖方的“赎楼”义务,由于房价上涨,卖方不予履行“赎楼”义务。在该情况下,诉讼中亦应增加房屋原抵押权银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书显示,为便于法院一次性解决争议,原告亦将房屋原抵押权银行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原房屋抵押权银行同意的情况下,买方可以将剩余购房款直接支付给原抵押权银行用于解除涉案房屋抵押,从而直接解决了卖方不履行“赎楼”义务的问题。
该案审理中,原告向法院声明,“如被告怠于履行赎楼义务,原告可替被告履行,因此支付的赎楼款在剩余房款中扣除” 。而该案判决的第一项也支持了原告的诉请,“被告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所有欠款本息,注销抵押登记,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予以配合(如被告怠于履行该项义务,原告可代被告履行还款义务,所支付金额在剩余房款中扣除)”。
此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7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亦与上述判决内容相同,且最高院(2016)最高法民申3387号民事裁定书中原审原告也采用了同样的做法,亦得到了最高院的认可。
笔者认为,由于二手房***合同牵扯主体较多,不同主体的列明也将对案件判决产生不一样的结果。因此,需要针对不同案件的参与主体采取不同的诉讼策略,在便于案件处理及方便法院送达之间找到平衡点,合理列明与案件有关的主体。
民事案件采取不告不理的审理方式,诉讼中如何提出清晰明确,具有可行性的诉讼请求对案件判决及后期的处理会产生很大影响。以本文提出的要求二手房***合同继续履行之请求为例,如果仅单纯写明要求继续履行二手房***合同,可能并不会达到预期的效果。
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房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房屋***合同,但诉讼请求中没有具体履行内容的,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要求其变更诉讼请求明确具体履行内容,如支付购房款、交付房屋、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等,并告知仅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存在履行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风险;当事人坚持不变更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出相应的判决,并告知当事人在履行中发生新的争议可就具体履行内容另行起诉。
当然,诉讼请求明晰到何种程度需充分考虑二手房***合同履行的程度和阶段。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1977号案为例,本案中买方已支付完全部购房款且房屋已经交付使用,但卖方一直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请为:1、依法判令原被告于2016年8月17日、8月19日签订的《西安市存量房***合同》、《西安市二手房***合同》继续履行;2、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将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X号X幢X单元X号房屋(房权证号:-10-18-12602-1)过户至原告名下。
针对上述诉请,法院判决如下:一、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8月17日签订的《西安市存量房***合同》以及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8月19日签订的网签备案的《西安市二手房***合同》继续履行;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X号X幢X单元X号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
在牵扯到卖方房屋尚处于抵押状态时,诉请内容还应增加卖方办理“赎楼”的相关义务,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776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诉请为:1、原、被告双方继续履行2015年5月11日签订的《二手房***合同》;2、被告立即向第三人上海银行办理赎楼手续,注销涉案房产的抵押权;3、被告应将涉案房产的所有权过户到原告名下,并将上述房产实际交付给原告。
而针对上述诉请,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继续履行于2015年5月11日与原告签订的《二手房***合同》,具体包括:1、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深圳宝安区西乡街道中熙香缤山花园5栋XXX号房的赎楼手续,并注销抵押登记。被告逾期未办理的,原告可在被告逾期之日起的六十日内代为进行赎楼以注销抵押登记(代为清偿房屋借款的款项可以在原告应支付给被告的购房款中予以抵扣);2、原告应于注销抵押登记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一次性向被告支付剩余购房款315万元;3、被告应于原告付清购房余款315万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配合原告办理深圳宝安区西乡街道中熙香缤山花园5栋XXX号房屋产权登记至原告名下的手续,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相关税费由原告负担;4、被告应于原告付清购房款余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深圳宝安区西乡街道中熙香缤山花园5栋XXX号房交付给原告。
对比以上案例可知,诉讼时应明确涉案的二手房***合同具体履行情况,即包括:买方购房款支付的数额及比例,原房屋是否有按揭,是否抵押,房屋是否交付等。在上述情况下,还须了解继续履行合同时需要卖方配合的工作或卖方的义务,在诉请中应当将后续可能出现的卖方义务一并列明,避免后期因未列明某项卖方义务时法院没有判决,继而又发生卖方拖延阻塞,不能一次性解决争议的问题。
从案例及各地公开的房屋价格显示,二手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大部分由于房屋价格上涨卖方不愿意继续履行。但在实际案件中,卖方却几乎不会承认房价上涨是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因。那么,卖方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典型抗辩买方应当如何应对?
(一)、原告无购房资格抗辩
2017年7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调整我市住房交易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西安市首次对购房者首套住房的购房资格进行限制。该文件的发布使一部分二手房买方不具备西安市购房资格,而该情形与因房价上涨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卖方正好合意。如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卖方以买方不具有购房资格,签署的二手房***合同无效为由进行抗辩,该如何处理?
首先,合同是否无效应严格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进行限定。除该条规定的前四项外,需要审核购房者没有购房资格是否属于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从以上法律分析可知,购房者不具备购房资格,并不会导致二手房***合同无效。最高院(2016)最高法民申3387号民事裁定书也对购房者无购房资格而签署的合同效力作出了肯定的论述。
其次,在二手房***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能否要求继续履行?笔者认为,除本文第一部分论述的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法律规定外,还需要注意涉案的二手房***合同现状及是否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与基础。就买方无购房资格而言,二手房***合同继续履行,除前期网签备案手续外,最终需要由房管局给购房者办理房屋权属***,而房管局落实西安市限购政策的方式即审核购房者是否具有购房资格。退一步,即便卖方配合将房屋交付买方,但由于买方不具备购房资格,定然无法办理网签备案手续,更无法最终取得房管局核发的房屋权属***,也将导致合同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和基础。所以在该种情况下,买方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如买方存在该类情况,则应当在起诉时将购房资格问题落实清楚。如买方不具备购房资格或在政策限定的时限内无法获得购房资格,则诉请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可在有证据证明出卖人违约的前提下转而要求解除二手房***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使买方利益最大化。
(二)、共有权人不同意出售抗辩
依据《物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房屋权属***登记的权利人应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在签署二手房***合同时,大部分卖方签字处由房产证登记的权利人签字,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大部分二手房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动产权属***虽未登记另一方姓名,但另一方依然对房屋享有权利。且在现实中,因房屋涨价而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大部分出卖方均会以共有权人不同意出售为由进行抗辩。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上,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二终字第01908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在共有权人不同意出卖房产时,法院对如何认定买方有理由相信出卖房屋的行为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作出了阐述。本案中,上诉人陈述其丈夫向其儿子出具的委托出售房屋的委托书并未得到她的认可,存在无权处分的情形。对此,一审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和二审西安中院均认为,上诉人(一审被告)与其丈夫婚姻关系稳定,平时由其丈夫对家庭经济做主,故其丈夫对儿子的授权应为代表夫妻的授权,由此法院认定二手房***协议主体适格,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但是,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善意取得需满足三个条件,即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如前述案例所述,该案例是在卖方已将将房屋交付并过户的前提下产生的,二手房***合同已经履行到了满足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所有条件。而在大部分二手房***合同中,产生争议时房屋尚未过户,不能满足善意取得的第三个条件(不动产已经登记),而此时以善意取得进行抗辩,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以上可知,在涉案房屋尚未过户时,卖方共有权人以不同意出售抗辩,原告通过证据证明签订合同时有理由相信或有证据证明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则尤为关键。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在原告要求继续履行二手房***合同时,被告向法院提交了涉案房产共有权人(被告丈夫)出具的《声明》,表明其向原告出售涉案房产事先并未取得共有权人同意,事后亦未得到追认,双方签订的《二手房***合同》应无效。
本案在审理中,第三人中介公司向法院陈述被告丈夫虽未在合同上签字,但一直与被告共同办理涉案房产的出售事宜,且能够准确提供与被告丈夫通话的语音详单。而法院判决则认为:被告未举证证明其丈夫当时对转让涉案房产提出异议及被告夫妻存在长期分居、感情不和、存在离婚诉讼等情形,结合原告及第三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共有权人被告丈夫实际知悉并参与了原、被告之间关于***涉案房产的交易,故被告抗辩称出售涉案房产未经其丈夫同意之主张,显然不符合常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此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书亦根据案情及生活常理,认为原告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笔者认为,如果房屋已经过户,仅存在交付或其他附属约定有争议而不能继续履行的,卖方以共有权人不知情抗辩,买方可从善意取得方向进行抗辩。如果房屋尚未过户,则此时合同履行的状态并达到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不能以善意取得进行抗辩,买方需要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共有权人的知晓和同意。同时,鉴于二手房***中房屋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在签订合同时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避免夫妻一方后期提出不知情的抗辩。而即便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夫妻一方无法签字确认的,也应***沟通房屋***事宜,并做好录音等证据采集。
(三)、抵押财产的转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抗辩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在二手房***合同中,大部分房屋均存在出让房屋银行贷款尚未还清,涉案房屋尚处于抵押之状态。虽然在签订合同时均会约定卖方“赎楼”义务,但合同主体并不包含享有抵押权的银行,而银行对房产交易及合同的签订均处于不知情状态。因此,依据上述法律,也会导致出卖人以此进行抗辩。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决显示,在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前提下,卖方抗辩涉案房屋尚处于抵押状态,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得转让抵押物,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而判决中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的交易虽并未告知并征得抵押权银行的同意,但转让设定抵押的房屋是否要经抵押权人的同意,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抵押权人是否同意转让并不影响该转让合同的有效性;另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被告转让涉案房屋虽未征得抵押权银行的同意,但抵押所产生的债务被清偿后,抵押的房屋就不存在转让限制。故最终法院判决由原告代偿被告银行欠款,涤除他项权后办理过户手续。
针对被告的该类抗辩,笔者认为一方面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在诉讼中将房屋原抵押权银行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能够便于法院查清事实,一次性解决争议。另一方面,如果买方除首付款外的其余房款需要通过银行按揭办理贷款,现由于争议导致卖方不配合办理“赎楼”手续,房屋尚未办理至买方名下而无法申请银行贷款。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能需要办理短期信用类或其他抵押类贷款,在清偿完原房屋贷款并将房产过户至买方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替换手续。这类案件处理程序复杂,买方需在充分评估风险和利益后选择是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限于篇幅,本文仅挑选了部分典型的二手房***合同继续履行的争议进行了阐述。二手房***合同由于房产及各方当事人情况不同,合同约定的各方权利义务不同,合同履行到何种阶段不同,致使二手房***合同处理程序繁杂,处理难度较大。但从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护守约方合法权益角度看,以要求二手房***合同继续履行为诉请,可能更符合买方意图,也更能保护买方权利,营造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
签认购书时常会引发一系列纠纷,具体表现在购房者要收回定金,而发展商却不一定会退还。因此,为避免过多的麻烦,购房者在签正式合同前,一定要慎重签署认购书,以免被套牢!
引发纠纷的四种主要原因
●由于广州市目前没有一个统一标准的认购书的示范文本,发展商在制订认购书时往往会加进一些对消费者不利的约定。消费者如果购房就要接受认购书中的约定,并缴纳一定额度的定金。如果日后想退房,定金能否退还就成了一个大问题。
●认购书的条款比较简单,缺少房屋购卖合同的实际条例,如交房日期、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的解决方式、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的认定及解决方式、房屋结构平面图、建筑与装修标准等,从而容易引起纠纷。
●消费者签了认购书,交了定金后,发现房子本身的一些问题,或者发展商由于房子行业看好而自动提升房价等,消费者想拿回定金,但由于有认购书的约定,一般都很难拿到。
●广州房地产市场有个不成文的规矩,购房者一般是在签了认购书,交了定金后,才能看到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虽说是由双方协商,而发展商在制订合同时,大体上是按照广州市统一的标准来进行,但发展商往往会改变一些条款或者增加附件来减轻自己的责任,消费者不满意可以不签,但这时定金已经交纳了,购房者根本就没有选择的余地。认购书就成了发展商套住购房者的一个手段。
认购书对购卖双方都具法律效力
签订认购书是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购卖双方进行的个实质性环节。这份认购书是建立在购卖双方意愿的基础之上,虽然没有详尽的条款,但对购卖双方都具有一定的约束力。所以购房者应该谨慎对待,尤其要对房屋的位置、面积、单价、总价等必须有明确的约定。
认购书是由双方协商决定的。这意味着购房者如未能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缴纳楼款及签署正式预(出)售合同,发展商有权没收定金。但若发展商在房产广告或售楼书中有具体的承诺,而在签署正式预(出)售合同时又不愿将该承诺写进该合同中,那么购房者有权拒签合同并索回定金。
陈***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认购意向书,同时交纳了1万元认购金,但接下来在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时,却发现开发商所填写的条款自己不能接受,而自己所写的补充条款开发商又不肯让步,陈***一气之下说“我不购了”。谁知售楼***说不购可以,但认购金已被视为“定金”,若解除认购书,1万元就收不回了。
陈***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对她不利。认购书中已明确了“认购金”为定金,如陈***违约按定金罚则处理就麻烦多了。本来,正确的解决办法应是: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如就合同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购方可解除本认购书,卖方应返回全部定金。其次,在交纳定金、签订正式合同的补充条款时,要与开发商约定:如果因双方对转让合同的条款存在分歧,广告、售楼书、样板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定金。
对此,专业人士特别提醒购房者:要不使定金打水漂,还不如先在签订认购合同时,看仔细认购书中,认购金有无定金性质的约定。由于商品房的预订过程目前还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来进行约束,所以在购房过程中,消费者对每份合同的字里行间都要看个明白。
特别提醒:什么情况下定金可退?
购房先签订认购书并先交纳定金是现在售楼过程中的习惯性做法。认购书约定购房者在限定时间内签订正式合同,否则视为购房者违约,定金将被扣除。于是,大量定金是否应该退还的纠纷就从签订认购书开始了。
关于认购书问题,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并未明确规定购房者在签订正式预售(销售)合同前,必须签订认购书。换句话说,签订认购书并不是正式签约的法定的必要前提。认购书的法律意义就在于,它毕竟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书面约定,一旦签订,便具有当然的法律约束力,签订人就要为其负责,受其约束。如果认购书对房号、面积、价格、双方权利义务都作了明确的约定,那么可以认为,认购书就是一份购卖合同,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不过是把认购书约定的内容具体化;如果认购书未明确主要条款,则认购书不具备合同的性质,可以看作是双方的意向书,没有合同约束力。
认购书中的定金,在不同的情况下具有不同性质。因此对定金的处理应视合同的具体情况,根据定金的性质和作用,分别按照抵作价款或收回、合同无效返还定金、一方违约而“不予返还”或者“双倍返还”来分别处理。通常会有以下几种情况:
●如果购方没有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或者卖方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购房屋转售他人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约,购方违约的,定金不予返还;卖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正式签订合同,则定金在购方履约后,可抵作楼款或收回;双方履行正式合同过程中,一方违约的,适用“不予返还”或者“双倍返还”。
●如果双方都不存在上述项的违约行为,仅对预售(销售)契约及补充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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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身作则,如果连自己都做不好,还怎么当班长? 2、人缘好,我就是由于人缘不好,才改当副班长的。 3、团结同学,我们班有一个班长就是由于不团结同学才不当班长的,他现在是体育委员。 4、要有管理能力,首先要有大嗓门,我们班有位学习委员就是由于声音太轻才以3票之差当不了班长;其次要口齿清楚,让同学能听得懂你说的话;第三要说出有道理的话,让吵闹或打架的同学心服口服;第四,不能包庇好朋友,公正;第五,要搞好师生关系;第六,要严以律己,宽以待人,我们班的第一任班长就是因为“严以待人,宽以律己”才不能继续当下去的。 5、要坚持,我们班的纪律委员就是由于没有恒心,原来的大组长、卫生委员、劳动委员、体育委员、学习委员、小组长等(每个学期都加起来)都被免除了,现在的才当1天的纪律委员要不要免除都在考虑中,还要写说明书。 6、提醒班干部做自己要做的事,要有责任心。我们班的纪律委员就是没有责任心,班长的职务都被罢免了。 7、不要拿出班长的架子,要虚心。 8、关心同学(包括学习)。 9、要及早发现问题,自己可以解决的自己解决;自己不能解决的,早日让班主任解决。 10、要发现班级的好的地方,及时表扬。让全班都照做。 11、不要太担心学习,当个班干部,对以后工作有好处,这是个锻炼的机会,好好当吧,加油! 在高中阶段,学校和老师的规定一般都是为了学生的成绩着想,执行老师的话,其实也是为了大家好。即使有时候打点小报告,只要你的心态的好的,也不是坏事。比如A学习不专心,你用个适当的办法提醒老师去关心他,其实也是为了他好。 总的方针:和同学们组成一个团结的班集体,一切以班集体利益为上(当然不冲突国家、社会和学校利益为前提)。跟上面领导要会说话,有一些不重要的东西能满就满,这对你的同学好,也对你的班好。 再说十五点 一,以德服人 也是最重要的,不靠气势,只靠气质,首先要学会宽容(very important)你才能与众不同,不能和大家“同流合污”(夸张了点),不要有这样的想法:他们都怎么样怎样,我也。如果你和他们一样何来让你管理他们,你凭什么能管理他们? 二,无亲友 说的绝了点,彻底无亲友是不可能,是人都有缺点,有缺点就要有朋友帮助你。不是说,不要交友,提倡交友,但是不能把朋友看的太重,主要不能对朋友产生依赖感,遇到事情先想到靠自己,而不是求助! 三,一视同仁 上边说的无亲友也是为了能更好的能一视同仁,无论是什么关系,在你眼里都应是同学,可能比较难作到,但没有这点,就不可能服众。 四,不怕困难 每个班级里都会一些不听话的那种,喜欢摆谱的那种,不用怕,他们是不敢怎么样的!知难而进才是一个班长应该有的作风。 五,带头作用 我想这点大家都有体会就不多说了 六,打成一片 尽量和大家达成共识,没有架子,不自负不自卑,以微笑面对每一个人,不可以有歧视心理,不依赖老师,有什么事情自己解决,老师已经够累的了。 七,“我是班长” 这句话要随时放在心底,但是随时都不要放在嘴上,有强烈的责任心,时刻以班级的荣誉为主,以大家的荣誉为主。什么事情都冲在最前面。遇事镇定。 八,帮助同学 帮助同学不是为了给大家留下一个好的印象等利益方面的事,是你一个班长的责任,是你应该做的,只要你还是一个班长,你就要为人民服务(夸张)为同学服务。 九,诚实守信 大家应该都知道这个,是很容易作到的,也是很不容易作到,然这两句话并不是矛盾的,不是为了建立一个好的形象,和班级责任也没有什么关系,只是一个人应该有的道德品质。但你必须作到,连这样都做不到,就不可能做成一个好的班长。 十,拿的起放的下 学会放弃也同样重要,学会辨别好与坏。知道什么是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 十一,谦虚 认真分析同学给你提的意见,不管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提出来就有他的想法,有他的动机。要作到一日三醒我身。 十二,心态端正 总之要有一个好的心态,积极向上的心态,把事情往好里想,但同时要知道另一面的危机,遇到事情首先想到的应该是解决问题,而不是别的! 十三,合理的运用身边的人和事 主动,先下手为强,遇到不能够管理的,就可以和其他班干部一起对付,实在不行,就迅速找到老师陈述自己的观点,免得他倒打一耙(尽量少打小报告.) 十四,和老师同学搞好关系. 威信可以提高,你说的话老师也比较相信,可以简单一点的拿到老师的一些特殊授权,而这些授权往往对你的帮助很大. 十五,合理的运用自己的权利和魄力 对付难管理的,权利在他的眼中已经不存在的,就运用你的魄力,用心去交流,努力感动身边的人,感动得他们铭记于心,你就成功了. 一点要加油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