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临沂承包商收租金玩失踪 合同到期开发方撵人
商户老李展示承包商签下的借条
山东省临沂市民老李、老方等人在临沂大学第一生活区服务楼的二楼餐厅经营小吃生意已经3年多了,3年前,他们10个人通过一位姓刘的承包商分包了这家餐厅,每人租到了一间几平方米的“格子间”。今年7月中旬,按照合同约定,他们又向那位姓刘的承包商交付了新一年的租金。但让大家没有想到的是,今年10月份,他们突然接到了开发方的搬离通知,理由是,开发方和那位姓刘的承包商合同已经到期,刘姓承包商并没有续交租金,双方的租赁合同已经终止,餐厅已经重新对外承包,他们这10个分包商不能再经营下去。
租金已经交了却被通知立即搬离
10月18日下午,当记者赶到临沂大学第一生活区服务楼二楼餐厅的时候,老李、老方等人正无奈地呆在自己的店里。继续经营已经是不可能的事了,早在一周之前,开发方临沂金石置业有限公司已经对餐厅断水断电;但让他们就这么离开,他们又实在不甘心,毕竟,租金他们已经一分不少地交纳了。
据餐厅经营大馅水饺的老李介绍,2012年10月份,他们通过一位姓刘的承包商租赁了这间餐厅,这间餐厅又被分割成了10个小餐厅,老李等10人各占其一,每人每年的租金为5万元。
到了2013年,经双方协商,合同签订时间改为了暑假前,即每年7月18日签订合同,虽然这意味着暑期两个月基本上不会有什么生意,但老李等人觉得还可以接受。
今年7月18日,老李等人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了租金,依照合同,他们可以经营到来年的7月17日。可让他们没有想到的是,今年10月4日,餐厅门口突然贴出了一张通知,通知上说“依照《临沂大学第一生活区综合服务楼租赁合同》约定,餐厅承包方应于2015年9月1日前付清年度租金,但至今未支付。依照合同,餐厅租金拖欠已超过1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限租赁方在5日内腾空物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由租赁方自行承担”。通知落款为临沂大学第一生活区服务楼的开发方——临沂金石置业有限公司。
看到通知,老李等人大吃一惊,立刻联系了那位刘姓承包商,对方表示,他和金石置业之间有些矛盾,让老李等人安心经营,问题他会妥善解决。
餐厅停水停电想要回租金很难
可到了10月11日这天,餐厅突然断水断电,一打听,是金石置业所为。老李等人不乐意了,他们对金石置业的工作人员解释说,租金他们已经交了,为什么不让继续经营?置业公司回答说,合同是公司和刘姓承包商之间签订的,虽然老李等人交了租金,但刘姓承包商并没有把租金交给金石置业。因此,公司只能做此决定。
随后,老李等人又一次联系上了刘姓承包商,这次,对方表示他已经不打算继续承包餐厅。“我们当中很多人都是拖家带口在餐厅经营小吃,一家人全靠着这个小吃店维持生活。另外,我们不少人都在大学附近租了房子,这突然不让我们经营了,让我们怎么办?一家老小怎么吃饭?”老李对记者说。
没办法,老李等人又一次找到了金石置业,商量问题解决的办法,可对方的一番话彻底打消了他们最后的一丝希望,“我们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和刘姓承包商解除了租赁,新的承包方马上就要进场装修。你们再不搬走,你们店里的东西依照合同我们有处置权。”
既然话已说死,老李等人只能无奈地回过头来向刘姓承包商索要租金。10月14日,双方见面后商讨租金返还一事,可刘姓承包商表示他一下子拿不出那么多钱,他给众人打了一张欠条,说到10月18日中午12点之前先退还一半租金,剩下的钱今后慢慢还。老李等人同意了
可直到10月18日下午,老李等人也没有等到偿还的那一半租金,拨打刘姓承包商的***也一直无人接听,对方只是回复短信说不要“逼人太甚”。
开发方与别家签约众人不搬要违约
事情到了这种地步,临沂金石置业公司也很是无奈。“多次催促,那名姓刘的承包商迟迟不交租金,没有办法,我们才与其解除了合同。”负责处理此事的一名公司相关负责人张女士说。
据张女士介绍,公司与承包商签订了10年合同,租期从2012年9月10日至2022年9月10日。“根据合同约定,承包方每3年交纳一次租金,到期当年的9月1日前应续交费用,先交后用。”张女士说,到今年9月份,前3年合同已到期,承包方应于2015年9月1日前付清2015年至2018年的租金。“根据合同约定,拖欠租金超过一个月,仍然不交纳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实在没有办法,10月4日我们向刘姓承包商书面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与其解除了合同。”张女士说,此事是刘姓承包商违约在先,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时除了承包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在租赁期内对商铺所进行的一切装饰、装修均无偿归开发方所有,“按照合同约定,承包的商铺是不能转租的,后来在收回商铺时,我们才知道,该承包商还私自进行了转租,在不久前还收取了商户们一年的租金。”
“我们也很同情商户们的遭遇,也很为难,但我们只能根据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张女士说,“与原承包方解除了合同后,我们已经和另外一家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但是商户们一直不肯搬离,我们也没法交房,已经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事情老是这样僵着也不合适,所以今天工人就过来施工了,希望他们尽快搬走。”
商户们的租金应向承包商追偿
针对此事,沂蒙晚报法律顾问、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律师解释,根据《合同法》规定,转租必须经出租人同意。“根据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如果出租方不知道的情况下,承租人进行转租,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在该事件中,如果由于承包方违约造成合同不能继续执行,开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对于商户们造成的损失,需要商户们向与其签订合同的承包方追偿。
“商户们租金交给谁了,要向谁追偿;同时,商户们可以向开发商追认合同,但造成的损失要另外主张权利,但如果开发商不同意,只能向原承包方主张权利。”彭海说。(衣方杰 赵泽军)(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