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整治】中宣部、国税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通知》,治理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
日前,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等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对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治理,控制不合理片酬,推进依法纳税,促进影视业健康发展。
《通知》指出,近年来,我国影视业快速发展,整体呈现出良好态势。同时,也暴露出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推高影视节目制作成本,影响影视创作整体品质,破坏影视行业健康生态,而且滋长拜金主义倾向,误导青少年盲目追星,扭曲社会价值观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整治。
《通知》强调,要制定出台影视节目片酬执行标准,明确演员和节目嘉宾最高片酬限额,现阶段,严格落实已有规定,每部电影、电视剧、网络视听节目全部演员、嘉宾的总片酬不得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主要演员片酬不得超过总片酬的70%。
影视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影视明星参与综艺娱乐节目、亲子类节目、真人秀节目等进行调控,严格执行网络视听节目审批制度,严格规范影视剧、网络视听节目片酬合同管理,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惩戒力度。
电视台、影视制作机构、电影院线、互联网视听网站、民营影视发行放映公司,不得恶性竞争、哄抬价格购买播出影视节目,坚决纠正高价邀请明星、竞逐明星的不良现象。政府资金、免税的公益基金等不得参与投资娱乐性、商业性强的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助长过高片酬。
《通知》要求,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决反对唯票房、唯收视率、唯点击率。要加强影视行业征信体系建设,强化行业协会组织管理能力,健全经纪公司、经纪人管理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监督。各级各类媒体要加强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强化对娱乐新闻报道的总量控制,为影视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阴阳合同”,也就是人们所说的“大小合同”,从字面意识上来看,就是指明面上签订一份合同,一般金额比较小,用以应付外界的检查;私底下又再签订一份用于真实交易,这种私底下的合同是不会给纳税机关看到的,从而达到双方少缴税甚至不缴税的目的。
这种合同的特点就是“一份对内,一份对外”。
那么有人要问了,这种合同是只有影视娱乐圈才存在的吗?其他行业有没有签订“阴阳合同”的情况呢?
其实在各行业发展中,签订“阴阳合同”的大有人在,尤其是建筑施工行业和房屋***交易中,为了规避政府管理,或者达到避税等目的,签订两份价格不同的合同。
从税法角度来看,***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是严重违反税收管理规定的,经查实,若属于一般偷税行为,那么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
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并不像大家所想的,所有的“阴阳合同”都无效的。
在实务中,“阴阳合同”的现象屡禁不止,短期内也不可能完全消除,所以一般签订的两份合同中:
“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效力
“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被认定为有效合同
“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会受到法律保护。
但是如果利用“阴阳合同”从事违法行为,例如偷税漏税,那么不管是“阴合同”还是“阳合同”都是无效的,一旦被查出,签订双方都要负法律责任。
所以小编在这里提醒,违法红线碰不得,采用这种不正当手段偷税漏税最后一定会自食恶果!
此次事件中披露出来的明星交纳个税的问题也是大家的关注重点
你说双方当事人真的不知道签订“阴阳合同”是违法行为吗?
不管是上市公司还是明星团队,背后一定有懂税法的专业财务团队在运作,那么为什么这些人不惜冒这么大的风险还要在违法的边缘行走呢?看了以下内容或许你就会知道***了
其中明星收入主要来源——拍摄作品所得是按“劳动报酬所得”纳税的,先来看看劳动报酬所得是如何扣缴个税的。
税法规定,影视、演出、表演所得的劳务报酬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20%,按3级累进税率表纳税,具体如下图所示:
例如,某明星参加电影拍摄,4天取得6000万元收入,如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如果双方签订“阴阳合同”,表面合同的收入标价为1000万,则只需缴纳个税=1000÷(1+3%)×(1-20%)×40%-0.7=309.98万元
个中差别,相信大家通过以上数据也能对比出来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