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龙控股: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的回复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重组问询函》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2016年7月14日出具的《关于对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的重组问询函》(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49号)的要求,欣龙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欣龙控股”)及相关中介机 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和落实,现就相关事项回复说明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词语或简称与《欣龙控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释义”所定义具有相同含义。 问题1、2016年6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征求意见)》)”,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方案按新旧规则合规性的具体差异情况,并充分揭 示相关风险;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情况说明】 一、《重组办法(征求意见)》与原《重组办法》相比的变化情况 2016年6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重组办法(征求意见)》旨在进一 步完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政策,优化对重组上市(或“借壳上市”,以下均 统称“重组上市”)的监管,规范重组上市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本次修改 主要包括完善重组上市认定标准、进一步遏制重组上市的套利空间、增加对规避 重组上市的追责条款等三个方面。 《重组办法(征求意见)》与原《重组办法》对照比较的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序 涉及的修 新修改的《重组办法(征求意见)》对应 原《重组办法》对应条款内容 号 改条款 条款内容 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 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 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 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进行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 重大资产重组,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 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 本变化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 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办 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外,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 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购买的资 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 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 并财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 100%以上; 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 号)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上市公司购买 产生的营业收入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 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 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创业板上市公司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交 (三)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 易行为。 产生的净利润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的净利润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四)购买的资产净额占控制权发生变更 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 计报告资产净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五)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 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 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 到100%以上; 1 第十三条 (六)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 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一)至第(五)项 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 根本变化;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实施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规定的要求; (二)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 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 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 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的情形,或者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 行为终止已满36个月;上市公司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 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 失信行为; (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 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行重 大资产重组的,适用《证券法》和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控制权,按照《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认 定。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 策的,视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创业板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 起,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不得 导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任一情形。 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向收 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 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 规定。 (一)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 (一)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 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 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 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 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 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 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 业收入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 业收入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 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 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 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 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 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 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 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 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 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 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 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 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 第十四条 比例的乘积为准。 比例的乘积为准。 2 第一款第 购买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 购买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 一项 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 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为准, 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为准, 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 净利润以被投资企业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 前后的净利润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 致上市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 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 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 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上市公司 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 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 资产额为准。 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 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为 准。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除属于本办 第四十四 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 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外,可以同时 3 条第一款 相关规定办理。 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 相关规定办理。 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 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 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 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 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 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 第四十六 4 内不得转让: 内不得转让: 条 (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 (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 (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 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 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 的时间不足12个月。 的时间不足12个月。 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的, 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关联人应当公开承诺,在本次交易完 成后36个月内不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除收购人及其关联人以 外的特定对象应当公开承诺,其以资产认 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 束之日起24个月内不得转让。 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 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 程序,擅自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由中国 程序,擅自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由中国 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 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 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 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 以责令暂停或者终止重组活动,处以警 以责令暂停或者终止重组活动,处以警 告、罚款,并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 告、罚款,并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 场禁入的措施。 场禁入的措施。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因定价显失公允、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擅自实施本办法第 不正当利益输送等问题损害上市公司、投 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或者 资者合法权益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 规避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交易尚未完成 正,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 的,中国证监会责令上市公司补充披露相 第五十三 5 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或 关信息、暂停交易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 条 者终止重组活动,处以警告、罚款,并可 的规定报送申请文件;交易已经完成的, 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 可以处以警告、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员 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 移送司法机关。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因定价显失公允、 不正当利益输送等问题损害上市公司、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 正,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 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或 者终止重组活动,处以警告、罚款,并可 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 二、按新旧规则合规性的具体差异情况 如上所述,《重组办法(征求意见)》主要涉及与重组上市相关的条款修改, 原《重组办法》的其他条款并未作修改。根据《重组办法》和《重组办法(征求 意见)》的规定,本次交易均不构成重组上市。具体说明如下: (一)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根据《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重组上市系指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 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1、本次交易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次交易后 根据上表,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海南筑华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上市 公司16.73%的股份,第二大股东至第十大股东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4.85%的股份, 海南筑华持股比例比第二大股东至第十大股东累计持股多出1.88%。根据上市公 司及其股东公开披露的信息,上市公司目前第二大股东至第十大股东中,除第二 大股东财达欣龙1号持股比例超过5%外,其余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并未曾作出 持股比例达5%以上的权益报告,且海南筑华比上市公司目前第二大股东至第十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中单一持股比例最高的财达欣龙1号持股比例高10.79%。 因此,上市公司目前第二大股东至第十大股东持股比例较低且较为分散,不能单 独或共同影响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同时,从上市公司过往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看, 上市公司近三年来历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与海南筑华投票结果一致。 如上所述,海南筑华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除海南筑华以外的其他股东并不符合该情形。 2015年12月,海南永昌和向饶勇、冯志军、申师贤收购其合计持有的海南 筑华77.00%的股权,并办理完成工商变更手续,此时,郭开铸持有海南永昌和 95.00%的股权。2016年3月18日,海南证监局向郭开铸出具《关于对郭开铸采 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认定其存在不得收购欣龙控股的情形并责令整改。2016 年5月,张哲军与郭开铸、曾裕超签订《海南永昌和投资有限公司增资协议》, 张哲军向海南永昌和增资5,300万元,从而持有海南永昌和51.46%的股权,并办 理完成工商变更手续。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前,海南筑华持有上市公司16.73%股份,能对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 (四)款(具体参见本题回复之“(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办法(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之“1、本次交易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认定,为欣龙控股的控股股东,海南永昌和持有海南筑华 77%股权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之控股股东,张哲军持有海南永昌和51.46%股权, 张哲军可实际控制海南筑华,进而控制上市公司,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公司拟购买资产交易对方王江泉、范冰、葛德州、孙伟及其关联方在本 次交易前并未持有公司股份。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一致行动人的界 定,因王江泉、范冰多年共同投资华卫药业,将其认定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葛 德州、孙伟因多年共同投资德昌药业,且两人为连襟关系,将其认定为构成一致 行动关系及关联关系。除此之外,上述购买资产交易对方之间以及其与本次募集 配套资金认购方海南永昌、蓝星金石、国傲远辉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 关系(具体分析参见本回复“问题3”之“二、交易对手方及募集配套资金认购 方相互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董事会是否 将进行调整、交易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会发生变更”)。如不考虑配套融 资,本次交易完成后,海南筑华仍持有公司14.37%股权,王江泉、范冰合计持 有公司9.69%股权,葛德州、孙伟合计持有公司4.43%股权。如考虑配套融资, 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2016年6月17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第二点答复规定(即在认定是否构成《重 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拟认购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应股份在认定控制权是否变更时剔除计算。上 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 期间取得标的资产权益的,以该部分权益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按前述计算方法 予以剔除)剔除海南永昌和拟认购的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后,海南筑华仍持有 公司13.84%股权,王江泉、范冰合计持有公司9.34%股权,葛德州、孙伟合计 持有公司4.26%股权。同时,为保证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的稳定,王 江泉及其一致行动人范冰、葛德州及其一致行动人孙伟出具了《关于不谋求欣龙 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的承诺》:“本人认可张哲军对欣龙控股的实 际控制人地位,将不通过任何方式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谋求欣龙控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实际控制权。本人将于本承诺作出之日起至本人基于本次交易(欣龙控 股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王江泉、范冰所持有的华卫药业100%股权 以及葛德州、孙伟所持有的德昌药业的7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取得欣龙控 股股票36个月内,不通过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单独或与有一致行动人关系的人 士增持欣龙控股股票,以确保张哲军对欣龙控股的实际控制人地位。” 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海南筑华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张哲军仍为公司实际 控制人,公司控股权未发生变化。 2、本次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情形 本次公司拟购买的标的公司华卫药业、德昌药业与公司控股股东海南筑华、 实际控制人张哲军之间并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 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办法(征求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情形 根据《重组办法(征求意见)》第十三条规定,重组上市系指上市公司自控 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进行重大资产重 组,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 比例达到100%以上;(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 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 例达到100%以上;(三)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占控 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的净利润的比例达 到100%以上;(四)购买的资产净额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资产净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五)为购买资产发行 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 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六)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 虽未达到本款第(一)至第(五)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 本变化;(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本次交易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根据《重组办法(征求意见)》第十三条规定,该条所称控制权,按照《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认定。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视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 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 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 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 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股本比例 从股本比例变化看,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股权发生变化,具体分析参见 本题回复“二、按新旧规则合规性的具体差异情况”之“(一)本次交易不构成 《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之“1、本次交易未导致公司控制 权发生变化”。 (2)董事会构成 根据公司与德昌药业股东葛德州、孙伟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协议》,本次交易完成后,葛德州、孙伟届时作为公司股东,有权依照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向上市公司 提名1名董事候选人。公司与华卫药业股东王江泉、范冰则未就其向公司推荐董 事事宜作出约定安排。本次交易完成后,蓝星金石、国傲远辉持有公司股权比例 均不超过1.68%,其并不满足《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通过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或在股东大会前提出临时提案等途径提名董事的条件。 公司本届董事会设置董事9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非独立董事6名,2016 年8月4日,郭开铸、魏毅、陈喆3名非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后, 海南筑华向公司董事会提名3名新增董事以进行补缺,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上述提名成功实施后, 届时公司现任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中由海南筑华提名的人数将达到4名,超过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总人数的一半;本次交易完成后,在考虑葛德州和孙伟提名一名董 事并进入董事会的情况下,海南筑华所提名之非独立董事人数仍将保持非独立董 事构成中的多数占比。 综上,本次交易完成前后,海南筑华提名的非独立董事人选均将占据公司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构成的绝大多数,其对公司董事会具有重要的实际影响力。本次 交易不会导致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取得董事会大多数名额从而影响、支配公司重 大财务和经营决策使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情况。 (3)管理层控制 公司并未与本次交易对方就其向公司推荐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相关约定 安排的情况。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取得管理层大多数名额从 而影响、支配公司具体经营运作使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情况。 2、本次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情形 本次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情形,具体分析参 见本题回复“二、按新旧规则合规性的具体差异情况”之“(一)本次交易不构 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之“2、本次交易不属于上市公 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办法(征求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情形。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在《重组办法》新旧规则下均属重大 资产重组,但不构成重组上市,本次交易方案在上述新旧规则下的合规性方面无 明显差异。 【补充披露情况】 上述相关内容已在《预案(修订稿)》“重大事项提示”之“七、本次交 易不构成借壳上市”及“第二章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之“七、本次交易不构 成借壳上市”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问题2、请你公司根据《重组办法》及《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 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的相关规定,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构成 借壳上市;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情况说明】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具体分析参见本回 复“问题1”之“二、按新旧规则合规性的具体差异情况”之“(一)本次交易 不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 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规定,在剔除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拟认购的募 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后,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并没有发生变化;同时, 本次交易亦不属于上市公司向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购买资产的情形,因而不符 合《重组办法》第十三条中关于重组上市的认定条件,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补充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已在《预案(修订稿)》“重大事项提示”之“七、本次交易不 构成借壳上市”及“第二章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之“七、本次交易不构成借 壳上市”中根据《重组办法》及《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 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的分析说明进行 了补充披露。 问题3、重组预案显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2015年末净资产高于上市公司 2015年末经审计净资产100%;标的资产2015年营业收入高于上市公司2015 年经审计营业收入100%;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手方合计取 得的公司股份比例为14.1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权比例为14.37%。请你 公司详细说明:(1)本次交易是否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2) 交易对手方王江泉、范冰、葛德州、孙伟以及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深圳蓝星金 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傲远辉(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的两方或多 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董事会是否将进行 调整(若是,请详细披露调整方案)、交易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会发生 变更;(3)若此次交易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或主业发生根本变化,请你公司补 充披露本次交易会否构成证监会《重组办法(征求意见)》第十三条第一款的 规定,即构成借壳上市;若是,请进一步详细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安排是否符合 《重组办法(征求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而是否存在无法实施的风险;(4)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情况说明】 一、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主营业务将发生根本变化 (一)公司现主营业务情况 目前,公司所属行业为纺织制造业,其主营业务为水刺、熔纺、衬布等各类 无纺布和医疗卫生制品、旅游用品、家居用品、美容化妆用品等无纺深加工产品, 4,728.42 15.59% 其他业务收入 388.29 1.28% 合计 30,323.52 100% (二)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情况 1、华卫药业 华卫药业所属行业为医药制造业,其主要从事心脑血管类中成药红花注射液、红花口服液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015年华卫药业主要产品收入结构如下表所示(未经审计): 产品 销售收入 占营业收入比重 红花注射液 8,314.62 95.26% 红花口服液 400.02 4.58% 其他 14.06 0.16% 合计 8,728.70 100% 单位:万元 2、德昌药业 德昌药业所属行业为医药制造业,其主营业务为中药饮片的生产和销售。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形成无纺布及其深加工产品制品、中药饮片及中成 药两大核心业务板块。2015年,公司、华卫药业和德昌药业的营业收入和归属 8,728.70 13.44% 25,879.41 39.86% 64,931.63 注:华卫药业和德昌药业2015年营业收入为未经审计数。 2015年度,华卫药业和德昌药业未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合计为34,608.11万元, 占同期上市公司营业收入比例为114.13%,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合计为(按 照收购对应的股权比例计入)4,768.14万元,而同期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净利润为-7,685.81万元。 上市公司和上述两家交易标的公司分属不同行业,两家交易标的公司的营业 收入和净利润合计金额均超过上市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本次交易完成后,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将发生根本变化。 公司系国内首家引进水刺无纺材料制造技术的企业,作为国内非织造行业的 主要开创者、推动者,经过长达20多年的专注发展,公司已在该领域形成较强 的技术、资源、品质和规模等优势。无纺材料应用广泛,下游涉及医疗、卫生、 家居、美容、化妆、工业、国防、航空等众多方面,近年,随着非织造行业在医 疗卫生、环保过滤和新能源等领域的迅猛发展,无纺材料的新用途不断被拓展, 其市场需求量还不断增长。未来公司将积极围绕“大健康、大医疗”发展战略主 线,一方面继续夯实和发展无纺主业,以技术创新为驱动,持续加大对无纺材料 的研发力度,进一步向高技术含量、高品质、高附加值方向发展,开发出更多的 适销对路的产品。同时,公司借助现有的非织造材料的生产及研发优势,向下游 延伸无纺产业链,加强无纺后加工制品的产销能力,以实现从中间产品向无纺终 端转型升级,促进现有非织造材料及终端产品的均衡、协调发展,努力将公司打 造成为中国高品质多系列非织造材料及深加工产品的优质供应商和服务商;另一 方面,公司将以本次交易为契机,延伸进入医药领域,并聚焦发展中医药,通过 打造涵盖中药材种植、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研发、生产及销售的完整产业链, 并加快产品开发,建设一支强有力的营销队伍和学术推广团队,夯实营销渠道, 提升运营能力,促进医药板块业务快速发展,使其成为公司重要的利润增长点。 综上,本次交易后,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结构将发生根本变化,形成以无纺布 及其深加工产品制品、中药饮片及中成药两大核心业务板块双轮驱动的发展模式,公司业务及产品层次更为丰富,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 二、交易对手方及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相互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 行动关系、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董事会是否将进行调整、交易完成后公司实际 控制人是否会发生变更 (一)交易对手方及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相互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 致行动关系 1、关于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法律依据 项目 关联关系认定原则 一致行动关系认定原则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 年修订)》规定: 的规定: 10.1.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 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或者其他组织;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 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 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其他组织; 的,为一致行动人: (三)由本规则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主要 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 法律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 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依据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 (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 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 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 10.1.4上市公司与本规则10.1.3条第(二)项 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 (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 成10.1.3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 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 (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规则10.1.5条第 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 10.1.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 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 份的自然人; 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 (三)本规则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 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 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份; 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 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 子女配偶的父母; 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 (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 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 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 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 斜的自然人。 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 10.1.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人名下的股份。 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 (一)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 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 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10.1.3条 或者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规则 10.1.3条或者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交易对手方及配套资金认购方相互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 系的分析 (1)交易对方及配套资金认购方基本情况 1) 购买资产交易对方 本次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自然人王江泉、范冰、葛德州和孙伟。其中,王 江泉、范冰为标的公司华卫药业股东,分别持有其95%和5%股权;葛德州、孙 伟为标的公司德昌药业股东,分别持有其80%和20%股权。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华卫药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董事:王江泉(兼总经理)、范冰、张建喜 监事:刘永红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德昌药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董事:葛德州(兼总经理)、孙伟(兼副总经理)、葛晓丽(兼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葛强、毛黎明(兼财务总监) 监事:张军、刘玲、吴学峰 高级管理人员:李莹莹(副总经理) 2)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为海南永昌和、蓝星金石和国傲远辉,其基本情况 如下: A、海南永昌和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海南永昌和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郭开铸 张哲军 曾裕超 46% 51% 3% 海南永昌和投资有限公司 海南永昌和主要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董事:张哲军(董事长)、郭开铸、曾裕刚(兼总经理) 监事:曾裕超 B、蓝星金石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蓝星金石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邓树校 邓增儒 60% 40% 深圳蓝星金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蓝星金石主要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执行董事:邓树校(兼总经理) 监事:邓增儒 C、国傲远辉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国傲远辉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蔡杰 陈志刚 马寅虎 李志坚 100% 50% 50% 100% 深圳市前海卓欧投 河北欧德投资有限 福建佳恒投资有限 资有限公司 公司 公司 80% 10% 10% 国傲远辉(北京)投资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傲远辉主要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执行董事:陈志刚(兼总经理) 监事:张秀芳 (2)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及配套资金认购方相互之间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 系情况 1)购买资产交易对方之间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 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为一致行动人。因王江泉、范冰多年共同投资华 卫药业,将其认定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葛德州、孙伟因多年共同投资德昌药业, 且葛德州的妻子与孙伟的妻子系姐妹关系,葛德州与孙伟系连襟关系,将其认定 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及关联关系。 根据核查华卫药业、德昌药业工商登记资料,取得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出具的《基本情况调查表》,取得王江泉、范冰、葛德州和孙伟出具的《自 然人股东调查问卷》、《承诺函》,确认王江泉、范冰两人与葛德州、孙伟两人 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股权代持、提供融资安排、相互任职、共同合作、合伙、 联营或投资等情形;华卫药业、德昌药业两标的公司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交叉等情形。 综上,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分析,并取得王江泉、范冰、葛德州和孙伟出具的《关 于与其他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的承诺》,确认本次购买 资产交易对方中,王江泉、范冰存在一致行动关系,葛德州与孙伟存在一致行动 关系及关联关系;王江泉、范冰两人与葛德州与孙伟两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 系或关联关系。 2)配套资金认购方之间及其与购买资产交易对方之间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 关系情况 根据核查海南永昌和、蓝星金石和国傲远辉工商登记资料,取得上述3家公 司出具的《承诺函》,取得其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对 外投资和任职声明》,确认海南永昌和、蓝星金石和国傲远辉之间不存在股权关 系、控制关系、提供融资安排、共同合作、合伙、联营或投资等情形;3家认购 对象的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交叉等情 形。同时,结合前述对华卫药业、德昌药业及王江泉、范冰、葛德州和孙伟等核 查情况,确认本次购买资产交易对方与募集配套资金认购对方之间也不存在股权 关系、控制关系、提供融资安排、共同合作、合伙、联营或投资、任职、与其关 联方具有亲属关系等情形。 综上,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分析,并取得王江泉、范冰、葛德州、孙伟、海南永昌 和、蓝星金石和国傲远辉出具的《关于与其他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一 致行动关系的承诺》,确认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海南永昌和、蓝星 金石和国傲远辉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关联关系,该3家认购方与购买资产 交易对方王江泉、范冰、葛德州和孙伟之间亦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关联关系。 (二)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董事会不会发生重大调整 根据公司与本次交易对方德州药业股东葛德州、孙伟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完成后,葛德州、孙伟届时作为公司股东,有 权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 定向上市公司提名1名董事候选人。 除上述之外,公司与其他交易对方不存在向公司推荐董事的相关约定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董事会不会发生重大调整情况。 (三)交易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更 本次交易完成后,如不考虑配套融资,海南筑华仍持有公司14.37%股权, 王江泉、范冰合计持有公司9.69%股权,葛德州、孙伟合计持有公司4.43%股权。 如考虑配套融资,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2016年6月17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第二点答复规定剔除海 南永昌和拟认购的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后,海南筑华仍持有公司13.84%股权, 王江泉、范冰合计持有公司9.34%股权,葛德州、孙伟合计持有公司4.26%股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海南筑华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张哲军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 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三、若此次交易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或主业发生根本变化,请公司补充披 露本次交易会否构成证监会《重组办法(征求意见)》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即构成借壳上市 如前所述,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控制权不会发生变化,公司 主营业务收入结构将发生根本变化,形成以无纺布及其深加工产品制品、中药饮 片及中成药两大核心业务板块双轮驱动的发展模式,公司业务及产品层次更为丰 富,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具体分析参见本回复“问题1” 之“二、按新旧规则合规性的具体差异情况”之“(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 办法(征求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结构将发 生根本变化,形成以无纺布及其深加工产品制品、中药饮片及中成药两大核心业 务板块双轮驱动的发展模式,公司业务及产品层次更为丰富,盈利能力及持续经 营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王江泉、范冰因共同投资华卫药业,从而构成一致行动 关系,葛德州、孙伟因共同投资德昌药业,且两人为连襟关系,从而构成一致行 动关系及关联关系。除上述之外,本次交易购买资产对方、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 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关联关系。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现有约定安排,本次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董事会不会发生重大调整,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 人或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构成《重组办法(征求意见)》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 定即构成重组上市。 问题4、重组预案显示,标的资产华卫药业和德昌药业所属行业为医药制造 业,上市公司目前并未从事相关业务。请你公司按照《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 的要求,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标的与上市公司目前业务是否存在协同效应,并披 露本次交易后的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 施;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情况说明】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要核心业务为水刺、热轧、熔纺等无纺卷材产品及 其深加工制品,标的公司华卫药业和德昌药业的主营业务分别为中成药和中药饮 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分别属于不同行业,拥有不同的客 户群体、经营模式和风险属性,上市公司业务和标的公司业务之间没有明显的协 同效应。 上市公司无纺卷材产品广泛应用于医疗、卫生、家居、美容、化妆、工业擦 拭等领域。其中,2014年、2015年公司应用于医疗、健康领域的产品销售情况 品销售金额分别为4,215.42万元及3,862.46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约 13.90%及12.74%;公司无纺深加工制品主要以生活擦拭布和湿巾等家居用品为 主,并开始向婴童系列产品、***尿不湿和妇女卫生巾等领域拓展。经过多年的 经营发展,公司对医疗、健康产品及市场的特点形成了深刻的理解,拥有了一定 的“大健康、大医疗”相关的产业、渠道、客户、人脉等资源。通过将公司现有 业务积累的各种经验及资源嫁接到标的公司,将可对其业务发展带来一定的提升、促进作用。 近年,公司自确定“大健康、大医疗”发展战略后,就积极做好医药板块相 关的各项推进准备工作及业务布局。公司于今年成立了医药健康事业部,通过对 外引进方式初步建立了一支优秀、专业覆盖面广的医药团队,他们来自中国药科 大学、沈阳药科大学、广东药科大学、兰州医学院等国家医药重点院校,具有中 药学、药理学等专业背景,并在国内各大型医药生产、流通企业担任过营销、管 理、研发等工作。公司还于近期收购了1家一级综合类医院。上述将为标的公司 发展进一步提供研发、人才、管理、市场、渠道等方面的支持。 一、上市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 (一)上市公司的未来经营发展战略 未来,公司将继续坚持内生式成长和外延式发展并行推进并以“大健康、大 医疗”为方向的发展战略。一方面,公司将继续以技术创新为驱动,持续加大对 无纺材料的研发力度,进一步向高技术含量、高品质、高附加值方向发展,开发 出更多的适销对路的产品。同时,公司借助现有的非织造材料的生产及研发优势, 积极向下游延伸无纺产业链,加强无纺后加工制品的产销能力,以实现从中间产 品向无纺终端转型升级,促进现有非织造材料及终端产品的均衡、协调发展;另 一方面,公司将以本次交易为契机,延伸进入医药领域,并聚焦发展中医药,通 过打造涵盖中药材种植、中成药研发、生产及销售的完整产业链,并加快产品开 发,建设一支强有力的营销队伍和学术推广团队,夯实营销渠道,提升运营能力, 促进医药板块业务快速发展,使其成为公司重要的利润增长点,为构建公司“大 健康、大医疗”产业平台夯实基础。 (二)上市公司未来业务管理模式 1、公司总体业务管理模式 目前,公司基于发展战略规划采取分专业实行公司化设置与经营的管理模式,本次重组完成后,标的公司仍将以独立法人的形式运行,其原管理层及组织架构 将基本保持不变。同时,考虑到医药板块与公司原有业务板块在运营、管理、技 术等方面存在差异,为了能够更好发挥各自业务平台的优势、发挥相互之间协同 效应,将采取“资源统筹调配+各业务并行发展”的管理模式。 (1)资源统筹调配 公司将根据国内外的宏观环境、各业务板块的行业发展趋势及其所处的发展 阶段等因素,统一制定未来业务发展的战略目标和实施计划,在对管理团队、财 务管理、销售渠道、企业文化等方面进行整合后,在各事业部之间统筹调配上市 公司的管理、资金、资产、人力、渠道、技术等各项资源,实现资源利用效率的 最大化。 (2)各业务并行发展 公司原有业务与医药业务在实际的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未来业务发展过程中将通过分专业运营各业务板块,将生产经营落实到人。围绕上市公司的战略目标,各业务板块根据各自业务发展 需求制定合适的业务发展计划,并在上市公司监督下落实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 实现各业务板块的并行发展。 2、对标的公司业务管理模式 管理协同效应对重组完成后的公司形成持续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它成 为上市公司重组后的重要目标。 本次交易完成后,一方面,公司将保持标的公司现有经营管理团队的稳定性, 给予其较高的自主权,以充分发挥其具备的经验及业务能力,保持标的公司的经 营稳定性,实现双方管理层在战略发展部署方面的共识;另一方面,公司根据标 的公司经营的特点,将自身成熟的管理体系引入标的公司的各个业务循环中,协 助其搭建符合上市公司标准的管理体系。同时,公司医药健康事业部作为公司医 药板块归口管理部门,将在公司医药业务总体发展战略、策略及任务目标上对标 的公司提出指导和要求,并在产业资源、后台支撑上给予其更多支持,充分打通 两标的公司之间及其与公司其他医药板块之间业务链条,共享中成药营销网络渠 道和客户资源,相互导入各自优势产品,有效提高市场投入效率,降低销售成本, 扩大公司医药产品整体销售规模和市场占有率,最大程度发挥公司全产业链和 “大健康、大医疗”产业平台所带来的集约化、协同性效应。 此外,上市公司将建立对标的公司相关管理、业务人员的长效培训机制,加 强企业文化交流和以上市公司规范运营管理为核心内容的培训,以增强员工文化 认同感和规范运营意识。此外,上市公司将根据战略需要或标的公司的需求,加 强对标的公司相关人才的培养与引进,优化标的公司目前的机构设置、日常管理 制度,提高整体经营效率和管理能力,促使管理协同效应的有效发挥。 三、可能面临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一)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收购后的整合风险 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将在非织造材料生产和销售的基础上, 新增中成药及中药饮片等医药制造业务。本次交易将使上市公司的业务多元化, 由于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业务分属不同的行业,拥有不同的客户群体、经营模式 和风险属性,若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不能有效满足各项业务的发展需 要,未能及时建立起相适应的文化体制、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将可能导致部分 或全部业务的发展受到不利影响,从而影响上市公司的整体业绩水平。 (二)风险应对措施 为提高重组效率、减少本次交易的不确定性、并降低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的 后续整合和管理难度,公司在交易之前已经与标的公司在未来发展战略、业务规 划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达成共识。同时,公司现有产品多年以来在“大健 康、大医疗”领域方面的应用所积累的经验及产业资源优势,以及公司已经初步 搭建起的一支优秀、专业覆盖较为完整的医药团队,都将为本次重组及之后的整 合提供有利的保障。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原管理层及组织架构将基本保持 不变,公司将根据相关监管政策规定适时对标的公司经营团队提出并实施激励政 策,保持原有团队的积极性,并对各标的公司的阶段性发展目标实施有效监督, 确保上市公司发展战略的成功实施。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欣龙控股与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分属不同的行业, 拥有不同的客户群体、经营模式和风险属性,欣龙控股和标的公司之间没有明显 协同效应。但由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产品应用领域包含医疗、健康行业,多年积 累的医疗、健康行业相关的经验、资源将有助于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 的整合发展。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公司已对重组完成后对标的公司的业 务管理模式、可能出现的整合风险应对措施作出了具体的部署和安排。 【补充披露情况】 上述相关内容已在《预案(修订稿)》 “重大风险提示”之“一、本次交 易相关风险”、“第七章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之“一、本次交易对公 司业务的影响”和“第九章本次交易的风险因素”之“一、本次交易相关风险” 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问题5、重组预案显示,郭开铸、魏毅、陈喆和郝钢毅现任公司董事兼高级 管理人员,曾因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于2014年6月27日受到 证监局的行政处罚。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 确意见。 回复: 【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上市公 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 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截至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16年7月7日,公司董事长兼总裁郭开铸、副董事长兼常务总裁魏毅、董事兼 副总裁陈喆及副总裁郝钢毅4人曾因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于 2014年6月27日受到中国证监会海南证监局的行政处罚。2016年7月6日,郭 开铸、魏毅、陈喆和郝钢毅4人向公司董事会出具承诺:“本人最迟不晚于公司 审议本次重组的第二次董事会(审议本次重组正式方案)召开日及本次重组报告 书(草案)公告日前辞去相应职务予以规范。”2016年8月4日,郭开铸、魏毅、 陈喆、郝钢毅4人已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其中郭开铸辞去公司董事 及总裁职务;魏毅辞去公司董事及常务总裁职务;陈喆辞去公司董事兼副总裁职 务;郝钢毅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 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的情形。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 规定。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郭开铸、魏毅、陈喆、郝钢毅已辞去公司董事 及/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公司本次重组将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经核查,律师认为:郭开铸、魏毅、陈喆、郝钢毅已辞去公司董事及/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公司本次重组将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 条第(四)项的规定。 【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预案(修订稿)》“第八章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之“三、 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 了补充披露。 问题6、重组预案显示,王江泉作为业绩补偿义务人,承诺华卫药业2016 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800万元、5,500万元、8,000万元和10,000万元。截至目 前华卫药业评估报表及盈利预测尚未完成,请你公司补充披露若最终盈利预测 结果大于承诺金额,关于调整业绩承诺及补偿方案的后续安排;王江泉所持有 的华卫医药股份不足100%,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安排的合理性;华卫药业业 绩承诺期为2016年至2019年,但王江泉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仅为36个月,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若上述股份锁定期满时标的资产尚处于业绩承诺期,将采 取何种履约保障措施;承诺补偿采取股份补偿及现金补偿结合的方式,请你公 司补充披露王江泉是否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将采取何种措施确保补偿方案实 施;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情况说明】 一、业绩承诺及补偿方案调整的后续安排 2016年8月8日,上市公司与王江泉签署了《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之补充协 议》,在原有内容的基础上就业绩承诺及补偿方案调整等事项做出了进一步的安 排:(1)如果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华卫药业正式 《评估报告》中披露的业绩承诺期内对应年度预测净利润高于《业绩承诺与补偿 协议》承诺净利润,则最终承诺的净利润应以预测净利润为准;(2)如果经具 有证券、期货业务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正式《评估报告》中披露的华卫药 业评估值低于预估值,双方按照约定重新确定交易价格后,王江泉最终承诺的业 绩补偿期内各年度净利润将不低于《评估报告》中披露的净利润;(2)届时由 双方签署《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确定最终的王江泉承诺净利润金额, 补偿方案按照双方于2016年7月6日签署的《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约定的补 偿方案执行。 二、王江泉作为华卫药业唯一业绩承诺方的合理性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华卫药业100%股权的交易对手方为王江泉和 范冰,其中王江泉持有华卫药业95%股权,范冰持有华卫药业5%股权。 王江泉作为华卫药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华卫药业95%股权,对 华卫药业具有绝对的控制能力,同时,王江泉作为华卫药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一 直以来致力于华卫药业的经营和管理,在本次交易完成以后王江泉仍将参与华卫 药业的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和实际的经营管理,对华卫药业的之后经营和发展仍具 有重要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与王江泉在《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中的约定,王江泉将以本 次交易中从上市公司获得的全部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承诺及承担补偿义务,参与 业绩承诺及承担补偿义务的对价比例占上市公司购买华卫药业100%股权所支付 对价的95%,覆盖比率较高,王江泉作为业绩补偿义务人,其获得的本次交易对 价足以保障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实现净利润低于累积承诺净利润90% 以及资产减值达90%情况下的补偿支付。因此,在不出现极端情况、华卫药业保 持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参与业绩承诺的对价足以保障补偿方案的实施。另外,当 补偿条件被触发后,采用现金补偿的金额占当期应补偿总金额的30%,补偿义务 人愿意以现金补偿的比例较高,这些都显示出王江泉对于本次交易完成后华卫药 业长期发展的信心以及欣龙控股“大健康、大医疗”的发展战略的认同。 综上,王江泉作为华卫药业唯一业绩承诺义务人进行业绩承诺具有合理性, 能够保障业绩补偿方案的实施。 三、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履约保障措施 王江泉作为补偿义务人其利润补偿期间为2016年、2017年、2018年及2019 年。根据公司与华卫药业股东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王 江泉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王江泉通过本次交易所取得的欣龙控股股票限售期为; (1)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公司股份在上市后的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但根据《业 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约定上市公司向其回购股份等用于利润补偿用途的除外;(2) 为保障利润承诺补偿的可执行性,同意在上述36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届时其名下 尚持有的本次交易所取得的股票将继续锁定比例不低于30%,直至其补偿义务已 全部履行完毕;(3)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公司股份由于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 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安排。 王江泉所承诺的2019年(即利润补偿期最后一年)的业绩在承诺期间的累 计承诺业绩占比为38.02%。如上所述,王江泉承诺在36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届时 其名下尚持有的本次交易所取得的股票将继续锁定比例不低30%,直至其补偿义 务已全部履行完毕,该继续锁定的股票比例与上述对应期间承诺业绩占比的差异 并不大。因此,如华卫药业能够保持正常运营,2019年度不出现业绩与盈利预 测严重背离并接近亏损的极端情况下,王江泉上述股份在36个月限售期届满后 不低于30%股票继续锁定的安排将能较好的与其承担的剩余业绩承诺补偿义务 相匹配。 四、股份补偿和现金补偿结合方式下王江泉的履约能力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华卫药业100%股权中,王江泉所持有华卫药 业95%股权所需对价的70%通过发行股份支付,30%通过现金支付,股份支付的 比例占整体对价的比例相对较高。补偿期间内,当触发利润补偿条件时,王江泉 将以其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包括因该股份所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送 股等新增的股份)及现金结合方式对公司进行补偿。其中,各期采取股份补偿及 现金补偿的金额分别占当期应补偿总金额的70%和30%。 本次交易中,王江泉所承担的业绩补偿义务与其所获得的对价总额总体上是 较为接近的,其业绩补偿方式与其所获得的对价方式结构上是一致的。王江泉承 诺本次交易所取得的股票36个月内将不进行转让,并且在限售期届满后届时其 名下尚持有的本次交易所取得的股票将继续锁定比例不低于30%,直至其补偿义 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上述股份锁定安排为本次股份补偿方式实施提供了良好的保 障。此外,根据对王江泉进行的访谈,其个人长期以来通过工作和经营华卫药业 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具有良好的个人财务状况,加之本次交易所取得的现金 对价,其具有与现金补偿义务相匹配的偿付能力。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与王江泉所签署《业绩承诺与补偿协 议之补充协议》关于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具有合理性,能够保证出现预测利润高 于承诺金额情形时业绩承诺与补偿方案得到合理调整;王江泉作为华卫药业唯一 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具有合理性,其承诺本次交易取得的股票自上市日起36个 月内不转让且36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将保证不低于30%股票继续锁定的安排与其 承担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期间是基本匹配的;基于王江泉本次交易所取得的对价 及其自身的资金积累,并通过上述股份锁定安排,其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能够 合理保证股份补偿和现金补偿得到实施。 【补充披露情况】 上述相关内容已在《预案(修订稿)》“重大事项提示”之“四、业绩承诺 与补偿”之“(二)利润补偿”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问题7、重组预案显示,葛德州作为业绩补偿义务人,承诺德昌药业2016 年、2017年和2018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520 万元、3,950万元、4,420万元。截至目前德昌药业评估报表及盈利预测尚未完成,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若最终盈利预测结果大于承诺金额,关于调整业绩承诺及补 偿方案的后续安排;葛德州所持有的德昌药业股份不足100%,请你公司补充披 露上述安排的合理性;承诺补偿采取股份补偿及现金补偿结合的方式,请你公 司补充披露葛德州是否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将采取何种措施确保补偿方案实 施;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情况说明】 一、业绩承诺及补偿方案调整的后续安排 2016年8月8日,上市公司与葛德州签署了《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之补充协 议》,在原有内容的基础上就业绩承诺及补偿方案调整等事项做出了进一步的安 排:(1)如果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德昌药业正式 《评估报告》中披露的业绩承诺期内对应年度预测净利润高于《业绩承诺与补偿 协议》承诺净利润,则最终承诺的净利润应以预测净利润为准;(2)如果经具 有证券、期货业务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正式《评估报告》中披露的德昌药 业评估值低于预估值,双方按照约定重新确定交易价格后,葛德州最终承诺的业 绩补偿期内各年度净利润将不低于《评估报告》中披露的净利润;(3)届时由 双方签署《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最终确定葛德州承诺的德昌药业 净利润金额,补偿方案按照双方于2016年7月6日签署的《业绩承诺与补偿协 议》约定的补偿方案执行。 二、葛德州作为德昌药业唯一业绩承诺方的原因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德昌药业70%股权的交易对手方为葛德州和 孙伟,其中葛德州持有德昌药业80%股权,孙伟持有德昌药业20%股权。 葛德州作为德昌药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德昌药业80%股权,对德 昌药业具有绝对的控制能力,同时,葛德州作为德昌药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一直 以来致力于德昌药业的经营和管理,在本次交易完成以后葛德州仍持有德昌药业 24%的股份并将参与德昌药业的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和实际的经营管理,对德昌药 业的之后经营和发展仍具有重要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与葛德州在《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中的约定,葛德州将以本 次交易中从上市公司获得的全部股份进行业绩承诺及承担补偿义务,参与业绩承 诺及承担补偿义务的对价比例占上市公司购买德昌药业70%股权所支付对价的 80%,覆盖比例较高,葛德州作为业绩补偿义务人,其获得的本次交易对价足以 保障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实现净利润低于累积承诺净利润80%以及资 产减值达80%情况下的补偿支付。德昌药业是一家持续经营二十余年的老牌中药 饮片生产企业,德昌药业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中药饮片的生产和销售,近年来, 国家持续加大了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并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中药饮片行业发 展的产业政策,而且,随着人们财富的增长以及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健康养生的 观念深入人心,直接相关的中药饮片市场需求更加旺盛,德昌药业具有较好的发 展前景预期,因此在不出现极端情况、德昌药业保持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参与业 绩承诺的对价足以保障补偿方案的实施。 综上,葛德州作为德昌药业唯一业绩承诺义务人进行业绩承诺具有合理性, 能够保障业绩补偿方案的实施。 三、股份补偿和现金补偿结合方式下葛德州的履约能力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德昌药70%股权中,葛德州所持有德昌药业 56%股权所需对价全部以股份方式支付。补偿期间内,当触发利润补偿条件时, 葛德州将以其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包括因该股份所取得的资本公积转 增、送股等新增的股份)优先对公司进行补偿。 葛德州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公司股份在上市后的36个月内将不能进行转让, 并且在限售期届满后届时其名下尚持有的本次交易所取得的股票将继续锁定比 例不低于30%,直至其补偿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上述股票锁定安排为葛德州以 股份履行补偿义务提供了良好的保障。此外,根据对葛德州进行的访谈,其个人 长期以来通过经营德昌药业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实力个人财务状况良好,其具有一 旦出现股份偿付不足而需以现金补偿的相应现金偿付能力。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与葛德州所签署《业绩承诺与补偿协 议之补充协议》关于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具有合理性,能够保证出现预测利润高 于承诺金额情形时业绩承诺与补偿方案得到合理调整;葛德州作为德昌药业唯一 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具有合理性,基于葛德州本次交易所取得的对价、股份锁定 安排及其自身的资金积累,其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能够合理保证补偿义务得到 实施。 【补充披露情况】 上述相关内容已在《预案(修订稿)》“重大事项提示”之“四、业绩承 诺与补偿”之“(二)利润补偿”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问题8、重组预案显示,利润补偿期届满时将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 果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大于利润补偿期间累计已补偿金额,则补偿义务人应另 行对公司进行补偿。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补偿事项的具体安排,包括但不限 于出具减值报告的时间、确定补偿金额的时间、补偿款支付安排、针对该部分 补偿是否采取其他履约保障措施。 回复: 【情况说明】 一、减值补偿事项的具体安排 2016年8月8日,上市公司分别与王江泉、葛德州签署了《业绩承诺与补偿 协议之补充协议》,在原有内容的基础上就减值报告出具的时间、补偿金额的确 定、补偿款的支付等事项做出了进一步的安排,具体相关补偿安排如下表所示: 标的 交易 序号 补充协议 公司 对方 (1)上市公司将不晚于2020年6月15日聘请经双方认可的具有 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华卫药业进行减值测试并出 具《减值测试报告》; 华卫 (2)若华卫药业期末减值额大于利润补偿期间累计已补偿金额, 1 王江泉 药业 双方将于《减值测试报告》出具之日起2日内,按照《业绩承诺与 补偿协议》相应条款计算并确定应补偿金额; (3)确定应补偿金额之日起3日内,双方按照《业绩承诺与补偿 协议》中的约定进行股份及现金补偿。 (1)上市公司将不晚于2019年6月15日聘请经双方认可的具有 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德昌药业进行减值测试并出 具《减值测试报告》; 德昌 (2)若德昌药业期末减值额大于利润补偿期间累计已补偿金额, 2 葛德州 药业 双方将于《减值测试报告》出具之日起2日内,按照《业绩承诺与 补偿协议》相应条款计算并确定应补偿金额; (3)确定应补偿金额之日起3日内,双方按照《业绩承诺与补偿 协议》中的约定进行股份及现金补偿。 二、减值补偿的履约保障措施 除《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及《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中对于减 值补偿做出的具体安排外,为保障利润承诺补偿的可执行性,王江泉和葛德州承 诺在取得的欣龙控股股份自上市后36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届时其名下尚持有的本 次交易所取得的股票将继续锁定比例不低于30%,直至其补偿义务已全部履行完 毕。上述持续锁定一定比例股票的措施能够使得减值补偿得到良好的履约保障。 【补充披露情况】 上述相关内容已在《预案(修订稿)》“重大事项提示”之“四、业绩承诺 与补偿”之“(三)减值补偿”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问题9、重组预案显示,华卫药业从成立以来发生了多次股权转让和增资交 易,且交易价格与本次重组评估、作价存在较大差异。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交易 标的历次股权转让和增资交易的背景、作价依据以及与本次交易预估值的比较 说明、披露历次估值作价差别较大的原因和合理性;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 明确意见。此外,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华卫药业历次增资是否实缴、是否不存在 出资瑕疵;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情况说明】 一、历次股权转让和增资交易的背景、作价依据以及与本次交易预估值的 比较说明、历次估值作价差别较大的原因和合理性 (一)历次股权转让和增资交易的相关说明 经查阅华卫药业工商登记资料并访谈华卫药业实际控制人、股东及历次转让、增资交易相关人员,华卫药业自设立以来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的背景、作价依据、 估值以及历次估值作价差别较大的原因如下表所列示: 历次估值作价差 序 时间 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背景 作价依据 估值 别较大的原因和 号 合理性 王江泉时任华卫药业总经 理。股东中辐院为进行股 中辐院向王江泉转让 权激励,以注册资本作价 5%的股权 向具体参与经营管理的王 江泉转让了5%的股权。 2000年2 注册资本 1 习先进当时担任华卫药业 300万元 管理层股权激励 月 作价 副总经理。股东王铁力为 王铁力向习先进转让 进行股权激励,以注册资 5%的股权 本作价向具体参与华卫药 业经营的管理层之一习先 进转让了5%的股权。 公司为了扩大经营,原股 2005年 华卫药业增加注册资 注册资本 2 东等比例向华卫药业增 600万元 原股东增资 12月 本至600万元 作价 资。 华卫药业异地新建生产和 本次转让采用资 办公基地需要较大投入, 依据评估 产基础法评估,北 2012年5 中辐院向王江泉转让 中辐院主管单位中国核工 值,交易6,521.74 3 京产权交易所 月 其持有的46%股权 业集团公司从加强主业角 双方协商万元万元 “招、拍、挂”方 度出发,认为中辐院财务 定价 式转让股权。 状况不适合继续加大投 资,同意中辐院转让所持 华卫药业全部股权。 华卫药业的注册资本 公司为了满足招标方需 本次增资系华卫 由600万元增加到 求,扩大生产经营,经公 药业控股股东增 2012年7 注册资本 4 5,000万元,新增4,400 司全体股东协商,控股股 5,000万元 加对公司的投资, 月 作价 万元由股东王江泉认 东王江泉向华卫药业增 以满足生产经营 缴 资。 之需。 王铁力所持5.28%的股 本次股权转让系 权转让给范冰 股东基于对华卫 王铁力、习先进有意退出 2012年9 注册资本 药业经营发展前 5 对华卫药业的投资,范冰 5,000万元 月 习先进所持0.6%的股 作价 景的判断,转让价 有意参与投资华卫药业。 权转让给范冰 格系各方协商的 结果。 引进红日药业,系 华卫药业拟与红日药业达 华卫药业有意委 红日药业认缴公司新 成战略合作,由红日药业 托红日药业负责 增注册资本118万元,负责华卫药业的整体销售 整体销售工作,从 占公司2%的股权比例 工作。 而实现整体战略 布局。 100%股 王波向华卫药业 2014年4 王波认缴新增注册资 王波看好华卫药业与红日 权对应 6 8,260万元 借款5,000万元, 月 本530万元,占公司9% 药业的合作,认可华卫药 8,260万 以支持华卫药业 的股权比例 业的未来发展 元的估值 发展。 梁晓敏与红日药业、王波 梁晓敏认缴新增注册 熟识,基于对王波和红日 梁晓敏与红日药 资本235万元,占公司 药业投资能力的信任,跟 业、王波熟识,投 4%的股权比例 随红日药业、王波共同向 资额比例较小。 华卫药业增资。 华卫药业与红日药业对产 品定位不同,红日药业只 有注射液的销售渠道,没 红日药业向王江泉转 有口服液的销售渠道,且 让2%的股权 红日药业也不太看好口服 按照增资时的估 液未来的市场。因为理念 100%股 值,由华卫药业控 的不同,后续的合作并没 2016年1 权对应 股股东王江泉受 7 有达到双方的预期。 8,260万元 月 8,260万 让红日药业、王 因为红日药业退出,王波 王波向王江泉转让9% 元的估值 波、梁晓敏所持华 认为公司未来发展存有不 的股权 卫药业的股权 确定性。 梁晓敏仅为财务投资人, 梁晓敏向王江泉转让 对医药行业不了解,跟随 4%的股权 红日药业和王波共同退 出。 如上表所列示,华卫药业历次股权转让和增资交易发生的背景差异较大,在 不同背景下结合公平性和市场化等因素对于作价的依据实行了不同的安排,且华 卫药业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交易基于不同目的,因此,华卫药业历次交易价格 与本次重组评估、作价存在较大差异具有合理性。 (二)本次交易预估值较高的说明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华卫药业100%股权的交易中,资产评估机构 对华卫药业100%股权采用收益法及资产基础法两种方法进行估值,并以收益法 评估结果作为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评估基准日,华卫药业账面净资产值为 13,897.65万元(母公司口径,未经审计),预估值为60,826.00万元,预估值较 账面净资产增值46,928.35万元,预估值增值率约为337.67%。本次标的资产预 估值较原账面净资产值增值幅度较大主要原因是:(1)收益法是从华卫药业的 未来获利能力角度考虑的,反映了华卫药业各项资产的综合获利能力;(2)收 益法在评估过程中不仅考虑了华卫药业申报的资产,同时也考虑了如华卫药业拥 有的市场知名度和市场份额、稳定的客户资源、独特的业务技术、科学的生产经 营管理水平和优秀人力资源等对获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 上述预估值不代表标的资产的最终评估价值,本次资产转让价格将根据具有 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在此基础上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据上所述,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华卫药业100%股权交易中,华卫 药业100%股权预估值较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交易中的估值有巨大差异,主要是 本次属控股权收购,并且在采用收益法的情况下,估值是基于华卫药业未来的获 利能力来考虑,且考虑了资产之外对获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多项因素,而之前 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主要是基于股权激励、战略合作等背景,大部分属少数股东 权益转让,并且华卫药业在当时背景下尚未形成目前的规模和盈利能力,其估值 主要采用注册资本作价或者协议作价。因此,本次预估值与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 的估值存在巨大差异具有合理性。 二、华卫药业历次增资实缴及不存在出资瑕疵的说明 经过对华卫药业历次增资过程中股东出资的银行凭证、验资报告及工商登记 资料等进行核查,华卫药业注册资本已实际缴纳,不存在出资瑕疵的情况。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华卫药业历次股权转让和增资交易发生的背景 差异较大,在不同背景下结合公平性和市场化等因素对于作价的依据实行了不同 的安排,且华卫药业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交易基于不同目的,因此,华卫药业 历次交易价格与本次重组评估、作价存在较大差异具有合理性;华卫药业历次增 资均实缴,不存在出资瑕疵。 【补充披露情况】 上述内容已在《预案(修订稿)》之“第五章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之“一、 华卫药业基本情况”之“(二)历史沿革”和“(十三)华卫药业预估值及初步 作价”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问题10、重组预案显示,德昌药业从成立以来发生了多次通过非货币出资 的增资交易,由于股东不能完全提供出资前有关非货币资产的权属凭证,且存 在股东以德昌有限土地使用权出资、部分非货币出资未进行评估等瑕疵,2015 年6月8日,德昌药业股东葛德州、孙伟、郑保勤、郑敏分别向公司支付现金 320万、147万、10万、50万用于弥补原出资瑕疵。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现金 补偿金额的计算依据、上述出资补偿是否充分、出资补偿支付后公司是否仍存 在出资瑕疵、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独立财务顾 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情况说明】 一、现金补偿金额的计算依据、出资补偿充分的说明 (一)现金补偿的计算依据 德昌药业自成立以来至今,股东共有三次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情形: 单位:万元 1994年3月第一 2004年6月第二 2004年11月第三 股东 非货币出资总额 次非货币出资额 次非货币出资额 次非货币出资额 葛德州 25.00 44.00 527.00 1994年3月第一次非货币出资及2004年6月第二次非货币出资存在未进行 评估等瑕疵,2004年11月第三次非货币出资存在股东不能完全提供出资前有关 非货币资产的权属凭证。 (二)现金补偿出资瑕疵 为了进一步夯实德昌有限注册资本,更好地保护德昌有限投资者和债权人利 益,2015年6月8日,德昌有限股东会审议同意由股东葛德州、孙伟、郑保勤、 郑敏分别向德昌有限支付现金320.00万元、147.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 对上述出资瑕疵予以弥补。 同日,安徽安泰普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安泰普信验字[2015]第094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5年6月8日止德昌有限已收到股东用于补足出 资的款项共527.00万元。 二、出资补偿支付后德昌药业不存在出资瑕疵及合规性说明 根据《重组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 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在德昌药业设立及增资过程中存在股东用于出资的部分非货币出资未进行 评估、股东不能完全提供出资前有关非货币资产的权属凭证等瑕疵,但德昌药业 在有限公司阶段出资义务人葛德州、郑保勤、孙伟、郑敏已履行了对德昌有限历 次所有非货币出资的现金出资补足义务并进行了相应的验资,对股东出资行为进 行了规范,上述现金出资补足后德昌药业不再存在出资瑕疵,相关资产权属清晰, 不存在资产过户或者转移的法律障碍,因此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四) 项的规定。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德昌药业历史上的非货币资产出资瑕疵已经通 过现金补足的方式得到充分补足,补足金额的计算依据合理可靠,出资补偿支付 后德昌药业不再存在出资瑕疵,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相关规 定。 经核查,律师认为:德昌药业历史上的非货币资产出资瑕疵已经通过现金补 足的方式得到充分补足,补足金额的计算依据合理可靠,出资补偿支付后德昌药 业不再存在出资瑕疵,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补充披露情况】 上述相关内容已在《预案(修订稿)》“第五章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之、 “二、德昌药业基本情况”之“(二)历史沿革”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问题11、重组预案显示,德昌药业历史上存在三次股权代持情况,2008年 1月代持方聂桥行政村将其所持德昌有限20.00%的股权转让给葛德州的实质系 代持还原,因此该次转让时并未对有关农村集体股权进行评估,葛德州作为实 际股东亦未支付对价。为避免纠纷,2015年7月,实际股东葛德州出具了《说 明与承诺书》。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以下事项:(1)代持关系产生原因、是否存 在被代持人身份不合法而不能直接持股的情况、是否影响相关股权转让决议及 审批效力;(2)代持情况是否已全部披露、解除代持关系是否彻底、是否存在 经济纠纷或法律风险以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 明确意见;(3)请葛德州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 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4号指 引》”)的要求出具承诺函。 回复: 【情况说明】 一、代持关系产生原因、不存在被代持人身份不合法而不能直接持股的情 况、代持不影响相关股权转让决议及审批效力情况的说明 (一)张杰民、陈莉代葛德州持有德昌有限设立时20万元出资 根据对葛德州、张杰民、陈莉三人进行的访谈,德昌有限于1994年4月5 日成立时,由于当时有效的《公司法》并不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葛德州商请 朋友张杰民、陈莉代葛德州出资20万元。 张杰民、陈莉代葛德州将所持有德昌有限股权已于2002年10月转让给聂桥 行政村,代持关系已解除。葛德州与张杰民、陈莉之间并无任何有关德昌药业股 权的纠纷或争议。张杰民、陈莉代葛德州持有德昌有限股权的行为,不存在被代 持人身份不合法而不能直接持股的情况,亦不存在影响相关股权转让决议及审批 效力的情形以及经济纠纷或法律风险,对本次交易没有影响。 (二)聂桥行政村代为受让20万元出资额,并分两次代为增资190万元 根据安徽省民政厅于2000年6月20日出具的《关于2000年第一批新办社 会福利企业的批复》(民生函[),德昌有限获批为社会福利企业,并 于同日领取编号为“3417042”的《社会福利企业***》。 但是,根据当时有效的《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股份制福利企业能否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皖国税函[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 定,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是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因 此,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举办的私营、股份制等福利企业, 不得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02年10月,德昌有限与聂桥行政村经友好协商,决定:德昌有限根据业 务发展需要逐步安排聂桥村全部残疾人就业并优先招聘聂桥村村民就业,聂桥村 为葛德州代持德昌有限股权。上述合作意向分别经德昌有限股东会和聂桥村村民 委员会审议通过,聂桥行政村代为受让张杰民、陈莉合计持有的德昌有限20万 元的出资额。聂桥行政村代为受让德昌有限20万元的出资额后,德昌有限成为 村集体组织控股企业,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经访谈相关人士和查阅资料,为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经各方协商,聂桥行 政村分别于2004年6月、2004年11月代葛德州向德昌有限增资90万元、100 万元。 2007年12月经德昌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聂桥行政村向葛德州转让200万 元出资额,向赵广军转让5万元出资额,向李强转让5万元出资额。经访谈葛德 州、聂桥行政村村长吴学瑞、聂桥行政村原村委会计聂连峰、赵广军、李强等, 聂桥行政村前述股权转让行为实质是将代葛德州所持股权还原至葛德州,并分别 向赵广军、李强转让5万元出资引入新的股东。前述股权转让完成后,聂桥行政 村与葛德州之间的代持关系解除。 2015年7月17日,聂桥行政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确认了以下事实: (1)聂桥行政村2002年10月受让陈莉、张杰民各10万元出资,成为德昌 药业股东,但并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 (2)2002年10月至2007年12月聂桥村作为德昌药业股东期间,数次货币 出资均为葛德州代出,本村并未实际出资,相关股权转让收益也均由葛德州享有; (3)聂桥村作为德昌有限股东期间数次非货币出资均未投入任何实物或土 地使用权; (4)聂桥村与德昌药业现任及曾经的股东不存在任何股权纠纷,也不会向 德昌药业或其历任股东主张任何权利。 2015年12月22日,主管乡镇企业的行政机关亳州市谯城区经信委出具了《关 于对安徽德昌药业饮片有限公司历史沿革问题的回复(函)》,确认: (1)聂桥行政村自2002年10月至2007年12月成为德昌药业股东期间, 数次货币出资均为葛德州代为出资,聂桥行政村并未实际出资; (2)2007年12月,聂桥行政村转让所持德昌有限全部股权合法有效; (3)德昌药业历次出资均为个人出资,不存在集体出资,聂桥行政村与德 昌药业或现有及曾经的股东不存在任何股权纠纷。 同时,由于聂桥行政村代葛德州持股期间,德昌药业依据当时规定享受了福 利企业税收优惠,为避免相关税务部门要求返还上述期间享受的税收优惠给上市 公司带来的损失,葛德州出具了《税收优惠事宜承诺书》,承诺: “如果有关税务部门要求德昌药业返还2002年10月至2007年12月聂桥行 政村代持期间已享受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及相关其他费用,则本人将在上述事宜 发生之日起五日内无条件以现金方式全额代德昌药业向税务部门返还相应税收 优惠及相关其他费用。” 综上,葛德州委托聂桥行政村持有德昌有限股权,是双方基于友好互惠原则 达成的一致行为,不属于被代持人身份不合法而不能直接持股的情形。双方之间 的代持关系已经解除,聂桥行政村曾经代葛德州持有德昌有限股权的情形不存在 影响相关股权转让决议及审批效力的情形,亦不存在经济纠纷或法律风险,对本 次交易没有影响。同时葛德州对代持行为可能引起的税收优惠返回事宜进行了兜 底性承诺,能够有效保护上市公司的利益。 二、代持情况已全部披露,解除代持关系彻底,不存在经济纠纷或法律风 险以及对本次交易造成影响 经对德昌药业现有股东葛德州、孙伟及曾经的股东郑敏、郑保勤、周春友、 赵广军、李强、马德峰、聂其田、吕民修进行的访谈,确认德昌药业自设立以来 至今仅存在上述代持情形,已经全部披露,相关代持关系已彻底解除,不存在经 济纠纷或法律风险,本次交易不会受到影响。 三、葛德州已按照《4号指引》的要求出具承诺函 葛德州已出具《关于股权清晰的承诺函》,承诺: “本人目前持有德昌药业,系本人以自有资金真实出资所形成,不存在通过 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协议安排代本人持有德昌药业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 本人代他人持有德昌药业股份的情形。 如因上述承诺不真实而与第三方发生纠纷的,由本人负责与第三方进行沟通 解决,若未能妥善解决给上市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的,本人应于
欣龙控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证券代码:000955 证券简称:欣龙控股 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摘要 拟购买资产交易对方 通讯地址 王江泉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 102 号 范冰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桃园北路 193 号 葛德州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药都大道 2018 号 孙伟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药都大道 2018 号 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 通讯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 2 号珠江广场帝豪大厦 21 层 海南永昌和投资有限公司 A、B 座 深圳蓝星金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梅华路梅林多丽工业区 1 栋 1 楼 1109 国傲远辉(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 1 号院 21 号楼 6 限公司 层 1 单元 601 独立财务顾问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核准。审批机关对本次交易相关 事项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 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请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认真阅读有关本次交易的全部信息披露文件,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一、一般术语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欣龙控股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王江泉、范冰 本次交易 指 所持有的华卫药业 100%股权以及葛德州、孙伟所持有的德 昌药业的 7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欣龙控股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王江泉、范冰 本次重组、本次重 所持有的华卫药业 100%股权以及葛德州、孙伟所持有的德 指 大资产重组 昌药业的 70%股权,同时向海南永昌和、蓝星金石及国傲 远辉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欣龙控股、本 指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公司 华卫药业 指 山西华卫药业有限公司 德昌药业 指 安徽德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太原华卫 指 太原华卫药业有限公司,华卫药业的前身 德昌药业前身,亳州市德昌药业有限公司、安徽德昌药业 德昌有限 指 饮片有限公司 海南永昌和 指 海南永昌和投资有限公司 海南筑华 指 海南筑华科工贸有限公司 蓝星金石 指 深圳蓝星金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国傲远辉 指 国傲远辉(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辐院 指 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裕民华卫 指 裕民县华卫红花科技有限公司 红日药业 指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红日康仁堂 指 天津红日康仁堂药品销售有限公司 金弘中药 指 安国市金弘中药材有限公司 王江泉、范冰、葛德州、孙伟、海南永昌和、蓝星金石、 交易对方 指 国傲远辉 标的资产 指 华卫药业 100%股权、德昌药业 70%股权 4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标的公司 指 山西华卫药业有限公司、安徽德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补偿义务人 指 王江泉、葛德州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财达证券股份有限 独立财务顾问 指 公司 申万宏源 指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财达证券 指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锦天城律师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大华会计师 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现已更名 中审华寅五洲 指 为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 中瑞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国融兴华资产 指 资产评估机构 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中瑞国际 指 中瑞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 国融兴华 指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财达欣龙 1 号 指 财达证券-工商银行-财达欣龙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紫光通信 指 北京紫光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一期员工持股 指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6 年 9 月 8 日发布的经证监会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重大 《重组办法》 指 资产重组办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暂行规定》 指 管的暂行规定》 《发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 《实施细则》 指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财务顾问业务指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 《规范通知》 指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 《若干问题的规定》 指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4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准则第 26 号》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5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附条件生效的欣龙控股与华卫药业之王江泉、范冰,德昌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指 药业之葛德州、孙伟签署的《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买资产协议》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附条件生效的欣龙控股与华卫药业之王江泉、德昌药业之 《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 指 葛德州签署的《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 重组上市、借壳上市 指 《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 评估基准日 指 2016 年 5 月 31 日 定价基准日、董事 欣龙控股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 指 会决议公告日 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报告期/两年一期 指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 1-5 月 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 指 欣龙控股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交割日 指 本次交易对方将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之日 元、万元、亿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为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二、专业术语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 年版),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 国家医保目录 指 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 准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 (2009 版),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已全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指 部列入国家医保目录的甲类药品统筹地区对于甲类药品,要按 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给付 GMP 指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以中草药为原料,经制剂加工制成各种不同剂型的中药制品, 中成药 指 包括丸、散、膏、丹各种剂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版)一部对中药饮片的定 中药饮片 指 义,“饮片是指经过加工炮制的中药材,可直接用于调配或制 6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剂”。 普通饮片 指 主要用于除口服饮片的其他类饮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的 28 种毒性中药材,经过炮制而成的 毒性饮片 指 中药饮片。 在普通饮片的基础上,精选出选材优质的产品,经过多道人工 精制饮片 指 筛选程序,加工出片片匀称、色泽鲜亮的饮片。 口服饮片 指 可以直接口服或用于创伤面的饮片。 超临界二氧化碳萃取分离过程的原理是利用超临界二氧化碳 对某些特殊天然产物具有特殊溶解作用,利用超临界二氧化碳 二氧化碳超临界萃取 指 的溶解能力与其密度的关系,即利用压力和温度对超临界二氧 化碳溶解能力的影响而进行的。 处方药 指 必须凭医生处方购买,并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药品 非处方药、 由专家遴选的经过长期临床实践后认为患者可以自行购买、使 指 OTC 用并能保证安全的药品 药物剂型的简称,是为适应治疗或预防的需要而制备的药物应 剂型 指 用形式 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的注册申请称为新药注册申 新药 指 请,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 药品,亦属新药范畴,获得新药注册的药品称为新药。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合乎相 药品认证 指 应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相应认 证***的过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 药品注册 指 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 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采用适宜的溶剂,将药材中的有效成分溶出,使之脱离药材组 中药提取 指 织以达到分离、纯化所采取的技术方法称为中药的提取技术 依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经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 评审,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现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中药保护品种 指 理局批准)保护的中国境内生产制造的中药品种,在保护期内 限于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的企业生产,擅自仿制中药 保护品种的,以生产假药依法论处 英文名称“Quality Assurance”,指质量保证工程师,iso9000 质量保证人(QA) 指 管理体系将其定义为质量管理的一部分,致力于提供质量要求 会得到满足的信任 英文名称“Quality Control”,指品质管理工程师,iso9000 管 质量控制人(QC) 指 理体系将其定义为质量管理的一部分,致力于满足质量要求 空气洁净程度,以空气中所含污染物质(尘粒、微生物)的大 洁净度 指 小数量表示。新版 GMP 对药品生产洁净室(区)的空气洁净 度要求主要分为 A、B、C、D、四个等级。 A 级洁净区 指 高风险操作区,需配备层流系统均匀送风,风速为 0.36-0.54 7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米/秒,属于最高级别洁净区 B 级洁净区 指 指无菌配置和灌装等高风险操作 A 级区所处背景区域 C 级和 D 级 指 指生产无菌药品过程中重要程度较低的洁净操作区 多个医疗机构通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组织,以招投标的形式购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指 进所需药品的采购方式 制药企业以学术推广会议或学术研讨会等形式,向医生宣传药 品的特点、优点以及最新基础理论和临床疗效研究成果,并通 学术推广 指 过医生向患者宣传,使患者对药品产生有效需求,实现药品的 销售 原料药 指 药物活性成份,具有药理活性可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物质 《中国药典》、国家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典 《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7 号文 指 [2015]7 号) 《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70 号文 指 (国卫药政发 [2015]70 号) 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数据汇总数存在尾差情况,系数据计算时 四舍五入造成。 8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报告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包括两部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 金。 本次交易欣龙控股拟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王江泉、范冰 合计持有的华卫药业 100%股权及葛德州、孙伟合计持有的德昌药业 70%股权, 并募集配套资金。 为了提高本次交易的整合绩效,根据中国证监会《重组办法》、《发行管理 办法》的相应规定,欣龙控股拟向海南永昌和、蓝星金石及国傲远辉等 3 名特定 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预计不超过 88,136,034 股, 募集资金总金额预计不超过 60,902.00 万元,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超过本次交易 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 10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扣除本次交 易相关费用后的净额用于支付本次交易中的现金对价及标的公司的募投项目建 设。 欣龙控股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 为前提,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如果出现募集配套资金未能实施或融资金额低于预期的情形,对于支付本次交易 现金对价的不足部分,公司将自筹解决。 二、发行股份情况 (一)发行价格 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本次交易对价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的方式支付。定价基准日为公司首次审 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即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股份价格 9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为 6.91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定价基准日至股票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另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则对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首次审议本次交易 的董事会(即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股份价格为 6.91 元/ 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定价基准日至股票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另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则对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二)发行数量 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本次用于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为 88,498,551 股,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股份支付 现金支付 序 交易 交易 拟出让股 交易对价 股数 号 标的 对方 权比例 金额 金额 (万股) 华卫药 王江泉 95% 57,000.00 39,900.00 5,774..00 1 业 100% 股权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预计不超过 88,136,034 股,具体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认购数量(万股) 认购金额(万元) 1 海南永昌和 6,413..00 2 蓝星金石 1,200..00 3 国傲远辉 1,200.0000 8,292.00 合计 8,813..00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上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则将对发行数量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 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三、本次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锁定期 序号 交易标的 交易对方 股份锁定承诺 (1)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公司股份在上市后的36个月内 不进行转让,但根据《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约定上 市公司向其回购股份等用于利润补偿用途的除外; (2)为保障利润承诺补偿的可执行性,同意在上述36 王江泉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届时其名下尚持有的本次交易所取 得的股票将继续锁定比例不低于30%,直至其补偿义务 1 华卫药业 已全部履行完毕; (3)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公司股份由于送股、转增股本 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安排。 (1)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公司股份在上市后的12个月内 不进行转让; 范冰 (2)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公司股份由于送股、转增股本 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安排。 (1)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公司股份在上市后的36个月内 不进行转让,但根据《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约定上 市公司向其回购股份等用于利润补偿用途的除外; (2)为保障利润承诺补偿的可执行性,同意在上述36 2 德昌药业 葛德州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届时其名下尚持有的本次交易所取 得的股票将继续锁定比例不低于30%,直至其补偿义务 已全部履行完毕; (3)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公司股份由于送股、转增股 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安排。 11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1)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公司股份在上市后的36个月内 不进行转让; 孙伟 (2)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公司股份由于送股、转增股 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安排。 (二)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之锁定期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方海南永昌和、蓝星金石和国傲远辉承诺 其认购的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上市 公司股份由于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安排。 四、业绩承诺及补偿 公司与本次交易对方华卫药业之王江泉及德昌药业之葛德州分别签署了《业 绩承诺与补偿协议》。 (一)业绩承诺 王江泉作为业绩补偿义务人,承诺华卫药业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2,800 万元、5,500 万元、8,000 万元和 10,000 万元; 葛德州作为业绩补偿义务人,承诺德昌药业 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经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3,520 万元、3,950 万元、4,420 万元。如本次交易的实施完毕时间延后,则业绩承诺期间随之顺延,总业绩承诺 期为三个会计年度(首个会计年度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日所在之会计年度)。 根据上市公司与华卫药业之王江泉、德昌药业之葛德州签署的《业绩承诺 与补偿协议》及中瑞国际、国融兴华出具的《评估报告》,业绩承诺期内标的 公司的预测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和补偿义务人的承诺净利润如下所 示: 单位:万元 3,946.35 4,316.23 - 承诺净利润 3,520.00 3,950.00 4,420.00 - 由上可知业绩承诺期内华卫药业和德昌药业的补偿义务人所承诺的净利润 均高于预测净利润。 (二)利润补偿 1、触发条件 公司将在业绩承诺期的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年报审计时聘请具备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 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标的公司该年度净利润差额 将按照补偿义务人作出的承诺净利润数减去实际净利润数进行计算,并以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确定的数值为准。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 现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补偿义务人应当按该差额对公 司进行补偿(如此前年度已补偿金额大于该差额的则该年度无需补偿)。 2、利润补偿实施 (1)华卫药业之王江泉 ① 补偿方式 当触发利润补偿条件时,补偿期间内,王江泉应以其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 司股份(包括因该股份所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送股等新增的股份)及现金结合 方式对公司进行补偿。其中,各期采取股份补偿及现金补偿的金额分别占当期应 补偿总金额的 70%和 30%。具体方法如下: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 现净利润数)÷利润补偿期间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累积 已补偿金额 公式中“利润补偿期间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为补偿义务人承诺的 2016 年、 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净利润数总和,即 26,300.00 万元。补偿义务人在利 润补偿期间应逐年对公司进行补偿,各年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小于 0 时,按 0 计算, 13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② 股份补偿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70%÷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补偿义务完毕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相应调整,补偿股份数量 亦据此作相应调整。 利润补偿期内每一年度届满后,若发生需要补偿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就其回 购补偿义务人补偿股份事宜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上述股份回购议案,则上市公司将以总价人民币1元的价格回购补偿义务人应 补偿股份并注销;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上述股份回购议案,上市公司 应自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补偿义务人,补偿义务人 应在收到上述书面通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文件同意将其应补偿股份全 部无偿赠与上市公司该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在册的除补偿义务人之外的其他 股东,获赠股东按其在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扣除补偿义务人 持有的股份数量后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获赠股份。 当期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应以现金方式补偿。 ③ 现金补偿 当期应补偿现金金额=当期应补偿金额×30% 利润补偿期内每一年度届满后,若触发补偿情形的,补偿义务人应在收到上 市公司关于补偿事项的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应补偿现金划转至上市 公司账户。如果补偿义务人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现金补偿或现金补偿金额不 足,上市公司将对其强制实施股份补偿程序。 ④ 股份补偿和现金补偿结合方式下的履约能力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华卫药业 100%股权中,王江泉所持有华卫药 业 95%股权所需对价的 70%通过发行股份支付,30%通过现金支付,股份支付的 比例占整体对价的比例相对较高。补偿期间内,当触发利润补偿条件时,王江泉 14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将以其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包括因该股份所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送 股等新增的股份)及现金结合方式对公司进行补偿。其中,各期采取股份补偿及 现金补偿的金额分别占当期应补偿总金额的 70%和 30%。 本次交易中,王江泉所承担的业绩补偿义务与其所获得的对价总额总体上是 较为接近的,其业绩补偿方式与其所获得的对价方式结构上是一致的。王江泉承 诺本次交易所取得的股票 36 个月内将不进行转让,并且在限售期届满后届时其 名下尚持有的本次交易所取得的股票将继续锁定比例不低于 30%,直至其补偿义 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上述股份锁定安排为本次股份补偿方式实施提供了良好的保 障。此外,根据对王江泉进行的访谈,其个人长期以来通过工作和经营华卫药业 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具有良好的个人财务状况,加之本次交易所取得的现金 对价,其具有与现金补偿义务相匹配的偿付能力。 ⑤ 王江泉作为华卫药业唯一业绩承诺方的合理性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华卫药业 100%股权的交易对手方为王江泉和 范冰,其中王江泉持有华卫药业 95%股权,范冰持有华卫药业 5%股权。 王江泉作为华卫药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华卫药业 95%股权,对华 卫药业具有绝对的控制能力,同时,王江泉作为华卫药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一直 以来致力于华卫药业的经营和管理,在本次交易完成以后王江泉仍将参与华卫药 业的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和实际的经营管理,对华卫药业的之后经营和发展仍具有 重要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与王江泉在《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中的约定,王江泉将以本 次交易中从上市公司获得的全部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承诺及承担补偿义务,参与 业绩承诺及承担补偿义务的对价比例占上市公司购买华卫药业 100%股权所支付 对价的 95%,覆盖比率较高,理论上王江泉作为业绩补偿义务人,其获得的本次 交易对价足以保障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实现净利润低于累积承诺净利 润 95%以及资产减值达 95%情况下的补偿支付。因此,在不出现极端情况、华 卫药业保持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参与业绩承诺的对价足以保障补偿方案的实施。 另外,当补偿条件被触发后,采用现金补偿的金额占当期应补偿总金额的 30%, 补偿义务人愿意以现金补偿的比例较高,这些都显示出王江泉对于本次交易完成 15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后华卫药业长期发展的信心以及欣龙控股“大健康、大医疗”的发展战略的认同。 综上,王江泉作为华卫药业唯一业绩承诺义务人进行业绩承诺具有合理性, 能够保障业绩补偿方案的实施。 ⑥ 股份锁定期满后的履约保障措施 王江泉作为补偿义务人其利润补偿期间为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根据公司与华卫药业股东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王 江泉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王江泉通过本次交易所取得的欣龙控股股票限售期 为:(1)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公司股份在上市后的 36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但根据 《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约定上市公司向其回购股份等用于利润补偿用途的除 外;(2)为保障利润承诺补偿的可执行性,同意在上述 36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届 时其名下尚持有的本次交易所取得的股票将继续锁定比例不低于 30%,直至其补 偿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3)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公司股份由于送股、转增股本 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安排。 王江泉所承诺的 2019 年(即利润补偿期最后一年)的业绩在承诺期间的累 计承诺业绩占比为 38.02%。如上所述,王江泉承诺在 36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届时 其名下尚持有的本次交易所取得的股票将继续锁定比例不低于 30%,直至其补偿 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该继续锁定的股票比例与上述对应期间承诺业绩占比的差 异并不大。因此,如华卫药业能够保持正常运营,2019 年度不出现业绩与盈利 预测严重背离并接近亏损的极端情况下,王江泉上述股份在 36 个月限售期届满 后不低于 30%股票继续锁定的安排将能较好的与其承担的剩余业绩承诺补偿义 务相匹配。 (2)德昌药业之葛德州 ① 补偿方式 当触发利润补偿条件时,补偿期间内,葛德州应优先以其本次交易获得的上 市公司股份(包括因该股份所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分红等新增的股份)对 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② 股份补偿 16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 积实现净利润数)÷利润补偿期间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价格÷ 本次股票发行价格-累计已补偿股份数量 公式中“利润补偿期间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为补偿义务人承诺的2016年、2017 年、2018年净利润数总和,即11,890万元。补偿义务人在利润补偿期间应逐年对 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各年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小于0时,按0计算,即已经补偿的 股份不冲回。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补偿义务完毕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相应调整,补偿股份数量 亦据此作相应调整。 利润补偿期内每一年度届满后,若发生需要补偿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就其回 购补偿义务人补偿股份事宜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上述股份回购议案,则上市公司将以总价人民币1元的价格回购补偿义务人应 补偿股份并注销;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上述股份回购议案,上市公司 应自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补偿义务人,补偿义务人 应在收到上述书面通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文件同意将其应补偿股份全 部无偿赠与上市公司该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在册的除补偿义务人之外的其他 股东,获赠股东按其在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扣除补偿义务人 持有的股份数量后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获赠股份。 ③ 现金补偿 当期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应现金方式补偿。现金补偿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补偿现金金额=(当期应补偿股份总额—当期已补偿股份数)×本次 交易股票发行价格-已补偿的现金金额。 在计算任一会计年度的当年应补偿股份数或应当补偿现金数额时,若当年应 补偿股份数或应补偿金额小于 0,则按 0 取值,已经补偿的股份及金额不冲回。 ④ 股份补偿和现金补偿结合方式下的履约能力 17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德昌药业 70%股权中,葛德州所持有德昌药业 56%股权所需对价全部以股份方式支付。补偿期间内,当触发利润补偿条件时, 葛德州将以其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包括因该股份所取得的资本公积转 增、送股等新增的股份)优先对公司进行补偿。 葛德州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公司股份在上市后的 36 个月内将不能进行转让, 并且在限售期届满后届时其名下尚持有的本次交易所取得的股票将继续锁定比 例不低于 30%,直至其补偿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上述股票锁定安排为葛德州以 股份履行补偿义务提供了良好的保障。此外,根据对葛德州进行的访谈,其个人 长期以来通过经营德昌药业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实力,个人财务状况良好,其具有 一旦出现股份偿付不足而需以现金补偿的相应现金偿付能力。 ⑤ 葛德州作为德昌药业唯一业绩承诺方的合理性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德昌药业 70%股权的交易对手方为葛德州和 孙伟,其中葛德州持有德昌药业 80%股权,孙伟持有德昌药业 20%股权。 葛德州作为德昌药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德昌药业 80%股权,对德 昌药业具有绝对的控制能力,同时,葛德州作为德昌药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一直 以来致力于德昌药业的经营和管理,在本次交易完成以后葛德州仍持有德昌药业 24%的股份并将参与德昌药业的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和实际的经营管理,对德昌药 业的之后经营和发展仍具有重要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与葛德州在《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中的约定,葛德州将以本 次交易中从上市公司获得的全部股份进行业绩承诺及承担补偿义务,参与业绩承 诺及承担补偿义务的对价比例占上市公司购买德昌药业 70%股权所支付对价的 80%,覆盖比例较高,理论上葛德州作为业绩补偿义务人,其获得的本次交易对 价足以保障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实现净利润低于累积承诺净利润 80% 以及资产减值达 80%情况下的补偿支付。德昌药业是一家持续经营二十余年的老 牌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德昌药业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中药饮片的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国家持续加大了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并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中药饮 片行业发展的产业政策,而且,随着人们财富的增长以及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健 康养生的观念深入人心,直接相关的中药饮片市场需求更加旺盛,德昌药业具有 18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较好的发展前景预期,因此在不出现极端情况、德昌药业保持正常经营的情况下, 参与业绩承诺的对价足以保障补偿方案的实施。 综上,葛德州作为德昌药业唯一业绩承诺义务人进行业绩承诺具有合理性, 能够保障业绩补偿方案的实施。 (三)减值补偿 1、触发条件 (1)华卫药业之王江泉 利润补偿期间届满时,上市公司将不晚于2020年6月15日聘请经双方认可的 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华卫药业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 测试报告》,如果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利润补偿期间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价 格,则补偿义务人应另行对公司进行补偿。 (2)德昌药业之葛德州 利润补偿期间届满时,上市公司将不晚于2019年6月15日聘请经双方认可的 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德昌药业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 测试报告》,如果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利润补偿期间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价 格,则补偿义务人应另行对公司进行补偿。 2、减值补偿实施 (1)华卫药业之王江泉 若华卫药业期末减值额大于利润补偿期间累计已补偿金额,双方将于《减值 测试报告》出具之日起2日内,按照《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相应条款计算并确 定应补偿金额。 补偿方式为股份及现金相结合,其中采取股份补偿及现金补偿的金额分别占 应补偿总额的70%和30%。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补偿金额=期末标的资产减值额—利润补偿期间累计已补偿金额 应补偿股份数量=应补偿金额×70%÷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19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应补偿现金金额=应补偿金额×30% 股份与现金补偿的具体实施程序与上文利润补偿所述相同。 根据上述方法确定股份及现金应补偿金额之日起3日内,双方按照约定进行 股份及现金补偿。 (2)德昌药业之葛德州 若德昌药业期末减值额大于利润补偿期间累计已补偿金额,双方将于《减值 测试报告》出具之日起2日内,按照《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相应条款计算并确 定应补偿金额。 补偿方式为优先以股份进行补偿。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补偿股份数量=(期末标的资产减值额—利润补偿期间累计已补偿金额) ÷本次交易股票发行价格。 股份具体实施程序与上文利润补偿所述相同。经股份补偿后仍有不足的,不足部分以 现金方式补偿。 根据上述方法确定应补偿金额之日起3日内,双方按照约定进行股份及现金 补偿。 (四)超额业绩奖励 公司与葛德州在双方签署的《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中就超额业绩奖励作出 如下约定: 业绩承诺期限届满后,若德昌药业经审计核定的累积实现净利润数高于累积 承诺净利润数,且在由上市公司聘请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对取得的德昌药业股权进行减值测试,若确认未发生资产减值的,则将德昌药 业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超出累积承诺净利润数部分的20%作为对德昌药业管理层 和其他核心经营人员的奖励,但奖励额不得超过本次交易额(即人民币23,152.50 万元)的20%。 德昌药业董事会应该在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补 20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偿期最后一个会计年度实现净利润数出具专项意见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确定该 项奖励的分配对象并制定具体的分配方案。前述奖励分配方案经德昌药业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实施。 (五)过渡期损益安排 自审计(评估)基准日起至交割日止,标的公司实现的全部收益由上市公司 与交易对方各方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标的公司出现的亏损则由交易对方以现金 方式补偿亏损。具体操作是在标的资产完成交割后的三十日内,将由各方同认可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自审计(评估)基准日至 交割日期间的损益审计确认,并以标的资产交割日上一个月的最后一天作为审计 基准日。若标的资产发生亏损,则交易对方应在上述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十五日 内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全额补足。 五、交易标的估值及定价 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为2016年5月31日,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 法分别对标的资产进行预评估,并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评估基准 日,华卫药业100%股权评估值为60,331.00万元,较华卫药业评估基准日母公司 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13,964.66万元增值46,366.34万元,增值率为332.03%;评估 基准日,德昌药业70%股权评估值为23,551.67万元,较德昌药业评估基准日经审 计的账面净资产70%份额9,151.08万元增值14,400.59万元,增值率为157.37%。 在参考评估值的基础上,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公司收购华卫药业100%股 权的交易对价最终确定为60,000.00万元;公司收购德昌药业70%股权的交易对价 最终确定为23,152.50万元。 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根据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及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以本次交易(包括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中所发行股份的价格 6.91 元/股计算,本 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21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后 (截至 2016 年 10 月 31 日) (不含配套融资) 日发布的 22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规定剔 除海南永昌和拟认购的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后,海南筑华仍持有公司 13.84% 股权,王江泉、范冰合计持有公司 9.34%股权,葛德州、孙伟合计持有公司 4.26% 股权。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海南筑华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张哲军仍为公司实 际控制人,公司控股权未发生变化。 同时,以发行股份上限 176,634,585 股计算(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募集 配套资金),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总股本将由 538,395,000 股增加至 715,029,585 股,社会公众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将不低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 总股本的 10%,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的股票上市条件。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大华核字[ 号备考审阅报告,不考虑募集 配套资金的因素,本次交易完成前后欣龙控股主要财务数据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2016 年 5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根据上表所列数据,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每股收益 23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等指标均将得到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进一步增强。 七、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借壳 上市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欣龙控股经审计的 2015年年度财务报告和华卫药业、德昌药业经审计 的近两年一期的财务报表以及交易金额,本次交易相关指标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 准,具体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2015 年末/年 2015 年末/年 2015 年末/年 标的资 项目 占比(%) 度 欣龙控股 度 华卫药业 度德昌药业 产合计 资产总额及交 109,172.84 60,000.00 23,152.50 净资产额(成交额与账面值较高者)及营业收入均超过上市公司相应指标的50%。 根据《重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同时由于本次交 易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根据《重组办法》第四十七条的 规定,本次交易应当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王江泉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上市规则》规定,因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 议或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上市公司关联方的情形的,视为 上市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完成后,王江泉将持有上市公司8.08%股份,成为持 股5%以上的股东,从而视同公司关联方。 同时,在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方海南永昌 和为本次交易前公司控股股东海南筑华的控股股东。 24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经回避表决,由非关联 董事表决通过;在报经股东大会审议时,海南筑华将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事项予 以回避表决。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根据《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重组上市指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 日起 60 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导致上市公 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 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100%以 上;(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控制权发生变更 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 (三)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的净利润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四) 购买的资产净额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 告资产净额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五)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 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六)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一) 至第(五)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七)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1、本次交易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根据《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该条所称控制权,按照《收购管理办法》 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认定。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支配 公司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视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 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 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 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 25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交易对手方及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相互之间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情况说明 ① 交易对方及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基本情况 A、购买资产交易对方 本次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自然人王江泉、范冰、葛德州和孙伟。其中,王 江泉、范冰为标的公司华卫药业股东,分别持有其 95%和 5%股权;葛德州、孙 伟为标的公司德昌药业股东,分别持有其 80%和 20%股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卫药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董事:王江泉(兼总经理)、范冰、张建喜 监事:刘永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德昌药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董事:葛德州(兼总经理)、孙伟(兼副总经理)、葛晓丽(兼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葛强、毛黎明(兼财务总监) 监事:张军、刘玲、吴学峰 高级管理人员:李莹莹(副总经理) B、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为海南永昌和、蓝星金石和国傲远辉,其基本情况 如下: a、海南永昌和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海南永昌和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26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海南永昌和主要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董事:张哲军(董事长)、郭开铸、曾裕刚(兼总经理) 监事:曾裕超 b、蓝星金石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蓝星金石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蓝星金石主要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执行董事:邓树校(兼总经理) 监事:邓增儒 c、国傲远辉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国傲远辉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27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国傲远辉主要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执行董事:陈志刚(兼总经理) 监事:张秀芳 ② 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及配套资金认购方相互之间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情况 A、购买资产交易对方之间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情况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 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为一致行动人。因王江泉、范冰多年共同投资华卫药业, 将其认定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葛德州、孙伟因多年共同投资德昌药业,且葛德 州的妻子与孙伟的妻子系姐妹关系,葛德州与孙伟系连襟关系,将其认定为构成 一致行动关系及关联关系。 根据核查华卫药业、德昌药业工商登记资料,取得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出具的《基本情况调查表》,取得王江泉、范冰、葛德州和孙伟出具的《自 然人股东调查问卷》、《承诺函》,确认王江泉、范冰两人与葛德州、孙伟两人 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股权代持、提供融资安排、相互任职、共同合作、合伙、 联营或投资等情形;华卫药业、德昌药业两标的公司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交叉等情形。 28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综上,对照《上市规则》、《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分析,并取得王江泉、 范冰、葛德州和孙伟出具的《关于与其他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 动关系的承诺》,确认本次购买资产交易对方中,王江泉、范冰存在一致行动关 系,葛德州与孙伟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及关联关系;王江泉、范冰两人与葛德州与 孙伟两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关联关系。 B、 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之间及其与购买资产交易对方之间关联关系及一 致行动关系情况 根据核查海南永昌和、蓝星金石和国傲远辉工商登记资料,取得上述 3 家公 司出具的《承诺函》,取得其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对 外投资和任职声明》,确认海南永昌和、蓝星金石和国傲远辉之间不存在股权关 系、控制关系、提供融资安排、共同合作、合伙、联营或投资等情形;3 家认购 对象的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交叉等情 形。同时,结合前述对华卫药业、德昌药业及王江泉、范冰、葛德州和孙伟等核 查情况,确认本次购买资产交易对方与募集配套资金认购对方之间也不存在股权 关系、控制关系、提供融资安排、共同合作、合伙、联营或投资、任职、与其关 联方具有亲属关系等情形。 综上,对照《上市规则》、《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分析,并取得王江泉、 范冰、葛德州、孙伟、海南永昌和、蓝星金石和国傲远辉出具的《关于与其他交 易对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的承诺》,确认本次交易中,募集配 套资金认购方海南永昌和、蓝星金石和国傲远辉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关联 关系,该 3 家认购方与购买资产交易对方王江泉、范冰、葛德州和孙伟之间亦不 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关联关系。 (2)本次交易后股权结构变化情况 截至 2016 年 10 月 31 日,海南筑华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上市公司 16.73%的股份,第二大股东至第十大股东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15.06%的股份,海 南筑华持股比例比第二大股东至第十大股东累计持股多出 1.67%。根据上市公司 及其股东公开披露的信息,上市公司目前第二大股东至第十大股东中,除第二大 股东财达欣龙 1 号持股比例超过 5%外,其余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并未曾作出持 29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股比例达 5%以上的权益报告,且海南筑华比上市公司目前第二大股东至第十大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中单一持股比例最高的财达欣龙 1 号持股比例高 10.80%。 因此,上市公司目前第二大股东至第十大股东持股比例较低且较为分散,不能单 独或共同影响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同时,从上市公司过往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看, 上市公司近三年来历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与海南筑华投票结果一致。 如上所述,海南筑华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除海南筑华以外的其他股东并不符合该情形。 2015 年 12 月,海南永昌和向饶勇、冯志军、申师贤收购其合计持有的海南 筑华 77.00%的股权,并办理完成工商变更手续,此时,郭开铸持有海南永昌和 95.00%的股权。 2016 年 3 月 18 日,海南证监局向郭开铸出具《关于对郭开铸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认定其存在不得收购欣龙控股的情形并责令整改。 2016 年 5 月,张哲军与郭开铸、曾裕超签订《海南永昌和投资有限公司增资协 议》,张哲军向海南永昌和增资 5,300 万元,从而持有海南永昌和 51.46%的股权, 并办理完成工商变更手续。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前,海南筑华持有上市公司 16.73%股份,能对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四)款 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认定,为欣龙控股的控股股东,海南永昌和持有海南筑华 77%股权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之控股股东,张哲军持有海南永昌和 51.46%股权, 张哲军可实际控制海南筑华,进而控制上市公司,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 公司拟购买资产交易对方王江泉、范冰、葛德州、孙伟及其关联方在本次交易前 并未持有公司股份。根据《收购管理办法》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因王江泉、范 冰多年共同投资华卫药业,将其认定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葛德州、孙伟因多年 共同投资德昌药业,且两人为连襟关系,将其认定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及关联关 系。除此之外,上述购买资产交易对方之间以及其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海 南永昌、蓝星金石、国傲远辉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如不考虑配 套融资,本次交易完成后,海南筑华仍持有公司 14.37%股权,王江泉、范冰合 计持有公司 9.69%股权,葛德州、孙伟合计持有公司 4.43%股权。如考虑配套融 资,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6 月 17 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30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剔除海南永昌和拟认购的募集配套 资金发行股份后,海南筑华仍持有公司 13.84%股权,王江泉、范冰合计持有公 司 9.34%股权,葛德州、孙伟合计持有公司 4.26%股权。同时,为保证本次交易 前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的稳定,王江泉及其一致行动人范冰、葛德州及其一致行 动人孙伟出具了《关于不谋求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的承诺》: “本人认可张哲军对欣龙控股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将不通过任何方式单独或与他 人共同谋求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权。本人将于本承诺作出之 日起至本人基于本次交易(欣龙控股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王江泉、 范冰所持有的华卫药业 100%股权以及葛德州、孙伟所持有的德昌药业的 70%股 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取得欣龙控股股票 36 个月内,不通过任何方式直接或间 接单独或与有一致行动人关系的人士增持欣龙控股股票,以确保张哲军对欣龙控 股的实际控制人地位。” 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海南筑华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张哲军仍为公司实际 控制人,公司控股权未发生变化。 (3)董事会构成 根据公司与德昌药业股东葛德州、孙伟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协议》,本次交易完成后,葛德州、孙伟届时作为公司股东,有权依照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向上市公司 提名 1 名董事候选人。公司与华卫药业股东王江泉、范冰则未就其向公司推荐董 事事宜作出约定安排。本次交易完成后,蓝星金石、国傲远辉持有公司股权比例 均不超过 1.68%,其并不满足《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通过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或在股东大会前提出临时提案等途径提名董事的条件。 公司本届董事会设置董事 9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非独立董事 6 名,公司 现任董事会由海南筑华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共计 4 名,超过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总人 数的一半;本次交易完成后,在考虑葛德州和孙伟提名一名董事并进入董事会的 情况下,海南筑华所提名之非独立董事人数仍将保持非独立董事构成中的多数占 比。 综上,本次交易完成前后,海南筑华提名的非独立董事人选均将占据公司董 31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事会非独立董事构成的绝大多数,其对公司董事会具有重要的实际影响力。本次 交易不会导致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取得董事会大多数名额从而影响、支配公司重 大财务和经营决策使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情况。 (4)管理层控制 公司并未与本次交易对方就其向公司推荐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相关约定 安排的情况。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取得管理层大多数名额从 而影响、支配公司具体经营运作使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情况。 2、本次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情形 本次公司拟购买的标的公司华卫药业、德昌药业与公司控股股东海南筑华、 实际控制人张哲军之间并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向收购人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八、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和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审批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 1、上市公司已履行的程序 (1)2016 年 7 月 6 日,欣龙控股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预案的议案》及其他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2)2016 年 8 月 8 日,欣龙控股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16 年 11 月 9 日,欣龙控股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 书(草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2、交易对方已履行的程序 (1)2016 年 7 月 6 日,华卫药业股东会审议通过王江泉、范冰向欣龙控股 转让其合计持有的华卫药业 100%股权,华卫药业全体股东均放弃对其他股东股 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2)2016 年 7 月 6 日,德昌药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葛德州和孙伟向欣龙控 股分别转让其持有的德昌药业的 56%和 14%股权,德昌药业全体股东均放弃对 其他股东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3)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海南永昌和、蓝星金石及国傲远辉已经分别履行 必要的内部程序,同意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重组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九、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人 承诺内容 (一)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所需的相关信息,并承诺在本次重组过 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王江泉、范 2、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 冰、葛德州、 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 孙伟 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如本次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 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承诺人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 份。 (二)关于维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33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1、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均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不在承诺人之全资附属企业、控 股公司以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2)保证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承诺人及控制的全资附属企 业、控股公司以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3)承诺人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 合法程序进行,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 定。 2、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相关的独立完整的资产; (2)保证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承诺人及控制的全资附属企业、控 股公司以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形; (3)保证上市公司的住所独立于承诺人。 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 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承诺人及控制的全资附属企业、 控股公司以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张哲军、海南 (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承诺人之全资附属企业、控股公司以及 永昌和、海南 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 筑华 (4)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5)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承诺人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 使用。 4、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 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 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5、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 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承诺人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 干预; (3)保证承诺人之全资附属企业、控股公司以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避 免从事与上市公司具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4)保证尽量减少承诺人及控制的全资附属企业、控股公司以及承诺人控 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 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34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1、本人基于本次重组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 月之内不转让,但根据《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约定上市公司向本人回购股 份用于利润补偿用途的除外。同时,为保障利润承诺补偿的可执行性,本人 同意在前述 36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届时名下尚持有的本次重组所取得的股份 王江泉 将继续锁定比例不低于 30%,直至本人补偿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2、本人基于本次重组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于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 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3、除上述限售承诺外,其余股份限售事宜,本人将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1、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公司股份在上市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范冰 2、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公司股份由于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 遵守上述锁定安排。 1、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公司股份在上市后的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但根据《业 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约定上市公司向其回购股份等用于利润补偿用途的除 外; 2、为保障利润承诺补偿的可执行性,同意在上述36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届时 葛德州 其名下尚持有的本次交易所取得的股票将继续锁定比例不低于30%,直至其 补偿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3、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公司股份由于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 遵守上述锁定安排。 1、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公司股份在上市后的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孙伟 2、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公司股份由于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 遵守上述锁定安排。 1、截至本次发行结束之日持有的欣龙控股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该部分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股、 海南筑华 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2、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持有的上述该部分股份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对象的承诺 1、 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 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 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参与本次认购,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海南永昌和、 3.、在本次重组获得核准后、发行方案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前, 国傲远辉、蓝 本公司将足额筹集认购资金。如本公司不按照《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星金石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协议》约定时间支付股票认购款,则应按照逾期 金额每日万分之一向发行人支付违约金; 4、本公司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资金完全系自有资金或者自筹资金, 并以本公司名义进行的独立投资行为,自愿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接受他人 委托投资的情况;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等有关 35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法律规定的情况;不存在接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直接或间接对本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况; 5、本公司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6、在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本公司将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等相 关规定; 7、在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 八十三条等有关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 披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 8、本公司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该部分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得转让。锁定期届满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执行。本公司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 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本条锁定安排。 (五)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 本人认可张哲军对欣龙控股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将不通过任何方式单独或与 王江泉、范 他人共同谋求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权。本人将于本承诺 冰、葛德州、 作出之日起至本人基于本次交易取得欣龙控股股票 36 个月内,不通过任何 孙伟 方式直接或间接单独或与一致行动人关系的人士增持欣龙控股股票,以确保 张哲军对欣龙控股的实际控制人地位。本承诺自作出之日生效,且不可撤销。 (六)拟注入标的资产的承诺 1、标的资产为依法设立和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已全部缴足, 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2、本人已经依法履行对标的资产的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 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其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 能影响标的资产合法存续的情况; 王江泉、范 3、本人合法拥有标的公司的全部法律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占有、使用、收 冰、葛德州、 益及处分权,不存在通过信托或委托持股方式代持的情形,不存在法律纠纷, 孙伟 不存在抵押、质押、留置等任何担保权和其他第三方权利或其他限制转让的 合同或约定,已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能够按照 本次重组叫义和团的约定办理权属转移手续,不存在重大法律障;。 4、本人拟转让标的公司的权属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等纠 纷,如因发生诉讼、仲裁等纠纷而产生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七)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股的公司或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 王江泉等 4 的其他公司不会利用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东权利操纵、指使上市公司或者上市 位标的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使得上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 股东及海南 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或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永昌和等 3 2、本人/本公司将尽量减少与上市公司之间关联交易。本人/本公司及本人/ 位认购融资 本公司控股的公司或本人/本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与 方 上市公司在正常经营范围内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本着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依法与上市公司签订规范的关联交 36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易合同,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 审议程序并及时予以披露。 (八)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本人及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将不会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目前或未 来所从事的业务发生或可能发生竞争的业务; 王江泉、范 2、如本人及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的经营活动将来与上市公司发生同 冰、葛德州、 业竞争或与上市公司发生利益冲突,本人将放弃或将促使本人拥有实际控制 孙伟 权的公司无条件放弃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业务,或将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公司以公平、公允的市场价格,在适当时机全部注入上市公司或转让给其他 无关联关系第三方。 1、只要本人/本公司仍直接或间接对上市公司拥有控制权,本人/本公司及本 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本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公司将 不会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目前或未来所从事的业务发生或可能发生竞争的 业务。 张哲军、海南 2、如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本人/本公司 永昌和、海南 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公司现有经营活动可能在将来与上市公司发生同业 筑华 竞争或与上市公司发生利益冲突,本人/本公司将放弃或将促使本人/本公司 之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本人/本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公司无条件 放弃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业务,或将本人/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或本人/本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以公平、公允的市场价格,在适当 时机全部注入上市公司或转让给其他无关联关系第三方。 (九)对外投资和任职声明 张哲军等 6 本人无境外居留权,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位认购融资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没有对 方股东及董 除本人所在公司外的其他交易对手、融资认购方及其控股企业进行投资,未 监高人员 在前述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十)关于与其他交易对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的承诺 王江泉、范 本人与本次重组的除本标的公司以外的其他交易对方(包括其他标的公司及 冰、葛德州、 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孙伟 本公司不属于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王江泉、范冰、葛德州、孙伟及本次重组 海南永昌和、 募集配套资金的其他认购方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 蓝星金石、国 订)》规定的关联人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2 年修订)》第八十三 傲远辉 条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十一)关于无违法违规未受处罚的情况声明 王江泉等 4 1、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 位标的资产 2、最近五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 37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股东及海南 3、最近五年内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永昌和等 3 4、最近五年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位认购融资 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方 5、本人/本公司符合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条件,不存在 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 行对象的情形。 如本人/本公司自本函签署之日至本次重组完成之日的期间,发生上述任一情 况,将立即通知欣龙控股。 最近三年本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收到重大行政处罚,不存在正 德昌药业、华 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如本公司自本函全书之日至本次重组完成之 卫药业 日的期间,发生上述任意情况,将立即通知欣龙控股。 (十二)关于股权代持的说明 德昌药业历史上存在以下股权代持情况: 1、德昌有限由葛德州、张杰民、陈莉共同出资于 1994 年 4 月 5 日设立。设 立时张杰民、陈莉所持亳州市德昌药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均为代本人持有; 2、2002 年 10 月,经德昌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意张杰民、陈莉将各自持 有亳州市德昌药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聂桥行政村。此次股权转让解 除了张杰民、陈莉与本人的代持关系,由聂桥行政村代本人持有德昌有限股 权; 3、2004 年 6 月,聂桥行政村向德昌有限增资 90 万元。2004 年,聂桥行政 葛德州 村向德昌有限增资 100 万元。前述聂桥行政村的增资行为均在本人的授意下 进行,增资款项实际均由本人支付; 4、2007 年 12 月,聂桥行政村向本人转让其所持德昌有限 20%的股权,向 赵广军转让其所持德昌有限 0.5%的股权,向李强转让其所持德昌有限 0.5% 的股权。前述聂桥行政村的股权转让行为均在本人的授意下进行,此次股权 转让解除了聂桥行政村与本人之间的代持关系。 综上,张杰民、陈莉、聂桥行政村曾经代本人持有德昌有限的股权,现代 持情形已全部解除,不存在经济纠纷、法律风险及潜在的争议,不会对本次 重组造成不利影响。 (十三)关于股权清晰的承诺 1、本人目前持有德昌药业的股份,系本人以自有资金真实出资所形成,不 存在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协议安排代本人持有德昌药业的情形, 亦不存在本人代他人持有德昌药业股份的情形; 葛德州 2、如因上述承诺不真实而与第三方发生纠纷的,由本人负责与第三方进行 沟通解决,若未能妥善解决给上市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的,本人应于接到上市 公司相应通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的方式足额赔偿上市公司由此遭受的 全部损失;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一经签署即具法律效力。 (十四)关于商标续展的承诺 葛德州 本人葛德州将注册号为 4287800 的商标无偿转让给德昌有限,并且向国家 38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了转让申请。 若在上述商标到期需要续展时仍未完成上述商标的转让手续,本人承诺将 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该商标的续展手续。 (十五)关于德昌药业税收优惠事宜的承诺 鉴于:一、2002 年 10 月,经德昌有限与聂桥行政村友好协商后一致决定, 由聂桥行政村代葛德州持有德昌有限 20 万元的出资额,其后,聂桥行政村 代葛德州向德昌有限进行了两次增资。2007 年 12 月,聂桥行政村与葛德州 解除了股权代持关系。二、自 2002 年 10 月至 2007 年 12 月,德昌有限名义 上成为聂桥行政村控股企业,在此期间,依照当时的规定享受了福利企业税 葛德州 收优惠。 本人葛德州确认并承诺: 如果有关税务部门要求德昌药业返还 2002 年 10 月至 2007 年 12 月聂桥行政 村代持期间已享受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费用,则本人将在上述事 宜发生之日起五日内无条件以现金方式全额代德昌药业向税务部门返还相 应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费用。本承诺不可撤销。 (十六)税款补缴承诺 2015 年 11 月 20 日,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将德昌药业持有的亳州药都农村商 业银行 万股股权以 1000 万元转让给本人;2015 年 11 月 23 日, 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将德昌药业持有的安徽蒙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葛德州 401.408 万股股权以 416 万元转让于本人,以上所述关联交易以双方协议定 价。 上述股权转让尚未缴纳税款,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如果公司发生 需要补缴相关税款的情形,本人无条件全额承担。 (十七)华卫药业关于药品批准文号的说明 2014 年 1 月 1 日至今,华卫药业并未生产、销售将于 2018 年到期的药品批 准文号对应的药品; 华卫药业的药品批准文号对应的药品目前均不存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 王江泉 一百二十六条及《关于做好药品再注册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 [ 号)“附件 1”药品再注册审查要点规定不予再注册的情形; 华卫药业将严格遵守药品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控药品质量;药品批准文号到 期后,华卫药业将及时申请再注册。 十、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交易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可能有较大影响,亦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 大影响。为避免内幕信息的泄露对公司股价造成影响,公司相关人员在公司股票 39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停牌前筹划本次交易时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并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规范通知》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保密义务。 (二)严格执行相关交易程序 (1)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由具有相关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 和资产评估公司进行了审计和评估;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对本次交易出具了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2)针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 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表决、披露。董事会审议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 项时,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3)依法履行程序,在交易中涉及到关联交易的处理遵循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并履行合法程序,有关关联方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以充分 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4)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案需经本公司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表决方式通过。 (三)网络投票安排 公司将严格按照《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 定,在表决本次重组方案的股东大会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同时采用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充分保护中小股东行使投票权的权益。 (四)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公司填补措施 1、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分析 (1)主要假设 ①假设公司在 2017 年 1 月 1 日即已完成本次重组,标的公司 2017 年度净 利润能够合并入公司,考虑重组发行的股份之后按总股本摊薄计算每股收益; ②假设本次发行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的期间公司不存在派息、送红股、 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新股数量为 40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88,498,551 股,发行 88,136,034 股用于募集配套资金,本次重组交易合计新增股 份数量为 176,634,585 股。最终发行股数以证监会核准的结果为准; ③根据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2015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为-7,685.81 万元,2015 年度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8,955.93 万元。假设 2016 年度及 2017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含 标的公司净利润)、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含标的公司净利润) 均与 2015 年度持平,即分别为-7,685.81 万元和-8,955.93 万元。此假设仅用于 分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 业绩的预测; ④假设两家标的公司 2017 年度实际净利润等于其 2017 年度承诺净利润。 2017 年,华卫药业和德昌药业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分别为 5,500 万元和 3,950 万元; ⑤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 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⑥假设宏观经济环境、证券市场情况、公司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 表公司对 2016 年、2017 年盈利情况的观点,亦不代表公司对 2016 年、2017 年 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公司对 2016 年、2017 年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不构成公 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 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本次重组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和说明,本次重组对公司的每股收益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如 下: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项目 交易后(不考虑募集配 交易后(考虑募集配 交易前 套资金) 套资金)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579.19 的股东回报。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当年,若本公司及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未出现同 比重大波动或与预期重大差异情况,则预计本次交易不存在摊薄即期回报的情 况。 2、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 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公司若出现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情况,拟采取以下填补 措施,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 (1)加快完成对标的资产的整合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加快对标的资产的整合,根据标的公司的行业特点, 结合公司已有的管理理念,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运营体系,积极进行市场开拓, 保持与客户的良好沟通,及时、高效地完成经营计划。 (2)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 公司运营成本,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提升经营效率。 (3)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将强化对投资者的回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增加分 配政策执行的透明度,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建立更为科学、合理的利润分配和决 策机制,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利益。 42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承诺方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 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 规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公司控股股东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海南筑华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 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 规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机构资格 本公司聘请申万宏源和财达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申万宏源和 财达证券已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财达证券***流水 号:,颁布日期为 2016 年 7 月 29 日;申万宏源***编号:, 颁布日期为 2015 年 1 月 23 日),申万宏源、财达证券具有合法的执业资格。 43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第二节 重大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事项时,除本报告书提供的其他各项资料外,还应特别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 素。 一、本次交易相关风险 (一)审批风险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已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上述批准或核准均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本次交易能否取得公司股东大会 的批准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和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交易被暂停、终止或取消风险 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公司与交易对方在协商确定本次交易 的过程中,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减少和避免内幕信息的传播。 但仍不排除有关机构和个人利用关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可能, 本次交易存在因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暂停、终止或 取消的风险。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生效条件是本次交易获得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在交易推进过程中,市场环境可能会发生 变化,从而影响本次交易的条件。 (三)标的资产的估值风险 44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为 2016 年 5 月 31 日,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 础法分别对标的资产进行预评估,并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评估基 准日,华卫药业 100%股权评估值为 60,331.00 万元,较华卫药业评估基准日母公 司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 13,964.66 万元增值 46,366.34 万元,增值率为 332.03%; 评估基准日,德昌药业 70%股权评估值为 23,551.67 万元,较德昌药业评估基准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 70%份额 9,151.08 万元增值 14,400.59 万元,增值率为 157.37%。两项标的资产的评估增值幅度均较高。 虽然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严格按照资产评估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勤勉、尽 职的义务,但由于收益法是基于一系列假设作出的对未来的预测,如未来出现预 期之外的重大变化,特别是宏观经济波动、行业监管等变化,未来盈利达不到资 产评估时的预测,可能导致资产估值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提请投资者注意本 次标的资产交易定价较账面净资产增值较大及盈利预测不能实现的风险。 (四)业绩承诺不能达标的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与华卫药业控股股东王江泉签订的《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 王江泉承诺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华卫药业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低于 2,800 万元、5,500 万元、8,000 万元及 10,000 万元;根 据上市公司与德昌药业控股股东葛德州签订的《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葛德州 承诺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德昌药业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分别不低于 3,520 万元、3,950 万元、4,420 万元。 该盈利承诺是基于华卫药业及德昌药业目前的盈利能力和未来发展前景做 出的综合判断,最终其能否实现将取决于行业发展趋势的变化和管理层的经营管 理能力。本次交易存在承诺期内标的资产实际净利润达不到承诺净利润的风险。 (五)业绩补偿承诺实施的违约风险 为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上市公司分别与交易对方王江泉、葛德 州签订了《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该协议规定,上市公司将在业绩承诺期的每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年
欣龙控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证券代码:000955 证券简称:欣龙控股 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摘要 拟购买资产交易对方 通讯地址 王江泉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 102 号 范冰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桃园北路 193 号 葛德州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药都大道 2018 号 孙伟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药都大道 2018 号 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 通讯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 2 号珠江广场帝豪大厦 21 层 海南永昌和投资有限公司 A、B 座 深圳蓝星金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梅华路梅林多丽工业区 1 栋 1 楼 1109 国傲远辉(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 1 号院 21 号楼 6 限公司 层 1 单元 601 独立财务顾问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核准。审批机关对本次交易相关 事项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 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请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认真阅读有关本次交易的全部信息披露文件,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一、一般术语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欣龙控股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王江泉、范冰 本次交易 指 所持有的华卫药业 100%股权以及葛德州、孙伟所持有的德 昌药业的 7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欣龙控股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王江泉、范冰 本次重组、本次重 所持有的华卫药业 100%股权以及葛德州、孙伟所持有的德 指 大资产重组 昌药业的 70%股权,同时向海南永昌和、蓝星金石及国傲 远辉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欣龙控股、本 指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公司 华卫药业 指 山西华卫药业有限公司 德昌药业 指 安徽德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太原华卫 指 太原华卫药业有限公司,华卫药业的前身 德昌药业前身,亳州市德昌药业有限公司、安徽德昌药业 德昌有限 指 饮片有限公司 海南永昌和 指 海南永昌和投资有限公司 海南筑华 指 海南筑华科工贸有限公司 蓝星金石 指 深圳蓝星金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国傲远辉 指 国傲远辉(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辐院 指 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裕民华卫 指 裕民县华卫红花科技有限公司 红日药业 指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红日康仁堂 指 天津红日康仁堂药品销售有限公司 金弘中药 指 安国市金弘中药材有限公司 王江泉、范冰、葛德州、孙伟、海南永昌和、蓝星金石、 交易对方 指 国傲远辉 标的资产 指 华卫药业 100%股权、德昌药业 70%股权 4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标的公司 指 山西华卫药业有限公司、安徽德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补偿义务人 指 王江泉、葛德州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财达证券股份有限 独立财务顾问 指 公司 申万宏源 指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财达证券 指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锦天城律师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大华会计师 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现已更名 中审华寅五洲 指 为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 中瑞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国融兴华资产 指 资产评估机构 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中瑞国际 指 中瑞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 国融兴华 指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财达欣龙 1 号 指 财达证券-工商银行-财达欣龙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紫光通信 指 北京紫光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一期员工持股 指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6 年 9 月 8 日发布的经证监会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重大 《重组办法》 指 资产重组办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暂行规定》 指 管的暂行规定》 《发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 《实施细则》 指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财务顾问业务指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 《规范通知》 指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 《若干问题的规定》 指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4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准则第 26 号》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5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附条件生效的欣龙控股与华卫药业之王江泉、范冰,德昌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指 药业之葛德州、孙伟签署的《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买资产协议》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附条件生效的欣龙控股与华卫药业之王江泉、德昌药业之 《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 指 葛德州签署的《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 重组上市、借壳上市 指 《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 评估基准日 指 2016 年 5 月 31 日 定价基准日、董事 欣龙控股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 指 会决议公告日 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报告期/两年一期 指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 1-5 月 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 指 欣龙控股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交割日 指 本次交易对方将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之日 元、万元、亿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为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二、专业术语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 年版),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 国家医保目录 指 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 准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 (2009 版),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已全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指 部列入国家医保目录的甲类药品统筹地区对于甲类药品,要按 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给付 GMP 指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以中草药为原料,经制剂加工制成各种不同剂型的中药制品, 中成药 指 包括丸、散、膏、丹各种剂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版)一部对中药饮片的定 中药饮片 指 义,“饮片是指经过加工炮制的中药材,可直接用于调配或制 6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剂”。 普通饮片 指 主要用于除口服饮片的其他类饮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的 28 种毒性中药材,经过炮制而成的 毒性饮片 指 中药饮片。 在普通饮片的基础上,精选出选材优质的产品,经过多道人工 精制饮片 指 筛选程序,加工出片片匀称、色泽鲜亮的饮片。 口服饮片 指 可以直接口服或用于创伤面的饮片。 超临界二氧化碳萃取分离过程的原理是利用超临界二氧化碳 对某些特殊天然产物具有特殊溶解作用,利用超临界二氧化碳 二氧化碳超临界萃取 指 的溶解能力与其密度的关系,即利用压力和温度对超临界二氧 化碳溶解能力的影响而进行的。 处方药 指 必须凭医生处方购买,并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药品 非处方药、 由专家遴选的经过长期临床实践后认为患者可以自行购买、使 指 OTC 用并能保证安全的药品 药物剂型的简称,是为适应治疗或预防的需要而制备的药物应 剂型 指 用形式 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的注册申请称为新药注册申 新药 指 请,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 药品,亦属新药范畴,获得新药注册的药品称为新药。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合乎相 药品认证 指 应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相应认 证***的过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 药品注册 指 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 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采用适宜的溶剂,将药材中的有效成分溶出,使之脱离药材组 中药提取 指 织以达到分离、纯化所采取的技术方法称为中药的提取技术 依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经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 评审,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现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中药保护品种 指 理局批准)保护的中国境内生产制造的中药品种,在保护期内 限于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的企业生产,擅自仿制中药 保护品种的,以生产假药依法论处 英文名称“Quality Assurance”,指质量保证工程师,iso9000 质量保证人(QA) 指 管理体系将其定义为质量管理的一部分,致力于提供质量要求 会得到满足的信任 英文名称“Quality Control”,指品质管理工程师,iso9000 管 质量控制人(QC) 指 理体系将其定义为质量管理的一部分,致力于满足质量要求 空气洁净程度,以空气中所含污染物质(尘粒、微生物)的大 洁净度 指 小数量表示。新版 GMP 对药品生产洁净室(区)的空气洁净 度要求主要分为 A、B、C、D、四个等级。 A 级洁净区 指 高风险操作区,需配备层流系统均匀送风,风速为 0.36-0.54 7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米/秒,属于最高级别洁净区 B 级洁净区 指 指无菌配置和灌装等高风险操作 A 级区所处背景区域 C 级和 D 级 指 指生产无菌药品过程中重要程度较低的洁净操作区 多个医疗机构通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组织,以招投标的形式购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指 进所需药品的采购方式 制药企业以学术推广会议或学术研讨会等形式,向医生宣传药 品的特点、优点以及最新基础理论和临床疗效研究成果,并通 学术推广 指 过医生向患者宣传,使患者对药品产生有效需求,实现药品的 销售 原料药 指 药物活性成份,具有药理活性可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物质 《中国药典》、国家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典 《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7 号文 指 [2015]7 号) 《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70 号文 指 (国卫药政发 [2015]70 号) 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数据汇总数存在尾差情况,系数据计算时 四舍五入造成。 8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报告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包括两部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 金。 本次交易欣龙控股拟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王江泉、范冰 合计持有的华卫药业 100%股权及葛德州、孙伟合计持有的德昌药业 70%股权, 并募集配套资金。 为了提高本次交易的整合绩效,根据中国证监会《重组办法》、《发行管理 办法》的相应规定,欣龙控股拟向海南永昌和、蓝星金石及国傲远辉等 3 名特定 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预计不超过 88,136,034 股, 募集资金总金额预计不超过 60,902.00 万元,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超过本次交易 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 10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扣除本次交 易相关费用后的净额用于支付本次交易中的现金对价及标的公司的募投项目建 设。 欣龙控股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 为前提,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如果出现募集配套资金未能实施或融资金额低于预期的情形,对于支付本次交易 现金对价的不足部分,公司将自筹解决。 二、发行股份情况 (一)发行价格 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本次交易对价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的方式支付。定价基准日为公司首次审 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即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股份价格 9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为 6.91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定价基准日至股票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另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则对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首次审议本次交易 的董事会(即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股份价格为 6.91 元/ 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定价基准日至股票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另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则对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二)发行数量 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本次用于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为 88,498,551 股,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股份支付 现金支付 序 交易 交易 拟出让股 交易对价 股数 号 标的 对方 权比例 金额 金额 (万股) 华卫药 王江泉 95% 57,000.00 39,900.00 5,774..00 1 业 100% 股权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预计不超过 88,136,034 股,具体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认购数量(万股) 认购金额(万元) 1 海南永昌和 6,413..00 2 蓝星金石 1,200..00 3 国傲远辉 1,200.0000 8,292.00 合计 8,813..00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上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则将对发行数量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 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三、本次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锁定期 序号 交易标的 交易对方 股份锁定承诺 (1)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公司股份在上市后的36个月内 不进行转让,但根据《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约定上 市公司向其回购股份等用于利润补偿用途的除外; (2)为保障利润承诺补偿的可执行性,同意在上述36 王江泉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届时其名下尚持有的本次交易所取 得的股票将继续锁定比例不低于30%,直至其补偿义务 1 华卫药业 已全部履行完毕; (3)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公司股份由于送股、转增股本 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安排。 (1)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公司股份在上市后的12个月内 不进行转让; 范冰 (2)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公司股份由于送股、转增股本 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安排。 (1)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公司股份在上市后的36个月内 不进行转让,但根据《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约定上 市公司向其回购股份等用于利润补偿用途的除外; (2)为保障利润承诺补偿的可执行性,同意在上述36 2 德昌药业 葛德州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届时其名下尚持有的本次交易所取 得的股票将继续锁定比例不低于30%,直至其补偿义务 已全部履行完毕; (3)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公司股份由于送股、转增股 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安排。 11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1)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公司股份在上市后的36个月内 不进行转让; 孙伟 (2)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公司股份由于送股、转增股 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安排。 (二)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之锁定期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方海南永昌和、蓝星金石和国傲远辉承诺 其认购的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上市 公司股份由于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安排。 四、业绩承诺及补偿 公司与本次交易对方华卫药业之王江泉及德昌药业之葛德州分别签署了《业 绩承诺与补偿协议》。 (一)业绩承诺 王江泉作为业绩补偿义务人,承诺华卫药业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2,800 万元、5,500 万元、8,000 万元和 10,000 万元; 葛德州作为业绩补偿义务人,承诺德昌药业 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经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3,520 万元、3,950 万元、4,420 万元。如本次交易的实施完毕时间延后,则业绩承诺期间随之顺延,总业绩承诺 期为三个会计年度(首个会计年度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日所在之会计年度)。 根据上市公司与华卫药业之王江泉、德昌药业之葛德州签署的《业绩承诺 与补偿协议》及中瑞国际、国融兴华出具的《评估报告》,业绩承诺期内标的 公司的预测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和补偿义务人的承诺净利润如下所 示: 单位:万元 3,946.35 4,316.23 - 承诺净利润 3,520.00 3,950.00 4,420.00 - 由上可知业绩承诺期内华卫药业和德昌药业的补偿义务人所承诺的净利润 均高于预测净利润。 (二)利润补偿 1、触发条件 公司将在业绩承诺期的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年报审计时聘请具备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 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标的公司该年度净利润差额 将按照补偿义务人作出的承诺净利润数减去实际净利润数进行计算,并以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确定的数值为准。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 现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补偿义务人应当按该差额对公 司进行补偿(如此前年度已补偿金额大于该差额的则该年度无需补偿)。 2、利润补偿实施 (1)华卫药业之王江泉 ① 补偿方式 当触发利润补偿条件时,补偿期间内,王江泉应以其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 司股份(包括因该股份所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送股等新增的股份)及现金结合 方式对公司进行补偿。其中,各期采取股份补偿及现金补偿的金额分别占当期应 补偿总金额的 70%和 30%。具体方法如下: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 现净利润数)÷利润补偿期间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累积 已补偿金额 公式中“利润补偿期间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为补偿义务人承诺的 2016 年、 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净利润数总和,即 26,300.00 万元。补偿义务人在利 润补偿期间应逐年对公司进行补偿,各年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小于 0 时,按 0 计算, 13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② 股份补偿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70%÷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补偿义务完毕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相应调整,补偿股份数量 亦据此作相应调整。 利润补偿期内每一年度届满后,若发生需要补偿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就其回 购补偿义务人补偿股份事宜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上述股份回购议案,则上市公司将以总价人民币1元的价格回购补偿义务人应 补偿股份并注销;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上述股份回购议案,上市公司 应自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补偿义务人,补偿义务人 应在收到上述书面通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文件同意将其应补偿股份全 部无偿赠与上市公司该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在册的除补偿义务人之外的其他 股东,获赠股东按其在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扣除补偿义务人 持有的股份数量后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获赠股份。 当期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应以现金方式补偿。 ③ 现金补偿 当期应补偿现金金额=当期应补偿金额×30% 利润补偿期内每一年度届满后,若触发补偿情形的,补偿义务人应在收到上 市公司关于补偿事项的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应补偿现金划转至上市 公司账户。如果补偿义务人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现金补偿或现金补偿金额不 足,上市公司将对其强制实施股份补偿程序。 ④ 股份补偿和现金补偿结合方式下的履约能力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华卫药业 100%股权中,王江泉所持有华卫药 业 95%股权所需对价的 70%通过发行股份支付,30%通过现金支付,股份支付的 比例占整体对价的比例相对较高。补偿期间内,当触发利润补偿条件时,王江泉 14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将以其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包括因该股份所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送 股等新增的股份)及现金结合方式对公司进行补偿。其中,各期采取股份补偿及 现金补偿的金额分别占当期应补偿总金额的 70%和 30%。 本次交易中,王江泉所承担的业绩补偿义务与其所获得的对价总额总体上是 较为接近的,其业绩补偿方式与其所获得的对价方式结构上是一致的。王江泉承 诺本次交易所取得的股票 36 个月内将不进行转让,并且在限售期届满后届时其 名下尚持有的本次交易所取得的股票将继续锁定比例不低于 30%,直至其补偿义 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上述股份锁定安排为本次股份补偿方式实施提供了良好的保 障。此外,根据对王江泉进行的访谈,其个人长期以来通过工作和经营华卫药业 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具有良好的个人财务状况,加之本次交易所取得的现金 对价,其具有与现金补偿义务相匹配的偿付能力。 ⑤ 王江泉作为华卫药业唯一业绩承诺方的合理性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华卫药业 100%股权的交易对手方为王江泉和 范冰,其中王江泉持有华卫药业 95%股权,范冰持有华卫药业 5%股权。 王江泉作为华卫药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华卫药业 95%股权,对华 卫药业具有绝对的控制能力,同时,王江泉作为华卫药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一直 以来致力于华卫药业的经营和管理,在本次交易完成以后王江泉仍将参与华卫药 业的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和实际的经营管理,对华卫药业的之后经营和发展仍具有 重要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与王江泉在《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中的约定,王江泉将以本 次交易中从上市公司获得的全部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承诺及承担补偿义务,参与 业绩承诺及承担补偿义务的对价比例占上市公司购买华卫药业 100%股权所支付 对价的 95%,覆盖比率较高,理论上王江泉作为业绩补偿义务人,其获得的本次 交易对价足以保障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实现净利润低于累积承诺净利 润 95%以及资产减值达 95%情况下的补偿支付。因此,在不出现极端情况、华 卫药业保持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参与业绩承诺的对价足以保障补偿方案的实施。 另外,当补偿条件被触发后,采用现金补偿的金额占当期应补偿总金额的 30%, 补偿义务人愿意以现金补偿的比例较高,这些都显示出王江泉对于本次交易完成 15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后华卫药业长期发展的信心以及欣龙控股“大健康、大医疗”的发展战略的认同。 综上,王江泉作为华卫药业唯一业绩承诺义务人进行业绩承诺具有合理性, 能够保障业绩补偿方案的实施。 ⑥ 股份锁定期满后的履约保障措施 王江泉作为补偿义务人其利润补偿期间为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根据公司与华卫药业股东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王 江泉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王江泉通过本次交易所取得的欣龙控股股票限售期 为:(1)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公司股份在上市后的 36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但根据 《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约定上市公司向其回购股份等用于利润补偿用途的除 外;(2)为保障利润承诺补偿的可执行性,同意在上述 36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届 时其名下尚持有的本次交易所取得的股票将继续锁定比例不低于 30%,直至其补 偿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3)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公司股份由于送股、转增股本 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安排。 王江泉所承诺的 2019 年(即利润补偿期最后一年)的业绩在承诺期间的累 计承诺业绩占比为 38.02%。如上所述,王江泉承诺在 36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届时 其名下尚持有的本次交易所取得的股票将继续锁定比例不低于 30%,直至其补偿 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该继续锁定的股票比例与上述对应期间承诺业绩占比的差 异并不大。因此,如华卫药业能够保持正常运营,2019 年度不出现业绩与盈利 预测严重背离并接近亏损的极端情况下,王江泉上述股份在 36 个月限售期届满 后不低于 30%股票继续锁定的安排将能较好的与其承担的剩余业绩承诺补偿义 务相匹配。 (2)德昌药业之葛德州 ① 补偿方式 当触发利润补偿条件时,补偿期间内,葛德州应优先以其本次交易获得的上 市公司股份(包括因该股份所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分红等新增的股份)对 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② 股份补偿 16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 积实现净利润数)÷利润补偿期间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价格÷ 本次股票发行价格-累计已补偿股份数量 公式中“利润补偿期间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为补偿义务人承诺的2016年、2017 年、2018年净利润数总和,即11,890万元。补偿义务人在利润补偿期间应逐年对 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各年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小于0时,按0计算,即已经补偿的 股份不冲回。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补偿义务完毕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相应调整,补偿股份数量 亦据此作相应调整。 利润补偿期内每一年度届满后,若发生需要补偿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就其回 购补偿义务人补偿股份事宜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上述股份回购议案,则上市公司将以总价人民币1元的价格回购补偿义务人应 补偿股份并注销;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上述股份回购议案,上市公司 应自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补偿义务人,补偿义务人 应在收到上述书面通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文件同意将其应补偿股份全 部无偿赠与上市公司该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在册的除补偿义务人之外的其他 股东,获赠股东按其在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扣除补偿义务人 持有的股份数量后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获赠股份。 ③ 现金补偿 当期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应现金方式补偿。现金补偿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补偿现金金额=(当期应补偿股份总额—当期已补偿股份数)×本次 交易股票发行价格-已补偿的现金金额。 在计算任一会计年度的当年应补偿股份数或应当补偿现金数额时,若当年应 补偿股份数或应补偿金额小于 0,则按 0 取值,已经补偿的股份及金额不冲回。 ④ 股份补偿和现金补偿结合方式下的履约能力 17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德昌药业 70%股权中,葛德州所持有德昌药业 56%股权所需对价全部以股份方式支付。补偿期间内,当触发利润补偿条件时, 葛德州将以其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包括因该股份所取得的资本公积转 增、送股等新增的股份)优先对公司进行补偿。 葛德州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公司股份在上市后的 36 个月内将不能进行转让, 并且在限售期届满后届时其名下尚持有的本次交易所取得的股票将继续锁定比 例不低于 30%,直至其补偿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上述股票锁定安排为葛德州以 股份履行补偿义务提供了良好的保障。此外,根据对葛德州进行的访谈,其个人 长期以来通过经营德昌药业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实力,个人财务状况良好,其具有 一旦出现股份偿付不足而需以现金补偿的相应现金偿付能力。 ⑤ 葛德州作为德昌药业唯一业绩承诺方的合理性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德昌药业 70%股权的交易对手方为葛德州和 孙伟,其中葛德州持有德昌药业 80%股权,孙伟持有德昌药业 20%股权。 葛德州作为德昌药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德昌药业 80%股权,对德 昌药业具有绝对的控制能力,同时,葛德州作为德昌药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一直 以来致力于德昌药业的经营和管理,在本次交易完成以后葛德州仍持有德昌药业 24%的股份并将参与德昌药业的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和实际的经营管理,对德昌药 业的之后经营和发展仍具有重要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与葛德州在《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中的约定,葛德州将以本 次交易中从上市公司获得的全部股份进行业绩承诺及承担补偿义务,参与业绩承 诺及承担补偿义务的对价比例占上市公司购买德昌药业 70%股权所支付对价的 80%,覆盖比例较高,理论上葛德州作为业绩补偿义务人,其获得的本次交易对 价足以保障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实现净利润低于累积承诺净利润 80% 以及资产减值达 80%情况下的补偿支付。德昌药业是一家持续经营二十余年的老 牌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德昌药业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中药饮片的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国家持续加大了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并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中药饮 片行业发展的产业政策,而且,随着人们财富的增长以及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健 康养生的观念深入人心,直接相关的中药饮片市场需求更加旺盛,德昌药业具有 18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较好的发展前景预期,因此在不出现极端情况、德昌药业保持正常经营的情况下, 参与业绩承诺的对价足以保障补偿方案的实施。 综上,葛德州作为德昌药业唯一业绩承诺义务人进行业绩承诺具有合理性, 能够保障业绩补偿方案的实施。 (三)减值补偿 1、触发条件 (1)华卫药业之王江泉 利润补偿期间届满时,上市公司将不晚于2020年6月15日聘请经双方认可的 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华卫药业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 测试报告》,如果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利润补偿期间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价 格,则补偿义务人应另行对公司进行补偿。 (2)德昌药业之葛德州 利润补偿期间届满时,上市公司将不晚于2019年6月15日聘请经双方认可的 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德昌药业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 测试报告》,如果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利润补偿期间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价 格,则补偿义务人应另行对公司进行补偿。 2、减值补偿实施 (1)华卫药业之王江泉 若华卫药业期末减值额大于利润补偿期间累计已补偿金额,双方将于《减值 测试报告》出具之日起2日内,按照《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相应条款计算并确 定应补偿金额。 补偿方式为股份及现金相结合,其中采取股份补偿及现金补偿的金额分别占 应补偿总额的70%和30%。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补偿金额=期末标的资产减值额—利润补偿期间累计已补偿金额 应补偿股份数量=应补偿金额×70%÷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19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应补偿现金金额=应补偿金额×30% 股份与现金补偿的具体实施程序与上文利润补偿所述相同。 根据上述方法确定股份及现金应补偿金额之日起3日内,双方按照约定进行 股份及现金补偿。 (2)德昌药业之葛德州 若德昌药业期末减值额大于利润补偿期间累计已补偿金额,双方将于《减值 测试报告》出具之日起2日内,按照《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相应条款计算并确 定应补偿金额。 补偿方式为优先以股份进行补偿。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补偿股份数量=(期末标的资产减值额—利润补偿期间累计已补偿金额) ÷本次交易股票发行价格。 股份具体实施程序与上文利润补偿所述相同。经股份补偿后仍有不足的,不足部分以 现金方式补偿。 根据上述方法确定应补偿金额之日起3日内,双方按照约定进行股份及现金 补偿。 (四)超额业绩奖励 公司与葛德州在双方签署的《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中就超额业绩奖励作出 如下约定: 业绩承诺期限届满后,若德昌药业经审计核定的累积实现净利润数高于累积 承诺净利润数,且在由上市公司聘请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对取得的德昌药业股权进行减值测试,若确认未发生资产减值的,则将德昌药 业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超出累积承诺净利润数部分的20%作为对德昌药业管理层 和其他核心经营人员的奖励,但奖励额不得超过本次交易额(即人民币23,152.50 万元)的20%。 德昌药业董事会应该在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补 20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偿期最后一个会计年度实现净利润数出具专项意见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确定该 项奖励的分配对象并制定具体的分配方案。前述奖励分配方案经德昌药业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实施。 (五)过渡期损益安排 自审计(评估)基准日起至交割日止,标的公司实现的全部收益由上市公司 与交易对方各方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标的公司出现的亏损则由交易对方以现金 方式补偿亏损。具体操作是在标的资产完成交割后的三十日内,将由各方同认可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自审计(评估)基准日至 交割日期间的损益审计确认,并以标的资产交割日上一个月的最后一天作为审计 基准日。若标的资产发生亏损,则交易对方应在上述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十五日 内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全额补足。 五、交易标的估值及定价 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为2016年5月31日,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 法分别对标的资产进行预评估,并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评估基准 日,华卫药业100%股权评估值为60,331.00万元,较华卫药业评估基准日母公司 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13,964.66万元增值46,366.34万元,增值率为332.03%;评估 基准日,德昌药业70%股权评估值为23,551.67万元,较德昌药业评估基准日经审 计的账面净资产70%份额9,151.08万元增值14,400.59万元,增值率为157.37%。 在参考评估值的基础上,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公司收购华卫药业100%股 权的交易对价最终确定为60,000.00万元;公司收购德昌药业70%股权的交易对价 最终确定为23,152.50万元。 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根据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及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以本次交易(包括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中所发行股份的价格 6.91 元/股计算,本 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21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后 (截至 2016 年 10 月 31 日) (不含配套融资) 日发布的 22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规定剔 除海南永昌和拟认购的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后,海南筑华仍持有公司 13.84% 股权,王江泉、范冰合计持有公司 9.34%股权,葛德州、孙伟合计持有公司 4.26% 股权。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海南筑华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张哲军仍为公司实 际控制人,公司控股权未发生变化。 同时,以发行股份上限 176,634,585 股计算(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募集 配套资金),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总股本将由 538,395,000 股增加至 715,029,585 股,社会公众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将不低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 总股本的 10%,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的股票上市条件。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大华核字[ 号备考审阅报告,不考虑募集 配套资金的因素,本次交易完成前后欣龙控股主要财务数据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2016 年 5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根据上表所列数据,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每股收益 23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等指标均将得到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进一步增强。 七、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借壳 上市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欣龙控股经审计的 2015年年度财务报告和华卫药业、德昌药业经审计 的近两年一期的财务报表以及交易金额,本次交易相关指标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 准,具体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2015 年末/年 2015 年末/年 2015 年末/年 标的资 项目 占比(%) 度 欣龙控股 度 华卫药业 度德昌药业 产合计 资产总额及交 109,172.84 60,000.00 23,152.50 净资产额(成交额与账面值较高者)及营业收入均超过上市公司相应指标的50%。 根据《重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同时由于本次交 易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根据《重组办法》第四十七条的 规定,本次交易应当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王江泉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上市规则》规定,因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 议或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上市公司关联方的情形的,视为 上市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完成后,王江泉将持有上市公司8.08%股份,成为持 股5%以上的股东,从而视同公司关联方。 同时,在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方海南永昌 和为本次交易前公司控股股东海南筑华的控股股东。 24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经回避表决,由非关联 董事表决通过;在报经股东大会审议时,海南筑华将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事项予 以回避表决。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根据《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重组上市指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 日起 60 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导致上市公 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 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100%以 上;(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控制权发生变更 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 (三)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的净利润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四) 购买的资产净额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 告资产净额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五)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 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六)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一) 至第(五)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七)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1、本次交易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根据《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该条所称控制权,按照《收购管理办法》 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认定。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支配 公司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视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 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 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 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 25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交易对手方及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相互之间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情况说明 ① 交易对方及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基本情况 A、购买资产交易对方 本次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自然人王江泉、范冰、葛德州和孙伟。其中,王 江泉、范冰为标的公司华卫药业股东,分别持有其 95%和 5%股权;葛德州、孙 伟为标的公司德昌药业股东,分别持有其 80%和 20%股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卫药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董事:王江泉(兼总经理)、范冰、张建喜 监事:刘永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德昌药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董事:葛德州(兼总经理)、孙伟(兼副总经理)、葛晓丽(兼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葛强、毛黎明(兼财务总监) 监事:张军、刘玲、吴学峰 高级管理人员:李莹莹(副总经理) B、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为海南永昌和、蓝星金石和国傲远辉,其基本情况 如下: a、海南永昌和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海南永昌和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26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海南永昌和主要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董事:张哲军(董事长)、郭开铸、曾裕刚(兼总经理) 监事:曾裕超 b、蓝星金石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蓝星金石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蓝星金石主要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执行董事:邓树校(兼总经理) 监事:邓增儒 c、国傲远辉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国傲远辉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27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国傲远辉主要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执行董事:陈志刚(兼总经理) 监事:张秀芳 ② 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及配套资金认购方相互之间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情况 A、购买资产交易对方之间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情况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 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为一致行动人。因王江泉、范冰多年共同投资华卫药业, 将其认定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葛德州、孙伟因多年共同投资德昌药业,且葛德 州的妻子与孙伟的妻子系姐妹关系,葛德州与孙伟系连襟关系,将其认定为构成 一致行动关系及关联关系。 根据核查华卫药业、德昌药业工商登记资料,取得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出具的《基本情况调查表》,取得王江泉、范冰、葛德州和孙伟出具的《自 然人股东调查问卷》、《承诺函》,确认王江泉、范冰两人与葛德州、孙伟两人 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股权代持、提供融资安排、相互任职、共同合作、合伙、 联营或投资等情形;华卫药业、德昌药业两标的公司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交叉等情形。 28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综上,对照《上市规则》、《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分析,并取得王江泉、 范冰、葛德州和孙伟出具的《关于与其他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 动关系的承诺》,确认本次购买资产交易对方中,王江泉、范冰存在一致行动关 系,葛德州与孙伟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及关联关系;王江泉、范冰两人与葛德州与 孙伟两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关联关系。 B、 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之间及其与购买资产交易对方之间关联关系及一 致行动关系情况 根据核查海南永昌和、蓝星金石和国傲远辉工商登记资料,取得上述 3 家公 司出具的《承诺函》,取得其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对 外投资和任职声明》,确认海南永昌和、蓝星金石和国傲远辉之间不存在股权关 系、控制关系、提供融资安排、共同合作、合伙、联营或投资等情形;3 家认购 对象的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交叉等情 形。同时,结合前述对华卫药业、德昌药业及王江泉、范冰、葛德州和孙伟等核 查情况,确认本次购买资产交易对方与募集配套资金认购对方之间也不存在股权 关系、控制关系、提供融资安排、共同合作、合伙、联营或投资、任职、与其关 联方具有亲属关系等情形。 综上,对照《上市规则》、《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分析,并取得王江泉、 范冰、葛德州、孙伟、海南永昌和、蓝星金石和国傲远辉出具的《关于与其他交 易对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的承诺》,确认本次交易中,募集配 套资金认购方海南永昌和、蓝星金石和国傲远辉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关联 关系,该 3 家认购方与购买资产交易对方王江泉、范冰、葛德州和孙伟之间亦不 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关联关系。 (2)本次交易后股权结构变化情况 截至 2016 年 10 月 31 日,海南筑华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上市公司 16.73%的股份,第二大股东至第十大股东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15.06%的股份,海 南筑华持股比例比第二大股东至第十大股东累计持股多出 1.67%。根据上市公司 及其股东公开披露的信息,上市公司目前第二大股东至第十大股东中,除第二大 股东财达欣龙 1 号持股比例超过 5%外,其余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并未曾作出持 29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股比例达 5%以上的权益报告,且海南筑华比上市公司目前第二大股东至第十大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中单一持股比例最高的财达欣龙 1 号持股比例高 10.80%。 因此,上市公司目前第二大股东至第十大股东持股比例较低且较为分散,不能单 独或共同影响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同时,从上市公司过往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看, 上市公司近三年来历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与海南筑华投票结果一致。 如上所述,海南筑华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除海南筑华以外的其他股东并不符合该情形。 2015 年 12 月,海南永昌和向饶勇、冯志军、申师贤收购其合计持有的海南 筑华 77.00%的股权,并办理完成工商变更手续,此时,郭开铸持有海南永昌和 95.00%的股权。 2016 年 3 月 18 日,海南证监局向郭开铸出具《关于对郭开铸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认定其存在不得收购欣龙控股的情形并责令整改。 2016 年 5 月,张哲军与郭开铸、曾裕超签订《海南永昌和投资有限公司增资协 议》,张哲军向海南永昌和增资 5,300 万元,从而持有海南永昌和 51.46%的股权, 并办理完成工商变更手续。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前,海南筑华持有上市公司 16.73%股份,能对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四)款 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认定,为欣龙控股的控股股东,海南永昌和持有海南筑华 77%股权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之控股股东,张哲军持有海南永昌和 51.46%股权, 张哲军可实际控制海南筑华,进而控制上市公司,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 公司拟购买资产交易对方王江泉、范冰、葛德州、孙伟及其关联方在本次交易前 并未持有公司股份。根据《收购管理办法》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因王江泉、范 冰多年共同投资华卫药业,将其认定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葛德州、孙伟因多年 共同投资德昌药业,且两人为连襟关系,将其认定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及关联关 系。除此之外,上述购买资产交易对方之间以及其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海 南永昌、蓝星金石、国傲远辉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如不考虑配 套融资,本次交易完成后,海南筑华仍持有公司 14.37%股权,王江泉、范冰合 计持有公司 9.69%股权,葛德州、孙伟合计持有公司 4.43%股权。如考虑配套融 资,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6 月 17 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30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剔除海南永昌和拟认购的募集配套 资金发行股份后,海南筑华仍持有公司 13.84%股权,王江泉、范冰合计持有公 司 9.34%股权,葛德州、孙伟合计持有公司 4.26%股权。同时,为保证本次交易 前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的稳定,王江泉及其一致行动人范冰、葛德州及其一致行 动人孙伟出具了《关于不谋求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的承诺》: “本人认可张哲军对欣龙控股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将不通过任何方式单独或与他 人共同谋求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权。本人将于本承诺作出之 日起至本人基于本次交易(欣龙控股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王江泉、 范冰所持有的华卫药业 100%股权以及葛德州、孙伟所持有的德昌药业的 70%股 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取得欣龙控股股票 36 个月内,不通过任何方式直接或间 接单独或与有一致行动人关系的人士增持欣龙控股股票,以确保张哲军对欣龙控 股的实际控制人地位。” 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海南筑华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张哲军仍为公司实际 控制人,公司控股权未发生变化。 (3)董事会构成 根据公司与德昌药业股东葛德州、孙伟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协议》,本次交易完成后,葛德州、孙伟届时作为公司股东,有权依照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向上市公司 提名 1 名董事候选人。公司与华卫药业股东王江泉、范冰则未就其向公司推荐董 事事宜作出约定安排。本次交易完成后,蓝星金石、国傲远辉持有公司股权比例 均不超过 1.68%,其并不满足《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通过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或在股东大会前提出临时提案等途径提名董事的条件。 公司本届董事会设置董事 9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非独立董事 6 名,公司 现任董事会由海南筑华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共计 4 名,超过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总人 数的一半;本次交易完成后,在考虑葛德州和孙伟提名一名董事并进入董事会的 情况下,海南筑华所提名之非独立董事人数仍将保持非独立董事构成中的多数占 比。 综上,本次交易完成前后,海南筑华提名的非独立董事人选均将占据公司董 31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事会非独立董事构成的绝大多数,其对公司董事会具有重要的实际影响力。本次 交易不会导致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取得董事会大多数名额从而影响、支配公司重 大财务和经营决策使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情况。 (4)管理层控制 公司并未与本次交易对方就其向公司推荐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相关约定 安排的情况。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取得管理层大多数名额从 而影响、支配公司具体经营运作使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情况。 2、本次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情形 本次公司拟购买的标的公司华卫药业、德昌药业与公司控股股东海南筑华、 实际控制人张哲军之间并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向收购人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八、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和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审批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 1、上市公司已履行的程序 (1)2016 年 7 月 6 日,欣龙控股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预案的议案》及其他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2)2016 年 8 月 8 日,欣龙控股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16 年 11 月 9 日,欣龙控股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 书(草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2、交易对方已履行的程序 (1)2016 年 7 月 6 日,华卫药业股东会审议通过王江泉、范冰向欣龙控股 转让其合计持有的华卫药业 100%股权,华卫药业全体股东均放弃对其他股东股 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2)2016 年 7 月 6 日,德昌药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葛德州和孙伟向欣龙控 股分别转让其持有的德昌药业的 56%和 14%股权,德昌药业全体股东均放弃对 其他股东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3)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海南永昌和、蓝星金石及国傲远辉已经分别履行 必要的内部程序,同意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重组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九、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人 承诺内容 (一)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所需的相关信息,并承诺在本次重组过 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王江泉、范 2、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 冰、葛德州、 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 孙伟 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如本次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 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承诺人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 份。 (二)关于维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33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1、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均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不在承诺人之全资附属企业、控 股公司以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2)保证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承诺人及控制的全资附属企 业、控股公司以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3)承诺人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 合法程序进行,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 定。 2、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相关的独立完整的资产; (2)保证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承诺人及控制的全资附属企业、控 股公司以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形; (3)保证上市公司的住所独立于承诺人。 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 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承诺人及控制的全资附属企业、 控股公司以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张哲军、海南 (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承诺人之全资附属企业、控股公司以及 永昌和、海南 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 筑华 (4)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5)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承诺人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 使用。 4、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 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 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5、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 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承诺人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 干预; (3)保证承诺人之全资附属企业、控股公司以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避 免从事与上市公司具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4)保证尽量减少承诺人及控制的全资附属企业、控股公司以及承诺人控 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 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34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1、本人基于本次重组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 月之内不转让,但根据《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约定上市公司向本人回购股 份用于利润补偿用途的除外。同时,为保障利润承诺补偿的可执行性,本人 同意在前述 36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届时名下尚持有的本次重组所取得的股份 王江泉 将继续锁定比例不低于 30%,直至本人补偿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2、本人基于本次重组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于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 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3、除上述限售承诺外,其余股份限售事宜,本人将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1、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公司股份在上市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范冰 2、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公司股份由于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 遵守上述锁定安排。 1、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公司股份在上市后的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但根据《业 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约定上市公司向其回购股份等用于利润补偿用途的除 外; 2、为保障利润承诺补偿的可执行性,同意在上述36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届时 葛德州 其名下尚持有的本次交易所取得的股票将继续锁定比例不低于30%,直至其 补偿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3、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公司股份由于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 遵守上述锁定安排。 1、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公司股份在上市后的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孙伟 2、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公司股份由于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 遵守上述锁定安排。 1、截至本次发行结束之日持有的欣龙控股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该部分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股、 海南筑华 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2、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持有的上述该部分股份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对象的承诺 1、 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 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 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参与本次认购,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海南永昌和、 3.、在本次重组获得核准后、发行方案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前, 国傲远辉、蓝 本公司将足额筹集认购资金。如本公司不按照《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星金石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协议》约定时间支付股票认购款,则应按照逾期 金额每日万分之一向发行人支付违约金; 4、本公司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资金完全系自有资金或者自筹资金, 并以本公司名义进行的独立投资行为,自愿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接受他人 委托投资的情况;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等有关 35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法律规定的情况;不存在接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直接或间接对本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况; 5、本公司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6、在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本公司将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等相 关规定; 7、在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 八十三条等有关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 披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 8、本公司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该部分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得转让。锁定期届满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执行。本公司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 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本条锁定安排。 (五)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 本人认可张哲军对欣龙控股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将不通过任何方式单独或与 王江泉、范 他人共同谋求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权。本人将于本承诺 冰、葛德州、 作出之日起至本人基于本次交易取得欣龙控股股票 36 个月内,不通过任何 孙伟 方式直接或间接单独或与一致行动人关系的人士增持欣龙控股股票,以确保 张哲军对欣龙控股的实际控制人地位。本承诺自作出之日生效,且不可撤销。 (六)拟注入标的资产的承诺 1、标的资产为依法设立和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已全部缴足, 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2、本人已经依法履行对标的资产的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 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其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 能影响标的资产合法存续的情况; 王江泉、范 3、本人合法拥有标的公司的全部法律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占有、使用、收 冰、葛德州、 益及处分权,不存在通过信托或委托持股方式代持的情形,不存在法律纠纷, 孙伟 不存在抵押、质押、留置等任何担保权和其他第三方权利或其他限制转让的 合同或约定,已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能够按照 本次重组叫义和团的约定办理权属转移手续,不存在重大法律障;。 4、本人拟转让标的公司的权属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等纠 纷,如因发生诉讼、仲裁等纠纷而产生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七)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股的公司或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 王江泉等 4 的其他公司不会利用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东权利操纵、指使上市公司或者上市 位标的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使得上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 股东及海南 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或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永昌和等 3 2、本人/本公司将尽量减少与上市公司之间关联交易。本人/本公司及本人/ 位认购融资 本公司控股的公司或本人/本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与 方 上市公司在正常经营范围内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本着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依法与上市公司签订规范的关联交 36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易合同,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 审议程序并及时予以披露。 (八)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本人及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将不会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目前或未 来所从事的业务发生或可能发生竞争的业务; 王江泉、范 2、如本人及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的经营活动将来与上市公司发生同 冰、葛德州、 业竞争或与上市公司发生利益冲突,本人将放弃或将促使本人拥有实际控制 孙伟 权的公司无条件放弃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业务,或将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公司以公平、公允的市场价格,在适当时机全部注入上市公司或转让给其他 无关联关系第三方。 1、只要本人/本公司仍直接或间接对上市公司拥有控制权,本人/本公司及本 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本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公司将 不会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目前或未来所从事的业务发生或可能发生竞争的 业务。 张哲军、海南 2、如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本人/本公司 永昌和、海南 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公司现有经营活动可能在将来与上市公司发生同业 筑华 竞争或与上市公司发生利益冲突,本人/本公司将放弃或将促使本人/本公司 之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本人/本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公司无条件 放弃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业务,或将本人/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或本人/本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以公平、公允的市场价格,在适当 时机全部注入上市公司或转让给其他无关联关系第三方。 (九)对外投资和任职声明 张哲军等 6 本人无境外居留权,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位认购融资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没有对 方股东及董 除本人所在公司外的其他交易对手、融资认购方及其控股企业进行投资,未 监高人员 在前述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十)关于与其他交易对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的承诺 王江泉、范 本人与本次重组的除本标的公司以外的其他交易对方(包括其他标的公司及 冰、葛德州、 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孙伟 本公司不属于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王江泉、范冰、葛德州、孙伟及本次重组 海南永昌和、 募集配套资金的其他认购方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 蓝星金石、国 订)》规定的关联人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2 年修订)》第八十三 傲远辉 条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十一)关于无违法违规未受处罚的情况声明 王江泉等 4 1、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 位标的资产 2、最近五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 37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股东及海南 3、最近五年内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永昌和等 3 4、最近五年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位认购融资 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方 5、本人/本公司符合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条件,不存在 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 行对象的情形。 如本人/本公司自本函签署之日至本次重组完成之日的期间,发生上述任一情 况,将立即通知欣龙控股。 最近三年本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收到重大行政处罚,不存在正 德昌药业、华 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如本公司自本函全书之日至本次重组完成之 卫药业 日的期间,发生上述任意情况,将立即通知欣龙控股。 (十二)关于股权代持的说明 德昌药业历史上存在以下股权代持情况: 1、德昌有限由葛德州、张杰民、陈莉共同出资于 1994 年 4 月 5 日设立。设 立时张杰民、陈莉所持亳州市德昌药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均为代本人持有; 2、2002 年 10 月,经德昌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意张杰民、陈莉将各自持 有亳州市德昌药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聂桥行政村。此次股权转让解 除了张杰民、陈莉与本人的代持关系,由聂桥行政村代本人持有德昌有限股 权; 3、2004 年 6 月,聂桥行政村向德昌有限增资 90 万元。2004 年,聂桥行政 葛德州 村向德昌有限增资 100 万元。前述聂桥行政村的增资行为均在本人的授意下 进行,增资款项实际均由本人支付; 4、2007 年 12 月,聂桥行政村向本人转让其所持德昌有限 20%的股权,向 赵广军转让其所持德昌有限 0.5%的股权,向李强转让其所持德昌有限 0.5% 的股权。前述聂桥行政村的股权转让行为均在本人的授意下进行,此次股权 转让解除了聂桥行政村与本人之间的代持关系。 综上,张杰民、陈莉、聂桥行政村曾经代本人持有德昌有限的股权,现代 持情形已全部解除,不存在经济纠纷、法律风险及潜在的争议,不会对本次 重组造成不利影响。 (十三)关于股权清晰的承诺 1、本人目前持有德昌药业的股份,系本人以自有资金真实出资所形成,不 存在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协议安排代本人持有德昌药业的情形, 亦不存在本人代他人持有德昌药业股份的情形; 葛德州 2、如因上述承诺不真实而与第三方发生纠纷的,由本人负责与第三方进行 沟通解决,若未能妥善解决给上市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的,本人应于接到上市 公司相应通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的方式足额赔偿上市公司由此遭受的 全部损失;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一经签署即具法律效力。 (十四)关于商标续展的承诺 葛德州 本人葛德州将注册号为 4287800 的商标无偿转让给德昌有限,并且向国家 38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了转让申请。 若在上述商标到期需要续展时仍未完成上述商标的转让手续,本人承诺将 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该商标的续展手续。 (十五)关于德昌药业税收优惠事宜的承诺 鉴于:一、2002 年 10 月,经德昌有限与聂桥行政村友好协商后一致决定, 由聂桥行政村代葛德州持有德昌有限 20 万元的出资额,其后,聂桥行政村 代葛德州向德昌有限进行了两次增资。2007 年 12 月,聂桥行政村与葛德州 解除了股权代持关系。二、自 2002 年 10 月至 2007 年 12 月,德昌有限名义 上成为聂桥行政村控股企业,在此期间,依照当时的规定享受了福利企业税 葛德州 收优惠。 本人葛德州确认并承诺: 如果有关税务部门要求德昌药业返还 2002 年 10 月至 2007 年 12 月聂桥行政 村代持期间已享受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费用,则本人将在上述事 宜发生之日起五日内无条件以现金方式全额代德昌药业向税务部门返还相 应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费用。本承诺不可撤销。 (十六)税款补缴承诺 2015 年 11 月 20 日,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将德昌药业持有的亳州药都农村商 业银行 万股股权以 1000 万元转让给本人;2015 年 11 月 23 日, 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将德昌药业持有的安徽蒙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葛德州 401.408 万股股权以 416 万元转让于本人,以上所述关联交易以双方协议定 价。 上述股权转让尚未缴纳税款,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如果公司发生 需要补缴相关税款的情形,本人无条件全额承担。 (十七)华卫药业关于药品批准文号的说明 2014 年 1 月 1 日至今,华卫药业并未生产、销售将于 2018 年到期的药品批 准文号对应的药品; 华卫药业的药品批准文号对应的药品目前均不存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 王江泉 一百二十六条及《关于做好药品再注册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 [ 号)“附件 1”药品再注册审查要点规定不予再注册的情形; 华卫药业将严格遵守药品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控药品质量;药品批准文号到 期后,华卫药业将及时申请再注册。 十、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交易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可能有较大影响,亦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 大影响。为避免内幕信息的泄露对公司股价造成影响,公司相关人员在公司股票 39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停牌前筹划本次交易时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并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规范通知》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保密义务。 (二)严格执行相关交易程序 (1)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由具有相关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 和资产评估公司进行了审计和评估;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对本次交易出具了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2)针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 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表决、披露。董事会审议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 项时,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3)依法履行程序,在交易中涉及到关联交易的处理遵循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并履行合法程序,有关关联方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以充分 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4)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案需经本公司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表决方式通过。 (三)网络投票安排 公司将严格按照《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 定,在表决本次重组方案的股东大会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同时采用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充分保护中小股东行使投票权的权益。 (四)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公司填补措施 1、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分析 (1)主要假设 ①假设公司在 2017 年 1 月 1 日即已完成本次重组,标的公司 2017 年度净 利润能够合并入公司,考虑重组发行的股份之后按总股本摊薄计算每股收益; ②假设本次发行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的期间公司不存在派息、送红股、 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新股数量为 40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88,498,551 股,发行 88,136,034 股用于募集配套资金,本次重组交易合计新增股 份数量为 176,634,585 股。最终发行股数以证监会核准的结果为准; ③根据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2015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为-7,685.81 万元,2015 年度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8,955.93 万元。假设 2016 年度及 2017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含 标的公司净利润)、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含标的公司净利润) 均与 2015 年度持平,即分别为-7,685.81 万元和-8,955.93 万元。此假设仅用于 分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 业绩的预测; ④假设两家标的公司 2017 年度实际净利润等于其 2017 年度承诺净利润。 2017 年,华卫药业和德昌药业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分别为 5,500 万元和 3,950 万元; ⑤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 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⑥假设宏观经济环境、证券市场情况、公司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 表公司对 2016 年、2017 年盈利情况的观点,亦不代表公司对 2016 年、2017 年 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公司对 2016 年、2017 年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不构成公 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 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本次重组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和说明,本次重组对公司的每股收益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如 下: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项目 交易后(不考虑募集配 交易后(考虑募集配 交易前 套资金) 套资金)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579.19 的股东回报。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当年,若本公司及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未出现同 比重大波动或与预期重大差异情况,则预计本次交易不存在摊薄即期回报的情 况。 2、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 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公司若出现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情况,拟采取以下填补 措施,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 (1)加快完成对标的资产的整合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加快对标的资产的整合,根据标的公司的行业特点, 结合公司已有的管理理念,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运营体系,积极进行市场开拓, 保持与客户的良好沟通,及时、高效地完成经营计划。 (2)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 公司运营成本,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提升经营效率。 (3)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将强化对投资者的回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增加分 配政策执行的透明度,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建立更为科学、合理的利润分配和决 策机制,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利益。 42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承诺方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 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 规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公司控股股东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海南筑华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 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 规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机构资格 本公司聘请申万宏源和财达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申万宏源和 财达证券已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财达证券***流水 号:,颁布日期为 2016 年 7 月 29 日;申万宏源***编号:, 颁布日期为 2015 年 1 月 23 日),申万宏源、财达证券具有合法的执业资格。 43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第二节 重大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事项时,除本报告书提供的其他各项资料外,还应特别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 素。 一、本次交易相关风险 (一)审批风险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已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上述批准或核准均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本次交易能否取得公司股东大会 的批准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和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交易被暂停、终止或取消风险 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公司与交易对方在协商确定本次交易 的过程中,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减少和避免内幕信息的传播。 但仍不排除有关机构和个人利用关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可能, 本次交易存在因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暂停、终止或 取消的风险。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生效条件是本次交易获得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在交易推进过程中,市场环境可能会发生 变化,从而影响本次交易的条件。 (三)标的资产的估值风险 44 欣龙控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为 2016 年 5 月 31 日,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 础法分别对标的资产进行预评估,并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评估基 准日,华卫药业 100%股权评估值为 60,331.00 万元,较华卫药业评估基准日母公 司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 13,964.66 万元增值 46,366.34 万元,增值率为 332.03%; 评估基准日,德昌药业 70%股权评估值为 23,551.67 万元,较德昌药业评估基准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 70%份额 9,151.08 万元增值 14,400.59 万元,增值率为 157.37%。两项标的资产的评估增值幅度均较高。 虽然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严格按照资产评估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勤勉、尽 职的义务,但由于收益法是基于一系列假设作出的对未来的预测,如未来出现预 期之外的重大变化,特别是宏观经济波动、行业监管等变化,未来盈利达不到资 产评估时的预测,可能导致资产估值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提请投资者注意本 次标的资产交易定价较账面净资产增值较大及盈利预测不能实现的风险。 (四)业绩承诺不能达标的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与华卫药业控股股东王江泉签订的《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 王江泉承诺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华卫药业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低于 2,800 万元、5,500 万元、8,000 万元及 10,000 万元;根 据上市公司与德昌药业控股股东葛德州签订的《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葛德州 承诺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德昌药业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分别不低于 3,520 万元、3,950 万元、4,420 万元。 该盈利承诺是基于华卫药业及德昌药业目前的盈利能力和未来发展前景做 出的综合判断,最终其能否实现将取决于行业发展趋势的变化和管理层的经营管 理能力。本次交易存在承诺期内标的资产实际净利润达不到承诺净利润的风险。 (五)业绩补偿承诺实施的违约风险 为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上市公司分别与交易对方王江泉、葛德 州签订了《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该协议规定,上市公司将在业绩承诺期的每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