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2018年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下称公租房)共4006套于6月5日起接受符合申请公租房条件的家庭意向登记,于8月15日公开进行摇号预分配。本次推出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点共有23个,总套数为4006套。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表
注:各房源租金标准、最新的物管费可查阅《广州市2018年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摇号分配指引》。
市住房保障办将根据申请对象意向登记情况调整最终供应房源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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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2016年1月10日开始实施《关于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160000元(含)。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139000元。那么,2018年海口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申请办理需要什么材料?办理流程和相关咨询***是什么?由于还未出2018年相关政策,小编继续沿用2016年颁布的相关政策供大家参考。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双困房等并轨运行,并统称公共租赁住房)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3,182元(含);单身居民年可支配收入低于44,000元(含)。
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家庭(含单身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0,449元(含)。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在本市城市主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
(三)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租赁住房(可保障住房)面积标准:家庭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含)。
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租赁住房货币标准:按核定保障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人每月补贴19元。
(四)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139,000元(含)。
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标准
(一)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6,530元(含);单身居民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为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9,790元(含)。
(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
(三)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160,000元(含)。
申请人凭户口簿及***明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务申请。若户籍不属于海口市主城区常住户口的,需到居住地或工作地的区政务服务中心申请。
(1)申请人凭***件到住房保障窗口领取《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单》、《海口市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等申请表格。
(2)申请人本人到住房保障窗口提交申请。
(3)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单;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一次性告知补充内容。
3.街道办(镇)入户调查
街道办(镇)工作人员在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内打印《海口市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及入户调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公示,出具初审意见并盖章。入户调查人员须2人(含)以上,根据调查情况作出意见,并将调查结果录入系统。
符合条件的,街道办(镇)应在其办公所在地及申请人居住地或其工作单位等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符合条件及不符合条件的,街道办(镇)均须出具初审意见提交区住保中心复核(备案)。
4.区住保中心审核及核准
区住保中心自收到街道办(镇)提交的初审意见后,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家庭材料的审核、公示、核准、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备案;经审核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区住保中心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
5.市住保中心公示备案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区住保中心出具的意见后,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海口市住房保障网、市住房和部门网站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存在的,出具“备案审批通过”意见,准予备案。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备案通过符合保障资格的,由区住保中心向申请人核发资格确认书;备案不通过的,由区住保中心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1.海口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书(住房保障窗口领取);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明材料(***、户口簿、社保清单、居住证明等);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收入及财产等情况的相关证明;
5.申请人签署的同意接受对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核查的书面承诺;
附:海口市及各区住保中心办公地址与联系方式
秀英区向荣路福秀小区:4
秀英区政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
秀英区秀华路区政府大楼旁:5
龙华区金园路二号龙华金园办公区六楼:2
龙华区政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
龙华区盐灶路168号盐灶廉租房小区:0
美兰区政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
美兰区晋江街(区政府大楼旁):6
琼山区中山北路(区政府大楼旁):5
琼山区政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
琼山区文庄路文化宫对面:0
海口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海口市长滨三路9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6栋北楼:5
开具未享受政策性住房证明:
海甸五西路怡心路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八楼:3
《通知》规定,此次标准的具体实施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标准自2016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