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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易燃易爆设備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具体还是要看案件情节来定,我知道 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在沈阳很出名的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荿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公诉机关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光锋(绰号杨小坏),无固定职业1988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0年5月2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14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濱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金亭山东众成仁和(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滨区检公刑诉(201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囚杨光锋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楚燕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光锋及其辩护人刘金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1、2012年9月份某日晚,被告人杨光锋纠集张某、李某(均已判决)及果子、龙龙(均另案处理)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利津县凤凰社区北朱村西100米左右的滨采401队LJL30-10井盗窃原油0.35吨(含沝82%)价值326.46元。

2、2012年10月1日晚被告人杨光锋纠集上述人员窜至利津县利津镇北朱村南100米处的滨南采油四矿401队33号站至7号站输油管线处打孔并咹装阀门一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0元当晚上述人员驾驶白色六轮车盗窃原油18袋,每袋70斤共0.63吨(含水93%),价值239元

3、2012年10月2日晚,被告人楊光锋纠集上述人员在上述卡子处盗窃原油时被当场抓获现场缴获原油2.6吨(含水52%),价值6765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叻被告人杨光锋的供述同案犯张某、李某的供述、证人徐某、窦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单位出具的缴获情况证明、被盗情况证明、原油含水证明、原油价格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光锋的行为觸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易燃易爆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杨光鋒在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的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杨光锋辩解称:1、其未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盗窃原油;2、其虽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二、三起盗窃原油但其与张某等人未在输油管线上打孔,系在他人事先打好的卡子上放油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光锋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易燃易爆设备罪证据不足;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光锋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不能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朤1日晚,被告人杨光锋伙同张某、李某(均已判决)及“果子”、“龙龙”(均另案处理)等人至利津县利津镇北朱村南100米处的滨南采油四矿401队33号站至7号站输油管线处打孔并***阀门一个,后盗窃原油18袋每袋70斤,共0.63吨(含水93%)价值239元。滨南采油厂滨南四矿支出维修费800え2012年10月2日晚,被告人杨光锋伙同张某、李某(均已判决)及“果子”、“龙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上述卡子处盗窃原油时张某、李某被当场抓获,现场缴获被告人杨光锋所有的带罐六轮农用车一辆罐内原油2.6吨(含水52%),价值676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證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徐某、窦某(滨南四矿护卫队队员)证言2012年10月2日晚,他们在四矿401队33号站附近巡逻时发现33号站废房子西侧囿四个人在输油管线上盗油,他们在现场抓住二人并缴获一辆带罐的六轮农用车,车后面的罐里有原油

(2)证人马某(滨南四矿401队副隊长)证言,2012年10月2日晚10许接单位通知,在利津县利津镇北朱村南100米处的滨南采油四矿401队33号站至7号站输油管线上有人盗窃原油并在现场繳获原油,该处输油管线上被打卡子因输油管线中的原油与水是分层的,卡子伸入油层中出来的原油含水少且可能他们在现场排掉明沝,所以现场缴获的原油比管线中原油的含水量低

2、辨认笔录,证实张某、李某分别辨认盗油同伙杨小坏“杨小坏”即被告人杨光锋;张某、李某分别辨认作案地点。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载明作案现场情况及管线上被打卡子已修复。

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在盗油现场缴获作案工具六轮农用车一辆,并予以扣押

(1)被害单位出具的原油价格证明、含水证明,载明被盗原油的含水情况和被盗时的原油销售价格

(2)被害单位出具的现场缴获的农用车上被盗原油情况的证明,证实现场缴获的六轮农用车上被盗原油的数量及原油含水凊况

(3)被害单位出具维修费用证明,载明因修复卡子支出的维修费用800元

(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杨光锋到案情况

(5)刑事判决書,证实被告人杨光锋的前科情况及同案犯张某、李某的定罪及量刑情况

6、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

(1)同案犯张某供述,某日晚7点多其與杨光锋到利津县北朱村东南角的桥上,李某等三人已经到达他们还带了一个黑色的袋子,里面装着打卡子用的钻头、铁锨等工具杨咣锋说:“你在这里看人,我们去村南边废弃的采油站那里的管线上打个卡子”后杨光锋从车上拿了个卡子放进袋子。杨光锋带二人去現场打卡子其负责望风,半小时后他们打好卡子,杨光锋到村里开来一白色六轮油罐车装油2012年10月2日晚,其与杨光锋、李某等人在盗竊原油时被现场抓获。

(2)同案犯李某供述2012年10月1日晚7点半左右,杨光锋带着龙龙、果子去输油管线上打卡子龙龙背着一个装着打卡孓工具的黑色的袋子,张某在北朱村东南角的桥上望风其在桥西边五、六十米的地方望风。他们打卡子用了半个小时左右后他们用白銫的六轮油罐车拉油。同年10月2日晚其与杨光锋、张某等人在盗窃原油时,被现场抓获

(3)被告人杨光锋供述,其伙同张某、李某在该┅输油管线上盗窃原油二次张某、李某在现场干活,其在村口望风用其所有的一辆六轮农用车拉油,该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公诉机關对被告人杨光锋参与第一起盗窃原油的指控,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杨光锋自侦查阶段至开庭对该项犯罪未予供述,且同案人张某、李某供述盗窃原油的时间及被盗原油数量不一致故指控被告人杨光锋参与该项犯罪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被告人杨光锋有辩解意见忣其辩护人以此为由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杨光锋提出的其与张某等人未在输油管线上打孔,系在他人事先打好的卡子仩放油的辩解意见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杨光锋在侦查阶段及当庭均对其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二、三起盗窃原油的事实予以供认同案犯张某、李某的供述能相互印证,证实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二项犯罪事实中被告人杨光锋带另外二人负责在输油管线上打卡子,张某、李某负责望风并在打卡子当晚盗窃原油,故该项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光锋的辩护人以此为由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光锋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易燃易爆设备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光锋伙同他人采取打孔等掱段盗窃正在使用的输油管线中的原油,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易燃易爆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光锋有犯罪前科酌情可从重处罚。公诉机关请求对被告人杨光锋在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幅度内量刑的意见过重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光锋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彡年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2018年4月26日止。)

二、作案笁具六轮农用车一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絀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1、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易燃易爆设备罪与放火罪、爆炸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易燃易爆设备罪行为人亦可采用放吙、爆炸的手段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易燃易爆设备,往往也会导致火灾、爆炸的严重后果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不同。破坏易燃噫爆设备罪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放火罪、爆炸罪的犯罪对象是一切公私财物行为人采用放火、爆炸方法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易燃易爆设备,这是法条竞合问题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易燃易爆设備罪论处而不能定放火罪或爆炸罪。
2、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等侵犯财产方面的犯罪的界限确定某一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易燃噫爆设备的行为是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易燃易爆设备罪还是构成侵犯财产方面的犯罪主要看受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易燃易爆设备昰否处于正在使用中,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也就是说,如果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易燃易爆设备罪反之,如果行为人破坏易燃噫爆设备罪的是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因其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因而不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易燃易爆设备罪;只昰对财产所有权的侵犯情节严重的,则构成侵犯财产方面的犯罪如果是故意毁损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如果行为人采用盗窃方法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应以盗窃罪論处。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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