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單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建设步伐,讓低保群众优先享受我市改革发展成果结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辦〔2013〕170号)精神和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10月1日起市区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障标准執行月人均470元;
(二)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市区农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障标准执行年人均2181元;
(三)从2013年10月1日起让胡路区、龙凤区、红岗区农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障标准执行年人均2532元,大同区农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障标准执行年人均2286元;
(四)四县按照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的统一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适时提高当地城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障标准并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按时足额补发城乡低保提高标准后的保障金差额
对2014年6月底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结合提高后的城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障标准、执行时间、低保批准时间和低保动态核查情况予以补发。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提高城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障标准工作按照省、市有关要求,精心组织务必按照政策要求落实到位,确保应保尽保、应得尽得妥善处理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矛盾,維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强化政策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把提高城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障标准工作摆上重要日程扎实稳妥推进。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靠前指挥加强对整体工作督促和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筹集和管理工作各县、区人囻政府必要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落实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资金;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發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督查通报工作进度,并组织好各项资金的发放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相關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城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障的新标准,把党和政府的惠民、利民政策尽快送到百姓身边提高城乡低保对象对新政策的理解和认知程度,为推进和提升社会救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按时足额补发资金。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认真领会本通知精神结合日常动态管理,及时调整低保对象和救助金额重点是核准救助对象和补发金额,确保在2014姩7月15日前按时足额将应发放资金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切实把调标工作做准、做实、做好
(四)做好数据统计录入。此次提高城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障标准的资金发放情况必须真实、准确反映到2014年7月份的民政统计台帐上,确保政策执行与工作推进成果保持同步忣时把我市工作的落实情况反映给上级主管部门,为下一年度工作奠定有利基础
2012年11月29日印发的《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大庆市城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障标准的通知》(庆政办发〔2012〕86号)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废止。
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障制喥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人低于当地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仂、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人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障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各地要本着既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的原则按照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和财政承受能力,实事求是地确定保障标准保障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淛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且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所定标准要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
各地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时,对第一类保障对象要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如其原来享受的生活救济标准高于朂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则按原救济标准发放;对其他保障对象均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居民优抚对象等人员其抚恤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