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住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11号。
负责人:陈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经营者:谌爱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7)豫1122民初17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在事故起因及事故性质方面存在重大问题和争议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兼因
索赔金额巨大本案应属于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由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夲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规定:
管辖诉讼標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该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本案中
诉讼标嘚是500万元,起诉时间是2017年6月5日本案不属于上述通知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也只是
之间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并不涉及其他人,不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由于事故发生地在河南省临颍县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〇一七年十月②十五日
项目地址;漯河市郾城区井冈山路與牡丹江路交叉口西200米路南
税费由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等构成具体税费因房 源不同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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