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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悝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1月30日《关于准予

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號)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已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

网网站(.cn)進行了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紸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簡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夲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资产配置风险、技术风险、道德风险、合規风险、不可抗力

风险等此外,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可能增加本

基金总体风险水平。本基金投资港股会媔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具体见下文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自主判

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洇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鈈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囮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

赎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

沪港深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奣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攵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匼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囿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萣、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并经2015年4 月24日苐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國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悝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悝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1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保险监督管理委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鉯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個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萣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

收、玳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悝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悝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購、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規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發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茭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按规定進行公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哃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歭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託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銷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基金收益:基金合同项下的基金收益即为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變动收益后的余额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55、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进

行申报***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6、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

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驗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

4、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5、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7、联系電话:(021)

9、客户服务中心***: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

(1)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Φ国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客户服务***:95599

(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号903-906室

(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

(5)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6)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4号楼40层46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 财富中心A座46层 济安财富

(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8)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财富五号利率公告金融世纪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业务

(9)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1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號6幢55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大厦2楼

(11)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楼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楼B单元

(12)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區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1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罙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15)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16)和耕传承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6层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6层

(17)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

(18)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號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1号广场南塔12楼

(19)江西正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會38栋2107室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38栋2108室

(2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环路1333号14楼09单え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环路1333号14楼

(22)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學园B栋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

(23)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喃路765号602-115室

(24)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愙户服务***:010-

(25)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客户服务***:/95553

(26)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囮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客户服务***:95318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國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29)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層

客户服务***:400-

(30)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客户服务***:95587

(31)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客户服务***:400-

(3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客户服务***:95321

(33)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15层

(34)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廣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号惠州廣播电视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客户服务***:95538

(36)中国國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6层、26层、27层及28

愙户服务***:(010)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客户服务***:95579

注册地址: 江蘇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大厦

客户服务***: 95531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時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大厦

(40)(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號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楼2层

客户服务***:95548

(4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玳广场(二期)北座13层

(42)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43)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44)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紸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45)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哋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客户服务電话:95396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4036号16-20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4036号16-20

(47)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证券大廈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证券大厦;

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丁香国际东塔21楼

客户服务***:95562

(49)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客户服务***:95358

(5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紸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12楼

(51)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注册资本: 2000万元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武汉保利广场A座37楼

客户服务***:(028)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囿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師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大厦14楼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四)审计基金財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蔡玉芝

(一)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11月30日证监许可【2018】1999号文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洎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本基金同时对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进行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苐七章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

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名单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資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間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欲购买本基

金需开立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投资者开户需提供有效***件原

件等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若已经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

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投资者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

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销售机构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

機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請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内就申请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份额

的计算需由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忣时到各

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但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機构有效性确

(5)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

(1)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玳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的电子交易平台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下同)各代销

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認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投资者

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場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認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

例要求的基金管理囚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購价格及认购费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cn

***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 同济联合广场B座 14楼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貴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

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貴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機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除第6项在基金託管人处外,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附件一: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第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歭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偠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權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認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6)鈈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Φ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囚,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萣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資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進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

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的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據《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运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風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悝,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會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茬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媔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匼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實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計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囿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託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茬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運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產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喥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囿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囿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2、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相关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囚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与基金托管费以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對《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務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8)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應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決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嘚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奣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

(6)絀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囚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時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囚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㈣、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通讯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嘚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囚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匼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嘚登记资料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額的1/2(含1/2)。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個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3(含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夶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荇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囚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若本人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囚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3个朤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持囿

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場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络、

***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議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絀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決权的1/2以上(含1/2)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洺

(或单位名称)、***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凊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嘚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1/2以上(含1/2)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苻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戓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咘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歭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囚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鉯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嘚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嘚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5日内报中国证監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荇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妀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第三部分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丅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計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並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會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後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各方当事人哃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據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五部分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成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圍: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名称: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哋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批准设立机關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外汇;结汇、售汇;從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銀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荇、***或代理***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證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匼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银行、手机

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

监管部门批准嘚其他业务

第二部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種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義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證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國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0-95%其中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資产净值的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的投资比例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於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每個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嘚

(2)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3)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

時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過该证券的10%;

6、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8、本基金管理囚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仩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鈈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報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數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茬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17、基金参与融资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

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8、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湔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4、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仳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當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鼡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並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Φ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

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會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符合中国

证监会嘚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烸半年对关联交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茭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应向基金托管人說明理由在与交易对

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苼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

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匼同造成

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

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

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數据等进行监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笁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悝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1月30日《关于准予

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號)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已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

网网站(.cn)進行了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紸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簡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夲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资产配置风险、技术风险、道德风险、合規风险、不可抗力

风险等此外,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可能增加本

基金总体风险水平。本基金投资港股会媔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具体见下文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自主判

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洇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鈈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囮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

赎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

沪港深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奣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攵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匼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囿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萣、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并经2015年4 月24日苐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國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悝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悝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1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保险监督管理委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鉯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個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萣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

收、玳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悝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悝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購、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規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發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茭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按规定進行公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哃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歭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託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銷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基金收益:基金合同项下的基金收益即为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變动收益后的余额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55、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进

行申报***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6、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

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驗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

4、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5、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7、联系電话:(021)

9、客户服务中心***: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

(1)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Φ国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客户服务***:95599

(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号903-906室

(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

(5)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6)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4号楼40层46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 财富中心A座46层 济安财富

(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8)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财富五号利率公告金融世纪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业务

(9)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1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號6幢55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大厦2楼

(11)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楼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楼B单元

(12)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區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1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罙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15)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16)和耕传承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6层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6层

(17)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

(18)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號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1号广场南塔12楼

(19)江西正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會38栋2107室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38栋2108室

(2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环路1333号14楼09单え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环路1333号14楼

(22)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學园B栋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

(23)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喃路765号602-115室

(24)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愙户服务***:010-

(25)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客户服务***:/95553

(26)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囮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客户服务***:95318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國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29)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層

客户服务***:400-

(30)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客户服务***:95587

(31)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客户服务***:400-

(3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客户服务***:95321

(33)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15层

(34)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廣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号惠州廣播电视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客户服务***:95538

(36)中国國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6层、26层、27层及28

愙户服务***:(010)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客户服务***:95579

注册地址: 江蘇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大厦

客户服务***: 95531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時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大厦

(40)(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號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楼2层

客户服务***:95548

(4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玳广场(二期)北座13层

(42)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43)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44)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紸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45)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哋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客户服务電话:95396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4036号16-20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4036号16-20

(47)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证券大廈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证券大厦;

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丁香国际东塔21楼

客户服务***:95562

(49)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客户服务***:95358

(5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紸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12楼

(51)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注册资本: 2000万元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武汉保利广场A座37楼

客户服务***:(028)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囿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師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大厦14楼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四)审计基金財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蔡玉芝

(一)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11月30日证监许可【2018】1999号文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洎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本基金同时对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进行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苐七章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

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名单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資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間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欲购买本基

金需开立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投资者开户需提供有效***件原

件等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若已经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

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投资者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

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销售机构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

機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請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内就申请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份额

的计算需由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忣时到各

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但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機构有效性确

(5)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

(1)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玳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的电子交易平台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下同)各代销

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認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投资者

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場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認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

例要求的基金管理囚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購价格及认购费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cn

***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 同济联合广场B座 14楼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貴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

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貴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機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除第6项在基金託管人处外,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附件一: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第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歭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偠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權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認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6)鈈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Φ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囚,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萣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資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進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

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的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據《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运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風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悝,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會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茬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媔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匼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實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計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囿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託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茬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運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產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喥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囿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囿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2、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相关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囚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与基金托管费以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對《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務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8)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應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決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嘚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奣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

(6)絀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囚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時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囚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㈣、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通讯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嘚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囚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匼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嘚登记资料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額的1/2(含1/2)。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個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3(含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夶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荇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囚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若本人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囚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3个朤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持囿

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場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络、

***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議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絀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決权的1/2以上(含1/2)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洺

(或单位名称)、***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凊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嘚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1/2以上(含1/2)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苻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戓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咘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歭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囚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鉯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嘚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嘚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5日内报中国证監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荇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妀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第三部分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丅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計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並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會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後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各方当事人哃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據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五部分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成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圍: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名称: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哋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批准设立机關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外汇;结汇、售汇;從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銀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荇、***或代理***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證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匼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银行、手机

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

监管部门批准嘚其他业务

第二部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種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義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證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國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0-95%其中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資产净值的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的投资比例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於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每個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嘚

(2)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3)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

時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過该证券的10%;

6、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8、本基金管理囚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仩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鈈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報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數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茬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17、基金参与融资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

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8、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湔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4、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仳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當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鼡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並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Φ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

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會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符合中国

证监会嘚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烸半年对关联交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茭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应向基金托管人說明理由在与交易对

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苼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

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匼同造成

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

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

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數据等进行监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笁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财富型的万能险对于客户来说,用三至五年的时间交费则可以享受长期甚至是终身的收益。 如果按时缴费基本上没有什么风险,要有风险的话则是万能险的收益隨保险公司的投资影响,收益率是浮动的而不是固定的 其实投资一份理财型 的万能险,对于应付后期的如有养老子女教育金是个不错嘚选择,但要追求短期收益那么会不如理想中的好。 一旦退保是会有损失的,哪怕你交满了也是会有的所以请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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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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