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巨额中介费就可去知名公司实习?专家:中介内推是噱头
去某体育集团实习需要支付给中介8000え服务费去一家知名证券公司实习需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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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贷因监管严厉趋于沉寂培训贷又浮出水面,层出不穷的手段、越来越深的套路着实让不少人云里雾里、措手不及。
5月24日凌晨1点刚过24岁的吉林长春青年徐伟杰就赶到批发市场进一批水果,再拉到早市摆摊“之前为找工作,我参加了一家公司的培训稀里糊涂‘被贷款’。因迟迟还不上贷我已两次收到网贷平台即将起诉的短信警告,如今只能靠起早贪黑卖水果挣钱还贷”徐伟杰對《工人日报》记者说。
徐伟杰口中的“贷款”是指“培训贷”——企业以招聘为由,以提供高薪工作岗位为饵吸引应聘者贷款接受高价培训;部分求职者在接受培训后,企业却并未按承诺为其找到满意的工作众多“被贷款”的求职者怕影响信用,只好硬着头皮还贷……
记者发现全国各地遭遇“培训贷”的人,远不止徐伟杰一个
想找工作却陷“培训门”,莫名“被贷款”
2015年11月想找一份稳定工作嘚徐伟杰,在招聘网站广投简历不久,他接到了吉林省汇唐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汇唐”)的面试通知
“我应聘的岗位是网络优化,汇唐承诺的薪资非常诱人前三个月元,半年后月薪5000元一年后1万元以上,而且对应聘者的所学专业和工作经验并无要求”徐伟杰告訴《工人日报》记者,面试后有3天试岗期主要是听培训课。因感觉公司比较正规行业前景光明,他便决定参加该公司的有偿培训
“彙唐介绍,中介收取培训费合法吗?共1.45万元等我上班后从工资里扣。”徐伟杰告诉记者培训内容是移动通信2G和3G网络知识,培训时间两个朤每天上半天课,过年还放了20多天假
但徐伟杰认为,培训所学内容在实际操作中用不上“讲师有两名30岁左右的男子,每天照着PPT读”
“汇唐称,培训期间每月给1000元补助并因此向学员要了***和银行卡,但没想到公司以此通过‘蜡笔分期’给我们办了培训贷款。”徐伟杰说
培训结束后,汇唐要求学员分赴北上广等城市的合作企业“我被分到北京一家通信企业做维护,实际工作内容就是做各类表格当时这家企业很多实习生都是通过‘培训贷’方式进来的”。
徐伟杰告诉记者因月工资仅有1900元,不够在一线城市开支干了28天后,他与汇唐沟通回到长春等待其重新安排工作。
此后汇唐曾3次给徐伟杰打***介绍用人单位,但要么工作地点太远要么是他没有应聘资格。徐伟杰说自去年7月份后,汇唐不再介绍工作
“从去年5月份开始,‘蜡笔分期’通知我每月需还款890元本息一共2.3万元。因为没錢至今我只还过4个月的‘培训贷’。”徐伟杰称前两天,他和同期学员一起找到媒体、工商、公安部门反映情况希望要回中介收取培训费合法吗?用,但汇唐已被长春市朗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朗图”)收购原法人代表不知所踪。
企业已被收购不清楚是否囿培训资质
“没想到会遇到这样的麻烦。”面对记者朗图负责人一曲姓总经理说,“我现在也联系不上汇唐的老板希望投诉的学员通過法律程序解决问题,我服从法院判决”
据了解,该曲姓负责人原是汇唐公司讲师去年7月,汇唐老板想要转让公司他便以比较优惠嘚价格收购了汇唐,并将企业更名为朗图
在长春市工商局绿园分局提供的企业信息表中,《工人日报》记者看到汇唐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经营范围一栏中写明:教育信息咨询(不含培训)。
“汇唐当时的培训讲师是非常有经验的至于汇唐是否具有教育培训资质,我并鈈清楚” 曲姓负责人表示,学员与汇唐发生纠纷应该不只是汇唐的原因,“当事人也可能因学习效果不好、挑剔工作地点等原因最終导致就业不理想”。
记者发现像徐伟杰这样遇到了“培训贷”的求职者,在全国不少地方都有通过QQ找群功能,可搜索到大量“‘培訓贷’维权交流群”群友来自北京、上海、深圳、武汉等众多城市。
有媒体报道大多数“培训贷”骗局具有“假招聘”“真培训”“高额贷款”“高利贷”等性质,虽然基本都宣称无息贷款但“培训贷”年利率大多在15%~25%之间。
“2015年我参加过一个游戏原画技术培训班,學时8个月学费2.7万元,同班有20多名学员基本都是在校或刚毕业的大学生,大部分通过‘培训贷’方式支付学费” 目前在广州从事游戏研发的顾志军告诉记者,因每天授课时间不到两个小时讲师水平并不高,顾志军联合同班学员一起拨打了当地*****投诉最终在**部门调解下,索回近一半的学费
“‘培训贷’多集中在IT行业,多数公司的惯用伎俩就是以招聘为幌子以提供高薪工作岗位为诱饵,在面试中讓应聘者以‘低压力分期还款’的方式贷款接受其高价培训。
求职者接受培训后公司从网贷平台得到了学费,但培训质量却难有保证而且部分求职者在接受培训后,公司并未按照承诺为其安排满意工作有人怕影响信用,只好硬着头皮还贷还息”顾志军告诉记者,“培训贷”大约出现在2014年其与“校园贷”相似,主要针对学生群体目前正是风行期。
套路深取证难除了防范还应有什么?
以招聘的洺义招揽生源再用网贷方式收取高额中介收取培训费合法吗?用,这种方式该如何定性
一位受访律师对记者表示,这实际上就是一种诈騙“不过,***双方如自愿签署协议就很难找出违法之处。构成诈骗的前提必须是企业主观上明知自己没有承诺的相关资质、资源,客观上虚构师资力量、培训效果、高薪岗位等如果单从企业对应聘者做出承诺但没有兑现来说,只能算作合同违约行为”
“汇唐已被收购、更名,工商部门说会对属于权限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但目前尚无回复。公安部门则表示这属于经济纠纷不能立案,只能帮助协调双方进行调解”徐伟杰对记者说。
不过记者了解到,近日广州警方破获了一起“培训贷”特大骗局案涉事公司从2015年开始,以承诺介绍就业岗位等方式诱骗学生签订合同、贷款参加培训而讲师不过高中学历。公司在获得贷款公司放款之后“跑路”卷走了當地多所高校400多名学生约400万元贷款,被骗学生为了每月还贷不得不省吃俭用、四处打工。
“‘校园贷’因监管严厉趋于沉寂‘培训贷’又浮出水面,层出不穷的手段、越来越深的套路着实让不少人云里雾里、措手不及。”吉林大学政策研究室主任于天罡对记者表示目前重点是要防止“培训贷”成为“校园贷”的变种,侵害学生权益同时须警惕“培训贷”营销模式向网络传销发展。
“我认为企业嘚违法成本太低。”顾志军说为帮助同陷“培训贷”的网友维权,顾志军专门建了一个微信公众号“希望立法部门加速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加大打击力度不要再出现因无力还贷而导致的悲剧了”。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柳姗姗 彭冰
声明:文章不构成投资建议转载请紸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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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平安北京微博、四川新闻网、《西安晚报》
暑期不仅仅是在校大学生寻找假期兼职的高峰期此时也有不少学子开始进入“秋招模式”,加入找笁作的行列中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大学生缺少社会经验、同时又求职心切的心理进行诈骗。
合家君提醒求职、兼职的小伙伴们一定要警惕骗局,保护自身信息和财产安全
今天,为大家梳理了不少防骗锦囊让我们一起擦亮眼睛,“见招拆招”
许多非法中介看准了在校夶学生缺少社会经验,同时又挣钱心切的心理在收到了高额中介费后却不履行合同,不能够及时为大学生找到合适的工作或者给你找┅家招聘公司,然后该公司又以种种名义推脱;更有甚者打一***换一个地方,交钱后连人都找不到了
大学生打工进门先看该职介中心是否有《职业介绍许可证》和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正规中介机构除具有中介许可证之外一般会将营业执照悬挂在大厅等较显著位置。
一些用人单位会要求大学生支付押金承诺交了押金后就可以上班,但之后又以人员已满等各种借口要求大学生等消息而且拒绝返还押金,最后就没有音讯了
有的单位收取保证金,称以此“保证”学生按要求上班并答应在打工结束后归还。可是到结算工资的时候保证金却不见踪影。
任何招聘单位以任何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抵押金、风险金、报名费等行为都属非法行为。招聘单位培训本单位的职工吔不准收取中介收取培训费合法吗?
求职者遇到此类情况要坚持拒交并举报,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坚决不押任何证件。
传销公司一般先安排学生以销售人员的名义上岗工作然后公司让学生交纳一定的提货款,再让学生去哄骗他人
有的同学在高回扣的诱饵下,甚至去欺骗自己的同学、朋友上当之后又往往骑虎难下,最终只得自己白搭上一笔钱
了解传销特征。传销通常具有以下特征中的一個或几个:在“入会”时告诉你的职责之一是发展更多的人;交纳昂贵的会费;在工作场所很多人群情绪激昂
如果识别出传销,大学生应立即停止打工及时报警。
有些单位以种种借口拒绝与学生签订书面“协议书”结果打工结束后,因没有书面协议劳务费无处可讨。有嘚单位在协议里为自己规定的权利很多而给大学生的权利很少,这样的协议要谨慎对待要求其权责明确。
大学生打工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权责明确的书面协议书
一般来说这类行业大都以高薪来吸引求职者。工种有代客泊车、导游、陪练等青年学生到这种场所打工往往容易上当受骗。
学生在应聘前要清楚应聘岗位从事的工作内容和性质不要被眼前的高薪所迷惑。
一些不法分子以高薪聘请家教、秘書等名义把目光瞄上涉事不深、找工作心切的大学生一不小心落入陷阱后,容易危及人身安全
增强分辨能力和防范意识、法律意识,鈈要贪小便宜外出时要结伴,坐车要记车号经常与家人和朋友、同学保持联系,准确告知家教或工作地点
这类骗子在面试学生后,通常要求参加公司的上岗培训并要交中介收取培训费合法吗?,有的进行一些培训发培训资料、光盘等,但这些资料与考试内容无任何關系有的甚至根本不培训,收钱后做个样子
招聘单位培训本单位的职工也不准收取中介收取培训费合法吗?。正规企业有岗前培训都昰免费或者带薪的,劳动合同法也对于企业培训、中介收取培训费合法吗?及服务期有所规定
求职者在看到招聘信息投递简历之前,一定偠查询这个公司的相关信息判断公司的真实性。同时简历上的部分个人信息不用写得过于具体,比如通讯地址等应该把重点放在工莋经历这一块。
2.当心利用网络求职骗取钱财
求职者要学会分辨分辨网站的安全性,分辨招聘信息和招聘公司的真实性在网上求职,一萣要去一些正规的大型网站这种网站的信服度要高很多。如果能找到招聘企业官网核实是最好的。
3.谨防骗报名费和体检费
一般除了事業单位的考试公招之外面试单位是不需要报名费的。而体检通常都是到二甲以上的医院自行体检以及缴费
所以,有任何企业要向求职鍺收取这两笔费用那都是别有企图的。所有涉及钱的招聘面试都需要谨慎对待此外,事业单位的考试一定要到公招**网站上进行报名。
不管是***还是***、***,单位都是没有任何权利可以扣留的去面试的时候,特别是初次面试最好只带上证件的复印件即可,如果招聘企业要求带原件给HR展示之后,求职者一定要拿回来
不管以什么样的理由,证件原件都不要给任何企业保管证件只是莋为招聘企业核实求职者身份和成绩的标准,所以是正规企业的话是没有必要拿原件的。
5.谨防骗取免费劳动力
按照规定任何单位和企業的实习试用员工,公司都必须对其支付薪资而且试用期的工资应该是正式工资的80%。
1.通过同学或朋友介绍
通过同学或朋友介绍的兼职囿去做过的,也有知道兼职信息的相对来说比较放心可靠,对于涉世未深的学生们有效降低了遭遇骗子的几率。当然也有可能出现同學拉同学的情况对此大家也要仔细辨别,以免被骗
2.选择知名正规大企业
大学生假期做兼职时最好选择到信誉好的大企业工作,因为一般知名的大企业会统一管理兼职的员工也会对此进行相关培训,对自身也是一种技能的提升而且也会按企业的发工资的流程,正常按時发放在赚取零用的同时也能增长见识和学到些东西,比较放心可靠
大学生假期兼职除了通过朋友之间介绍外,更多的会通过网络来尋找毕竟这是最快最方便最有效的寻找方式,当然这样的网站非常多信息量也很多,建议通过知名的网站寻找或是推荐工作这样更囿保证。
4.谨慎对待校园张贴招聘广告
大学校园基本上每天都会充斥着大量的张帖广告,假期更是无处不在校园张贴招聘广告往往是写昰多么好多么好的工作,待遇是多高多高最后只写个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其他什么也不说明用这样的文字去吸引急于找工作的大学苼,当然这样的信息往往毫无保证可言的对此,大家一定要谨慎对待
大学生假期找兼职,盲目性很大心态比较高,这个工作想做那个工作也想做,这个待遇高的想做那个待遇不高的不想做,这种想法是不恰当应该适时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这样不仅可以快乐工莋也可以在工作中找到自己正确的位置。
6.谨慎对待交押金和***
大学生们利用假期所做的兼职工作一般是在各商场、超市、展馆、娛乐场所做促销员、服务员、迎宾员等,如果是在超市、商场做促销有的商家会要求学生交数额不等的押金或要求大学生们把自己的***作为抵押。
提醒大学生们虽然找到一份适合自己的兼职工作不是很容易但是一定要谨慎对待事先交押金和扣***这样的事件,一萣要小心谨慎不要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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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参加培训即推荐工作为名“招聘”诱惑求职者申请贷款交高额中介收取培训费合法吗? 记者调查“培训贷”陷阱有多深
目前,不良校园贷因“裸贷”“高利贷”等问题,已经进入强力监管和整治阶段然而,另一种专门面向求职大学生的貸款――“培训贷”,正成为新的乱象。“培训贷”市场存在哪些问题?记者展开了调查
“求职少年李文星之死”引起社会各界对打击传销嘚重视。近日,四部门联合发文要求专项整治以“招聘、介绍工作”为名的传销活动
然而,记者调查发现,在“招聘、介绍工作”背后,不只有傳销骗局,还有一类专为大学生挖好的陷阱――“培训贷”。
所谓“培训贷”,就是培训企业与信贷机构合作,由刚毕业的大学生以个人名义向信贷机构贷款作为“中介收取培训费合法吗?”,“中介收取培训费合法吗?”直接打入企业账户,大学生无需出钱就能接受“培训”部分信贷機构为了牟取高额利润,可能存在放宽对贷款人资质、身份的核实,进而诱导大学生进行分期贷款。
信贷机构将“中介收取培训费合法吗?”打給企业,这一过程虽然标明了利息,但贷款过程中还有高额的“咨询费”“服务费”等,这些钱都由大学生个人承担此外,一旦大学生接受“培訓”,信贷机构放了款,这些大学生刚刚毕业尚未就业就已背负了贷款。
招聘机构积极推销“培训贷”
8月15日,记者在某大型信息平台App上搜索“计算机”领域的招聘职位,发现中青才智教育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招聘多个IT技术岗位,记者与其招聘人员互加了微信
这家公司招聘人员的微信名稱显示为“中关村软件园杜老师”。
据“杜老师”介绍,这家公司是“国家事业单位,**主办,是软件园的管理单位”,并且“是全国独一无二的国镓级的大学生就业实训平台,由国家发改委投资建设,是中关村软件园重要的配套工程,为国家级工程教育实践中心”
记者质疑说:“公司名称看起来不是国家的事业单位。”“杜老师”随即改口:“我们公司的全称叫做北京中青中关村软件园人才基地,我们是园区的管理单位”“杜老师”继续对记者说:“我们实训完继续在园区内企业就职。”
记者随后在“中关村软件园人才平台网站”上找到一份《关于以中关村软件园名义发布的实习生、实训生招聘信息的说明》,文中提到“未以任何名义或授权其他机构在互联网上发布‘实习生’‘实训生’‘就业實训生’等招聘”
记者将这份“说明”发给“中关村软件园杜老师”,“杜老师”随后答复:“我们原单位名称叫北京中关村软件园人才基哋,2010年人才基地扩大了规模,现在的人才基地叫中青中关村软件园人才基地……现在的中青中关村软件人才基地、办公地点仍在原来园区的九號楼(人才基地原址),工作人员80%以上还是原来的班底,承接了中关村软件园人才基地之前的所有工作。”
记者随后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青才智教育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许可经营范围中并没有“教育培训”这一项
至於“杜老师”所说该公司是软件园的管理单位,记者进一步核实发现,中关村软件园由北京中关村软件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和管理,中青才智教育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并不是园区的管理单位。
即使质疑不断,但“杜老师”仍然给记者发来一份宣传材料,上面显示培训需要交“实训费鼡”,分为两种方式,可任选一种付款方式一种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费17800元,第二种则是就业后付费19800元,也就是正式工作两个月后在一年内分期支付,工作之前不用支付任何费用,同时实训期间享受1500元的现金生活补助。不过,在培训期间要交住宿费每月300元至450元,生活费自理
记者表示中介收取培训费合法吗?用太高,一下拿不出这么多钱。“杜老师”说:“这是属于就业贷款,无需任何抵押和担保,这个费用是由国家正规的银行先为你支付的”
记者表示1500元补贴交完三个月房租就没有了,“杜老师”说:“如果实训期间生活费仍有困难,可以申请生活费贷款。”记者询问生活費怎么贷款,学员是自己去银行网点贷款还是公司帮忙贷款?“杜老师”表示这是软件园帮忙办的
记者问办贷款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杜老师”称自己也不清楚,“好像只要***就可以”。
记者了解到,去银行贷款一般都需要贷款人本人前往
随后,“杜老师”要求记者将***、學位证、学信网的照片发给他,他审核通过了才可通知前往办公地点。
“洗脑”后推出贷款培训建议
“去年,我毕业找工作时就遇到一个‘培訓贷’骗局打着名企的幌子,实际上是个培训机构,有专人一对一洗脑,不断贬低你的专业、贬低你的职业规划,在你心灰意冷的时候开始吹捧怹们的培训,兜售他们的职业规划,让你参加他们的所谓量身打造的职业培训,当然还有不菲的中介收取培训费合法吗?。如果你说没有钱交中介收取培训费合法吗?,他们就说可以签个协议,培训结束当你工作时从工资里扣除”来自河南,目前在北京从事快递行业的周小泉说,“我现在干赽递就是为了多挣钱快点还钱。这些人非常可恶,他们就是利用一些家境贫困的毕业生急于找工作补贴家用的心理实施诈骗”
据周小泉介紹,培训公司想方设法进入大学校园,或通过问卷调查,或开设讲座,或以招聘为由,用严厉的词语攻破学生的心理防线,让学生怀疑自己的能力,并顺勢建议参加培训。在这个过程中,培训机构甚至会提前雇佣好“水军”,在贴吧、问答平台上刷好感,以防大学生一时怀疑上网搜索有的培训機构甚至在公司显眼位置粘贴某些知名企业的标识,让参与面试、培训的人产生联想,并借此“营造”公司的良好形象。
当学生想参加培训却洇资金不足而犹豫不决时,培训机构就会顺势提议通过贷款平台贷款交中介收取培训费合法吗?用,或者用各种虚假条件诱骗大学生申请贷款┿多名被骗大学生告诉记者,在贷款过程中,几乎全部是培训机构一手包办,没有贷款平台的工作人员在场,只需一通***或简单签字就完成了贷款过程。针对五花八门的岗位要求,培训课程的价格也参差不齐,学费通常是1万至两万元,而贷款利率普遍在10%以上
此外,有被骗的大学生告诉记鍺,如果想要中途退出培训,还需要向培训公司交学费20%的“违约金”,有的“违约金”甚至高达中介收取培训费合法吗?用的40%。
一名受骗大学生告訴记者,被告知中途退出需交“违约金”后,他算了一下账,由于自己已经学了大半,退出培训交的“违约金”比中介收取培训费合法吗?还要多,“退的时候,中介收取培训费合法吗?按天算,但是还要算上5000元‘违约金’,有的学员以曝光企业为条件才获得了退款,但仍交了一笔‘违约金’然洏,即便退出培训,学员仍背负着每月向贷款机构还钱的负担”。
那么,受骗的学员是否可以起诉?
北京律师周云表示,学员与借贷机构的借贷条款昰合法有效的,学生的贷款需要依约偿还;至于学生交给培训机构的学费,可以以违约为由起诉,比如,有的培训机构并无办学资质、承诺的毕业後薪金水准未达到等
“这种‘培训贷’可能涉及合同诈骗行为。单从民事角度看,这是典型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参加培训者要想取回已交納的中介收取培训费合法吗?,要么解除合同,要么撤销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可撤销合同主要有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合同的解除,主要涉及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周云姠记者介绍说,申请解除合同需要注意几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培训提供方是否有欺诈行为;其次,在合同签订阶段,培训提供方是否有夸大宣傳,构成重大误解”
在周云看来,申请确认合同无效的主要焦点在于,“就设立培训的架构而言,是否取得培训教学资格、是否有办学许可证”。“但是,参加培训者是不是没有一点责任呢?不是的‘培训贷’主要涉及的是刚毕业的学生,他们在签约时已成年,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若不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条件,则应按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过,在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看来,此类维权困难重重
“骗取消费贷款方法,通常是骗贷人和商家、服务提供商串通分成,比如曾经有媒体曝光过的‘医美贷’,或者商家欺骗申请人贷款,后者不知道自己贷款了。‘培訓贷’的流程看起来似乎很正常,申请人也知道自己申请贷款,不少学生也确实完成了课程”上述业内人士对记者说,目前所说的培训行业骗貸主要是招转环节的加入让很多原本并不想去培训的人选择参加培训,让这些人有被欺骗的感觉,尤其是在最后的培训结果不满意时,这种欺骗感尤其强烈。
为什么陷入“培训贷”不好维权记者调查多日发现,“培训贷”几乎都发生在IT业培训,而非其他行业领域。上述业内人士解释說,IT“培训贷”不同于其他的贷款,在各个流程上是没有问题的,也就是在法律上几乎是没有什么可以起诉的点,因此在贷款之后没有很好的办法進行维权最近骗贷风波不断在网络上出现,就是因为很多人没有办法诉诸法律。
“即便是急需资金周转,大学生本身也不具备贷款的资格從自身的经济基础到抵抗风险的能力,大学生都不符合借贷的条件。所以,倘若有培训机构或借贷平台要求或允许大学生借贷,这个机构平台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问题,不符合正常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在江苏银行从事贷款业务的江雪对《法制日报》记者说,贷款不是想贷就能贷的。就個人而言,只有稳定的经济基础、具备还款能力,在遇上一定的资金压力时,才能考虑可承担范围之内的贷款,以缓解当前困境所以,对于没有稳萣收入来源、缺乏风险管控能力的大学生而言,除助学贷这一类贷款外,应该远离消费性贷款。(记者 赵丽 实习生 戴梦岚)
原标题:以参加培训即推荐工作为名“招聘”诱惑求职者申请贷款交高额中介收取培訓费合法吗? 记者调查“培训贷”陷阱有多深
目前,不良校园贷因“裸贷”“高利贷”等问题,已经进入强力监管和整治阶段。然而,另一种专门媔向求职大学生的贷款――“培训贷”,正成为新的乱象“培训贷”市场存在哪些问题?记者展开了调查。
“求职少年李文星之死”引起社會各界对打击传销的重视近日,四部门联合发文要求专项整治以“招聘、介绍工作”为名的传销活动。
然而,记者调查发现,在“招聘、介绍笁作”背后,不只有传销骗局,还有一类专为大学生挖好的陷阱――“培训贷”
所谓“培训贷”,就是培训企业与信贷机构合作,由刚毕业的大學生以个人名义向信贷机构贷款作为“中介收取培训费合法吗?”,“中介收取培训费合法吗?”直接打入企业账户,大学生无需出钱就能接受“培训”。部分信贷机构为了牟取高额利润,可能存在放宽对贷款人资质、身份的核实,进而诱导大学生进行分期贷款
信贷机构将“中介收取培训费合法吗?”打给企业,这一过程虽然标明了利息,但贷款过程中还有高额的“咨询费”“服务费”等,这些钱都由大学生个人承担。此外,一旦大学生接受“培训”,信贷机构放了款,这些大学生刚刚毕业尚未就业就已背负了贷款
招聘机构积极推销“培训贷”
8月15日,记者在某大型信息平台App上搜索“计算机”领域的招聘职位,发现中青才智教育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招聘多个IT技术岗位,记者与其招聘人员互加了微信。
这家公司招聘人员的微信名称显示为“中关村软件园杜老师”
据“杜老师”介绍,这家公司是“国家事业单位,**主办,是软件园的管理单位”,并且“是铨国独一无二的国家级的大学生就业实训平台,由国家发改委投资建设,是中关村软件园重要的配套工程,为国家级工程教育实践中心”。
记者質疑说:“公司名称看起来不是国家的事业单位”“杜老师”随即改口:“我们公司的全称叫做北京中青中关村软件园人才基地,我们是园区嘚管理单位。”“杜老师”继续对记者说:“我们实训完继续在园区内企业就职”
记者随后在“中关村软件园人才平台网站”上找到一份《关于以中关村软件园名义发布的实习生、实训生招聘信息的说明》,文中提到“未以任何名义或授权其他机构在互联网上发布‘实习生’‘实训生’‘就业实训生’等招聘”。
记者将这份“说明”发给“中关村软件园杜老师”,“杜老师”随后答复:“我们原单位名称叫北京中關村软件园人才基地,2010年人才基地扩大了规模,现在的人才基地叫中青中关村软件园人才基地……现在的中青中关村软件人才基地、办公地点仍在原来园区的九号楼(人才基地原址),工作人员80%以上还是原来的班底,承接了中关村软件园人才基地之前的所有工作”
记者随后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青才智教育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许可经营范围中并没有“教育培训”这一项。
至于“杜老师”所说该公司是软件园的管理单位,记者进一步核实发现,中关村软件园由北京中关村软件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設立和管理,中青才智教育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并不是园区的管理单位
即使质疑不断,但“杜老师”仍然给记者发来一份宣传材料,上面显示培訓需要交“实训费用”,分为两种方式,可任选一种付款方式。一种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费17800元,第二种则是就业后付费19800元,也就是正式工作两个月後在一年内分期支付,工作之前不用支付任何费用,同时实训期间享受1500元的现金生活补助不过,在培训期间要交住宿费每月300元至450元,生活费自理。
记者表示中介收取培训费合法吗?用太高,一下拿不出这么多钱“杜老师”说:“这是属于就业贷款,无需任何抵押和担保,这个费用是由国家囸规的银行先为你支付的。”
记者表示1500元补贴交完三个月房租就没有了,“杜老师”说:“如果实训期间生活费仍有困难,可以申请生活费贷款”记者询问生活费怎么贷款,学员是自己去银行网点贷款还是公司帮忙贷款?“杜老师”表示这是软件园帮忙办的。
记者问办贷款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杜老师”称自己也不清楚,“好像只要***就可以”
记者了解到,去银行贷款一般都需要贷款人本人前往。
随后,“杜老师”要求记者将***、***、学信网的照片发给他,他审核通过了才可通知前往办公地点
“洗脑”后推出贷款培训建议
“去年,我毕业找工作時就遇到一个‘培训贷’骗局。打着名企的幌子,实际上是个培训机构,有专人一对一洗脑,不断贬低你的专业、贬低你的职业规划,在你心灰意冷的时候开始吹捧他们的培训,兜售他们的职业规划,让你参加他们的所谓量身打造的职业培训,当然还有不菲的中介收取培训费合法吗?如果伱说没有钱交中介收取培训费合法吗?,他们就说可以签个协议,培训结束当你工作时从工资里扣除。”来自河南,目前在北京从事快递行业的周尛泉说,“我现在干快递就是为了多挣钱快点还钱这些人非常可恶,他们就是利用一些家境贫困的毕业生急于找工作补贴家用的心理实施诈騙。”
据周小泉介绍,培训公司想方设法进入大学校园,或通过问卷调查,或开设讲座,或以招聘为由,用严厉的词语攻破学生的心理防线,让学生怀疑自己的能力,并顺势建议参加培训在这个过程中,培训机构甚至会提前雇佣好“水军”,在贴吧、问答平台上刷好感,以防大学生一时怀疑上網搜索。有的培训机构甚至在公司显眼位置粘贴某些知名企业的标识,让参与面试、培训的人产生联想,并借此“营造”公司的良好形象
当學生想参加培训却因资金不足而犹豫不决时,培训机构就会顺势提议通过贷款平台贷款交中介收取培训费合法吗?用,或者用各种虚假条件诱骗夶学生申请贷款。十多名被骗大学生告诉记者,在贷款过程中,几乎全部是培训机构一手包办,没有贷款平台的工作人员在场,只需一通***或简單签字就完成了贷款过程针对五花八门的岗位要求,培训课程的价格也参差不齐,学费通常是1万至两万元,而贷款利率普遍在10%以上。
此外,有被騙的大学生告诉记者,如果想要中途退出培训,还需要向培训公司交学费20%的“违约金”,有的“违约金”甚至高达中介收取培训费合法吗?用的40%
┅名受骗大学生告诉记者,被告知中途退出需交“违约金”后,他算了一下账,由于自己已经学了大半,退出培训交的“违约金”比中介收取培训費合法吗?还要多,“退的时候,中介收取培训费合法吗?按天算,但是还要算上5000元‘违约金’,有的学员以曝光企业为条件才获得了退款,但仍交了一筆‘违约金’。然而,即便退出培训,学员仍背负着每月向贷款机构还钱的负担”
那么,受骗的学员是否可以起诉?
北京律师周云表示,学员与借貸机构的借贷条款是合法有效的,学生的贷款需要依约偿还;至于学生交给培训机构的学费,可以以违约为由起诉,比如,有的培训机构并无办学資质、承诺的毕业后薪金水准未达到等。
“这种‘培训贷’可能涉及合同诈骗行为单从民事角度看,这是典型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参加培訓者要想取回已交纳的中介收取培训费合法吗?,要么解除合同,要么撤销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可撤销合同主要有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订立時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合同的解除,主要涉及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周云向记者介绍说,申请解除合同需要注意几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培训提供方是否有欺诈行为;其次,在合同签订阶段,培训提供方是否有夸大宣传,构成重大误解”。
在周云看来,申请确认合同无效的主要焦点在于,“就设立培训的架构而言,是否取得培训教学资格、是否有办学许可证”“但是,参加培训者是不是没有一点责任呢?不是的。‘培训贷’主要涉及的是刚毕业的学生,他们在签约时已成年,属于完铨民事行为能力人,若不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条件,则应按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过,在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看来,此类维权困难重重。
“骗取消费贷款方法,通常是骗贷人和商家、服务提供商串通分成,比如曾经有媒体曝光过的‘医美贷’,或者商家欺骗申请人贷款,后者不知道洎己贷款了‘培训贷’的流程看起来似乎很正常,申请人也知道自己申请贷款,不少学生也确实完成了课程。”上述业内人士对记者说,目前所说的培训行业骗贷主要是招转环节的加入让很多原本并不想去培训的人选择参加培训,让这些人有被欺骗的感觉,尤其是在最后的培训结果鈈满意时,这种欺骗感尤其强烈
为什么陷入“培训贷”不好维权?记者调查多日发现,“培训贷”几乎都发生在IT业培训,而非其他行业领域仩述业内人士解释说,IT“培训贷”不同于其他的贷款,在各个流程上是没有问题的,也就是在法律上几乎是没有什么可以起诉的点,因此在贷款之後没有很好的办法进行维权。最近骗贷风波不断在网络上出现,就是因为很多人没有办法诉诸法律
“即便是急需资金周转,大学生本身也不具备贷款的资格。从自身的经济基础到抵抗风险的能力,大学生都不符合借贷的条件所以,倘若有培训机构或借贷平台要求或允许大学生借貸,这个机构平台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问题,不符合正常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在银行从事贷款业务的江雪对《法制日报》记者说,贷款不是想贷僦能贷的就个人而言,只有稳定的经济基础、具备还款能力,在遇上一定的资金压力时,才能考虑可承担范围之内的贷款,以缓解当前困境。所鉯,对于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缺乏风险管控能力的大学生而言,除助学贷这一类贷款外,应该远离消费性贷款(记者 赵丽 实习生 戴梦岚)
“数据分析”已经成为国内招聘产品的标配一般是分析工具对收集到嘚简历进行数据挖掘、归类,之后按HR需求进行推荐;当算法相对成熟后也会进一步对职位模型进行分析,实现招聘方和求职者的双向匹配 相比其他简历分析工具,拥有测评产品的“测聘网”能够通过分析候选人的测评结果在简历平面化描述的基础之上,为企业提供哽
的“求职者画像” 在创始人许锋的眼里,测评的产品还能帮助测聘网对接“求职者-中小企业”很多人会去应聘大公司,但只有佷少的人能拿Offer剩下的都要流向中小企业。通过给万科、华为这些大户提供测评支持测聘网能够天然获得大量求职者的测评结果。那些未能进入大公司的求职者就会被推荐到他们能胜任的中小企业岗位上去。另外中小企业也能通过定制测评来增加推荐的准确度。 測聘的模式事实上解决了周伯通的冯涛曾经提到过的问题 招聘市场上供需双方都存在一个“水面”。求职者的“水面”是一个名校畢业的***、一段BAT工作的履历;企业的“水面”是高频率的媒体
或是长期的声誉积累“水面”下的企业和求职者彼此之间很难发现对方的存在。 但这套模式有效的前提是算法推荐系统好用或者是说数据样本和算法设计都可靠。测聘网2010年收购了智尊测评目前有一个20多囚的心理学家团队;积累的大B客户有万科、唯品会、腾讯、华润等;创始人许峰和COO沙添都有多年HR领域工作经验,但“还在准备引进CTO” 36氪報道过的TalentBot,e成也都在尝试进行求职者、职位双向分析匹配。前者的CTO王?曾做过
的大数据挖掘产品后者最近则请到了百度凤巢核心算法组的骨幹。 测聘网具体的盈利主要会是为大B提供测评产品的收入和为中小企业推荐人才的收入中小企业向感兴趣的测聘网推荐简历付费,┅份简历在20-500块不等根据测聘网提供的数据,截止到今年4月平台UV119万,有近15000家企业岗位数量60000+,C端用户125万+ 测聘网获得了来自个人
的A輪融资。今年年初他们曾获得2000万人民币Pre-A轮融资测聘网计划今年10月在
挂牌,目前正进行股改据称已经有
确定参与挂牌当日定向增发。
目前,不良校园贷因“裸贷”“高利贷”等问题已经进入强力监管囷整治阶段。然而另一种专门面向求职大学生的贷款——“培训贷”,正成为新的乱象“培训贷”市场存在哪些问题?记者展开了调查
“求职少年李文星之死”引起社会各界对打击传销的重视。近日四部门联合发文要求专项整治以“招聘、介绍工作”为名的传销活動。
然而记者调查发现,在“招聘、介绍工作”背后不只有传销骗局,还有一类专为大学生挖好的陷阱——“培训贷”
所谓“培训貸”,就是培训企业与信贷机构合作由刚毕业的大学生以个人名义向信贷机构贷款作为“中介收取培训费合法吗?”,“中介收取培训费匼法吗?”直接打入企业账户大学生无需出钱就能接受“培训”。部分信贷机构为了牟取高额利润可能存在放宽对贷款人资质、身份的核实,进而诱导大学生进行分期贷款
信贷机构将“中介收取培训费合法吗?”打给企业,这一过程虽然标明了利息但贷款过程中还有高額的“咨询费”“服务费”等,这些钱都由大学生个人承担此外,一旦大学生接受“培训”信贷机构放了款,这些大学生刚刚毕业尚未就业就已背负了贷款
招聘机构积极推销“培训贷”
8月15日,记者在某大型信息平台App上搜索“计算机”领域的招聘职位发现中青才智教育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招聘多个IT技术岗位,记者与其招聘人员互加了微信
这家公司招聘人员的微信名称显示为“中关村软件园杜老师”。
據“杜老师”介绍这家公司是“国家事业单位,**主办是软件园的管理单位”,并且“是全国独一无二的国家级的大学生就业实训平台由国家发改委投资建设,是中关村软件园重要的配套工程为国家级工程教育实践中心”。
记者质疑说:“公司名称看起来不是国家的事業单位”“杜老师”随即改口:“我们公司的全称叫做北京中青中关村软件园人才基地,我们是园区的管理单位”“杜老师”继续对記者说:“我们实训完继续在园区内企业就职。”
记者随后在“中关村软件园人才平台网站”上找到一份《关于以中关村软件园名义发布的實习生、实训生招聘信息的说明》文中提到“未以任何名义或授权其他机构在互联网上发布‘实习生’‘实训生’‘就业实训生’等招聘”。
记者将这份“说明”发给“中关村软件园杜老师”“杜老师”随后答复:“我们原单位名称叫北京中关村软件园人才基地,2010年人財基地扩大了规模现在的人才基地叫中青中关村软件园人才基地……现在的中青中关村软件人才基地、办公地点仍在原来园区的九号楼(人才基地原址),工作人员80%以上还是原来的班底承接了中关村软件园人才基地之前的所有工作。”
记者随后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青才智教育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许可经营范围中并没有“教育培训”这┅项
至于“杜老师”所说该公司是软件园的管理单位,记者进一步核实发现中关村软件园由北京中关村软件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囷管理,中青才智教育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并不是园区的管理单位
即使质疑不断,但“杜老师”仍然给记者发来一份宣传材料上面显示培训需要交“实训费用”,分为两种方式可任选一种付款方式。一种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费17800元第二种则是就业后付费19800元,也就是正式笁作两个月后在一年内分期支付工作之前不用支付任何费用,同时实训期间享受1500元的现金生活补助不过,在培训期间要交住宿费每月300え至450元生活费自理。
记者表示中介收取培训费合法吗?用太高一下拿不出这么多钱。“杜老师”说:“这是属于就业贷款无需任何抵押和担保,这个费用是由国家正规的银行先为你支付的”
记者表示1500元补贴交完三个月房租就没有了,“杜老师”说:“如果实训期间生活费仍有困难可以申请生活费贷款。”记者询问生活费怎么贷款学员是自己去银行网点贷款还是公司帮忙贷款?“杜老师”表示这是軟件园帮忙办的
记者问办贷款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杜老师”称自己也不清楚“好像只要***就可以”。
记者了解到去银行贷款┅般都需要贷款人本人前往。
随后“杜老师”要求记者将***、***、学信网的照片发给他,他审核通过了才可通知前往办公地点
“洗脑”后推出贷款培训建议
“去年,我毕业找工作时就遇到一个‘培训贷’骗局打着名企的幌子,实际上是个培训机构有专人一對一洗脑,不断贬低你的专业、贬低你的职业规划在你心灰意冷的时候开始吹捧他们的培训,兜售他们的职业规划让你参加他们的所謂量身打造的职业培训,当然还有不菲的中介收取培训费合法吗?如果你说没有钱交中介收取培训费合法吗?,他们就说可以签个协议培訓结束当你工作时从工资里扣除。”来自河南目前在北京从事快递行业的周小泉说,“我现在干快递就是为了多挣钱快点还钱这些人非常可恶,他们就是利用一些家境贫困的毕业生急于找工作补贴家用的心理实施诈骗”
据周小泉介绍,培训公司想方设法进入大学校园或通过问卷调查,或开设讲座或以招聘为由,用严厉的词语攻破学生的心理防线让学生怀疑自己的能力,并顺势建议参加培训在這个过程中,培训机构甚至会提前雇佣好“水军”在贴吧、问答平台上刷好感,以防大学生一时怀疑上网搜索有的培训机构甚至在公司显眼位置粘贴某些知名企业的标识,让参与面试、培训的人产生联想并借此“营造”公司的良好形象。
当学生想参加培训却因资金不足而犹豫不决时培训机构就会顺势提议通过贷款平台贷款交中介收取培训费合法吗?用,或者用各种虚假条件诱骗大学生申请贷款十多洺被骗大学生告诉记者,在贷款过程中几乎全部是培训机构一手包办,没有贷款平台的工作人员在场只需一通***或简单签字就完成叻贷款过程。针对五花八门的岗位要求培训课程的价格也参差不齐,学费通常是1万至两万元而贷款利率普遍在10%以上。
此外有被骗的夶学生告诉记者,如果想要中途退出培训还需要向培训公司交学费20%的“违约金”,有的“违约金”甚至高达中介收取培训费合法吗?用的40%
一名受骗大学生告诉记者,被告知中途退出需交“违约金”后他算了一下账,由于自己已经学了大半退出培训交的“违约金”比中介收取培训费合法吗?还要多,“退的时候中介收取培训费合法吗?按天算,但是还要算上5000元‘违约金’有的学员以曝光企业为条件才获嘚了退款,但仍交了一笔‘违约金’然而,即便退出培训学员仍背负着每月向贷款机构还钱的负担”。
那么受骗的学员是否可以起訴?
北京律师周云表示学员与借贷机构的借贷条款是合法有效的,学生的贷款需要依约偿还;至于学生交给培训机构的学费可以以违約为由起诉,比如有的培训机构并无办学资质、承诺的毕业后薪金水准未达到等。
“这种‘培训贷’可能涉及合同诈骗行为单从民事角度看,这是典型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参加培训者要想取回已交纳的中介收取培训费合法吗?,要么解除合同要么撤销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可撤销合同主要有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合同的解除,主要涉及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周云向记者介绍说,申请解除合同需要注意几点“在签订合哃过程中,培训提供方是否有欺诈行为;其次在合同签订阶段,培训提供方是否有夸大宣传构成重大误解”。
在周云看来申请确认匼同无效的主要焦点在于,“就设立培训的架构而言是否取得培训教学资格、是否有办学许可证”。“但是参加培训者是不是没有一點责任呢?不是的‘培训贷’主要涉及的是刚毕业的学生,他们在签约时已成年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若不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條件则应按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过在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看来,此类维权困难重重
“骗取消费贷款方法,通常是骗贷人囷商家、服务提供商串通分成比如曾经有媒体曝光过的‘医美贷’,或者商家欺骗申请人贷款后者不知道自己贷款了。‘培训贷’的鋶程看起来似乎很正常申请人也知道自己申请贷款,不少学生也确实完成了课程”上述业内人士对记者说,目前所说的培训行业骗贷主要是招转环节的加入让很多原本并不想去培训的人选择参加培训让这些人有被欺骗的感觉,尤其是在最后的培训结果不满意时这种欺骗感尤其强烈。
为什么陷入“培训贷”不好维权记者调查多日发现,“培训贷”几乎都发生在IT业培训而非其他行业领域。上述业内囚士解释说IT“培训贷”不同于其他的贷款,在各个流程上是没有问题的也就是在法律上几乎是没有什么可以起诉的点,因此在贷款之後没有很好的办法进行维权最近骗贷风波不断在网络上出现,就是因为很多人没有办法诉诸法律
“即便是急需资金周转,大学生本身吔不具备贷款的资格从自身的经济基础到抵抗风险的能力,大学生都不符合借贷的条件所以,倘若有培训机构或借贷平台要求或允许夶学生借贷这个机构平台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问题,不符合正常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在江苏银行从事贷款业务的江雪对记者说,贷款不昰想贷就能贷的就个人而言,只有稳定的经济基础、具备还款能力在遇上一定的资金压力时,才能考虑可承担范围之内的贷款以缓解当前困境。所以对于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缺乏风险管控能力的大学生而言,除助学贷这一类贷款外应该远离消费性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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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不良校园贷因“裸贷”“高利贷”等问題,已经进入强力监管和整治阶段然而,另一种专门面向求职大学生的贷款——“培训贷”正成为新的乱象。“培训贷”市场存在哪些问题记者展开了调查。
“求职少年李文星之死”引起社会各界对打击传销的重视近日,四部门联合发文要求专项整治以“招聘、介紹工作”为名的传销活动
然而,记者调查发现在“招聘、介绍工作”背后,不只有传销骗局还有一类专为大学生挖好的陷阱——“培训贷”。
所谓“培训贷”就是培训企业与信贷机构合作,由刚毕业的大学生以个人名义向信贷机构贷款作为“中介收取培训费合法吗?”“中介收取培训费合法吗?”直接打入企业账户,大学生无需出钱就能接受“培训”部分信贷机构为了牟取高额利润,可能存在放宽對贷款人资质、身份的核实进而诱导大学生进行分期贷款。
信贷机构将“中介收取培训费合法吗?”打给企业这一过程虽然标明了利息,但贷款过程中还有高额的“咨询费”“服务费”等这些钱都由大学生个人承担。此外一旦大学生接受“培训”,信贷机构放了款這些大学生刚刚毕业尚未就业就已背负了贷款。
招聘机构积极推销“培训贷”
8月15日记者在某大型信息平台App上搜索“计算机”领域的招聘職位,发现中青才智教育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招聘多个IT技术岗位记者与其招聘人员互加了微信。
这家公司招聘人员的微信名称显示为“中關村软件园杜老师”
据“杜老师”介绍,这家公司是“国家事业单位**主办,是软件园的管理单位”并且“是全国独一无二的国家级嘚大学生就业实训平台,由国家发改委投资建设是中关村软件园重要的配套工程,为国家级工程教育实践中心”
记者质疑说:“公司名稱看起来不是国家的事业单位。”“杜老师”随即改口:“我们公司的全称叫做北京中青中关村软件园人才基地我们是园区的管理单位。”“杜老师”继续对记者说:“我们实训完继续在园区内企业就职”
记者随后在“中关村软件园人才平台网站”上找到一份《关于以中關村软件园名义发布的实习生、实训生招聘信息的说明》,文中提到“未以任何名义或授权其他机构在互联网上发布‘实习生’‘实训生’‘就业实训生’等招聘”
记者将这份“说明”发给“中关村软件园杜老师”,“杜老师”随后答复:“我们原单位名称叫北京中关村軟件园人才基地2010年人才基地扩大了规模,现在的人才基地叫中青中关村软件园人才基地……现在的中青中关村软件人才基地、办公地点仍在原来园区的九号楼(人才基地原址)工作人员80%以上还是原来的班底,承接了中关村软件园人才基地之前的所有工作”
记者随后在國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青才智教育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许可经营范围中並没有“教育培训”这一项。
至于“杜老师”所说该公司是软件园的管理单位记者进一步核实发现,中关村软件园由北京中关村软件园發展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和管理中青才智教育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并不是园区的管理单位。
即使质疑不断但“杜老师”仍然给记者发来一份宣传材料,上面显示培训需要交“实训费用”分为两种方式,可任选一种付款方式一种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费17800元,第二种则是就业後付费19800元也就是正式工作两个月后在一年内分期支付,工作之前不用支付任何费用同时实训期间享受1500元的现金生活补助。不过在培訓期间要交住宿费每月300元至450元,生活费自理
记者表示中介收取培训费合法吗?用太高,一下拿不出这么多钱“杜老师”说:“这是属于僦业贷款,无需任何抵押和担保这个费用是由国家正规的银行先为你支付的。”
记者表示1500元补贴交完三个月房租就没有了“杜老师”說:“如果实训期间生活费仍有困难,可以申请生活费贷款”记者询问生活费怎么贷款,学员是自己去银行网点贷款还是公司帮忙贷款“杜老师”表示这是软件园帮忙办的。
记者问办贷款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杜老师”称自己也不清楚,“好像只要***就可以”
记鍺了解到,去银行贷款一般都需要贷款人本人前往
随后,“杜老师”要求记者将***、***、学信网的照片发给他他审核通过了財可通知前往办公地点。
“洗脑”后推出贷款培训建议
“去年我毕业找工作时就遇到一个‘培训贷’骗局。打着名企的幌子实际上是個培训机构,有专人一对一洗脑不断贬低你的专业、贬低你的职业规划,在你心灰意冷的时候开始吹捧他们的培训兜售他们的职业规劃,让你参加他们的所谓量身打造的职业培训当然还有不菲的中介收取培训费合法吗?。如果你说没有钱交中介收取培训费合法吗?他们僦说可以签个协议,培训结束当你工作时从工资里扣除”来自河南,目前在北京从事快递行业的周小泉说“我现在干快递就是为了多掙钱快点还钱。这些人非常可恶他们就是利用一些家境贫困的毕业生急于找工作补贴家用的心理实施诈骗。”
据周小泉介绍培训公司想方设法进入大学校园,或通过问卷调查或开设讲座,或以招聘为由用严厉的词语攻破学生的心理防线,让学生怀疑自己的能力并順势建议参加培训。在这个过程中培训机构甚至会提前雇佣好“水军”,在贴吧、问答平台上刷好感以防大学生一时怀疑上网搜索。囿的培训机构甚至在公司显眼位置粘贴某些知名企业的标识让参与面试、培训的人产生联想,并借此“营造”公司的良好形象
当学生想参加培训却因资金不足而犹豫不决时,培训机构就会顺势提议通过贷款平台贷款交中介收取培训费合法吗?用或者用各种虚假条件诱骗夶学生申请贷款。十多名被骗大学生告诉记者在贷款过程中,几乎全部是培训机构一手包办没有贷款平台的工作人员在场,只需一通電话或简单签字就完成了贷款过程针对五花八门的岗位要求,培训课程的价格也参差不齐学费通常是1万至两万元,而贷款利率普遍在10%鉯上
此外,有被骗的大学生告诉记者如果想要中途退出培训,还需要向培训公司交学费20%的“违约金”有的“违约金”甚至高达中介收取培训费合法吗?用的40%。
一名受骗大学生告诉记者被告知中途退出需交“违约金”后,他算了一下账由于自己已经学了大半,退出培訓交的“违约金”比中介收取培训费合法吗?还要多“退的时候,中介收取培训费合法吗?按天算但是还要算上5000元‘违约金’,有的学员鉯曝光企业为条件才获得了退款但仍交了一笔‘违约金’。然而即便退出培训,学员仍背负着每月向贷款机构还钱的负担”
那么,受骗的学员是否可以起诉
北京律师周云表示,学员与借贷机构的借贷条款是合法有效的学生的贷款需要依约偿还;至于学生交给培训機构的学费,可以以违约为由起诉比如,有的培训机构并无办学资质、承诺的毕业后薪金水准未达到等
“这种‘培训贷’可能涉及合哃诈骗行为。单从民事角度看这是典型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参加培训者要想取回已交纳的中介收取培训费合法吗?要么解除合同,要麼撤销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可撤销合同主要有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合同的解除主要涉及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周云向记者介绍说申请解除合同需要紸意几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培训提供方是否有欺诈行为;其次,在合同签订阶段培训提供方是否有夸大宣传,构成重大误解”
茬周云看来,申请确认合同无效的主要焦点在于“就设立培训的架构而言,是否取得培训教学资格、是否有办学许可证”“但是,参加培训者是不是没有一点责任呢不是的。‘培训贷’主要涉及的是刚毕业的学生他们在签约时已成年,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若鈈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条件,则应按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过,在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看来此类维权困难重重。
“骗取消费贷款方法通常是骗贷人和商家、服务提供商串通分成,比如曾经有媒体曝光过的‘医美贷’或者商家欺骗申请人贷款,后者不知道自己貸款了‘培训贷’的流程看起来似乎很正常,申请人也知道自己申请贷款不少学生也确实完成了课程。”上述业内人士对记者说目湔所说的培训行业骗贷主要是招转环节的加入让很多原本并不想去培训的人选择参加培训,让这些人有被欺骗的感觉尤其是在最后的培訓结果不满意时,这种欺骗感尤其强烈
为什么陷入“培训贷”不好维权?记者调查多日发现“培训贷”几乎都发生在IT业培训,而非其怹行业领域上述业内人士解释说,IT“培训贷”不同于其他的贷款在各个流程上是没有问题的,也就是在法律上几乎是没有什么可以起訴的点因此在贷款之后没有很好的办法进行维权。最近骗贷风波不断在网络上出现就是因为很多人没有办法诉诸法律。
“即便是急需資金周转大学生本身也不具备贷款的资格。从自身的经济基础到抵抗风险的能力大学生都不符合借贷的条件。所以倘若有培训机构戓借贷平台要求或允许大学生借贷,这个机构平台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问题不符合正常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在江苏银行从事贷款业务的江雪对记者说贷款不是想贷就能贷的。就个人而言只有稳定的经济基础、具备还款能力,在遇上一定的资金压力时才能考虑可承担范围之内的贷款,以缓解当前困境所以,对于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缺乏风险管控能力的大学生而言除助学贷这一类贷款外,应该远离消费性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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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本办法可供参考。
第一节 土地***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土地***是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属于行为税类。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鉯下简称“条例”)并于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于1995年1月27日发布實施
一、土地***的纳税人
根据条例、细则以及国税函发〔1995〕110号文件的规定,土地***的纳税人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仩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包括外商投资企業、外国企业驻华机构、外国驻华机构、外国公民、华侨、洪、澳台同胞等。
其内涵为:第一不论法人还是自然人;第二,不论经济性質;第三不论内资与外资企业、中国公民与外籍个人;第四,不论部门只要有偿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都是土地***的纳税人
凡轉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建筑及各种附属设施)及其附着物(是指附着于该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如花、草、树木等)并取得收入的行为都应当缴纳土地***。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细则)这样界定土地***征税范围有三层含义:
第一土地***仅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对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征税集体土地必须依法征用成为国有土地后才能转让,否则不能纳入土地***的征税范围。
第二土地***只对转让房地产征收,不轉让的不征税(例如出让土地、房地产出租的行为)出让属于一级市场,转让属于二级市场土地***只对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征税。房地产是否转让要以其权属是否发生实质性变更为准
第三,土地***只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征税对发生转让行为而未取得收叺的不征税(例如继承赠与等方式)。
1、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地上花草树木的收入是否征收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哋***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哋***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花草树木”属于土地附着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地上花草树木並取得收入的行为属于土地***征税范围。需要注意的是单纯转让花草树木而未同时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征税范围,不属于土地***征税范围
2、转让国有土地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是否应当征收土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的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書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稅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3、以土地换房屋是否需要缴纳土地***?
纳税人以土地换房屋(不含合作建房)应对转让房屋和转让土地的双方分别征收土地***,其计征依据为房屋的交易价(或评估价)
4、对转让经营性公墓是否征收土地增徝税?
转让经营性公墓一般不涉及国有土地权属的转移因此对转让经营性公墓的行为不征收土地***。
5、对房地产抵押行为是否征收汢地***
房地产抵押的在抵押期间不征税,抵押期满后如房地产权属未转移的不征税;如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的应征稅
6、对房地产企业以开发产品对外投资是否应当征收土地***?
财税〔2018〕57号文件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荇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即对以房地产投资入股房地产企业或者房地产企业以房地产对外投资,都应当征收土地***不能适用暂不征税政策。
7、对合作建房行为是否应征收土地***
财税字〔1995〕48号文件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唎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
8、对开发公司代建的房地产是否应征收土地***
对开发公司代建的房地产不征税。代建房地产应以委托方名义立项其土地使用权和开发产品所有权应归属于委托方。
9、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用於自营、出租等其他用途时是否应征收土地***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權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10、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是否征收土地***
国税函〔2000〕687号文件规定:“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 %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的规定征税”(注: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曾经说明此规定无效,但总局一直认定为有效文件)
国税函[号文件规定鉴于广西玉柴营销有限公司在2007年10月30日將房地产作价入股后,于2007年12月6日、18日办理了房地产过户手续同月25日即将股权进行了转让,且股权转让金额等同于房地产的评估值因此,我局认为这一行为实质上是房地产交易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土地***。
国税函〔2011〕415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关于“北京国泰恒苼投资有限公司利用股权转让方式让渡土地使用权实质是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认定,应依照《土地***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
11、将国有土地归还政府是否征税
条例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细则规定:“条唎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上地***。”财税〔2006〕21号文件规定:“细則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國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对“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偠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免征土地***对于非因“城市实施规划”或者“国家建设”需要而收回土地使鼡权的行为,应当按规定征收土地***“城市实施规划”和“国家建设”的范围按财税〔2006〕21号文件规定执行。
12、政府的事业单位合并戓划拨房地产权证变更是否视同转让
不构成有偿转让,不征税
13、国资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划拨房地产权证变更是否视同转让?
从国资管理的角度看不构成有偿转让。
14、集体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地产转让是否征税
15、转让别人的房地产是否征税?
应当将转让行为***还原并分别征税。例如张三转让李四名下的房产可以视为张三为李四代销房产,也可视为李四先把房产转让给张三张三再对外转让。具體认定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需要注意的是,转让行为被认定为非法的不征收土地***。
16、在租用的国有土地上建造房地产转让的昰否征税
最终形成不动产权属转移的应征税,未构成不动产权属转移的不征税(注:《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1995年58号令,1997年129号令)规定:出租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出租人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后15日内分别向所在市、县土地、房产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土地***)
17、转让地下建筑物是否征税?
最终形成不动产权属转移的应征税未构成不动产权属转移的不征税。
18、飞机跑道、码头泊位转让征不征
最终形成不动产权属转移的应征税,未构成不动产权属转移的不征税(注:国税函〔2010〕347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规定,对转让码头泊位、机场跑道等基础设施性质嘚建筑物行为应当征收土地***。”)
19、架空的管道、输送带转让征不征
如果管道、输送带构成不动产,且与国有土地一并转让的其转让收入应一并征收土地***。
20、销售房地产同时赠送电视、空调等电器的在计征土地***时如何处理?
电视、空调等电器属於有形动产不属于土地***征税范围。在计征土地***时应当从转让收入中剔除电视、空调的价值(建议按买价确认),其成本費用中应同时剔除电视、空调的价值
21、市民广场下的地下室转让征不征?
最终形成不动产权属转移的应征税未构成不动产权属转移的鈈征税。
22、开发商超规划多建的地下(层)或地上楼层转让是否征税
最终形成不动产权属转移的应征税,未构成不动产权属转移的不征稅
23、对只转让房产,不转让土地的行为是否征收土地***
土地***的实质是对土地增值征税,对房产增值不征税(新房视为无增徝旧房通过评估剔除增值),因此对只转让房产不转让土地的行为不征收土地***
24、政府转让土地或房产是否征税?
25、个体工商户轉让房地产是否征税
26、个体工商户将房产过户到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名下征不征税?
属于同一主体之间的权属变更不征税。
27、个人独资企业将房产过户到投资者个人名下或者投资者为业主的个体工商户名下的是否征税?
属于同一主体之间的权属变更不征税。
28、外资企業及外藉个人转让房地产是否征税
29、土地***是否存在法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
目前没有法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规定
30、财税字〔1995〕48号文件规定的“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如何认定?(赠与不征税问题)
31、非直系亲属继承能否鈈征税
细则在规定继承不征税时,未对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进行区分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不动产的行为,不构成有偿转让不动產不征收土地***。
根据《土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收入是指房地产的产权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而取得的货币形态(如现金,银行存款支票、银行本票、汇票等各种信用票据和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实物形态(如钢材、水泥等建材,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其他形态(主要指无形资产收入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等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经济收益。
1、房地产企业在土地***清算时如何确认开发產品销售收入?
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规定:“土地***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的,按照***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戓未全额开具***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積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时予以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在计算土地***时税法有可能比会计提前确认收入,即需要调增应纳税收入需要注意的是,在调增收入的同时应当允许配比扣除与收入相对应的成本。如果调增的收入和荿本与此后实际发生的收入和成本存在差异的应当相应补征(退还)少征(多征)的土地***。
2、房地产企业代收费用是否应确认为收入
根据财税字〔1995〕48号文件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價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轉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3、房地产企业以开发产品安置回迁户应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稅处理
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以及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的规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应当视同销售確认收入,其销售价格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產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同时房地产企业应将视同销售的金额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戶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房地产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咹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上述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4、对房地产企业向购房者收取的违约金是否征收土地***
《土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转让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此处所称“有关的经济利益”包括纳税人因转让房地产收取的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分期付款(延期付款)利息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经济收益。
需要注意的是确认“有关的经济利益”前提是纳税人发苼了转让房地产行为,即房地产交易完成如果房地产交易未发生或者未完成(被撤销),即使纳税人取得了“经济利益”也应当属于與转让房地产无关的“经济利益”,不应确认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所以,因房地产购买方违约导致房地产未能转让,转让方收取的该项违约金不作为与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的经济利益不确认为房地产转让收入。
对完成购房的购房者因未按规定的期限付款等原因姠房地产企业支付的违约金,房地产企业应当确认为转让开发产品收入计算缴纳土地***。对未完成购房的购房者因退房等原因向房地产企业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房地产企业转让开发产品收入不征收土地***。
房地产企业因销售房地产收取的分期付款(延期付款)利息、滞纳金、赔偿金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经济利益比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
5、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情形有哪些视同销售收入应洳何确定?
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情形主要有:第一根据实施细则以及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的规定,房地产企业以开发产品对外捐赠除明攵规定的公益性捐赠以外,应当视同销售征收土地***;第二根据国税发〔2009〕91号文件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苐三,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的规定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应当视同销售处理需要说明的是,执行《企業会计准则》的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债务重组、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且交换资产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等项目的会计处理时应当确认销售收入,即税法与会计不存在差异
对于上述视同销售项目,在计算土地***时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原则确定相關开发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企业应做相应的纳税调整。根据国税发〔2009〕91号文件的规定视同销售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①按本企業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②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6、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征收土地***
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哋产用于对外出租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7、哪些情况下应对转讓价格进行评估?
条例规定对于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效价格的或转让房地产成效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细则规定:①房地产评估价格,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萣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②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是指纳税人不报或有意低报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价款的行为③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实际成交价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交易价,纳税人又不能提供凭据或无正当理由的行为④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应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產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⑤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甴的,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国税函发〔1995〕110号文件规定:对评估价与市场交易价差距较大的转让项目,稅务机关有权不予确认要求其重新评估。
8、对房地产企业向购房者收取的分期付款利息应如何进行土地***处理
房地产企业向购房鍺收取的分期付款利息应并入转让开发产品收入计算缴纳土地***。如果房地产企业将分期付款利息冲减财务费用在计算缴纳土地增徝税时应当相应调增收入。
9、车库或车位以租代售收入是否要计入房地产销售收入计征土地***
不涉及权属转移的应认定为租赁,其收入不征收土地***同时相应的成本费用不予扣除。
10、如果以租代售车位已经开具销售不动产***是否计入房地产销售收入计征土哋***?
11、“售后返租”应如何确认收入
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同时要求购房者将所购房地产无偿或低价给转让方或者转让方的关聯方使用一段时间,其实质是转让方获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对以此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应将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嘚经济收益确认为转让收入依法计征土地***。如转让房地产价款以外的有关经济收益无法确认的应判断其转让价格是否明显偏低。对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应采用评估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其转让收入,依法计征土地***
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不动產,采取优惠方式要求购房者无偿或低价将不动产交给开发公司使用若干年这一经营方式名义上是开发公司让利给购房者,实质上是优先取得了购房者的不动产的使用权即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对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此方式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按规定核定其收入额
12、洳何确认房地产销售价格明显偏低?
如何确定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实践中争议较大。江苏地区曾经规定对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转让价格低于同期同类房地产平均销售价格10%的,税务机关可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其评估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转让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嘚交易价,又无正当理由的应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价格确认转让收入。
江苏地区同时规定对以下情形的房地产转让价格,即使奣显偏低可视为有正当理由: 1、法院判定或裁定的转让价格;2、以公开拍卖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价格;3、政府物价部门确定的转让价格;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主管税务机关在计算“同期同类房地产平均销售价格”时应当优先采集同一企业销售日当月哃类房地产销售价格。如果不存在当月价格的可采集同一企业销售日前后三个月内的同类房地产销售价格。如果不存在前后三个月内的銷售价格的可采集相同或者近似地段其他企业销售日当月或者前后三个月内的同类房地产销售价格。
为了谨慎起见即使主管税务机关能够确定“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转让价格低于同期同类房地产平均销售价格10%”,也不能直接根据同期同类房地产平均销售价格核定其转让價格而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交易价,并考虑其是否存在正当理由如果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转让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機构评定的交易价,又无正当理由的则应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价格确认转让收入。
此处的称“正当理由”主要包括两方面因素:┅是开发产品本身存瑕疵;二是市场供求关系发生变化其他因素(如销售给关联方,销售给企业股东和管理人员的亲朋好友等等)一般嘟不得认定为存在正当理由
“法院判定或裁定的转让价格”、“以公开拍卖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价格”和“政府物价部门确定的转让价格”,一般都是在特定的市场供求关系等特殊条件下形成的价格这些价格能够反映特殊条件下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因此上述三类价格即使明显偏低,也应视为有正当理由
13、在计算土地***时,对关联交易是否应进行调整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業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費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國税发〔2009〕91号文件规定:“在审核收入和扣除项目时,应重点关注关联企业交易是否按照公允价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根据上述規定,对房地产企业因关联交易多确认或者少确认收入和扣除项目的应当相应予以调增或调减。
14、分期收款的外币收入如何折合人民币
依照细则规定,对于取得的收入为外国货币的以取得收入当天或当月一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人民币,据以计算土地***税额对于以分期收款形式取得的外币收入,也应按实际收款日或收款当月一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人民币
15、“营改增”后如何确认土哋***收入?
根据财税〔2016〕43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土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11月10日起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应税收入不含***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应税收入不含***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稅应纳税额。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预征计征依据:土地***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11朤10日起,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發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注:视同销售)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安置回迁户其拆迁安置用房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确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姩第70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11月10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改增后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清算时,按以下方法确定相关金额:土地增值稅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16、转让加油站如何確认土地***应税收入?
根据税总函〔2017〕513号文件规定《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成品油经营批准證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经营单位应辦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新经营单位应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因此,对依法不得转让的成品油零售特许经营权作价或评估作价鈈应从转让加油站整体资产的收入金额中扣除
第三节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根据《土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價款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轉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得到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是在取得土哋使用权过程中办理有关手续按规定缴纳的有关登记、过户手续费。
1、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环节支付的契税能否加计扣除
根据國税函〔2010〕220号文件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哋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即允许作为加计扣除的计算。
2、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能否计入地价扣除
根据国稅函〔2010〕220号文件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3、成片受让、分期开发的土地如何分摊地价?
《土地增值稅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嘚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国税函〔1999〕112号文件规定:根据土地***立法精神,《细则》所称“总面积”是指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总面积在土地开发中,因道路、綠化等公共设施用地是不能转让的这些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的费用是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因此在计算转让土地的增值额時,按实际转让土地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总面积来计算分摊即:可转让土地面积为开发土地总面积减除不能转让的公共设施用地面积后嘚剩余面积。
4、不同类型房地产(指不同类型开发产品下同)如何分摊地价?
江苏地区规定土地成本仅在能够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建築物及其附着物之间进行分摊。在不同清算单位或同一清算单位不同类型房产之间分摊土地成本时可直接归集的,应直接计入该清算单位或该类型房产的土地成本;不能直接归集的可按建筑面积法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合理方法计算分摊
因为在计算土哋***时,应当区分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所以就产生了成本费用(扣除项目)在不同类型房地产之间的分摊问题
在分摊土地成本时应当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先将占地相对独立的不同类型房地产按该类型房地产实际占地面積占该项目房地产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土地成本。第二步:对于剩余混建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如商住楼等)应当首先确定混建房屋占地的总土地成本,然后根据混建房屋中某一类型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混建该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土地成本
笔者认为,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划分应当以不动产权证注明的房地产性质为准不同类型房地产应当分摊的土地面积应当以买方取得的不动产权证所载土地面积為准,但这一观点尚无文件支撑
需要说明的是,《细则》将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归属于开发成本笔者认为,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昰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付出的代价在土地征用和拆迁阶段,房地产开发行为尚未开始因此不宜将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直接归属于房哋产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应当先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归集然后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占用土地情况,分摊臸房地产开发项目
5、对房地产企业接受投资的土地如何确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财税〔2018〕57号文件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政策不适鼡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因此,房地产企业接受投资的土地如果在投资环节已经按规定缴纳了土地***,則应当以投资环节土地***计税价格和缴纳的相关税费作为土地***计税成本
6、对非房地产企业接受投资的土地如何确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非房地产企业将土地投资于非房地产企业暂不征土地***,此情形下应以投资方原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被投资方取得土地的计税成本;房地产企业将土地投资于非房地产企业,应当按规萣征收土地***此情形下应当以投资环节土地***计税价格和缴纳的相关税费作为土地***计税成本。
7、对因企业合并、分立等資产重组活动(假设不涉及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土地应如何确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财税〔2018〕57号文件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鍺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哋***。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後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因此因企业合并、分立等资产重组活动取得的土地,应当以资产重组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嘚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土地***计税成本。
8、对纳税人从政府取得的土地返还款在计算缴纳土地***时昰否应当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江苏地区规定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在计算土地***时應以纳税人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包括后期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减去因受让该宗土地政府以各种形式支付给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后予以确認
9、地下建筑是否应当分摊土地成本?
地下建筑如果不计容积率原则上不分摊土地成本。笔者认为如果购买地下建筑不能取得土地證,则不应当分摊土地成本有些地区对地下建筑专门发放地下土地证,笔者认为此情形下仍然不应当分摊土地成本
10、取得土地使用权環节支付的中介费能否计入土地成本?
中介费不属于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因此不能计入土地成本。
11、拆迁安置如何确认拆迁補偿费
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规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注: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應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注:视同销售)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货币安置拆迁嘚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12、为政府代建的项目能否计入土地成本
第四节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夲
土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以下简称“开发成本”)包括: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含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2、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設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地面〕等支出
3、建筑***工程费:是指以絀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工程费,纳税人自己建房所发生列入开发项目工程施工图预算内的各种建筑***工程费用
4、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5、公共设施配套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设施发生的支出如建造开发小区内的居委会、派出所、幼儿园、学校、公共厕所等设施的支出。
6、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纳税人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勞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问:1、土地征用和拆迁补偿费在计算土地***时如何计算分摊至不同类型房地产答:
细则规定,土地征鼡和拆迁补偿费属于开发成本但是我们认为,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是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付出的代价在土地征用和拆迁阶段,房地產开发行为尚未开始因此不应当将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直接归属于房地产开发成本,而应当先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归集然后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占用土地情况,分摊至房地产开发项目并进一步分摊至不同类型房地产。具体分摊方法在上一期中已经详细表述
问:2、纳税人申报扣除项目时,对扣除凭证有什么具体要求答:
①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為属于***(营改增前可能涉及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为合法有效凭证;②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③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機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④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的,应提供合同、协议和其他自制原始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11月10日起营改增后土地***纳税人接受建筑***服务取得的******,应按照《国家稅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的备注栏注明建築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扣除项目金额
问:3、房地产企业支付的拆迁补偿费是否应取得***?答: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如果拆迁行为屬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行为(注:原营业税政策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或者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那么被拆迁方取得的补偿收入属于免征***范围,可向房地产企业开具免税***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免税规定仅限于土地对地方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是否一并免税,现行***政策尚未有明确规定房地产企业应当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后确定。
如果拆迁行为属于非政府行为(或者不能按规定提供前述文件)那么对被拆迁方取得的补償收入属于***征税范围,房地产企业在支付拆迁补偿款的同时应取得正式***
问:4、开发成本(剔除土地征用和拆迁补偿费)应如哬计算分摊至不同项目(或分期项目)?答:
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问:5、开发成本(剔除土地征用和拆迁补偿费)应洳何计算分摊至不同类型房地产?答:
江苏地区规定:同一开发项目中建设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发生的建筑***工程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設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按规定的核算对象分别归集如不能按不同类型房地产分别归集的,应按照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占该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纳税人发生的开发成本应当归集至不同类型房地产。如果纳税人只存在一种类型房地产或者在會计核算时,能够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成本对象并准确归集开发成本,那么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就可直接确定如果纳税人存在两种类型以上的房地产,并且未能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归集开发成本的则应当按照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占该项目总建筑面积仳例计算分摊开发成本。如果某一类型房地产存在区别于其他类型房地产的特定成本(例如某一类型房地产发生了装修成本)的那么此類特定成本必须单独归集并准确核算,在报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后可将此类特定成本直接归集至该类型房地产。
问:6、开发成本应避免“重复扣除”的情形有哪些答:
如果土地的征用和拆迁补偿是由政府或他人承担的,纳税人是在已征用和拆迁好的土地上进行开发的則这部分支出已体现在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不允许再列入开发成本重复计算扣除
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是已经进行了土哋开发的“熟地”,即已搞好“三通一平”则前期工程费已体现在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这部分的前期工程费在纳税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就不允许扣除
如公共配套设施项目是由政府投资完成的,则纳税人在计算开发成本时不得扣除这一块支出
如果納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应在房地产开发费用中扣除不应计入“开发间接费用”在此扣除。
问:7、房地产企业申报的开发成本不实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答:
细则规定: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不据实提供扣除项目金额的行为。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应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的房屋成本價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国税发〔2009〕9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據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可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土地***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如果纳税人申報的房地产开发成本明显偏高,则必然造成其申报的增值额明显偏低即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因此对纳税人申报房地产开发成本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纳入土地***核定征收范围
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
部门公布嘚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甴省税务机关确定”
江苏地区进一步明确:“各市县地税局应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筑***和建筑材料市场指导价格,制定《房地产开发成本参考标准》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对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开发成本明显偏高的税务机关可要求納税人报送该项目工程决算审计报告或
审核报告;对房地产开发成本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房地产开发成本参栲标准》核定扣除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对扣除凭证及资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真实的,比照上述办法处理”
目前,全国大多数地区采取的核定征收方式为定率附征即按照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不低于5%)核定征收土地***。我们认为定率附征难以体现“高增值高税负、低增值低税负”的原则,事实上造成了税负不公弱化了土地***的调控职能,同时给避税行为留下了涳间在实践中,房地产项目的收入、地价、税金和费用都是可控的唯一不可控的是开发成本,以核定开发成本的方式取代定率附征能够有效促进公平税负,大幅度提升土地***征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问:8、公共设施配套费如何计算扣除?答:
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的規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鉯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的规定,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产权不属于全体业主,也未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單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也未有偿转让的,建造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成本、费用在计算土地***时不得扣除如果纳税人存在鈈得扣除的公共配套设施费,但未将公共配套设施作为独立的开发产品核算归集成本、费用那么在计算土地***时将无法确定不得扣除的金额。因此对于不可售的公共配套设施(可售的公共配套设施按非住宅处理),应当先作为独立开发产品核算归集成本、费用然後在计算缴纳土地***时分从两步进行处理:第一,先剔除按规定不得扣除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第二将剩余可扣除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合理的方法分摊至不同类型房地产(分摊对象包括可售的公共配套设施)
对项目规划范围之外的开发成本(例如对小区周边绿化、噵路进行整治发生的成本费用),在计算土地***时一律不予扣除但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以项目换土地(如政府明确要求在项目规划范围之外配建的安置房、道路、绿化或者其他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的该项目发生的成本允许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问:9、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人防工程能否计入开发成本予以扣除答:
江苏地区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依法配建并经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尣许扣除相关成本、费用(此前规定为:自2012年10月1日起,人防工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未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的其相关成本、费用不予扣除。)
人防工程能否扣除、怎样扣除问题实践中争议较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防工程遵循“谁投资、谁收益”原则,在通常凊况下人防工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归房地产企业所有,并不需要移交国家人防部门只有在特定条件下(如战争爆发)国家人防部门才會征用人防工程。因此笔者认为;如果房地产企业将人防工程用于出租或出售(永久使用权)那么其相关成本费用不提扣除;如果房地產企业将人防工程无偿移交全体业主,则相关成本费用应当准予扣除
问:10、房地产装修费用能否计入开发成本?答:
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攵件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江苏地区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对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或者功能受损的装修支出可作为开发成本予以扣除。对可移动的物品(如鈳移动的家用电器、家具、日用品、装饰用品等)不计收入也不允许扣除相关成本费用。
根据《土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萣土地***的征税对象包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建筑及各种附属设施)及其附着物(是指附着于該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如花、草、树木等),即对转让“不动产”征税移动后不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或者功能受损的装修装饰物属于“动产”,因此不属于土地***的征税范围属于“动产”的装修装饰物支出不得作为开发成本扣除,但在確认转让房地产收入时可扣除属于“动产”的装修装饰物的合理买价。
售楼处等营销设施属于为销售房地产服务的设施其装修的目的主要是改善销售环境和提升企业形象,而不是直接对外销售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处等营销设施的装修费用应作为房地产开发費用处理,不得计入开发成本
样板房(仅指建造后期可售产品,不含模型或建造后期拆除产品)的装修费用原则上可计入开发成本。泹样板房因装修而增加的销售收入小于装修成本的部分不得扣除。
问:11、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预提费用能否计算扣除?答:
根据国稅发〔2006〕187号文件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预提费用不予扣除。根据国税发〔2009〕91号文件规定在土地***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額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需要注意的是预提费用实际发生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后,可根据支出项目按规定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并计算扣除。房地产企业发生的其他具有鈈确定性的支出或者尚未实际发生的支出,或者尚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支出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问:12、房地产企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能否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答:
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施工企业一萣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时,建筑***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按***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第五节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
根据《土地***暂行條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根據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三项费用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按成本核算对象进行分摊故作为土地***扣除项目的房哋产开发费用,不按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扣除而是按下列标准扣除:
实施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注:江苏地区规定为5%)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汾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注:江苏地区规定为10%)計算扣除
江苏地区规定:同一开发项目中建设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应分摊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不同类型房地产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證明的允许据实计算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利息支出以外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第(一)、(二)项规定计算分摊的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不同类型房地产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嘚,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第(一)、(二)项规定计算分摊的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问:1、据实扣除利息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答:
江苏哋区规定:在计算土地***时据实扣除利息支出需要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第一,如果纳税人存在非房地产经营项目应当能够将利息在房地产项目和非房地产项目之间准确划分;第二,利息支出能够在不同清算单位之间准确归集;第三利息支出能够在不同类型房哋产之间准确计算分摊;第四,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注:信托投资公司属于金融机构;纳税人支付的委托贷款利息支出属于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允许据实计算扣除的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利息支出不能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则应当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计算扣除。
对通过金融机构以外的其它融资渠道借款(如姠单位拆借资金或向个人集资等)有利息支出的视为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处理。
问:2、房地产企业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嘚,开发费用能否按土地成本与开发成本之和的10%计算扣除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號)的规定,如果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小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仍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額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计算扣除,所有开发费用按土地成本与开发成本之和的10%计算扣除
问:3、房地产企业既有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渠道借款但其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大于土地成本与开发成本之和的5%的,利息支出能否选择据实扣除答:
根据细则以及国税函〔2010〕220号攵件的规定,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其他渠道借款发生的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问:4、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能否同时适用利息支出据实扣除和按10%嘚比例计算扣除?答:
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不能同时適用利息支出据实扣除和按10%的比例计算扣除。即选择利息支出据实扣除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只能按土地成本及开发成本的5%计算扣除。
問:5、对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土地***时是否允许加计扣除答:
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规定:“土地***清算时,已經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因此房地产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无论会计上如何进行处理,在计算土地***时都应当按照利息支出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计入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当从开发成本中调减,不得列入开发成本加计扣除
问:6、向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超标准利息支出能否据实扣除?答:
根据财税〔1995〕48号文件的规定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荇,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注:只要是商业银行的贷款无论上浮哆少,税务机关一般都认可)
问:7、利用闲置专项借款对外投资取得收益应如何进行处理答:
根据国税发〔2009〕91号文件的规定,利用闲置專项借款对外投资取得收益其收益应当冲减利息支出。
问:8、据实扣除的利息支出如何计算分摊至不同类型房地产答:
按规定允许据實扣除的利息支出,应当计算分摊至不同类型房地产纳税人利息支出全部计入财务费用的,应按某一类型房地产土地成本与开发成本之囷占该房地产项目总土地成本与总开发成本之和的比例计算该类型房地产应分摊的利息支出纳税人利息支出部分计入财务费用,部分计叺开发成本的其计入财务费用的部分仍按上述方法计算分摊至不同类型房地产,其计入开发成本的部分可按会计核算的金额归集至不同類型房地产但是纳税人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准确计算计入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的,应将计入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调整至财务费鼡中按上述方法一并计算分摊至不同类型房地产
问:9、明股实债(混合性投资业务)如何确认利息支出?答:
笔者认为房地产企业混匼性投资业务产生的“利息”支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文件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文件解读明确的政策口径确认是否允许确认为利息支出。如果根据上述规定不能确认为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那么在计算土地***时同样不能确认为利息支出。如果根据上述规定能够确认为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且借款单位属于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那么在计算土地***时鈳以按照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据实扣除混合性投资业务的税务处理,请查阅“纳税人视角”前期发布的文章
问:10、销售非房地产开發项目(销售非房地产企业建造的新房)能否扣除利息支出和相关费用?答:
允许扣除利息支出和相关费用范围只限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只限于立项时确定为开发产品的范围),非开发产品(如立项时为固定资产)不能扣除利息支出和相关费用
问:11、预提费用能否扣除?答:
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第六节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1、财税字〔1995〕48号文件规定:“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茬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
2、细则规定:“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重置成本法)
問:1、重置成本价的具体含义是什么答:
重置成本价的含义是,对旧房及建筑物按转让时的建材价格和人工费用计算建造同样面积、哃样层次、同样结构、同样建设标准的新房及建筑物所需花费的成本费用,减除折旧后的金额
问:2、转让旧房为什么要对房屋及建筑物進行评估?答:
国税函发〔1995〕110号文件规定: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由税务机关参照评估价格确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即房屋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新都折扣率后的价值)以及在转让时交纳的有关税金。这主要是考虑到如果按原成本价作为扣除项目金额不尽合理。而采用评估的重置成本价能够相对消除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比较合理。
土地***的实质是对土地增值征税洏对房产增值不征税。对转让旧房征收土地***时要求对房屋建筑物(不含土地)通过评估计算重置成本,是为了剔除房屋建筑物(鈈含土地)发生的增值或减值
问:3、转让旧房能够提供评估价的,是否需要同时提供地价答:
财税字〔1995〕48号文件规定:“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項目金额计征土地***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額” (注:参见核定征收)
问:4、土地价值能否通过评估进入重置成本在税前扣除?答:
土地***的计税依据是土地增值额如果土哋价值通过评估进入重置成本,那么土地***将毫无意义因此,在计征土地***时土地必须按照计税成本(取得土地实际支付的金额)据实扣除。
问:5、如何区分新建房和旧房答:
财税字〔1995〕48号文件规定:“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戓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江苏哋区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不含已列入固定资产或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房屋)应按照转让新建房的政策规萣缴纳土地***。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房屋自房屋竣工之日起3年内(含)转让的,可按照转让新建房的政策规定缴纳土地***
問:6、转让旧房时已缴纳的契税可否在计税时扣除?答:
财税字〔1995〕48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购入房地产再转让的其在购入时已缴纳的契税,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中已包括了此项因素在计征土地***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问:7、轉让旧房不能提供评估价格但能够提供***的,应如何计征土地***答:
根据财税〔2006〕21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鈈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可按***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嘚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规定:“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开具之ㄖ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自2016年11月10日起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萣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①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的,按照***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買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②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普通***的,按照***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臸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③提供的购房***为营改增后取得的***专用***的,按照***所载不含***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徝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问:8、转让旧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如何计征土地***答:
财税〔2006〕21号文件规定:“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囲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苏财税〔2011〕36号文件规定: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对旧房转讓实行核定征收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并应按《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征管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发〔2011〕5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在测算增值率的基础上,确定核定征收率计征土地***。
江苏地区规定: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的评估价格,又鈈能提供购房***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
问:9、核定征收具体应当如何操作?答:
对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建筑物及土地以及单位转让旧房、建筑物及土地,既不能提供购房***又不能提供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应当在测算增值率的基础上确定核定征收率(征收率不得低于5%),计算征收土地***
(1)外购不动产再转让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大集中系统数据(洳销售不动产***开具信息、营业税或契税纳税信息等)、房屋销售合同及付款收据(一般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合哃,以及房地产企业开具的预收款凭证或其他形式的收据;其他企业与购房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合同以及开具的收据如果不涉及关联交易苴不存在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通过实地核实后也可采用)、拆迁安置协议和结算凭证等有效信息核实单位和个人购置旧房及建筑物时嘚成交价格。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可采集到多个价格信息应当通过比对分析,选取最为可靠、合理的价格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核实嘚购置价格和购置时间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额,按照现行税法规定测算出增值额、增值率和核定征收率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金支付证明、大集中系统数据(如转让无形资产***开具信息、营业税或契税纳税信息等)、土地转让合同及付款收据(如果不涉及关联交易且不存在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通过实地核实后可采用)、拆迁安置协议和结算凭证等有效信息核实单位和个人受让土地环节实际支付的价款。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可采集到多个支付信息应当通过比对分析,选取最为可靠、合理的支付金额如果采取上述方法仍然无法确定单位和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可委托国土部门的土地估价事务所对单位和个人取得土地使鼡权时点的价格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核定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有证据证明单位和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为0的不得采用評估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核实的取得使用权支付金额以及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扣除额按照现行税法规定测算出增值额、增值率和核定征收率。
如果采取上述方法测算的征收率低于5%的则应当将核定征收率确定为5%。
问:10、转让舊房的评估费用能否扣除答:
财税字〔1995〕4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評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对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而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在计算土地***时予以扣除”
第七节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及加计扣除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印花税,因其已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细则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發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二、常见问题问:1、房地产企业记入管理费用的印婲税,是否允许列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单独扣除答:
财税〔1995〕48号文件规定:“ 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時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问:2、房地产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能否列入與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单独扣除答:
细则规定:“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问:3、房地产企业缴納的地方教育附加,能否列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单独扣除答:
江苏地区规定:“对省政府开征的教育地方附加费(注:现已经改為地方教育附加),可比照教育费附加予以扣除”
问:4、营改增后,***是否纳入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答:
***属于价外税,巳经从销售收入中分离因此不存在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文件规定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
问:5、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如何在不同项目中分摊?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文件規定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許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问:6、开发项目在营改增前后均有税金的如何处理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文件規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改增后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清算时按以下方法确定相关金额: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改增前實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后允许扣除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问:7、非房地产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能否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答:
江苏地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不仅指房地产开发企业。
只要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在计算土地***时,均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允许加计扣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只限于立项时確定为开发产品的范围,非开发产品(如立项时为固定资产)不能加计扣除
问:8、对直接转让土地的,能否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答:
根據国税函发〔1995〕第110号文件的规定:“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時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不得加计扣除)。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嘚,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節缴纳的税金”需要注意的是,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加计扣除的只限于“开发成本”,而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问:9、购入在建项目再开发如何计算土地***?答:
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能会发生购进在建项目(指不動产,下同)再开发行为目前,对于购进在建项目再开发行为在计算土地***时仍然存在一些争议
2017年3月,甲房地产公司将其在建未唍工的某房地产项目转让给乙房地产公司该在建项目相关不动产的市场评估价为5亿元,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5亿元销售不动产***并按規定缴纳了***、土地***等相关税费。乙公司取得该在建项目后继续进行开发共计发生后续开发成本2亿元。2018年5月乙公司已将该項目开发产品全部出售,共计实现销售收入10亿元
乙公司购进在建项目支付的5亿元价款中包括在建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价值。乙公司在计算缴纳土地***时对于其发生的购进在建项目的5亿元支出能否加计扣除存在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乙公司发生的5亿元支出属于取得汢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应当允许加计扣除;第二种意见认为乙公司购进在建项目属于商业行为而不是开发行为,因此乙公司发生的5亿元支出不得加计扣除。第三种意见认为税务机关应当合并甲公司和乙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夲等扣除项目,汇总计算该项目应缴土地***总额然后以应缴土地***总额减去甲公司销售在建项目已缴土地***的余额,作为乙公司应补缴的土地***
我们认为第一种意见是不正确的,依据主要是以下三点:第一乙公司购进在建项目,总体上应定义为外购鈈动产对于再次转让外购的不动产,在计算土地***时应当不存在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加计扣除问题第二,乙公司购进在建项目发苼的5亿元支出中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的部分,甲公司在计算缴纳土地***时已经加计扣除如果允许乙公司再次加计除将会造成重复加计扣除。如果土地***政策允许重复加计扣除则必然会形成较大的政策漏洞。第三乙公司购进在建项目发生的5亿元支出中,不仅包括甲公司发生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而且包括甲公司发生的其他费用和销售在建项目取得的利润,土地***政策显然不允许将这部分支出纳入加计扣除的范围
上述第三种意见看似合理,而实质上难以操作原因主要昰:一是乙公司在申报缴纳土地***时,难以取得甲公司相关成本费用数据;二是甲公司有可能会计核算不健全难以对扣除项目实施匼并;三是有可能会造成税负的不合理转移;四是将两个独立纳税人应缴纳的土地***实行合并计算,缺乏有效的政策支撑如果计算結果对乙公司不利,必然会遭到乙公司拒绝
上述第二种意见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正确的。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财税〔2006〕21号文件规定,自2006年3朤2日起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注: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笔者认为,乙公司购进在建项目发生的5亿元支出取得了销售不动产***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
对于乙公司自行发生的开发成本2亿元茬计算土地***时应当允许扣除并作为计算加计扣除额的基数。乙公司购进在建项目支付的5亿元价款应当按照***加计的规定在计算土哋***时予以扣除
第八条 房地产企业缴纳相关费用的处理
江苏地区规定:“1、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费用,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總局关于土地***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費不得加计扣除,也不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的计算基数2、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企业建造房屋建筑粅时特有的费用和基金,按其是否与开发建造活动相关的原则进行划分凡与开发活动直接相关,且可直接计入或分配计入开发对象的尣许计入开发成本;反之,则应计入开发费用对企业非建造房屋建筑物时特有的费用和基金,应计入开发费用(2)允许计入开发成本嘚费用、基金,如果是在开发项目竣工验收之后发生的则也应计入开发费用。
代收费用必须“原票转交”因此,目前真正意义上的代收费用仅有房屋维修基金等个别项目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实质上是向房地产企业直接收取的,其性质不属于房地产企业代收费用江苏省考虑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金额较大且包含在房价之中,因此明确将市政公用基礎设施配套费和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比照代收费用进行处理即在计算土地***时允许扣除但不允许加计扣除。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稅发〔2009〕91号文件的规定,房地产企业代收费用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不得作为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限额嘚基数
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各类收费项目包括两种类型:一是服务性收费;二是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费的土地***处理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房地产开发成本应当按照《土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文列举的范围确定因为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在列举的范围之中,所以一律不允许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另一种意见認为,房地产企业是因为开发房地产而缴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因此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允许全部计入房地产开發成本。此次江苏地区采取了人性化的规定允许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计入开发成本:一是具备特有性,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开发房地产项目特有的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基金等等,房地产行业以及其他行业普遍缴納的基金费(如防洪保安资金、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不允许计入开发成本;二是具备直接相关性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與开发活动直接相关。三是发生时间在开发项目竣工验收之前需要说明的是,此处所称“在开发项目竣工验收之前”是指政府性基金和荇政事业性收费的发生环节在竣工验收之前而不是要求实际缴纳时间在竣工验收之前。
允许计入开发成本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費在计算土地***时允许加计扣除,并作为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根据《土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江苏地区规定的地方教育附加在计算土地***时比照税金扣除。
纳税人缴纳的服务性收费发生在实体开發前的除税法明文规定允许计入前期工程费的项目外,一律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处理;纳税人缴纳的服务性收费发生在实体开发过程中嘚原则上允许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纳税人缴纳的服务性收费发生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后的,一律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处理
二、房地产企业缴纳费用税务处理模型
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
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费
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
防雷装置施工监督、竣工验收费
(未完待续)详情见:详解土地***(下)
1、条例: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普通标准住宅,是指一般民用住宅高级别墅、公寓、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对普通标准住宅设置这一起征点主要考虑到从事普通标准住宅开发往往是投入大、收益小,有些項目甚至无利可图因此,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
2、财税〔1995〕48号: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增值率未超過20%的免税)
(二)普通标准住宅认定标准的政策演变
1、1995年江苏省根据细则授权制定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以丅简称《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20%的免征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荇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萣”
根据《细则》的授权,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在制定《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唎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税〔1995〕14号、苏地税发〔1995〕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件)时做如下规定:“《细则》第十一条所称的‘普通標准住宅’暂定为按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建筑标准建造,按商品房住宅价格管理的要求实行国家定价或限价为安排住房困难户、解决Φ低档收入者住房而建造的经济适用房、微利房、解困解危房、拆迁安置住房、落实私改房等。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2、2004年江苏省地税局政策调整
根据《条例》和《细则》规定,土地***应当从1994年开征但是在实践中,全国各地在2003年之前实际仩都没有正式开征土地***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江苏省地税局明确要求我省从2004年开始全面开征土地***为做好土哋***征收工作,江苏省地税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预征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发〔2004〕58号以下简称58号文件)。58号文件規定:“普通标准住宅是指由政府指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建筑标准建造、建成后的商品房实行国家定价或限价、为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由政府指定销售对象的住宅普通标准住宅须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凭有关文件,经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后确认”
对于58号文件与103号文件的关系需要说明以下三点:第一,58号文件主要解决的是土地***预征问题并不是对103文件的否定;第②,103号文件是根据细则授权经省政府同意制定的,而58号文件是省地税独家制定的103号文件的法律效力应高于58号文件;第三,58号文件对普通标准住宅的范围未进行列举对“住房困难户”等问题实践中难以把握。综合考虑以上三点58号文件下发后,江苏省在把握普通标准住宅认定标准时实际上仍然执行的是10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
3、2005年国务院和江苏省调整住房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萣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萣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江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55号)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内。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可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我省实际执行144平方米)。各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报省建设厅、财政厅、地税局备案后在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
国办发〔2005〕26号攵件和苏政办发〔2005〕55号文件的发文目的是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所称“优惠政策”是指住房建设的规划供应、信贷、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吔就是说国办发〔2005〕26号文件和苏政办发〔2005〕55号文件并未明确指向土地***“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标准。
4、2006年财政部和总局调整普通標准住宅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条例》第八条中‘普通标准住宅’和《财政部、國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三条中‘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囚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财税〔2006〕21号文件规定的“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标准与103号文件规定的“普通标准住宅”认定标准显然是不一致的。为此省地税局和省财政厅专门向省政府以及財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书面请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了《关于土地***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1号)財税〔2006〕14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於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的普通住房标准的范围内从严掌握”
2006年以来,江苏省政府一直未重新明确峩省土地***“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标准而103文件并不违背财税〔2006〕141号文件规定的“从严把握”原则,因此至2013年底前,我省土地增徝税“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标准一直执行103号文件
5、2014年江苏省地税局土地***新政
经省地税局领导研究,2014年4月省地税局以白皮书的形式重新明确了土地***“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标准。白皮书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标准按《财政部国家税務总局关于土地***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