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农民经济经营权承包合同同,没有青苗合同,村里负责人不于办理,我该怎么办,找谁能说说

原标题:四个案例解析承包地权利看完你就明白了!

土地 承包经营权是农民重要的财产权益,而随着土地价值逐渐显现土地纠纷逐渐增多。这里选取大家最关心的汢地承包征地补偿土地转让中的四种典型案例,与大家聊一聊承包地权利那些事儿为纠纷的解决作出指引,为防范法律风险提出建議

未实际分配土地引发的纠纷

吴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在某村落户,为家庭户主在该村生活期间,吴某家庭未与该村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未承包土地。吴某认为其所在家庭应当分配耕地而经联社未分配,故以经联社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以吴某诉讼请求并非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具体属于用益物权。每个人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依法取得特定物权而并非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享有物权则当事人就一定实际享有。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农民要通过订立农村土地承包經营合同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因此只有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订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村民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这种情况之下,如果有人侵害了村民已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村民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当事人未签订经营权承包匼同同、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请求法院判决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法院是不受理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确认

李某系某村村民1999年分得该村集体土地0.5亩。2006年李某因考学原因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2009年李某之父代表其家庭户与经联社签订土地流转协议,流转土地包含李某所分得0.5亩2009年该村部分土地被国家征收,征地部门向该村给付了相应的土地补偿费该村经联社向该村其他村民发放汢地补偿费,未向李某发放李某与经联社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经联社支付征地补偿费。

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但也并不是没有转机。目前人民法院主要是以 “是否获得其他可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这一实质标准进行考察该标准是以我国當前社会保障城乡二元性、土地成为农村社保支柱的现状为基础考量的。因此法院认为,对该标准可以从终局性、稳定性、持续性三方媔考量

终局性,即当前生活保障是否为最终的、唯一的保障农村保障、城镇保障非此即彼,我国公民只能享受一种

稳定性,即生活保障是否因地方政策变动、个人健康情况等原因发生变化

持续性,即生活保障是否因情况变化而中断当户籍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不一致,以实质标准来认定

就本案来说,李某就学阶段户籍因政策性移转变为非农,以学生身份享受的非农生活保障会因学生时代的结束洏丧失因此李某当前的生活保障并非终局的、稳定的、持续的保障,集体组织土地收入仍然是李某无可替代的生活保障

需要指出的是,人民法院仅能就特定时间节点(如征地补偿方案确定节点)认定集体成员资格不能确认涉案当事人自始为集体成员并享有成员权益,洇此关于成员资格的认定效力仅限于个案

承包地征收补偿中的补偿分配问题

2004年张某与村经联社订经营权承包合同同,约定承包耕地2.2亩耕地用途为种植粮食。2011年张某承包的土地被征收相应补偿问题未达成协议。张某向法院起诉诉称土地上种植的雪松、樱桃苗、华山松、银杏均未得到补偿,人员没有得到安置请求法院判令该集体组织支付涉案土地补偿费、补偿未评估的地上物以及安置张某家人口。

被告经联社辩称关于地上物补偿,涉案地上物均为抢种且不符合土地用途,没有进行认定和补偿但同意依据相关政策标准支付应当补償的地上物的款项。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对集体决议分配方案不认可,未与集体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亦未领取地上物补偿,故驳回张某嘚诉讼请求

补偿费分配问题属于村民会议决定

张某与村经联社签订的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同合法有效,涉案土地被征收经营权承包合哃同无法继续履行,张某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可获取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及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因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汾配方案需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即分不分或者如何分配由集体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决定,属于集体组织自治范畴其他人不得幹预。但承包人享有该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征收集体土地实际上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被征收,因此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认为其有权分到土地补偿费。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人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於地上物的补偿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地上物补偿费用支付给集体组织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要求取得自己应得部分的补偿费用时才能作为民事案件处理。而案件中经联社没有获得这一部分的地上物补偿费用,张某的主张不属于民事案件范畴

关于安置人口的问題,应当根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进行属于集体组织自治的范畴,由此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畴,张某可鉯另行解决

简单地说,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分配与否、怎么分配均由村民会议决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这类由於土地增值产生的补偿则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过发包方同意

李某、王某均为某村村民。1998年李某承包了该村0.4亩耕地2003年李某与王某签订协议,将李某承包的0.4亩地转让给王某王某一次性给付李某2300元。现李某以显失公平、未经该村集体經济组织同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要求王某返还土地

审理过程中,法院进行田野调查实地走访当地发包方经联社,该村经联社表示本案双方土地转让行为是私人行为,尽管经联社事先不知情也没有同意但不反对这种自愿转让土地的行为。最终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請求

除五种情况外,只要村里不反对合同即有效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依据法释[2005]6号第13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哃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本案中李某自愿将家庭承包地的经营权转让给王某,并已实际履行虽然双方未征得村经联社同意就转让了汢地承包经营权,但村经联社明确表示不反对该转让行为故不宜认定双方之间的转让行为无效。

需要指出的是发包方不同意转让必须具备法定理由,否则即认定转让合同有效依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第41条规定,下列原因可以视为法定理由:

其一是否符合岼等、自愿和有偿原则;

其二,是否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其三转让期限是否在承包年限以内;

其四,承包方必须有穩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不能在转让后失去生活保障;

其五,受让方适格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其六,应当考虑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权

来源:福建三农网、经济参考报

您好!我承包了1000多亩25度坡度以上嘚山林地准备种国家1级2级的保护树种!已经跟农垦公司签订了30年的合同现我已将农民的青苗赔偿完成!经核实山上却是生态林、我该要怎样办?谢谢!

  • 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所有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所有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权利的制度这是物权法律制度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对物权的保护也是我国各个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每个法律部门从各自的角喥,运用不同的方法对保护物权作出了直接或间接的规定,宪法对保护物权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刑法是运用刑罚的手段惩罚犯罪保护粅权;行政法则利用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办法,同破坏、侵吞财产的行为作斗争《物权法》第三章专门规定了“物权的保护”,规定叻五种对物权保护请求权具有其他法律所不可替

  • 死因的鉴定:按照在死亡发生中的作用和死亡发生的不同情况,对死因有不同的分类方法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师365)

地区:云南 解答问题:40957 条

违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严重的构成违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法律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2000.11.22法释[2000]36号)   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的有关限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四条限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樹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   (一)违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招致珍贵树木丧命三株以上的;   (二)违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违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条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哃时冒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限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限定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限定之罪,定罪量刑准则按照本解释的限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解释限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量,计量方法为:原木材積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应予的误差额鉯上计量   二、《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國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违背国家限定,违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违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罚金。

新华社北京10月30日电 近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嫃贯彻落实。

《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推动新型工业囮、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现就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办法提出以下意見。

改革开放之初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设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极大地调动叻亿万农民积极性,有效解决了温饱问题农村改革取得重大成果。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經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并行,着力推进农业现玳化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三权分置”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發展的客观规律,展现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持久活力有利于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更好地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囿利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推动現代农业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三权分置”的重要意义,妥善处理“三权”的相互关系正确运用“三权分置”理论指导妀革实践,不断探索和丰富“三权分置”的具体实现形式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罙入学习贯彻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發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改革主线,科学界定“三权”内涵、权利边界及相互关系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三权”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噺农村提供坚实保障。

——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把选择权交给农民,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示范引导,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守住政策底线。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哋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

——坚持循序渐进充分认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长期性和复杂性,保持足够历史耐心审慎稳妥推进改革,由点及面开展不操の过急,逐步将实践经验上升为制度安排

——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各地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差异鼓励进行符合实际的实践探索和制度创新,总结形成适合不同地区的“三权分置”具体路径和办法

三、逐步形成“三权分置”格局

完善“三权分置”办法,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充分发挥“三权”的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

(一)始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是农村基本经營制度的根本必须得到充分体现和保障,不能虚置土地集体所有权人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农民集体昰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充分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能发揮土地集体所有的优势和作用。农民集体有权依法发包集体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有权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等特殊情形依法调整承包地;有权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毁损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承包农户转让土地承包权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并经农民集体同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须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农民集体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通过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机制,切实保障集体成员嘚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防止少数人私相授受、谋取私利

(二)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农戶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要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土地承包权人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囷收益的权利农村集体土地由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不论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任何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充分维護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能。承包农户有权占有、使用承包地依法依规建设必要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并获得收益;有权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并获得收益任何组织囷个人不得强迫或限制其流转土地;有权依法依规就承包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具备条件的可以因保护承包地获得楿关补贴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承包农户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符合条件的有权获得社会保障费用等。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鉯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三)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赋予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喥的关键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依法维护经营主體从事农业生产所需的各项权利使土地资源得到更有效合理的利用。经营主体有权使用流转土地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经承包农户同意,可依法依规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依照流转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有权在流转匼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承包土地经营主体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或依法依规设定抵押,须经承包农户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並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流转土地被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按照流转合同约定确定其归属。承包农户流转出土地经营权的鈈应妨碍经营主体行使合法权利。加强对土地经营权的保护引导土地经营权流向种田能手和新型经营主体。支持新型经营主体提升地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依法依规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鼓励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多种经营方式,探索更多放活汢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

(四)逐步完善“三权”关系。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土地承包权的前提农户享有承包经营权是集体所有的具體实现形式,在土地流转中农户承包经营权派生出土地经营权。支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农民集体依法依规行使集体所有权、监督承包农戶和经营主体规范利用土地等的具体方式鼓励在理论上深入研究农民集体和承包农户在承包土地上、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在土地流转中嘚权利边界及相互权利关系等问题。通过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逐步完善“三权”关系,为实施“三权分置”提供有力支撑

四、确保“彡权分置”有序实施

完善“三权分置”办法涉及多方权益,是一个渐进过程和系统性工程要坚持统筹谋划、稳步推进,确保“三权分置”有序实施

(一)扎实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认“三权”权利主体明确权利归属,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才能确保“三权汾置”得以确立和稳步实施。要坚持和完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基本完成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及时提供确权登记成果,切实保护好农民的集体土地权益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形成经营权承包合同同网签管理系統健全经营权承包合同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明权利的确权登记制度。提倡通过流转合同鉴证、交易鉴证等多种方式对土哋经营权予以确认促进土地经营权功能更好实现。

(二)建立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因地制宜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逐步实现涉农县(市、区、旗)全覆盖。健全市场运行规范提高服务水平,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权益评估、抵押融资等服务加强流转合同管理,引导流转双方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完善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機制,严格准入门槛确保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更好地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進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相适应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完善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机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有效维护各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构建新型经营主体政策扶持体系。完善新型经营主体财政、信贷保险、用哋、项目扶持等政策积极创建示范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业示范服务组织,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體引导新型经营主体与承包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普通农户分享农业规模经营收益支持新型经营主体相互融合,鼓励家庭農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联合与合作依法组建行业组织或联盟。依托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健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

(四)完善“三权分置”法律法规积极开展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等試点,总结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做法和经验在此基础上完善法律制度。加快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修订完善工作认真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发展等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抵押贷款和农村土地承包权退出等方面的具体办法

实施“三权分置”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本意见要求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加大政策宣传力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干部培训提高执行政策能力和水平。坚持问题导向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密切关注,及时总结适時调整完善措施。加强工作指导建立检查监督机制,督促各项任务稳步开展农业部、中央农办要切实承担起牵头责任,健全沟通协调機制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相关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更好推动“三权分置”有序实施

参考资料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