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兰州市职工、居民基本醫疗保险
相关政策标准和规定的通知
接兰州市医保局长期门诊局通知将相关政策标准调整做以下说明,具体如下:
一、兰州市职工基本医療保险:
1、起付标准由原400元调整为1400元上涨1000元。
2、实行中西医同病同价恢复“住院统筹费用分段自付计算比例”,按照在职12%8%,4%;退休9%6%,3%的标准执行
3、个人帐户支付增加购买注射疾病预防接种的疫苗费用(如甲肝疫苗、乙肝疫苗、狂犬疫苗、流感疫苗等疫苗),同时可支付个人健康体检的费用
4、长期门诊病种增加到24种,具体见附件
5、凡享受市直单位***医疗补助的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的补助取消年度最高封顶线。
6、兰州市职工包括三县五区的在职、退休职工
二、兰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起付标准由原200元调整为1400元,上涨1200元
2、实行中西医同病同价,统筹费用医保基金支付由原75%下降为65%
3、长期门诊病种增加到16种,具体见附件
4、积极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
5、兰州市居民包括三县五区的所有参保居民
备注:以上政策按参保人员入院时间规定标准执行,执行时间为201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