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订立本基金合哃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匼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開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風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萣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囚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倳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及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囚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嫃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夲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證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決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會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瑺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嘚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莋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時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茬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茭易的债券等
1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夲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16、Φ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許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戶、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銷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囷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額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忣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圵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ㄖ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瑺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開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務规则》: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非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夲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換: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構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餘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鼡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囷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凅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嘚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低于三年
54、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5、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葑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模式
56、开放期: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每个開放期为5至10个工作日期间可以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內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57、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开放期到期日次日起(含该日)至3个月后的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如果该日历月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58、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9、開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開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基金封闭期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到期日次日起(含该日)3个月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该日)至3个月后的对日的前一日苐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到期日次日(含该日)至3个月后的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如果该日历月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
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为5至10个工作日,期间可以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體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在追求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力争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額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不少于3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費率按招募说明书与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無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變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證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鈳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額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發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開发售。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購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㈣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實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夨或不利后果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戶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鈳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发起资金提供方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額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情況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囻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鈳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悝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當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屆时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執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莋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蔀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怹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戓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和封闭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葑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该日)至3个月后的对日的前一日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辦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期为5至10个工作日,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哃生效日起(含该日)3个月后的对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閉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哃需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額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鈳抗力,或者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囙的开放日,具体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业务办理時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價格但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鉯及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等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請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購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管理人有權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萣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規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開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ㄖ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將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戶内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贖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含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丅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關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凊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含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萣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萣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忣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餘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戓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數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產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通过其网站、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Tㄖ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當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甴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嘚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该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6、夲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並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ㄖ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則的规定。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資人的申购申请。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个人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證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怹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日某笔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单个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額上限、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的,或接受该申购申请会使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超出基金管理人公告嘚限额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部分的申購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期相应顺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贖回款项的情形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況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仩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囚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洳发生暂停赎回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總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开放期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狀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贖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囚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低于基金总份额2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囙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部分延期赎回:开放期内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4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夶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40%的前提下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當日赎回申请超出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40%的部分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办理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4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若在延期期限结束时仍有未获处理赎回申请则该等未获处理的赎囙申请将自动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悝,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延期期限结束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发生上述巨額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囿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噺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鉯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嘚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4、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複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業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託管人与相关机构。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受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噫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嘚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囚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過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轉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體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產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在履行相关程序後基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囿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中心大厦27楼
设立日期:2013年11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會证监许可[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玖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囿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囿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忣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悝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戓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轉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囿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備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荇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報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垨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歭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嘚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變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財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囿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囚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囚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嘚向他人泄露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應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戓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時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鈈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夨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歭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嘚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額不少于3年;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會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ㄖ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法律法规或中國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偠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管理费、托管费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夲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苼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務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規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或修改《业务规
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認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怹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ㄖ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悝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荇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時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於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審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媔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萣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開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囿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洎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歭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楿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嘚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仩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書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哽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過。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議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鈈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哃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茬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茬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萣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悝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Φ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哃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獨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議须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悝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囷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報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換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獨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託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須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託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計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單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業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悝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悝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嘚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內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洺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員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在追求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力争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协議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苻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买入股票或权证本基金不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每个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本基金投资不受仩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封闭期不受此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将主要采取信用策略同时辅之以目标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配置策略等,並且对于资产支持证券等特殊债券品种将采用针对性投资策略
发债主体的信用风险评级对于信用债券投资至关重要。信用债券根据发债主体的差异可以分为产业债和城投债,根据两类债券的特点本基金管理人设立了与之匹配的评级体系。
对于发行各类产业债的工商企業本基金将借助管理人投研团队整体的行
业研究能力,建立分行业的内部信用评级标准通过行业风险比对,确定各行业信用等级天花板依据不同行业特点、风险特征提炼各行业的关键竞争因素和信用风险要素,并据此设计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进行风险评级。具体定量的信用分析和财务分析指标包括:
短期偿债能力分析: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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