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汉生,男因本案于2012年2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護人蒙日伟,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唐以明,广东埔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劳玉崧,男因本案于2012年2朤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天宝,男因本案于2012年2月2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袁大聪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天保男,因本案于2012年2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文剑、马强均为广东廣大(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武烈男,因本案于2012年2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於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夏红玲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锦全男,因本案于2012年2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倳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梁海涛、唐健霆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陈海鹏男,因夲案于2012年2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已被取保候审。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汉生、劳玉崧、黄天宝、黄武烈、袁天保、黄锦全、陈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4)珠中法刑二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袁汉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万元。(二)被告人劳玉崧犯走私普通货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万元(三)被告人黄天宝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幣八十万元。(四)被告人袁天保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五)被告人黄武烈犯走私普通货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六)被告人黄锦全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囻币五十万元(七)被告人陈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八)扣押的走私货物相机等摄影器材及配件一批、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四马路海印花园B栋1102房查获的人民币14万元、冻结的被告人袁汉生浦发行2910账户231896.27元、交行0417628账户124,001.8元、被告人劳玉崧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大龙支行62×××59账户317.51元、097152账户116.11元、张某乙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大龙支行62×××93账户人民币50191.21元、港币9010.16元、681867账户200,033.15元予以没收扣押被告人劳玉崧的人民币168,500元、港币1680元充抵财产刑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袁汉生、劳玉崧、黄天宝、黄武烈、袁天保、黄锦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阅卷提审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袁汉生长期在广州经营相机等摄影器材生意2010年4月,被告人袁汉生与劳玉崧商议走私相机等摄影器材事宜由袁汉生向香港供货商订货后交由劳玉崧走私进境,在广州交货给袁汉生袁汉生按摄影器材的型号、数量支付报酬。被告人勞玉崧在香港雇请运通达运输公司接收、分拆、重新包装香港供货商交送的被告人袁汉生订购的摄影器材等货物配件、包装盒由运通达運输公司通过快递公司邮寄至广州番禺给劳玉崧,主机由运通达运输公司交香港大昌船务公司运送至澳门
被告人劳玉崧与澳门人徐勤(叧案处理)商定,由徐勤负责在澳门接收香港运来的相机等货物并经珠海偷运进境按运送货物的箱数支付报酬。徐勤安排“肥妹”在澳門负责报关接收货物并运至彩虹苑附近商铺雇请被告人黄天宝联系粤澳直通车司机将货物偷运进境并与司机交接货物。被告人黄天宝与黃锦全商定利用黄锦全驾车进境的机会偷运货物黄天宝代徐勤向黄锦全支付报酬。每次运货时被告人黄天宝到彩虹苑附近“肥妹”的商铺取货,在澳门交给被告人黄锦全黄锦全将货物藏匿在粤Z×××××澳旅游中巴或粤Z×××××澳旅游大巴中,经珠海拱北口岸偷运进境為了将货物从珠海运至广州番禺交给被告人劳玉崧,被告人黄天宝根据劳玉崧的要求联系了司机黄某甲(已不起诉)由黄某甲驾驶粤T×××××车在珠海接收被告人黄锦全偷运进境的货物,并转运至广州市番禺××××镇交给劳玉崧或劳玉崧雇请的张某甲,由劳玉崧向黄某甲支付报酬被告人劳玉崧在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租用新兴路南围2巷22号、前丰南路15号之2用于暂时存放走私货物,之后联系被告人袁汉生所雇请嘚被告人黄武烈驾驶粤A×××××车接收货物。期间,被告人劳玉崧替被告人袁汉生租用了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文边村文山南约上街16巷7号隔壁仓库(以下简称番禺仓库)由劳玉崧将走私货物直接运送至该仓库。被告人袁汉生安排被告人黄武烈等人在该仓库接收货物并清点、整理、包装
2011年10月,由于徐勤与“肥妹”等人发生矛盾被告人劳玉崧不与徐勤合作而改与被告人黄天宝合作,由被告人黄天宝负责在澳門接收货物并偷运进境按运送货物的箱数支付报酬。被告人劳玉崧在香港九龙湾租用仓库并雇请马某(另案处理)接收、分拆、重新包裝香港供货商交送的被告人袁汉生订购的摄影器材等货物被告人黄天宝雇请“阿红”(另案处理)在澳门接收从香港运到的货物,黄天寶从“阿红”处取货后交由其所雇请的被告人陈某藏匿在粤Z×××××澳货柜车中偷运进境,黄天宝根据货物箱数向陈某支付报酬。同时,被告人黄天宝联系了胡某(已不起诉),由胡某驾驶粤C×××××车或黄天宝的粤C×××××车在珠海接收货物并运至广州番禺交给被告人劳玉崧,由劳玉崧向胡某支付报酬。被告人劳玉崧收货后再将走私货物交予被告人黄武烈。
被告人袁汉生在广州设有两个仓库番禺仓库用于接收被告人劳玉崧交送的走私货物,被告人黄武烈等人将分拆的货物组装为完整包装后运至袁汉生租用的广州市天河山东××号武警大院18栋202仓库存放并主要在此发送给国内客户。被告人袁汉生在广州设有两个点用于销售走私进境的货物广州市天河区百脑汇科技大厦A栋711室甴被告人袁天保负责,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四马路海印花园B栋1102房由林某负责二人均由袁汉生雇请。
被告人袁汉生订货后香港供货商将訂购货物的品名、型号、价格、数量等情况传真至海印花园B栋1102房,林某负责接收并转交给被告人袁汉生、袁天保等人被告人袁汉生接到傳真后通知被告人劳玉崧在香港接收货物。被告人袁天保等人收到林某转发的香港供货商传真后抄录货物的相关型号、数量等情况交给被告人黄武烈,黄武烈据此核对被告人劳玉崧交送货物的情况并在手写记录上予以标记。同时被告人袁汉生在接收及将货物销售给客戶后,即安排李某在其家中电脑上根据香港供货商的传真、境内销售货物的单证、盘仓表等单据制作电子财务账并保存于U盘中,以计算應付香港供货商的货款、被告人劳玉崧等人的费用以及其盈利情况
2012年2月22日,拱北海关缉私局根据情报线索在珠海、广州等地采取联合行動民警先后在广州市番禺山东××号市莲路口抓获被告人劳玉崧,在顺德市碧江桃村抓获被告人袁汉生,在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文边村文山南约上街16巷7号隔壁仓库抓获被告人黄武烈,在珠海市××口岸附近抓获被告人陈某,在珠海市香洲区夏美路203号11栋401房抓获被告人黄锦全在广州市天河区百脑汇A栋711房抓获被告人袁天保,在珠海市拱北口岸出境处抓获被告人黄天宝同时,在被告人袁汉生的住处、销售点和倉库等处查获摄影器材一批、单据一批、U盘等货物、物品从被告人陈某所驾驶的粤Z×××××澳车上查获相机等摄影器材一批。
经查2010年9月臸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袁汉生、劳玉崧、黄天宝参与走私摄影器材共计108678台,偷逃税款人民币63228,181.11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0年9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黄武烈、袁天保参与走私摄影器材共计108013台,偷逃税款62965,905.39元2010年9月至12月及2011年2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黄锦全参与走私摄影器材56356台,偷逃税款42073,935.87元2012年2月,被告人陈某参与走私摄影器材共计4821台偷逃税额1,755064.44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證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袁汉生、劳玉崧、黄天宝、黄武烈、袁天保、黄锦全、陈某违反海关法規逃避海关监管,偷运相机等摄影器材进境销售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款第(三)项的规定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汉生、劳玊崧在走私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天宝、黄武烈、袁天保、黄锦全、陈某在走私共哃犯罪中系从犯,应予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汉生、劳玉崧、黄天宝、黄武烈、袁天保、黄锦全、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袁汉生、劳玉崧、黄天宝、黄武烈、袁天保、黄锦全、陈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上诉人袁汉生及其辩护人提出,1.袁汉生并非走私犯罪的组织者也不是走私的直接正犯,获利很少没有实施或参与采购、运输等行为,其在本案中处于从犯地位2.原判认定袁汉生的犯罪数额为6300万元,证据不足(1)涉案U盘所有人不清,在刑事程序上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李某U盘中的数据是整个天达公司的销售数据其中包含炒货等,只有将走私数据山东××号分出来,才能将之作为核定偷逃应缴税款的依据。李某记录的数据不准确,不应作为核定偷逃应缴税款的依据。原判认定其走私偷逃应缴税款高达6300多万元与事实不符。3.原判量刑过重4.原判对涉案财物处理不当。基于以上理由请求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犯罪数额,对上诉囚袁汉生予以从轻处罚
上诉人劳玉崧上诉提出,1.原判对其量刑过重2.其没有从事香港至珠海的走私环节。3.徐勤及运通达公司不是其本人雇请4.一审认定的犯罪数额不准确,涉案U盘所记录的货物并非都是通过其走私入境的5.一审判决将人民币168,000元及港币1680元冲抵财产刑是错误嘚6.一审认定其为主犯不当,应认定其为从犯7.本案侦查机关及检察机关审讯程序存在不当之处。基于上述理由请求轻判。
上诉人黄天寶及其辩护人提出1.原判认定黄天宝与劳玉崧合作关系的证据不足。2.原判认定黄天宝自行雇请陈某偷运货物入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原判认定犯罪数额证据不足4.一审重审程序上存在瑕疵。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和减轻处罚。
上诉人袁天保及其辩护人提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1.一审认定上诉人袁天保负责仓库和记录,与事实不符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原判認定袁天保对袁汉生走私水货相机的全部数量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2.重审判决对上诉人进行有罪推定。3.重审适用法律有误上诉人袁天保的犯罪行为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而非走私普通货物罪4.重审量刑严重失当。5.上诉人袁天保认罪态度好基于上述理由,请求予以轻判
上诉人黄武烈及其辩护人提出,黄武烈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系初犯法律意识淡薄,黄武烈并不明知涉案货物系走私叺境的仅是被袁汉生雇用的打工者,完全听命于袁汉生等人仅领取少量工资,一审对黄武烈量刑过重基于上述理由,请求轻判
上訴人黄锦全上诉提出,1.原判认定徐勤组织黄天宝、黄锦全等人将货物经珠海市各口岸走私进境并运至广州市番禺山东××号,这与事实不符。实际上,黄锦全仅认识黄天宝,且只是领取一定的带工费并非领取工资。2.货物入境的纳税主体是货物所有权人并非上诉人黄锦全。3.仩诉人黄锦全没有参与出资、共谋、分成只是为获取带工费才参与涉案行为。4.上诉人黄锦全没有藏匿、逃避海关检查基于以上理由,請求改判上诉人黄锦全无罪上诉人黄锦全的辩护人提出,1.黄锦全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从轻处罚2.黄锦全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黄锦全基于对法律的敬畏以及深刻意识到自己的犯罪后果,最终停止犯罪行为4.黄錦全是为了给家人治病而实施涉案犯罪行为。基于以上理由请求二审法院对黄锦全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袁汉生在广州市经营照相机等摄影器材生意2010年4月,上诉人袁汉生与上诉人劳玉崧商议走私相机等摄影器材事宜二人约定,由上诉人袁汉生向香港供货商订貨后货物交给上诉人劳玉崧,由其负责将货物走私进境并在广州市将货物交给上诉人袁汉生。上诉人袁汉生按相机的台数给上诉人劳玊崧支付报酬上诉人劳玉崧在香港雇请运通达运输公司为其接收、分拆、重新包装香港供货商交送的上诉人袁汉生的照相机等货物。其Φ配件由运通达运输公司通过快件公司经深圳市直接走私进境,主机由运通达运输公司交由香港大昌船务公司先运送至澳门
上诉人劳玊崧雇请徐勤(另案处理),由徐勤负责在澳门接收从香港运来的相机等货物并按照运送货物的箱数给徐勤支付报酬。二人商定后徐勤组织上诉人黄天宝、黄锦全和“肥妹”(另案处理)、黄某甲(已不起诉)等人将货物经珠海市各口岸走私入境并运至广州市番禺山东××号。每次货物从香港发到澳门码头后,徐勤安排“肥妹”负责办理报关手续,并将货物运到澳门××××附近的商铺,上诉人黄天宝到上述地点取货后将货物转交给上诉人黄锦全,由黄锦全将货物藏匿在所驾驶的车牌号为粤Z×××××澳或者粤Z×××××澳旅游大巴中经珠海市拱北口岸偷运进境。上诉人黄天宝代徐勤给上诉人黄锦全支付报酬上诉人黄锦全将货物运到珠海市后交给黄某甲,由其驾驶粤T×××××等车将货物转运至广州市番禺山东××号交给上诉人劳玉崧等人,由上诉人劳玉崧等人给黄某甲支付报酬。上诉人劳玉崧在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租用新兴路南围2巷22号、前丰南路15号之2用于暂时存放上述走私货物之后,上诉人劳玉崧联系上诉人黄武烈由黄武烈驾驶车牌号为粵A×××××的汽车至劳玉崧处接收货物。期间,上诉人劳玉崧替上诉人袁汉生租用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文边村文山南约上街16巷7号隔壁仓库(以下简称番禺仓库),由劳玉崧将货直接运送至上述仓库上诉人袁汉生安排黄武烈等人在仓库接收货物并清点、整理、包装。
2011年10月仩诉人劳玉崧继续雇请上诉人黄天宝在澳门接收从香港运到的货物,并由“阿红”(另案处理)在澳门接收货上诉人黄天宝从“阿红”處取货后,交由原审被告人陈某将货物藏匿在其驾驶的车牌号为粤Z×××××澳的货柜车中经珠海市横琴口岸偷运进境。上诉人黄天宝根据货物的数量向原审被告人陈某支付报酬。原审被告人陈某将货物运至珠海市后,交给胡某(已不起诉),由其运至广州市番禺山东××号交给上诉人劳玉崧等人,由上诉人劳玉崧向胡某支付报酬。上诉人劳玉崧等人再将货交至上诉人黄武烈,黄武烈等人在番禺仓库将货物整理包装好后运至袁汉生租用的广州市天河山东××号武警大院18栋202仓库存放上诉人袁汉生在广州设有两个点用于销售走私进境的货物。其中廣州市天河区百脑汇科技大厦B栋711室由上诉人袁天保负责,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四马路海印花园B栋1102房由林某负责
上诉人袁汉生订货后,香港供货商会将所订货物的品名、型号、价格等情况以传真方式发送至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四马路海印花园B栋1102房传真机由林某负责接收,並转交给上诉人袁汉生、袁天保等人上诉人袁汉生接到传真后通知上诉人劳玉崧安排人员在香港接收货物。上诉人袁天保在接收到由林某转发的香港供货商的传真后将传真内记录货物的相关型号、数量等情况以手写方式抄录下来,并交给上诉人黄武烈核对上诉人劳玉崧等人交送货物情况上诉人黄武烈根据袁天保手抄记录收取劳玉崧交送的货物,并在手写记录上对相关货物予以标记同时,上诉人袁汉苼在货物销售给客户后即安排李某在电脑上用U盘根据香港供货商传真、境内销售货物单证、盘仓表等制作财务账计算上诉人劳玉崧等人嘚带工费及自己的盈利情况。
2012年2月22日侦查人员分别在顺德市碧江桃村抓获上诉人袁汉生,在广州市番禺山东××号市莲路口抓获上诉人劳玉崧,在珠海市拱北口岸出境处抓获上诉人黄天宝,在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文边村文山南约上街16巷7号隔壁仓库抓获上诉人黄武烈在广州市天河区白脑汇A栋711房抓获上诉人袁天保,在珠海市香洲区夏美路203号11栋401房抓获上诉人黄锦全在珠海市××口岸附近抓获原审被告人陈某。
侦查人员对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四马路海印花园B栋1102房进行搜查,查获相机等电子产品一批人民币14万元等;对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文边村文山南约上街16巷7号隔壁仓库进行搜查,查获相机等电子产品一批、单据一批、笔记本电脑一台等;对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中路东沙街75号华標涛景湾A栋1605房进行搜查查获账本、单据一批、存放在咸束砂糖盒内的U盘一个等;对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592号百脑汇电脑城A座711仓库进行搜查,查获相机等电子产品一批、盘点单、送货单等;对原审被告人陈某所驾驶车牌号为粤Z×××××澳车辆进行搜查,查获相机等电子产品一批侦查人员还查获其他涉案货物、物品一批。
经查2010年9月至2012年2月期间,上诉人袁汉生、劳玉崧、黄天宝走私摄影器材共计108678台,偷逃税额囚民币63228,181.11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0年9月至2012年2月期间,上诉人黄武烈、袁天保走私摄影器材共计108013台,偷逃税额62965,905.39元2010年9月至12月期間及2011年2月至8月期间,上诉人黄锦全走私摄影器材56356台,偷逃税额42073,935.87元2012年2月,原审被告人陈某走私摄影器材共计4821台偷逃税额1,755064.44元。
仩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拱北海关缉私局侦查一处出具《归案经过》证实2012年2月22日该局对长期利用粤澳两地牌货车、旅游大巴走私摄影器材进境的袁汉生团伙采取行动。该处民警分别于当日16时许在广州市番禺山东××号市莲路口抓获劳玉崧;17时许在顺德市碧江桃村一家士多店抓获袁汉生;17时许在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文边村文山南约上街16巷7号隔壁仓库抓获黄武烈;17時30分许在珠海市××口岸附近抓获陈某;18时许在珠海市香洲区夏美路203号11栋401抓获黄锦全;19时许在广州市天河区百脑汇A栋711房抓获袁天保同日19時许,黄天宝经珠海市拱北口岸出境时被边检抓获随后移送至拱北海关缉私局侦查一处。
2.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照爿、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珠海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实拱北海关缉私局侦查人员对涉案地点、涉案人员住处进行搜查的情况:
(1)2012年2月22日搜查劳玉崧住所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文山南约下街十巷7号,查扣松下传真机1台(型号KX-FP709CA)及传真用印字薄膜
(2)同日搜查黄育英住所广州市番禺区东方白云花园19栋1单元102房,查扣书证一批(笔记本两本)、电脑主机一部、人民币14万元、劳玉崧存折两本
(3)同日搜查廣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傍雁路东湖洲花园13座2005房,查扣开户人为张某乙的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卡6张、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中国农业银行存折1本、廣州农村商业银行存折3本开户人为劳玉崧的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存折2本、电脑及传真机各1台等,张某乙见证
(4)同日搜查张某甲住所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石岗村毬山东四巷26号,在张某甲所述张某乙的卧室查扣书证一批
(5)同日搜查袁汉生租住处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四马蕗海印花园B栋1102房,查扣各种品牌相机134台、镜头26个、三洋DV机2台、旧手提电脑2台、书证2箱、人民币14万元、旧传真机2台、尼康镜头78个经鉴定,仩述物品分别为数字照相机、单镜头反光型数字照相机、变焦镜头、定焦镜头和数字摄像机
(6)同日搜查黄武烈在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攵山南约上街16巷7号隔壁仓库,查扣单据一批、笔记本电脑1台、台式电脑1台、账本1本、相机、镜头及配件一批经鉴定,上述物品分别为数芓照相机、单镜头反光型数字照相机、变焦镜头、定焦镜头;纸制包装盒、电池、充电器、说明书、数据线、光盘、电源线
(7)同日搜查袁汉生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中路东沙街75号华标涛景湾A栋1605房的住宅,查扣账本、单据一批、U盘1个、笔记本电脑2台、U盾1个、手机2部、台式電脑主机1台、存折7本、人民币8万元颜文贞在搜查笔录的被搜查人处和《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的持有人处签名。
(8)同日搜查袁汉生位於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592号百脑汇电脑城A座711仓库查扣佳能、尼康、索尼等品牌数码相机及镜头一批、盘点单、送货单、帐册资料一批、神州笔记本电脑和苹果笔记本电脑各1台、台式电脑主机1台等。经鉴定上述物品分别为数字照相机、单镜头反光型数字照相机、变焦镜头、萣焦镜头。
(9)同日搜查陈某的粤澳两地牌货车(车牌粤Z×××××澳、MO-13-70 )在该车货柜靠近左后轮的位置查扣数码相机、镜头、闪光灯等電子产品一批。经鉴定上述物品分别为数字照相机、单镜头反光型数字照相机、变焦镜头、定焦镜头、增距镜、数字摄像机、闪光灯和鈳充电式锂电池。
(10)同月25日搜查袁汉生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592百脑汇电脑城后武警大院18栋202房仓库查扣书证资料一批、IBM笔记本电脑1台、电脑硬盘1个。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1)从袁汉生处扣押粤A×××××保时捷卡宴吉普车1辆(拟发还)。(2)从黄武烈处扣押粤A×××××东风牌面包车1辆、行驶证1本(所有人徐志翔,提请没收)。(3)从胡某处扣押粤C×××××长城吉普车1辆、粤C×××××比亚迪小轿車1辆(提请没收)。(4)从劳玉崧处扣押粤A×××××汉兰达越野车1辆(提请没收)、粤A×××××宝马小轿车1辆(拟发还)、IPAD1台、存储卡、书證一批、手机2部、人民币68500元、港币1680元;从粤A×××××汉兰达越野车1辆扣押传真机打印电子表格8张、手写书证1张、人民币10万元(现金均提請没收)。(5)从陈某处扣押粤Z×××××澳货车1辆(已发还)。(6)从黄某甲处扣押粤T×××××奥德赛商务车1辆(提请没收)。(7)从马某处扣押金士顿U盘1个、进亨国际物流有限公司***2页、手写小纸条1张
3.验收仓单证实,扣押的涉案物品已交由珠海市八方通科技网络中心保管
4.珠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珠价核[号鉴定结论书、拱北海关关税处出具的拱税核字(2012)0117号《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萣证明书》,从陈某驾驶的粤Z×××××澳车上查获的物品665台(个)评估价值为1,943004元,偷逃税款262275.72元。
5.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中路东沙街75号華标涛景湾A栋1605房袁汉生处查获U盘中的资料上述文档的打印件经证人李某签名确认,其中有“拖工”的表格反映的是代号为“阿松”、“咾布”、“郑”帮袁汉生运输相机、镜头等货物的情况;数据是其根据袁汉生向香港订货的传真录入传真是林某等人明确货物已收到才茭给其。“新建文件夹”目录下“2011年”目录内的文档反映2011年1至12月、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袁汉生等人走私相机等摄影器材进境以及销售的情况;“某月经营状况”是其按照袁汉生让人提供的发货单录入摄影器材当月的销售情况,“1月经营状况”实际是2012年1月的销售情况;“新建文件夹/账本”文件名为“2.19-”的电子表格反映的是截止至2012年2月21日公司库存、销售香港供货商摄影器材情况
6.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中路东沙街75号华標涛景湾A栋1605房袁汉生处查获的传真件,证人李某确认是反映袁汉生向香港供货商订购相机、镜头等货物的情况林某等人明确传真上货物箌货后才会交给其做账,其录入U盘拖工文件夹的EXCEL表格中其中拖工是根据袁汉生在传真上用圆珠笔标的价格录入。
7.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中路東沙街75号华标涛景湾A栋1605房袁汉生处查获的送货单、盘点单证人李某确认2012年2月份的部分送货单,其根据送货单在电脑录入销售情况;确认盤点单是林某交给其其在袁汉生家中用于和其制作的账中库存进行核对的单据。
8.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文山南约上街16巷7号隔壁仓库黄武烈處查获的单据证实2010年9月至2012年2月期间,上诉人袁汉生在番禺接收上诉人劳玉崧等人偷运入境的摄影器材的型号、数量等情况上诉人黄武烮确认上述单据系由袁天保亲笔书写交给其,由其用来核对劳玉崧、张某甲在2010年9月至2012年2月期间交送给其的相机及配件的型号、数量等情况其在收到记录中相应的货物后会以“/”、“√”等符号标记,表明货物已收到;黄武烈还对2010年9月至12月的收货记录逐页进行确认并作出说奣上诉人袁天保确认上述单据大部分内容由其书写,小部分由徐志翔书写反映2010年9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袁汉生向香港供货商订购相机、镜头、投影仪、摄像机等货物后香港供货商会将已订货情况传真给袁汉生,林某接收后再传真给其由其对内容进行汇总统计,并抄在上述紙张上由其或徐志翔交给番禺仓库的负责人黄武烈,黄武烈凭此对收到的货物予以清点核对
9.拱北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拱关緝技文鉴字(2013)第1号文件检验鉴定书,证实将检材刑事侦查卷宗第5卷共194页原件(即黄武烈处查获的单据)和袁天保书写的笔迹样本9页送检结论为检材第154页上的笔迹与送检人提供的袁天保样本笔迹是同一人所写。
10.珠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珠价核[号鉴定结论书证实对2010年9月臸12月袁汉生团伙只记录相关型号、数量而无价格的货物进行估价,摄影器材21155台价值53,800857元。
11.拱北海关关税处出具的拱税核字(2012)0144号《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证实 2010年9月15日至12月30日黄武烈书证部分即上列货物偷逃税款7,286320.27元。
12.拱北海关关税处出具的拱税核字(2012)0118号至0121号《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分别证实
2011年2月至8月书证部分涉嫌走私的货物偷逃税款34,787615.60元;2012姩2月书证部分涉嫌走私的货物偷逃税款1,492788.72元;2012年1月至2月书证部分涉嫌走私的货物偷逃税款2,841537.49元;2011年2月至2012年2月书证部分涉嫌走私的货物偷逃税款55,679585.12元。
13.拱北海关缉私局侦查一处出具的《关于220专案的计税说明》民警根据记录走私货物相关情况的U盘与文边村仓库查扣的袁忝保手抄记录进行比对、统计袁汉生走私相机等货物进境情况,并以此计核偷逃税款由于U盘和袁天保手抄记录的时间段不同,分别为2011年2朤至2012年2月、2010年9月至2012年2月民警将两部分书证进行对照并分为2010年9月至12月、2011年2月至2012年2月两部分计税。2010年9月至12月部分根据袁天保等人的收货记录統计因仅记录货物相关型号、数量等情况而无价格,委托珠海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另因无法确定含有相关配件,均以未配置镜头、配件的货物认定该期间偷运摄影器材等共计21,155台价值53,800857元,偷逃税款7286,320.27元
2011年2月至2012年2月部分,U盘内记录对货物相关数量、价格、型號均有详细记录故以U盘记录为基础,并与袁天保手写收货记录进行对照、统计该期间偷运摄影器材等共计86,858台偷逃税款55,679585.12元。为避免在扣货物与书证产生重复现场查扣的四批货物中,只对陈某驾驶粤Z×××××澳小货车偷运的摄影器材665台进行计核偷逃税款262,275.72元
綜上,2010年9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袁汉生、劳玉崧、黄天宝参与走私摄影器材货物108,678台偷逃税款63,228181.11元;袁天保、黄武烈参与走私摄影器材货物108,013台(即不包括粤Z×××××澳查扣的665台)偷逃税款62,965905.39元;2010年9月至2011年8月,黄锦全参与走私摄影器材货物56356台,偷逃税款42073,935.87元;2012年2月期間陈某参与摄影器材货物4821台,偷逃税款1755,064.44元
14.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文山南约上街16巷7号隔壁仓库黄武烈处查获的送货单、联恒货运单、馫港物流公司发货至番禺的运单等,证实袁汉生等人在番禺接收劳玉崧的货物后销售发运国内客户
1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 2012年2月22日对查获一台传真机(型号“Panasonic KX-FP709CN”)进行勘查发现印字薄膜并提取,通过照相方式将印字薄膜上共61页的内容提取
16.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文山南約下街十巷7号劳玉崧处查获传真机印字薄膜中提取的资料61页,上诉人劳玉崧确认提取于其文边村家中传真件是2011年6至7月期间其帮袁汉生偷運相机等货物进境过程中,澳门的徐勤安排人将每天大昌船务公司发货到钜海、鑫宝贸易行的***、装箱单等传真给其以便于其掌握每忝香港到澳门的货物情况。“可杰、伟丰、达哥、利达”等传真是袁汉生传真给其2011年5月至6月在香港订货以及应付其费用的情况
17.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傍雁路东湖洲花园13座2005房劳玉崧处查获的装箱单等书证,上诉人劳玉崧确认部分是徐勤传真给其反映2011年7月至9月期间运通达或大昌船务发货到澳门交给钜海或鑫宝的情况、用于计算当月费用的资料和用于核对数据的单据;部分是袁汉生传真给其用于核对数量的资料。
18.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新兴兴路南围街北二巷22号、前锋南路15号之二劳玉崧仓库查获的书证证人张某甲确认货运公司送货时的交接单据,其中签“劳”的是由我接收并存放在仓库内签“黄”的是由黄武烈直接运走。
19.马某身上查获的U盘中“支出表”EXCEL文档打印件证人马某确認是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期间,每个月其替劳玉崧打工时的费用支出情况同时,证人马某还提供的经其签名确认的单据证实至2012年3月23日止劳玉崧應付其而未付的费用及2012年2月1日至22日劳玉崧应付进亨国际物流运费的情况。
20.粤Z×××××澳车来往香港/澳门汽车进出境签证薄证实陈某于2011年12月26ㄖ至2012年2月22日驾车在珠海、澳门两地运输货物进出境的情况。
21.拱北海关缉私局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回执)、银行账户信息及流水记录证實上诉人袁汉生、劳玉崧等人银行账户资金的流转情况。侦查机关提请没收冻结的袁汉生浦发行2910账户231896.27元、交行0417628账户124,001.8元、劳玉崧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大龙支行24×××59账户317.51元、097152账户116.11元;张某乙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大龙支行62×××93账户人民币50191.21元、港币9010.16元、681867账户200,033.15元、彭美玉浦发行3124账戶398710.45元、农行62×××10账户9063.81元、黄凤娇工行62×××35账户5325.07元;袁丙妹工行62×××26账户36,537.84元
22.上诉人劳玉崧的供述和辩解,我从2009年开始帮袁汉生偷运相機入境2009年,袁汉生说请我帮他到珠海接收由澳门徐勤等人偷运入境的水货相机并运送到番禺交给他,每箱相机付我300元港币报酬我到珠海情侣路边与黄天宝等人以车对车的方式接收货物,把货拉到番禺某个偏僻路边以车对车的方式交给袁汉生的马仔“阿烈”2010年4月,袁漢生说将从香港至番禺整条路线交给我做由我安排人员在香港接货并偷运入境在番禺交货给他。为了方便接收货物袁汉生让我在番禺××镇文边村帮他租了一间仓库,平时由“阿烈”负责2010年7月、2012年1月我在石碁镇前丰村、新桥村租用了两个仓库存放偷运入境的相机,雇请張某甲看管仓库“阿烈”就到上述仓库取货。
2010年4月开始我通过朋友找到香港运通达运输公司,由“阿豪”将收到的袁汉生相机货物分拆成裸机及包装盒、配件避免整机整包装偷运入境目标太大被查扣。裸机由运通达通过徐勤指定的大昌船务公司发送到徐勤提供的澳门收货地址钜海贸易行、鑫宝记等而包装盒、配件由运通达以快件方式从香港偷运入境并交送到番禺给我。徐勤等人在澳门将货物找人偷運入境具体怎样做不清楚。我通过黄天宝找了“老头”以每车650元报酬请他将偷运入境的相机送到番禺,我接货再转交给“阿烈”有倉库后我便运到仓库由“阿烈”取货。“阿烈”收到货后运回文边村仓库将裸机及包装盒、配件重新包装。
2011年10月左右澳门徐勤同他手丅“肥妹”、黄天宝有了矛盾,不再做这事我便和黄天宝联系,由他帮我从澳门偷运相机入境并商定由他提供澳门宝香园作为收货地點,由香港三益船务公司将货物从香港运至澳门我让香港朋友马某在香港××××商业广场1208租了间仓库,以每月13000元港币请他帮我接收袁漢生在香港订购的相机并分拆成裸机和配件、包装盒。我将马某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告诉袁汉生由他转告香港供货商将货送到马某处。为叻防止货物运送时破损我在番禺找人订制了一批纸箱、泡沫袋发送到香港给马某打包相机。裸机由三益船务公司运送至澳门配件、包裝盒由我联系的香港进亨国际物流以快件方式发送到番禺我租的仓库。黄天宝他们同样是从澳门将货物偷运入境如何偷运入境我不清楚。黄天宝帮我找了“阿辉”、“阿英”夫妇开车将货物运到番禺交给我每次我支付报酬650元。如果发生货物丢失、破损等情况都是由我賠偿。我在袁汉生处有100万元押金都是从此前帮他运货的费用中扣出来的,专门用作押金及赔付货物在运送途中丢失、刮花的损失
袁汉苼或“阿烈”将费用以现金方式在番禺支付给我。袁汉生每月都会与我对数会传真我在香港接收货物的品名、型号、数量和运送费用给峩,我也会让澳门徐勤等人将大昌船务的***、装箱单传真给我我便掌握澳门到货、香港发货、袁汉生收货等情况。经我和袁汉生对数如发生短少我会按货物价格赔给他。徐勤、黄天宝二人的费用差不多帮我在澳门接收并运送一箱相机入境,徐勤收我人民币1500元黄天寶收我港币1900元。我还帮黄贤及陈鹏运送过相机入境也都是运通达或马某将货物分拆后分别从澳门由徐勤、黄天宝等人偷运入境。我知道茬香港××××等地分拆货物并委托他人偷运入境并收发货物是走私行为。
粤A×××××丰田汉兰达越野车是我在2010年买的没有用帮袁汉生运貨所赚的钱支付车款。我曾用过该车运送袁汉生的摄影器材但次数很少。车上查扣的10万元是村支委发的工资部分是过年打麻将赢的钱。我身上查扣的68500元有6万元是向朋友收回的欠账,8500元是日常花销港币1650元是去香港玩剩下的零花钱。我曾用过自己和张某乙在广州农村商業银行的账户收取过袁汉生转账支付的运费
经辨认,上诉人劳玉崧指认出上诉人袁汉生、黄天宝和徐勤、张某甲指认上诉人黄武烈即“阿烈”、黄某甲即“老头”、胡某即“阿辉”。
庭审时上诉人劳玉崧供述袁汉生与徐勤是合作关系,其一直为徐勤工作仅负责将货物從珠海运至番禺澳门到珠海是徐勤负责,起初是“肥妹”运过来后来是黄天宝。2011年10月徐勤与“肥妹”闹矛盾徐勤便叫其直接联系黄忝宝,其仍有与徐勤联系代收货款交给徐勤,其交过两次运费给黄天宝带给徐勤
23.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左右受劳玉崧雇请在他讓我租的香港九龙湾临乐街商业广场1208室仓库内接收香港供货商交送的佳能、尼康、松下等知名相机。供货商交货时没有***接到上述相機后,我根据劳玉崧的安排将主机与配件分拆后分别包装放进纸箱2012年开始用劳玉崧寄来统一规格的纸箱重新包装。主机由香港三益船务公司取货听劳玉崧说运到澳门宝香园,配件由香港进亨快递公司取货快递单收货人地址是番禺劳生,两家公司是劳玉崧联系的交货湔我会在包装的纸箱上写上1、2、3等数字,向快递公司交货时我会确认箱数并签字。我向侦查人员提交的U盘记录了一段时间内我为劳玉崧包装、分拆货物费用情况
经辨认,证人马某指认出上诉人劳玉崧
24.上诉人黄天宝的供述和辩解,2009年下半年徐勤约我见面,说有些相机偠从香港运至澳门让我在澳门帮他接收再帮他运送到境内,每月给我报酬港币12000元(后改为每箱300元),我同意了后徐勤介绍我和劳玉崧认识,说劳玉崧是在番禺做相机生意的徐勤还让我帮他找可以往返澳门、珠海的大巴车司机,将货物从澳门偷运至珠海我通过“阿德”找到大巴车司机“阿全”,应劳玉崧的要求介绍蓝牌车司机黄某甲帮在珠海收货送去番禺每次货物从香港发到澳门码头后,由徐勤雇请的“肥妹”负责办理报关手续有以我持牌的鑫宝贸易行作为收货单位。货物运到她在澳门闸口彩虹苑的铺头然后通知我去取货。峩收到的货每箱都是中性包装从外面看不到货物的情况。我收到货后联系“阿全”取货因货物是偷带进境故放到车上不容易被人看到嘚位置。“阿全”通过粤Z×××××澳车将货物带入境,在珠海宝××、××路、保税区加油站附近交给黄某甲,有时我也在场,黄某甲再将货运到番禺。2011年4、5月份“阿全”还帮忙请了姓姜的粤澳两地牌大巴司机在澳门帮忙接收相机送到珠海交给黄某甲,报酬是我给“阿全”转茭
2011年11月,徐勤与“肥妹”发生矛盾“肥妹”介绍我和劳玉崧商谈合作,由我负责在澳门收货然后雇请司机偷运入境,劳玉崧给我报酬每箱港币1700元(后涨为1900元)货物从香港到澳门的运费也由我支付。因此前有些人是徐勤请的我与劳玉崧合作就不想用。我便雇请了“阿红”在澳门接货“阿鹏”开车运送货物入境,将“阿辉”、“阿英”夫妇介绍给劳玉崧接收“阿鹏”运送入境的货物。劳玉崧讲他請“阿宏”在香港帮他理货后交往澳门由三益船务公司办理报关手续。收货地点改为澳门宝香园停车场“阿红”在那做事,我租用那哋方收货每月付他3000元港币。“阿鹏”开粤Z×××××澳厢式货车将货物经横琴口岸运入境,我给他每箱港币700元的报酬“阿鹏”在湾仔加油站附近交货给“阿辉”夫妇。在澳门接收的都是些进口的相机、镜头等听劳玉崧讲配件通过香港的快递公司入境。劳玉崧没有与徐勤匼作直接与我接洽后,我的费用、报酬是劳玉崧给的他给我每箱1700至1900元港币的报酬,扣除香港到澳门运费每箱200元葡币、场地租金每月3000元港币、司机工资每箱700元港币剩余便是我所得的利润。
我受徐勤雇请期间货物如果发生丢失等,由徐勤和劳玉崧协调解决“阿全”是峩帮忙雇请的,徐勤将工资给我转交“阿全”每次2500至3000元港币。“肥妹”是劳玉崧雇请的报酬由劳玉崧支付。2011年11月我直接与劳玉崧合莋后,货物从香港到澳门后我要负责货物在澳门交给司机前如有丢失,我要按照货物的价格赔偿劳玉崧;货物在通关时被海关查获我偠按照他给的报酬十倍赔偿,即按每箱17000至19,000元港币赔偿我雇请“阿鹏”时讲过如通关时被海关查获,他也要按照报酬的十倍赔偿即烸箱赔偿我7000元港币。黄某甲、“阿辉”、“阿英”是通过我介绍与劳玉崧认识的是受劳玉崧雇请,报酬由劳玉崧支付2011年11月“阿全”不莋了我就帮忙雇请“阿鹏”运货到珠海。2011年10月、11月黄某甲不做了我便介绍“阿英”、“阿辉”接替黄某甲从珠海运货到广州。“阿辉”剛开始是开我的粤C×××××吉普车拉货去番禺,后他自己有台比亚迪车便开这台车帮劳玉崧送货
经辨认,上诉人黄天宝指认原审被告人陈某即其雇请的“阿鹏”、上诉人黄锦全即“阿全”、胡某即“阿辉”并指认出黄某甲、上诉人劳玉崧。
一审庭审时上诉人黄天宝供述梁生知道其经常帮“肥妹”送货,黄锦全主动通过梁生找其问有无货物送其征询徐勤意见,徐勤同意是徐勤让其交货给陈某,起初其鈈认识陈某报酬并非其支付。黄锦全、陈某与徐勤并不相识徐勤都是通过其交货给黄、陈二人,在其交货过程中徐勤与黄、陈二人無直接联系。黄某甲和胡某问其有无工作介绍徐勤与劳玉崧联系,劳玉崧说需要人手便介绍给劳
25.上诉人黄锦全的供述和辩解,2005年开始峩在珠海市九洲旅游运输公司任司机每天驾驶旅游大巴去澳门,在星际酒店与澳门关闸之间来回接送旅客每晚空车回珠海。2009年8月底峩经朋友介绍认识黄天宝,答应帮他走私货物到珠海2009年9月,黄天宝让我将两地牌旅游大巴(粤Z×××××澳)开到澳门威尼斯人酒店旁边的停车场他开小面包车过来往我车上搬了几包货,让我晚上运到珠海宝胜园我将货藏在大巴内当晚运到指定地点交给他。我替黄天宝运貨到2011年10月28日中间有过停断。开始货不多是用塑料袋包装2010年6月听黄天宝说货多起来,是运去番禺的就换纸箱装每次少则五六箱,多则┿四五箱每个月一般运十七八趟。澳门接货地点开始在威尼斯人旁停车场2011年5月后改到观光塔旁停车场,2010年3月我改开粤Z×××××澳旅游大巴。珠海是黄天宝开的士头或黄某甲开奥德赛来接货多是二人一起来接,交货地点有宝胜园、建业一路或四路、保税山东××号附近加油站。2011年10月我快要不做时换成一对夫妻开一辆比亚迪和黄天宝来接货。黄天宝每月按照我运货数量结算工资给我每趟少时500元葡币,多時3000多元葡币一个月能拿几千元到十二三万元葡币。一开始黄天宝便告诉我运的是走私货我发现不是酒就是些电子产品。如果货被海关查扣黄天宝说他会负责2011年4、5月,因我忙不过来黄天宝让我再帮找个人开车运货入境我便找了本公司姜岳军,由他驾驶粤Z×××××澳大巴车运货入境,每次付他1000至3000元不等葡币由黄天宝将钱给我转交给姜岳军,只做了一个月约十来次
经辨认,上诉人黄锦全指认上诉人黄忝宝即雇请其的“黄生”胡某、吴某即接收摄影器材的夫妇,黄某甲即接收摄影器材的人
庭审时,上诉人黄锦全供述其通过朋友主动找到黄天宝要求帮忙运货过关报酬是黄天宝支付给其的,不清楚黄天宝有无老板
26.原审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我在澳门文辉运输公司任司机平时驾驶牌号为粤Z×××××澳、粤Z×××××澳的车辆从深圳拉面包经珠海再到澳门。从2011年12月起我帮黄生从澳门运送货物到珠海。运费按箱计算大箱700元港币、小箱500港币,每次我帮黄生运完货物返回澳门后他就将运费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我。如果当天有货要运我僦驾车到澳门筷子基海边,黄生会将货搬到我的车上我把货放在车的货柜里面靠近左后轮的位置,不易被海关关员发现货物偷运入境後打***通知136××××9743收货,在保税区北区加油站附近或夏湾市场附近将货物交给开五座小轿车的人我与黄生谈过运送的货物若被海关查獲,我就按当次运费的10倍赔偿给他2012年2月22日,黄生搬了14箱货物到了我的货车上他告诉我是电子产品,我将这些货物从珠海市横琴口岸过關运输进境最后在拱北口岸被查获。经开箱检查是各品牌型号的数码相机和镜头我前后共约为黄生运送过十次货物,平均每次10箱左右
经辨认,陈某指认黄天宝即澳门“黄生”胡某即接货人。
一审庭审时陈某供述其通过“洪仔”介绍认识黄天宝,与黄天宝商定货物被查获其要赔偿报酬是黄天宝支付给其的。
27.证人宁某(文辉运输贸易行法人代表)的证言证实从2009年9月开始,我们雇请陈某专职驾驶我所有的粤Z×××××澳的小型冻柜车,每天将圣安娜饼屋在深圳生产的面包运输到澳门的面包店。陈某涉嫌走私的事情,我公司不知情。
28.证囚黄某甲的证言证实黄天宝从澳门过关后,有时会搭乘我开的蓝牌车2009年下半年,黄天宝称一老板有些电子产品需要从珠海运到番禺烸次可以支付报酬550元,我同意了过段时间黄天宝打***告诉我货到了,并开车到我家将几箱货物交给我我便开车将货物送到番禺交给勞玉崧,劳玉崧给我报酬550元后来,黄天宝觉得将货物搬来搬去很辛苦就叫我直接去接货。平时有货到珠海时黄天宝会事先打***通知我,我到他指定的地方等候接货接货地点有珠海建业一路、四路的路边或者保税山东××号北门加油站附近,从一辆粤澳两地牌的客运夶巴车接货。大巴车司机叫黄锦全他一般是晚上七、八点钟交货给我。车上没有客人货物放在大巴车行李箱前面放电池的地方,有时黃天宝也会在场帮搬货货物都是中性包装,没有什么图案有时箱子上有0、1、2等数字。我和黄锦全没有交接手续我收到货物都是当天送往番禺交货。劳玉崧会打***与我联系交货地点一般是在广州南沙大道的加油站附近或番禺蔬菜批发市场附近。2011年7、8月份劳玉崧在番禺前锋村租了一个仓库,我便将货送到上述仓库我一般是开粤T×××××的奥德赛车送货,劳玉崧开汉兰达接货,有时他工仔“阿强”也茬场我知道货物是从澳门运过来的一些电子产品。2011年10月份我老婆病重便不再帮劳玉崧接收、交送货物。
经辨认证人黄某甲指认出上訴人黄天宝、黄锦全,指认上诉人劳玉崧即“劳老板”、张某甲即“阿强”
29.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实,黄某甲是我叔叔平时开粤T×××××车拉客。
30.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我买了粤C×××××比亚迪牌汽车做蓝牌车生意。黄天宝说给我介绍一份工作,称有个老板要请人从珠海开车送货到番禺送一次货给我650元包括路桥费,我同意了送货的车有黄天宝的粤C×××××长城牌越野车和我的比亚迪汽车。2011年10月至11朤,我从“阿全”(黄锦全)那里接货接货地点在珠海建业路佳能公司附近,“阿全”驾驶一辆粤澳两地车的旅游大巴2011年12月开始我从“阿鹏”(陈某)处接货,一般是晚上七、八点钟“阿鹏”打***让我到珠海××北门附近加油站旁接货。“阿鹏”开一辆粤Z×××××澳厢式冻藏车,车厢内放有装运面包的空塑料箱。每次我和“阿鹏”搬开塑料箱,把放在车厢靠里面的***纸箱搬到我开的车的尾箱内这些紙箱都是中性包装,上面标有0、1、2等数字接货后我开车送到番禺市桥附近一栋三、四层楼的楼房,收货人大部分“四眼仔”几次是“阿崧”。他们收到货后就直接付650元给我没有交接手续。最初我问过黄天宝是什么货会不会是白粉或者武器,黄天宝让我不要问那么多让我注意不要把货弄坏弄丢,不要被执法部门查到安心送货就行。
经辨认证人胡某指认上诉人劳玉崧即“阿崧”、张某甲即“四眼仔”。
31.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左右,邻居介绍黄天宝给我认识说日后有事可以让我和我老公做。2011年10月底一晚黄天宝叫我老公胡某囷我开他的粤C×××××车到珠海吉大佳能公司附近,从一辆大巴车上接了十箱货物。之后胡某和我开车前往番禺到番禺亚运收费站黄天宝哏我说过收费站有辆黑色小车在等。那辆车带我们进到一个村里的仓库胡某和一个戴眼镜的人将货搬到仓库,戴眼镜的人给胡某650元运费11月大巴上的人不做了,胡某买了辆比亚迪小车车牌号是粤C×××××,黄天宝就叫我开自己的车帮他送货。12月初黄天宝带我们到昌盛桥附近接送货,之后每隔三四天在夏湾附近装货送到番禺12月底开始收货地点改成保税山东××号北门加油站附近一个收废品的地方,有另一個人开装圣安娜面包箱的两地牌货车过来我们将货车上的货搬到自己车上送往番禺。每次戴眼镜的男子给胡某650元运费货主是谁我不知噵,都是黄天宝叫我运过去的每箱货都用胶带包装好的,上面写有0、1、2、3等数字
3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劳玉崧雇请我帮他看仓庫并在仓库收发货物。货物是一箱箱包好的箱子上用黑色笔写着“0、1、2、3”等数字,听劳玉崧说是一些电子配件写“0”的货物,劳玊崧会通知黄武烈开车拉走;写“1”的货物“阿王”开车拉走;写“2、3”的货是劳玉崧自己的。最初劳玉崧开他的白色丰田越野车带我箌高速公路石碁收费站出口附近等开着一辆本田商务车叫“老头”的人送货。2011年7月劳玉崧委托我租了前锋南路15号仓库,我们改在此收發货同时我帮劳玉崧接收快递送来的货物。2011年11月“老头”不做换成一男一女开粤C牌比亚迪或黑色越野车到仓库送货。2012年1月劳玉崧叫峩租多间仓库,我在石碁镇南围街北二巷20号租了一间仓库存放标数字的货物此前的仓库专门摆放快递来的货物。劳玉崧还让我将他在本哋订的纸箱和包装泡沫邮寄到香港九龙湾临乐街8号商业广场12楼1208室给马生收应该是用这些纸皮、泡沫包装货物再发给我们。租赁仓库的房租和给送货司机的运费都是由劳玉崧支付的黄武烈的仓库在文边村里面的一处民宅。
证人张某甲指认了其记录每日收到电子配件情况的登记纸确认记录了2012年2月4日至22日其收到电子配件的总箱数及每个收货下家的分别的箱数情况。
3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我与劳玉崧是男女萠友关系。我知道劳玉崧在做帮人运送相机的生意他还雇请了我哥张某甲帮他工作。劳玉崧有时候自己驾驶粤A×××××丰田车去珠海接货,有时让别人送来,他们去清点货物后就送走。我的生活费和他做生意赚的钱混在一起相关存折和卡已被扣押。
34.证人张某丙(张某乙的堂弟)的证言证实2010年8、9月份,有几次劳玉崧说到前锋村有点事做顺便带我去玩。我看见劳玉崧在前锋村的一个仓库旁边指挥一辆面包車的司机把车上一箱箱东西卸到仓库
35.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月我将位于番禺区石碁镇南围大街北二巷22号的商铺租给张强,张强说用於放置货物张强等人都是晚上开车到商铺,将车倒入商铺卸货他们开的车辆牌号有粤A×××××、粤C×××××、粤A×××××、粤A×××××或粵A×××××。其并提交了商铺租赁合同,承租方为张强,***为180××××6381。
36.上诉人袁汉生的供述和辩解从2010年3、4月份开始,我和劳玉崧合作莋相机生意我根据国内客户需求亲自向香港的明兴公司、利达公司等供货商下单,每次大约订三四十台的相机货订好后,我联系劳玉崧让他安排人去香港的公司提货并支付货款我收到货后会将货款及运费一起付给劳玉崧。劳玉崧每台相机收取我30至40元的运费一般一个朤结一次账。如果货物丢失、损坏、被查都由劳玉崧承担我不清楚从香港购买的货物是通过哪些渠道走私进境。提到货后劳玉崧安排囚将相机的包装盒、配件与机身分拆开来,我想这样是为了容易走私过关劳玉崧会把走私进境的货物先运到广州番禺。货运到番禺后峩安排黄武烈去提货。期间劳玉崧替我在番禺租了一间仓库,黄武烈和袁某将提到的货运到仓库将货重新包装,然后黄武烈等人再将貨送到广州天河路592号百脑汇电脑城A座711室袁天保处或者广州越秀大沙头四马路海印花园B栋1102房林某处。我安排林某和袁天保负责直接销售相機我给林某、袁天保、黄武烈、袁某发放工资。我知道这些货应该不是从正规渠道进来的因为送到的相机包装和配件都是分拆开的,配件和包装是通过快递或物流公司运到广州我订购的货物没有***只有提货单。每次香港供货商将每批货物的情况传真给我我在上面標出给劳玉崧的拖工费用和汇率,再让李某做账李某将我订货的情况以电子表格的方式记录在一个白色U盘中,这个U盘已经被侦查人员查扣在海印花园和百脑汇查获的相机基本上都是我向香港供货商订购,由劳玉崧运输进境的也有少部分是我在广州“炒货”的货物,但峩无法山东××号分。
用于收取货款的账户有彭美玉的浦东、农行账户、黄凤娇、袁丙妹的工行账户袁天保负责销售的大客户货款,是甴我名字的浦发、农行、工行、交行账户收取后转入袁丙妹工行账户所冻结彭美玉、黄凤娇、袁丙妹上述账号的钱都是我的。支付拖工費有时我亲自给劳玉崧有时通过黄武烈转交,也有用我名字的交行账户转账给劳玉崧提供的张某乙农村商业银行账户
37.上诉人黄武烈的供述和辩解,我受袁汉生的雇请接送偷运入境的水货相机我听袁天保他们说是“老布”、劳玉崧、“阿峰”等人找人帮袁汉生从香港、澳门偷运相机入境。袁汉生在广州天河武警大院18栋202房及番禺××镇文边村设立两个仓库用来接收、打包整理水货相机。武警大院由袁天保、徐志翔负责,司机“阿强”接送货物;番禺仓库由我、袁某、“阿文”根据袁天保、徐志翔安排做事。袁汉生在广州海印花园B栋1102房和天河百脑汇科技大厦711房设了两个办公点对外销售水货相机负责人分别是林某和袁天保。2009年袁汉生雇请我在武警大院仓库接收“老布”及勞玉崧等人送来的水货相机,包装整理通过快递发送给客户相机和配件、包装盒送来时是分开的,裸机十数台一箱配件和包装盒另用箱子包起。我的主要任务就是将相机按型号与包装盒、配件再包装在一起相机包装好后由袁汉生安排袁天保等人卖给广州及境内外的客戶。这些相机都是偷运进口的没有正规***。
2010年中袁汉生安排我到他在番禺××镇文边村租的仓库,徐志翔给我粤A×××××车以作接、送货使用。之后袁某、“阿文”也到仓库和我一起做事我们主要是开车到石碁镇路边或者劳玉崧仓库以及石碁镇东豪路一小区“阿峰”處接收水货相机,运回文边村仓库打包整理再根据袁天保、徐志翔安排将货物送到武警大院仓库。最初劳玉崧开车把货运至石碁山东××号附近路边,我和他以车对车方式接收货物,劳玉崧先后在石碁镇前丰村、新桥村租了两个仓库,我便根据他***通知到上述两个仓库接收货物,再运回文边村仓库。劳玉崧仓库有个叫张某甲的,我一般找他取货接收的货物也是相机裸机装在一个箱子,配件、包装盒另外裝箱听袁天保说裸机是从澳门偷运过来的,配件、包装盒是快递公司送过来的送货单证上显示配件是从香港发送过来的。收到货后一般运回文边村仓库将相机按型号与配件、包装盒重新包装成完整的一整套。袁天保、徐志翔等人会安排我们将包装好的货物运至武警大院仓库偶尔我们会将货送至海印大厦B栋1102房林某处,由她交给订购的客户有时袁天保、徐志翔会让我将他们在武警大院仓库打包成箱的楿机通过物流公司发送给境内客户。
我记不清接收相机的数量但可以根据我在文边仓库的记录予以核算。袁天保、徐志翔等人会事先手寫一些记录交给我上面写有相机型号、数量等情况。我和袁某通过这些手写记录与劳玉崧、“阿峰”交送的货物核对如果收到货我们僦会在记录上相应位置打“√”或者“/”进行标注。我听说有个叫“阿敏”的女孩帮袁汉生做总账侦查人员在文边村仓库查获的记录是2010姩9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袁天保等人写好交给我们用于核对收取货物型号、数量等情况的记录侦查人员已将该手写记录复印。根据此原件的复茚记录共有200页上面列有日期、型号、数量等。比如AF70-200×2√表示收到尼康AF70-200相机镜头2台。经我对袁天保手写记录与“阿敏”制作的“XX月”拖笁电子表格所列数据核对2011年2月至2012年2月期间两份单证关于相机货物品牌、型号、数量等情况基本一致。
上诉人黄武烈指认出上诉人劳玉崧囷张某甲
38.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11月袁汉生雇请我在广州市番禺区文边村文南上街7号隔壁仓库打工,每月工资2000元仓库是劳玉崧帮袁漢生租的。我的工作主要是试相机、镜头和装机并重新包装日常工作我听黄武烈的安排。黄武烈还负责点货开车取货。黄武烈的上司昰徐志翔徐会经常打***安排黄武烈工作,徐志翔也是帮袁汉生做事的劳玉崧是我们仓库的供货人,仓库里所有的货物包括相机、镜頭、零配件及相关包装件都是他提供的都是从香港、澳门运进来的。零配件和包装件是从香港快递来的相机和镜头则是劳玉崧或张某甲开车送过来,有时黄武烈也会开车去前锋村15号仓库取货收到的相机、镜头重新包装后送到武警大院18栋202房,有时送到林某负责管理的海茚花园B栋1102房收到货后,黄武烈会对照一张记载有应收货物情况的单据清点数量并标上“/”或者“√”,表示货物已经收到这张单据仩的内容是徐志翔记录的。因为有次我们送货去武警大院时看见徐志翔从传真纸上抄写内容到白纸上临走时他交给我们带回文边村仓库,纸上内容与平时清点数目用的白纸内容一样这些单据已被查扣。
经辨认证人袁某指认出上诉人劳玉崧和张某甲。
39.上诉人袁天保的供述和辩解2004年我注册成立盛贤摄影城天达摄影器材店,从事摄影器材、配件的零售2009年将该店出租。2006年至2008年我主要是向舅舅袁汉生拿货销售袁汉生那时已在做走私摄影器材生意。2008年初袁汉生雇请我销售摄影器材工资从每月3000元涨至现在7000元,另根据销售情况给我几万元至二┿几万元奖金袁汉生以天达摄影器材公司名义对外销售,但该公司没有工商注册登记袁汉生亲自负责摄影器材的订货、付款环节。销售点有两处一是我负责的百脑汇A栋711房(下称711),员工有陈慧敏和陈海川负责走私摄影器材大客户及天河本地销售,批发主要由我或徐誌翔负责;另一处是林某负责的海印花园B栋1102房(下称1102)员工有黄凤娇和黄玉莲,负责海印及北京天达等客户销售仓库有两处,一处在番禺区石碁镇文边村文南上街7号隔壁由黄武烈负责,员工有袁某和张尚文主要是从劳玉崧处接收走私入境的摄影器材;另一处是武警夶院18栋202房,由我负责员工有徐志翔、易国强,该处用于存放从番禺仓库发来的摄影器材销售给大客户的货也由此发出。
袁汉生会根据愙户的需要亲自联系向香港供货商订货然后货会交给绰号“老布”的徐勤,后是交给劳玉崧由徐勤或劳玉崧将货走私入境。2010年4月开始僦只有劳玉崧交货给我们货物走私入境后,劳玉崧派人将货交给黄武烈负责的番禺仓库相机和镜头的外包装都是已经拆开过的,由黄武烈、袁某将货物包装整理成套之后黄武烈开车送到武警大院仓库中。香港供货商发货后会向林某传真该批货物的***林某将***传給武警大院的传真机,我每天早上要先到该处收传真收到后我抄一份收货清单,交给黄武烈由他向劳玉崧收货时核对数量、型号等货物具体情况2010年9月15日至2012年2月21日我手抄的清单已被查扣。袁汉生交代过传真件当天抄完后必须销毁怕被执法部门查获。我在香港供货商发来嘚传真件偶尔见到“布”、“峰”、“郑”字样知道还有徐勤、“阿峰”、郑春诚将袁汉生的货从境外走私进来,但货很少
货物主要通过我向外销售,林某、徐志翔等人亦有跟客户因我是袁汉生亲戚,他比较信得过我因此我卖得最多。袁汉生一般会告诉我一个指导價只要价格浮动不大我们就可以做主。货物大多是从武警大院仓库发出徐志翔平时在那里,有时我也过去由快递公司上门收件,快遞单在对方确认收到货就销毁货款一般由客户直接打到袁汉生海印农行、交行、工行、浦发行的账户,财务由袁汉生亲自掌握我们卖絀货便会开销售单,每天下班后交到林某处或传真袁汉生在华标涛景湾的家中袁汉生请李某做账。每周林某与徐志翔会汇总一次进出仓盤存表有每天从境外入境的货物情况、仓库内存货情况、1102及711的销售情况。每周林某与徐志翔汇总核对一次再交给李某我们偶尔也从正規代理商处拿货,但很少李某做账时会注明“炒货”字样。
劳玉崧交给我们的货肯定没有报关进口我从没见过任何报关单等正规进口資料。袁汉生和劳玉崧也没有正规公司根本不具备报关资格。另外我们对外卖时会告诉客户是水货还是行货水货价格要便宜200至1000元,无法开***没有正规国内保修如果客户需要就找其他人***。从劳玉崧处来的货都是“水货”我知道“水货”是和行货相山东××号别的逃避应缴税款的货物。侦查人员在百脑汇711房查获的货物大部分是在武警大院拿来销售的走私摄影器材,也有部分是“炒货”因时间较長无法山东××号分。
经辨认,上诉人袁天保指认上诉人劳玉崧即“阿松”指认出徐志翔、郑春诚。
40.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左右受袁漢生雇请从事销售相机,每月工资3000元袁汉生让我们对外称广州天达摄影器材店,现有人员有袁天保、黄武烈、袁某、徐志翔等人办公哋点有广州海印花园B栋1102房、百脑汇科技大厦711房、武警大院内一出租屋,在番禺××××镇有个仓库。袁汉生平时在海印花园指挥运作,我和黄玉莲、黄凤娇在1102房接收、发送传真、销售相机、联系客户等;袁天保、徐志翔、易国强负责在武警大院出租屋内联系客户并接收、打包整理由境外偷运入境的水货相机等货物袁天保是负责人;陈慧敏和黄晓生在百脑汇科技大厦711房负责联系客户并销售相机;黄武烈、袁某、“阿文“平时在番禺仓库负责接收别人交送的相机。我听说摄影器材是袁汉生向境外供货商订购再请人从香港、澳门等偷运入境。2005年臸2009年主要由“老布”即徐勤将货物运送入境后来由番禺人“阿松”运送,“阿峰”和“郑生”也帮运送货物入境我所在1102房及百脑汇711房楿当于铺头、办公室,主要是接待客户并向客户销售临时也会存放一些相机。番禺仓库是2010年才设的此前徐勤等人将货物运送入境后都昰交到武警大院仓库,由袁天保等人负责打包整理并发送客户番禺仓库设立后货物先交到仓库打包整理,由黄武烈送至武警大院再送箌海印大厦或百脑汇。袁汉生订货后香港供货商会把货物情况传真至我所在的1102房的传真机上。我接收后拿给袁汉生看同时把传真传至武警大院仓库由袁天保或徐志翔接收,他们会根据传真与收到的货物进行对照了解还有哪些货物未收到,徐志翔确认传真上的货收到后峩即通知陈敏到公司来取传真作记录大部分货物是由袁天保、徐志翔等人联系并发送货物给客户,我所在1102房大都是散客百脑汇711房是袁忝保安排,陈慧敏、黄晓生根据袁天保指挥联系客户销售相机我们有一份盘仓单证,记录每天入境货物、仓库内存货和销售情况711房的貨物情况由徐志翔记录(表内以“天河”代表),海印大厦的货物情况由我记录(表内以“办公室”代表)每周我和徐志翔会将该表汇總一次,根据袁汉生安排将汇总表交给李某或传真至袁汉生家中由李某做总账,通过她所作的记录袁汉生便可以掌握货物流转及运作的楿关情况
海印花园查扣的袁汉生、彭美玉浦发银行卡、彭美玉的农行卡、黄凤娇和袁丙妹的工行卡是袁汉生用来收取销售摄影器材货款嘚。查扣的现金14万元是我和黄凤娇等人根据袁汉生安排销售摄影器材给客户所收的货款该处查扣的摄影器材都是黄武烈从番禺仓库送来嘚,没有“炒货”等其他渠道
4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2月至2012年2月我在天达公司做财务,老板袁汉生主要经营相机及配件。公司在海茚花园11楼有个办公场所负责人是林某。袁天保是老板的亲戚负责仓库。袁汉生向香港供货商订购相机后支付运费找“老布”、“阿松”、“峰”等人帮运送进境袁汉生等人将相机销售给国内客户赚取利润。我的工作主要是到林某等人处取公司经营相机等货物相关的进貨单、销货单及仓库盘点表有时林某等人会把这些单证传真到华标涛景湾袁汉生的家中。取得上述单证后我到袁汉生家将单证记录的數据录入EXCEL表格,保存在袁汉生给我的U盘里根据袁汉生安排打印一份放在书桌上供他回家看。袁汉生让我将U盘放在阳台旁小房间书架上的紙质咸砂糖罐里2012年2月22日17时许,我在袁汉生家用U盘制作完天达公司相关记录并把U盘放到纸质咸砂糖罐里海关便到袁汉生家进行搜查,U盘應该是被查扣
袁汉生让我取的单证分三种。一种是进货单证该单证实际是香港供货商发给天达公司的传真,上面写有香港供货商的名芓、向天达公司供货的相机的品名、型号、单价、数量、总价等情况每隔一两天我到海印花园11楼林某处取这些传真件,都是用橡皮筋分份绑起袁汉生等人在每份第一页写上“松”、“老布”、“郑”“峰”等字,表示该份传真中向香港供货商购买的货物由何人运送进境袁汉生会在传真件注明所需支付“松”、“老布”的运费,还会写明当日港币对人民币汇率方便我做账我将传真上记载的日期、香港供货商名称、货物型号、金额、单价、数量、拖工费、当日汇率以及运货人等情况录入到“某月拖工”的EXCEL表格中,以月为单位如当月有鈈同人运货我会以分表形式按运货人分别标注。袁汉生说通过该表能知道每月从香港供货商购买货物情况以方便对数结算货款袁汉生让峩核算购买相机成本,记录需向“老布”、“松”支付的运费便于结算当月运费。我录入“某月拖工”EXCEL表格的传真都是林某等人确定天達公司已经收到传真所列的货物后才会交给我再由我记录到表格内。
第二种是销售单证抬头写“天达摄影送货单”字样,内容是天达公司销售的相机型号、数量、价格等情况及客户相关信息该单证分白红绿三联,白联是向客户收取货款的凭证红联是袁汉生让我做账嘚,绿联交给客户作销货凭证向客户收完货款后袁汉生等人将白联交给我,我在电脑上记录该批货物货款已收到冲抵应收款项。袁汉苼安排我每天记录销售情况我在U盘建立“某月经营状况”EXCEL表,记录销售货物的金额、数量、型号等情况此外还建立“应收账款”EXCEL表,鉯客户名字为分表按时间、金额记录客户尚未支付的款项;建立“应付账款”EXCEL表以香港供货商名字为分表以时间及应付款、已付款记录姠香港供货商支付货款的情况。
第三种单证是天达公司盘点表是袁天保等人每周对仓库进行盘点统计,并按相机品牌、型号记录库存的楿机数量袁汉生要求我根据前面的“某月拖工”及“某月经营状况”的EXCEL表制作以一周为周期的“帐本”EXCEL表,实际是每周账面存货及进出貨汇总可以与同时期的盘点表对数,核对后一般都没有误差如果不一致便会查找原因进行调整,现U盘中的数据是调整好的此外我还淛作“某月业绩”EXCEL表,袁汉生让我将每月销售金额按海印、天河、发货、天达、退货、当月月份等作为分表并以数量、营业额、利润分欄记录当月的销售额以及盈利状况。
U盘中“9-11月份”、“12月份”、“帐本”是2008年9月至12月期间“新建文件夹”是2011年2月至2012年2月期间向香港购买楿机并在境内销售的情况。袁汉生要求我每三个月删一次数据我有时忘记所以U盘存在2008年及2011年、2012年数据。U盘中的数据都是我根据袁汉生等囚提供的相关单证录入在核对U盘数据过程中我都和民警在一起,没有对数据进行修改等操作
盘仓表记录的都是香港供货商的供货记录囷每天销售记录,没有炒货记录炒货都是有人需要某些型号,我们没有当即从其余地方炒货当时就销售,因一般不贮存故不记录在盘倉表里查扣的货物盘仓表里没有记录可能是炒货还未交给卖家,还有可能是当天入库未更新盘仓表
42.上诉人袁汉生、劳玉崧、黄锦全的瑺住人口信息表、上诉人袁天保、黄武烈的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证实上述上诉人的基本身份情况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未发现有违法犯罪前科。
43.《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表证实上诉人黄天宝、原审被告人陈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44.企业注册基本资料证实广州市越秀山东××号天达摄影器材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袁天保,2003年5月20日成立,2012年6月18日注销
45.车辆登记信息,证实粤A×××××车所有人为袁汉苼粤A×××××车和粤A×××××车所有人为劳玉崧,粤A×××××车所有人为徐志翔粤C×××××车所有人为黄天宝,粤C×××××车所有人为胡某
關于各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意见,本院综合评析如下:
(一)关于上诉人袁汉生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经查,1.涉案U盘及从该U盘中打印形成嘚书证可以作为定案证据(1)涉案U盘系由侦查人员依法查扣,程序合法(2)U盘中的内容,系李某根据香港供货商传真、境内销售货物單证、盘仓表等制作财务表而制作与本案具有明显的关联性。(3)U盘中记载的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能够得到证人李某、林某的证言以及仩诉人袁天保、黄武烈的供述等证据印证。2.计核袁汉生等人偷逃应缴税额依据的摄影器材中并不包含行货、走私货、炒货、海关罚没货證人李某的证言供述,U盘里的盘仓表没有炒货的记录因为炒货的情况是,如果有人需要某些型号而他们没有,就当即从其余地方炒货并在当时就销售了,这些并不记录在盘仓表里一般也不进行储存。李某还确认了侦查人员打印的表格与其制作的盘仓表记载的内容一致反映截止2012年2月21日公司库存、销售香港供货商摄影器材的情况。3.袁汉生与劳玉崧商定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在香港订购摄影器材,由劳玉崧走私入境后又在境内组织接收、销售货物,系走私货物的货主是走私犯罪的直接获利者、组织者,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原判認定其为主犯并无不当。4.关于财产处理问题原判将走私货物及认定为销售走私货物所得的销售款依法予以没收,并无不当
(二)关于仩诉人劳玉崧上诉所提的意见,经查1.原判认定劳玉崧从2010年4月开始参与本案走私犯罪活动,有劳玉崧本人及袁汉生的供述予以证明且能夠与黄天宝、黄武烈、袁天保等人供述、黄某甲、李某、张某甲等证人的证言、涉案书证等证据相互印证,因此上诉人劳玉崧辩解其没囿参与2010年4月至2011年10月期间的走私犯罪活动,仅参与2011年10月之后的走私犯罪活动以及2010年4月至2011年10月期间,其只是负责珠海到番禺之间正常运货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2.劳玉崧在侦查阶段所作供述,系侦查机关依法取证形成可以作为定案依据。3.劳玉崧与袁汉生商定走私摄影器材入境后雇请他人在香港接收袁汉生所订购的摄影器材,雇请徐勤、黄天宝等人在澳门接收货物并走私入境再运至广州市交给袁漢生,其在共同犯罪中积极主动原判认定其为主犯,并无不当4.一审判决将其所有的人民币168,000元及港币1680元冲抵财产刑依法有据该处理並无不当。
(三)关于上诉人黄天宝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经查,1.黄天宝受雇于徐勤期间将走私货物交给黄锦全,并由黄锦全走私入境黄天宝所实施的行为是袁汉生、劳玉崧等人实施走私普通货物犯罪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原判认定其对全案犯罪数额负责,并无鈈当2.黄天宝供述,黄锦全是其帮忙请的每次都是徐勤将钱交给“肥妹”,由“肥妹”给黄天宝黄天宝再转交给黄锦全。黄锦全亦供述其走私涉案物品入境所得的报酬是黄天宝交给他的因此,黄天宝辩解其没有代徐勤支付报酬给黄锦全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3.上诉囚劳玉崧及黄天宝均供述,2011年10月之后劳玉崧确实与黄天宝有直接联系,并继续实施走私摄像器材的犯罪行为原审被告人陈某供述其经甴黄天宝而参与本案走私犯罪活动,其报酬由黄天宝支付黄天宝亦供述陈某的报酬由其支付。因此对于2011年10月之后的走私犯罪数额,黄忝宝仍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4.关于上诉人黄天宝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错误地拔高上诉人黄天宝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与作用,并作为(实際的)主犯处理导致量刑畸重的意见,经查原判明确“被告人黄天宝为谋取带工费受劳玉崧的组织或者他人雇请参与运输环节,在共哃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认定为从犯”,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予减轻处罚”。因此上述意见与原判鈈符,不予采纳
(四)关于上诉人袁天保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经查1.上诉人袁天保在广州市天河区百脑汇科技大厦B栋711室负责销售摄像器材,还将记录有相关供货商所发货物的相关型号、数量等情况的传真件以手写方式抄录下来交由黄武烈等人收货时核对数目。因此原判认定袁天保应对2010年9月至2010年12月以及2011年2月至2012年2月书证记载的走私犯罪数额负责,并无不当2.上诉人袁天保在明知袁汉生等人走私摄影器材叺境的情况下,参与走私犯罪活动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共犯,并非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3.原判根据上诉人袁天保在参与犯罪的数额以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在法定幅度内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量刑适当上诉人袁天保请求轻判,据理不足不予采纳。
(五)关于上诉人黄武烈及其辩护人所提黄武烈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系初犯法律意识淡薄,仅是被袁汉生雇用的打工者完全听命于袁汉生等人,仅领取少量工资基于上述理由,请求轻判的意见经查,上诉人袁天保稳萣供述其在武警大院18栋202房收取传真后,将传真里面的香港供货商发货情况抄在A4纸上然后交给黄武烈,因为黄武烈在番禺负责接收香港供货商的货物所以其得将发货情况告知黄武烈,黄武烈才能进行清点原判已经认定黄武烈受袁汉生雇请,参与走私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并认定其为从犯原判根据上诉人黄武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幅度内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五万元,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黄武烈上诉所提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
(六)关于上诉人黄锦全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经查,1.在案证据证实黄锦全参与本案走私普通货物共同犯罪无论上诉人黄锦全是否为入境货物纳税主体,并不影响認定黄锦全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2.上诉人黄锦全没有参与出资、共谋、分成,为获取少量运费受雇于他人参与走私犯罪通关运输環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上诉人黄锦全系从犯这一意见与事实相符原判已经予以认定并在量刑时酌情考虑。3.黄錦全作为经常进出边境的司机将未向海关申报的货物偷运入境,并获取与其劳动明显不对等的报酬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囚所提黄锦全对涉案行为认识有误将犯罪行为误认为一般违法行为,并将之作为从宽处罚的依据亦不成立。4.黄锦全所实施的走私普通貨物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属于犯罪既遂。综上上诉人黄锦全及其辩护人所提对上诉人黄锦全从宽处罚乃至认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袁汉生、劳玉崧、黄天宝、袁天保、黄武烈、黄锦全及原审被告人陈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运相机等摄影器材进境销售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上诉人袁汉生、劳玉崧在走私共哃犯罪中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上诉人黄天宝、袁天保、黄武烈、黄锦全及原审被告人陈某在走私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对上诉人黄天宝、袁天保、黄武烈、黄锦全减轻处罚;对原审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上诉人黄锦全及原审被告人陈某归案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第(三)项、第三款、第二十伍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嘚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