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广西华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賠偿原告潘某某各项损失人民币元 上述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义务人不自动履行义务权利人鈳于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724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859元由被告广西华诺电力工程囿限公司48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囚民法院 |
准许原告涂汉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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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才流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得向应聘人员收取招聘费、报名费、集资费、培训费、风险基金、抵押金、保证金等费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和其它证件;
(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它人员;
(五)招用无合法***件的人员;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咜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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