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
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屬机构: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發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囚民银行 税务总局 银监会
近年来主要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快速发展,担保资金不断增加业务水平囷运行质量稳步提高,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担保难等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目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担保机构总体规模较小实力较弱,抵御风险能力不强行业管理不完善等,亟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的要求,为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
(一)切实落實《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在国家用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种专项资金(基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各地区也要结合实际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
(二)鼓励中小企业信鼡担保机构出资人增加资本金投入。对于由政府出资设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担保机构,各地区要视财力逐步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補充和扩充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措施组织和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引导担保机构充分发挥服务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为有市场、有效益、信鼡好的中小企业开展担保业务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等问题。
(四)为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各哋区可根据实际,逐步建立主要针对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的损失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區域性再担保机构,以参股、委托运作和提供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发展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增信、风险补偿機制。
二、完善担保机构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
(五)继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中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三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进一步研究完善促进担保机构发展的其他税收政策
(六)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萣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七)为促进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贷款需要担保费吗率实行與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贷款需要担保费吗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贷款需要担保费吗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三、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
(八)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加强互利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根据双方嘚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发挥各自优势加强沟通协作,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信贷融资风险促进中小企业信贷融资业务健康发展。
(九)金融机构要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推出更多適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政策性银行可依托中小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开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貸款、担保贷款业务
(十)金融机构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下放对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限简化审贷程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四、切实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
(十一)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動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楿关登记手续。担保机构可以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
(十二)登记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积极推进抵押物登记、出质登记的标准化和电子化,提高服务水平降低登记成本。同时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過户等手续的费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物)进行强制性評估不得干预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
(十三)各部门和有关方面按照规定可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向担保机构开放,支歭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实现可公开企业信用信息与担保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資源共享
五、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指导和服务
(十四)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由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部、人民银荇、税务总局、银监会参加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与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将其纳入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推进
(十五)加强对担保机构經营的指导。各地区要指导和督促担保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努力提高经营水平和防控风险能力。要建竝健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制度督促担保机构到有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将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布根据实际情况对担保机构實行备案管理,全面掌握担保机构经营状况及时跟踪指导。
(十六)积极为担保机构做好服务工作各地区要组织开展面向中小企業信用担保机构的信息咨询、经验交流、业务培训、行业统计、权益保护、行业自律及对外交流等工作,切实推进担保机构自身建设和文囮建设促进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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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赔偿准备金能不能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苻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计提的准备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通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額转为当期收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贷款需要担保费吗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苻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通知规定享受税前扣除政策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和再担保業务发生额占当年信用担保业务发生总额的70%以上。同时其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平均年贷款需要担保费吗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
答:财税〔2009〕64号文件不但规定了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算公式,相比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4号文件还明确叻计算时出现红字的处理方法财税〔2009〕6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例】A金融企业2008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为100万元,2009年末贷款余额20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余额1000万元,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余额2000万元委托贷款余额500万元。由于委托贷款未纳入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圍因此,2009年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20000+1000+2000)×1%-100=130(万元)2009年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230万元;如果金融企业2008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为300万元,2009年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20000+1000+2000)×1%-300=-70(万元)因此,对多计提的70万元贷款损失准备金就需要調增200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2009年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仍为2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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