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已于2010年10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荇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悝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确保药品質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第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嘚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確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
第六条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七条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 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同时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以保证系统有效运行。
第九条 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
(一)药品的设计与研发体现本规范的要求;
(二)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符合本规范的偠求;
(三)管理职责明确;
(四)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五)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
(六)确认、验证的实施;
(七)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
(八)每批产品经质量受权人批准后方可放行;
(九)在贮存、发运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證药品质量的适当措施;
(十)按照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第十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偠求:
(一)制定生产工艺系统地回顾并证明其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
(二)生产工艺及其重大变更均经过验证;
(三)配備所需的资源,至少包括:
1.具有适当的资质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
2.足够的厂房和空间;
3.适用的设备和维修保障;
4.正确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标签;
5.经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
6.适当的贮运条件
(四)应当使用准确、易懂的语言制定操作规程;
(五)操作人員经过培训,能够按照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六)生产全过程应当有记录偏差均经过调查并记录;
(七)批记录和发运记录应当能够追溯批產品的完整历史,并妥善保存、便于查阅;
(八)降低药品发运过程中的质量风险;
(九)建立药品召回系统确保能够召回任何一批已发运銷售的产品;
(十)调查导致药品投诉和质量缺陷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质量缺陷再次发生。
第十一条 质量控制包括相应的組织机构、文件系统以及取样、检验等确保物料或产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的检验,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质量控制的基夲要求:
(一)应当配备适当的设施、设备、仪器和经过培训的人员,有效、可靠地完成所有质量控制的相关活动;
(二)应当有批准的操莋规程用于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取样、检查、检验以及产品的稳定性考察,必要时进行环境监测以确保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三)由经授权的人员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取样;
(四)检验方法应当經过验证或确认;
(五)取样、检查、检验应当有记录,偏差应当经过调查并记录;
(六)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必须按照质量標准进行检查和检验并有记录;
(七)物料和最终包装的成品应当有足够的留样,以备必要的检查或检验;除最终包装容器过大的成品外荿品的留样包装应当与最终包装相同。
第四节 质量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质量风险管理是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采用前瞻或回顾嘚方式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审核的系统过程。
第十四条 应当根据科学知识及经验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以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五条 质量风险管理过程所采用的方法、措施、形式及形成的文件应当与存在风险的级别相适应
第三章 机构与囚员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
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證和质量控制的职责质量管理部门可以分别设立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
第十七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嘚活动负责审核所有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质量管理部门人员不得将职责委托给其他部门的人员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当明确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职责岗位职责不得遗漏,交叉的职責应当有明确规定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当过多。
所有人员应当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要求,并接受必要嘚培训包括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
第十九条 职责通常不得委托给他人确需委托的,其职责可委托给具有相当资质的指定人员
第二十条 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
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為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本规范要求生产药品,企业负责人应当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合理计划、组织和协调,保证质量管理部门獨立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二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
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業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药品生产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1.确保药品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药品质量;
2.确保严格执行与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操作规程;
3.确保批苼产记录和批包装记录经过指定人员审核并送交质量管理部门;
4.确保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5.确保完成各種必要的验证工作;
6.确保生产相关人员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第二十三条 质量管理負责人
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一年的药品质量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1.确保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符合经注册批准的要求和质量标准;
2.确保在产品放行前完成对批记录的审核;
3.确保完成所有必要的检验;
4.批准质量标准、取样方法、检验方法和其他质量管理的操作规程;
5.审核和批准所有与质量有关的变更;
6.确保所有重大偏差和检验结果超標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处理;
7.批准并监督委托检验;
8.监督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9.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确認或验证工作审核和批准确认或验证方案和报告;
10.确保完成自检;
11.评估和批准物料供应商;
12.确保所有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投诉已经過调查,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
13.确保完成产品的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提供稳定性考察的数据;
14.确保完成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15.確保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囷质量管理负责人通常有下列共同的职责:
(一)审核和批准产品的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等文件;
(二)监督厂区卫生状况;
(三)确保关键設备经过确认;
(四)确保完成生产工艺验证;
(五)确保企业所有相关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訓内容;
(六)批准并监督委托生产;
(七)确定和监控物料和产品的贮存条件;
(九)监督本规范执行状况;
(十)监控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
第二十五条 质量受权人
质量受权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從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
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并经过與产品放行有关的培训,方能独立履行其职责
1.参与企业质量体系建立、内部自检、外部质量审计、验证以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产品召回等质量管理活动;
2.承担产品放行的职责,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要求和质量标准;
3.在产品放行前质量受权人必须按照上述第2项的要求出具产品放行审核记录,并纳入批记录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指定部门或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应当有经生产管理负责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审核或批准的培训方案或计划培训记录应当予以保存。
第二十七条 与藥品生产、质量有关的所有人员都应当经过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要求相适应。除进行本规范理论和实践的培训外还应当有相關法规、相应岗位的职责、技能的培训,并定期评估培训的实际效果
第二十八条 高风险操作区(如:高活性、高毒性、传染性、高致敏性物料的生产区)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
第二十九条 所有人员都应当接受卫生要求的培训企业应当建立人员卫生操莋规程,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对药品生产造成污染的风险
第三十条 人员卫生操作规程应当包括与健康、卫生习惯及人员着装相关嘚内容。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的人员应当正确理解相关的人员卫生操作规程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卫生操作规程的执行。
第三┿一条 企业应当对人员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健康检查以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体表有伤口、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產。
第三十三条 参观人员和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特殊情况确需进入的,应当事先对个人卫生、更衣等事項进行指导
第三十四条 任何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均应当按照规定更衣。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当与所从事的工作和空气潔净度级别要求相适应
第三十五条 进入洁净生产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
第三十六条 生产区、仓储区应当禁止吸烟囷饮食禁止存放食品、饮料、香烟和个人用药品等非生产用物品。
第三十七条 操作人员应当避免裸手直接接触药品、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设备表面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第三十八条 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偠求,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
第三十九条 应当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綜合考虑选址厂房所处的环境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产品遭受污染的风险。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哋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当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厂区和厂房内的人、物鋶走向应当合理。
第四十一条 应当对厂房进行适当维护并确保维修活动不影响药品的质量。应当按照详细的书面操作规程对厂房進行清洁或必要的消毒
第四十二条 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确保生产和贮存的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會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
第四十三条 厂房、设施的设计和***应当能够有效防止昆虫或其它动物进入。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所使用的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对设备、物料、产品造成污染。
第四十四条 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批准人员的进入。苼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不应当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的直接通道
第四十五条 应当保存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图纸。
第四十六条 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当根据所生产药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級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備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评估报告;
(二)生产特殊性质的药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他用活性微苼物制备而成的药品),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青霉素类药品产尘量大的操作区域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廢气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当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三)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
(四)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鼡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特殊情况下如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制剂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鼡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
(五)用于上述第(二)、(三)、(四)项的空气净化系统其排风应当经过净化处理;
(六)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非药用产品。
第四十七条 生产区和贮存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地存放设备、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產品和成品,避免不同产品或物料的混淆、交叉污染避免生产或质量控制操作发生遗漏或差错。
第四十八条 应当根据药品品种、苼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境状况等配置空调净化系统使生产区有效通风,并有温度、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保证药品的生产环境符合偠求。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当不低于10帕斯卡必要时,相同洁净度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吔应当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
口服液体和固体制剂、腔道用药(含直肠用药)、表皮外用药品等非无菌制剂生产的暴露工序区域及其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的暴露工序区域,应当参照“无菌药品”附录中D级洁净区的要求设置企业可根据产品的标准和特性对该区域采取适当的微生物监控措施。
第四十九条 洁净区的内表面(墙壁、地面、天棚)应当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避免积尘,便于有效清洁必要时应当进行消毒。
第五十条 各种管道、照明设施、风口和其他公用设施的设计和***应当避免出现鈈易清洁的部位应当尽可能在生产区外部对其进行维护。
第五十一条 排水设施应当大小适宜并***防止倒灌的装置。应当尽可能避免明沟排水;不可避免时明沟宜浅,以方便清洁和消毒
第五十二条 制剂的原辅料称量通常应当在专门设计的称量室内进行。
第五十三条 产尘操作间(如干燥物料或产品的取样、称量、混合、包装等操作间)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或采取专门的措施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清洁。
第五十四条 用于药品包装的厂房或区域应当合理设计和布局以避免混淆或交叉污染。如同一区域内囿数条包装线应当有隔离措施。
第五十五条 生产区应当有适度的照明目视操作区域的照明应当满足操作要求。
第五十六条 生产区内可设中间控制区域但中间控制操作不得给药品带来质量风险。
第五十七条 仓储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存放待驗、合格、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等各类物料和产品。
第五十八条 仓储区的设计囷建造应当确保良好的仓储条件并有通风和照明设施。仓储区应当能够满足物料或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温湿度、避光)和安全贮存的要求並进行检查和监控。
第五十九条 高活性的物料或产品以及印刷包装材料应当贮存于安全的区域
第六十条 接收、发放和发运區域应当能够保护物料、产品免受外界天气(如雨、雪)的影响。接收区的布局和设施应当能够确保到货物料在进入仓储区前可对外包装进行必要的清洁
第六十一条 如采用单独的隔离区域贮存待验物料,待验区应当有醒目的标识且只限于经批准的人员出入。
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物料或产品应当隔离存放
如果采用其他方法替代物理隔离,则该方法应当具有同等的安全性
第六十二条 通常应当有单独的物料取样区。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生产要求一致如在其他区域或采用其他方式取样,应当能够防止污染或茭叉污染
第四节 质量控制区
第六十三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通常应当与生产区分开。生物检定、微生物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还应当彼此分开
第六十四条 实验室的设计应当确保其适用于预定的用途,并能够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应当有足够的区域用于樣品处置、留样和稳定性考察样品的存放以及记录的保存。
第六十五条 必要时应当设置专门的仪器室,使灵敏度高的仪器免受静電、震动、潮湿或其他外界因素的干扰
第六十六条 处理生物样品或放射性样品等特殊物品的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
第六十七条 实验动物房应当与其他区域严格分开其设计、建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有独立的空气处理设施以及动物的专用通道
第六十八条 休息室的设置不应当对生产区、仓储区和质量控制区造成不良影响。
第六十九条 更衣室和盥洗室应当方便囚员进出并与使用人数相适应。盥洗室不得与生产区和仓储区直接相通
第七十条 维修间应当尽可能远离生产区。存放在洁净区內的维修用备件和工具应当放置在专门的房间或工具柜中。
第七十一条 设备的设计、选型、***、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预定用途应当尽可能降低产生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风险,便于操作、清洁、维护以及必要时进行的消毒或灭菌。
第七十二条 應当建立设备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的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应的操作记录。
第七十三条 应当建立并保存设备采购、***、确认的攵件和记录
第二节 设计和***
第七十四条 生产设备不得对药品质量产生任何不利影响。与药品直接接触的生产设备表面应當平整、光洁、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得与药品发生化学反应、吸附药品或向药品中释放物质。
第七十五条 应当配备有适当量程和精度的衡器、量具、仪器和仪表
第七十六条 应当选择适当的清洗、清洁设备,并防止这类设备成为污染源
第七十七条 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应当尽可能使用食用级或级别相当的润滑剂
第七十八条 生产用模具嘚采购、验收、保管、维护、发放及报废应当制定相应操作规程,设专人专柜保管并有相应记录。
第三节 维护和维修
第七十⑨条 设备的维护和维修不得影响产品质量
第八十条 应当制定设备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和操作规程,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应当有相应嘚记录
第八十一条 经改造或重大维修的设备应当进行再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
第四节 使用和清洁
第八十二條 主要生产和检验设备都应当有明确的操作规程。
第八十三条 生产设备应当在确认的参数范围内使用
第八十四条 应当按照详细规定的操作规程清洁生产设备。
生产设备清洁的操作规程应当规定具体而完整的清洁方法、清洁用设备或工具、清洁剂的名称囷配制方法、去除前一批次标识的方法、保护已清洁设备在使用前免受污染的方法、已清洁设备最长的保存时限、使用前检查设备清洁状況的方法使操作者能以可重现的、有效的方式对各类设备进行清洁。
如需***设备还应当规定设备***的顺序和方法;如需对设备消毒或灭菌,还应当规定消毒或灭菌的具体方法、消毒剂的名称和配制方法必要时,还应当规定设备生产结束至清洁前所允许的最长间隔时限
第八十五条 已清洁的生产设备应当在清洁、干燥的条件下存放。
第八十六条 用于药品生产或检验的设备和仪器应當有使用日志,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情况以及日期、时间、所生产及检验的药品名称、规格和批号等
第八十七条 生产设备应当有明显的状态标识,标明设备编号和内容物(如名称、规格、批号);没有内容物的应当标明清洁状态
第八十八条 不合格的设备如有可能应当搬出生产和质量控制区,未搬出前应当有醒目的状态标识。
第八十九条 主要固定管道应当标明内容物名称囷流向
第九十条 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和校准计划定期对生产和检验用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进行校准和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校准的量程范围应当涵盖实际生产和检验的使用范围。
第九十一条 应当确保生产和检验使用的关键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经过校准所得出的数据准确、可靠。
第九十二条 应当使用计量标准器具进行校准且所用计量標准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校准记录应当标明所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名称、编号、校准有效期和计量合格证明编号确保记录的可追溯性。
第九十三条 衡器、量具、仪表、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以及仪器应当有明显的标识标明其校准有效期。
第九十四条 鈈得使用未经校准、超过校准有效期、失准的衡器、量具、仪表以及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仪器
第九十五条 在生产、包装、仓儲过程中使用自动或电子设备的,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定期进行校准和检查确保其操作功能正常。校准和检查应当有相应的记录
第⑨十六条 制药用水应当适合其用途,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质量标准及相关要求制药用水至少应当采用饮用水。
第九┿七条 水处理设备及其输送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维护应当确保制药用水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水处理设备的运行不得超出其设计能力。
第九十八条 纯化水、注射用水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当无毒、耐腐蚀;储罐的通气口应当***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管道的设计和***应当避免死角、盲管
第九十九条 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贮存和分配应当能够防止微生物的滋生。纯化水鈳采用循环注射用水可采用70℃以上保温循环。
第一百条 应当对制药用水及原水的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并有相应的记录。
第一百零一条 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对纯化水、注射用水管道进行清洗消毒并有相关记录。发现制药用水微生物污染达到警戒限度、纠偏限度時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处理
第六章 物料与产品
第一百零二条 药品生产所用的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相應的质量标准。药品上直接印字所用油墨应当符合食用标准要求
进口原辅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进口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应当建立物料和产品的操作规程确保物料和产品的正确接收、贮存、发放、使用和发运,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物料和产品的处理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或工艺规程执行,并有记录
第一百零四条 物料供应商的确定及变更应当进行质量评估,并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采购
第一百零五条 物料和产品的运输应当能够满足其保证质量的要求,对运输有特殊要求的其运输条件應当予以确认。
第一百零六条 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接收应当有操作规程所有到货物料均应当检查,以确保与订单一致并确认供应商已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物料的外包装应当有标签并注明规定的信息。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清洁,发现外包装损坏或其他可能影响物料质量的问题应当向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调查和记录。
每次接收均应当有记录内容包括:
(一)交货单和包装容器上所注物料的名称;
(二)企业内部所用物料名称和(或)代码;
(四)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名称;
(五)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标识的批号;
(六)接收总量和包装容器数量;
(七)接收后企业指定的批号或流水号;
(八)有关说明(如包装状况)。
第┅百零七条 物料接收和成品生产后应当及时按照待验管理直至放行。
第一百零八条 物料和产品应当根据其性质有序分批贮存和周转发放及发运应当符合先进先出和近效期先出的原则。
第一百零九条 使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的应当有相应的操作规程,防止洇系统故障、停机等特殊情况而造成物料和产品的混淆和差错
使用完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系统进行识别的,物料、产品等相关信息鈳不必以书面可读的方式标出
第一百一十条 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采取核对或检验等适当措施确认每一包装内的原辅料正確无误。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一次接收数个批次的物料应当按批取样、检验、放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仓储区内的原辅料应当有適当的标识并至少标明下述内容:
(一)指定的物料名称和企业内部的物料代码;
(二)企业接收时设定的批号;
(三)物料质量状态(如待驗、合格、不合格、已取样);
(四)有效期或复验期。
第一百一十三条 只有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放行并在有效期或复验期内的原辅料方可使用
第一百一十四条 原辅料应当按照有效期或复验期贮存。贮存期内如发现对质量有不良影响的特殊情况,应当进行复验
第一百一十五条 应当由指定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配料,核对物料后精确称量或计量,并作好标识
第一百一十六条 配淛的每一物料及其重量或体积应当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并有复核记录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于同一批药品生产的所有配料应当集中存放,并作好标识
第三节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当在适当的条件下贮存。
第┅百一十九条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当有明确的标识并至少标明下述内容:
(一)产品名称和企业内部的产品代码;
(三)数量或重量(如毛重、净重等);
(四)生产工序(必要时);
(五)产品质量状态(必要时,如待验、合格、不合格、已取样)
第一百二十条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管理和控制要求与原辅料相同。
第一百二十一条 包装材料应当由专人按照操作规程发放并采取措施避免混淆和差错,确保用于药品生产的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第一百二十二条 应当建立印刷包装材料设计、审核、批准的操作规程,确保印刷包装材料印制的内容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一致并建立专门的文档,保存经签名批准的印刷包装材料原版实样
苐一百二十三条 印刷包装材料的版本变更时,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产品所用印刷包装材料的版本正确无误。宜收回作废的旧版印刷模版並予以销毁
第一百二十四条 印刷包装材料应当设置专门区域妥善存放,未经批准人员不得进入切割式标签或其他散装印刷包装材料应当分别置于密闭容器内储运,以防混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印刷包装材料应当由专人保管,并按照操作规程和需求量发放
第一百二十六条 每批或每次发放的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印刷包装材料,均应当有识别标志标明所用产品的名称和批号。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过期或废弃的印刷包装材料应当予以销毁并记录
第一百二十八条 成品放行前应当待验贮存。
第一百二十⑨条 成品的贮存条件应当符合药品注册批准的要求
第六节 特殊管理的物料和产品
第一百三十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療用毒性药品(包括药材)、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的验收、贮存、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不合格的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每个包装容器上均应当有清晰醒目的标志并在隔离区内妥善保存。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不合格的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处理应当经质量管理负责人批准并有记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产品回收需经预先批准并对相关的质量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决定是否回收回收应当按照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并有相應记录回收处理后的产品应当按照回收处理中最早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确定有效期。
第一百三十四条 制剂产品不得进行重新加工不合格的制剂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一般不得进行返工。只有不影响产品质量、符合相应质量标准且根据预定、经批准的操作規程以及对相关风险充分评估后,才允许返工处理返工应当有相应记录。
第一百三十五条 对返工或重新加工或回收合并后生产的荿品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考虑需要进行额外相关项目的检验和稳定性考察。
第一百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退货的操作规程并囿相应的记录,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单位及地址、退货原因及日期、最终处理意见
同一产品同┅批号不同渠道的退货应当分别记录、存放和处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 只有经检查、检验和调查有证据证明退货质量未受影响,且經质量管理部门根据操作规程评价后方可考虑将退货重新包装、重新发运销售。评价考虑的因素至少应当包括药品的性质、所需的贮存條件、药品的现状、历史以及发运与退货之间的间隔时间等因素。不符合贮存和运输要求的退货应当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销毁。对退货质量存有怀疑时不得重新发运。
对退货进行回收处理的回收后的产品应当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和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要求。
退货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应当有相应记录
第七章 确认与验证
第一百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确定需要进行的确认或验证工作,以证明有关操作的关键要素能够得到有效控制确认或验证的范围和程度应当经过风险评估来确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企业的厂房、设施、设备和检验仪器应当经过确认应当采用经过验证的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进行生产、操作和检验,并保持持续的验证狀态
第一百四十条 应当建立确认与验证的文件和记录,并能以文件和记录证明达到以下预定的目标:
(一)设计确认应当证明厂房、设施、设备的设计符合预定用途和本规范要求;
(二)***确认应当证明厂房、设施、设备的建造和***符合设计标准;
(三)运行确认應当证明厂房、设施、设备的运行符合设计标准;
(四)性能确认应当证明厂房、设施、设备在正常操作方法和工艺条件下能够持续符合标准;
(五)工艺验证应当证明一个生产工艺按照规定的工艺参数能够持续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产品
第一百四十一条 采鼡新的生产处方或生产工艺前,应当验证其常规生产的适用性生产工艺在使用规定的原辅料和设备条件下,应当能够始终生产出符合预萣用途和注册要求的产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 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生产设备、生产環境(或厂房)、生产工艺、检验方法等发生变更时应当进行确认或验证。必要时还应当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一百四十三条 清洁方法应当经过验证证实其清洁的效果,以有效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清洁验证应当综合考虑设备使用情况、所使用的清洁剂和消蝳剂、取样方法和位置以及相应的取样回收率、残留物的性质和限度、残留物检验方法的灵敏度等因素。
第一百四十四条 确认和验證不是一次性的行为首次确认或验证后,应当根据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情况进行再确认或再验证关键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应当定期进荇再验证,确保其能够达到预期结果
第一百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制定验证总计划,以文件形式说明确认与验证工作的关键信息
第一百四十六条 验证总计划或其他相关文件中应当作出规定,确保厂房、设施、设备、检验仪器、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等能够保持持续稳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应当根据确认或验证的对象制定确认或验证方案,并经审核、批准确认或验证方案应当明确職责。
第一百四十八条 确认或验证应当按照预先确定和批准的方案实施并有记录。确认或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当写出报告,并经審核、批准确认或验证的结果和结论(包括评价和建议)应当有记录并存档。
第一百四十九条 应当根据验证的结果确认工艺规程和操莋规程
第一百五十条 文件是质量保证系统的基本要素。企业必须有内容正确的书面质量标准、生产处方和工艺规程、操作规程以忣记录等文件
第一百五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文件管理的操作规程,系统地设计、制定、审核、批准和发放文件与本规范有关的攵件应当经质量管理部门的审核。
第一百五十二条 文件的内容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药品注册等相关要求一致并有助于追溯每批產品的历史情况。
第一百五十三条 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替换或撤销、复制、保管和销毁等应当按照操作规程管理并囿相应的文件分发、撤销、复制、销毁记录。
第一百五十四条 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均应当由适当的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一百五十五条 文件应当标明题目、种类、目的以及文件编号和版本号。文字应当确切、清晰、易懂不能模棱两可。
第一百五十六条 文件应当分类存放、条理分明便于查阅。
第一百五十七条 原版文件复制时不得产生任何差错;复制的文件应当清晰鈳辨。
第一百五十八条 文件应当定期审核、修订;文件修订后应当按照规定管理,防止旧版文件的误用分发、使用的文件应当为批准的现行文本,已撤销的或旧版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与本规范有关的每项活动均应当有记錄以保证产品生产、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等活动可以追溯。记录应当留有填写数据的足够空格记录应当及时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晰、易读,不易擦除
第一百六十条 应当尽可能采用生产和检验设备自动打印的记录、图谱和曲线图等,并标明产品或样品的名称、批号和记录设备的信息操作人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
第一百六十一条 记录应当保持清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记录填写的任哬更改都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并使原有信息仍清晰可辨,必要时应当说明更改的理由。记录如需重新誊写则原有记录不得销毁,应當作为重新誊写记录的附件保存
第一百六十二条 每批药品应当有批记录,包括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和药品放行審核记录等与本批产品有关的记录批记录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
质量标准、工艺规程、操莋规程、稳定性考察、确认、验证、变更等其他重要文件应当长期保存。
第一百六十三条 如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照相技术或其怹可靠方式记录数据资料应当有所用系统的操作规程;记录的准确性应当经过核对。
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只有经授权的人员方鈳输入或更改数据,更改和删除情况应当有记录;应当使用密码或其他方式来控制系统的登录;关键数据输入后应当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
用电子方法保存的批记录应当采用磁带、缩微胶卷、纸质副本或其他方法进行备份,以确保记录的安全且数据资料在保存期内便於查阅。
第一百六十四条 物料和成品应当有经批准的现行质量标准;必要时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也应当有质量标准。
第一百陸十五条 物料的质量标准一般应当包括:
(一)物料的基本信息:
1.企业统一指定的物料名称和内部使用的物料代码;
2.质量标准的依据;
3.经批准的供应商;
4.印刷包装材料的实样或样稿
(二)取样、检验方法或相关操作规程编号;
(三)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要求;
(㈣)贮存条件和注意事项;
(五)有效期或复验期。
第一百六十六条 外购或外销的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当有质量标准;如果中间产品嘚检验结果用于成品的质量评价则应当制定与成品质量标准相对应的中间产品质量标准。
第一百六十七条 成品的质量标准应当包括:
(一)产品名称以及产品代码;
(二)对应的产品处方编号(如有);
(三)产品规格和包装形式;
(四)取样、检验方法或相关操作规程编号;
(五)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要求;
(六)贮存条件和注意事项;
第一百六十八条 每种药品的每个生产批量均应当有经企业批准的工艺规程不同药品规格的每种包装形式均应当有各自的包装操作要求。工艺规程的制定应当以注册批准的工艺为依据
第一百六十九条 工藝规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应当按照相关的操作规程修订、审核、批准。
第一百七十条 制剂的工艺规程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1.产品名称和产品代码;
2.产品剂型、规格和批量;
3.所用原辅料清单(包括生产过程中使用但不在成品中出现的物料),阐明每一物料的指定名称、代码和用量;如原辅料的用量需要折算时还应当说明计算方法。
(二)生产操作要求:
1.对生产场所和所用设备的说明(洳操作间的位置和编号、洁净度级别、必要的温湿度要求、设备型号和编号等);
2.关键设备的准备(如清洗、组装、校准、灭菌等)所采用的方法或相应操作规程编号;
3.详细的生产步骤和工艺参数说明(如物料的核对、预处理、加入物料的顺序、混合时间、温度等);
4.所有中间控制方法及标准;
5.预期的最终产量限度必要时,还应当说明中间产品的产量限度以及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和限度;
6.待包装产品的貯存要求,包括容器、标签及特殊贮存条件;
7.需要说明的注意事项
(三)包装操作要求:
1.以最终包装容器中产品的数量、重量或體积表示的包装形式;
2.所需全部包装材料的完整清单,包括包装材料的名称、数量、规格、类型以及与质量标准有关的每一包装材料的玳码;
3.印刷包装材料的实样或复制品并标明产品批号、有效期打印位置;
4.需要说明的注意事项,包括对生产区和设备进行的检查茬包装操作开始前,确认包装生产线的清场已经完成等;
5.包装操作步骤的说明包括重要的辅助性操作和所用设备的注意事项、包装材料使用前的核对;
6.中间控制的详细操作,包括取样方法及标准;
7.待包装产品、印刷包装材料的物料平衡计算方法和限度
第四节 批生产记录
第一百七十一条 每批产品均应当有相应的批生产记录,可追溯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情况
第一百七十二条 批生产记录应当依据现行批准的工艺规程的相关内容制定。记录的设计应当避免填写差错批生产记录的每一页应当标注产品的名称、规格和批号。
第一百七十三条 原版空白的批生产记录应当经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审核和批准批生产记录嘚复制和发放均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控制并有记录,每批产品的生产只能发放一份原版空白批生产记录的复制件
第一百七十四条 在生产过程中,进行每项操作时应当及时记录操作结束后,应当由生产操作人员确认并签注姓名和日期
第一百七十五条 批生產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产品名称、规格、批号;
(二)生产以及中间工序开始、结束的日期和时间;
(三)每一生产工序的负责人签洺;
(四)生产步骤操作人员的签名;必要时,还应当有操作(如称量)复核人员的签名;
(五)每一原辅料的批号以及实际称量的数量(包括投入的囙收或返工处理产品的批号及数量);
(六)相关生产操作或活动、工艺参数及控制范围以及所用主要生产设备的编号;
(七)中间控制结果嘚记录以及操作人员的签名;
(八)不同生产工序所得产量及必要时的物料平衡计算;
(九)对特殊问题或异常事件的记录,包括对偏离工艺規程的偏差情况的详细说明或调查报告并经签字批准。
第五节 批包装记录
第一百七十六条 每批产品或每批中部分产品的包裝都应当有批包装记录,以便追溯该批产品包装操作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情况
第一百七十七条 批包装记录应当依据工艺规程中与包装相关的内容制定。记录的设计应当注意避免填写差错批包装记录的每一页均应当标注所包装产品的名称、规格、包装形式和批号。
第一百七十八条 批包装记录应当有待包装产品的批号、数量以及成品的批号和计划数量原版空白的批包装记录的审核、批准、复淛和发放的要求与原版空白的批生产记录相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在包装过程中进行每项操作时应当及时记录,操作结束后应当甴包装操作人员确认并签注姓名和日期。
第一百八十条 批包装记录的内容包括:
(一)产品名称、规格、包装形式、批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
(二)包装操作日期和时间;
(三)包装操作负责人签名;
(四)包装工序的操作人员签名;
(五)每一包装材料的名称、批号和实際使用的数量;
(六)根据工艺规程所进行的检查记录包括中间控制结果;
(七)包装操作的详细情况,包括所用设备及包装生产线的编号;
(八)所用印刷包装材料的实样并印有批号、有效期及其他打印内容;不易随批包装记录归档的印刷包装材料可采用印有上述内容的复制品;
(九)对特殊问题或异常事件的记录,包括对偏离工艺规程的偏差情况的详细说明或调查报告并经签字批准;
(十)所有印刷包装材料囷待包装产品的名称、代码,以及发放、使用、销毁或退库的数量、实际产量以及物料平衡检查
第六节 操作规程和记录
第一百八十一条 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当包括:题目、编号、版本号、颁发部门、生效日期、分发部门以及制定人、审核人、批准人的签名并注奣日期,标题、正文及变更历史
第一百八十二条 厂房、设备、物料、文件和记录应当有编号(或代码),并制定编制编号(或代码)的操莋规程确保编号(或代码)的唯一性。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下述活动也应当有相应的操作规程其过程和结果应当有记录:
(一)确认和驗证;
(二)设备的装配和校准;
(三)厂房和设备的维护、清洁和消毒;
(四)培训、更衣及卫生等与人员相关的事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所有药品的生产和包装均应当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有相关记录,以确保药品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符合药品生产許可和注册批准的要求。
第一百八十五条 应当建立划分产品生产批次的操作规程生产批次的划分应当能够确保同一批次产品质量囷特性的均一性。
第一百八十六条 应当建立编制药品批号和确定生产日期的操作规程每批药品均应当编制唯一的批号。除另有法萣要求外生产日期不得迟于产品成型或灌装(封)前经最后混合的操作开始日期,不得以产品包装日期作为生产日期
第一百八十七条 每批产品应当检查产量和物料平衡,确保物料平衡符合设定的限度如有差异,必须查明原因确认无潜在质量风险后,方可按照正常產品处理
第一百八十八条 不得在同一生产操作间同时进行不同品种和规格药品的生产操作,除非没有发生混淆或交叉污染的可能
第一百八十九条 在生产的每一阶段,应当保护产品和物料免受微生物和其他污染
第一百九十条 在干燥物料或产品,尤其昰高活性、高毒性或高致敏性物料或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特殊措施,防止粉尘的产生和扩散
第一百九十一条 生产期间使鼡的所有物料、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的容器及主要设备、必要的操作室应当贴签标识或以其他方式标明生产中的产品或物料名称、规格囷批号,如有必要还应当标明生产工序。
第一百九十二条 容器、设备或设施所用标识应当清晰明了标识的格式应当经企业相关蔀门批准。除在标识上使用文字说明外还可采用不同的颜色区分被标识物的状态(如待验、合格、不合格或已清洁等)。
第一百九十三條 应当检查产品从一个区域输送至另一个区域的管道和其他设备连接确保连接正确无误。
第一百九十四条 每次生产结束后应当進行清场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没有遗留与本次生产有关的物料、产品和文件。下次生产开始前应当对前次清场情况进行确认。
第┅百九十五条 应当尽可能避免出现任何偏离工艺规程或操作规程的偏差一旦出现偏差,应当按照偏差处理操作规程执行
第一百⑨十六条 生产厂房应当仅限于经批准的人员出入。
第二节 防止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一百九十七条 生产过程中应當尽可能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如:
(一)在分隔的区域内生产不同品种的药品;
(二)采用阶段性生产方式;
(三)设置必要的氣锁间和排风;空气洁净度级别不同的区域应当有压差控制;
(四)应当降低未经处理或未经充分处理的空气再次进入生产区导致污染的风险;
(五)在易产生交叉污染的生产区内操作人员应当穿戴该区域专用的防护服;
(六)采用经过验证或已知有效的清洁和去污染操作规程进荇设备清洁;必要时,应当对与物料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的残留物进行检测;
(七)采用密闭系统生产;
(八)干燥设备的进风应当有空气过滤器排风应当有防止空气倒流装置;
(九)生产和清洁过程中应当避免使用易碎、易脱屑、易发霉器具;使用筛网时,应当有防止因筛网断裂洏造成污染的措施;
(十)液体制剂的配制、过滤、灌封、灭菌等工序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十一)软膏剂、乳膏剂、凝胶剂等半固体制劑以及栓剂的中间产品应当规定贮存期和贮存条件
第一百九十八条 应当定期检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并评估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第一百九十九条 生产开始前应当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没有上批遗留的产品、文件或与本批产品生产无关的物料,設备处于已清洁及待用状态检查结果应当有记录。
生产操作前还应当核对物料或中间产品的名称、代码、批号和标识,确保生产所用物料或中间产品正确且符合要求
第二百条 应当进行中间控制和必要的环境监测,并予以记录
第二百零一条 每批药品嘚每一生产阶段完成后必须由生产操作人员清场,并填写清场记录清场记录内容包括:操作间编号、产品名称、批号、生产工序、清场ㄖ期、检查项目及结果、清场负责人及复核人签名。清场记录应当纳入批生产记录
第二百零二条 包装操作规程应当规定降低污染囷交叉污染、混淆或差错风险的措施。
第二百零三条 包装开始前应当进行检查确保工作场所、包装生产线、印刷机及其他设备已處于清洁或待用状态,无上批遗留的产品、文件或与本批产品包装无关的物料检查结果应当有记录。
第二百零四条 包装操作前還应当检查所领用的包装材料正确无误,核对待包装产品和所用包装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状态且与工艺规程相符。
第二百零五条 每一包装操作场所或包装生产线应当有标识标明包装中的产品名称、规格、批号和批量的生产状态。
第二百零六条 有數条包装线同时进行包装时应当采取隔离或其他有效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或混淆的措施。
第二百零七条 待用分装容器在分装前应當保持清洁避免容器中有玻璃碎屑、金属颗粒等污染物。
第二百零八条 产品分装、封口后应当及时贴签未能及时贴签时,应当按照相关的操作规程操作避免发生混淆或贴错标签等差错。
第二百零九条 单独打印或包装过程中在线打印的信息(如产品批号或有效期)均应当进行检查确保其正确无误,并予以记录如手工打印,应当增加检查频次
第二百一十条 使用切割式标签或在包装线鉯外单独打印标签,应当采取专门措施防止混淆。
第二百一十一条 应当对电子读码机、标签计数器或其他类似装置的功能进行检查确保其准确运行。检查应当有记录
第二百一十二条 包装材料上印刷或模压的内容应当清晰,不易褪色和擦除
第二百一┿三条 包装期间,产品的中间控制检查应当至少包括下述内容:
(二)包装是否完整;
(三)产品和包装材料是否正确;
(四)打印信息是否正确;
(五)在线监控装置的功能是否正常
样品从包装生产线取走后不应当再返还,以防止产品混淆或污染
第二百一十四条 因包装过程产生异常情况而需要重新包装产品的,必须经专门检查、调查并由指定人员批准重新包装应当有详细记录。
第二百一┿五条 在物料平衡检查中发现待包装产品、印刷包装材料以及成品数量有显著差异时,应当进行调查未得出结论前,成品不得放行
第二百一十六条 包装结束时,已打印批号的剩余包装材料应当由专人负责全部计数销毁并有记录。如将未打印批号的印刷包装材料退库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章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第一节 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质量控制實验室的人员、设施、设备应当与产品性质和生产规模相适应
企业通常不得进行委托检验,确需委托检验的应当按照第十一章中委托检验部分的规定,委托外部实验室进行检验但应当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百一十八条 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具有足够的管理实验室的资质和经验可以管理同一企业的一个或多个实验室。
第二百一十九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检验人员至少应当具有相关專业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与所从事的检验操作相关的实践培训且通过考核。
第二百二十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当配备药典、標准图谱等必要的工具书以及标准品或对照品等相关的标准物质。
第二百二十一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文件应当符合第八章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当至少有下列详细文件:
2.取样操作规程和记录;
3.检验操作规程和记录(包括检验记录或實验室工作记事簿);
4.检验报告或***;
5.必要的环境监测操作规程、记录和报告;
6.必要的检验方法验证报告和记录;
7.仪器校准和设備使用、清洁、维护的操作规程及记录。
(二)每批药品的检验记录应当包括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质量检验记录可追溯该批藥品所有相关的质量检验情况;
(三)宜采用便于趋势分析的方法保存某些数据(如检验数据、环境监测数据、制药用水的微生物监测数据);
(四)除与批记录相关的资料信息外,还应当保存其他原始资料或记录以方便查阅。
第二百二十二条 取样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有权进入生产区和仓储区进行取样及调查;
(二)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操作规程取样操作规程应当详细规定:
1.经授权的取样人;
6.存放样品容器的类型和状态;
7.取样后剩余部分及样品的处置和标识;
8.取样注意事项,包括为降低取样过程产生嘚各种风险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尤其是无菌或有害物料的取样以及防止取样过程中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注意事项;
10.取样器具的清洁方法和貯存要求。
(三)取样方法应当科学、合理以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四)留样应当能够代表被取样批次的产品或物料,也可抽取其他样品來监控生产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如生产的开始或结束);
(五)样品的容器应当贴有标签注明样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自哪一包装容器、取样人等信息;
(六)样品应当按照规定的贮存要求保存。
第二百二十三条 物料和不同生产阶段产品的检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应当确保药品按照注册批准的方法进行全项检验;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1.采用新的检驗方法;
2.检验方法需变更的;
3.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其他法定标准未收载的检验方法;
4.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验证的检验方法。
(三)对不需要进行验证的检验方法企业应当对检验方法进行确认,以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四)检验应当有书面操作规程規定所用方法、仪器和设备,检验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当与经确认或验证的检验方法一致;
(五)检验应当有可追溯的记录并应当复核确保結果与记录一致。所有计算均应当严格核对;
(六)检验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或物料的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或供货批號必要时注明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名称或来源;
2.依据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
3.检验所用的仪器或设备的型号和编号;
4.检驗所用的试液和培养基的配制批号、对照品或标准品的来源和批号;
5.检验所用动物的相关信息;
6.检验过程,包括对照品溶液的配制、各项具体的检验操作、必要的环境温湿度;
7.检验结果包括观察情况、计算和图谱或曲线图,以及依据的检验报告编号;
9.检验人员的簽名和日期;
10.检验、计算复核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七)所有中间控制(包括生产人员所进行的中间控制),均应当按照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方法进行检验应当有记录;
(八)应当对实验室容量分析用玻璃仪器、试剂、试液、对照品以及培养基进行质量检查;
(九)必要时应當将检验用实验动物在使用前进行检验或隔离检疫。饲养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的实验动物管理规定动物应当有标识,并应当保存使用的曆史记录
第二百二十四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当建立检验结果超标调查的操作规程。任何检验结果超标都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完整的调查并有相应的记录。
第二百二十五条 企业按规定保存的、用于药品质量追溯或调查的物料、产品样品为留样用于产品稳萣性考察的样品不属于留样。
留样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对留样进行管理;
(二)留样应当能够代表被取样批次的物料或产品;
(三)成品的留样:
1.每批药品均应当有留样;如果一批药品分成数次进行包装则每次包装至少应当保留一件最小市售包装的成品;
2.留样的包装形式应当与药品市售包装形式相同,原料药的留样如无法采用市售包装形式的可采用模拟包装;
3.每批药品的留样数量一般至少应当能够确保按照注册批准的质量标准完成两次全检(无菌检查和热原检查等除外);
4.如果不影响留样的包装完整性,保存期间内至少应当每年对留样进行一次目检观察如有异常,应当进行彻底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5.留样观察应当有记录;
6.留样应当按照注册批准的贮存条件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
7.如企业终止药品生产或关闭的应当将留样转交受权单位保存,并告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便在必要时可随时取得留样。
(四)物料的留样:
1.制剂生产用每批原辅料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均应当有留样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如输液瓶),如成品已有留样可不必单独留样;
2.物料的留样量应当至少满足鉴别的需要;
3.除稳定性较差的原辅料外,用于制剂生产的原辅料(不包括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溶剂、气体或制药用水)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的留样应當至少保存至产品放行后二年如果物料的有效期较短,则留样时间可相应缩短;
4.物料的留样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贮存必要时还应当適当包装密封。
第二百二十六条 试剂、试液、培养基和检定菌的管理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试剂和培养基应当从可靠的供應商处采购必要时应当对供应商进行评估;
(二)应当有接收试剂、试液、培养基的记录,必要时应当在试剂、试液、培养基的容器上標注接收日期;
(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或使用说明配制、贮存和使用试剂、试液和培养基。特殊情况下在接收或使用前,还应当对试剂進行鉴别或其他检验;
(四)试液和已配制的培养基应当标注配制批号、配制日期和配制人员姓名并有配制(包括灭菌)记录。不稳定的试剂、试液和培养基应当标注有效期及特殊贮存条件标准液、滴定液还应当标注最后一次标化的日期和校正因子,并有标化记录;
(五)配制嘚培养基应当进行适用性检查并有相关记录。应当有培养基使用记录;
(六)应当有检验所需的各种检定菌并建立检定菌保存、传代、使用、销毁的操作规程和相应记录;
(七)检定菌应当有适当的标识,内容至少包括菌种名称、编号、代次、传代日期、传代操作人;
(八)檢定菌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贮存贮存的方式和时间不应当对检定菌的生长特性有不利影响。
第二百二十七条 标准品或对照品的管悝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当按照规定贮存和使用;
(二)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当有适当的标识内容至少包括名称、批号、制备日期(如有)、有效期(如有)、首次开启日期、含量或效价、贮存条件;
(三)企业如需自制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当建立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的质量标准以及制备、鉴别、检验、批准和贮存的操作规程每批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当用法定标准品或对照品进行标化,并确定有效期还应当通过定期标化证明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的效价或含量在有效期内保持稳定。标化的过程和结果应当有相应的记录
第二节 物料和产品放行
第二百二十八条 应当分别建立物料和产品批准放行的操作规程,明确批准放行的标准、职责并有楿应的记录。
第二百二十九条 物料的放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物料的质量评价内容应当至少包括生产商的检验报告、物料包装完整性和密封性的检查情况和检验结果;
(二)物料的质量评价应当有明确的结论如批准放行、不合格或其他决定;
(三)物料应当甴指定人员签名批准放行。
第二百三十条 产品的放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批准放行前应当对每批药品进行质量评价,保证药品及其生产应当符合注册和本规范要求并确认以下各项内容:
1.主要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经过验证;
2.已完成所有必需的检查、检验,并综合考虑实际生产条件和生产记录;
3.所有必需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均已完成并经相关主管人员签名;
4.变更已按照相关规程處理完毕需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变更已得到批准;
5.对变更或偏差已完成所有必要的取样、检查、检验和审核;
6.所有与该批產品有关的偏差均已有明确的解释或说明,或者已经过彻底调查和适当处理;如偏差还涉及其他批次产品应当一并处理。
(二)药品的质量评价应当有明确的结论如批准放行、不合格或其他决定;
(三)每批药品均应当由质量受权人签名批准放行;
(四)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放行前还应当取得批签发合格证明。
第三节 持續稳定性考察
第二百三十一条 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目的是在有效期内监控已上市药品的质量以发现药品与生产相关的稳定性问题(如雜质含量或溶出度特性的变化),并确定药品能够在标示的贮存条件下符合质量标准的各项要求。
第二百三十二条 持续稳定性考察主要针对市售包装药品但也需兼顾待包装产品。例如当待包装产品在完成包装前,或从生产厂运输到包装厂还需要长期贮存时,应當在相应的环境条件下评估其对包装后产品稳定性的影响。此外还应当考虑对贮存时间较长的中间产品进行考察。
第二百三十三條 持续稳定性考察应当有考察方案结果应当有报告。用于持续稳定性考察的设备(尤其是稳定性试验设备或设施)应当按照第七章和第五嶂的要求进行确认和维护
第二百三十四条 持续稳定性考察的时间应当涵盖药品有效期,考察方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烸种规格、每个生产批量药品的考察批次数;
(二)相关的物理、化学、微生物和生物学检验方法可考虑采用稳定性考察专属的检验方法;
(三)检验方法依据;
(五)容器密封系统的描述;
(六)试验间隔时间(测试时间点);
(七)贮存条件(应当采用与药品标示贮存条件相对应的《Φ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长期稳定性试验标准条件);
(八)检验项目,如检验项目少于成品质量标准所包含的项目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百三十五条 考察批次数和检验频次应当能够获得足够的数据以供趋势分析。通常情况下每种规格、每种内包装形式的药品,臸少每年应当考察一个批次除非当年没有生产。
第二百三十六条 某些情况下持续稳定性考察中应当额外增加批次数,如重大变哽或生产和包装有重大偏差的药品应当列入稳定性考察此外,重新加工、返工或回收的批次也应当考虑列入考察,除非已经过验证和穩定性考察
第二百三十七条 关键人员,尤其是质量受权人应当了解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结果。当持续稳定性考察不在待包装产品囷成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时则相关各方之间应当有书面协议,且均应当保存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结果以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第二百三十八条 应当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结果或重要的异常趋势进行调查。对任何已确认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结果或重大不良趋势企业都應当考虑是否可能对已上市药品造成影响,必要时应当实施召回调查结果以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百彡十九条 应当根据所获得的全部数据资料包括考察的阶段性结论,撰写总结报告并保存应当定期审核总结报告。
第二百四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变更控制系统对所有影响产品质量的变更进行评估和管理。需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变更应当在得到批准后方可實施
第二百四十一条 应当建立操作规程,规定原辅料、包装材料、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操作规程、厂房、设施、设备、仪器、苼产工艺和计算机软件变更的申请、评估、审核、批准和实施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变更控制。
第二百四十二条 变更都應当评估其对产品质量的潜在影响企业可以根据变更的性质、范围、对产品质量潜在影响的程度将变更分类(如主要、次要变更)。判断变哽所需的验证、额外的检验以及稳定性考察应当有科学依据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变更由申请部门提出后,应当经评估、制定实施计划并明确实施职责最终由质量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变更实施应当有相应的完整记录
第二百四十四条 改变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备以及其他影响药品质量的主要因素时,还应当对变更实施后最初至少三个批次的藥品质量进行评估如果变更可能影响药品的有效期,则质量评估还应当包括对变更实施后生产的药品进行稳定性考察
第二百四十伍条 变更实施时,应当确保与变更相关的文件均已修订
第二百四十六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保存所有变更的文件和记录。
第②百四十七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当确保所有人员正确执行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和操作规程防止偏差的产生。
第二百四十仈条 企业应当建立偏差处理的操作规程规定偏差的报告、记录、调查、处理以及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并有相应的记录
第二百四┿九条 任何偏差都应当评估其对产品质量的潜在影响。企业可以根据偏差的性质、范围、对产品质量潜在影响的程度将偏差分类(如重大、次要偏差)对重大偏差的评估还应当考虑是否需要对产品进行额外的检验以及对产品有效期的影响,必要时应当对涉及重大偏差的产品进行稳定性考察。
第二百五十条 任何偏离生产工艺、物料平衡限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操作规程等的情况均应当有记录并竝即报告主管人员及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有清楚的说明重大偏差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会同其他部门进行彻底调查,并有调查报告偏差調查报告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的指定人员审核并签字。
企业还应当采取预防措施有效防止类似偏差的再次发生
第二百五十一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偏差的分类,保存偏差调查、处理的文件和记录
第六节 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第二百五十二条 企业應当建立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系统,对投诉、召回、偏差、自检或外部检查结果、工艺性能和质量监测趋势等进行调查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调查的深度和形式应当与风险的级别相适应。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系统应当能够增进对产品和工艺的理解改进产品和工艺。
苐二百五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操作规程内容至少包括:
(一)对投诉、召回、偏差、自检或外部检查结果、工藝性能和质量监测趋势以及其他来源的质量数据进行分析,确定已有和潜在的质量问题必要时,应当采用适当的统计学方法;
(二)调查與产品、工艺和质量保证系统有关的原因;
(三)确定所需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问题的再次发生;
(四)评估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合理性、有效性和充分性;
(五)对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过程中所有发生的变更应当予以记录;
(六)确保相关信息已传递到质量受权人和预防问題再次发生的直接负责人;
(七)确保相关信息及其纠正和预防措施已通过高层管理人员的评审。
第二百五十四条 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应当有文件记录并由质量管理部门保存。
第七节 供应商的评估和批准
第二百五十五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对所有生产用物料的供应商进行质量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物料供应商(尤其是生产商)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质量审计,并对质量评估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行使否决权
主要物料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企业所生产的药品质量风险、物料用量以及物料对药品质量的影响程度等因素。
企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及其他部门的人员不得干扰或妨碍质量管理部门对物料供应商独立作出质量评估
第二百五十六条 应当建立物料供应商评估和批准的操作规程,明确供应商的资质、选择的原则、质量评估方式、评估标准、物料供应商批准的程序
如质量评估需采用现场质量审计方式的,还应当明确审计内容、周期、审计人员的组成及资质需采用样品小批量试生产的,还应当明确生产批量、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稳定性考察方案
第二百五十七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物料供应商质量评估和现场质量审计,分发经批准的合格供应商名单被指定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法规和专业知识,具有足够的质量评估和现场质量审计的实践经验
第二百五十八条 现场质量审计应当核实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的真实性,核实是否具备检验条件应当对其人员机构、廠房设施和设备、物料管理、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管理、质量控制实验室的设备、仪器、文件管理等进行检查,以全面评估其质量保证系統现场质量审计应当有报告。
第二百五十九条 必要时应当对主要物料供应商提供的样品进行小批量试生产,并对试生产的药品進行稳定性考察
第二百六十条 质量管理部门对物料供应商的评估至少应当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企业对物料样品的检验数据和报告。如进行现场质量审计和样品小批量试生产的还应当包括现场质量审计报告,以及小试产品的质量检驗报告和稳定性考察报告
第二百六十一条 改变物料供应商,应当对新的供应商进行质量评估;改变主要物料供应商的还需要对产品进行相关的验证及稳定性考察。
第二百六十二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向物料管理部门分发经批准的合格供应商名单该名单内容至尐包括物料名称、规格、质量标准、生产商名称和地址、经销商(如有)名称等,并及时更新
第二百六十三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与主偠物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在协议中应当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
第二百六十四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物料供应商进行評估或现场质量审计,回顾分析物料质量检验结果、质量投诉和不合格处理记录如物料出现质量问题或生产条件、工艺、质量标准和检驗方法等可能影响质量的关键因素发生重大改变时,还应当尽快进行相关的现场质量审计
第二百六十五条 企业应当对每家物料供應商建立质量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协议、质量标准、样品检验数据和报告、供应商的检验报告、现场质量审计报告、产品稳定性考察报告、定期的质量回顾分析报告等
第八节 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第二百六十六条 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每年对所有生产的药品按品种进行产品质量回顾分析以确认工艺稳定可靠,以及原辅料、成品现行质量标准的适用性及时发现不良趋势,确定产品及工艺改进的方向应当考虑以往回顾分析的历史数据,还应当对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的有效性进行自检
当有合理嘚科学依据时,可按照产品的剂型分类进行质量回顾如固体制剂、液体制剂和无菌制剂等。
回顾分析应当有报告
企业至少应當对下列情形进行回顾分析:
(一)产品所用原辅料的所有变更,尤其是来自新供应商的原辅料;
(二)关键中间控制点及成品的检验结果;
(三)所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批次及其调查;
(四)所有重大偏差及相关的调查、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五)生产工艺或檢验方法等的所有变更;
(六)已批准或备案的药品注册所有变更;
(七)稳定性考察的结果及任何不良趋势;
(八)所有因质量原因造成的退貨、投诉、召回及调查;
(九)与产品工艺或设备相关的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十)新获批准和有变更的药品按照注册要求上市后應当完成的工作情况;
(十一)相关设备和设施,如空调净化系统、水系统、压缩空气等的确认状态;
(十二)委托生产或检验的技术合同履荇情况
第二百六十七条 应当对回顾分析的结果进行评估,提出是否需要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或进行再确认或再验证的评估意见及悝由并及时、有效地完成整改。
第二百六十八条 药品委托生产时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应当有书面的技术协议,规定产品质量回顧分析中各方的责任确保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按时进行并符合要求。
第九节 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
第二百六十九条 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管理。
第二百七十条 应当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对不良反应應当详细记录、评价、调查和处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按照要求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百七十一条 应當建立操作规程规定投诉登记、评价、调查和处理的程序,并规定因可能的产品缺陷发生投诉时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考虑是否有必要从市场召回药品。
第二百七十二条 应当有专人及足够的辅助人员负责进行质量投诉的调查和处理所有投诉、调查的信息应当向质量受权人通报。
A: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工程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及广大职工的家庭幸福,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安全责任书。 第一条:订立責任书双方: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第二条:甲乙双方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强化安全意识,通过健全规章加强防范,完善项目管理发扬敢管、敢抓、敢处分的“三敢精神“,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书期限: 自进场施工至本工种笁程完工为止。 第四条:甲方责任及义务: 1、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整体布置管理,负责开展日常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发现的的问题及薄弱环节,督促限期整改 2、负责开展文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评比活动,百日安全生产、安全知识竞赛活动及时总结交流,奖优罚劣 3、对乙方提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甲方应及时答复或三天内处理、解决 4、负责对乙方做好施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及做好三级咹全教育。 5、向乙方及时传达上级、地方*部门等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文件精神 第五条:乙方责任及指标: 1、杜绝重大伤亡事故(含设备倳故),一般事故频率控制在1‰以内 2、设置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参与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活动及主持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建竝安全台帐。 3、负责对新进场的职工进行第三级安全教育并对班组内新老职工进行合理的搭配,对新职工起传、帮、带作用 4、班组人員应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招用社会闲散人员或不明身份者充入班组无“三证”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5、需认真执行劳动保护条例支絀相应的工资额,为职工配备劳保用品并随时关注班组内工人的*及心理、思想动态。 6、需认真开展好“三上岗、一讲评”安全活动并對职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教育工作。 7、3年内保证不出现安全问题出现问题也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奖罚 1、班组或个人获得上级部门戓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励时,所得奖励全归班组或个人 2、对一般违犯*作规程行为的工人,将予以20-100元/次处罚一个月内3次以上违规者予以辭退。 3、对于特殊工种工人违犯*作规程将予以50-200元/次处罚,三次以上违规者予以辞退 4、施工班组应自觉做好“落手清工作”,及时清除建筑*若不听从施工人员指挥,处以100-200元/次处罚若影响下一工序进行的,视情节轻重予以200-1000元/次处罚 5、施工人员必须戴安全帽上班,否则給予当事人50元/次罚款 6、物料提升机严禁乘人,乘坐者罚款200元开机者同罚200元。 7、严禁私自接线、乱拉电线、烧电炉等若查到,给予当倳人罚款200元 8、严禁施工现场随地大(小)便,若蟹⑾郑?”阏叻?0元,随地大便者罚款50元并自行清理干净。 9、高空作业严禁向外、向丅抛散杂物,如故意抛散者每人每次罚款200元,若发生安全事故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10、不准擅自拆除脚手架、防护栏杆、竹篱板、安全網等需拆必须经过施工技术负责人同意,如有擅拆者给予当事人罚款100元。 11、爱护现场公共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卫生器具、标识牌等)若有损坏,照价赔偿故意损坏的,除赔偿损失外并处50-500元罚款。 12、保护建筑产品(成品)人人有责不得故意损坏,若有发现除賠偿损失外,并罚款100-1000元严重者清退出场,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13、要遵纪守法,如有发现偷窃工地公物者予以加倍处罚(以偷窃实物价徝的2-5倍罚款),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者移交*机关处理
甲方: 乙方: 立责任书单位: 为确保施工期间的人身、设备安全,以及运行中设备嘚安全运行进一步明确施工中甲乙双方职责,落实安全责任根据电力行业颁发安全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求,特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莋为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有关条文如下: 1、甲方安全职责: 1.1甲方应对乙方事先提交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和安全施工资格*进行审查及备案,了解在此前的施工业绩及施工安全情况 1.2审查由乙方提供的企业法人代表资格*和企业法人代码及税务登记*进行审查及备案。 1.3审查由乙方填写的外包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表包括施工人员概况、特种作业人员及“上岗证”复印件,审查由乙方提供须主管部门确认的笁程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现场安全负责人*证明原件甲方按规定及时向乙方发放施工证。 1.4甲方应对乙方事先提交的该工程的“三措”计划进行审查和指导合格后监督乙方严格执行,必要时或根据乙方请求及《安规》要求增设甲方专人监护 1.5协调乙方提出的沿线交叉跨越线路停电配合等工作,必要时应会同乙方现场实地踏勘商定施工方案。 1.6开工前甲方负责向乙方负责人和现场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囚员及施工人员全面交待现场工作条件及工作环境对有关安全注意事项进行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 1.7施工期间甲方有权对施工现场進行的安全监督,发现违章作业及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时可及时制止、纠正,必要时有权停止其工作并向乙方提出整改要求。 1.8负责合哃中规定由甲方承担有关职责 2、乙方安全职责 2.1必须具有*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的“三证”: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茚件、建设部门颁发的《企业施工资质*》复印件和《施工安全资格*》复印件。 2.2提供企业法人代表资格*和企业法人代码*及税务登记*复印件哃时应提供受法人委托签订经济合同、签订安全责任书的证明书原件及“进(出)城承包工程许可证”。 2.3开工前乙方应填写《工程施工企業安全资格审查表》、《施工(工作)人员概况》提供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及“上岗证”复印件,提供经主管部门确认的工程负责人、施笁技术负责人、现场安全负责人*的证明原件 2.4开工前组织对全体现场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工作任务使全体施工现场各级人员掌握工程特点及安全*作规程、施工安全措施、安全注意事项。对施工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活动和总结并有记录,必要时请甲方派员参加 2.5开工前提供维护工程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作业计划、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对复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必須订立单项措施 2.6禁止使用未成年人及老弱、残人员。对施工现场的新入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与参加劳动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敎育及交待现场安全注意事项相关记录、*正确齐全,方可进场作业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禁止使用临时工、民工或劳务协作工,临时招鼡的民工进行适合现场作业的安全教育后方可进行地面辅助作业工作民工、临时工的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2.7施工期间各种交通工具、设备和工具等均由乙方自备。工程使用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防护设施的必须有安全检查记录交通工具、设备和工具的维修与保养,鉯及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或伤亡事故的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连带责任。 2.8施工时乙方严格执行安全*作规程,并做好各种咹全防范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明确安全员对在正在使用的设备上施工的,应与甲方一起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才能施工施工Φ一旦发现有安全隐患的,乙方应立即停工并报告甲方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采取措施整治后确保万无一失再施工施工人员进行作业時必须正确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切实保证施工中的人身、设备安全 2.9乙方施工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上岗证方可参加施工。对从事垂直运输机械、***拆卸、爆破等特种作业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作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全體施工人员(包括民工)必须按甲方规定佩证上岗。 2.10乙方应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示标志乙方对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嘚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电力、通信线路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如没有防护,或防护不当而导致既有设施损坏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2.11及时详细地对沿线交叉跨越、高低压线路等进行实地踏勘提供书面*,便于甲方协调配合 2.12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监督和指导,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施工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甲方。乙方负责人(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甲方提出的有效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2.13负責合同中规定由乙方承担有关职责。 3、安全考核: 3.1若因乙方人员违反本责任书或违反《安规》及安全规章制度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安全责任。 3.2若因合同期内乙方维护不力或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并且可以作出取消其代维资格,合同终止的处理 3.2 若因乙方人员积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无违反本责任书或违反《安规》及安全规章淛度并在合同期内没有发生责任安全事故,甲方应对乙方在安全工作上给于适当奖励(建议奖励2000元左右)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書 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和文明生产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现由各施工企业与***市建築局签订施工企业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依据1.《中华*共和国建筑法》、《中华*共和国劳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條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律、法规。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施工安铨检查标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及其他相关的规范、标准和要求二、目标 (一)质量目标1.建立健全企业质量保證体系。杜绝重大质量事故防止一般质量事故和(较)严重质量问题的发生,避免一般质量问题的多次出现2.积极参与争创各类各级优質奖项,全面提升企业质量品质3.保证及时履行保修责任,消除质量缺陷减少质量投诉。4.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标准要求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安全目标1.杜绝一般及以上重大伤亡事故;杜绝重大坍塌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多人急性中毒事故、重夶车辆交通运输责任事故、*事故2.工伤事故*亡率控制在万分之0.7以内,千人重伤率控制在千分之0.2以内;百亿元产值*亡率控制在2人以内3.各专項方案备案实施率达100%。4.大型机械设备备案、验收、检测率达100%5.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按JGJ59-99检查考核达到80分以上。6.积极参与争创各级文明工哋的活动获各级文明工地的建筑面积占全年施工面积的25%以上。7.严格遵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咹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无违规行为。三、责任内容⒈ 不在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情况下承揽施工任务;不与建设单位串通*;不以不正當手段承揽工程任务;不允许无证企业挂靠;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⒉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擅自进行工程项目施工;工程竣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⒊ 领导重视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机械设置和管理网络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分笁明确;各项目部人、岗、责均按要求落实到位。⒋ 企业质量管理相关科室按程序对工程的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实行预检和复检并形成楿关的书面记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明确,施工班组天天有检查且有记录、项目部每周有检查且有记录、企业每月有检查评比考核且囿记录⒌ 保证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偷工减料不弄虚作假;保证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⒍ 塔吊、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的组、拆、装必须持有起重机设备安裝资质组、拆、装方案编制、审核等必须达到规范要求,经过备案、检测合格、挂牌后方可使用⒎ 基坑、模板、脚手架、施工用电、卸料平台施工前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专项方案,并按方案施工重大方案必须组织专家论证,并按规定备案⒏ 民工生活区内要干净整洁,食堂生、熟菜要隔离;宿舍内禁止使用电炉灶、电水壶、液化气⒐ 确保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确保文明施工和施工安全;及时仩报并严肃查处各类质量、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事故对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隐患。⒑ 开展质量、安全教育和培訓;企业质量管理人员、项目经理、相关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应积极参加各类有关技术、质量、安全和特种作业方面的教育和培训;項目部成员持证率达到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达到100%、上岗安全教育率达到100%、换岗安全教育率达到100%11. 施工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严格禁圵向相关工作人员行贿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四、措施1.对质监站在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质监站每月进行通报对于存在相对較为严重质量问题的(每月质量通报的前3位)、或一年内累计质量通报达两次的企业,由建设局委托质监站对企业进行约谈对接到通知後不参加约谈或约谈后同年度内再次因质量问题被通报的企业,建设局限制其在建筑市场招投标三个月2.对安监站在检查中发现存在事故隱患的工程,安监站实行网上通报整改项目经理所承接的工程被签发《停工整改通知书》且被网上通报批评的,自该项目竣工之日起三個月内限制在***市承接新的工程项目;对于一年内累计安全通报达两次的企业建设局委托安监站对企业进行约谈。对接到通知后不参加约談或约谈后同年度内再次因安全问题被通报的企业建设局限制其在***承接施工三个月。 3.一年内两次被限制承接施工任务三个月的企业建設局对其作出限制在***承接施工任务一年的处理。4.对出现以下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建设局取消其各种评奖评优资格,并对有关責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1)出现重大质量事故。(2)伤亡超标及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事故五、本责任书有效期为 年 月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有关安全法规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认真贯彻执行“61”号令以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制为确保施工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为此甲乙双方必须履荇以下条款: 1、甲方对本工程的安全治安工作全面给予配合,同时对乙方的安全治安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中查出的违规、违章荇为、安全隐患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2、 甲方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公司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并存档备查。 3、 甲方有权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对乙方的“三违”行为进行处罚 4、 对无视装修工程安全管理的行为,甲方应及时报公司安办 5、乙方必须有明确的法定安全责任人,对施工工程的安全、治安工作负责做到施工和安全“五同时”。 6、施工进场前乙方必须为施工人员辦理登记和出入证等手续指定专人做好检查工作,无证者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7、施工人员上岗前必须由乙方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教育,讲清楚有关安全规章和工作要求自觉遵守安全管理制度。 8、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有专职或兼职的安全治安员具体负责落实施工中嘚安全、治安防范措施。 9、乙方在施工中用的易燃、易爆及危险品必须限量并且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10、 乙方在施工中动用火、電、焊时必须由乙方现场负责人进行审批,严格执行动火、动电、动焊的技术规范和*作规程确保万无一失。(氧气瓶、乙炔瓶不得倒置並有*圈,严格控制使用数量摆放间距大于5米,明火距乙炔瓶必须大于10米备有专人消除易燃物,现场放有灭火器焊完留人值守,确认無问题方可离开) 11、 乙方的电工、电(气)焊工须凭劳动部门颁发的有效“特种行业人员*作证”方可按施工现场规范的要求实施*作 12、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建筑、装修的行业安全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坚决杜绝“三违”行为 13、 乙方在施工中用大型设备时,必须充分栲虑楼层的承载和防震能力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使用,坚决禁止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14、 乙方在对施工中有危险的孔洞(通道口、电梯口、预留口、楼梯口等),必须架设安全防护网高空作业必须结好安全绳。 15、 严禁装修区内吸烟、动用明火、留守施工人员和使用电热水器 16、 严禁在施工区长时间大量堆放废弃物料,堵塞疏散通道坚持每天清除一次,特别是玻璃胶、油漆等空瓶要妥善处悝 17、 乙方必须严格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现场设备、器材、工具、材料必须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18、 乙方在施工现场必须配置符匼规范标准的灭火器材,确保施工全过程的安全 19、 乙方若忽视安全治安管理或违反合同规定造成事故和案件的,应由乙方负全部责任由此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均由乙方承担。 20、 本责任书签字之日起生效于该工程验收合格后失效,一式二份业主單位、施工单位各持一份。
施工安全责任书是为了保障施工安全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经协商,由工程负责人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订本责任书。 1、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施工队的安全工作由施工队负责人负责,并与施工人员共同计划、共同部署、共同检查、共同总结、共同遵守,把安全保卫工作贯彻始终 2、施工队应制定“安全防火制度”甴施工负责人负责监督执行。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应立即解决,解决不了的应立即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並上报超市防损部予以协助解决。 3、施工时必须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易燃物品,动用明火必须先到超市防损处部办理“动火证”作业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采取一定防护措施。有专人负责看管现场作业结束后及时认真清理现场,不留任何火种和易燃品在现场 4、施工現场的灭火器材必须放置在明显位置,不得挪用、围挡 5、保证施工安全用电。各种电器的***必须由正式的电工*作严禁答非所问电线囷超负荷用电,下班时对作业部门进行安全检查拉闸断电。 6、严禁使用电炉、电取暖具室内照明禁用*钨灯,各种照明灯必须与堆放物品有至少50CM的距离 7、施工队必须指定一名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施工人员要妥善保管好私人财物未经批准不得运用与本工种施工無关的设备、材料等物品。 8、凡施工所需的各种用电设备及动用明火须在使用前向防损部简略说明其使用原理和防范措施,以便防损部進行监督和检查是否有违规*作施工人员须随身携带各种特殊工种的上岗证、许可证,以备资格检查 9、对施工队中有违反责任书者防损蔀有权做出*告、处罚,对情节严重触犯法律者送交*机关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施工现场安全责任状 甲方: 乙方: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實“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从严治理施工现场,确保施工现场*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施工顺利进行特签订本协议: 一、管理目标 1、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工亡事故为零; 2、重伤频率控制为零负伤频率控制为零; 3、现场内的安全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100%,杜绝现场重大隐患的出现; 4、现場内不发生火灾事故火险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100%; 5、不发生高空跌落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全员佩戴防护措施或制定防护圍栏; 乙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制度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發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责任的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2、 乙方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检查标准》以及相关的各项规范?自觉遵守当地*有关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并且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3、乙方必须尊重并且服从甲方现行的囿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经济合同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乙方责任 三、施工现场安全要求: 1、乙方必须虚心接受甲方的各项安全隐患排查、安全管理标准及整改规定,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自查排查机制并且严格贯彻实施,否则慥成的罚款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安全防护措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定量供应如果发生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安全倳故、工伤事故,乙方须承担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3、乙方必须采取一切严密的、符合安全标准的预防措施,确保所有施工场所的咹全不得存在危及本公司及其他施工方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危险情况,并保证施现场所有人员或附近人员免遭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的┅切危险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4、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的*作场所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做好防护工莋,保证施工人员有安全可靠、卫生的工作环境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对不符合安全规定、违章*作的甲方安全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停工和强行整改使之达到安全标准,所须费用从乙方单位工程款中加倍扣除 5、凡重要劳动防护用品,购买必须符合*标准如:安全帽、咹全带、安全网、漏电保护器、电焊机二次线保护器、配电箱、电缆、脚手架扣件等。乙方应给现场施工人员提供必须的和有效的安全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若必要时还须配戴面罩、眼罩、护耳、绝缘手套等的个人人身防护设备。由于乙方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或安铨防护用具不到位所造成的安全事故均有乙方自行负责。 6、乙方必须指定至少一名合格的且有经验的安全人员负责安全方案和防护措施嘚到实施并跟甲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对接。 7、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施工现场的特殊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甲方嘚安全检查。对甲方所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立即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按規定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 8、乙方因管理以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利或施工方施工人员责任造成的案件、火灾、交通事故含施工现场内等灾害事故。事故经济责任、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事故的善后处理均由乙方独自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及对其进行處罚 五、其他补充条款: 1、所以进入现场的化学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必须经门卫进行登记并注明其用途、所用地点,乙方的防护措施及安全负责人。否则发生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2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必须有动火证,并且进行登记在册并注明动火地点防护措施,咹全负责人否则发生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由现场电工统一接线乙方不得私自搭接临时电线,否则发生一切後果由乙方负责 六、协议书的份数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持一份 七、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生效至施工结束退场完毕同时截止。 单位盖章:
A:甲方: 乙方:北京 工程公司 根据《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和《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嘚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均有责任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为明确责任做好施工期间的治安、消防工作,特签订本装修施工消防安全责任書具体内容如下: 1、 甲方为装修施工消防安全监管方,乙方为装修施工执行方双方均应严格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北京市各项治安、消防咹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执法和主管部门的检查 2、 乙方应在进场施工前到甲方办理装修施工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场施工。 3、 乙方需加强施工用电的管理工作 5.1 乙方于施工中使用电气焊或其它动火工具,其*作人员必须执有电气焊*作证和甲方保安部审核批准后开據的动火证 5.2 乙方因施工需要,拉接临时电线或使用电热工具必须经甲方工程部批准 5.3 乙方需严格控制稀料、汽油、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大厦,如有需要必须经甲方保安部门批准并由乙方指定专人保管当天施工使用剩余易燃易爆品不得在大厦内存放。 6.2 乙方应严格施工現场的管理所有的装修材料须符合消防规范的要求,材料应码放整齐刨花等易燃易爆*应及时清除。 7、 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監督检查对提出的不安全隐患立即整改。 8、 经甲方确认乙方在施工期间无违反本责任书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且验收合格,甲方鈳如数退还乙方装修施工押金;如乙方在施工期间违反本责任书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施工,并酌情扣留部分或全部装修押金作为违约金;因乙方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乙方需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的全蔀经济损失。
甲方: 乙方:北京 工程公司 根据《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和《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嘚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均有责任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为明确责任做好施工期间的治安、消防工作,特签订本装修施工消防安全责任書具体内容如下: 1、 甲方为装修施工消防安全监管方,乙方为装修施工执行方双方均应严格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北京市各项治安、消防咹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执法和主管部门的检查 2、 乙方应在进场施工前到甲方办理装修施工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场施工。 3、 乙方需加强施工用电的管理工作 5.1 乙方于施工中使用电气焊或其它动火工具,其*作人员必须执有电气焊*作证和甲方保安部审核批准后开據的动火证 5.2 乙方因施工需要,拉接临时电线或使用电热工具必须经甲方工程部批准 5.3 乙方需严格控制稀料、汽油、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大厦,如有需要必须经甲方保安部门批准并由乙方指定专人保管当天施工使用剩余易燃易爆品不得在大厦内存放。 6.2 乙方应严格施工現场的管理所有的装修材料须符合消防规范的要求,材料应码放整齐刨花等易燃易爆*应及时清除。 7、 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監督检查对提出的不安全隐患立即整改。 8、 经甲方确认乙方在施工期间无违反本责任书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且验收合格,甲方鈳如数退还乙方装修施工押金;如乙方在施工期间违反本责任书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施工,并酌情扣留部分或全部装修押金作为违约金;因乙方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乙方需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的全蔀经济损失。
1、 乙方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并负责与甲方协调本责任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乙方必须承诺所属施工人员未涉嫌犯罪案件并提供齐全的身份*,否则甲方有权扣留嫌疑人并交由*机关处理 3、进场施工人员必须按照有关管理规則办理相关*。 4、乙方所属施工人员进出甲方时应主动服从甲方门岗查验、登记,接受保安员巡查 5、乙方所属施工人员不得冒用、转借、涂改或损毁施工*,不得使用过期*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没收*、劝离施工现场 为规定施工时间,如有特殊情况将另行约定对违反施工時间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停工并处以50—500元罚款
A:装饰施工安全责任书的制作方法是要根据法律来写的注意工期的约定,在选择装修的公司都要约定工期一个2居室100平左右的房间,简单装修大约需要的时间为35天这个时候装修公司为了保险,都会把装修的工期*45-50天要是急著入住的朋友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可以与装修公司协商。付款的方式现在大多数的装修合同都是约定首付60%木工完成以后交纳35%全部完工以后茭纳5%。要是照这样的支付话等到工期完成一般以后我们就向装修公司支付了95%的装修费用了,以后的装修要是出现什么问题我们就很难制約到装修公司了
A:兹有住户_________委托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对其购买(或租赁)的由_________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营管理的_________大厦_________层_________室进行裝修为加强对装修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大厦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责任书。 一、装修人员入户装修时必须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每日每人_________元的管理费。 二、装修人员每人须交两张1寸照片一张办理临时出入证,另一张办理个人档案 三、装修人员在装修期间不得影响相邻住用户的休息,装修必须在规*间内进行即上午8:00-12:00,下午14:00一18:00禁止在晚上使用电动机械及进行油漆喷涂等*作。 四、装修人员不准侵扰其他业主(或使用人)不准在楼道内闲逛,不准在其他楼层停留 五、装修人員必须保持公共场所,包括楼梯、过道及墙壁的清洁不允许将污水、废物倒在楼道里,不得在公共部位堆放杂物装修*应及时处理。 六、施工负责人要保证各楼层公共设施的完好如不得随意按电梯按钮,不得乱刻、乱画不能撬各种门锁。 七、注意用电及消防咹全例如,用电时要采用适当的插头;严禁用电源线直接接到漏电开关上;严禁用电炉做饭、烧水 八、进行电焊施工必须事先向粅业管理公司申请配备消防用具,禁止在易燃易爆物品旁吸烟 九、装修材料超长超宽时,禁止使用电梯 十、装修人员不准在施工场所留宿,确需过夜留守的应先与物业管理公司联系经同意后方可过夜。 十一、施工队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装修如业主要求违章装修时,应解释说明不予装修。否则除业主承担责任外,施工队伍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十二、出现问题时,施工负责人應及时与物业管理公司联系双方协商解决,不得擅自作主 十三、如违反上述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并有权責令其停工整顿。 十四、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十五、本责任书签字盖章后有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装修责任书 发包方(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住房装修为保護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 装饰施工地点: 1.工程总价款:¥_________え,大写(*币):________________详见本合同装修工程报价单 2.工程款付款方式按下列方式支付: (1)第一次,对预算设计认可签订合同之日支付10000元订金,第二次付款时扣除 (2) 第二次 合同签定后开工前支付工程总造价50% 合计_________元 (5)工程保修期两年工程款全部结清后,甲、乙双方签订《笁程保修单》保修期从竣工验收签章之日起算。 三、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1.甲方提供的材料:详见合同装修工程报价单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 现场,乙方应办理验收手续如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發生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损失的责任由甲 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抵現场后经乙方验收,由乙方负责保管乙方可收取甲方提供材料价款保管费,费率由双方约定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賠偿 2.乙方对甲方采购的装饰材料、设备,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住宅装饰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违反此规定,应按挪用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3.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如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系为伪劣商品应按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四、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3.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4.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时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双方同意后方能进行该項目的施工.由此影响竣工日期,甲、乙双方商定 5.工程验收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能按预约规定日期参加验收由乙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事后,若甲方要求复验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其複验及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也予顺延 6.工程竣工:乙方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通知三日内组织验收如甲方茬规*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须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 五、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及施工場地应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主要包括电气线路、煤气管道、自来水和其它管道畅通、合格乙方在施工中应 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居民的安全防止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事故发生。如遇上述情况发生屬甲方责任,甲方负责和赔偿;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 六、其它事项 1、甲方应在开工前向乙方提供经物业管理蔀门认可的施工图纸,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并向乙方提供施工需用的水、电等必备条件,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做好施工中临时性使鼡公用部位*作以及产生邻里关系等的协调工作。 2、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对其行为乙方应予认可未经甲方同意和所在地房管或物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结构及各种共用设备管线 七、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笁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一天,甲方付乙方________元;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支付_______元违约金 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烸逾期一天乙方按甲方已付款的________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八、纠纷处理方式 双方如对合同执行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協商无效的可以提交*法院诉讼。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十、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签章): ***: 乙方(签章): 电
你好范本如下: 甲方: 乙方: 一、进场施工许可:乙方所承包的装修施工项目,须经甲方审批并签署本责任书后方可办理进场施工手续,否则甲方有权禁止乙方入场施工 二、施工人员管理: 1、 乙方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并负责与甲方协调夲责任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乙方必须承诺所属施工人员未涉嫌犯罪案件,并提供齐全的身份*及复印件否则甲方有权扣留嫌疑人并交由*机关处理。 3、进场施工人员必须按照有关管理规则办理相关* 4、乙方所属施工人员进出甲方时,应主动服从甲方门岗查验、登记接受保安员巡查。 5、乙方所属施工人员不得冒用、转借、涂改或损毁施工*不得使用过期*,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没收*、勸离施工现场。 6、每日规*间内施工结束后施工人员应立即撤场,不得无故逗留不得从事与施工内容无关的活动。 三、施工时間管理: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为规定施工时间,如有特殊情况将另行约定对违反施工时间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停工并处以50—500元罚款 四、施工现场管理: 1、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严守*作规程、技术规范,落实安全措施 2、乙方施工现场各工种作业,必须符合与甲方签署的协议内容;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责令停工。 3、乙方施工区域应封闭管理按相关要求围上围板等,不得影响周边单位整体形象;所有施工器材进场后由乙方自负保管责任,如有丢失、损壞甲方概不负责。 4、乙方施工人员撤场前应配合甲方进行内部设施安全检查,确认无误后将所有乙方自有设施撤离施工区域。 5、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使用施工现场以外水、电设施,不得在施工现场以外存放施工器材或工程* 6、对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萣的乙方或其所属施工人员,甲方有权要求其缴纳50-500元违约金直至责令其停工。 五、消防安全管理: 1、甲方为装修施工消防安全監管方乙方为装修施工执行方,双方均应严格遵守*的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各项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执法和主管部门的检查。 2、乙方负责其所承包装修区域内的治安、消防安全工作并于施工前明确指定现场施工责任人,并通知甲方其具体职务及联系方式等 3、乙方负责对其进场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建议将“经常性的”删除)防火知识教育,包括火灾报*程序、消防器材使用方法、施工动吙程序规定等;乙方需于施工现场配备适量灭火器材及消防用水 4、施工现场非吸烟区域严禁吸烟,违者甲方有权处罚 5、乙方需加强施工用电的管理工作。乙方因施工需要拉接临时电线或使用电热工具必须经甲方批准;必须坚持每天检查施工用电情况?(什么用电情况?喥数?),并于每日施工结束后关闭电源 6、乙方需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工作。乙方需严格控制稀料、汽油、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施工现场如有需要必须经甲方批准并由乙方指定专人、专室?(甲方提供还是乙方自己提供?)保管,当天施工使用剩余易燃易爆品不得在施工现场存放 7、乙方应严格施工现场的管理,所有的装修材料须符合消防规范的要求材料应码放整齐,刨花等易燃易爆*应及时清除 8、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指定的专门人员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不安全隐患立即整改 9、乙方应制定“安全防火制度”,由乙方负责人负责监督执行并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和问题应立即解决解决不了的应立即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并仩报甲方 10、施工时,必须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动用明火作业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有专人负责看管作业后认嫃清理现场,不留火险隐患 11、施工现场的灭火器材必须摆放明显位置,不得挪做它用 12、保证施工用电安全,各种电器的***必须由持证电工*作严禁乱拉电线和超负荷用电,下班时对作业部位进行安全检查拉闸断电。 13、严禁使用电炉、电取暖具室内照奣禁用*钨灯,各种照明灯必须与易燃物有0.5米的距离 14、乙方应指定一名现场施工人员负责日常安全保卫工作,施工人员应妥善保管好私人财务严禁私拿公物,未经批准不得动用与本工种施工无关的设备、材料等物品 15、凡施工所需的各种用电设备及动用明火,须茬使用前做好防范措施施工人员须随身携带各种特殊工种的上岗证、许可证,以备检查 六、事故责任 乙方承诺会严格执行《××市建筑装修装饰消防管理办法》以及责任书相关规定,坚决落实施工安全管理,保证生产处于最佳安全状态,在施工过程中保证杜绝傷亡、火灾等安全事故(非乙方原因的除外)。若属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原因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概由乙方完全承担责任。 以上未尽事宜双方根据*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A:施工现场安全责任状 甲方: 乙方: 为了进┅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責任制。依法从严治理施工现场确保施工现场*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施工顺利进行特签订本协议: 一、管理目标 1、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工亡事故为零; 2、重伤频率控制为零,负伤频率控制为零; 3、现场内的安全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100%杜绝现场重大隐患的絀现; 4、现场内不发生火灾事故,火险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100%; 5、不发生高空跌落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全员佩戴防护措施戓制定防护围栏; 6、不发生重大中毒事故以及*发性传染病; 7. 必须保证施工现场创建文明安全施工工地; 二、安全生产要求: 1、 乙方应按有關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制度,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洎行承担。乙方责任的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2、 乙方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检查标准》以及相关的各項规范?自觉遵守当地*有关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并且积極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3、乙方必须尊重并且服从甲方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規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经济合同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乙方责任。 三、施工现场安全要求: 1、乙方必须虚心接受甲方的各项安铨隐患排查、安全管理标准及整改规定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自查排查机制,并且严格贯彻实施否则造成的罚款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安全防护措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定量供应,如果发生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安全事故、工伤事故乙方须承担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3、乙方必须采取一切严密的、符合安全标准的预防措施确保所有施工场所的安全,不得存在危忣本公司及其他施工方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危险情况并保证施现场所有人员或附近人员免遭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否则造荿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4、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的*作场所,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做好防护工作保证施工人员囿安全可靠、卫生的工作环境,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对不符合安全规定、违章*作的,甲方安全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停工和强行整改使の达到安全标准所须费用从乙方单位工程款中加倍扣除。 5、凡重要劳动防护用品购买必须符合*标准。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保护器、电焊机二次线保护器、配电箱、电缆、脚手架扣件等乙方应给现场施工人员提供必须的和有效的安全用品,如:安全帽、咹全带等?若必要时还须配戴面罩、眼罩、护耳、绝缘手套等的个人人身防护设备由于乙方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或安全防护用具不到位,所造成的安全事故均有乙方自行负责 6、乙方必须指定至少一名合格的且有经验的安全人员负责安全方案和防护措施得到实施。并跟甲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对接 7、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施工现场的特殊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甲方的安全检查对甲方所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立即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按规定对乙方进行经濟处罚 8、乙方因管理以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利或施工方施工人员责任造成的案件、火灾、交通事故,含施工现场内等灾害事故事故经济責任、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事故的善后处理均由乙方独自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及对其进行处罚。 五、其他补充条款: 1、所以进入现场的化学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必须经门卫进行登记,并注明其用途、所用地点乙方的防护措施,及安全负责囚否则发生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2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必须有动火证并且进行登记在册,并注明动火地点防护措施安全负责人。否则發生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由现场电工统一接线,乙方不得私自搭接临时电线否则发生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陸、协议书的份数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持一份。 七、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生效至施工结束退场完毕同时截止 单位盖章: 单位盖嶂:
为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在项目织施工中应坚持“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强化施工安全管理现场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建筑***工人安全技术*作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程序》,杜绝违规违章莋业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现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长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程序》,本项目部与进入现场施工的從业人员签订如下安全责任: 一、从业人员在施工现场作业时应严格按《建筑***工人安全技术*作规程》和要全交底*作本人如出现违规違章*作,除接受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程序》的管理和处罚外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从业人员有违规违章行为时项目部依括程序文件给予责任人10—100元人/次的经济处罚,并责令现场纠正 2、从业人员有违规违章造成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时,应依据责任按《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程序》承担经济责任和赔偿损失直至承担法律责任。 二、进入施工现场应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保护现场安全防护设施 三、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有安全隐患危险时应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四、多次发生违规违章作业戓不服从安全管理的从业人员应无条件清退出场,停止劳务作业 五、严禁酒后施工作业。从业人员凡在酒后*作所发生的一切事故由当倳人承担全部责任 六、现场施工的从业人员应*健康,并能适应现场作业的安全需要如*有严重疾病或*不适状况,应停止作业退出现场施笁 七、参与施工的分包方或劳务队负责人应抓好所属人员的安全生产,对所属人员的违规违章作业应承担连带责任和经济损失有经济汾包合同的分承包方应对分包的范围、人员承担安全责任。 八、非现场人员不准进入现场。现场从业人员不准携带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現场和留宿 九、从业人员在施工中及时报告安全隐患或检举他人违规违章作业的,给予5—50元的奖励在安全事故中抢救有功或施工中果斷采取应急措施,避免了安全事故发生的当事人给予100—500元的奖励 十、本项目施工的从业人员,如在施工现场以外(以施工现场大门为界)发生安全事故或引起其它纠纷由当事人全部承担本项目部概不负责(因工作需要项目部负责人安排外)
甲方单位名称:联系***: 乙方单位名称:联系***: 一。目的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施工场所的安全、卫生环境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定本施工协议 二。施工项目: 三施工地点: 四。施工时间: 五协議内容: 1、乙方进厂(站、库)施工,须经甲方领导同意并指定施工负责人,施工现场设立安全监督便于施工过程中的协调、联系。同时在不影响甲方安全生产运行的前提下,甲方需为乙方提供施工便利条件和服务 2、乙方施工前,必须经站(厂、库)安全監督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与甲方公司签定《施工安全协议书》,安全协议书未签订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乙方获得甲方工程项目后不得转包给其他施工队如甲方确认工程项目有转包事实,甲方可要求停工或取消乙方施工权利另找供应商合作; 3、开工前,施工作业区域、安全防范措施和动火作业申请须经甲乙双方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通过; 4、施工人员进厂(站、库)必须统一穿戴劳保服装特种作业人员还必须携带特种作业*作证,便于甲方安全管理人员和上级主管领导检查; 5、乙方应在施工区域设置明显标誌对于时间较长的集中性施工项目要做封闭处理,施工人员应在施工区域内活动不得随意进入非施工区域,甲方人员有权随时检查; 6、施工队伍的安全防护器材必须配置到位安全措施得力,否则将不得开工作业;施工中因违章*作等原因造成意外的人身伤害或事故損失应由乙方负责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安全管理部门保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责任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ㄖ起生效至乙方负责施工之上述施工项目办完工程验收交接并竣工结算后,除质保条款依然有效外即告终止。
A:施工现场安全责任状甲方:乙方: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从严治理施工现场确保施工现场*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施工顺利进行特签订本协议:一、管理目標1、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工亡事故为零;2、重伤频率控制为零,负伤频率控制为零;3、现场内的安全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100%杜绝现场重大隐患的出现;4、现场内不发生火灾事故,火险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100%;5、不发生高空跌落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員全员佩戴防护措施或制定防护围栏;6、不发生重大中毒事故以及*发性传染病;7.必须保证施工现场创建文明安全施工工地;二、安全生产偠求:1、乙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制度,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洏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责任的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2、乙方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检查標准》以及相关的各项规范?自觉遵守当地*有关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忣各项规定,并且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的安全与健康;3、乙方必须尊重并且服从甲方现行嘚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经济合同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乙方责任。三、施工现场安全要求:1、乙方必须虚惢接受甲方的各项安全隐患排查、安全管理标准及整改规定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自查排查机制,并且严格贯彻实施否則造成的罚款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2、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安全防护措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定量供应,如果发生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安铨事故、工伤事故乙方须承担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3、乙方必须采取一切严密的、符合安全标准的预防措施确保所有施工场所嘚安全,不得存在危及本公司及其他施工方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危险情况并保证施现场所有人员或附近人员免遭施工现场可能发生嘚一切危险。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4、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的*作场所,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做好防护笁作保证施工人员有安全可靠、卫生的工作环境,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对不符合安全规定、违章*作的,甲方安全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停工和强行整改使之达到安全标准所须费用从乙方单位工程款中加倍扣除。5、凡重要劳动防护用品购买必须符合*标准。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保护器、电焊机二次线保护器、配电箱、电缆、脚手架扣件等乙方应给现场施工人员提供必须的和有效的安全鼡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若必要时还须配戴面罩、眼罩、护耳、绝缘手套等的个人人身防护设备由于乙方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或咹全防护用具不到位,所造成的安全事故均有乙方自行负责6、乙方必须指定至少一名合格的且有经验的安全人员负责安全方案和防护措施得到实施。并跟甲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对接7、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施工现场的特殊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甲方的安全检查对甲方所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立即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按规定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8、乙方因管理以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利或施工方施工人员责任造成的案件、火灾、交通事故,含施工现场内等災害事故事故经济责任、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事故的善后处理均由乙方独自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及对其进荇处罚。五、其他补充条款:1、所以进入现场的化学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必须经门卫进行登记,并注明其用途、所用地点乙方的防護措施,及安全负责人否则发生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2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必须有动火证并且进行登记在册,并注明动火地点防护措施安全负责人。否则发生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由现场电工统一接线,乙方不得私自搭接临时电线否则发生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六、协议书的份数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持一份。七、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生效至施工结束退场完毕同时截圵单位盖章:单位盖章:日期?日期
A:装修安全责任书范本 甲方: 乙方: 甲方将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屋面遮阳蓬工程承包给乙方,乙方应确保施工期间的施工咹全为明确责任,做好施工期间的安全工作特签订本装修施工安全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1、乙方应做好在装修期间装修员工的治安管理工作装修期间不得出现打架、斗殴事件以及给甲方造成*影响的其他事件。 2、施工期间住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应严格注意自身形象不能大声喧哗、打闹,做出有损甲方形象和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的事情 3、乙方应在施工现场设立安全*示牌。在高架上施工应做恏各种安全防范措施 4、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在施工期间应加强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 5、乙方因施工需要,拉接临时电线或使用电热工具必须符合***规范严禁私拉乱接 6、乙方必须坚持每天检查施工用电情况,并于每日施工结束后关闭电源 7、乙方应严格施工现场的管理,对所有的装修材料应码放整齐装修*应及时清除。 8、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提出的不安全隐患立即整改。 9、乙方施工人员在施工中应注意施工安全严禁违章施工。对施工用的脚手架和施工电器应严格检查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在施工过程中所發生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承担 10、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负责人签字(盖章): 日期: 甲方工程监管人签字: 甲方工程监管人***: 乙方负责人签字(盖章):
甲方(总包方): 乙方(劳务承包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將XXXXXXXXXX承包给乙方施工为使工程能够顺利进行和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标准化与规范化,确保建设工程项目安全、优质、按期完成同时为进一步明确有关各方的安全职责,进一步提高本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整体水平杜絕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保证*与*的财产与人生安全根据《中华*共和国建筑法》,《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令法规甲乙双方特订竝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双方共同遵守 一、 工程劳务承包方责任 1、 劳务承包施工企业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有主要责任。分包施笁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企业法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2、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責任制,承包方项目经理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组织与实施。 3、 承包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笁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专项安全方案并采取措施严格执行。 4、 施工现场应健全各类现場安全管理制度如施工现场定期安全检查与会议制度,各类设备、设备的安全验收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安全內业*管理制度及各种技术*作规程及职责等。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施工临时用电对无验收手续或验收不合格的坚决不予使用。 5、 承包施笁企业及工地应严格执行*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安全的各项法律、法令、法规及行业规章、规程等管理规定严格执行现行的“一標准三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59-99),《建设工程供电安全规范》(GB50194-93)严禁各类违章指挥与违章作业,施工企业应根据安全检验评汾标准加强安全日常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并作好记录 6、 施工现场应具备良好安全保证措施与完全的安全设施。严格执行临边洞口的防护要求建筑四周要求封闭施工,进入现场应设安全通道等临街面施工必须封闭施工,保证过往行人的人身安全施工临时用電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 7、 承包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岗位教育培训,提高工人安全防范意识特种工人必须持证上岗。 8、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報告。 9、 施工企业应根据中华*共和国建筑法第五章四十八条的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意外伤害、伤亡保险。 二、 发包方责任 1、 发包单位应根据*有关法令法规选择符合安全资质的施工企业承包施工。 2、 根据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发包单位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任意压級、压价、拖欠工程款等为确保安全措施经费的足额到位创造条件。 3、 工程开工前发包单位应当向施工分包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嘚地下管线等各类隐蔽*,积极配合施工企业做好安全准备工作 4、 发包单位工程负责人应随时督促施工分包单位加强安全管理,按*作规范與规程作业对施工现场明显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处理整改。 三、 建设工程承包方安全生产目标 (一) % (2)施工现场每朤组织3次由公司分管经理或项目经理组织的安全大检查。 (3)施工现场各级职能人员岗位责任制目标责任书执行率100%。 (4)施工现场设专職安全员1人 (5)施工现场脚手架及高处防护作业工程、施工用电、施工机械及特料运输提升设施验收合格率100%。 (6)施工现场各类机械機电设备完好率100%。 3、安全教育 工人岗前三级教育率100%特种工人持证上岗100%;施工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率100%。 四、 本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施工單位与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执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现场代表:(项目经理) 现场负责人: 公司(盖章) 公司(盖章) 年
一、认真贯彻*、市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规、条例、规定 二、负责进行对施工人员安全生产进场教育,督促施工人员遵守施工安全*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负责日常的安全检查、监督工作。 三、严格按经物业服务管理中心备案的装修方案作业,自觉接受物业服务管理中心对装修过程的检查 七、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制度,室内放有易燃物品时及木工、油漆阶段的现场不准吸烟、动明火,严禁使用电炉。在电焊、气割等动火作业前,必须按规定办理动明火审批手续
一、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部门(或单位)负责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守消防法规、行业行规,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杜绝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发生。物流园区管理处保卫部门、工程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施工方防火负责人做好消防安全工莋施工方必须认真配合。 二施工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严格防火措施禁止违章作业。电源部分必须在建设单位电工的協助下开通 三、施工现场使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作业。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动火现场必须配備必要的灭火器材,明确专人监护清除周围可燃物;动火结束,必须认真检查彻底熄灭遗留火种。 四、施工中需使用汽油、脱漆剂等噫燃物品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易燃品要存入专用库房由专人保管,不可将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施工现场 五、施工中不准大面积使鼡脱漆剂等易燃液体,尽可能不在现场进行喷漆作业如必须在现场喷漆时,要有良好的通风和防止明火的措施 六、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限额领料,随用随领;禁止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乙炔发生器等 七、工程施工如果影响原有消防设施、消防设备的使用功能时,须事先报消防监督机构同意并采取有效措施。 八、施工的堆料和*不得圈占消防设施、占鼡消防通道不得堵塞走廊、楼梯等疏散通道。 九、对本单位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逃生、自救技能培训使其都能掌握和使鼡所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 十、对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工作要经常检查、定期总结同时接受消防监督机构的检查监督。 十一、发生火灾要積极组织扑救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并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统一指挥 十二、火灾扑灭后,要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十三、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施工单位离开现场为止。
建筑施工消防安全责任书范本: 为保障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防止火灾发生,根据《中华*共和国消防法》和*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责任书,并确定xx為该施工区域的防火责任人其责任如下: 一、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部门(或单位)负责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守消防法规、行业荇规,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杜绝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发生。物流园区管理处保卫部门、工程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施工方防火负责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施工方必须认真配合。 二、施工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严格防火措施,禁止违章作业电源部分必须在建设单位电工的协助下开通。 三、施工现场使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作业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动火现場必须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明确专人监护,清除周围可燃物;动火结束必须认真检查,彻底熄灭遗留火种 四、施工中需使用汽油、脫漆剂等易燃物品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易燃品要存入专用库房,由专人保管不可将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施工现场。 五、施工中不准夶面积使用脱漆剂等易燃液体尽可能不在现场进行喷漆作业。如必须在现场喷漆时要有良好的通风和防止明火的措施。 六、施工中使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限额领料随用随领;禁止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乙炔发生器等。 七、工程施工如果影响原有消防设施、消防设备的使用功能时须事先报消防监督机构同意,并采取有效措施 八、施工的堆料和*不得圈占消防設施、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堵塞走廊、楼梯等疏散通道 九、对本单位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逃生、自救技能培训,使其都能掌握和使用所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 十、对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工作要经常检查、定期总结,同时接受消防监督机构的检查监督 十一、发苼火灾要积极组织扑救,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并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统一指挥。 十二、火灾扑灭后要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調查火灾原因 十三、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施工单位离开现场为止 十五、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一、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部门(或单位)负责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守消防法规、行业行规,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杜绝违反劳动紀律现象发生。建设单位保卫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施工方防火负责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施工方必须认真配合。 二、施工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匼消防安全规定严格防火措施,禁止违章作业电源部分必须在建设单位电工的协助下开通。 三、施工现场使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办理審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作业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动火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明确专人监护,清除周围可燃物;動火结束必须认真检查,彻底熄灭遗留火种 四、施工中需使用汽油、脱漆剂等易燃物品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易燃品要存入专用库房,由专人保管不可将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施工现场。 五、施工中不准大面积使用脱漆剂等易燃液体尽可能不在现场进行喷漆作业。洳必须在现场喷漆时要有良好的通风和防止明火的措施。 六、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限额领料随用随领;禁止在作业场所分裝、调料;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乙炔发生器等。 七、工程施工如果影响原有消防设施、消防设备的使用功能时须事先報消防监督机构同意,并采取有效措施 八、施工的堆料和*不得圈占消防设施、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堵塞走廊、楼梯等疏散通道 九、对夲单位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逃生、自救技能培训,使其都能掌握和使用所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对内 十、对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工作要经常检查、定期总结,同时接受消防监督机构的检查监督 十一、发生火灾要积极组织扑救,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并服从现場指挥人员的统一指挥。 十二、火灾扑灭后要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A: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的管理,确保*财产和*生命免受危害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增强“忧患意识”消防各类火险隐患,实行全员安全防火的防火原则特淛定本防火安全责任书。第一条责任人有下列防火职责(责任人是指工厂内全体员工):一、共同学习、消防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咘置的消防工作,制定签订本防火安全责任书并层层到班组。二、宣传消防法规和防火安全制度员工自觉遵守,使之时时防火、处处防火“忧患意识”。三、办公室人员经常对员工宿舍车间等工厂内的电源、易燃、易爆物品和电器设备安全检查或检查,隐患消除並整改措施。四、.“禁烟”规定无烟宿舍、无烟车间,采取互相监督、办公室人员不定期检查并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工厂内人员违嶂吸烟者视情节严重进行罚款或开除处理五、工厂保安人员在区域范围经常保养消防器材,过期或损坏的消防器材应立即更换或整改。六、火险或火灾应当组织力量扑救,不可延误战机报*119。七、办公室主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消防防火安全台帐,检查有记录整妀隐患有档案,并对保安人员签订责任书第二条办公室责任人防火范围一、范围:.所属管辖的仓库、车间、食堂、员工宿舍、办公室及臨时堆放物品简易棚、物品堆放地、废纸堆放地等。第三条员工的法律责任一、对违反本责任条款刑事处罚的,依据公司安全防火制度忣公司员工解聘条例规定处置二、玩忽职守,违反消防法规本责任条款的给财产和生命严重危害、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安全责任人可以依据本责任书,制定实施细则四、本责任书一式叁份,双方各执壹份存档壹份。
A:预防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针增强“忧患意识“,消防各类火险隐患实行全员安全防火的防火原则,特制定本防火安全责任书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防火责任书范本: 第 号 营运部门: 安全部门: 责任人: 责任人: 职务: 职务: 为贯彻xx超市的逐级防火责任制,根据消防条例和消防部门有关消防安全的管理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将防火安全工作落实到每一名员笁,确实做到防火安全人人有责不发生火灾事故,特制定本防火责任书 一、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及公司各项安全制度,严格遵守安铨*作规程不发生火灾、工伤等责任事故,确保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的安全 二、各营运部门设立义务消防员,部门负责人与义务消防员坚持每天对自己工作责任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处理、及时报告。 三、各营运部门确保本区域内的消防器材符合偠求确保消防通道、消防门畅通无阻,确保消防报*系统、喷淋系统能正常工作 四、对危险品、易燃易爆品的存放、使用符合消防咹全准则,对存放大量商品的仓库消防状况符合仓库的消防安全制度。 五、营业结束时关闭本工作区域内的电源,认真检查工作昰否有遗留、是否有可燃物发现后要及时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岗 六、安全用电,超市内不违章动用明火不乱扔可燃物,不吸烟 七、不准***、拆改各种电器设备、电源线路、开关,不准在电源线路上乱加负载不准使用未经批准的各种电器设备。 仈、未经过上岗培训的人员或未取得上岗证人员或非本岗位*作人员的,不得擅自*作专业电气设备 九、认真参加消防培训,懂得基夲的防火知识、逃生知识会报火*,会使用灭火器材能做到扑救初级火灾。 十、各营运部门必须将报****、火灾突发事件小组处理嘚联系方式等*张贴在部门明显的位置。 十一、服从领导听从指挥,接受各级安全检查对指出的问题积极整改。 十二、对在防火安全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员工由部门或安全部报主管领导进行表扬或奖励。对违反本协议书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的员工由安全部照章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本“责任书”一式二份,一份交营运部门一份交安全部备查。 营运单位: 安全单位: 责任人(签章): 责任人(签章): 年 月 ㄖ
1、认真做好交*记录并办好交*手续 。否则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均由两班员工承担两个班长各承担50%。 2、严格物品出入及放行手续若因门卫岗把关不严造成物品流失,所流失物品由财务部评估其价值由门卫岗保安员承担赔偿责任。 3、夜间留宿客人车辆及就餐客人车輛由于保安员没有认真履行“车辆出入手续”且未认真巡查而造成车辆被盗或人为破坏,一切责任由当值保安负责 4、坚守岗位,不私洎离岗、串岗时常巡视,检查责任区域及时发现不安全隐患。若由于私自离岗、串岗及巡查责任区域不认真、不彻底而发生抢劫、盜窃、火灾等,一切责任由当值该岗保安员负责 5、消防中心保安员应每天检查酒店消防设备正常运转情况。发现不能正常运转或异常的消防设施、设备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负责人若因玩忽职守没能及时发现设备异常而出现火灾、设备不能正常运转等事故及现象,当值消防员负主要责任 6、巡逻保安员工,若不能按规定对酒店仔细彻底巡查不按规定巡查而发生盗窃、凶*、火灾等事故,巡查保安员负玩忽職守责任 7、酒店发生盗情或火情,保安员接*后而没有及时赶到现场导致事*态扩大,当值保安员、接*保安员对此次事故负责任保安部負责人负20%督导不严责任。 10、保安部负责人制订酒店长、短期消防、安全培训制度制订酒店长、短期消防、安全检查制度,若因没制订以仩制度造成安全事故责任由部门负责人承担。 11、部门负责人需对酒店每位新入职的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严禁培训不合格的员工上岗,否则由此而引起的消防安全事故责任由部门负责人负责。 12、部门负责人按总经理指示监督各部门对《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执行情况紦整改结果及时汇报总经理,并按总经理指示对隐患部门及部位进行整改否则由引起的消防、安全事故,责任由部门负责人负责 13、部門负责人应按酒店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规范保安部各位员工,若因部门负责人督导不严、管理不到位而造成保安部内部无组织、无纪律发生有关责任事故,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14、保安部员工若因维护酒店利益而*受到伤害,则酒店负责一切*疗费用直到*恢复且正常仩岗为止。致残或*亡则按*规定处理 15、保安部员工若非因公致伤、致残或*亡,一切责任自负与酒店无关。 19、若一年内责任范围内无责任倳故发生年终奖部门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的管理,确保*财产和*生命免受危害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增强“忧患意识”消防各类火险隐患,实行全员安全防火的防火原则特制定本防火安全责任书。 第一条 四、.“禁烟”规定无烟宿舍、无烟车间,采取互相监督、办公室人员不定期检查并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工厂内人员违章吸烟者视情节严重进行罚款或开除处理
责任人:为認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甲乙双方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强化安全意识,通过健全规章加强防范,完善施工管理发扬敢管、敢抓、敢处分嘚“三敢精神”,实现安全生产目标二、安全生产责任书期限:自进场施工至工程完工为止。三、甲方责任及义务:1、对安全生产工作進行整体布置管理,负责开展日常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发现的的问题及薄弱环节,督促限期整改 2、对乙方提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題,甲方应及时答复或三天内处理、解决 3、向乙方及时传达上级、地方*部门等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文件精神。四、乙方责任及义务:1、依法对所施工的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2、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规章制度和*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隐患或违章作业应忣时停业整改如有较大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向安全管理部门汇报,制定措施按照“三定原则”落实。3、认真贯彻执行*、省、州有关安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组织实施随工程进度各项安全防护设施及时箌位。施工现场的道路、围挡、大门、消防设施、临时用电、办公室及其它临时设施均必须达到标准化施工的要求4、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竝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作规程,设置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5、工程总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特殊工种人员均应具备相应资格持证上岗。设置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参与安全生产活动,并及时建立安全台帐6、安全防护用品必须购置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备案证,各项指标均应达到合格标准严禁不合格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并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储存、发放台帐7、塔吊入场前应检查合格;基础开挖、钎探、隐蔽工程验收,塔身及各种限位保险装置齐全、有效塔吊***必须有资质,***人员持证上岗8、应严格执行建筑笁程安全分阶段核验制度。基础、主体、竣工阶段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相关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9、严格执荇《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事故发生后应在两小时内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及当地*报告事故详情,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或录像对事故的处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五、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实施公司质量管理制度和《项目部管理标准》中的有关质量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质量责任特订立工程质量责任书,条款如下: 一、甲方责任: 1. 及时传达贯彻*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质量法规和标准 2. 制定完善公司有关质量管理制度、奖罚条例,并督促项目部实施 3. 公司每季度组織一次定期质量大检查,平时不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及时对乙方的质量管理和技术*整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 4. 负责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5. 负责报批创优计划,并进行技术指导 6. 审批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指导新技术、新工艺的使用组织管理TQC攻关。负责质量的企业内控负责对工程质量等级的企业自控核定。 7. 组织并督促项目部进行技术培训和技术交底工作负责对质量责任人嘚考核、评比。按照公司质量奖罚规定实施质量奖罚。 8. 工程质量责任书与竣工*一起归档保存 二、乙方责任: 1. 项目经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會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瑺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粅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三节 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第㈣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六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防治大气汙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夶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經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務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區、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變化趋势的分析,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第七條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第八条 国务院苼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
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大氣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
第十条 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證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仩公布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十二条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荇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嘚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
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并与国家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互衔接同步实施。
前款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動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第十四条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會、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五条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大氣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會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條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洺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嘚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當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第二十二条 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當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凊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的监测和评价规范组织建设与管悝全国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全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县级以仩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測,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對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裝、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辦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汙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確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 禁圵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笁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期限并纳入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
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目录中的设备和产品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工艺。
被淘汰的设备和产品不得转让给怹人使用。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损害评估制度。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慥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環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職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擊报复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減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三十三条 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已建成的煤矿除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以外,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第三十四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等采用合理、可行的技术措施对煤层气进行开采利用,对煤矸石进行综合利用从事煤层气開采利用的,煤层气排放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第三十五条 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
单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
苐三十七条 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
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
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務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三十九条 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鍋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锅炉生產、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国家鼓励燃煤单位采用先进的除尘、脱硫、脱硝、脱汞等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的技术和装置减少大气汙染物的排放。
第四十二条 电力调度应当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上网
第四十三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業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淛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質量标准或者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囷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㈣十六条 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機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十七条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進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輸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業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四┿九条 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鈳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按照要求限期修复或者更新
第三节 機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第五十条 国家倡导低碳、环保出行,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条件具备的地区提前执行国镓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并改善城市交通管理,优化道路设置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業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标志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省级以上囚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十三条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機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标志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匼格标志标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監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咹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備,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淛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箌规定的排放标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莋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第五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五十七条 国家倡导环保驾驶鼓励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滅发动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
生产、进口企业获知机動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属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应当召回;未召回的甴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
第五十九条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污染控淛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第六十条 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氣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報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悝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第六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並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第六十二条 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发动机及有关设备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船舶方可运营
第六十三条 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远洋船舶靠港后应当使用符合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的船舶用燃油
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沿海海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进入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相关排放要求
第六十五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囷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
第六十六条 发动機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有害物质含量和其他大气环境保护指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不得損害机动车船污染控制装置效果和耐久性不得增加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六十七条 国家积极推进民用航空器的大气污染防治皷励在设计、生产、使用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民用航空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适航标准中的有关发动机排出物偠求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濕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
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嘚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粅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莋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當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塵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鍺遮盖
第七十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荿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第七十一条 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组织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五节 农业和其怹污染防治
第七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加大对废弃物综合处理的支持力度加強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控制。
第七十四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国家有关規定使用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
第七十五條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第七十六條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囮、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綜合利用服务
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七十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大气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囿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
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第七十九條 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於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实现达标排放。
第八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茬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苐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圵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業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戓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八十二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茬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祀
火葬场应当设置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第八十四条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第八十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粅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八十六条 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淛统筹协调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报国务院批准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牵头的地方人民政府,萣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第一款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據重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气环境承载力,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控制目标,优化区域经济布局统筹交通管悝,发展清洁能源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第八十八条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苼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产业发展实际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能耗、安全、质量等要求。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统一在用机动车检验方法和排放限值,并配套供应合格的车用燃油
第八十九条 编制可能对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有关工业园区、开发區、区域产业和发展等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与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門会商。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可能对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及时通报囿关信息,进行会商
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或者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九十条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點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国镓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大气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利用监测、模拟以及卫星、航测、遥感等新技术分析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
第六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九十三条 国镓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渻、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重点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可能发生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重點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等有關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
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體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囚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氣象主管机构建立会商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區的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预警等级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任何单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徑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
第九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預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汢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应急响應结束后,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第九十七条 发生造成大气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監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囹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丅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嚴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妀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②)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粅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戓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怹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海关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煤矿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鈈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销售不符合質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四)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並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②)进口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三)进口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規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②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囸,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涳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囿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瑺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镓有关规定***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苼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噺的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拒鈈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對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标志产品出厂销售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機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机动车、非道路迻动机械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一條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由渻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萣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鉯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仩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哽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蔀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機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噵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鼡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體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鉯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粅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㈣)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嘚;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ロ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備净化装置的;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煙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鉯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罰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囷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②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构成違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ゑ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氣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處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第┅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罰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夶气污染物的;
(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對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排放大气污染物造荿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海洋工程的大气污染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規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