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丹徒法院对镇江市丹徒区宜城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原总经理、丹徒新城原党工委委员、丹徒新城管委会原副主任凌建国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凌建国利用担任丹徒新城管委会副主任、宜城街道312国道城区改线段领导小组副组长的职务便利茬312国道改线陆村段征地拆迁工作过程中,接受宜城街道陆村原党总支书记谢辉剑的请托将镇江某纺织制品有限公司1025.88平方米的无证面积违規确权为合法面积,并最终按合法建筑的标准进行拆迁补偿使得谢辉剑和纺织制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合计获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353.6998万元,最终造成公共财产124.1889万元的重大损失
同时,2009年至2018年被告人凌建国还利用担任镇江市丹徒区宜城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丹徒新城管委会副主任等职务的便利,先后36次收受他人的财物合计人民币44.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凌建国身为国镓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被告人凌建国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囚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分别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赃款人民幣四十四万八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吴安娜 邬兰 范海罡)
标签:建国;管委会;丹徒区宜城
近日丹徒法院对镇江市丹徒区宜城城建投資有限公司原总经理、丹徒新城原党工委委员、丹徒新城管委会原副主任凌建国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凌建国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分别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赃款人民币四十四万八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近日丹徒法院对镇江市丹徒区宜城城建投資有限公司原...
原标题:一涉恶势力“保护伞”被判刑
昨天上午丹徒法院依法对镇江市丹徒区宜城宜城街道建房办原主任谢辉剑贪污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故意伤害罪,镇江某纺织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贪污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被告人谢辉剑身为陆村党总支书记,宜城街道312国道城区改线段和沪宁高速支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在协助丹徒新城管委会从事“312国道改线工程”的征地拆迁过程中,利用職务之便伙同被告人朱某,采用伪造拆迁资料的方式将无证房确认为有证房,骗取房屋拆迁补偿款124.18万元两人均分。
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谢辉剑在协助丹徒新城管委会从事“新、老312国道亮化工程”改造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朱某谋取利益,先后3次非法收受其送的现金共计11万元
2011年8月至2017年6月期间,谢辉剑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施工、租地建厂、房屋翻建、房屋出租等方面为朱某、吴某、劉某、张某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上述人员送的现金79万元
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谢辉剑为谭某等恶势力人员充当“保护伞”在组织陆村防违拆违工作过程中,利用职权之便雇佣、资助谭某等恶势力人员,实施暴力、威胁手段使村民产生恐惧,侵害群众人身安全其间,谢辉剑还因丹徒区宜城丹徒新城陆村村民周某不断信访一事先后指使张某等人和谭某等人殴打周某,致使周某受伤
法院经审理認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辉剑犯贪污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朱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且被告人谢辉剑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遂决定执行被告人谢辉剑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罰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相关违法所得依法处理。 (吴俊猛 吴安娜 范海罡)
(責编:黄竹岩、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