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肥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座落于:贵州息烽县贵州贵阳息烽县温泉镇尹庵村,主营业务为:复合肥 化工设备配件立足本地,着眼未来稳步发展,不断迈向全国致力于为公众提供可靠、深受信赖的产品和服务。咨询***:,联系人:王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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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贵州省西洋肥业有限公司不服吉安市人民政府、新干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新干县市监局)工商行政处罚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受理后于2018年3月2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匼议庭于2018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凯、刘麟被告新干县市监局负责人饶小青及委托代理人李新梅、李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安市人民政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期限的耽误并非其自身原因导致被耽误的时间不应计算在起??期限内,故不宜认定原告逾期起诉被告新干县市监局具有对本行政区域的广告进荇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原告在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对外宣称其生产的西洋复合肥与其他同类复合肥相比可增产20%以上并使用“最大”、“行业第一”等多个绝对化广告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广告;鉴于其涉案广告宣传费用无法计算,新干县市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作出(干)市监(消)处字【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处罚幅度亦无不当;被告吉安市人民政府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吉府复字【2017】99号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彭小芃 审判员马菲 人民陪审员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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