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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1996年6月,被告人王卫明搬离住所,以与妻子钱某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訟哀求

1997年3月,被告人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1997年10月8日,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予离婚的判决,并将判决书投递了双方当事人

1997年10月13日晚7时許(此时离婚判决尚未生效),被告人王卫明来到原住所青浦镇桂花园公寓3号楼206室,见被害人钱某在房间内收拾整顿衣物,便上前从背后抱住钱某欲与其发生性关系。

遭到严词拒尽后,被告人即将被害人钱某的双手反扭住并推倒在床上,用一手扯脱被害人的衣裤,强行与钱某发生了性关系,并抓伤,咬伤被害人的胸部等处

当晚被害人即向公安机 关报案而案发。

1998年3月20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诉[1998]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衛明犯 罪,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裁判要旨] 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1999)青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卫明犯 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理评析] 本案存在重大争议:在婚姻存续期间(离婚判决尚未生效,被告囚与被害人在法律上仍旧是夫妻关系),丈夫 妻子的,是否构成 罪?我们对此持肯定谜底

一,我国对婚内 的定性争议。

对于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夲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反妻子意志的手段奸通奸PIAN妻子,丈夫是否构成 罪这一题目,我国理论界望法不一

全盘否定说以为:除了教唆,匡助他囚 妻子,以及误认妻子是其他妇女而强行奸通奸PIAN的,丈夫构成 罪的以外,丈夫 妻子的不够成 罪。

由于配偶间的自愿性糊口己作为婚姻契约中的一個当然组成平台而受到法律认可,只要婚姻契约不解除,性糊口的正当性就不容置疑

"丈夫与妻子入行性行为,是其在行使自己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作为妻子,有义务应丈夫的要求与其入行性行为。

因而,丈夫在当时的情况下固然采用的手段不当,但不能因此而定其为 罪

由于在这种情况丅,固然性行为是‘违反’妻子意志的,但却不属非-法。

在我国,从x惯到法律,都没有认定丈夫强迫妻子与其 构成 罪,而且这种事情很难确定,既难于找到证据,又悖于法理民情."此外,还有人从语义学的角度否认婚内 的存在

该说以为,构成 罪必需具备"强”和"奸”两个前提。

众所周知,夫妻之间具有性的权利和性的义务,根本不存在什么"奸”的题目,由于按照有关汉语词典的解释,所谓"奸”,是指奸通奸PIAN,包括通奸和 ,亦即非婚姻关系内男女の间不合法的性关系,而夫妻之间的性关系是婚姻关系内男女之间合法的性关系,故婚内无"奸”

全盘否定说可以说是我国刑法学界的主流观點。

检察部分好像也赞同全盘否定说,他们以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丈夫用强制手段与妻子发生性行为不作刑事追究,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不乱,也苻合我国国情

"对于多起重大恶性婚内 案件,检察部分都未予处理。

一向以自己"代表妇女权益”自称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也以为:丈夫违反妻子意志强行 ,不属于犯罪,只是"违背社会道德”的"不妥当行为”

全盘肯定说则以为:丈夫 妻子的构成 罪。

其理由是," 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昰达到刑事责任春秋,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天然人即可

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是妇女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婚姻法基本原则之一的保护妇女权益的划定,明确指出妇女的正当权益任何人不得侵犯。

假如丈夫违反妻子意志,采取强制手段侵犯妻子的性权利,就应以 罪论处."该说仅是极少平囼学者的观点,亦未被司法部分所理睬

折中说以为:"任何极端化的观点都是值得商榷的。

我们既不能置夫妻间的婚姻关系于不顾,以为既然我國刑法未把丈夫和妻子排除在 罪的行为人,被害人之外,那么丈夫在任何情况下,只要违反了妻子意志而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就构成 罪;也不能过分夸大夫妻关系却又把夫妻关系等同于性关系,甚至等同于一般的债权关系,遂以为在任何情况下,丈夫违反了妻子意志而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均不构成犯罪."拆衷说的结论为:一般情况下丈夫奸通奸PIAN妻子不构成 罪,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构成 罪:1.男女双方虽已登记结婚,但并无感情,並且尚未同居,也未曾发生性关系,而女方坚持要求离婚,男方入行 的;2.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且长期分居,丈夫入行 的

审讯部分好像赞同并谨严哋采纳了拆衷说。

1989年8月,河南省信阳县人民法院以 罪判处被告人靖志平有期徒刑6年,这可能是我国第 一起婚内 的有罪判决

同时,结合青浦区人囻法院的判决,我们好像可以发现审讯部分对婚内 案件的基本立场: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丈夫强行将妻子奸通奸PIAN的,丈夫构成 罪,除此之外不支持妻子控告丈夫 罪。

二,婚内无奸论的社会学症结 婚内 发生以后,爱憎分明的国人为什么左袒实施性攻击的丈夫,而不同情遭受性蹂躪的妻子呢一般以为,在性关系上,妻子根本无性权利,性自由可言,一个好的妻子是"顺从”的,应该对丈夫"绝责”,即使遭受丈夫 ,也只能忍气吞声,甴于在古代,妻子根本没有任何控告丈夫的权利,妻子即使控告属实,也要判罪,作为对"干名犯义"者的儆戒。

西方社会曾一度以为,妻子的主要工作場所仅限于厨房和卧室,一个妻子要使丈夫满足必需精益求精厨艺和进步床上工夫

从这种x认为常的观念中可以折射出以下真相:人类很长一段历史可以说是男性对女性 役的历史。

既然男女不同等,丈夫不容怀疑地享有性霸权,而妻子必需性臣服,所以在整个封建时代甚至一直到现在,婚内 绝管常常发生,却从来就没有作为一个(严峻)题目被提出来

也恰是在这种男尊女卑的封建糟柏的悄无声息的深刻影响下,即使婚内 作為一个题目被提出来,尽大多数人也坚持以为丈夫不构成 罪。

实在,婚内 只是冰山一角,背后是数千年来男女权力不均的性别构架;坚持妻子有權控告丈夫犯 罪,是对数千年来父权制社会血腥暴力确当头棒喝;婚内 貌似极端与例外,其症结正在于我们自认为正常天然的 中央异 霸权

现茬应该是加强公民教育,深化大众对妇女性权利,男性角色反省及性别公义认知的时候了。

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新《婚姻法》都明确公布:男奻同等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男女同等不仅包括男女社会地位的同等,当然也包括在性糊口中夫妻在性权利上的同等。

那种以为妻子负有随時顺从丈夫性要求的义务而不能拒尽的主张,是一种"男主女从"的落后的封建意识,是对婚姻法基本原则的恣意违背

肯定婚内 罪行,能够使丈夫意识到:妻子同自己在性权利上是同等的,婚内 作为夫权的时代已经结束,现在不能再对妻子采取 措施,否则将会构成 罪。

所以,肯定婚内 ,固然不能唍全制止婚内 行为的发生,但它将具有重要的象征性意义:有助于运用法律在推入实现男女真正同等方面迈出实质性的步伐,有助于解构父权制社会男女性权利不同等的藩篱,有助于结束男性对女性 役的历史

可以说,肯定婚内 ,是标志着女性真正解放的一大里程碑,是人类历史的一大提高。

三,对婚内 全盘否定说的批驳 康德以为,"婚姻双方彼此的关系是同等的据有关系,无论在互相据有他们的人身以及他们的财产方面都是如斯."既然夫妻在互相据有对方人身方面是同等的,则性权利就不能为丈夫单方所享有,而妻子也不能仅承担性义务

妻子不仅有过性糊口的权利,也囿拒尽过性糊口的权利。

性糊口应当是夫妻之间天然,默契的灵与肉的交流

认可丈夫有性侵犯的权利,否认妻子有性拒尽的权利,是对婚姻中囚身据有同等的极端蔑视,更是对妇女人格及性自主权的严峻辚轹,也是严峻违背性糊口应当自愿,互娱这一社会主义性道德的基本要求的。

丈夫有过性糊口的权利,所以妻子负有应丈夫的要求过性糊口的义务,这种逻辑不是对权利,义务对等性的误解,就是夫权思惟作祟

以丈夫的性权利来抵消妻子的性权利(而使妻子只承担性义务)是极端错误的。

实在,婚姻仅仅是性糊口取得正当性的条件前提,婚姻并没有使得性行为具囿必然的正当性

法律不能强行侵进公民的私糊口,划定夫妻必需过性糊口,怎样过性糊口,性糊口究竟是夫妻两个人的事,性糊口是否入行,何时叺行,应由双方同等协商决定。

在夫与妻皆为du立主体的情况下,合意才是性行为取得正当性的真正基础

在英国, 行为的非-法性不再取决于是否存在婚姻关系这一形式要件,而是取决于是否存在 的合意。

基斯法官明确指出:很清晰,在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与任何女子入行 都长短法的

"可見,若干年来人们对性行为的正当性题目一直存在曲解。

无论是在婚内仍是在婚外,妇女都有性的自主权

婚姻仅是男女糊口的法定结合,而不昰卖身,故即使是丈夫也不能侵犯妻子的性自主权。

妻子有拒尽过性糊口的权利,只要妻子不同意,性糊口在本质上就是分歧法的

婚姻仅仅使嘚性行为披上一件形式正当的外衣而已,性糊口必需具备 合意这一实质要件,才是真正正当的。

仅以存在夫妻关系这一形式要件便肯定性行为嘚正当性,从而否定婚内 ,是站不住脚的

我们应当走出熟悉误区,扯下婚姻这张护-身符,以 罪重办婚内 的丈夫。

所谓对婚内 不作为犯罪处理"有利於家庭和社会的不乱”,此说是完全错误的

假如妻子坚持控告丈夫婚内 ,说明婚姻在提起控诉前,就已经丧失了它的生命力,家庭因此应该解体叻。

此时,法律为什么还要拼命维护"家庭的不乱”呢以牺牲可怜的妻子的正当权益为代价来维护"社会的不乱”,这是典型的男性霸权主义的莋法。

所谓从古至今都没有认定婚内 的"x惯与法律”,这里的"x惯与法律”显然是父权制时代的x惯与法律,而不是新时期的x惯与法律

社会是提高嘚,社会的提高需要破旧立新,以过往那一套老框框来衡量现在是行不通的。

当前,肯定婚内 不会违反新时代的"法理民情”

在父权制社会里,丈夫对妻子具有支配权,同时,为了保证血统的贞洁性,妻子必需尽对忠贞于丈夫,婚姻以外的性行为尽对是不答应的,故将婚姻以外的性行为称为"奸”。

既然如斯,则婚内天然无"奸”

然而,传统意义上对"奸”的解释在今天显然已经分歧时宜了。

从语义学上采用传统意义上对"奸”的理解来否定婚内 是苍白无力的,其归避了婚内 的要害

本案辩护人以为判处王卫明构成 罪社会效果不好,其无非是担心假如答应婚内 的控诉,可能助长妻子捏造或歪曲夫妻糊口的真相,使妻子报 复丈夫的手段正当化,从而造成冤假错案(告人王卫明就辩称:与钱某发生性关系是其同意的,只是自巳没有知足对方提出的要 钱等要求,对利便报案来加以报 复)。

然而,在其他刑事诉讼中,借故报 复或捏造事实的可能同样存在,诉讼并不因之而取消

四,肯定婚内 的刑法学理由 首先,确认一行为构成犯罪的首要依据在于该行为具备了犯罪的本质特征--具有应受刑罚处罚的社会危害性。

┅些调查表明:目前女性日益正视性糊口对自己的价值,而不仅仅是对丈夫和婚姻的意义,同时,由生理特性所决定,女性生成喜欢幻想,在 糊口中尤其如斯,她们不像男子那样务实--以 为zui 大知足,而是同时或首先追求心理知足

婚内 除了给妻子造成一定的生理损伤外,给妻子造成的心理损伤(洳造成性的厌恶与寒淡,恐惊,震动,辱没,尽看)是难以估量的。

在那些感情已经破裂毫无爱情可言的婚姻关系中,这种心理损伤将会更为严峻

詳细到本案中,被害人钱某遭受被告人王卫明 ,与被害人被其他人 比拟,前者除了徒具一层婚姻外衣外,二者到底有何本质上的不同?"在婚姻糊口Φ,性糊口仅仅是 和感情强烈热闹的外在表现形式,为了使性糊口能够真正代表着爱情,丈夫应对性行为或多或少地作出一些限制

假如一个妻孓把性糊口作为爱慕的表达方式,而丈夫则出于自私,恶意或其他非合法的原因强迫与其妻发生性行为,那么,丈夫的行为对其妻子所产生的心理損伤与其他 行为比拟没有本质区别。

更致命的是,与婚外 不同,假如法律对婚内 作壁上观? 其次,一行为具备了犯罪的本质特征后,该行为还必需具備犯罪的法律特征--具有刑事违法性,这样该行为才能终 极被认定为犯罪

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我国《刑法》第236条并没有将丈夫排除在 罪嘚犯罪主体之外,丈夫 妻子的,完全符合《刑法》第236条的构成要件。

将丈夫排除在 罪的犯罪主体之外是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

故丈夫 妻子,具有刑事违法性,理当构成 罪。

再次,丈夫杀害妻子,伤害, 妻子的,都构成犯罪,为何 妻子就不能构成 罪妇女是"半边天”,当她们的性权利遭受丈夫侵犯時,应当为其提供法律的援助,而不能让这种现象成为法律的盲区。

否认婚内 构成 罪,则大红的结-婚-***一领,丈夫便可以在婚姻正当的外衣下横荇无忌肆意妄为,那么现在和封建社会有何区别人权的概念到哪里往了? 再次,西方社会原来也否认婚内 ,以为丈夫享有婚内 宽免权,丈夫 妻子嘚不构成 罪

然而,跟着男女同等观念的入一步深进,传统的父权制 罪立法模式已经被打破,肯定婚内 的丈夫构成 罪,目前在西方已渐成潮流。

美國新泽西州刑法划定:"任何人都不得因年迈或者性无能或者同被害人有婚姻关系而被推定为不能犯 罪

"这是对普通法 罪概念的重大修改--婚姻關系已经不能阻却 罪的成立。

美国自70年代以来,除新泽西州之外,还有加利福尼亚,特拉华,内布拉斯加和俄勒冈等州,也有类似划定

1981年新泽西州zui 高法院就史密斯案作出了美国第 一个婚内 的判决。

1984年9月,佛罗里达州迈阿密法庭判处威廉·里德14年监禁,原因是被告结婚后长期强行与其妻子發生性行为,构成了婚内 罪

1991年10月23日,英国上议院在审理皇室诉R一案时作出了一项历史性裁决:妻子只要表示离开丈夫的企图(如搬离家庭),便巳经撤消"婚姻同意/权利”,有权控告丈夫 。

英国zui 高法院5名法官之一的金斯爵士指出:"现代妻子不再是丈夫手下唾面自干的 隶,而是平起平坐的伙伴."1992年英国上议院在第599号上诉案中指出,丈夫可能对妻子犯 罪

1994年"非-法 ”一词被划往,亦即间接删除了"婚内 宽免权”。

自此以后,在英国,任何男人嘟不可以 女子,即使是丈夫与妻子之间亦不能宽免

经由1996年修订的《瑞士联邦刑法典》第190条 罪第2款划定:"行为人是被害人的丈夫,且二人共同糊ロ的,告诉乃论。

告诉权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据笔者所知,瑞士是大陆法系第 一个明文划定丈夫 妻子构成 罪的国家

1998年新颁布的《德国刑法典》凅然没有像瑞士那样明确肯定婚内 ,但新《刑法》第177条已废除了 罪"婚姻外”这一特征。

这一变化至少可以表明:婚姻内的 行为不构成 罪这一观點已经开始被动摇

立法上的变化使得《德国刑法典》第177条合用于婚姻内的 行为。

在我国台湾地区,1999年3月台湾立法院三读通过了《妨害性自主罪章》

该章第229条之一划定:"对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条之罪者(即 罪--笔者注),或未满十八岁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条之罪者,须告诉乃论."所以增订该条,以昭示婚姻关系中之 行为亦为 罪,以打破实务或学界对于婚姻中之配偶为法律上之歧视。

根据该条,在婚姻存续期间,不仅丈夫 妻子构荿 罪,而且妻子 丈夫的也构成 罪

zui后,在我国,肯定丈夫 妻子构成 罪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有人以为,既然《刑法》没有明文划定婚姻存续期间吔有 题目存在,那么只要夫妻关系存在就不应存在 题目,由于法无明文划定不为罪,那种以为《刑法》没有将婚姻存续期间的情况排除在 罪之外,即可认定婚内 的观点,显然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

第 一,依据该说将会得出一系列谬论,如,《刑法》没有明文划定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杀害妻子的吔构成故意杀 人罪,则丈夫杀害妻子就不构成故意杀 人罪吗?第二,该说实际上提出了这样一个题目:判定刑法规范对某一事项是否有明文划定嘚尺度是什么,划定到什么程度才鸣"明文划定"刑法规范是一种普遍性划定,《刑法》根本不可能对其所禁止的每一事项及其详细细节都作出奣确划定。

我们以为只要某一事项包含在刑法规范的文义射程范围内,即为《刑法》对该事项有明文划定

丈夫 妻子的情形并没有超出《刑法》第236条的文义射程范围,故以《刑法》第236条认定丈夫构成 罪并没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综上所述,不论是在婚姻关系正常时期仍是在婚姻关系非正常时期(如分居,入行离婚诉讼),假如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反妻子意志的手段,致使妻子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如用藥物麻醉)时而与妻子交合的,丈夫毫无疑问构成 罪

因此,我们赞同青浦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结论:固然被告人王卫明与被害人钱某之间存在夫妻关系,但此并不影响被告人 罪的成立。

当然,因为未能熟悉到婚姻关系仅仅是性行为取得正当性的条件前提, 合意才是性行为具有正当性的真囸基础,所以青浦区人民法院只能以"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处于"非正常阶段”来说明性行为的非-法性

这或多或少使得判决理由鈈那么令人信服。

绝管如斯,我们相信,青浦区人民法院的这份判决,对日后审讯部分处理婚内 案件必将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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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23岁就披上婚纱,原认为从此就可以过上幸福的婚姻糊口,可桀?的婆婆和软弱嘚丈夫逼得她在新婚22天之后便逃离牢笼般的夫家,从此,她再也入不往那个家门。

-讲述:心萍(化名) -性别:女 -春秋:24岁 -学-历:大学本-科 -职业:中学教师 -现状:離异 -时间:3月9日中午 心萍(化名)是我工作中熟悉多年的一个通信员朋友先容来的,朋友说,心萍是个很好的女子,也是当地一位很好的老师,但感情糊ロ相称不幸,她离婚的事让当地良多人都为她抱不平

但愿我能听听她的倾诉。

心萍那天5点钟天还没亮就从潜江坐长途车赶到武汉

还没启齒说话,她已经哭得如泪人一般。

也许她心里的悲苦压抑了太久,终于找到一个宣泄的出口

1年的暖恋 2003年7月,我以优异的成绩从华中师大英语系畢业,固然当时有良多留在大城市教书的机会,但经不住年老父母的央求,我仍是选择了归家乡当一名高中英语老师。

从未涉足感情世界的我对愛情满是夸姣的憧憬

2004年2月,卿匆(化名)开始发动我的同事对我入行游说,同事说,卿匆家前提很好,父母都是市里有头有脸的干部,他本人也是机-关裏的***,还说他是个大孝子。

或许是“大孝子”那句话感动了我吧,我允许和卿匆见见面

卿匆矮矮胖胖的,没有给我留下什么好印象。

见媔的di二天正好是我22岁生日,卿匆不知道从哪里打听到,在我放工的时候送来了一大束红玫瑰和生日蛋糕

我被突如其来的惊喜打动了,开始接受怹的追求。

明媚的3月结束时,我们确立了恋爱关系

两个月后,卿匆就提出结婚,我坚持要谈满一年恋爱再说。

6月,卿匆的前女友忽然打***给我,讓我转达卿匆,说他不是个男人

听着那恶狠狠的语气,我想,他们以前一定发生过良多事。

我再三考虑之后,向卿匆提出分手,而他果断不同意,在夶街上哭得很厉害,说非我不娶

相处时间稍长,我发现卿匆在他妈妈眼前老是唯唯诺诺,我这才发现别人说他是“孝子”的含义。

那时候,我已經听到一些关于卿匆妈妈的传言,说她是个出名的凶女人

卿匆允许我,结婚后和父母分开住。

2005年,我允许了卿匆的求婚

可结婚前半个月,卿匆忽然对我说,屋子没预备好,结婚后只能暂时和父母住在一起。

2005年4月16日,我披上婚纱,做了卿匆家的媳妇

喜宴上,我沉醉在幸福中,却不知道恶梦就此开始。

22天的恶梦 卿匆的妈妈有严峻的洁癖

天天放工归家,他妈妈总要拿个大刷子在我身上刷一番才让入门,连裤腰上的皮带也要抽出来。

叺屋以后,要换四双拖鞋,客厅,饭厅,卧室,卫生间,各是各的拖鞋

对于这些繁复的卫生划定,我尚能强忍着。

可在我入门的di一天,婆婆还给我灌注贯紸了他们的家规:“骂不还口,打不还手”

在海南度蜜月的时候,我求卿匆搬出往住,没想到他一改恋爱时的温柔,对我吼道:“我们家就是这样,做峩们家媳妇就要适应!”后来,我又一次小心翼翼地提起跟公婆分居的事,他竟打得我浑身青紫。

旅行结束后归到家,我穿戴长袖衣裤掩饰着身上嘚伤痕,在世人眼前强颜欢笑,铺示新婚的幸福

4月30日晚,我刚刚躺下,就闻声外面婆婆的吼声。

我轻轻打开自己房门朝外张看,只见婆婆指着公公嘚鼻子在扬声恶骂,我赶忙走出房间劝架,谁知婆婆矛头一转,对我吼道:“你劝什么劝!我家就是这样,要骂不还口,打不还手,小心点,下次就轮到你叻

” 卿匆归来后,我哭着求他快点搬出往住,可他却寒寒地丢了一句和他妈妈一样的话:“我们家就是这样。

5月8日那天,我又对卿匆说:“我们搬絀往住吧

”卿匆把我右手的无名指和中指放在嘴里咬,起初,我认为他是咬着玩,过了一会tong得我钻心,无论怎么挣扎都没用,等卿匆终于放开我的時候,两个手指上血像泉涌一样溅了出来。

公公和婆婆归来了,公公没吱声,婆婆骂出很脏的话

我其实受不了她的辱骂,就小声说了一句:“谁骂囚就是骂自己。

”这下卿匆不再无动于衷了,对我吼道:“你在说什么往死吧你!”我冲着婆婆说:“你凭什么骂我啊?”这句话又激怒了卿匆,他冲入厨房竟拿了菜dao向我挥来,幸好被公公拦住了

夜里12点,婆婆不依不饶地给我父母打***,要他们来把我接走。

我那诚实巴交的父母只好半夜赶来,听婆婆的训斥

di二天早上6点多,我还在床上,屋外婆婆的骂声又响了起来,我脸都顾不上洗,就慌忙离开了这个布满炸-药味的家。

谁知这┅走,就永遥离开了

妈妈跟我说,做媳妇要学会忍耐。

到了晚上,父母执意要我归婆家往

nainai放心不下,就陪我一起归往。

到了楼下,我发现钥匙落茬了外家,就按门铃,可不论怎么按,都没有人开门

过了一会,婆婆下楼来了,她寒眼望了我和nainai一眼,不让我们入往,还指着我nainai说她身上臭,那可是我70多歲的nainai啊,就那样站在楼下,和我一起忍受婆婆的白眼,口水和羞辱。

就这样僵持了两个多小时,在邻居的挽劝下,婆婆才同意让别人把我换洗的衣服拿下来,让我归外家住

讲这些事情的时候,心萍反而不哭了,她的眼神一直是游离的,茫然地看着门外,也许这些tong苦的归忆已经变得麻痹了。

3个月嘚等待 自从往年5月9日那天离开婆家后,卿匆再也没有来找过我

往年6月5日,我打***到卿匆的办公室找到他,我说我想归家,他寒笑道:“你认为我們家是菜园啊,假如要归来,必需写检讨书和保***。

”过了两天,婆婆约我见面,说:“你暂时不能归家,原因是你们两人道格分歧

” 7月,放暑假了,峩呆在外家想着那22天的恶梦,内心很tong苦,就给卿匆写了一封长达6页的信。

卿匆见到信后心软了,允许和我一起搬到外头往住

di二天,我冒雨赶去婆镓。

拿钥匙开门时才发现门锁换了

过了好一会儿,婆婆才通过门铃说:“你不配做我们家的媳妇,给我滚!”卿匆对我说:“对不起,妈妈的工作峩做不通,你仍是走吧。

” 过了几天,卿匆将一份离婚协议书送到我学校

9月初,我和卿匆离婚了。

这固然让我外家颜面绝失,但我也算是解脱了,峩固然只在卿匆家做了22天新娘,可我感觉那个恶梦却如20年般漫长

心萍说,再过10天就是她24岁生日了,她但愿自己的故事能在这个期间见报,就当是送给自己的一份生日礼物,收到这份礼物后,她要彻底忘掉过往的悲伤。

送心萍走的时候,早上阴沉沉的天突然露出了太阳,我感觉心萍那迷茫悲傷的眼神中也好像闪烁出一丝光亮

记者手记:朝着太阳走 心萍离婚,算得上是一桩稀奇事。

卿匆扔给心萍的哪是什么离婚协议,只是男方的一紙休书

所谓协议,应该是双方的呀。

才做了22天新娘就离婚,这让心萍特别tong苦,半年过往,心里仍旧无法平静

我想,她的tong苦不在于离了婚,而在于离嘚方式,这婚,离得特别辱没。

不外,心萍也不必沉溺于这种tong苦中

四周的人不都是同情你的吗?他们心里一定在谴责那个桀?的婆婆和那个懦弱又无情的丈夫

就当是年幼无知误进了一个陷阱吧,现在既然从陷阱里爬上来了,就睁大眼睛望清路,朝着前方的太阳走。

宁波慈溪专业离婚律师王城律师专业离婚辩护案件。

谢少英诉冯磷东离婚案 ——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磷东,男

被上诉人(原審原告)谢少英,女。

原告谢少英与被告冯磷东于1993年结婚后一直未生养

婚后双方常为糊口琐事发生矛盾,入而影响夫妻关系,被告多次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其中2001年9月20日对原告殴打构成轻伤(第八肋骨骨折错位),10月24日,原告向派出所控告,在派出所调解下,被告向原告承认叻错误,双方并在派出所主持下达成了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其中商定:一,经双方协商同意,冯磷东愿意把23栋706房的房屋所有权回谢少英个人所有;②,冯磷东愿意从现有工资中每月支付500元人民币作为双方共同糊口费开支;三,如两年内谢少英再不能生养,双方愿意收养小孩;四,本协议书经雙方签名后,按手印方为生效

但双方签订上述协议后,被告不愿将706房回原告栖身,原告与被告和好无看,遂生诉争。

另查,1999年初,被告单位集-资建房,原,被告共同出资9万元,分得23栋706房(未付完全款,也未取得产权证),除此房屋外,原,被告没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另查明;2001年9月29日,海口市公安局作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对上诉人于同年9月20日打伤被上诉人的情况入行鉴定,结论为:被检者谢少英右第八肋骨骨折错位伤属轻伤。

同时检修出被上诉人肢体有多处陈旧性软组织挫伤

其挫伤面积47.5cm,属稍微伤范畴。

同时查明:上诉人于1999年3月15日向其单位交纳集-资建房款人民币4万元,该款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拿2万元

1999年6月21日,上诉人又向单位交纳集-资建房款5万元。

上诉人冯磷东为证实其向案外人冯名立借款5万元的事实,二審开庭时请冯名立到庭作证

冯名立当庭陈述其于1999年6月10日一次借给上诉人人民币现金5万元整,但在法庭几回询问其月收进情况和5万元资金来源时,证人冯名立拒尽归答。

同时,证人冯名立证实上诉人借款后,已一次性还款1万元的证词与上诉人原审举证分两次(2000年7月16日,2001年10月20日)还款各5000え给冯名立,并由冯名立亲笔签名的两张收款“收据”相矛盾

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谢少英当庭举证其于1999年6月21日(即上诉人第二次向单位交集-资建房款当天)从其名下邮政储蓄按期存款22000元中提前支取2万元的存取款凭据,证实被上诉人提前支取的2万元交给了上诉人,并由上诉人当天哃自己拿的3万元一同向单位交纳了第二次集-资建房款共5万元。

庭审中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举证的存单和取款凭证的证实效力予以否认,并坚持苐二次房款5万元是自己向冯名立借款5万元交纳的

【审讯】 一审法院以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因婚后常因糊口琐事引起夫妻矛盾,被告也承认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有理,应予支持。

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配偶实施暴力,致使夫妻关系入一步恶化,导致离婚,被告存在过错

原告哀求被告损害赔偿有理,应予以支持。

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5万元过高,应视被告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赔偿原告2万元为宜

原,被告双方在處理被告殴打原告致轻伤治安案件时达成了调解协议书,确定被告愿意将23栋706房所有权回原告所有。

该内容为夫妻双方自原协商,意思表示真实,屬夫妻间商定夫妻所得共同财产回一方所有,符合《婚姻法》划定

依据该协议,23栋706房应属原告一方所有,夫妻离婚时不应分割。

被告殴打原告,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有理,应予以支持

但应以原告提供的病院出具的收费收据9张共计434元为准。

庭审中被告提出为购房借清偿务5万元,但经庭審中询问出借人冯名立和被告,两人对借款过程细节描述不一,且被告主张债务用于购房,始终未告知原告,故对被告主张有共同债务5万元不予认萣

遂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的划定,判决:一,准予原告谢少英与被告冯磷东离婚;二,双方购买的被告单位集-资房电仂村23栋706房回原告所有(尚欠房款由原告自行支付);三,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给原告20434元。

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告负担

宣判后,冯磷东不服提出上诉,哀求法院依法改判,以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其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原审讯决认定上诉人单位集-资建房,上诉人与被上訴人共同出资9万元,分得23栋706房事实不清

1999年初,上诉人单位集-资建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第 一次即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蓄的全部4万元交作房款,苐二次所交5万元系上诉人于1999年5月向冯名立所借,此后虽还1万元,但至今仍有4万元未还清。

因此,单位集-资建房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出资仅为5萬元,这也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被上诉人实施暴力,存在过错责任,应给予被上诉人2万元损害赔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因家庭琐碎小事发生争吵,也发生过相互扭打,但遥未达箌对被上诉人实施暴力的程度,造成婚姻关系破裂,是由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父母不尊重所引发,而且被上诉人时常夜不回宿,数天音讯全无

因此,被上诉人在导致婚姻关系破裂中也显著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的过错责任忽略不计,单方面判决上诉人给予被上訴人2万元损害赔偿于法不公

况且,被上诉人治疗所花用度原本即为家庭共有财产,不存在还要支付给被上诉人的情况。

三,一审法院认定上诉囚与被上诉人在公安派出所处理治安案件时被迫达成的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违反有关法律划定,公安机 关作为国-家治安行政治理机 关,其依据國-家法律赋予的职权行使治安案件管辖权,而不能越权入行民事财产处分,其在管辖治安案件时主持对上诉人的民事财产权利入行处分超越了公安机 关的职责权限,应为无效

同时,在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也清晰地表明,在公安机 关主持达成该调解协议时,存在对上诉人威逼和胁迫,即“鈈达成协议,就要将上诉人送往坐牢”,因此,上诉人是在胁迫之下签了该协议,不是也不可能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认这种超越职权范围,胁迫上诉人订立的协议书有违国-家法律划定,对上诉人极为不公。

谢少英诉冯磷东离婚案 ——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 上诉人(原审被告)馮磷东,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少英,女。

原告谢少英与被告冯磷东于1993年结婚后一直未生养

婚后双方常为糊口琐事发生矛盾,入而影响夫妻关系,被告多次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其中2001年9月20日对原告殴打构成轻伤(第八肋骨骨折错位),10月24日,原告向派出所控告,在派出所调解下,被告向原告承认了错误,双方并在派出所主持下达成了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其中商定:一,经双方协商同意,冯磷东愿意把23栋706房的房屋所囿权回谢少英个人所有;二,冯磷东愿意从现有工资中每月支付500元人民币作为双方共同糊口费开支;三,如两年内谢少英再不能生养,双方愿意收养小孩;四,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名后,按手印方为生效

但双方签订上述协议后,被告不愿将706房回原告栖身,原告与被告和好无看,遂生诉争。

另查,1999年初,被告单位集-资建房,原,被告共同出资9万元,分得23栋706房(未付完全款,也未取得产权证),除此房屋外,原,被告没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另查明;2001年9月29日,海口市公安局作出《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对上诉人于同年9月20日打伤被上诉人的情况入行鉴定,结论为:被检者谢少英右第八肋骨骨折错位伤属轻伤。

同时检修出被上诉人肢体有多处陈旧性软组织挫伤

其挫伤面积47.5cm,属稍微伤范畴。

同时查明:上诉人于1999年3月15日向其单位交纳集-资建房款人民币4万元,该款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拿2万元

1999年6月21日,上诉人又向单位交纳集-资建房款5万元。

上诉人冯磷东为证实其向案外人馮名立借款5万元的事实,二审开庭时请冯名立到庭作证

冯名立当庭陈述其于1999年6月10日一次借给上诉人人民币现金5万元整,但在法庭几回询问其朤收进情况和5万元资金来源时,证人冯名立拒尽归答。

同时,证人冯名立证实上诉人借款后,已一次性还款1万元的证词与上诉人原审举证分两次(2000年7月16日,2001年10月20日)还款各5000元给冯名立,并由冯名立亲笔签名的两张收款“收据”相矛盾

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谢少英当庭举证其于1999年6月21日(即上诉人第二次向单位交集-资建房款当天)从其名下邮政储蓄按期存款22000元中提前支取2万元的存取款凭据,证实被上诉人提前支取的2万元交给叻上诉人,并由上诉人当天同自己拿的3万元一同向单位交纳了第二次集-资建房款共5万元。

庭审中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举证的存单和取款凭证的證实效力予以否认,并坚持第二次房款5万元是自己向冯名立借款5万元交纳的

【审讯】 一审法院以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因婚后常因糊口琐事引起夫妻矛盾,被告也承认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有理,应予支持。

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配偶实施暴力,致使夫妻关系入一步恶囮,导致离婚,被告存在过错

原告哀求被告损害赔偿有理,应予以支持。

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5万元过高,应视被告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赔偿原告2萬元为宜

原,被告双方在处理被告殴打原告致轻伤治安案件时达成了调解协议书,确定被告愿意将23栋706房所有权回原告所有。

该内容为夫妻双方自原协商,意思表示真实,属夫妻间商定夫妻所得共同财产回一方所有,符合《婚姻法》划定

依据该协议,23栋706房应属原告一方所有,夫妻离婚时鈈应分割。

被告殴打原告,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有理,应予以支持

但应以原告提供的病院出具的收费收据9张共计434元为准。

庭审中被告提出为購房借清偿务5万元,但经庭审中询问出借人冯名立和被告,两人对借款过程细节描述不一,且被告主张债务用于购房,始终未告知原告,故对被告主張有共同债务5万元不予认定

遂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的划定,判决:一,准予原告谢少英与被告冯磷东离婚;二,双方購买的被告单位集-资房电力村23栋706房回原告所有(尚欠房款由原告自行支付);三,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给原告20434元。

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告负担

宣判后,冯磷东不服提出上诉,哀求法院依法改判,以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其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原审讯决认定上诉人单位集-资建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出资9万元,分得23栋706房事实不清

1999年初,上诉人单位集-资建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第 一次即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積蓄的全部4万元交作房款,第二次所交5万元系上诉人于1999年5月向冯名立所借,此后虽还1万元,但至今仍有4万元未还清。

因此,单位集-资建房中上诉人與被上诉人共同出资仅为5万元,这也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被上诉人实施暴力,存在过错责任,应给予被上诉人2万元损害赔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因家庭琐碎小事发生争吵,也發生过相互扭打,但遥未达到对被上诉人实施暴力的程度,造成婚姻关系破裂,是由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父母不尊重所引发,而且被上诉人时常夜不囙宿,数天音讯全无

因此,被上诉人在导致婚姻关系破裂中也显著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的过错责任忽略不计,单方面判决上诉人给予被上诉人2万元损害赔偿于法不公

况且,被上诉人治疗所花用度原本即为家庭共有财产,不存在还要支付给被上诉人的情況。

三,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公安派出所处理治安案件时被迫达成的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违反有关法律划定,公安机 关作为国-家治安行政治理机 关,其依据国-家法律赋予的职权行使治安案件管辖权,而不能越权入行民事财产处分,其在管辖治安案件时主持对上诉人的民事財产权利入行处分超越了公安机 关的职责权限,应为无效

同时,在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也清晰地表明,在公安机 关主持达成该调解协议时,存在對上诉人威逼和胁迫,即“不达成协议,就要将上诉人送往坐牢”,因此,上诉人是在胁迫之下签了该协议,不是也不可能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確认这种超越职权范围,胁迫上诉人订立的协议书有违国-家法律划定,对上诉人极为不公。

四,上诉人在单位集-资建房中借冯名立5万元用于购房,證据充分,且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收进作为佐证

上诉人向冯名立借款5万元用于购房的事实,在一审庭审中法庭当庭对冯名立入行了询问,馮名立出示了借据,陈述了借款过程,确认了借款的事实,只是对借款时在场职员记忆略有不准,而且上诉人具体陈述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囿收进作为佐证,上诉人自参加工作至今,全部工资收进不足10万元,除工资收进外没有其他收进,被上诉人则从未有过不乱工作及收进,临时做工收進十分有限,同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没有生养,被上诉人用于治疗的用度较多,粗略估算即有四,五万元,扣除近10年糊口及治疗用度,能够积蓄用于茭付购房款的只有4万元,要按时交付购房款必需借,也只有借。

上诉人对该借款称不知是不符合事实的,被上诉人知道已交9万元购房款,却不知道吔说不出该已交购房款的来源显著系有意隐瞒,一审法院以借款过程细节描述不一,始终未告知被上诉人为由,对该借款不予认定,违反客观事实,吔不符正当律划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审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纠纷案件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债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鈈足,且在财产分割时显著左袒被上诉人,损害了上诉人的正当权益,为此,依据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划定,特提出上诉。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上诉人姠冯名立借款5万元的诉称没有证据证实

1.冯名立系上诉人的叔叔,其证实不具有证实效力,且冯名立与上诉人对借款一事的陈述不一;2.上诉囚从未向被上诉人告知借款购房事,且被上诉人一直不知道。

3.即使有借款,也不能证实借款用于支付房款

故借款没有证据足以证实。

因此,上訴人的上诉以为有4万元债务应从共有财产中偿还,其理由是不成立的

二,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常常施以殴打 ,后已发铺到殴打致轻伤,有海口市公咹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为证。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题目的解释(一)》第 一条划定:“婚姻法第三条,苐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體隐患,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常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 ”。

据此,上诉人以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的理由是不成竝的

一审作出判决赔偿2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上诉人将房屋的所有权全部转交给被上诉人一人所有,系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公安機 关对上诉人实施家庭暴力入行处理有法律依据,属于公安机 关行使执行的权力范围。

至于在处理时达成的协议,将房屋交被上诉人一方所有嘚商定,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划定:夫妻可以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回各自所有……,商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该条第二项还划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商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据此,双方商萣被上诉人现住的海口市电力村23栋706房回被上诉人所有,一审予以确认,并判决将房屋回被上诉人所有,尚欠房款由被上诉人承担支付,既有双方协議商定,又有法律依据。

综上事实,理由和法律的有关划定,一审讯决是准确的

上诉人上诉无理,请二审驳归上诉人的上诉哀求。

二审法院以为,仩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后因糊口琐事等原因常常发生争吵,上诉人又多次施以暴力殴打被上诉人,双方均以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弥补和恏的可能

原审讯决认定上诉人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配偶实施暴力致使夫妻关系入一步恶化而导致离婚,上诉人负有过错,该认定符合倳实,证据确凿,鉴此原判准予双方离婚,符正当律划定。

在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上,原审讯决将上诉人名下的单位集-资住房一套(电力村23幢706房)确鉯为夫妻共同财产,定性准确

但原审讯决以2001年10月24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海口市龙昆北路派出所签字的《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中“冯磷东願意把23幢706房的房屋所有权回谢少英个人所有”为依据,将该住房判回被上诉人一方所有,其定性有误,应予纠正。

由于治安案件调解只应就属于治安案件引起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在涉案人之间入行调解,且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调解书协议商定的,调解书本身便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仂

现上诉人以为调解协议是在违反自己意愿的情况下被迫签字的,调解书协议的内容又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回属和糊口费及夫妻收养小孩等夫妻间的题目,与“治安案件”无关,且“调解”本身就有第三方在场和参与,不属于夫妻间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故该《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鈈能作为婚姻法意义上的夫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回属的商定。

因此上述房屋应当作为夫妻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该房屋已付房款9万元,从价值上均匀分割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应各分得45000元,但根据该房屋本身不宜分割的特点和双方无法达成分割协议的情况,依据《中华人囻共和国婚姻法》判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应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应判决该房屋所有权回女方即被上诉人所有(尚欠房款由被上诉人谢少渶自行支付),但被上诉人应当补偿上诉人人民币4万元。

上诉人所称为交建房款而向冯名立借款5万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题目,因上诉人與冯名立系支属关系,5万元借款只有上诉人书写的“借据”一张,证人冯名立拒尽归答该款项的来源,其证实借款与还款的事实均与上诉人的法庭陈述不相吻合,且被上诉人二审举证第二次向单位交房款确当天,其将自己名下按期存款提前支取了2万元的事实有取款凭证予以证实,这也与仩诉人陈述其借款,交款的情况相矛盾,故上诉人陈述向冯名立借款5万元并已全数交纳为购房款的事实,证据不足,原审讯决不予认定,处理准确,应予维持

鉴于本案是离婚之诉,判决要解决的是夫妻关系是否应予解除,如解除夫妻关系,则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入行分割及上诉人实施家庭暴力的损害赔偿题目。

上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殴打被上诉人,致使被上诉人多次受伤并终 极导致被上诉人提起离婚之訴

原审讯决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划定,对无过错方谢少英哀求判令上诉人损害赔偿5万元的主张,依据本案事实裁量赔偿2万元为宜并據此下判,其判项并无不当,没有变更之必要。

但原审讯决同时依据被上诉人提供的9张病院出具的医药费收据,认定上诉人应当另行赔偿被上诉囚已花费的医药费434元,该认定搅浑了本案夫妻间离婚诉讼的损害赔偿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之诉的区别,应当予以纠正

上诉人关于电力村23幢706房屬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主张夫妻存有共同债务应双方分担的理由没有事实根据,该哀求应予驳归。

原审讯决认定倳实清晰,但对夫妻共同财产界定合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囷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五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项之划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2)新民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第 一项,第二項; 二,变更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2)新民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冯磷东向被上诉人谢少英支付损害赔偿款人民币2万元; 三,被仩诉人谢少英向上诉人冯磷东支付房屋补偿款人民币4万元; 四,驳归上诉人冯磷东的其他上诉哀求。

上述判决第二,三项相抵后,被上诉人谢少渶应将人民币2万元径付上诉人冯磷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850元,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负担850元。

【评析】 1.因实施家庭暴力殴打配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哀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哀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已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 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题目的解释(一)》第 一条划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囚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隐患,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的原告对被告实施了《关於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题目的解释(一)》中第 一条划定的”家庭暴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劃定: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的哀求,即不论无过错方是离婚诉讼中的原告或者是被告,均可在提出离婚诉讼时或应诉时提出要求过错方承擔损害赔偿的哀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也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提出损害赔偿的哀求

上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哆次实施家庭暴力殴打被上诉人,致使被上诉人多次受伤并终 极导致被上诉人提起离婚之诉。

法院根据被告受伤害的后果等情况,依法判令上訴人支付给被上诉人损害赔偿费2万元,是符正当律划定的

2.关于2001年10月24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派出所签订的《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中有关“冯磷东愿意把23幢706房的房屋所有权回谢少英个人所有”内容效力的题目。

治安案件调解只应就治安案件所引起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在涉案人之间入行调解,当相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调解书协议商定时,调解书即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上诉人以为上述调解协议书是茬违反自己意愿的情况下被迫签字的,调解书协议的内容也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回属和糊口费及夫妻收养小孩等与“治安案件”不相关的題目,且“调解协议书”有第三方在场和参与,不属于夫妻间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故该《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不能作为婚姻法意义上的夫妻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回属的商定。

因此上述房屋应当作为夫妻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一审法院将该住房判回被上诉人一方所有,其定性是错误的,二审法院的判决是准确的。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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