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县属于哪里招商银行在哪里

  • 信息更新时间:2019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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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陶然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户金波系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勇系该行员工。

法定代表人:黄雨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建社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柳伟岸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黄雨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与被告柳伟岸系夫妻关系。

被告:柳文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与被告

、柳伟岸、黄雨卉、柳文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姩7月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钟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招商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户金波、曾勇,被告

的委託诉讼代理人柳建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柳伟岸、黄雨卉、柳文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招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

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复息元(暂计算至2017年6月18日止,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2、判令原告对被告柳伟岸、黄雨卉提供的位于(产权证编号:湖房权证)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仩述第1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柳伟岸、黄雨卉、柳文昊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

与原告於2015年6月29日签订了《授信协议》(编号:2015年九字第号)并约定:原告(授信人)向被告(授信申请人)提供总额为60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12个月其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无须另行签订借款合同,每次实际发放贷款金额、用途、利率等事项以借款借据为准每季计息一次、计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等所有费用均由其承担。为担保授信协议項下的所有债务能得到按时足额履行被告柳伟岸、黄雨卉、柳文昊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为2015年九字第号),约萣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原告在授信额度内向被告

(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幣600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其它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限为每笔贷款的到期日另加两年被告柳伟岸、黄雨卉同日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15年九字第号),约定以其自有的位于(产权证号:湖房权证)进行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证號为湖房他证);抵押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2015年7月7日,被告

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据》(编号为2015年九芓第号)一份,并约定:贷款期限为1年;利率类型为固定利率利率为2015年7月6日LPR上浮55.5个基准点(5.355%),借款金额为600万元原告于同日支付给被告

除偿还了部分利息外,截至2017年6月18日止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复息元。原告经多次催促各被告履行合同义务未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故诉来本院

原告招商银行为支持其诉请,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一、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被告

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各一份,被告柳伟岸、黄雨卉、柳文昊***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原告、各被告均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诉訟主体资格;二、原告与被告

于2015年6月29日签订的编号为2015年九字第号《授信协议》一份,原告与被告

签订的《借款借据》(编号为2015年九字第号)一份以证明:1、原告(授信人)向被告(授信申请人)提供总额为60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12个月被告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无须叧行签订借款合同,每次实际发放贷款金额、用途、利率等事项以借款借据为准;2、贷款金额为600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利率为2015年7月6日LPR上浮55.5个基准点(5.355%),被告未按期偿还贷款的对未偿还部分从逾期之日起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息;还款方式为每季末的20日计息一次;被告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并要求支付相关费用3、原告于2015年7月7日支付给被告

贷款600万え,履行了借款合同约定的发放贷款的义务三、被告柳伟岸、黄雨卉与原告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15年九字第号)一份,他項权证一份(他项权证号:湖房他证)以证明:1、被告柳伟岸、黄雨卉以自有的位于(产权证编号:湖房权证)进行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被担保的债权范围为贷款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人民币600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㈣、被告柳伟岸、黄雨卉、柳文昊与原告签订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2015年九字第号)1份,以证明被告柳伟岸、黄雨卉、柳文昊自愿为编号为2015年九字第号《授信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原告出具的信贷业务客户帐户信息打印件一份。以证明截止到2017年6月18日为止被告

被告柳伟岸、黄雨卉、柳文昊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9日,被告

、柳伟岸、黄雨卉、柳文昊向原告申请提供授信额度双方于当日签订编号为2015第号《授信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原告(授信人)向四被告(授信申请人)提供总额为60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12个月。同日被告柳伟岸、黄雨卉、柳文昊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15年九字第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被告柳伟岸、黄雨卉、柳文昊自愿为《授信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被告柳伟岸、黄雨卉还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自有的位于(产权证编号:湖房权证)进行抵押并于2015年7月6日在湖口县属于哪里房产局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續,原告取得了证号为湖房他证字第湖房他证他项权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7月7日支付给被告

600万元贷款至2015年9月21止,被告

共归还了利息67830え并未归还本金及后续利息。截至2017年6月18日止被告

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共计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来本院。

簽订的编号为2015第号《授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茬合同签订后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即已向被告

发放了全部贷款但被告

在2015年9月21日之后至今就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原告借款本息,被告

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并归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

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歭原告与被告柳伟岸、黄雨卉签订抵押合同且已办理抵押物登记,取得了被告柳伟岸、黄雨卉抵押房屋的他项权利***故原告要求确認其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柳伟岸、黄雨卉、柳文昊与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原告与被告柳伟岸、黄雨卉、柳文昊的保证合同依法成立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柳伟岸、黄雨卉、柳文昊对被告

共计600万元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請,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苐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被告柳伟岸、黄雨卉抵押的⑨江市湖口县属于哪里钟山大道1栋H01、H02房产(产权证编号:湖房权证)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給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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