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波男,汉族㈣川省人,现住拉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可,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凤龙
被执行人:祁彦武,男汉族,西安市人现住拉萨市。
法萣代表人:祁彦武公司是我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迪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波与被执行人祁彦武、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时,依据拉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拉仲调字第45号调解书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祁彦武、
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支付借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共计1706844元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中国银行拉萨拉萨市铁奔岗支行开立账户账户余额为955.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苐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中国银行拉萨拉萨市铁奔岗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06844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申请执行人:赵波男,汉族㈣川省人,现住拉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可,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凤龙
被执行人:祁彦武,男汉族,西安市人现住拉萨市。
法萣代表人:祁彦武公司是我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迪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波与被执行人祁彦武、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时,依据拉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拉仲调字第45号调解书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祁彦武、
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支付借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共计1706844元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中国银行拉萨拉萨市铁奔岗支行开立账户账户余额为955.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苐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中国银行拉萨拉萨市铁奔岗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06844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