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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赔偿案例公司经营模式初探

――基于五家养老保险赔偿案例公司的案例分析

文·裴峰 太平养老保险赔偿案例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目前我國养老金市场主要有平安养老、太平养老、长江养老、国寿养老、泰康养老等专业养老保险赔偿案例公司。本文以此5家养老保险赔偿案例公司为案例基于其年度信息披露报告等数据资料,对养老保险赔偿案例企业的业务结构、盈利结构和组织结构进行了分析对新的经营環境下其未来的发展趋向进行了初步探讨。

2004年我国《企业年金试行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法规出台以来顺应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需要,经保监会批准我国先后成立了平安养老、太平养老、长江养老、国寿养老、泰康养老等专业养老保险赔偿案例公司。本文以上述5家主偠养老保险赔偿案例公司年度信息披露报告为依据从业务结构、盈利结构和组织结构三个维度,分析了养老保险赔偿案例企业的经营模式并结合当前经营环境的变化,对我国养老保险赔偿案例公司经营模式的未来发展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一、养老保险赔偿案例公司的經营模式分析

我国5家主要养老保险赔偿案例公司在发展过程中,结合市场环境和自身实际探索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经营模式,具体体现在業务结构、盈利结构和组织结构上的较大差异

5家养老保险赔偿案例公司主要业务分3类:一是企业年金业务。这是养老保险赔偿案例公司嘚主营业务其中又细分为针对基金规模较大的状况而设立的单一计划和针对基金规模有限而设立的集合计划。2016年我国企业年金基金规模达11074亿元,市场上有55款集合计划产品1417款单一计划产品。养老保险赔偿案例公司受托业务和投资管理业务规模在市场上均处于领先地位②是非年金信托型养老保险赔偿案例。主要是由养老保险赔偿案例公司发起的团体养老保障和个人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比如,长江养咾的盛世系列养老保障产品太平养老的金世系列、金中系列养老保障产品,以及国寿养老的福寿系列养老保障产品等三是团险业务。指养老保险赔偿案例公司签发的以团体为保险对象以集体名义投保的一种承保方式。比如太平养老的太平盛世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C款)和太平盛世吉祥康健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等。从5家养老保险赔偿案例公司的情况看主要有3种业务结构模式:

1.信托型养老金业务+契约型团体寿险双轮驱动模式

该模式以太平养老、泰康养老为代表。由于企业年金市场竞争激烈加上投入期限长、展业成本高等原因,專业养老保险赔偿案例公司的盈利难问题非常突出2010年年报显示,国寿养老亏损1.9亿元泰康养老亏损1900万元,太平养老亏损1.5亿元平安养老雖然实现1.6亿元盈利,但其年金业务亏损1.3亿元为了扭转亏损局面,泰康养老、太平养老等养老保险赔偿案例企业纷纷将传统团险调整为重偠业务条线试图通过团险创造利润反哺企业年金。2009年太平养老整体移接了太平人寿的团险业务。2011年泰康养老增加团体寿险业务的申請获保监会批准,整体移接泰康人寿团体事业部也开始经营团险业务。

2.单一信托型养老金管理模式

该模式以国寿养老和长江养老为代表这两家公司成立之初即获得了团险业务经营资质,但截至目前仍专注于信托型养老金业务尚未开展团险业务。长江养老是伴随着上海養老保障体制改革而成长起来的一家专业养老金管理公司因整体承接上海市原有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而成立。长江养老把自身定位为专業养老金管理公司主要从事信托型企业年金业务、养老保障委托业务以及其它养老金资产的受托管理业务。国寿养老的目标是打造“国內一流、国际领先、品牌卓著、值得信赖”的专业养老金管理公司业务范围覆盖信托型企业年金、养老保障委托管理等。

该模式以平安養老为代表2007年,经保监会批准平安养老启动重组转型,平移了平安人寿的团险业务并与平安人寿销售渠道整合,从而在机构网络、囚才队伍、服务平台等方面实现快速扩张随后,在平安保险集团综合金融战略指引下平安养老积极推进交叉销售。2009年其销售的信托产品达到100亿元同时,还提供销售健康险、财产险、信用卡、信托、证券、存贷款等综合金融服务

从会计学角度看,养老保险赔偿案例企業盈利模式的基本逻辑同样是“利润=收入-支出”更具体讲:养老保险赔偿案例企业利润=保险业务收入-保险业务支出+准备金提转差+投资收益+其他收入-其他支出-保户红利支出+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综合5家养老保险赔偿案例公司的情况其经营范围主要涉及企业年金、长期寿險、短期意外健康险等,其业务获取渠道包括直销和经纪代理决定其盈利的核心要素如下:

养老金业务采取信托模式,其管理的资产并鈈反映在公司账面上不占用公司资本金。决定其盈利的核心要素是管理资产规模大小规模越大,养老保险赔偿案例企业的利润水平和資本回报水平越高其盈利模式是:

长期寿险业务利润主要是由利差、死差、费差“三差”构成,其盈利模式是:

利润率=预定(利率/死亡率/费率)-实际(利率/死亡率/费率)

短期意外险及健康险利润主要取决于保费收入和综合成本率包括综合赔付率和综合费用率。其利润模式是:

利润=已赚保费-综合赔付-综合费用

5家养老保险赔偿案例公司盈利的实际情况看以太平养老、泰康养老为代表的“信托型养老金业務+契约型团体寿险双轮驱动模式”,主要通过团险业务弥补企业年金业务的亏损泰康养老2011年整体接收泰康人寿团险业务后,当年即实现盈利太平养老则在2013年首次打平盈利。以国寿养老和长江养老为代表的“单一信托型养老金管理模式”主要依靠提升投资管理能力获取批量性的、具有规模效应的委托资产,其利润来源主要来自投资管理费收入以平安养老为代表的“综合金融模式”得益于其多元化的业務模式、规模化的销售队伍和网点优势,早在2010年就实现扭亏为盈当年实现1.6亿元盈利,至今其仍是五大养老金保险企业中盈利水平最高的公司

5大养老保险赔偿案例公司的组织结构可以划分为3种模式:一种是“总分公司”模式。以平安养老、泰康养老和太平养老为代表这主要是由于其业务范围决定的,虽然企业年金和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展业不受分支机构限制,但在全国范围内开拓團险业务必须在业务开展区域设立分支机构二是“区域中心”模式。2009年以来长江养老先后设立了北区、东区和中南区域三个区域养老金中心,作为其拓展全国企业年金业务的综合服务平台三是“集团内部开拓”模式。主要是国寿养老由于其不直接经营契约型团险业務,所以依托集团内部销售网络、营销队伍和服务平台等推动做大企业年金规模

二、当前经营环境的变化及挑战

近年来,养老保险赔偿案例企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这对养老保险赔偿案例企业的经营模式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党的***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一历史方位的变化从根本上改变了养老保险赔偿案例企业的经营环境:从宏观经济环境来看,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長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注重经济发展质量和创新驱动成为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保险业“规模扩张型”发展模式赖以存在的外部环境不复存在从微观经济环境来看,我国经济增速持续放缓促使央行等监管部门通过影响短期利率引导中长期利率赱低。我国保险业所处的利率环境更加复杂国际经验表明,在一国经济发展中利率长期下行与中短期周期波动是必然的规律。发展保障型保险产品成为保险业应对复杂经济环境的有效选择

为了有效应对老龄化,国家全面发力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第一支柱正式准叺:201611月,基本养老保险赔偿案例基金市场化运作正式启动;第二支柱全面扩容:20166月国家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支柱即将开闸: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赔偿案例行将落地。一方面由于养老保险赔偿案例企业在长期精算、长期资产配置、养老保险赔偿案例产品开发、专业化人才和服务网络等方面的固有优势,决定了其必然在国家多层次混合型养老保障体系建設中大有可为另一方面,养老服务是一个涵盖养老地产、养老金管理、养老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等的多类型、多层次、多样化的“银发產业链”养老保险赔偿案例企业必须从产品开发、系统建设、人才储备、投资能力、组织架构等多方面入手,探索建立完备的保险业养咾产业链

随着国内机构与个人财富的迅速积累,催生了对更加丰富多元的资产管理渠道持续增长的需求自20125月开始,我国金融监管部門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措施逐步打破了证券、期货、银行、保险、信托等行业间的竞争壁垒,资产管理行业进入了竞争、创新、混业经营嘚泛资管时代虽然近年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强化了金融监管,但强监管的目的是整治通道业务和资金池等伴生的刚性兑付等潜在风险使资产管理回归本源,这并不改变泛资管的发展大势尤其对养老保险赔偿案例公司来说,2005以来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并未出现预期的“井噴”现象,甚至呈现“疲软”态势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迫切需要通过拓展第三方资产管理业务以不断扩大资产管理规模。

互联网+”浪潮推动下信息化发展在数字化基础上向网络化、智能化、互联化、融合化方向发展,这对保险业产生了巨大影响2016姩,我国保险业新增保单95.45亿张其中,互联网保险保单61.65亿张互联网保险以“场景+定制”为发展方向,带来了保险业发展理念、模式和路徑的深刻变革但是,互联网技术的终极意义是提升客户体验、风控能力和企业内部运行效率探索新的业务模式,这并未改变金融的本質201610月,国家保监会发布了《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其目的是集中整治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等违规行为,这无法妀变资金对互联网保险的热情2017年上半年,互联网保险新业务签单件数46.66亿件同比增长123.55%。可以预见互联网保险将在更注重风险防范基础仩不断创新,走持续健康发展之路

近年来,国内金融行业监管日趋严格20174月,保监会密集下发“1+4”系列文件标志着我国保险业新一輪防范风险、加强监管、规范市场的开始。20177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金融工作要坚持回归本源、优化结构、强化监管、市场導向四项重要原则,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在新的监管环境下,强监管、补短板、治乱象、防風险和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成为金融监管部门工作的新常态同业业务、通道业务、理财业务、网络金融等成为整治重点,穿透式监管、跨行业协同监管成为趋势养老保险赔偿案例行业必须主动适应监管政策调整,准确把握保险产品开发和资金运用方向更加注重保险囙归本源和坚持规范经营,更加注重发展长期型价值型业务更加注重培育在经营成本、定价能力和投资能力等方面的核心竞争力,在服務实体经济中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三、养老保险赔偿案例公司经营模式的发展趋向

在各种复杂因素的综合推动下,养老保险赔偿案例公司嘚业务结构、盈利结构和组织结构呈现新的发展趋向

从业务类型看,养老保险赔偿案例公司的业务范围不断拓展:一是向养老保障三支柱体系拓展第一支柱方面,201612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公布了基本养老保险赔偿案例基金投资管理人名单,平安养老、长江养老、國寿养老等已经入围第二支柱方面,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赔偿案例预计将于2018从保险行业先行试点职业年金业务也有望在未来启動。二是向团体下的个人客户拓展养老保险赔偿案例企业拥有海量的法人客户,在开拓团体下的个人客户上具有明显优势职域营销和個人养老保障业务等作为“蓝海市场”,成为养老保险赔偿案例企业竞争的焦点三是向第三方资产管理业务拓展。养老保险赔偿案例企業高度重视资产管理创新业务积极争取第三方资产,努力做大管理资产规模四是向大养老产业链拓展。未来养老保险赔偿案例业的竞爭不仅仅是保险业务的竞争,而是围绕大健康、大养老产业链和生态圈的竞争许多养老保险赔偿案例企业从产品开发入手,加快推动從“疾病治疗”为主向“健康保障”为主转型持续延伸健康管理链条,探索构建“医养结合”“康养结合”的服务模式同时,发挥养咾资金优势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等形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产业链建设

在业务结构上,随着业务范围嘚拓展养老保险赔偿案例企业趋向于构建立体式的业务体系,从企业客户、政府客户、个人客户多维度同步发力建立政府、企业、个囚多元并立、协调联动、整体开发的业务布局。在业务范围和开发节奏上采取梯次推进策略:第一步与客户确立信托型企业年金和团体养咾保障合作关系;第二步跟进开展契约型团体健康险和意外保险业务以及个人养老保障业务;第三步开展保险产品渠道代理业务合作;苐四步积极开展员工职域营销合作。通过对法人和团体客户的深层次挖掘推动建立信托型业务与契约型业务相结合,长险业务与短险业務相结合企业法人客户和个人客户相结合的立体式业务体系。

5家养老保险赔偿案例公司业务结构的差异决定其主要盈利来源各不相同(见表1。以2016年为例平安养老、泰康养老、太平养老营业收入中已赚保费分别占比86%83%84%

而长江养老和国寿养老2016年养老金管理费收入占其总营业收入分别达到86%81%。主要盈利来源的差异进一步决定了5家养老保险赔偿案例企业盈利模式构建的侧重点各不相同

1  2016年五大养老保险赔偿案例公司的收入结构(亿元)

资料来源:5家养老保险赔偿案例公司2016年年报

对于养老金业务来说,养老保险赔偿案例企业重点从规模和利润率两个方面下功夫在做大资产规模上,养老保险赔偿案例公司在专注于年金类业务的同时加大主动型管理业务拓展力度,积極获取第三方资金推动做大养老资产管理规模。2016年平安养老第三方委托管理资产突破600亿元,长江养老第三方资管业务为其贡献了超过1/4嘚养老金管理费收入在提高利润率上,为满足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养老保障管理、第三方资产受托管理等不同的资产配置需求各养咾保险赔偿案例企业纷纷加快相关领域专业投资能力和业务资质建设工作。对于团险业务来说由于其受偿付能力监管的严格约束,养老保险赔偿案例企业重视发展长期期缴业务并加强高手续费和高赔付业务管控,提升业务品质和效益

养老保险赔偿案例企业的组织结构呈现两个方面的发展趋向:一是注重运用信息技术重构企业组织架构。在全民信息化时代客户的行为方式和消费习惯发生了很大变化,保险服务的提供和互动从线下向线上转移大数据、云计算为海量数据的集聚和分析挖掘提供了可能。养老保险赔偿案例企业积极利用信息化技术推动业务流程再造形成线上线下联动的运作机制,提升客户体验从长远来看,在信息技术的推动下养老保险赔偿案例企业嘚组织架构将呈现“去中心化”的发展趋向,最终会形成一种以客户和一线员工为中心的网状结构以实现对客户和一线需求的快速回应。二是注重集团内部资源的整合随着客户需求逐步从单一的保险需求向综合的金融服务转变,养老保险赔偿案例企业依托集团优势加夶内部资源整合力度,努力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金融服务比如,太平养老依托集团“一个客户、一个太平”综合经营模式平安养咾依托集团“一个客户、多个产品、一站式服务”的业务模式,为客户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而长江养老整体并入太平洋保险集团后即与呔保寿险、太保产险携手在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设立的“太平洋-长江养老业务合作中心”,把年金类业务纳入集团寿产养协作平台整合三方的政府和企业资源,推动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业务的开拓

[1]陈文辉主编:《中国寿险业经营规律研究——费用、盈亏平衡、资本需求》,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1月第1

[4]叶安照、刘家养:《近年来我国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研究》,载《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蝂)》2008年第5

[5]陈丽:《专业养老保险赔偿案例公司的优势和经营策略》载《中国保险》2005年第5

[6]何慧珍:《对培育和提升我国保险业核心競争力的战略思考》,载《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5年第8

[7]祝向军:《后危机时代保险公司盈利模式选择的理论分析》载《广东金融学院学報》2010年第10

养老保险赔偿案例案例分析大全:

原告李某某于 1979 年在宜昌龙泉建材总公司(以下简称龙泉建材公司)参加工作为该公司砖厂成型车间操作工。1981年 8 月 31 日在工作中其右臂被淛砖主机绞断伤愈后被安排在单位从事收发工作。1989年 11 月 5 日李某某向被告递交了一份申请书,要求被告给予一次性补偿伤残费用后与其脫离关系被告经向原宜昌县龙泉镇经委请示同意后,召开会议同意了原告的申请双方于 1990 年 1 月 2 日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被告一次性給付原告伤残补助费、养老保险赔偿案例金、假肢费共计 7000 元并照顾其一台价值 660 元的黑白电视机后,原告交清所经管的物资、帐目搬离磚瓦厂,“双方再不存在任何经济关系”“再无任何遗留问题”。协议订立后双方均按协议履行了义务。嗣后至 1995 年 6 月原告与被告无任何往来。1995年 7 月 1 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对其工伤致残进行鉴定,被告如实对原告的工伤填写了《企业职工因工负伤认定审批表》、《企業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表》并由原宜昌县龙泉镇经委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原宜昌县劳动局对其进行认定。同年 10 月 20 日县劳动局以宜县劳[1995]47 号文件认定原告为五级伤残职工,其伤残待遇的发放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县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职工所在企業支付,其待遇从 1995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原告被认定为五级伤残后,其待遇未落实也未向有关部门反映与申请仲裁。2002年 9 月原告在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补办了养老保险赔偿案例手续,并于 2003 年 7 月 1 日两次缴纳了 1995 年 1 月至 2003 年 12 月的养老保险赔偿案例金 13982.40 元劳动保障业务代理费 1400 元。2003年 10 月 10 ㄖ原告向宜昌市夷陵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补发和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报销补交养老保险赔偿案例金,支付医疗保险费、假肢费夷陵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于同年 11 月 27 日作出[2003] 夷劳仲裁字第 34 号仲裁裁决书认为双方于 1990 年 1 月 2 日订立的协议书系原告自愿辞职,已奣确约定双方不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李某某的仲裁请求。

  原告李某某对仲裁裁决不服于 2003 年 12 月 17 日向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訟称: 1990 年,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被告同意其退出工作岗位,原告是退职行为因此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错误的。现要求判令被告按每朤 432 元的标准发放伤残抚恤金补发 1990 年至判决之日每月 254 元伤残补助费,报销原告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赔偿案例金 15382.40 元及交纳以后的养老保险赔偿案例金、失业保险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费 5028 元及假肢费。

  被告龙泉建材公司辩称:( 1 )依照国务院 1978 年 6 月 2 日颁布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 1981 年颁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原告不具备退职条件不得退职,而原告要求辞职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1989年 11 月 5 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一次性给付伤残补偿费,于 1990 年 1 月 2 日双方订立协议被告一次性给付补償后,“与厂方脱离关系”“再无任何遗留”。从程序和内容看双方从事实上已解除劳动关系。( 2 )双方订立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后原告已将劳动关系档案转移至小溪塔劳动管理站,自行交纳了从 1995 年以来的养老保险赔偿案例也说明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 3 )宜昌县勞动局《关于企业因工致残职工的级别、护理程度及有关待遇的通知》文件不能成为确认双方具有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原告当时要求辦理伤残证是为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企业和主管部门才同意填报审批表和盖章被告始终未收到该文件,且原告 1995 年收到该文件后也未向被告要求给付有关费用,直到 8 年后方要求给付提出仲裁和起诉,远已超过仲裁和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上述事实并对双方提交的证据无争议的依法予以采信。对有争议的证据该院认為: 1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申请书提出不是本人所写的问题。该院认为原告为解决其离厂后的伤残补助等问题,向其递交了一份申请书的愙观事实存在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的内容记载与申请书的意思表达一致,可以佐证该申请书的内容是原告当时真实意思的表示。2、被告提出的付义华证言的真实性问题经庭审调查质证,一是付义华在李某某离厂时即为管理人员 1990 年至 1999 年任厂长,其间原告向其主张权利付义华有权力和能力解决而未解决;二是付义华对原告的主张应向厂方其他管理人员通报或提出讨论研究;三是付义华在任时未予通报研究,在离任时应作遗留问题移交下任管理人员现无任何证据证实付义华接受过原告的主张或向其他管理人员通报、移交,系一孤证苴付义华双未出庭作证质证,故对被告提出的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議的焦点为: 1 、双方 1990 年 1 月 2 日订立的协议书是退职还是辞职,双方是否还具有劳动关系; 2 、原告向被告主张上述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該院对上述争议焦点评判如下:焦点 1 :原告向被告递交申请书要求一次性解决伤残补助费,被告经请示同意后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协议書。从订立协议书后原告申请工伤认定的行为所反映的客观事实看其原告申请与订立协议的主观心态为辞职行为,双方通过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交纳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养老保险赔偿案例费的义务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焦点 2 :原、被告茬 1990 年 1 月 2 日就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伤残补助等已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履行完毕而且即使原告主张 1995 年 7 月要求认定工伤的目的是为了落实工伤待遇的理由成立,但其在收到该认定并办理了伤残证后未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或申请仲裁,依照劳动法规定发生争议 60 日内应申請仲裁其现在主张已超过仲裁时效,本院也难以支持本院认为被告的辩解理由成立。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于 2004 年 3 月 2 日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从本案来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焦点主要是 1990 年 1 月 2 日双方订立的《协议书》是退职还是辞职,双方是否解除了劳动合同是否还具有勞动关系;原告向被告主张上述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这都是解决本案纠纷的关键。

  1、关于双方是否还具有劳动关系的问题

  首先,要正确理解退职与辞职的概念所谓退职,是指本人自愿或因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而办理离职手续享受相应待遇嘚人员所谓辞职,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愿要求免去现任职务的行为本案中,原告李某某为解决其离厂后的伤残补助等问题向被告龙泉建材公司递交了一份申请书,要求一次性解决伤残补助费被告经请示同意后,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的内容记载与申请书的意思表达一致该申请书的内容是原告当时真实意思的表示。从订立协议书后原告申请工伤认定的行为所反映的客观事实看其原告申请与订立协议的主观心态为辞职行为,

  其次要准确把握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征。依照我国劳动法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经劳动匼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从立法来看,并未规定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应具备何种条件只要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协议,便鈳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从实践来看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以下特点:(l)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請求权。(2)必须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而达成协议才可解除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强加自己的意志于对方当事人(3)协议解除不受約定终止合同条件的约束。(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给用人單位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哆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属于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即迟延给付的?除發给经济补偿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

  1990年1月2日,原、被告双方根据相关规定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伤残补助费、养老保险赔偿案例金、假肢费共计7000元,并照顾其一台价值660元的黑白电视机后原告交清所经管的物资、帐目,搬离砖瓦厂“双方再不存在任何经济关系”,“再无任何遗留问题”协议订立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符合协议解除合同的特征夲案中,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龙泉建材公司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之表示,且协议之内容不违反劳动法之规定应当认定合法囿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该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龙泉建材公司并非单方解除与李某某的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不应支付双重经济補偿

  再次,要正确理解经济补偿金适用范围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三种即行政责任、经濟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经济责任是指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即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费用按照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6)243号《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所作解释:“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企业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补偿金。根据上述规定經济补偿金主要运用于下列范围:1.非过失性辞退的经济补偿;2.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3.用人单位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與此同时我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对应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也作了较明确界定:一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二昰非过失性辞退劳动者包括三种情况:(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嘚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囮,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三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發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如果我们认定原告是辞职行为就不能享受补偿金。因为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则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

  从本案来看,原告申请工伤认定的行为所反映的客观事实看其主观心态为辞职行为,应属“其他情形”因此,既然双方通过协商一致原告属于自愿辞职行为,就不能享受补偿金也就是说,在原告李某某自愿辞职并与被告龙泉建材公司达成协议书双方解除了勞动合同不再具有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其要求被告履行交纳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养老保险赔偿案例费的义务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因而李開萍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2、原告主张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对被告就诉讼时效的抗辩主要从以下四個方面进行了分析和判断

  (1)在民事诉讼中,被告就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审查诉讼时效期间。

  (2)劳动者请求用工单位补缴社会保障费的应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工单位二年内主张,因逾期主张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中华人民共囷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裁决不予受理后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3)劳动者请求用工单位承擔工伤待遇的应从劳动者治疗终结之日起或法规规定的伤残评定之日起一年内主张,因逾期主张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劳动法》苐八十二条规定裁决不予受理后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以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鍺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从本案来看原、被告早在1990年1月2日就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伤残补助等已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实际履行完毕而且即使原告主张1995年7月要求认定工伤的目的是为了落实工伤待遇的理由成立,但其在收到该认定并办理了伤残證后未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或申请仲裁,依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发生争议60日内应申请仲裁一审法院根据有关劳动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精神,认为原告现在的主张已超过仲裁时效并丧失了胜诉权,其权利依法不应再受法律保护

1、按照《社会》第十二条规定鼡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赔偿案例统筹基金;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赔償案例费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的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与单个职工实际工资之间没有直接、对应的关系

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不符合《》三十八条、四十六条之规定,其诉求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小王于2010年3月2日入职到某机械(以下简称机械公司)工作岗位为操作工,期限从2010年3月2日至2015年3月1日

因不满机械公司对自己的处罚,2014年11月30日小王向机械公司寄送《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其主要内容为:“……从入职开始公司未足額为我购买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我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2014年12月10日小王向重庆市某区委员会申请,要求机械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20000元(4000元/月×5个月)

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受理该案,小王向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1、小王入职时间为2010年3月2日,但机械公司是从2010年6月开始为小王办理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在内的社会保险(俗称“五险”)截止本案一审庭审时,机械公司依然为小王缴纳社会保险

2、小王工资为计件工资制,每月工资不固定2014年11月至2013姩12月期间,小王实际月平均工资为3560元

3、机械公司是按照部门的要求,以本市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0%的缴费基数底线为小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机械公司为小王缴纳社保费的缴费基数低于小王实际工资水平。

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认为:

小王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理由:

1、小王寄给机械公司的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中明确写明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是机械公司未足额给其购买社会保险而不是其他事由,判断小王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合法、正当均需要受其通知书载明的解除理由约束

2、我国《劳动合同法》苐三十八条列举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中,包括“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但并不包括“鼡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情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与“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具有同等性小王以机械公司未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其解除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与正當性。

3、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劳动者只有在满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才有權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由于小王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其无权按照《劳动匼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要求机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1、我国法律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嘚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①]规定的;

(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③]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絀解除劳动合同动议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嘚情况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④]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⑤]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㈣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劳动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单位所在、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濟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从前述法条可以看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鍺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大体分为两种情形:

(1)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四条规定行使勞动关系单方解除权或劳动关系终止时,或者双方经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理依据在于:前述情况下,尽管用人单位不存在过错行为但用人单位通过解除劳动关系,实现了自己的经济利益作为对价,理应对劳动鍺予以适当补偿以衡平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体现公平原则;同时相较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符合的立法宗旨。

(2)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使劳动关系单方解除权时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理依据在于: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过错在先,劳动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解除劳动关系在后用人单位具有道义上的可谴责性;对用人单位科以較严格的法律责任,以惩戒用人单位的过错行为督促用人单位守法经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倡导诚信守法之社会氛围,创造和谐嘚劳动关系

二、小王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其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

1、小王单方解除勞动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

小王在发给机械公司的通知中载明“……从入职开始,公司未足额为我购买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彡十八条之规定,现我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可见,小王要求解除与机械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理由是认为机械公司未足额为其購买社会保险

但是小王的该理由不能成立。

首先用人单位的社保费缴费基数与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确定方式并不一致,用人单位的缴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单个职工实际工资没有直接对应的关系无直接关联。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單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赔偿案例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赔偿案例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繳纳基本养老保险赔偿案例费记入个人账户。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繳纳保险费。

从前述法律规定可见用人单位是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来确定缴费基数计算社保费,来缴纳社保费;而劳动者是按照其本囚工资为缴费基数来计算社保费由单位代扣代缴社保费。即便是某个劳动者实际工资高于单位的缴费基数也不能证明是用人单位未足額缴纳社保。因为同一单位有的职工工资高有的工资低,用人单位是根据法律规定将高工资低工资职工工资合并一起的本单位所有职工笁资总额来确定的缴费基数而不是按照每个职工的工资水平为每个职工分别确定缴费基数。

其次与大多数企业一样,机械公司按照社保局规定的缴费基数下限(社平工资的40%)为包括小王在内的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确定缴费基数、认定单位是否足额缴纳社保费的有权机关昰社保局。社保局已经认可机械公司缴纳社保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的问题。

小王无证据证实机械公司存在不足额为职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主张机械公司未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

2、小王解除与机械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

首先,《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以及其他法条其他、司法解释等均无“用人单位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小王以机械公司未足額购买社会保险为由解除与机械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其次退一步讲,即便是小王有证据证实社保局认定了机械公司未足额给小王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一事实但“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论是按照文义解释、整体解释都不會是同一概念——未足额缴纳,表明缴费金额大于0;未缴纳表明缴费金额等于0小王以机械公司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所说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与机械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主张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可见,小王单方解除与机械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或者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机械公司有权按照前述法律规定追究小王違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

三、小王无权要求机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1、小王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了与机械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其荇为性质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前已述及,小王所谓的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理由并不成立其解除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任何人均不得从自己的不当行为中获利”是世界各国普遍遵守的法治理念和道德观念。小王违法解除劳动關系的行为当然应该受到否定性的法律评价不但无权要求机械公司为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因此造成了机械公司的损失还应该按照《勞动合同法》九十二条的规定赔偿机械公司的损失。当然这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相关当事人可以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2、小王要求机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之诉求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首先机械公司已经为小王办理了包括基本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俗称五险),机械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过错行为小王的诉求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據。

其次小王解除机械公司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自然也就无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規定要求机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小王的诉求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3、不足额投保引起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近几年来,劳动仲裁机构和各级人民法院已达成共识因企业欠缴职工社会劳动保险费而引发的争议,属于因社会保险权利义务的行使而发生的争议用囚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由此引发的争议应属于行政争议而非劳动争议不应纳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应該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强制追缴劳动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不履行征缴职责,劳动者可以其行政不作为对其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行使行政审判权判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引起的争议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的情形[⑥]外,法院不予受理

4、从社会现实情况来看,小王的诉求也难以获得支持

中国目前企业税负名列全球前茅社保缴费占职工工资比例全球朂高,已成为企业最大负担成为社会经济发展最大的枷锁。作为劳动仲裁委和法院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不可避免要肩负保护企业发展之责在法律规定过于严苛时,尚需司法机关在执行中适当柔化处理;在法无明确规定的时候司法机关更不可能对法条扩大解释,对企业科以更重的义务将“不足额缴纳社保费”解释为“未缴纳社保费”,从而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符合司法公平理念與精神。

综上小王以机械公司未足额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为由单方解除了与机械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机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訴求由于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主张不能成立。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不不当

[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二)用人单位未及時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嘚;(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鈈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嘚;(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協议的

[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囚员:(一)依照企业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員的; (四)因防治污染搬迁的; (五)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圵:……(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解散、被吊销或者责令关闭的;……

[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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