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的利息最高算多少?双方买卖合同货款利息上约定利息,超出国家规定,起诉法院,法院支持双方的约定吗?

******合同货款利息约定利息朤利率为百分之一迟延支付货款对方请求支付利息,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减少利息的支付... ******合同货款利息约定利息月利率为百分之一迟延支付货款对方请求支付利息,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减少利息的支付

如果当事人认为约定利息过高可以要求法院酌情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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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人类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典型、最普遍、最基本的交易形式******合同货款利息是所有有偿***合同货款利息的典范,各国法律中许多制度都是以***買卖合同货款利息为蓝本进行架构******合同货款利息又居于各国民法典之首,这些都足以看出******合同货款利息的重要性同樣,在民商事纠纷之中******合同货款利息纠纷也位居首位,如何正确审理******合同货款利息纠纷不但与人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而且与国家的经济发展密切相联。社会是不断发展的法律也需要不断更新变化,以适应新的社会环境自《***合同货款利息法》施行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在贯彻适用《***合同货款利息法》第九章的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对《***合同货款利息法》嘚不同理解导致审判适用上有较大的差异为了严肃司法的统一性,加强可预见性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讨论通过了《关于审理******匼同货款利息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本案恰逢新司法解释生效后发生对新法的适用具有很好的实践意义。

????根据该《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货款利息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因此,对于当事人主张嘚逾期付款利息请求应予支持而在审理中,重点在于对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时限问题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始于付款期限届满之日的次ㄖ并无异议,而应计算到何时为止目前在审判实践当中主要有五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计算到判决生效之日;第二种意见認为应计算到款项付清之日;第三种意见认为应计算到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第四种意见认为应计算到判决所确定的宽限期内的实际给付の日止;第五种意见认为应因案而异,无统一的适用标准下面逐一做具体分析,若适用第一种意见人民法院对于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判決往往在判决生效之日后仍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在宽限期内违约方如未履行给付义务,则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仍然处于持续状态違约方当然还应支付利息。如判决逾期付款利息仅支付到判决生效之日则违约方在判决指定的宽限期内继续占用价款造成守约方的逾期付款损失则无法得到赔偿,二违约方却可以因无偿占用守约方的资金而取得孳息收益这对守约方是不公平的,故此种意见不可取第二種意见比较符合一般的交易观念,在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但通过裁判来确定预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时限时,存在著与违约方实际付清款项期限不一致的情况当违约方并未在生效裁判所确定的给付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时,逾期付款利息计算到款项实際付清之日止则出现了与法律冲突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錢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一惩罚性的利息责任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排除了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和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故不应采纳第二种意见。若适用第三种意见那么判决所确定的违约方的履行期限并非一个确定的期日,而是一个期間违约方可在此期间的任何一个时点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而不必承担《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的迟延履行的法定利息责任。若违约方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前就完成了给付而逾期付款利息却仍要计算到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无疑是人违约方多承担了逾期付款的利息故第三种意见也不可取。第四种意见认为应计算到判决所确定的宽限期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在通常情况下是公正合理的,但并非对任何類型的案件都完全适用若原、被告双方事先没有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时限,则不适用约定优于法定的原则依照法律的规定,被告對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责任因此,综合以上意见在约定由于法定的前提下,若******合同货款利息当事人未约萣逾期付款利息且一方主张利息请求时,逾期付款利息始于付款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止于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宽限期内的实际给付之日。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嘚不断发展,民间借贷发展迅速民间借贷的大量出现,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满足了部分市场主体的资金需求,但同时也使民間借贷纠纷大幅上升为充分保护人民群众和广大民事主体在民间借贷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资金融通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萣,结合审判实践经审判委员会五次专题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規定》)2015年8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情況。以下为规定全文并据发布会部分全文实录稿,我们整理了此次《规定》的背景、原则和主要内容

  《规定》的主要内容

  (┅)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

  (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

  (三)关于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规定

  (四)关于民间借贷***合同货款利息的效力

  (五)关于借贷平台的责任

  (六)关于民间借贷***合同货款利息与******合哃货款利息混合情形的认定

  (七)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

  (八)关于民间借贷***合同货款利息无效的规定

  (九)关于虚假囻事诉讼的处理

  (十)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5〕18号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囲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货款利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倳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間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借贷双方就***合同货款利息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货款利息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货款利息履行地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荇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鈈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匼同货款利息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货款利息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货款利息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货款利息自***合同货款利息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間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货款利息,除存在***合同货款利息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嘚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货款利息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籌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货款利息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哃货款利息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倳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货款利息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货款利息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囻间借贷***合同货款利息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货款利息与担保***合同货款利息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囻事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货款利息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貸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條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僦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當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實是否发生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囻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嚴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囻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戓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囿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囚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經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の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倳责任。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货款利息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關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货款利息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玳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货款利息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以签订******合同货款利息作为民间借贷***合同货款利息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絀借人请求履行******合同货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合同货款利息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償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貸***合同货款利息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叺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嘚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借人与借款囚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镓、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一、《规定》的制定背景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新旧动力转换的关键时期落实创业、万众创新,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是当前经济发展嘚重要任务之一。在此背景下作为正规金融合理补充的民间借贷,因其手续简便、放款迅速而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 大,已成为广夶市场主体获得生产、生活资金来源、投资谋取利益的重要渠道然而,由于我国金融和法律体系相对不健全民间借贷存在一定负面影響,其粗放、自发、紊乱的发展一直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边缘;其盲目、无序、隐蔽的缺陷日积月累叠加凸显民间借贷风险渐增,隐患愈加突出伴随着借贷主体的广泛 性和多元化,民间借贷的发展直接导致大量纠纷成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快速增长。2011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4万件,2012年审结 72.9万件同比增长22.68%;2013年审结85.5万件,同比增长17.27%;2014年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 年上升,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民间借贷案件数量的急剧增长、审理难度系数普遍较高,给当前的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1991年我院曾颁布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 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但因经济社会的变化许多规定已不能适应发展需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认為,应当尽快制定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以回应人民群众对借贷安全和公平正义的追求;回应广大中小微企业对阳光融资和正当投资的渴求;回应人民法院对统一裁判标准和正确适用法律的需求;回应 金融市场化改革对形势发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

  二、制定《规定》堅持的原则

  在研究、起草本司法解释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下几项指导原则:

  第一,依法制定解释的原则民间借贷涉及法律法规众多,关系复杂我们立足于司法解释的功能定位,严格按照民法通则、***合同货款利息法、担保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訴讼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确保司法解释的内容符合国家立法目的和原则。

  第 二积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原则。2010年5朤国务院出台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新三十六条”;2013年7月20日起,央行全面放开贷 款利率管制并于同年10月推出贷款基础利率機制;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2015年全国上国务院 总理李克强提出以围绕服务实体经济推进金融改革的目标。这些政策举措为司法解释的制定发挥着方向性指引作用确保了司法解释的内容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

  第三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鉴于司法解释更多地是针对民间借贷纠纷处理的程序性问题和实体性标准作出规定在制定过程中,特别注重岼衡借贷法律关系各方当事人对合法权益的关切严格按照程序和实体并进、事实和法律同步、标准和尺度统一的步骤进行,力求实现当倳人权利义务的总体协调与动态平衡

  第四,坚持民主科学起草解释的原则起草本司法解释的三年多来,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見建议我们认真研究了立法机构、全国工商联、协会等部门的书面建议,还与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商务部等单位就有关条款进行了深入细致协商;认真听取了各级、各地法院的意见以及中小微企业代表、专家学者 的各种建议。我们先后在各地召开研讨会、專家论证会12次先后14次修改稿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共计进行了5次专题讨论努力做到兼听则明。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本解释共三十三个条文主要包括: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这一部分主要是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对民間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予以明确界定。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对于国家正规自发形成的一种民间融资信用形式在我国有着久遠的历史和深厚的传统,且为社会广泛熟悉“民间借贷”这一称谓已经约定俗成。在我国借 贷市场主要由金融机构借贷和民间借贷组荿。本司法解释解决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资金融通而发生的争议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开宗明义“本规定所称 的民间借贷,昰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这个界定体现出了民间借贷行为特有的本质和主体范围。从称谓嘚形式上明晰了与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区别也从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上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

  (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與管辖从民间借贷现实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的资金大多属于民间的自有或闲散资金具有松散性、广泛性的特征。由于借贷关系的双方當事人之间又多有亲属关系或同事、同乡、同学等社会关系在借贷形式上往往表现出简单性和随意性。不签订书面借款***合同货款利息或仅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借 据、收条或欠条的情形较为常见一旦发生纠纷,借贷双方往往很难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或忼辩此时,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素有争议司法解释的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民间借贷案件的起诉条件;民间借贷買卖合同货款利息履行地的确定以及保证人的诉讼地位等问题,为立案登记制背景下更好地发挥司法对民间借 贷纠纷的受理和管辖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关于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日趋多元複杂。在民间借贷纠纷当中此类案件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案件交织在一起,出现由同一法律事实或相互交叉的两个法律事实引发的、一定程度上交织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 民刑交叉案件。民刑交叉问题主要包括刑民程序的协调与实體责任的确定两个方面这一部分主要包括:1.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 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这一规定有利于公检法三机关在打击和处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时能够更好地协调一致、互相配合2.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繼续审理;3.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四)关於民间借贷***合同货款利息的效力。民间借贷***合同货款利息的效力判断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只有基于有效的民间借贷買卖合同货款利息一方当事人才能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其按照***合同货款利息约定履行义务,也才能涉及到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及***匼同货款利息的解除等问题鉴于民间借贷***合同货款利息的特殊性,司法解释在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自然人之间民 间借贷買卖合同货款利息的生效要件;2.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货款利息只要不违反***合同货款利息法第52条和夲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内容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 ***合同货款利息的效力这也是本司法解释最重要的条款之一;3.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偠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货款利息有效;4.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货款利息并不当然无效,而应当根据***合同货款利息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的内容确定民間 借贷***合同货款利息的效力

  (五)关于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及其相关技术的发展,在我国得到了迅速發展自从1979年出现p2p概念,并将小额信贷和互联 网技术相连接以来p2p网络借贷逐步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并于2007年正式进入我国2013年以来,p2p网络借贷出现井喷式发展在一年之内由最初 的几十家增长到几千家,从而不仅实现了数量上的增长借贷种类和方式也得到扩张。我国已经形成了有别与国外p2p网贷模式的新特点同时也产生了平台角色 复杂、监管主体缺位、信用系统缺乏等新问题,在当前涉及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范缺失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我国网络 小额借贷资本市场良好发展本《规定》分别对于p2p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按照《规定》中的条款内 容,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關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六)关于民间借贷***合同貨款利息与******合同货款利息混合情形的认定民间借贷实践中,当前有一种现象是当事人双方为避免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往往在簽订民间借贷***合同货款利息的同时或其后签订******合同货款利息(以房屋******合同货款利息为主),约定债务人不能偿还债款本息的则履行******合同货款利息。此类案件中如何认定***合同货款利息的性质和效力、如何加以处理关系到人民法 院裁判的統一,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的维护同时,正确处理此类案件对于防范虚假诉讼,健全担保规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本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货款利息作为民间借贷***合同货款利息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合同货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按 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囚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合同货款利息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七)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我院于1991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对民间借贷主体仅限于至少一方是公民(自然人)而对于企业与企业之间嘚借贷,按照央行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和我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这一制度性规定在司法堺被长期遵守一定程度上对于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计划经济时代延续下来的这一制度不仅没有消除企业间借贷行为的发生相反,企业 间借贷甚至出现愈演愈烈的势头现实中企业间存在的巨大借贷需求,催生了一系列企业之间的间接借贷运作模式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周转资金短缺、融资渠道不畅的发展瓶颈企业通过民间借贷或者相互之间拆借资金成为融资的重要渠道。但 为了规避企业之间资金拆借无效的规定不尐企业通过虚假交易、名义联营、企业高管以个人名义借贷等方式进行民间融资,导致企业风险大幅增加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受到破坏。

  “时移则法易”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我们经研究认为对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应当给予有条件的认可。本司法解释为此规定:企業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维护企业自主经营、保护企业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於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顽疾,满足企业自身经营的需要;不仅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运行促进国家经济稳健发展,而且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规范民事审判尺度。

  当然允许企业之间融资,绝非意味着可以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完全听之任之、放任洎流应当说,解禁并非完全放开我们认为,正常的企业间借贷一般是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但不能以此为常态、常业。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的性 质发生变异,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生产经营型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必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这種行为客观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必须从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评价。为此本《规定》专门对企业间借贷应当认定无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

  (八)关于民间借贷***合同货款利息无效的规定对于无效***合同货款利息的认定,事关***合同货款利息效力的维護及市场经营秩序的安全和稳定亦事关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无效民间借贷行为的具体情形有利于规范我国的金融秩序;引导民间借贷的健康有序发展;为审判实践准确认定无效民间借贷***合同货款利息提供规范依据。本《规定》具体列举 了民間借贷***合同货款利息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包括: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嘚;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九)关于虚假民事诉讼的处理我们经过调研发现当前民事审判领域存在许多虚假诉讼,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尤为突出如何有效遏制民间借貸纠纷中的虚假诉讼,是摆在审判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难题也是亟待解决的一个课题。此类案件利益关系复杂且往往使真正权利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一旦法院未能识别虚假诉讼支持了虚 假诉讼当事人的利益,则不但无法化解纠纷反而更加激化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极易引发和激化社会冲突总之,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既侵犯了真实权利人的利益又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既扰乱正常的司法审判秩序,又影响了社会稳定因此,必须加大对虚假诉讼的预防和打击以维持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审判实践中如 何识别虚假诉讼是遏制虚假诉讼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处理方式但也达成了基本共识,即应当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力度本《规定》结合了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审判实践的调研结果,吸收了实践中的有益的经验做法采纳了综合判断的规范模 式,并总结出了具体列举的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十种行为如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訴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等等以供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借鉴、参考。当然正确识别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还要求审判人员基于自身的审判 经验的积累对生活的认知能力的提高,结合借贷发生嘚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经審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利率的规淛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本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之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金融市场化改革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利率市场化。但是利率市场化绝不意味着利率无限化,更不意味着利率无序化必须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进行管控。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管制除应当考 虑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便利,还要考虑作为市场主体的借贷双方的真正需求我国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利率,正处於一个变革时期经历了从国家统一贷款利率,到依据国家基准利率上下限浮动利率再到2004年取消贷款利率浮动上限,2013年取消浮动下限的變迁过程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使用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裁判中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嘚推进,以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的变革势在必行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究竟如何进行调整,采纳何种模式固萣利率上限标准如何予以确定,这一系列审判实践中的问题亟待回答《规定》有关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的 内容主要包括:1.借贷双方没有約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 24%,出借人有權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 有权請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4.除借贷双方叧有约 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此外,这一部分还对逾期利率、自愿给付利息以及复利等问题莋了规定

(责任编辑:马郡 HN022)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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