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你最有利的是《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担保期限为从主合同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也就是大约到2014年6月31日,在此期限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超过这个ㄖ期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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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了,2013年的事情了可以不用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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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借款时有房产作抵押.干嘛还要你担保!
后面利息好几十万,房产已经不够偿还本金和利息了所以债权人要保全我房产权,拍卖償还利息
是债务人资不抵债.剩余部分是你拿自己房产抵押担保的.是吗!
我没有拿自己房产担保我就是在借款合同上签我名字,愿意为这笔借款担保但是现在债务人的房产价值,只够偿还本金还欠债权人利息,债权人查到我名下有房产他保全我房产,最主要我现在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借款约定上有你签名吗?
有真实签名.是自愿合情的.哪就要承担担保之责了!
没有表明担保期限后续书写还款计划写明2013年底还清,后续近两年债权人没有找我
后续只是原借款的附加条款.债权人两年内有无向债务人催过款?
就是写了还款期后无找过
是的债务人写过還款计划后,没有找过我(担保人)
现在事有点清楚了.假如债权人一左有找过.可续期.担保人在期限内还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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