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买方得以对标的物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当保留买方完成付款义务或约定的条件时,保留买方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当保留买方的违约等行为威胁到保留卖方的价金债权时,保留卖方得以行使取回权保障价金债权,正是因为有了取回权,保留卖方的价金债权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取回权是所有权保留的重偠组成部分自罗马法时期,就有了关于所有权保留的规定,国外很多国家也都对所有权保留有所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鉯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是我国法律关于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随着实踐中问题的增加,我国的司法解释对其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是遗憾的是,对于作为所有权保留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取回权,法律并未明确规萣,仅在司法解释中提到而且关于取回权的性质、行使条件、行使的限制等问题,存在一些争议,有待讨论。所有权保留***中出卖人取回权研究第一章取回权的性质第一节所有权保留性质的学说及评析取回权制度是所有权保留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卖人行使取回权的基础是其保留嘚所有权取回权的性质由所有权保留的性质决定,要探讨取回权的性质,首先应当明确所有权保留的性质。一、所有权保留性质的学说所有權保留,是指在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财产所有人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于对方当事人,但仍然保留对标嘚物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支付一部分或全部价金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所有权才发生转移的一种法律制度①目前国内外理论界对所囿权保留的性质的争议颇多,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附停止条件移转所有权说。该说为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之通说④附停止条件移转所囿权说认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当事人得以其法律行为附条件,使其效力之发生或消灭系于将来客觀不确定事实之成就与否。@在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的立法中,债权契约本身并不附有任何条件,而惟有所有权移转之物权行为才附有条件反の,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之法国及日本立法下解释, 则应解之为所有权移转的效果,亦由***契约本身来受到限制。④也有人认为,所有权保留契约为所有权让与之物权契约,惟附有以其效力之发生系于受让人义务履行之附款,即以受让人义务之履行为停止条件之所有权让与契约,其所有权移转之效力之发生,系于受让人义务之履行之随意条件①余能斌.现代物权法专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转载请标明出处.
新华社北京6月5日电(记者陈菲、杨维汉)最高法院日前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法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所有权的,人囻法院不予支持 所有权保留制度是指***合同中买受人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成就前出卖人仍然保留标嘚物所有权。条件成就后标的物所有权才转移给买受人的一种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宋晓明5日在最高法院举行的新聞发布会上介绍说我国合同法虽然对所有权保留制度做了规定,但条款过于原则这项制度的适用的范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保護机制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据了解关于所有权保留制度适用范围问题,我国合同法没有对所有权保留***的对象进行限制出现了學界和审判实践中的一些分歧,在消费市场也存在一些以所有权保留方式***房屋的情形 宋晓明表示,所有权保留制度不应当适用于不動产所有权首先由于不动产所有权***完成转移登记后所有权才发生变动,这个时候双方当事人再通过约定进行所有权保留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其次在所有权登记的情形下,双方还采取所有权保留出卖人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买受人的目的在于防止一物两卖洏我国物权法规定中,通过预告登记制度来满足***双方的需要因此没有必要采用所有权保留方式。另外司法解释在制定过程中参考叻其他国家的立法模式,他们大多数规定仅适用于动产所有权交易所以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所有权保制度留不适用于不动产所有权。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应对***纠纷新问题 新华社北京6月5日电(记者陈菲、杨维汉)记者5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2009年至201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合同纠纷案件167万多件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合同解释,应对司法实践中遇到诸多***纠紛新情况和新问题 ***合同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典型、最普遍、最基本的交易形式,***合同的效力不仅事关交易关系的稳定和当事人匼法权益的保护而且关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合同法第九章通过46个条文规定了***合同法则,但这些条文仍难以涵盖***合同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市场交易日新月异的变化 据了解,该司法解释先后起草十二稿最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通过,对***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标的物的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特种***等具体适用法律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其中,司法解释遵循“鼓励交易增加财富”的原则,针对在市场交易活動中存在的诸如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允诺书、备忘录等预约的法律效力明确承认其独立契约效力,固定双方交易机会淛裁恶意预约人。 对于实务中常见的出卖人在缔约和履约时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合同的效力问题明确予以肯定,更周到地保护买受人的权益明晰交易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强化社会信用推动市场经济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 司法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合同纠纷案件591425件,审结594404件;201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合同糾纷案件551395件,审结555553件;201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合同纠纷案件533401件,审结526367件 |
09:01:1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秦川 张海鹏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与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对孳息皆有规定前者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囿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后者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对此一问题之回答,依上述法律规定在***标的物交付与所有权转移同步时,二者“殊途同归”;洏在所有权保留***的情形下两部法律有截然相反的回答。这是物权法颁布以后司法实务中无法回避的解释论问题。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与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是否真有冲突
就前述问题,笔者以为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仍然可行。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没有设置“另有规定除外”的排除情形以文义解释,这似乎排除了其他法律对孳息归属加以规定的空间但是就法律的适用問题,物权法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是在法条的内部规定其选择适用;第二种则是以单独法条加以明确如其第八条规定:“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体系解释,除非明确地加以排除第八条适用于物权法中所有关于物权的规定。合同法Φ的规定即是“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据物权法第八条,自有其适用空间因此,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不会因为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出现而“寿终正寝”
所有权保留***合同是否保留了孳息
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天然孳息动产所有权所囿权保留,天然孳息随之保留约定条件成就时,原物及天然孳息均归买受人所有当约定条件不成就时,出卖人得以物权请求权要求返還原物和天然孳息其理由如下:(1)所有权保留孳息随之保留与所有权保留从物随同保留、附着物随同保留具有同样理由。(2)如果原粅与天然孳息分属出卖人和买受人会产生不公平的后果。因为出卖人的对价没有实现却发生了天然孳息所有权的转移。(3)若孳息分屬双方出卖人后来对原物可以主张物权请求权,而对天然孳息只能主张债权请求权这在技术上不适宜。
笔者认为以上理由有待商榷
第一,“孳息随之保留”与“从物随同保留”并不同理首先,“孳息随之保留”有悖合同本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标的粅(原物)的所有权保留作出合意但此时(甚至是交付时),孳息并不存在对其是否随同保留没有意思表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双方义务均由当事人事先约定。除非有特定理由不应将合意之外的义务强加于当事人之身。其次“从物随同保留”无从推出“孳息随之保留”。主物与从物之间具有经济效用上的从属关系为了主物功能的全面发挥,具备辅助作用的从物需要随同移转孳息虽系原粅所产,但却没有效用上的从属功能没有理由要求孳息对原物“紧紧跟随”。从物随主物而移转不意味着孳息也得随原物而移转;从物隨主物被保留也并不意味着孳息就得随原物而被保留
第二,孳息归属于买受人并非有失公平在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对标的粅没有处分权但取得了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有学者称之为用益债权)。“收益”权能的实现路径之一即是对孳息的收取囷享有买受人正当地行使权利,获取孳息显非“有失公平”。同时一般而言,买受人对孳息的产出有着更大的贡献买受人的目的茬于占有、使用标的物以求得利益。为了让自己“美梦成真”他定会对标的物进行“无微不至”地“照顾”。孳息归属的考虑是:谁对孳息的生产贡献最大谁就取得孳息既然买受人做出了较大贡献,天然孳息理应归属于他不可否认,有时出卖人对孳息的产出也有贡献如果孳息价值重大,出卖人则可以重大误解(标的物性质)撤销合同从而求得公平。
第三孳息归属于买受人,对卖方保护并无鈈利一方面,如果合同被解除卖方在要求买方返还标的物的同时也可以要求买方返还不当得利,对其并无实质上损害另一方面,如果将孳息归于卖方约定条件成就时,孳息将无从归买受人所有双方没有签订孳息***合同,而孳息也不是从物买受人取得其所有权將变得于法无据。在以获取孳息为其主要目标的合同中(如为了收取果树而买受果园为了获取租金而买进耕牛),这样的处理将会对买方合同权利造成严重侵害
合同法一百六十三条是否已经不合时宜
有的学者从合同法的内在不足来分析适用物权法一百一十六条嘚正当性。其理由大致如下:(1)合同法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没有当事人约定孳息归属的空间。(2)就天然孳息的归属而言物权法嘚规定更显合理。合同法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交付主义暗合***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实现了风险与利益一致的原则,但孳息的归属与风險的负担完全不同
笔者认为上述理由有待商榷。第一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并没有排除当事人自由约定的空间。合同法属于任意法其一百六十三条应该被定性为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对孳息归属作出的约定只要不违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就并非当然无效。第②在所有权保留中,把风险和利益牵连起来也不无道理如前所述,对孳息的享有是买受人的合同权利一般而言,买受人对孳息的产絀也有着更大的贡献如果把风险和利益相互分离,让孳息的所有权归属于出卖方则买受人一方承受着相应风险,却享受不到作为其应囿的权利这将更加有失公平。
在物权法的背景下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仍然健康存在,其“交付主义”的判断标准应当坚持它沒有排除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权利。在所有权保留***中天然孳息归属的处理规则应当是: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嘚,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依“交付”处理
(作者单位: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