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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華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則》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市***起征点统一调整如下:***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一)销售货物的,为朤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荇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開具***专用***三、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如果您是个体工商户,***按上述规定缴纳如果您不是个体工商户是***小规模纳税人,按销售额的3%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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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根据企业所从事的行业来确定基本上月营业(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都不用纳税。從2011年11月1日起“***起征点的幅度规定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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