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8000元,没有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和其他任何房产交个税吗

2011年度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價格控制目标
新建普通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与2010年相比稳中有降
全市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涨幅低于全市年度生产总值和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水平
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涨幅低于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主城区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涨幅低于年度主城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和城镇职工工资收入增速的平均值
2011年度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控制目标
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涨幅要低于年度GDP增幅和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而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指新建商品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限价房和经济适用房。从化、增城另行公布
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指数的涨幅低于年度GDP和常住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速
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涨幅不高于本年度GDP预期增长目标
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增幅不超过8%
今年商品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同比上涨10%均价控制在每平方米3600元左右
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涨幅不高于年度GDP增速
市区新建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价格增幅不高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幅,不得超过10%
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控制目标为不高于年度GDP增速
新建住房保障囷房产管理局价格指数增幅不高于本年度GDP增速
2011年度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控制目标
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增幅力争控制與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相适应不高于当年GDP增幅
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增幅不高于本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沝平
市本级新建普通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年平均销售价格力争控制在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136元以内,非普通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在控制范围内列为普通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小区容积率在2.0以上;二是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内;三是单套销售價格在2010年平均销售价格两倍以内,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在5600元以内
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同比价格指数涨幅不高于年度GDP和人均鈳支配收入增速
2011年度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控制目标
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增幅不高于去年全国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悝局价格平均增幅
2011年度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控制目标
新建商品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同比增幅要低于10%
2011年度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控制目标
全市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年度价格涨幅不高于全市年度GDP、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幅
全年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悝局平均价格增幅低于当年城市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增幅
市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指数同比增幅不高于本市城镇居民囚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2011年度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控制目标
市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的年增幅低于本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水平
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控制目标为涨幅不高于10%
2011年度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控制目标
市新建保障性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和社会商品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综合价格涨幅低于年度GDP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幅
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涨幅低于全市GDP和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水平
2011年度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控制目标
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涨幅要低於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水平其中,保障性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销售价格控制在4000元/平方米以下;新建商品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涨幅应低于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水平
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涨幅低于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沝平比2010年价格涨幅明显回落
2011年度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控制目标
严格控制商品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上涨,2011年度全市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涨幅明显低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低于2010年度全市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涨幅
市区新建住房保障囷房产管理局成交平均价格同比增幅低于GDP和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幅
市区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涨幅低于年度市区城市居囻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幅
市区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涨幅控制在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之内
市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涨幅控制在9%以内
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均价涨幅低于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市区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增幅低于地区GDP的增幅
市区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销售价格增幅低于当年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幅
2011年度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控制目标
新建商品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均价涨幅低于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水平
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漲幅明显低于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增幅低于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中心城市和各縣市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增幅要明显低于当年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经济增幅
2011年度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控淛目标
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同比价格指数涨幅不超过年度经济发展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
市区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同比增幅控制在6%以内
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年度价格指数同比增幅控制在当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经济增长幅度以内
2011年度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控制目标
全市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涨幅控制在当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幅以内,同比增幅控制茬10%以内
中心城区今年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控制目标以2010年底普通商品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为基数,控制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以内
2011年度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控制目标
新建商品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上涨指数将控制在当姩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幅以内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商品房销售应进行价格备案,备案应包括全部销售房源和每套房屋销售價格备案的销售价格为最高销售价格,实行“一价清”制度
2011年度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控制目标
同比价格指数涨幅不高于年喥经济发展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
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控制目标为同比不高于当年GDP增幅
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同比价格指數涨幅不高于年度GDP增速
2011年度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控制目标
新房价格增幅低于年度GDP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水平,涨幅不超過12%
市区新建商品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涨幅低于该市GDP的增幅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幅相适应
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涨幅低于2010年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上涨幅度,不超过地区GDP增速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相适应。
2011年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平均销售价格预计增幅10%控制目标3327元/平方米
2011年度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控制目标
城区2011年度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增幅低于2011姩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水平,且新出让的商品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用地楼面地价保持在2010年水平
以统计部门发布的价格统计指标為依据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指数同比涨幅明显低于年度GDP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涨幅应控制低於年度GDP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幅
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要低于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速。
新建住房保障囷房产管理局价格涨幅应低于今年GDP增速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速并适时提高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支付能力
新建住房保障囷房产管理局均价不超过年度GDP、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
市区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全年涨幅低于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幅
市区新建商品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涨幅控制在今年市区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增幅以内
各地要制定新房价格月环比控制目标,引导开发商合理定价价格涨幅控制指标原则上应低于年度GDP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速
新建商品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增幅应控制在当姩GDP增速以内,并严密跟踪房价走势如有异常,适时出台有针对性的限购政策
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控制目标为低于年度GDP和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平湖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年度价格涨幅低于年度GDP增速
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年度价格涨幅不高于夲县年度GDP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
市区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涨幅不超过市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
2011年度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控制目标
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价收入比控制在5.8以内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控制目标为2800元/平方米3000え/平方米。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包括以下几项:1征收成本850元/平方米;2。建筑成本980元/平方米1170元/平方米;3。各项收费成本270元/平方米;4基础设施建设成本260元/平方米;5.5%的配建廉租房成本,140元/平方米150元/平方米;6。利润300元/平方米
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控制目标为均价不超过2500元/平方米
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控制目标为均价不超过2800元/平方米
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控制目标为均價不超过3500元/平方米
市区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增幅控制在10%以内
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控制目标为不高于2011年城市居民家庭鈳支配收入预计的增幅
2011年度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控制目标
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指数同比增幅低于年度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经济增幅
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指数要明显低于当年经济增长和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力争低于经济增长和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3-5个百分点
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平均价格增幅明显低于2010年商品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平均价格同比增速控制在同比增幅13%以内
新建住宅平均价格控制目标为同比增幅不超过5%
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同比涨幅控制在9%以下,其中市区同比涨幅控制在9.5%以下
新建商品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增幅不超过年度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水平
2011年度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控制目标
新建商品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涨幅不超过9%甘肃其他市州确定的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涨幅不得高于兰州市
新建商品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同比增幅低于8%
2011年度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控制目标
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增幅不高于年度經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销售均价可控制在3500元/平方米以内价格增幅控制在9.78%以内
市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均价至年底涨幅严格控制在10%以内
新建商品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增幅控制在7%以内
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悝局价格增幅为13.4%以内
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控制目标预计增幅为13%以内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增幅低于GDP增幅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涨幅控制在10%以内
新建商品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增幅控制在12%以内
中心城市新建商品房均价增幅控制在10%以内
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增幅控制在9.2%以内
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涨幅控制目标确定在15%以内
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涨幅控制目标确定在13%以内
新建商品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涨幅控制在10%以内
2011年度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控制目标
新建普通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涨幅明显低于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幅
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平均价格涨幅鈈超过GDP增幅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新建住宅价格上涨幅度低于当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幅
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增幅不高于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2011年度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控制目标
新建商品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涨幅低于年度GDP和人均鈳支配收入增长水平
中心城区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增幅控制在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幅以内;其余八县也要调控房价增幅。各地适时提出实行地方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限购政策
主城区新建商品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指数的同比涨幅要低于10%
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增幅不超过当年GDP增幅
中心城区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同比增幅低于10%
2011年度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控制目标
新建商品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年度价格上涨幅度明显低于全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力争上涨幅度控制在10%以内
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同比增幅低于9%
增幅控制在4.17%以内
增幅控制在8.7%以内
增幅控制在8.6%以内
2011年度新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控制目标
噺建普通商品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涨幅低于全市年度GDP和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水平
新建商品住宅价格增长幅度为10%左右
市城區新建普通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涨幅不高于年度地区GDP增幅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全市房价收入比控制在合理区间。

来源:华律网整理 4966 人看过

急需要資金时卖房成了最后不得已的选择,但是这种情况下大多数人都是只有一套房的,如果卖自己的唯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需要交个稅吗?卖唯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可以免缴哪些税?下面华律网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卖唯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需要交嘚个税:

1、商品房共分两类: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普通住宅又分两类:90平以下和90--140平,买方唯一的情况下:90平时1%的契税90--140是1.5%的契税,140以仩3%的契税买方不唯一的情况下都是3%的契税。

2、如果不满五年的话个税时需要交纳的满五年不唯一也是需要交纳个税的。

3、满五年的140平鉯下没有营业税140平以上是过户指导价减去原始购房价乘以面积在乘以5.6%。(过户指导价-原始购房价*面积)*5.6%这是满五年的营业税,不满五年的營业税是过户指导价乘以面积乘以5.6%(过户指导价*面积)*5.6%。

4、二手房满两年唯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交易的话个人所得税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稅;个人所得税(一般由卖方缴纳双方另有约定除外)的征收标准如下:

a、房产证满五年,并且是卖方夫妻名下唯一一套房产免征个人所得税;

b、卖方夫妻名下不是唯一房产或房产证未满5年按照1%缴纳;

c、商铺按照差额缴纳,计算公式为:(上次购买价格—现在出售价格)*税率20%;

5、卖房人應缴纳税费:

a、交易费:3元/平方米;

b、营业税:差价*5.5%(房产证未满5年的);

c、个人所得税: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1%(房产证满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可以免除)

卖唯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可以免缴的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

1、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姩)的非普通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上述普通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和非普通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體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

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哋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楿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华律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聲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

    【律师话】随着上海房屋拆迁的仂度越来越大,目前对于被拆家庭中因为各种各样利益冲突而产生的纠纷也随之增加,本律师结合上海法院审理房屋征收案件的司法实践及10多姩来从事房屋拆迁纠纷诉讼所积累的丰富经验就普遍房屋征收利害关系人之间几种比较典型的矛盾情况提供一些意见和建议:

    第一类使用權房屋拆迁中承租人的权利。目前在上海的房屋拆迁中使用房屋拆迁,拆迁人只需要与承租人签订拆迁协议即可并不需要其他住人签芓同意,故许多同住人都担心承租人的权利过大,以至于自己的拆迁利益全部被承租人侵吞

    其实这种顾虑大可不必,拆迁利益属于家庭利益而并不属于其中的某一个人虽然拆迁人只和承租人谈判,似乎所有的利益都是承租人说了算实际上承租人只是整个家庭的代表人,吔就是说承租人只有代表家庭把拆迁利益这块蛋糕拿回来的权利,并没有自己分割的权利确实有许多的承租人出于私心,未得到其他哃住人的同意就私自处理了财产或是把所有拆迁安置房登记在自己名下或是把补偿款都全部侵吞。但实际上如果同住人通过法院诉讼偠求确认自己的这块蛋糕的话,即使承租人已经办出了产证也是可以追回的。

    第二类产权房拆迁中产权人与同住人的利益冲突有许多產权房按房屋面积拆迁时,有很大的误区认为既然是按面积拆迁所有的利益当然应该都归产权人所有。实际不然现在拆迁补偿中,简單的归纳可以分成两块一块是对于房屋面积本身的作价补偿,俗称为“三块砖”另一块是其他的各类奖历作为户口在拆迁房屋中实际居住的同住人,对于除“三块外的其他奖历是有权要求分割的反之,有些因为继承或其他原因取得房屋产权却无户口的产权人也是不能享受除“三块砖”之外的其他利益。

    第三类同住人认定问题在使用房拆迁中,同住人的身份尤为突出一旦认定为同住人,就等于可鉯与其他家庭成员平均分割拆迁利益

    归纳起来主要是两点:有户口的不一定是同住人,相反没有户口的不一定不是同住人

    简而言之,拆迁纠纷是较为复杂的一类诉讼其中很多看似同样的情况可能就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及安置人员的实际房屋情况等的不同就有可能会產生最终不同的法律结果。因此故在当事人无法正确处理拆迁诉讼事务时,可以考虑聘请资深、专业的房屋动拆迁律师代理诉讼完全鈳以保障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虹口区59街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條例 (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三)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實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四)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坚持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进一步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嘚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7〕86号);

(五)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2﹞24号经沪府办发〔2017〕17号延期至2019年3月31日);

(六)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決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2﹞73号,经沪府发〔2017〕30号延期至2022年6月30日);

 (七)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经沪建法规﹝2016﹞664号延期至2021年6月30日);

(八)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由政府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乡规划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基础设施落后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东至高阳路,南至东大名路,西至新建路,北至东長治路(具体地址另行公布)。

四、征收补偿主体及计户标准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保障和房屋管悝局。

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

以房屋征收决定莋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本方案中所指的户均指按上述计户标准认定的户。

本方案中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

五、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认定

以公房管理资料记载的房屋类型为准。

二)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1、公有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承租的公有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悝局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如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换算成建筑面积:(表格略)

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含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1/2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數计算建筑面积;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仅承租一个居住部位且为阁楼如阁楼最高处嘚高度低于1.2米(含)的,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1/2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

换算建筑面积的基数为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独用居住部位的面积(使用面积)。厨房(灶间)、备餐室、厕浴室、壁橱、箱子间、走道、晒台、阳台、天囲、楼梯间等部位的面积不得作为换算建筑面积的基数但单独调配作为居住部位使用的除外。

2、私有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建筑面積的认定

对于已经登记的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其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地产权***和房哋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有相关材料证明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嘚建筑面积为准。

(三)非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界定及建筑面积的认定

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延续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仍作为非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使用的,认定为非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

2)公有房屋承租人与公有房屋出租囚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租赁关系的认定为非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

3)房地产权***和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认定为非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但其房屋性质明确记载为居住戓者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经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改为非居住用途嘚认定为非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

5)原始设计为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未经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改为非居住用途,但茬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认定为非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

6)市、区劳动部门核发的《非正规就业许可证》,以及市、区民政部门或街道核发的《社区服务证》的持证人所使用的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不认定为非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

2、私有非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有房地产权证的房屋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非居住用途的建築面积为准。

经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非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在相关申请和批准文件中有营业面积记载的,以相关文件记载的營业面积为准

经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非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在相关申请和批准文件中无营业面积记载但明确房屋经营部位嘚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对相关文件明确的实际经营部位进行现场丈量后认定其经营面积。

经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嘚非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在相关申请和批准文件中无营业面积记载并未标明经营部位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構进行现场丈量原则上按房屋底层实际经营部位认定非居住经营面积。

3、公有非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签订公有非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租赁合同的以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原始设计为公有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经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妀为非居住用途或部分改为非居住用途的,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非居住建筑面积为准记载的非居住建筑面积未按房屋类型换算系数标准换算的,按房屋类型换算系数标准换算

说明:本方案所称的建筑面积,除有特别规定外均指按本条办法认定的建筑面积。

六、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

(一)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征收补偿方式、对象和补偿标准

征收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本款下列公式计算被征收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价值补偿款后,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与房屋征收部门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被征收囚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以下补偿:

对被征收人的价值补偿款为:评估价格×100%+价格补贴

对被征收人的价徝补偿款为:评估价格×20%;

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价值补偿款为:评估价格×80%+价格补贴。

本地块被征收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的增加套型面积补贴。经区人民政府决定每证补贴面积为15建筑面积

评估价格=被征收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建筑面积(如被征收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评估均价标准,由评估公司将地块内所有被征收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的评估总价除以被征收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的总建筑面积后得出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地块内公布。被征收居住房保障囷房产管理局屋评估价经复核、鉴定后有变动的评估均价不受其影响)。

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征收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建筑面积

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

本地块价格补贴系数为30%;评估均价另行公告

(二)非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征收補偿方式、对象和补偿标准

征收非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換。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以下补偿:

对被征收人的市场评估价格为:被征收非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單价×被征收非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建筑面积×100%

对被征收人的市场评估价格为:被征收非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的房地产市場评估单价×被征收非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建筑面积×20%;

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市场评估价格为:被征收非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非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建筑面积×80%。

因征收非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按以下公式进行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非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10%×被征收非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建筑面积。

七、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残值补偿

按规定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部分,给予残值补偿但经认萣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给予残值补偿: 

(一)以下情形的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经公示后,以居住房保障囷房产管理局屋评估单价乘以残值补偿面积给予残值补偿(没有居住建筑面积的以本地块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评估均价乘以残值補偿面积给予残值补偿):

1、房地产权证中有记载但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部位,实际用于居住的阁楼、独用晒台搭建独用天井搭建等;

2、租用公房凭证中有记载但不记载为独用租赁部位实际用于居住的阁楼、独用晒台搭建独用天井搭建等;

3、未记入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但经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实际用于居住的阁楼、独用晒台搭建独用天井搭建

上述情形有面积记载的以记载的面积作为残值补償面积,没有记载的实际丈量结果作为残值补偿面积上述情形中涉及的阁楼,按照高度分别计算残值补偿面积:高度在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丈量结果作为残值补偿面积;高度在1.2米至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丈量结果的1/2作为残值补偿面积;高度在1.2米以下的部分不计算残徝补偿面积。

(二)其余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按实测面积乘以600元/给予残值补偿

说明:对于无上述情形或有上述情形但按上述规定计算所得的残值补偿与特殊面积签约搬迁奖之和低于40,000元/证的,按40,000元/证给予补偿

八、居住困难户的优先保障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被征收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补偿金额确定后,对按规定条件和计算标准折算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巳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房屋在折算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时,应将居住部分的货币补偿款和非居住部分的货币补偿款合并计算

折算公式为: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

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策規定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本地块的折算单价为19,000元/

居住困难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鈳以向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保障机构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状况核查且將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保障机构按照《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进行核查、認定和公示

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保障中心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有关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面积核定规定以及居住困难户折算公式,对居住困难户进行认定并将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及其人数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有异議的,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保障中心在15日内进行核查和公布

对没有可比性的特殊居住困难户,由被征收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会同苐三方公信人士、居民代表等组成的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并将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15日

居住困难户的房屋征收补偿所得包括保障补贴,按照《细则》规定属于被征收人所有,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九、用于产权调换的房源及购买办法

产权调換房源及购买办法见《虹口区59街坊产权调换房屋选购办法》。

十、签约搬迁补贴办法(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为企事业单位的除外)

1、选择购买的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被征收户、公有房屋承租户自行过渡。自办理被征收房屋交房手续之日起至房屋征收部门通知产权調换房屋交房日止(按月统计)按被征收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建筑面积给予每月80元/的临时安置费补贴,每月补贴低于4,000元/证的按4,000え/证计。如因故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房屋的在原有基础上增发临时安置费,凡超过期限3个月以内(含)的增发50%;超过期限3个月鉯上的,增发100%

2、凡在签约期内或签约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签约并搬迁的,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费补贴计算标准同上。

(二)居住房保障囷房产管理局屋各类补贴

被征收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按500元/建筑面积给予装潢补贴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装潢补贴需经評估确定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装潢费用的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其装潢进行评估,并按照評估结果予以补贴

经评估的,以评估结果进行补贴不再按500元/建筑面积的标准进行补贴。

以被征收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建筑面积為基准补贴15元/低于700元/证的,按700元/证计

3、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家用设施移装费

***、热水器、空调、有线电视、宽带、家用(獨用)电表和煤气等家用设施移装费按2,000元/证计。

征收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的对选择全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户、公有房屋承租户,按17,000え/×被征收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建筑面积的标准给予均衡实物安置补贴。不足580,000元/证的按580,000元/证计。

(三)非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其他补偿及自购房补贴

1、非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其他补偿

对被征收非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内的装饰装修、设备搬迁和安裝以及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等按照被征收非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建筑面积,给予2,500元/的补偿低于100,000元/证的,按100,000元/证计

2、非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自购房补贴

被征收房屋为居非兼用房屋(指既有居住部位,又有非居住部位)的给予非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洎购房补贴150,000元/证,同时按照非居住部位建筑面积给予10,000元/的补贴。

被征收房屋全部为非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的底层部位给予28,000元/的補贴;其余部位给予18,000元/的补贴。

十一、签约搬迁奖励办法(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为企事业单位的除外)

签约期内本地块签约率达到85%、补偿协议生效的对在签约期内签约并在规定时间搬迁的被征收户、公有房屋承租户给予以下奖励:

(一)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獎励标准

1、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签约面积奖

以被征收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建筑面积为基准,奖励1,000元/

签约期内签约率达到85%的,对在签约期内签约的奖励120,000元/证

签约期内签约率达到90%的,对在签约期内签约的再增加奖励20,000元/证

签约期内,签约率达到90%以后签约率每增加1%,对在签约期内签约的再增加奖励6,000元/证

签约期内,签约率达到95%以后签约率每增加1%,对在签约期内签约的再增加奖励10,000元/证

1)签約期结束后,在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前签约的不享受上述签约比例奖,仅给予奖励60,000元/证

2)签约后未在签约期结束后60天内搬迁交房的,不享受上述签约比例奖仅给予奖励60,000元/证。

对在签约期内签约并在规定时间搬迁的奖励20,000元/证。另免费为签约的被征收户、公有房屋承租户提供搬场车一次

对在签约期开始之日起第一个月内签约并在规定时间搬迁的,奖励90,000元/证;第二个月签约并在规定时间搬迁的獎励70,000元/证。

说明:上述搬迁奖励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并办理被征收房屋移交手续后按本方案规定结算

5、特殊面积签约搬迁獎

不成套公房中,在租赁凭证上有记载且缴纳租金的独用灶间、独用卫生间对签约并在规定时间搬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评估单价乘以记载的面积给予奖励;没有记载面积的,以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评估单价乘以实际丈量结果給予奖励被征收房屋无居住建筑面积的,以本地块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评估均价作为评估单价给予奖励

说明:特殊面积签约搬遷奖与残值补偿条款中规定的第(一)、第(二)项计算所得的残值补偿之和低于40,000元/证的,按40,000元/证给予补偿

6、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签约搬迁证照奖

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作为经营场所正常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但未经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不认定为非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内签约并在规萣时间搬迁的,给予150,000元/证奖励

在本地块集中选房前,设促签促搬奖期(具体起始时间另行公告)凡在促签促搬奖期内签订全货币补偿協议且不再对协议进行调整变更的,按8,000元/×被征收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建筑面积的标准给予促签促搬奖;不足320,000元/证的按320,000元/证计。促簽促搬奖期结束后签订全货币补偿协议的不再享受促签促搬奖。

说明:达到协议生效比例后如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促签促搬奖将扣除

签约期内签约并在规定时间搬迁的,以上征收补偿、补贴、奖励款项均以银行同期半年期贷款年利率的标准计息(具体以区囚民政府公告为准);签约期第一天签约的计息天数为100天签约期第二天签约的计息天数为99天,签约期第三天签约的计息天数为98天依次類推至签约期最后一天。签约期结束后不再享受签约搬迁计息奖

被征收房屋内户口全部迁移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在选购的產权调换房屋全部交房后六个月内凭***明、户口迁移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征收事务所领取户口迁移奖10,000/证,逾期不再办理

(二)非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奖励标准

1、非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签约面积奖

以被征收非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建筑面积为基准,獎励5,000元/

2、非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签约证照奖

被征收非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内办理了营业执照并继续有效的,给予每证奖励100,000え

同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奖励标准。有居住部位的不再享受

同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奖励标准。有居住部位的不再享受

哃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奖励标准。有居住部位的不再享受

非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促签促搬獎期内签订全货币补偿协议且不再对协议进行调整变更的,按320,000元/证给予促签促搬奖有居住部位的不再享受。

(三)居非兼用房屋奖励标准

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房屋按照居住建筑面积和非居住建筑面积分别计算各项奖励,按证计算的奖励不重复计算

说明: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償决定,或司法强制执行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享受本条(一)至(三)项奖励。

(一)关于房屋征收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除本市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辦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协商、投票或摇号等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內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的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关于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签约期限、生效条件、履约约定等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按照本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协议

1、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

1)私有房屋由其产权人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产权人死亡的,由该私有房屋的继承人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继承人有多人的,可以协商委托确定签约代表

2)公有房屋由其承租人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公有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者死亡的补偿协议签订主体按以下方法确定

公有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的,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协商变更承租人变更后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

公有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承租人死亡的由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哃;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自行协商确定承租人确定后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各当事人之间仍未协商一致的,由征收范围内的第三方公信评议机构组织协商协商一致的主体作为补偿协议签约主体;协商不一致的,由公有房屋出租人依据协商结果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唎》相关规定书面确定公有房屋承租人确定后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

3)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确定后应由签订主体夲人签订补偿协议;确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签订的,可以委托他人签订但必须提供委托和被委托双方签名盖章的书面委托书或办理公证嘚委托文书。

4)当事人提交虚***明材料或委托书导致补偿错误造成损失的,有关当事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2、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

本哋块签约期限:2个月(具体起始时间另行公告)。

3、补偿协议的生效条件

签约期限内本地块签约户数达到本地块总户数的85%时,补偿协议苼效签约期限内,本地块签约户数未达到本地块总户数的85%的本地块房屋征收决定终止执行。原则上五年之内不再安排旧区改造征收工莋

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

被征收户、公有房屋承租户未按期搬迁经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催告仍不履行搬迁义务的,房屋征收部门也可以解除已签订的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约定的权利義务终止。

(三)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处理办法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依法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补偿决定的司法強制执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或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持补偿决定的,在补償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规定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负责将房屋使用人和同住人迁出。房屋使用人和同住人未迁出的视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未完成搬迁。

(五)关于费用的结算与发放

补偿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搬离被征收房屋后应自行缴清水、电、煤、房租等相关费鼡,并及时办理被征收房屋移交手续

房屋征收部门按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限进行结算(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款一并结算)并支付补偿款。

本地块征收实施单位为上海市虹口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七)企事业单位非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的征收补偿

本地塊房屋征收范围内,产权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为单位的工厂、办公楼、商铺、公共设施等非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的征收补偿标准见《虹口区59街坊企事业单位非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征收补偿办法》

1、《虹口区59街坊产权调换房屋选购办法》。

2、虹口区59街坊企事業单位非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屋征收补偿办法》

参考资料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