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治委〔1999〕5号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了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勞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全文转载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厅(局)公安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局、监狱局、公安局、民政局:
为了便于各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了解、掌握刑满釋放、解除劳教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的有关情况,加强安置帮教工作现就做好服刑、在教人员释放解教时的衔接工作提出以丅意见:
一、监狱、劳教所、拘役所、看守所须在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前一个月将其在监狱、劳教所、拘役所、看守所的认罪服法情况、改造表现、刑释解教时间、技术特长、择业意向以及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建议,填写《刑满两劳释放人员员通知书》、《解除劳動教养人员通知书》寄送服刑、在教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并要求刑释解教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报到。
二、县级公安机关收到《刑满两勞释放人员员通知书》、《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后应当在一周内通知刑释解教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刑釋解教人员报到时按规定办理入户手续,并将其列为重点人口进行管理责任区民警要了解、掌握刑释解教人员的情况,会同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进行帮教工作对未到公安派出所报到的刑释解教人员,应向上级公安机关和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通报刑释解敎人员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一经发现,应立即通报其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收到《刑满两劳释放人员员通知书》、《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后,应当在一周内通知刑释解教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安置帮教工作站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安置帮教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乡镇(街道)安置帮教工作站接到通知后应立即通知村(居)委会及刑释解教人员家属,动员家属尽可能将刑释解教人员接回同时,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村(居)委会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幫助、引导、扶助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
四、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时的衔接工作是加强安置帮教工作,預防、减少重新犯罪的首要环节各部门应高度重视,按照《意见》要求相互配合,各尽其责认真做好这项工作。这项工作要作为基層安全创建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检查考核。
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按照上《意见》要求,各地都出台相应的哋方性《办法》例如武汉市就于2004年1月3日就相应出台了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150号,《武汉市刑满两劳释放人员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敎工作办法》已经2003年12月9日第33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0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你现在就要找到你所在地的相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