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囷报销比例按照参保人员的类别确定不同的标准
一、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二、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三、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標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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