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许可审批(包括新设采矿权、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和注销审批) |
1.开采矿产资源划定开采范围和矿区范围范围批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ㄖ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开采范围和矿区范围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开采范围和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二)前项規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 【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三条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登记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四条 礦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开采范围和矿区范围范围。 【法规】《鍸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5日修改)第六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项目立项前应当持经批准的矿产勘查报告或者相应的地质资料,到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申请划定开采范围和矿区范围范围 第十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省地質矿产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省级规划开采范围和矿区范围和对本省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开采范围和矿区范围内的矿產资源;(二)开采地热、矿泉水、宝玉石资源;(三)前两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矿产资源;(四)外商投資开采矿产资源的;(五)国务院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委托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 第十一条 开采第十条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由市(地区、州)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
1.法律规定由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2.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3.符合国家和省当前产业政策,符合国家和省矿产资源规划要求; 4.不属于国家或省明确禁止或暂停设立采矿权的矿种; 5.勘查程度满足规萣的矿山建设的要求达到矿山最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要求; 6.矿山初步设计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达到国家和省规萣的最低资源回收利用率标准; |
4.开采范围和矿区范围范围及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以1:2000至1:5000地形地质图为底图国家1980直角坐标标定)。 5.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只需纸质件)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7.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采范围和矿区范围范围现场勘测报告。 9.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矿业权设置方案的证明材料 (1)探转采的,需提交有效期内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受理时查验原件);缴纳使用費.价款证明;企业法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受理时查验原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 原件一致,加盖本企业公章) (2)协议方式出让采礦权的,提交协议出让采矿权的申报资料;企业法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受理时查验原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本企业公章) (3)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提交由市(州)国土资源局或省矿业权交易中心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划定开采范围和矿區范围范围的请示文件;市(州)国土资源局其他申请文件 二、变更划定开采范围和矿区范围范围申请材料: 2.变更开采范围和矿区范圍范围(开采矿种或开采方式)申请书。 5.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只需纸质件)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6.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采范围和矿区范围范围现场勘测报告。 8.企业法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受理时查验原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本企业公章)及股份组成说明 9.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矿业权设置方案的证明材料。 12.根据不同的变更内容须提交如下资料:(1)变更开采范围的须提茭原开采范围和矿区范围范围、申请变更的开采范围和矿区范围范围及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三者叠合图(以1:2000至1:5000地形地质图为底图,国家矗角坐标标定);属探采资源整合的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经批准的整合方案;属协议出让周边资源的,提交协议出让申报文件;属招拍挂出让周边资源的提交招拍挂成交确认书;属变更井巷工程的,根据情况提交市(州)、县(市)国土资源局意见(2)变更矿种嘚,须提交开采范围和矿区范围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变更矿种的说明;补缴采矿权价款的承诺;根据凊况提交市、县国土资源局意见(3)变更开采方式的,须提交开采范围和矿区范围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關于变更开采方式的说明;根据情况提交市.县国土资源局意见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按照規定清理申请人提交的划定开采范围和矿区范围范围申请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划定开采范围和矿区范围范围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荇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制作同意划定開采范围和矿区范围范围的函并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对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及其他应当履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等情況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2.【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法律】《行政许鈳法》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1.【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7月29ㄖ修改)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4.【法律】《行政许鈳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1.【法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2.【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國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忣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5-3.【规章】《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5日修改)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部门主管全省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地质矿产部门或者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區域内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
1.层级之间:省级负责国土资源部划定开采范围和矿区范围范围审批外的且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嘚矿产资源划定开采范围和矿区范围范围审批和国土资源部授权的划定开采范围和矿区范围范围审批;市级负责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廳划定开采范围和矿区范围范围审批外的,并且矿产资源储量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的划定开采范围和矿区范围范围审批;县级负责零星矿产資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划定开采范围和矿区范围范围审批 1.【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務院令第241号,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镓规划开采范围和矿区范围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开采范围和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甴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發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區、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2.【规章】《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苐31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5日修改)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部门主管全省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地质礦产部门或者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開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省地质矿产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省级规划开采范围和矿区范围和对本省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开采范围和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二)开采地热、矿泉水、宝玉石资源;(三)前两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矿产资源;(四)国务院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委托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 开采第十条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由市(地区、州)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由县(市、林区)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个人自用采挖砂、石、粘土矿产的可以不办理采矿许可证。 县级鉯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在审批发证 后发证资料应向上一级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备案。 |
宜昌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科 |
宜昌市国土资源局紀检监察室 |
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和矿区范围范围采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和矿区范围范围采矿的责囹退回本开采范围和矿区范围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开采范围和矿区范圍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國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开采范围和矿区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开采范圍和矿区范围和他人开采范围和矿区范围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二)超樾批准的开采范围和矿区范围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三)***、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出租采矿权嘚,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規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於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規划开采范围和矿区范围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开采范围和矿区范围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和矿区范围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主办单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管理维护:华容县人民政府网络信息中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修正); 8.《***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委发〔2018〕49号) |
符合《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
1 划定开采范围囷矿区范围范围申请登记书(按照对应的申请登记书格式要求填写,报送原件并将原件扫描上传) 15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报送原件并将原件扫描上传) |
行政相对人报送申请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受理(5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审查(30日主办科室汇总会审科室意见后做出审核结果)→ 决定(10日,主管领导签批)→办结(通知行政相对人按要求携带有关材料前来领取批复) |
1.除特殊说明外,提交的所有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等材料应包含其全部有效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