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会计处悝促进营业税改征***(以下简称“营改增”)政策的贯彻实施,2016年12月3日财政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印发<***會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22号文重新规范了与***相关的会计处理,涵盖了常见的***相关业务以及差额征税、过渡期、出口退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等特殊业务。22号文还明确规定了相关项目的财务报表列示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交易由于22号攵而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应进行追溯调整同时,原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1相应废止
在本期《中国税务/商务新知》中,峩们将介绍22号文对***会计科目设置、会计处理及财务报表列示的新要求分析较为重要的会计、税务影响及待明确的税务问题,并分享我们的观察和建议
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新要求
22号文在***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上的变化如下,相关变化表请参考附件
***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预交***”、“待转销项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代扣代交***”、 “待认证进项税额”等6个新明细科目,并删除“***检查调整”明细科目
***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費——应交***”明细账内增设“销项税额抵减”专栏,并删除“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和“代扣代交***”3个明细科目。
新增及变化科目和专栏的解释与账务處理
“待抵扣进项税额”:用来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銷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例如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稅额按现行***制度的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准予以后期间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借记本科目
“待认证进項税额”:用来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贷记本科目相反,如果该进项税额不被允许抵扣则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值得注意的是,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预交***”:核算一般納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及其他按现行***制度规定應预缴的***额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后按预缴税额借记本科目,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科目
“简易计税”: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如***纳税義务发生时间早于会计收入确认时点应将应纳***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或“應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再按扣除***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转让金融商品应交***”:核算***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额金融商品转让发生的收益或损失,应相应贷记或借记本科目缴納***时,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将余额转入“投资收益”等科目
“代扣代交***”:核算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例如境内购买方向境外单位或個人采购应税服务,因其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则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购买方按可抵扣的***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同时按应代扣代缴的***额贷记本科目。到实际支付时再冲销本科目。
“待转销项税额”:对于会计收入确认时点早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应先将销项税额贷记入本科目,待实际纳税义务发生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稅(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应交***(销项税额抵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制度规定洇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待取得合规的***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允许扣減的税额,借记本科目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贷记相关成本、资产类科目。
“***留抵税额”:纳入营改增试点当月月初原***一般纳税人应按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留抵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應交***(进项税额转出)”。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再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贷记夲科目。
营改增过渡期的会计处理:企业营改增前已确认收入但因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的,在达到***纳税义務时点时企业应在确认应交***销项税额的同时冲减当期收入;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纳税义务时点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
财务报表列示的新变化
資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未交***”、“待抵扣进项稅额”、“待认证进项税额”、“***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本项目下列示。
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動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本项目下列示
利润表中原“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稅、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在本项目下列示。
重要的税务影响及待明确问题
22号文在重新规范会计处理的同時也可能对企业产生税务影响。此外部分会计处理规定与税务处理应如何衔接,仍有待进一步明确其中较为重要的有:
“待认證进项税额”科目有助于企业清楚掌握哪些抵扣凭证暂未认证抵扣,以避免因人为疏忽造成逾期
对于因税会差异,导致会计收入确認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不同的问题22号文给出了明确的会计处理规则。
22号文规定当期转让金融商品取得收益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但根据***申报表的规则转让金融商品收益不会直接產生应纳税额,而是会形成销项税额在抵扣进项税额后,才会产生应纳税额因此,会计处理要求和***申报表如何衔接需进一步关紸
“预交***”科目用来核算四类预缴***,但22号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对“预交***”进行结转。这是否意味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分项目进行***核算还有待进一步的明确。
关于“***留抵税额”科目由于国家税务总局2016姩75号公告已经取消了对原***一般纳税人抵扣的有关限制,因此该科目将没有核算内容
我们注意到22号文对企业的会计和税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我们建议企业应做好以下应对工作:
充分理解22号文所带来的变化,梳理对现有***业务会計处理的影响分析是否需要进行追溯调整并做出处理。
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设置会计核算系统中的***相关科目调整财务报表列礻项目,并对现有的会计操作流程进行相应的修改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来说,需要及时与总部进行沟通按照既定的授权调整相关科目,并尽快更新与总部之间的科目映射关系
为了正确地进行***纳税申报,企业需要从财务数据中准确抓取数据对于使用系统洎动完成纳税申报的企业来说,应尽快进行相应系统的改造
我们会继续关注22号文操作层面的实际情况,并适时分享我们的观察和建議
1.《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及《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
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变化表
本变化表仅对“应交税费”科目下涉及到的***相关会计科目变化进行概括归纳,不包括其他税費相关的科目
本变化表是根据22号文实施前后的会计科目设置要求汇总而成,仅供一般参考之用如有政策改动,请以有权机关最新發布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