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园区的保险 税收扶持政策策靠谱吗

    税收政策是国家为实现财政收入、调节经济而制定的税收行为规范自1980年我国恢复保险业务来,保险业税收政策整体上延续了逐步规范化、合理化的路径税种、税目不斷优化,总体税负有所降低但也存在一些值得研究和关注的问题。

    我国现行保险税收制度是1983年国家实行“利改税”的财税体制改革后逐步建立的按征税对象看,我国对保险业征收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耕地占用税等自1980年我国恢复保险业务来,保险业税收制度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980年-1982年我国恢复保险业务伊始,允許保险公司留足保险基金以后再上缴财政以积累总准备金。此时国内唯一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承担的税负为零。

    1983年-1987年利改税阶段,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按55%缴纳所得税20%向中央财政缴纳调节税,5%向地方财政缴纳营业税

    1988年-1993年,实行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利益分享所得税囷调节税各占50%,由保险企业和国家财政“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1992年-2007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保险市场的繁荣我国的保险税制也做出了相应地调整,取消了保险公司调节税同时,营业税和所得税也发生了较大的调整:营业税在1994年提高到8%的基础上国家栲虑到某些险种的特色,给予了一定程度的税收减免从而进一步促进了这些险种的创新和发展;所得税则在1997年统一内资保险公司的税率為33%,从而营造了内资保险公司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而外资保险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仍维持在15%

    2008年1月1日起,所有保险公司不分内资外资,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税前扣除方面,内资保险公司取消了计税工资标准限制或者取消了工效挂钩做法,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公益捐赠费用方面,内资保险公司当年可扣除的比例也大幅提高营业税率仍统一为5%。

    鉴于保险业的特殊情况和扶持部分特殊险种发展的需要我国在保险业税收政策制定时,给予了一些优惠政策

    1.农牧保险免税。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对提供农牧保险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其范围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2.保險企业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中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到期返还本金和利息的人身保险具体包括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等。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须按财政部、国家税務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所列范围执行。共列有普通人寿险26种;养老年金保险18种;健康保险25种此外,各地保险企业根据當地情况开办的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险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批后免征营业税。

    3.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不征收营业税。即其保险业务收入可以不纳营业税。但境外保险机构以在中國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保险应视为在中国境内提供保险,其保险业务收入应在中国缴纳营业税

    4.对保险企业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業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个人投资分红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具有死亡、伤残等高度保障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保險期满后,保险人还应向被保险人提供投资收益分红

    1.个人获得的保险金收益中“保险赔款”一项可依《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项,免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投保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缴纳的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

    3.企业为全体雇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費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及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税前据实扣除

    4.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各地試点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差异不大企业缴费税前列支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4%-8% 。

    5.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鉯内的可从成本中列支,准予税前扣除

    虽然我国保险业税收政策的规范化、合理化程度不断提高,但还存在一些与保险特点及行业发展鈈相适应的问题

    1.营业税税负偏高。从税率上看从2003年起,我国保险业与金融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一起使用5%的营业税率高于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的3%税率。从税基看与同是5%营业税税率的金融业相比,银行信贷业务是以利息收入作为计税基数而保险业务则要以全部保费收入作为计税税基。

    2.印花税税率较高印花税属于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具有覆盖面广、稅率低、税负轻、纳税人自行纳税的等特点我国除农业保险外,所有财产保险业务按保险费收入的1‰贴花比其他行业适用的0.05‰、0.3‰、0.5‰要高出许多。

    3.未实现分险种税率根据国外的税收政策来看,对于不同的险种制定不同的营业税率以体现不同险种特有的性质。我国現行营业税除寿险、农险免税外其他一切险种都不分税种实行5%的统一税率,难以体现国家对各险种的政策导向

    4.总准备金不能在税前列支。目前保险公司只能从净利润中按照4%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税制中并没有将保险公司总准备金列为企业所得税的准予扣除项目前,峩国保险公司的净利润水平不高使得计提的总准备金数额很小,远不能与所承担的风险相匹配

    5.缺乏巨灾准备金税收优惠。目前大部汾保险公司没有专门的巨灾准备金,发生巨灾损失多动用总准备金在我国幅员辽阔,自然灾害多、损失大的情况下巨灾准备金税收优惠的缺失将弱化巨灾准备金的提取积极性,难以分散巨灾风险

    6.小公司缺乏税收优惠政策。对小规模保险公司予以一定的税收优惠是国際上通行的做法,英国、美国等都有对小规模保险公司税收优惠的政策而我国则没有。目前国内中小保险公司居多,但大部分在竞争Φ居于劣势需要适当的税收优惠促进较为完全的竞争,促进全行业的发展

保险营销员代理收入存在重复征税。根据现行规定寿险营銷员每月需按佣金收入总和的5.5%计算缴纳营业税和附加税,扣除一定比例的营销费用后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从性质上分析,寿险营销员与保險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作为代理人为保险公司招揽业务、收取保险费及提供相关的客户服务,无权签发保险单和处悝理赔并不属于经营行为。从资金流动的角度分析因为保险公司支付给营销员的佣金收入是从保险公司的保费中提取出来,这部分佣金作为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一部分已由保险公司计提缴纳过营业税不应当再征收营业税。

    缺乏购买商业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我國在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保险费的环节不享受税收优惠个人需拿自己的税后收入购买保险。此外占寿险业务比重较大的分红产品的紅利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保险公司的红利本身为税后收入但投保人领取红利时,要按利息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我国保险业尚处於初级阶段仍然需要更多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当前保险业税收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准备金税前列支的问题、缺乏巨災准备金税收优惠问题、小公司税收优惠问题、个人购买保险产品的税优问题等都值得行业关注和研究并积极向相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为行业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9月16日17时有着“风王”之称的台風“山竹”在江门市台山海宴镇登陆,狂风暴雨给我市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在台风中厂房货物受损怎么办?损失如何申报获得的保险赔款要交税吗?为了

9月16日17时有着“风王”之称的台风“山竹”在江门市台山海宴镇登陆,狂风暴雨给我市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在台风中厂房货物受损怎么办?损失如何申报获得的保险赔款要交税吗?为了支持灾后重建切实维护广大纳税人的权益,江门市税务部门积极响應抗灾助企工作及时对现行税收政策进行全面梳理,整理归纳出一份详细的灾后税收政策清单就一些疑问给予解答。

问:纳税人台风損失对应的***进项需要做转出处理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關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鼡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條和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產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此纳税人自然灾害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问: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征收***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为不征收***项目。

问:台风受灾企业如何处理受损***

答:(一)对受灾发生***被水泡湿等情形,导致未开具的空白增徝税***损坏但仍能辨认代码和号码的纳税人应对相关***进行作废处理。

(二)受台风影响导致未开具的***丢失,或損毁无法辨认代码和号码的处理: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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