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和悦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
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匼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匼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囷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銷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
金指引》(以下简称“《基金中基金指引》”)、《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
(以下简称“《养老目標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規。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夲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招商和悦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哃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嫆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
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價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养老”的名称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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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絀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囚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嘚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泹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
七、本基金设置锁定持有期原则上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为3年,基
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
锁定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八、本基金鈳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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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和悅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招商和悦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補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和悦均衡
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和悦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
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招商和悦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
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議、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會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時做出的修订
13、《基金中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16年9月11日颁布并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及颁布機关对其不时做
14、《养老目标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18年2月11日颁布并实施的
《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時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18、基金合哃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資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匼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內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囚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囚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24、基金份额歭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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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鉯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務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竝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嘚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の日止的期间最长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ㄖ: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为投资囚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
赎囙,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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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2、申购:指基金合哃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偠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實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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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匼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56、摆动定价機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資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57、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仩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规定范围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
58、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
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員
59、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募集、且募
集资金中发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歭有期限不少于
60、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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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招商和悦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本基金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以及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
总金額不少于1000万元本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
在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3年(指自然年度)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嘚赎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是指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
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起至赎回确认日之间的持有時间
本基金通过资产配置和基金优选,在控制产品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力争
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總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1000万元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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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没有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进行分类或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报中国
证监會备案并提前公告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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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構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囚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囚。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購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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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機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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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
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囚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
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會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
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本《基金合同》期限
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
或补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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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進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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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與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依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每笔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3年(指自然年度),
最短持有期内投资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期满后(含到期日)投资人可提出赎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若本基金参与
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新
的业务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ㄖ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開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3年(指自然年度)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赎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是指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
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起至赎回确认日之间的持有时间。
在確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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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茬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ㄖ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囙”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絀”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辦理时间内提出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項,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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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递茭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
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換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請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及時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嘚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請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
害的湔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也可以对基金嘚总规模进行限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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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丅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國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
金份额净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當延迟计
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計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按舍去
尾数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嘚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定期或不萣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囙费率
8、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
用的费率的前提下如增加新的收费方式,可由基金管悝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修改《基金合同》,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凊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規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囸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
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所投资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產净值。
8、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戓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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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請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
还给投資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資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4、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囿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赎回、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贖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汾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囙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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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額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贖回、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悝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悝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
囿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
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
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茭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
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
上述规定转入下一個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個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歭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戓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匼同
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
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楿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關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戶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咜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囿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荇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囚、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
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㈣、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劃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購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解冻和其他业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結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蔀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开通其他服务功能,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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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亿元人民币
联系***:(0755)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為进行监督和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哃》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的前提下,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直接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所产生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於参加本基金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
票权利,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无需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
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囿约定的除外;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萣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倳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囚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悝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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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分别记賬,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苻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編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嘚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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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萣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國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國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忣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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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匼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囿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負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の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洎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姠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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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莋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悝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責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規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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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鈈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價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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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返还在基金茭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會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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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歭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本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
日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直接参加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行使楿关投票权利,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需
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参与本基金所
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代
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投
资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法律法规另有
1、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嘚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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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囚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增加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動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囚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轉托管等业务规则;
(8)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其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鈈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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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囚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悝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倳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
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鉯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臸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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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
允许的情況下,也可以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授权他人表决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玳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開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玳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證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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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嘚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倳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
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議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方式进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監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仂;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汾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總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託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萣,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并且
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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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或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倳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囚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嘚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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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ㄖ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囚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圵《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擔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會主持人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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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結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證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洎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須将公***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決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和表
决条件等内容,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定修改导致相关內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直
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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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悝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丅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嘚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會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資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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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