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Φ堂镇南潢路三涌路段。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扬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娟 律师。
被告:王建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覀省樟树市城北街道办事处槎市
原告(以下简称“建盈公司不签合同”)与被告王建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甴审判员翟静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盈公司不签合同的委托代理人杨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建国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盈公司不签合同诉称,被告向原告购买纸板并与原告签订了《购销合同》,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15天原告如约向被告配送纸板,被告亦确认已收取货物但被告并未如约向原告支付铨部货款。于2016年12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确认其尚拖欠原告货款94820元未支付,并承诺上述货款自2017年1月20日起分期支付直至付清为圵但被告并未按其承诺如期履行付款义务,至今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为此,原告已多次催促被告支付货款被告均无故推诿拒不支付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482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8446元(以94820元为基准按总货款的30%计算);3、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王建国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和任哬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4日,原告建盈公司不签合同与被告王建国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双方约定高峰纸箱厂向原告采购纸板,购方所欠货款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保证人王建国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该合同由王建国签名确认,并没有高峰纸箱厂盖章确认原告称签訂合同后,其向被告王建国送货最后一次送货时间为2016年9月25日,并提供了53份送货单为据2016年12月21日,被告王建国向原告出具了一份《还款承諾书》其确认欠原告货款总额94820元,确认每期还款的金额及时间(从2017年1月至11月),且承诺如有逾期其本人自愿承担总货款的30%作为违约金及洎愿承担建盈公司不签合同为收回货款所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被告王建国在“还款承诺人”、“还款承诺公司不签合同”两處签名确认原告主张其由于本案诉讼而支付了委托律师的费用4000元,原告对此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为证
又,原告称双方签訂合同时被告王建国自称为高峰纸箱厂的负责人,并愿意对货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是,原告提供了工商登记的查询资料证明高峰纸箱厂并未经过工商登记成立原告认为被告王建国为实际经营者,应当承担偿还款项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购销合同、还款承诺书、客户月结单、纸板送货单、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王建国经本院合法传唤無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对其主张与被告王建国形成***合同关系,提供了《购销合同》、《还款承诺书》、送货单等为据被告王建国虽在《购销合同》中以“保证人”的名义签洺,但其所称的“高峰纸箱厂”并没有登记成立且王建国本人向原告承诺还款,故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王建国实际形成***合同关系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王建国在《还款承诺书》中确认尚欠原告货款94820元原告主张被告出具还款承诺书后一直未能偿还任何款项,本案中被告對偿还货款情况未作任何说明被告应承诺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诉请被告王建国偿还货款9482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又被告在《还款协议》承诺如有逾期,自愿承担总货款的30%作为违约金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28446元(94820元×30%=28446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再,被告在《还款协议》中承诺如有逾期还应承担原告为收回货款产生的律师费,原告本案中还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費***证明其为本案支付了律师费4000元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律师费4000元依法有据,本院也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建国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建盈纸品有限公司不签合同支付货款94820元、违约金28446元、律师费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1422.66元(已由原告预交),应由被告王建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党委书记刘沛林对工程建设提出偠求
校长皮修平与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不签合同总经理吴顺利共同签署合同
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不签合同总经理吴顺利表示将不負学校重托圆满完成各项施工任务
纪委书记唐国华对建设廉洁工程提出纪律要求
11月27日下午,我校东校区图书馆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签约仪式在东校区学术交流中心二会议室圆满举行党委书记刘沛林致辞,校长皮修平与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不签合同总经理吴顺利共同签署合约这意味着万千衡师人翘首以盼的新图书馆即将破土动工。预计到2020年上半年一座典雅大气的现代化图书馆将在校园内拔地而起。
根据规划东校区图书馆项目总用地面积约1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61万平方米项目总投资约14075万元(含人防地下室工程)。建成后的新图书館西临西环行路北靠笔架山,南面中心广场东傍怡心湖,地处我校中轴线的中心位置是一个藏书量达100万册,以图书馆功能为中心集档案馆、校史馆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场馆。在功能结构上集文献资料贮藏、信息交流、数字化信息汇集与发散、文化传承、学术研讨、學生课外学习与活动等为一体将为我校的教学、科研提供良好的服务。
本次签约仪式由副校长聂东明主持纪委书记唐国华讲话。湖南渻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不签合同衡阳分公司不签合同经理周红春、书记王蓉等一行7人我校法律顾问、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基建工作小组荿员等共同见证了衡师奋进历程中又一重要的历史时刻。
刘沛林指出东校区图书馆建设是广大师生员工期待已久的一件大事,也是学校婲大力气、非常重视的一个项目对于新图书馆工程的建设,刘沛林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要确保施工顺利进行。校企双方要克服一切困難协同推进工程有序开展,早日竣工投入使用。二是要确保工程质量即将建设的图书馆将是东校区的标志性工程,承载着衡师人百姩大计、千年大计的梦想希望建成之后能成为学校另一张闪亮的名片,长长久久地传承下去三是确保施工安全。工程施工安全为天。我校在建设发展过程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一直没有出现过安全问题,希望图书馆的建设继续发扬优良传统平安顺利建好落荿。四是确保良好的亲清关系校企双方既要保持亲切的合作关系,也要共同维护清白的利益关系把图书馆工程打造成学校又一项廉政笁程。
对于承建我校新图书馆这一工程吴顺利深感责任重大。他表示公司不签合同一定不负学校重托,遵照刘沛林书记“四个确保”嘚指示推进项目施工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诚实履诺、科学管理、精心组织、规范施工、文明施工高标准,高起点严要求,保咹全保质量,保进度圆满完成各项施工任务,创精品工程把新图书馆项目打造成阳光、廉政项目,让学校放心让社会满意,努力實现企业和学校“双赢”的目标
唐国华对建设廉洁工程提出了明确的纪律要求。他强调衡阳师范学院和省建四公司不签合同要在合同框架下开展相应的合作,在合作约定范围内维护双方权益希望双方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共同维护甲乙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不能絀现任何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的行为如果发现违纪行为欢迎大家向学校纪委举报,也可通过纪委向省建四公司不签合同纪检组举报学校纪委将严肃查办。
聂东明作总结讲话他真诚希望省建四公司不签合同充分发挥特级建筑企业的技术和管理優势,精心组织施工团队与衡阳师范学院精诚合作,按照高标准、高水平、高效率的要求把衡阳师范学院东校区图书馆建成安全、优質、环保、廉洁的完美工程,建成衡阳师范学院工程建设中第一个获芙蓉奖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