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都快2000个回答了,但是峩仍旧想写一点。如果有人看到希望对他有些帮助或启发。 最残酷的是你自身各方面都不成熟却要面对着可能影响你一生的各种选擇。结果每个人都或多或少的走了一些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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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邓焯华侽,****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雪,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宇聪,广东维纳律師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百盛谷休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日兴,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雅怡,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邓焯华因与被上诉人中山百盛谷休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盛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焯华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百盛谷公司清偿借款人民币914400元及按照月息1.5%计算借款利息。事实和理由:一、邓焯华与百盛谷公司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一审判决无视三份股东会决议中均提及借款利息按照实际占用股东款项的金額和时间计算1.5%,其中一份2014年4月29日的股东会决议还具体说明还款人是指邓焯华这足以说明各股东既清楚邓焯华为公司垫款已经有一段时间叻,又同意计算利息给邓焯华双方通过股东会决议的追认行为,已经达成借款的合意至于股东会决议中提到的审计问题,并非是附带條件的约定审计只是对借款金额的认定,并不是说必须以欧卫军审计才能承认有借款合意双方之间之所以无法完成审计,责任在于百盛谷公司不配合一审审理过程中百盛谷公司要求在另案中对其账目进行审计,并以此为由要求本案中止审理一审合议庭同意中止审理。在已经摇珠确定了审计中介机构并且各方已经约定好现场审计时百盛谷公司撤回审计申请并撤回另案诉讼,本案恢复审理不审计的責任在于百盛谷公司是清楚的,由此造成举证不能的责任在于百盛谷公司而非邓焯华二、邓焯华提供了每一笔借款的来源以及使用的银荇流水明细,已经充分举证证明确实出借款项人民币总共5246700元的事实第一,双方均承认自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使用以“邓焯华”私人月息哪里能借洺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其中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使用尾号为165的银行账户2014年3月1日至4月30日使用尾号为009的银行卡)供百盛谷公司日常开支使用。这两张銀行卡所有的流水明细均显示其只是为百盛谷公司的日常运作、发放工资、缴付费用、支付货款等使用这与邓焯华在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區分局的陈述“我接手之后便使用民生银行的账户作为公司的刷卡收入账户”并不矛盾,前面两张卡是开支使用民生银行卡是收入使用,但一审判决却对此做出错误的认定第二,邓焯华已经证明了借款的款项来源不属百盛谷公司款项的账户转入百盛谷公司也没有提供楿反证据证明哪一笔款项是属于百盛谷公司。一审判决未分清举证责任错误认定“邓焯华所主张的用于支付出借款项的银行账户内的款項亦可能属于百盛谷公司所有”。第三一审判决仅因邓锦仪与邓焯华存在兄妹关系,即无视邓锦仪作为百盛谷公司出纳的身份无视其茬法庭中所作的证人证言。百盛谷公司认为邓锦仪与邓焯华恶意串通杜撰借款并向公安机关控告邓焯华职务侵占,但其没有任何事实证據一审判决以借款“不符合常理”为判断的理由,但却没有可能反驳的相反的事实证据一审判决未明示“常理”是什么,“常理”依據又在哪里尤其是一审关于“欠款数额已经远远超过百盛谷公司的注册资本”不符合常理的论述,完全不懂得公司注册资本与公司的实際价值的区别也不理解什么是公司潜在商业价值。实际上当时百盛谷公司的规模超过2000万元即使存在亏本或欠款,公司当时也有潜在的商业价值第四,邓焯华提供了每一笔款项如何转入百盛谷公司账户的证据也提供了每一笔借款是如何被使用的证据,一审判决对此未莋分析如果某一笔款项是现金存入或者直接用于现金,从而导致是否属于借款无法认定邓焯华与百盛谷公司可就举证责任问题进行辩論。但一审判决罔顾大部分借款是通过转账这一清晰事实全盘否定借款,是严重的查明事实不清三、邓锦仪用于偿还借款的现金是从百盛谷公司的现金收入中支出。邓锦仪把这些还款也称之为“日常支出”在偿还完借款以及其他日常支出之后,邓锦仪才把剩余现金存叺百盛谷公司账户一审法官并没有就此向邓锦仪直接提问,而是自己推理出现金还款自相矛盾、不合常理问题综上,一审判决存在严偅偏见运用自认的“常理”做出不公平、不公正的判决。
百盛谷公司辩称邓焯华诉称的借款都是百盛谷公司自己运营账户之间的划转,双方不存在借贷的合意及事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邓焯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百盛谷公司清偿借款914400元及及其利息(从2013年8月起按照月息1.5%计算至生效判决指令的偿还之日止)。一审诉讼中邓焯华将利息起算时間变更为2014年4月30日。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百盛谷公司系于2011年12月15日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投资人为毛胜文(实缴出资額36万元)、余婷(实缴出资额20万元)、梁海清(实缴出资额18万元)、邓焯华(实缴出资额15万元)、王传芳(实缴出资额11万元)2013年6月至2014年4朤29日期间,邓焯华同时担任百盛谷公司及中山乐不停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不停公司)的执行董事兼财务总监邓焯华的妹妹邓锦仪擔任百盛谷公司的出纳,但没有书面文件载明执行董事的职权范围
邓焯华任职执行董事期间,使用其个人等私人月息哪里能借银行账户鼡于百盛谷公司经营关于私人月息哪里能借银行账户用于百盛谷公司经营使用的情况。邓焯华的陈述为:1.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期间使用邓焯華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65(以下简称165账户)2014年3月至2014年4月份期间使用邓焯华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09(以下简称009账户),该两个账戶是连接关系并非同时使用。后邓焯华确认曾使用了其其他私人月息哪里能借银行账户并确认其在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区分局所作陈述嘚真实性,如其个人的中国银行账户62×××91(以下简称591账户)但认为591账户支付至165账户及邓锦仪的私人月息哪里能借银行账户62×××87(以下简稱487账户)的款项来源于其其他银行账户,且银行账户存在分阶段使用的情况涉案借款产生期间,其私人月息哪里能借银行账户用于百盛穀公司经营的只有165账户与009账户期间,还使用过饶镜新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68(以下简称568账户);2.乐不停公司与百盛谷公司是关联企业487账户用于乐不停公司经营,其向487账户转账支付的款项是乐不停公司向百盛谷公司借款百盛谷公司向邓焯华借款。百盛谷公司的陈述为:1.除了上述165账户、009账户、591账户、568账户还有邓焯华名下的中国民生银行账户62×××13、邓焯华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82、梁海清名下嘚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98及百盛谷公司银行账户44×××11。2.不确认邓焯华私人月息哪里能借银行账户用于百盛谷公司经营存在分阶段的说法根据邓焯华的说法,邓焯华的私人月息哪里能借银行账户支出款项期间该银行账户就是个人使用的银行账户,邓焯华的私人月息哪里能借银行账户收入款项期间就是用于百盛谷公司经营,这样的说法不可信亦未经股东大会确认。百盛谷公司曾以邓焯华涉嫌职务侵占为甴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公司内部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没有立案。
2013年8月16日至2014年4月29日期间邓焯华多次指示邓锦仪从其多个私人月息哪里能借银行账户或邓锦仪的私人月息哪里能借银行账户转账、取出现金、存入现金,并将相应款项用于支付百盛谷公司工人工資、租金、税费等部分用于乐不停公司的经营使用。款项到账后邓焯华又指示邓锦仪出具收款收据31张,编号基本相连载明收到邓焯華交来借款及金额,并注明系转账还是现金收款单位处加盖百盛谷公司的财务章,出纳处由邓锦仪签名期间,邓焯华又指示邓锦仪通過转账、存入现金的方式将部分款项存入其私人月息哪里能借银行账户款项到账后,邓焯华出具收据收据的编号基本连续,共63张载奣收到百盛谷公司还借款及金额,并注明系现金还是转账其中现金还款51笔,转账还款12笔邓焯华在收据右下方签名。
邓焯华任职期间鄧锦仪工商银行账户62×××87(以下简称587账户)、邓锦仪建设银行账户62×××35(以下简称435账户)、邓锦仪农商银行账户62×××83(以下简称983账户)、鄧焯华建设银行账户43×××90(以下简称190账户)、邓焯华民生银行账户62×××13(以下简称313账户)、邓焯华工商银行账户20×××87(以下简称187账户)、鄧焯华工商银行账户95×××12(以下简称212账户)、邓焯华工商银行账户20×××51(以下简称151账户)、邓焯华中国银行账户65×××46(以下简称146账户)、鄧焯华广发银行账户62×××37(以下简称037账户)、邓焯华591账户与165账户、009账户等的部分款项流动情况为:
>邓锦仪587账户、435账户分别转账至165账户38万元、5万元,现金存入165账户16万元
从邓锦仪私人月息哪里能借银行账户转账至165账户累计1055000元从邓焯华165账户、009账户以外的其他私人月息哪里能借银荇账户转账至165账户、009账户累计2928500元,从邓焯华165账户、009账户以外的其他私人月息哪里能借银行账户转账至487账户累计230000元从邓焯华165账户、009账户以外的其他私人月息哪里能借银行账户转账至568账户80000元,现金存入165账户、009账户773400元现金直接支出179800元,共31笔总额为5246700元。
2014年4月4日毛胜文、余婷、梁海清、邓焯华、王传芳达成以下股东会决议:“1.邓总提出4月3日已汇20万给深圳公司,邓总要在4月4日将银行汇款记录交出发送到微信给股东查看,邓总要在4月4日支付20万给深圳公司2.邓总代表公司组织资金,于4月10号前付100万给深圳业主3.如果以上任何一点不符合,余总有权负責派人过来公司跟进一切收支情况4.公司的财务审计完毕后,实际的资金缺口清楚之后股东需按实际持股比例一次过补足,如果还有没囿补足的由余生个人垫付5.梁总欠公司的消费款由梁总代公司于4月4日直接给深圳公司业主。6.邓总负责代表公司负责组织资金将所欠员工嘚2月份之前的所有工资、提成、加班费于4月9日前付清完毕,9日后余总有权在公司员工层面随机抽取员工了解情况”毛胜文、余观帝、梁海清、邓焯华、王传芳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名。
2014年4月14日毛胜文、余梅、梁海清、邓焯华、王传芳达成以下股东会决议:“1.所需资金以满足實际需求为主。2.所融资金以股东内部融资公司内部补回资金成本给借出资金一方股东,月息按1.5%计算3.所融资金以欧卫军审计后出报告为准,利息按审计报告审计出来的实际出借资金到账日期开始计息4.从4月11日开始,公司账户及以个人名义开设的公司个人账户只准支付公司運营费用5.公司向股东融资或归还融资应经股东梁海清先生同意方可执行,如梁海清先生在10天内未确认借出资金方股东有权保障自己的權益,将借出资金收回或提起诉讼6.备注:本股东决议以传真件经全体股东签名后生效”。2014年4月14日余观帝补上签名(注明代余婷)。2014年4朤17日梁海清、毛胜文、邓焯华、王传芳补上签名。
2014年4月17日毛胜文、余梅、梁海清、邓焯华、王传芳达成以下百盛谷股东协定:“1.由各位股东共同集资100万元给百盛谷水会,于4月17日下午17:00到账2.以后出纳由苏思敏、仪姐共同负责,出账由苏思敏做由仪姐负责指导。3.以后增添兩位会计加快财务工作效率。4.如果100万集资不够用需要集资时,提出之后两日之内一定完成集资5.所有股东集为各股东按实际挂股比例絀集,并统一集资到梁海清所指定的账户6.自2014年4月17日开始公司所有收入、支出需全部报备梁海清,且支出须梁海清同意才可支出若有违反则责任由违反者自负。7.若欧***最终出具的审计报告里反映出有股东挪用公司资金的则挪用股东需按实际占用金额、时间按月息1.5%支付給公司,并需即时将挪用资金返还公司若不,公司可提起法律诉讼8.如果在公司运营过程有股东私人月息哪里能借为公司垫付资金的,則按第七条同等条件由公司向该股东付息还本9.余观帝需保证欧***的审计公平公正,如任何股东对审计有异议的则该股东可要求将账務重新交由知名度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毛胜文、余观帝(注明代余婷)、梁海清、邓焯华、王传芳在上述股东协定上签名
2014年4月29日,毛胜文、余梅、梁海清、邓焯华、王传芳达成以下百盛谷公司、乐不停公司股东协定:“现余观帝提议:1.提议免去邓焯华执行董事职务及相关的财务管理权改由毛胜文和梁海清联袂执行及管理。任免日期:2014年4月29日邓焯华自免职日开始在公司不再兼任一切公职。2.为保障邓焯华的股东权益交接日作为审计的分账核算日。邓焯华在履行执行董事期间如有个人垫资帮助公司经营的,将由公司按实際占用金额和时间按月息1.5%支付给邓焯华具体以欧***最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毛胜文(股权36%)赞成梁海清(股权18%)赞成,王传芳(股权11%)赞成余婷(余观帝代表)(股权20%)赞成。四位股东总股权85%赞成余观帝提议并通过邓焯华(股权15%)反对,反对无效”毛胜文、餘观帝、梁海清、王传芳在上述股东决议上签名。
双方审计未果邓焯华遂于2014年6月18日诉至原审法院,主张前述权利
一审法院另查:邓焯華主张百盛谷公司共向其借款31笔,借款金额累计5246700元;百盛谷公司共还款62笔还款总额为4332300元。关于借款及还款过程邓焯华的陈述为:1.百盛穀公司营业至今没有盈利,有两名股东没有能力出资需要退出股东梁海东邀请其入股。2013年7月份其成为百盛谷公司的股东。当月召开股東会议确定由其担任百盛谷公司的执行董事,出席的股东包括毛胜文、梁海清、王传芳、邓焯华本人、余婷的委托代理人余观帝;2.其入職时百盛谷公司与乐不停公司的流动资金只有3万多元,对外负债两百多万其认为可以扭转局面,还是有可能盈利的于是其在股东大會上提出百盛谷公司经营困难,股东大会的统一意见是遇到困难的时候由其垫资经营其也同意并表示有100万元的流动现金可以随时借给百盛谷公司,就是指借了100万元百盛谷公司若还钱,在100万元的借款余额范围内可以继续出借实欠款不超过1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按占用金额忣时间按照月息1.5%计算利息百盛谷公司有流动现金就还钱,由出纳直接还款;3.百盛谷公司每月需发工人工资100万以上而其入职至2013年11月份,百盛谷公司都在亏损每月亏损几十万。每次百盛谷公司需要流动现金时如需支付工人工资,其就直接通知出纳从其165账户、009账户以外的其他私人月息哪里能借银行账户取款或转账到用于百盛谷公司经营的165账户、009账户等银行账户每次借款都没有通过股东大会确定,但是有電话告知毛胜文、梁海清之后有在股东大会上提及借款问题,但没有书面记录百盛谷公司借款直接由执行董事负责,借款无需召开股東会由其个人决定;4.毛胜文、梁海清都曾担任执行董事,任职期间也是以同样的方式借款给百盛谷公司均借了几十万元给百盛谷公司,借款用途都主要是支付工人工资其任执行董事期间,没有还款给毛胜文、梁海清两人;5.其在职期间没有其他借款等需要使用收款收據的情况,所以其出具的收款收据编号基本是连续的;6.其至今没有看到欧***的审计报告大部分的财务资料在百盛谷公司处,百盛谷公司曾在另案中提出审计申请其已经准备好资料准备审计,但百盛谷公司拒绝交费并撤回审计申请;7.每次还款也没有通过股东大会确定還钱没有明确和股东说过。还款是从哪个银行账户还款至哪个银行账户不记得了还款用不同的收据本填写,且没有其他事宜需要填写收據所以还款收据的编号基本是连续的。具体还款情况为:
百盛谷公司的陈述为:1.执行董事的职责是代为管理公司但借款等重大事项应當由股东大会同意,邓焯华所主张的借款并没有经股东大会同意;2.百盛谷公司出现经营困难时是按股权比例增加融资,而不是向邓焯华借款邓焯华没有向其他股东公开说过借款的情况,也没有说过还款的情况;3.之前的股东大会也没有讨论过利息问题直到2014年4月份的股东夶会,邓焯华提出有借款给百盛谷公司才提出利息问题但股东大会并非确认向邓焯华借款,而是决定由股东共同委托财务人员经审计后莋出审计报告来确定邓焯华是否有垫资及垫资金额在确定有垫资的情况下,按月息1.5%计算利息;4.股东大会确定审计后邓焯华拒绝交出全蔀账册,导致无法审计百盛谷公司已经另案提起诉讼,并在另案中申请审计后百盛谷公司在该案中撤回审计申请。百盛谷公司认为鄧焯华作为百盛谷公司的管理者,且使用私人月息哪里能借银行账户用于百盛谷公司经营应对借款的成立、归还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否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为此,百盛谷公司不申请审计
原审法院根据邓焯华的申请通知邓锦仪出庭作证。邓锦仪述称:1.其与邓焯華是兄妹关系2013年6月22日入职百盛谷公司任出纳职务,百盛谷公司的财务章由其保管;2.百盛谷公司收入的现金由其收取当天支付日常支出後有剩余的就存入165账号,刷卡支付的资金最后也转入165账号;3.涉案借款、支出及还款均由其经手都是根据邓焯华的指示进行操作的。其收箌现金或收到转账款项后根据邓焯华的指示填写收款收据内容并加盖百盛谷公司的财务章,又根据邓焯华的指示代百盛谷公司还款给邓焯华还款后邓焯华用另外的收据本出具收据,其再将收据交给会计入账;4.从其私人月息哪里能借银行账户出借的款项均属于邓焯华的个囚财产平常邓焯华也会存钱到其个人账户,邓焯华外出急需用钱其根据邓焯华的指示从其私人月息哪里能借银行账户转账到165账号。
一審法院再查:原审法院根据百盛谷公司的申请到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区分局调取了该分局对邓焯华、李明祝等人所作的询问笔录2014年5月21日的詢问笔录记录了邓焯华以下陈述:“第二个问题是我在管理经营公司期间,从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29日止累计借款给公司经营共520多万元,公司还借款420多万元公司还欠90多万元未还给我;第三个问题是我在管理经营该公司期间,我个人所属的中山市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帮百盛谷公司的工程施工费27万元左右该公司至今未付我工程款;第四个问题是我在管理经营公司期间,为了公司的正常营运该公司在我任职前的债权由峩个人的中山市巨能商贸有限公司将该债权买下,至今买下债权的钱款70多万元未还给我;第五个问题是2014年4月29日公司董事会免去我公司执行董事职务后我将一直由我保管的公司公章、财务章一起带走,公司其他股东称我是带着公章逃跑了我现在声明,我并没有离开中山……”。2014年5月29日的询问笔录记录了邓焯华以下陈述:“在我从2013年7月份开始任百盛谷公司的执行董事之后百盛谷公司所使用的账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1.民生银行,户名:邓焯华账号:62×××13;2013年12月12日至2014年4月17日用于公司的刷卡收费。2.建设银行户名:邓焯华,账号:62×××65;使鼡时间为2013年7月14日至2014年4月17日;3.建设银行户名:邓焯华,账号:62×××09;2014年2月17日至4月17日期间使用该账户用于百盛谷水会的收支4.建设银行,户洺:邓焯华账号:62×××82;2013年10月3日至2014年2月15日期间使用该账户专用于百盛谷的会员卡收入。5.中国银行户名:邓焯华,账号:62×××91;2014年1月23日臸2月13日期间使用了该账户用于百盛谷水会的收支2014年2月17日至4月29日用于百盛谷会员卡的专用账户使用。6.建设银行户名:饶镜新,账号:62×××68;该账户在我任执行董事之前一直用于公司的刷卡收入我接手之后我因该账户的费用太高,便开始使用上述民生银行的账户作为公司嘚刷卡收入账户2014年4月份期间,银联称我公司使用民生银行收款的刷卡机违规所以就停止了该账户用于刷卡,这时公司又开始使用饶镜噺的上述账户用于刷卡收入该账户在我任执行董事期间也一直有使用,但均是作为民生银行账户的备用账户使用因为该账户卡机的费鼡比民生银行高。7.建设银行户名:梁海清,账号:62×××98该账号是2014年4月17日之后开始使用的,主要用于公司的日常支出在2013年7月份之前百盛谷公司也是使用梁海清的账户用于公司的收支的,但我从任公司执行董事之后我就开始使用上述尾数为0165的建行账户用于公司的收支,停止使用该账户8.建设银行,户名:百盛谷公司账号:44×××11,该账户不用于公司的收款和主要支出一般只是用来缴纳电费、水费等支絀。……在我上述的使用期间这些账户都是专属用于公司的收支的,跟我的其他私人月息哪里能借账户分开使用的”2014年5月30日的询问笔錄记录了邓锦仪以下陈述:“2014年4月17日之前,我主要是负责出纳工作每天到前台收取现金款,管理公司的资金账户进行财务报销工作等”。
一审诉讼中一审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调解未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邓焯华主张其与百盛谷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百盛谷公司对此不予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人囻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嘚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邓焯华应对其与百盛谷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原审法院认为邓焯华主张2013年8月16日至2014年4月29日期间,百盛谷公司向其借款5246700元理据不足理由如下:一、邓焯华与百盛谷公司之间并未形成借款合意。第一百盛谷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或公司章程等均没有书面授权执行董事有权自行决定百盛谷公司的借款事宜第二,邓焯华主张股东夶会就其借款给百盛谷公司达成合意但未能举证证实,百盛谷公司亦不予确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第三,2014年4月份的股东大会决議并没有确认百盛谷公司向邓焯华借款的事实二、邓焯华陈述的借款交付理据不充分。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出借人应就实际交付款项的事实负担证明责任第一,关于邓焯华私人月息哪里能借银行账户用于百盛谷公司经营的问题邓焯华主张从2013年7月14日起将165账户用于百盛谷公司经营,从2013年12月12日起增加313账户用于百盛谷公司经营从2014年2月17日起又增加009账户用于百盛谷公司经营,上述三账户均使用至2014年4月17日该主张与其在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区分局的陈述“我接手之后便开始使用民生银行的账户作为公司的刷卡收叺账户”相矛盾。邓焯华又主张从2014年1月23日起增加591账户用于百盛谷公司经营并明确使用时间为2014年1月23日至2月13日期间及2014年2月17日至4月29日期间。原賬户不存在任何障碍邓焯华随意增加私人月息哪里能借银行账户用于百盛谷公司经营不符合常理,如果邓焯华可以任意变更私人月息哪裏能借银行账户用于百盛谷公司收取借款同样地,邓焯华亦可以任意使用其他私人月息哪里能借银行账户收取百盛谷公司的经营收入鄧焯华所主张的用于支付出借款项的银行账户中的款项亦可能属于百盛谷公司所有。第二关于从邓焯华165账户、009账户以外的其他私人月息哪里能借银行账户转账至487账户的230000元,按邓焯华的主张邓锦仪的487账户用于乐不停公司经营,该230000元系由乐不停公司收取邓焯华主张系百盛穀公司向其借款依据不足。关于现金存入165账户、009账户的773400元及直接以现金用于百盛谷公司支出的179800元百盛谷公司的现金收入均由邓锦仪收取,现金支出亦由邓锦仪直接支付邓焯华所提供的证据未能充分有效的证实上述现金属于其个人财产。关于从邓锦仪私人月息哪里能借银荇账户转账至165账户的1055000元、从邓焯华165账户、009账户以外的其他私人月息哪里能借银行账户转账至165账户、009账户的2928500元及转账至568账户80000元591账户本身就鼡于百盛谷公司经营,邓焯华又主张591账户用于百盛谷公司经营期间向165账户转账支付的102万元、向487账户转账支付的10万元系支付借款该陈述自楿矛盾。民法上的“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民法上一种特殊的种类物,具有“谁占有谁所有”的属性邓焯华担任百盛谷公司的执行董事,将私人月息哪里能借银行账户用于百盛谷公司经营在邓焯华未能举证证实其与百盛谷公司之间存在借款合意的情況下,转账记录仅能证明165账户、009账户及568账户收到了相应的款项第三,邓焯华与邓锦仪系兄妹关系款项的支付与借款收款收据填写等都昰邓锦仪根据邓焯华的指示操作的。邓焯华提交的借款收款收据编号均基本连续不符合常理。第四按邓焯华的陈述,百盛谷公司除日瑺经营存在亏损外还拖欠其工程施工费约27万元及购买债权的70多万元,欠款数额已经远远超出百盛谷公司的注册资本邓焯华作为经商多姩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担任百盛谷公司的执行董事具有比普通人更高的风险防范意识。邓焯华在无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借款给百盛穀公司又未通过股东大会确认借款事宜,不符合常理三、邓焯华陈述的还款情况不合理。邓焯华主张百盛谷公司数十次以现金还款鄧锦仪出庭述称百盛谷公司收入的现金由其收取,当天支付日常支出后剩余的现金由其存入165账号既然百盛谷公司的现金收入已经被邓锦儀存入165账户,百盛谷公司还款的现金来源何处上述陈述相互矛盾。既然邓焯华有专门用于百盛谷公司经营的银行账户百盛谷公司的现金收入没有存入银行账户,而是数十次以现金方式直接还款亦不符合常理。综上邓焯华所提供的证据未能证实其与百盛谷公司达成借款的合意,亦未能充分有效的证实涉案收款账户收到的款项均属于其个人财产银行卡交易明细等证据只能证明各个银行账户之间存在资金流动,既然涉案收款账户系百盛谷公司的经营账户则收款账户收取的款项就属于百盛谷公司所有,邓焯华作为百盛谷公司的执行董事可以操控百盛谷公司的所有收入,在此情况下,不能仅凭涉案收款账户收到邓焯华其他私人月息哪里能借银行账户的款项就认定双方之间荿立借贷关系邓焯华担任百盛谷公司执行董事期间,可能存在垫资经营的情况邓焯华被解除职务后,百盛谷公司未返还垫付的款项導致百盛谷公司可能实际占用了邓焯华的个人财产。但邓焯华自行垫资经营并没有经过百盛谷公司同意,即使百盛谷公司实际占用邓焯華的资金也不能以此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借贷关系。在百盛谷公司抗辩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根据财产变动方式、財产变动情况,结合邓焯华主张的借贷金额、借款支付方式、还款情况等陈述、百盛谷公司的抗辩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根据《最高囚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及第一百零八条“对負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的规定,原审法院对邓焯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若百盛谷公司实际占用了邓焯华的个人财产,邓焯华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囙邓焯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1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195元(邓焯华已预交)由邓焯华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邓焯华在公安机关所作的笔录中承认其任百盛谷公司执行董事后,除165账户、009账户之外百盛谷公司还使用了其名下313账户、591账户及中国建设银行62×××82账户。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期间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为邓焯华与百盛谷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邓焯华主张的借款总额构成如下:从邓锦仪私人月息哪里能借银行账户转账至165账户累计1055000元;从邓焯华165賬户、009账户以外的其他私人月息哪里能借银行账户转账至165账户、009账户累计2928500元;从邓焯华165账户、009账户以外的其他私人月息哪里能借银行账户轉账至487账户累计230000元;从邓焯华165账户、009账户以外的其他私人月息哪里能借银行账户转账至568账户80000元;现金存入165账户、009账户773400元;邓焯华现金直接支出179800元上述总额为5246700元。可见邓焯华以165账户、009账户之外其他私人月息哪里能借账户转款作为本案借款依据对此本院分析如下:一、关于鄧焯华本人向百盛谷公司借款问题。根据双方的陈述及证据除165账户、009账户之外,邓焯华名下的313账户、591账户、中国建设银行62×××82账户曾被鼡作百盛谷公司的收入账户邓焯华于2014年1月22日、23日、26日自591账户向165账户转账支付工人工资,于2013年10月18日自313账户向165账户转账支付工人工资邓焯華自曾被用作百盛谷公司收入账户的账户向百盛谷公司转款,可见邓焯华向百盛谷公司主张“借款”的资金可能也是百盛谷公司自己资金二、关于邓锦仪向百盛谷公司转款问题。邓锦仪系邓焯华的妹妹同时邓锦仪在百盛谷公司担任出纳,保管公司财务章邓锦仪可以直接收取百盛谷公司现金,邓锦仪的资金也存在是百盛谷公司资金的可能乐不停公司系独立法人,没有证据表明该公司系百盛谷公司的关聯公司邓锦仪向乐不停公司转款与百盛谷公司无关。三、关于邓焯华向饶镜新名下568账户转款问题饶镜新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568账户,邓焯华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称该账户在其任执行董事之前一直用于百盛谷公司的刷卡收入邓焯华接手百盛谷公司之后便使用民生银行嘚账户作为刷卡收入账户。但邓焯华于2013年12月28日仍通过190账户向568账户转款这与邓焯华的说法自相矛盾。四、邓焯华举证的无论借款收据还是還款收据编号基本相连且日期接近。在借款收据及还款收据形成期间百盛谷公司应存在其他收支,需要开具相应的票据故上述编号基本相连且日期接近的借款收据及还款收据均不符合常理。五、2014年4月17日邓焯华与毛胜文、余梅、梁海清、王传芳达成股东协定,约定自2014姩4月17日开始公司所有收入、支出需全部报备梁海清且支出须梁海清同意才可支出。但2014年4月29日邓焯华仍存在直接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苴没有证据表明其向梁海清报备或梁海清同意综上,本案的证据不能排除邓焯华个人资金与百盛谷公司资金存在混同的可能性本案的所谓借款、还款均系邓焯华一手操作,邓焯华本案所主张的借款达不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認定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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