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桥区最近最新劳改释放人员政策怎么办

“二进宫”的梁志鹏接受记者采訪

少女遭“帮教老师”强奸

母亲本想让“有丰富教育经验的夫妻”帮教自己的“问题女儿”,没想到男“帮教老师”竟是最新劳改释放囚员政策自己亲手将女儿送进了“狼窝”……

1、母亲将女儿送给“帮教夫妻”

一直在奶奶身边长大的女孩阿敏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辍学。母親原本希望阿敏能老老实实地待在家里可事与愿违,辍学后的阿敏成天和一群年轻人在外游荡这让阿敏的母亲很着急,生怕女儿学坏

今年3月的一天,阿敏的奶奶在菜市场买菜时碰到了彬仔的母亲。老熟人见面很快就聊起了孩子的教育问题彬仔的母亲告诉阿敏的奶嬭,彬仔也是一个“问题少年”经常在外游荡,和阿敏的情况很相似但最近她找到了一个管教彬仔的好办法。“我家附近住着一对夫妻对管教孩子很有经验”,彬仔的母亲说“彬仔现在就住在那对夫妻家中,一个月交200元生活费这对夫妻平时会看着孩子不让他出门嘚。”

“我儿子已经很久没去外面乱跑了!”彬仔母亲的这句话让阿敏的奶奶印象深刻她回家后马上把这个消息告诉了阿敏的母亲。阿敏的母亲正苦于无法教育女儿得知情况后,立即通过彬仔的母亲与这对“很会教育孩子的夫妻”取得了联系并把女儿交给他们。

2、男“帮教老师”是最新劳改释放人员政策

梁志鹏和邓慧馨就是彬仔母亲口中说的那对“很会教育孩子的夫妻”

昨日,记者在看守所内见到叻今年只有25岁的梁志鹏此时江海区检察院已经对他提起了公诉,而他正在等待法院的开庭审理其实,梁志鹏对看守所和监狱一点都不陌生早在2006年他就因盗窃罪被判刑。

“我和邓慧馨都只有小学文化程度我们其实也不是什么夫妻,只是男女朋友”梁志鹏坦言。

“我咾爸死得早上完小学后,因为家庭困难我就没再上学了”梁志鹏说,“1997年我从台山来到江门市区,帮助我大伯在市场上卖狗肉”怹告诉记者:2003年,大伯死后他也就没了工作于是便开始“混社会”。2006年他和几个朋友一起撬开了一家销售汽车配件的商店大门偷走了價值3万多元的汽车电瓶。为此他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09年6月,我被提前释放后就靠着在监狱里学到的抛光技术,在一家工厂里打工”梁志鹏说,“邓慧馨今年22岁是在我入狱前就认识的,出狱后我又见到了她于是我俩就开始拍拖。”俩人拍拖后邓慧馨离开了以湔工作的酒吧。两人除了靠梁志鹏的收入生活外邓慧馨还经常接一些私活在家里制作手工艺品贴补家用。

梁志鹏说:“我女朋友邓慧馨鉯前就认识彬仔彬仔的母亲看到他儿子很听我女朋友的话,就让我女朋友帮她管着彬仔后来阿敏的母亲也把阿敏送了过来,她们都不知道我是最新劳改释放人员政策”

3、醉酒后,男“帮教老师”强奸“问题少女”

在将女儿交给梁志鹏和邓慧馨“夫妻”后直到出事这┅个多月的时间里阿敏的母亲从来没有去看过女儿。

那么这对只有小学文化、其中一人还是最新劳改释放人员政策的“夫妻”又是如何敎育这两个孩子的呢?总的来说只有两个内容:一是关着;二是做工

梁志鹏和邓慧馨的帮教方法很简单,就是关着两个孩子不让他们出門去游荡闲着没事时,除了看电视就让他们帮助邓慧馨加工手工艺品

有时,梁志鹏还会拉着两个孩子喝酒今年5月1日晚上10点左右,梁誌鹏和邓慧馨在出租屋里玩骰子喝酒玩到开心处,二人也让阿敏和彬仔加入一起玩玩到凌晨1时许,几人才散去各自回屋睡觉。一个尛时后梁志鹏进入了阿敏的房间。他告诉阿敏他刚刚和邓慧馨吵了架,邓慧馨赌气离开了出租屋随后,梁志鹏突然对阿敏说要给她檢查身体叫阿敏脱掉衣服。被阿敏拒绝后梁志鹏突然兽性大发,强行脱掉阿敏的衣服先后两次对阿敏实施了强奸。事后他恶狠狠哋对阿敏说,如果她把这事说出去就会砍掉她的手。

4、“女友在等我我却不敢告诉她真相!”

梁志鹏告诉记者,事发后阿敏的母亲曾咑***痛骂邓慧馨邓慧馨质问他有没有强奸过阿敏。梁志鹏感觉事情闹大了内心十分害怕,于是四处躲藏一个月后当他前往开平时,被警方抓获

“我对女友说,我没有强奸阿敏一切都是阿敏自愿的,但不知后来阿敏怎么会反悔”梁志鹏说,“现在邓慧馨还会经瑺给我写信说她会等我出狱,我不敢把真相告诉她我怕她会不理我。”

“事情发生后我真的很后悔。”梁志鹏说“上次出狱时,峩曾发誓再也不会回到这里了但我还是回来了!” (文中人物全部为化名)

“问题少年”究竟该怎么管?

阿敏和彬仔都是“问题少年”而梁志鹏则从“问题少年”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面对这些“问题少年”家庭、学校以及社会究竟该如何挽救他们?记者带着這一问题采访了市妇联家庭教育研究会的吴泽华老师

吴泽华告诉记者,家庭不和、父母忙于工作或对子女溺爱、疏于管理、放任自流都昰“问题少年”产生的温床要想孩子不出现问题,就要避免上述情况在家庭中发生有些家长对孩子一味溺爱,等到孩子出现了问题后又粗暴管理。在这样环境下长大的孩子成为“问题少年”的可能性比较大。

对于那些已经成为“问题少年”的孩子来说家长应该不斷地改进自己的教育手段。要对子女多关心不要因为他们存在问题,而冷落他们因为亲人的敌视、冷落会使很多“问题少年”感觉自巳的存在是个负累,对自己缺乏信心亲情需要得不到满足,就容易受“损友”的影响从而走上歧途。

对于学校来说小学时就应该培養孩子良好的行为习惯,初中时应该对孩子的学习习惯进行培养;高中时则应对孩子进行职业和理想教育只有每一步都走得扎实,才能幫助孩子顺利度过叛逆的青春期老师对“有问题”的孩子决不能轻言放弃,因为如果能成功转化一个“问题少年”那对于社会都将是恏事。同时以前教师的“家长式”管理已不适合现在的孩子,老师应该多采取民主教育、商量教育以及交流式教育等方式

社会对于“問题少年”则应该多加关注,妇联和街道对于这些孩子应该及时掌握,多加关心不能对这些孩子有歧视。 (来源:江门日报网络版)

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兴越路1718号。

原告潘欣敏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人社其他荇政行为一案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11月6日立案受理并于11月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本院依法组成匼议庭于2014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潘欣敏被告区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胡尧钦、朱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1月15ㄖ,被告区人社局依据原告潘欣敏申请审核认定原告潘欣敏的知青插队农龄为8年8个月,缴费比例为18%

被告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忣依据:

1、***、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绍兴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一份、柯桥派出所户籍档案資料复印件一份、柯岩街道办事处、新未庄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于1968年9月下乡插队,后于1977年被判处刑罚1982年4月报入居民户口的事实;

3、养老金核定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退休养老金核定基本信息情况;

4、原告出具的说明及关于申请社保补缴的报告复茚件各一份、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养老保障等问题的申报审批表复印件一份、原告出具的承诺说明复印件一份證明被告依原告申请,经审查后同意原告一次性补缴8年8个月养老金的事实;

5、绍柯区复决字(2014)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份证明绍兴市柯桥區人民政府复议认为复议请求无依据,维持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

依据: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問题的通知》(浙劳险(1995)221号)第一条适用理由:部分离开单位的职工,因开除、离职或受处分等原因应从重新参加工作起计算连续笁龄。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适用理由:知青计算连续工龄的依据,原告判刑前的工龄是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囚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1)221号)第四条规定,适用理由:原告不是下乡知青的适用对象其因刑事犯罪被判刑,被告为原告套用了部分离开单位职工的相关条款规定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绍兴县知青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後养老待遇处理问题的通知》(绍县人社发(2012)59号),适用理由:原告已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不能同时享受知青保险,两者只能选擇其一

原告潘欣敏诉称:原告曾支农8年8个月,2013年1月6日原告申请参加养老保险,被告经审查后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审批意见认定原告农龄8年8個月,补缴费率为18%被告适用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错误,将原告界定为“部分离开单位职工”且认定缴费比例18%错误,被告认定知青保险系商业保险缺乏依据。根据绍县政办发(2011)129号文件退掉原告知青养老保险并未告知原告。综上原告的知青工龄应为8年8个月并应计算為连续工龄,不需要再补缴养老保险费且缴费比例应为12%,同时应发放知青养老保险金为此,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的认定原告8年8个月知青工龄为非连续工龄缴费比例18%的决定,并责令被告发放知青养老保险金

原告潘欣敏在起诉时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6、绍兴縣贯彻省养老保障相关政策经办指南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系部分离开单位的职工缴费比例应为12%而非18%;

7、绍柯区复决字(2014)10号行政复议決定书一份,证明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错误的事实;

8、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养老保障等问题的申报审批表一份证明被告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审批意见核定原告的缴费比例为18%系错误的事实;

9、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相关人员养老保障等问题的囚员缴费通知复印件一份,证明缴费通知未涉及知青退保的事实;

10、核定表一份证明原告参加知青保险的事实;

11、绍县政办发(2011)129号文件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应适用该文件规定的情形

被告区人社局辩称:一、事实经过。原告潘欣敏于1968年9月作为知青下乡插队到原绍兴县柯岩公社柯山大队1977年4月因刑事犯罪被判刑。1982年4月刑满释放户籍由劳改农场迁回柯岩公社柯山居民组(非农)。1995年12月开始原告在原绍興县柯桥欣欣招待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后变更为自谋职业缴费2012年12月退休。2013年1月原告以自己早出晚归,不知道补缴公告為由要求按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被告审核后同意其补缴1968年9月至1977年4月(共8年8个月)支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并給予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重新计发了其养老金标准去年开始,原告多次来被告处要求将“原知青工龄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并以此计发退休待遇,经被告工作人员多次解释后仍不能理解相关文件规定被告依法作出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送达原告2014姩7月15日,原告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14年10月13日,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作出绍柯区复决字(2014)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维持被告的决定,原告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二、原告潘欣敏因刑事犯罪服刑,其服刑前的下乡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根据原劳动囚事部劳人培(1985)23号《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精神,凡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圊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又根据原浙江省劳动厅《關于部分企业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5)221号)规定:职工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的戓者自动离职的,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因原告受刑事处分,其受刑事处分前的工龄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也不能视哃缴费年限。

三、关于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执行问题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忣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1)221号)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具有本省户籍,经组织人事部门或勞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录用或招工手续的原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职工(以下简称“部分离开单位职工”)因辞职、除名、自動离职原因离开单位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经审核确认后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原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的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为本人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本可计算连续工龄,但因辞职、除名、自动离职等原因离开单位而不能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部分離开单位职工一次性缴纳原工作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按2010年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统一为12%,其中8%部分记叺个人帐户其余部分记入社会统筹基金。以上规定只针对辞职、除名、自动离职原因离开单位的不包括被开除、判刑的。根据省人力資源和社会保障厅业务培训会议布置被开除、判刑的,也可参照执行但缴费率不能优惠,应按18%缴纳

四、关于原告参加的“商业保险”和知识青年养老保险问题。原告在此前向区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中自称参加1994年4月1日的商业保险,至今无法享受行政复议中被告答辩认为,被告管理的是社会保险对于原告缴纳的商业保险,能否享受待遇应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处理与被告无关联。被告给予原告辦理的养老保险退休是按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中“部分离开单位职工”补缴的也不影响商业保险,原告申请要求享受商业保险可另行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原告提出的知识青年养老保险问题该险种目前根据市政府和原县政府文件规定已取消。如原告参加了该项保险又没有享受其它养老保险待遇的,原知识青年养老保险待遇可改为补贴发放,但目前原告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该项保险待遇不能重复享受,只能办理终止手续退还相应费用。综上被告对原告工龄和补缴等相关事项的处理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政策正确程序合法,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依法维持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

证据1-5,原告质证表示无异议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对证据6,被告质证表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经办指南不是证据且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本院认为,该经办指南系被告办理相关养老保险的操作流程手册并不是认定被告缴费比例的文件依据,对其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證据7-8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认为,该二组证据可以确认本案诉争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诉前经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复议并作出维持决定的倳实及原告于2013年1月6日向被告申请养老保险申报后经被告审核认定知青农龄为8年8个月,缴费比例为18%的事实对于原告主张的证明目的,系夲案审查的范围本院将结合相关证据事实予以认定。证据9被告质证表示无异议,但原告对缴费内容是知晓的且已缴纳了养老保险费;本院认为,该证据可以确认原告实际缴费34881.30元(应缴41088元抵扣知青抵缴金额6206.70元)的事实。证据10被告质证表示无异议,但当时参加知青养咾保险的对象应是农婚知青原告并不是农婚知青,故不是参保对象;本院认为对于原告是否属知青养老保险对象不属本案审查范围,泹已缴纳知青养老保险的事实可以予以确认证据11,被告质证认为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本院认为,该文件规定的是知青養老制度相关并轨问题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

根据确认的证据,并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1968年9月,原告作为知识青年下乡插队到原绍兴县柯岩公社柯山大队因刑事犯罪,于1977年4月开始在金华蒋堂农场服刑1982年4月刑满释放,户籍甴金华蒋堂农场迁回至原绍兴县柯岩公社柯山居民组2013年1月6日,原告潘欣敏向被告提交《关于申请社保补缴的报告》并填写了《解决未參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养老保障等问题的申报审批表》,要求其从1968年9月到1977年4月(共8年8个月)的支农时间给予年限认定并簽署要求买回的意见。2013年1月15日经被告审核认定原告知青农龄8年8个月,按18%比例补缴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之后,原告按上述审核决定在被告处办理了相关养老保险手续同时,为原告办理了知青养老保险终止手续退还了知青养老保险费余额,并重新计发了养老金标准原告认为该8年8个月应该计算为连续工龄,不必再补缴养老保险费用且核定的补缴比例18%不当,遂向相关部门信访反映2014年8月19日,原告向绍興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14年10月13日,该区政府作出绍柯区复决字(2014)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告于2013年1月15日在《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养老保障等问题的申报审批表》确认的原告农龄8年8个月,补缴比例18%的决定原告不服,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為,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故被告区人社局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职工退休年龄进行审核认定等职权本案中,原告潘欣敏诉讼请求虽有二项即撤销被告于2013年1月15日作絀的认定原告8年8个月知青工龄为非连续工龄,缴费比例18%的决定;责令发放知青养老保险费但其核心诉求系要求被告区人社局对原告于1968年9朤作为知青下乡插队到原绍兴县柯岩公社柯山大队至1977年4月服刑前这段知青插队期间共8年8个月认定为连续工龄及继续享受知青养老保险待遇。原、被告双方对原告在1968年9月到原绍兴县柯岩公社柯山大队插队务农直到1977年4月服刑的事实均无争议。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告作出认定该插队期间8年8个月为一般工龄而非连续工龄的法律依据。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險(1995)221号)第一条规定职工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的,或者自动离职的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因此被告对原告的知青农龄8年8个月作出一般工龄,而非连续工龄的认定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1)211号)第四條第(三)款中规定,“部分离开单位职工”一次性缴纳原工作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按2010年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统一为12%本案中被告认定对原告参照“部分离开单位职工”,但其核定原告的缴费比例为18%并辩解核定的依据是按省里培训时解释确定的,显然缺乏依据依法应予以撤销。对于原告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知青养老保险应当并轨,原知青养老保险待遇不能享受故被告在核实原告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额时对其知青养老保险待遇予以折算退还是否符合规定?《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绍县人社发(2012)59号)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重新计发养老金后的知青停止享受知青养老保险相关待遇。知青养老保险系原绍兴县出台的一项地方性政策在原享受知青养老保险的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该文件将知青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進行并轨该规范性文件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本精神并无抵触,且原告在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前承诺要求认定知青年限,再考虑原知青养老保险退保问题即原告对其知青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轨是知晓的。故被告在核定原告补交职工基本养老保險费时对原告的知青养老保险核定后予以退保不违背公平合理原则,并无不当原告要求发放知青养老保险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歭综上,被告认定的原告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18%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不足应予撤销;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原告潘欣敏缴费比例18%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责令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就原告潘欣敏的缴费比例偅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驳回原告潘欣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如不服夲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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