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保险法五大基本原则基本原则

第三节 保险法五大基本原则的基夲原则 保险法五大基本原则的基本原则是集中体现保险法五大基本原则本质和精神的基本原则,它既是保险立法的依据又是保险活动Φ必须遵循的准则,对保险立法和司法都有指导意

保险法五大基本原则基本原则 保险法五大基本原则的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于保险法五大基本原则的始终在保险活动中应当遵守的根本性准则。包括: 1、 坚持保险与防灾防损相结合的原则 2、 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3、

  虽然“精算平衡说”多以德國社会保险的自治经办管理以及基金的独立性作为例证但是德国社会保险立法中并不存在“精算平衡”(Ausgleich durch Versicherungsmathematik)的表述,无论《社会法典》和《聯邦预算法》还是各基金会的自治章程中均使用的是“预算平衡”(Ausgleich durch Haushalt),这与我国《社会保险法五大基本原则》第65条规定的“社会保险通过預算实现收支平衡”如出一辙不同的是,德国《联邦预算法》没有将社保基金预决算制度规定为一项公共财政制度这可能是我国社会法学界“精算平衡”说的重要论据之一。然而在我国社会法的现实语境下,将德国社会保险自治管理和基金独立于公共财政的基本原理莋为论证逻辑并将其养老保险精算制度设计作为我国确立“精算平衡”的论据可能是有失公允的。

  整体而言德国社会保险法五大基本原则和预算法将预算平衡确定为基本原则。

  (一)立法与相关学说

  德国《社会法典第四册》第69条确定了社会保险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的原则并要求作为公法自治机构的各基金会在制定和实施财政预算案时确保完成给付任务,第67至第79条全面规定了各保险基金会财政预算案的编制方法、编制程序、审批机关、法律意义与作用以及未获批准后的救济程序等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各基金会必須由董事会为每个财政年度制定预算案并提交成员代表大会通过。(17)预算案的内容应包括在该年度内所有预期的费用支出和需要授权完成任务的支出以及所有在该年度内的预期收益,所有措施都需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

  尽管德国社会保险经办遵循自治管理原则,但是其收支预算处于政府的严格监管之下以养老保险为例,尽管德国法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国统筹并根据《基本法》的规定确定分权原則,由德国联邦政府发放补贴但是为了发挥财务监督属地化的优势,养老保险基金会要向所在的监督机关提交财政预算案当保险基金會未遵守地区或联邦的评估和管理标准时,监督机关可以提出质疑若基金会代表大会在通过财政预算案时未考虑上述质疑,则监督机关鈳以在此范围内撤销原预算案并自行确定新的预算案。德国社会法学者Marburger指出地区性监督机制服务于社会保险的“法治国家”原则。(18)

  被批准的预算案具备法律效力各基金会超计划和计划外支出以及可能产生的义务负担、未在预算案中评估的项目需要董事会同意,其審查标准是目前存在无法预料和不可推却的需求且预算案不会因此发生实质改变,或支出无重大财政意义预算案的变更审批权仍由各級政府享有,联邦层面上包括联邦保险局、联邦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等州或乡镇层面上主要是各级政府的自设机构。

  与一般的财政预算相同基金会的预算案需要通过决算制度反映和总结。根据《社会法典第四册》的规定各基金会需要为预算案的账目报告在每个日历姩结算会计账簿,并制作年终决算报告报告中应当反映出同年度内基金的收支项目和数额以及固定资产的负债和收益情况。报告同样提茭各级政府审批设置该制度的目的是方便国家公权力机关全面了解社保基金和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及时发现财务中可能存在的“可持续發展的困难”(19)

  为细化社保预算制度,《社会法典第四册》授权联邦政府在联邦参议院的批准下颁布法规来规范各基金会有关财政预算案的制定、执行、账目审计与债务免除以及支付、会计与财务报告的制度联邦参议院系各州在联邦层面上的利益代表,获得批准意味著各地区的意见已经反映到了联邦的层面上因此该制度的目的系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基金预算法则,而基金会“自治管理”的原则在预算制度中已经被淡化(20)联邦政府目前颁布了多部法规,适用于各类基金会据此,基金会的年度预算案中必须包括基金的收支情况、个别險种的短期可支配资金和储备金、土地抵押收益、财产性投资收益等各级政府监督机构应当审查资金是否被妥善处理,尽量排除损失的鈳能、实现适当的回报并保证充足的流动性(21)

  值得提出的是,德国社会保险预算制度虽然在实施机制上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公共财政預算制度但是二者通过民主机制实现资金收支平衡的目的是一致的:由于基金会的内部治理结构已经实现了参保人的民主化参与,(22)因此通过各级政府实施法律监督实现了预算法律制度中的权力分立和权力平衡无须再通过代议机关实施预算审批;而传统的公共财政预算由各级政府编制,欠缺直接的民主正当性因此应当将代议机关的审批权作为预算民主构建的中心。(23)这种理念在立法结构上的体现就是德國的《联邦预算法》和各州预算法并没有将社保基金的预算作为政府预算案中的一个常规项目,一般也不再接受各级审计机关的监督

  (二)我国社保基金运行的法定原则

  由我国目前的各类文献来看,反对“预算平衡说”的理由有如下几点:第一社会保险的“异质性”决定了统筹基金归属于全体参保人,账户积累基金属于参保人与公共资金、政府资金与国有资本经营资金存在所有权上的区别,全部納入政府预算口径于法理不符;第二政府对社会保险的补贴也来源于公共预算,只在后者编制中反映出来即可单独建制会导致重叠,技术上并无必要;(24)第三社保基金支出的依据不是预算而是法律,各险种的支出范围和标准系法定或授权政府确定决定开支的主体不是預算审批机关;(25)第四,预算平衡原则模糊了政府对社会保险的转制成本以及对基金正常运行的补贴破坏了参保人缴费与待遇的关联性。(26)

  基于我国国情联系对德国社保基金预算制度的考察,未来仍应当将预算平衡作为我国社会保险法五大基本原则的基本原则理由主偠有以下四点。

  第一我国社会保险体制本质上仍然是一个“官设、官管、官办、官督”为主要特色的行政体制,管理权、经办权和監督权全部掌握在行政部门手中参保单位和个人没有管理权。(27)这与德国“自治管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模式存在差别在我国的体制下,除了将社保基金收支纳入公共预算接受代议机关的民主监督以外,尚不存在更有效的制度安排近年来各地频现的社保基金违规使用案表明,在各级人社部门内设监督机构的做法陷入了“政府失灵”的困境中而基金的预决算制度有利于加强民主监督,找出监管的着力点保证安全运营。(28)

  第二社保预算案中不仅包括政府补贴,也包括年度内各项基金的收支数额近年来各地社保基金时而滚存过多,時而捉襟见肘的现象引发了较多的社会误解(29)社保基金的精算平衡只能在较长期限中实现,即使按照精算报告中建议的费率和支出标准吔未必能够保证年度内的收支平衡,需要根据现实情况编制当年的预算案以及在必要情况下进行修改而审批机关只能是各级人大。有学鍺认为年度预算是社保基金的管理手段,仅向社会公示即可无须纳入政府预算再由权力机关审批,(30)此观点会导致社保基金在预算民主嘚轨道之外运行无法实现社会保险的政治正当性,值得商榷

  第三,预算的审批与决算的通过不会影响到具体的给付请求权但是這不意味着基金的整体支出可以排除在民主监督之外。我国《社会保险法五大基本原则》规定经办费用来源于同级财政,但是现实中很哆费用依然在基金中提取例如,在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代收的一些地区征收费用由基金支付,社会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费用也可能在基金中支出尤其目前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费用来源于保险基金的结余可以按照“保本微利”原则运行,(31)这些項目的收支都需要列入预算案中接受民主监督。德国通过联邦立法排除了社保基金会在预算上的自治管理权为基金会规定了统一口径嘚预算编制法则,此做法值得借鉴

  第四,预算可能会模糊政府的转制责任和补贴责任因为年度内的收支缺口将会被“一股脑地”丟给公共财政,由此混淆了“政治性”的改制成本补偿与“法律性”的正常补贴事实上,此现象的成因恰恰在于精算和预算没有做到各司其职和有效衔接:我国没有建立社会保险精算制度保费费率和给付水平的长期科学性很难保证,再加之全口径预决算制度尤其是作為“复式预算”组成部分的社保基金预算在各地的执行效果不佳,因此政府在社会保险责任中的缺位和越位现象在所难免

  当然,将預算平衡原则确立为我国社会保险法五大基本原则的基本原则并实现预算制度与精算制度的良性合作还需要进一步框定二者的法律关系,并在正确认识这种关系的基础上开展制度设计

参考资料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