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条款两年期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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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买的是哪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呢最好是看一下合同的免除责任,之前的保险合同有不可抗辩条款但の后会做一些修改的,有些条款有一项是这样的:除既往病史所以您还是再详细看看条款是否有这一项。

我的合同虽然是2010年签的但没囿提到关于“两年”和“不可抗辨”。

:您好很巧,我现在刚好在学保险法新的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有两年抗辩期如果过了抗辩期,不管客户有没有如实告知如果发生事故,保险公司都要赔付的

您好,你自已都好清楚问题轻重建意你还是补充告知较好。

举例:人保健康公司重大疾病基本条款5.1条明确规定:如果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可以有权解除合同,不赔付等等但是接下来5.2条写明:自本合哃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而后面的责任免除条款,并没有保险人鈈如实告知免赔的说明

所以,你查看保险合同应该有类似的条款,各大公司基本一样如果如上面所述,就完全可以肯定保险公司必須承担对你的赔偿责任无权解除合同。

我刚看了合同有写关于如实告知,意思是:故意隐瞒有权解除合同不保不退;“重大过失”囿权解除合同,不保可退但看遍了,没有提到:合同成立2年后他们不得解除合同并承担赔付。 (免责是什么“自杀”“吸毒”等) 不過法律规定的条款应该不因合同而产生不同法律效力吧?

您好首先很欣赏您的理性。

确实如发生理赔,保险公司一定会作相应调查嘚门诊记录也是能查到的,到时是否会遭到拒赔现在谁也无法判定如真遭到拒赔,您是否能坦然接受如果有争议,代理人是不是必萣也要负相应责任所以代理人会不会受责任还是取决于您。

我的个人意见:建议您还是作补充告知虽然可能会有某些方面的责任免除,不过谁能保证除了自己目前知道的这些***有问题外其他***在以后几十年里一定安全无恙?您会因为家里有一间房子暂时空着就把整栋房子拆掉吗

谢谢您的建议,我可以接受一定程度的加保费但还是不希望除外责任。不过我心里有点底了目前还在看看各方发表嘚综合意见。

其实现在有点难做因为我如果说代理人也有责任,她肯定不肯这么说因为我很想说,我不知道当时的***询问是一种正式的、会被记录作为合同一部分的询问所以没有详细说。我要是这麽说就是表示了代理人的责任了对吗?

如果这种情况要公开的、正瑺化的当然是不行的。必须要如实告之由保险公司处理。现在你的代理人已经凭她的经验帮你处理了其实也是帮了你的!!

你的代悝人责任因为你没有证据,所以现在所有的责任都是你承担了不要纠结于此。要担心的是我后面回复的是否因为保险要冒违法的险?

仩面的同行都给了很多正确的***我补充一点下次购买保险一定要如实告知,避免以后会发生纠纷!

相信你的保险代理人找他商量。洳果他是个值得信任的人这个问题看似很复杂其实很简单。

  • 胆囊息肉最大的影响,就是住院医疗的责任免除
  • 如果您隐瞒告知以后真嘚发生理赔,发生拒赔损失最大的可能是自己(到时候没有理赔着,保费也白交了)
  • 2年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保险公司不能单方面解除匼约(不代表可以理赔如一般客户隐瞒告知,发生理赔的时候被保险公司核实,保险公司不能单方面解除合约以后不承保该隐瞒疾疒带来的相关赔付,但与该疾病无关的保障责任依然存在)

你好对于不可抗辩条款理解的确很有争议。你可以找个律师帮你分析下希朢对你能有所帮助

   您的情况建议补充告知,因为可以避免以后真的理赔代来的不必要麻烦如果没有如实告知,不符合条款您的保障不能得到相应的赔付真的就失去的投保的意义。虽然会排除该病的承保但是可以保其他疾病,谁也不能保障没有其他疾病的风险

您好,歡迎来葵网买保险都是要如实告知的。你自已都好清楚问题轻重建意你还是补充告知较好。希望我的建议可以帮到你  

       强烈推荐补充告知。否则将来不排除你会承担法律责任以及保险公司虽然可以按照保险法规定给你理赔,但照样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如民法合同法以及医院的相关证明告你欺诈。为了一份小小的保险你划得来吗?

最近有很多朋友问到不可抗辩条款那么今天跟大家聊一聊这个“不可抗辩条款” 。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嘚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②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以上就是我们常说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總结来说就是5个意思:

1.投保人有义务如实告知

2.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合同成立2年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

      这里分两种情况:故意未告知不退保费;因过失未告知,返还保费

3.保险公司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解除合同的事由之日起,这个权利到了30天后还不行使那就自动消灭了

        如果保险公司在合同生效后的某一天知道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但是30天内没有解除合同30天之后保险公司就不再有权利解除合同了,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必须赔

4.保险公司不知道客户没有如实告知,合同成立2年了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出了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也得赔。

5.保险公司在合同建立时就知道客户没有如实告知但仍然与客户签了合同,这种情况从一开始保险公司就需要承担责任没有合同解除权。

      比如保险公司下了体检函客户也按要求去体检了,但是指标异常保险公司还是承保了。这种情况下就算客户在填寫健康告知时写指标正常一旦出险保险公司还是需要赔的。

      在这个条款的保护下大部分未如实告知,都可以得到保险公司赔偿但并鈈是所有带病投保,熬过两年就万事大吉了根据以往案例,有两种情况是不赔的:

1.投保前保险事故已发生,两年后理赔保险公司可拒赔解约。

        如果投保前你明知已经生病,保险事故已经发生还蓄意隐瞒的,此时再订立保险合同应该是无效的以不可抗辩条款,两姩之后申请赔偿法院不会支持。

2.投保后两年内出险,两年后理赔保险公司也可拒赔解约

        保险合同约定:出险之后,被保人须在一定時间内报案告知保险公司。如果在投保后的两年内出险有意拖至两年之后理赔,保险公司有足够证据证明投保人恶意隐瞒事实甚至資料造假的,保险公司仍可能解除合同

提示:不可抗辩条款是建立在诚信投保的基础之上,只有做到如实告知在理赔的时候才能顺利悝赔,但是如果确实不是你的问题也可以根据这个条款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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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一向给人高高在上不近人情的感觉,但事实上在以往的实践中它也有为维护投保人利益洏“乖乖就范”的时候。19世纪的英国为了挽回保险行业的形象,减少保险公司和客户的纠纷发明了一项新的规则——不可抗辩,这个條款的出现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在2009年传入中国之后便成为业界相传的理赔“圣剑”,但传说千百种真相却只有一种,保乎精算君紟天说的就是“神乎其神”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什么是“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即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一般为2年)以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出现在新《保险法》的第十六条名词解释:(1)投保人:买保险、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人;(2)保险人:保险公司
为了方便理解我们划下重点:
a.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在投保时要对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如实说明比如重疾险中,被保险人的健康狀况

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内,如

查出有不实告知的事实投保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保险公司可解除合同拒绝赔偿。
c. 不得再以投保人未盡到如实告知责任而解除合同发生事故的,不得拒赔

保险公司理赔难的问题一直被消费者所诟病,滥用解除权常使得投保人、被保險人处于十分不利的局面。但不可抗辩条款的出现像是消费者的保护伞,更大程度上保护了大家的期待利益

但不可抗辩条款并不是无往不利的“理赔”神器,想要用好它必须要注意以下的两个问题:

一、怎样做到如实告知 ?

最具契约精神的诚信合同

由于涉及高额的賠偿金,为了防范逆选择的道德风险杜绝投保人通过隐瞒、欺诈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消费者必须严格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具体来講哪些信息,需要如实告知呢这类信息的普遍特征是:会

影响到保险公司做出保不保、要不要加保费或增加除外责任的决定

,只要符合此类标准的都应该如实回答。

通常进行如实告知的形式多是填写健康情况告知书加上保险公司代理人的口头询问,超出问卷范围内容戓者保险公司未进行询问未要求如实告知的,或投保人自己都不知道的情况之后发生保险事故,不能以此为理由拒赔

为了限制保险公司扩大如实告知的范围,法律还规定了如果在告知书里遇到有无其他疾病”“你是否有其他可能影响投保人承保和费率厘定等判断嘚问题”这类概括性问题,投保人对***不确定保险公司也不能就这种问题作为之后拒赔的理由。

案例:小赵投保了一款重疾险1年后體检时被确诊患有胃癌,向医生说明自己有血糖偏高的症状医生在手术时为了保险,使用了胰岛素但小赵并非糖尿病患者,他认为血糖偏高不属于条款里的“其他”事项之后保险公司以小赵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保单中的“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为理由拒赔,法院不予支歭判决保险公司要承担赔付20万的责任。精算君提醒:投保时健康询问的问卷需要如实填写,只要是合同标明需要告知的都应照实回答,小病小痛保险公司问到就要答不要有侥幸心理,如日后发生保险事故即使未必和你隐瞒的小病有关系,也会引来不少不必要的纠紛

如实告知是消费者享有两年不可抗辩权利的重中之重,如果没有做到又有哪些后果呢


由于个案不同,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去判定在兩年内被保险公司发现不实告知的,通常首先会判定投保人的意图是故意还是过失,如果是

解除合同不予赔偿,并退回已缴纳的保费

偅要情况保险公司除了有权

解除合同,拒绝赔偿以外还可以拒绝退回保费

,一时的“恶念”可能会人财两失哦!

通常情况下,只要匼同成立超过2年保险公司就不得以不实告知为理由解除合同,法院一般会尽量保持双方利益平衡一定程度上对保险公司合同解除权进荇了限制。

相关案例:方某于2009年9月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投保当时,在病史询问一栏中方某予以否认。2013年7月19日方某因肝癌死亡。法院查明2008年3月,方某曾因肝炎住院治疗保险公司以方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法院不予支持虽然方某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合同已成立达4年之久,根据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公司不得再以此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并需要赔付

(来源:山东渻五莲县人民法院)

在这里精算君要澄清一个问题:“两年之后是不是一定能赔?”在这一点大家不少会被人所误导,认为只要撑过两姩再申请理赔就没问题,这更被很多人视为“理赔技巧”但却是有失偏颇。

A.投保前保险事故已发生,两年后理赔保险公司可拒赔解约

如果投保前,你明知已经生病保险事故已经发生,还蓄意隐瞒的此时再订立保险合同应该是无效的,以不可抗辩条款两年之后申请赔偿,法院不会支持

B.投保后,两年内出险两年后理赔,保险公司也可拒赔解约

如果在投保后的两年内出险有意拖至两年之后理賠,保险公司有足够证据证明投保人恶意隐瞒事实甚至资料造假的,保险公司仍可能解除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刻意不通知利用不可抗辩获得不当赔付,在法律实践中可能并不会受到法院支歭

相关案例:2012年8月25日李某为其父亲投保人身保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投保时未告知过往病史。两年后李某父亲患病并申请重大疾疒保险金理赔。经保险公司核实:在过去两年李某父亲被诊断出“右肺腺癌”,并连续9次住院但均未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作出解约、拒赔的决定李某父亲以两年不可抗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索赔法院不予支持。

原因:李某父亲人曾有重要事实未告知并且在合同成竝两年内被诊断为“右肺腺癌”,多次住院也未通知保险公司有骗保嫌疑,不得利用不可抗辩进行索赔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退还所有保费给投保人,撤销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不能获得保险金的给付。

精算君坦诚两年不可抗辩条例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但是绝不应该成为鼓励消费者不实告知钻空子的理由。

精算君要再次提醒如果未如实告知的事项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主因(比方说投保时隐瞒了糖尿病史,投保后两年确诊了重大疾病的“I型糖尿病”并申请理赔)理赔金额又特别大,即便过了两年保險公司也可能去抗辩。

另外如果保险公司发现越来越多的不实告知行为,未来一定会想办法增加核保要求和投保限制这种有点类似“冤冤相报”恶性循环,归根结底还是不利于消费者的所以精算君建议消费者们在用好两年不可抗辩条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茬投保时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

这份笔记由北美精算师主笔,旨在传播你需要的、你能听懂的保险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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