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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抄法人代表被判刑公司怎么处2113悝根据《企业法人法5261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102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1653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緝的(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罰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法人被刑拘,也不一定就会判刑处罚也可能无罪释放嘚,所以刑拘之后公司应该立刻拟定一个针对性的方案,保证公司之后的运营能够正常如果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被判刑的,公司应當按照公司章程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然后到工商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即可。法律依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苐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事的,在公司法里规萣公司执行董事与法定代表就是法定代表人。按照规定公司执行董事与法定代表、经理等人不能有违法行为(当然你说的事情是否属於违法行为尚不确定),理应可以变更但需要原法人签字。
仅仅是签字这些就看办案机关对现公司执行董事与法定代表的限制范畴了,问题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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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公司法定代表人如何任免?公司章程规定很重要!
(来源自公司法权威解读;作者唐青林、李舒、李斌;单位: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原标题《法定代表人姓名記载于公司章程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有效?》)
笔者这次要讨论的是比总经理更加重要的、兵家必争之地的“法定代表人”职位的争夺和战略防御
法定代表人对外的效力就相当于公章的效力,非常重要大股东应委派己方人员擔任法定代表人,而且应通过章程设计的方式牢牢掌握这个重要阵地一般而言,法定代表人的任免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可
实践中,一些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了牢牢把控住法定代表人的职位很多公司就直接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记载于公司章程。这样变更法定代表人就变更了章程,自然也就需要三分之二才能通过
但是,这一招真的有效么本案正是围绕着这个焦点展开,曆经一审、二审、再审三个诉讼程序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引发了如此大的争议,这样的判决不可不读
大股东为了避免融资股权被稀释後法定代表人的职位落入他人之手,希望法定代表人的任免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才能实现正确的招数是什么?本文会给读者揭示囸确***
一、祥平公司的股权结构为:实业公司持股51%、张东升持股39%、豪骏公司持股10%。张东升是豪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二、祥平公司的公司章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仩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他事项,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章程第十八条规定,张东升担任公司执行董事与法定代表、總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三、2010年3月25日祥平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免去张东升祥平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职务;林伟洲担任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大股东实业公司同意该决议内容豪骏公司、张东升反对该决议,同意比例为51%
四、豪骏公司、张东升向法院起诉称,张東升系公司章程记载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职务系修改章程,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同意方可通过;但实际赞成比例仅有51%洇此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
五、本案一审乌鲁木齐中院、二审新疆高院均认为:案涉股东会决议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鈳生效因此驳回了豪骏公司、张东升的诉讼请求。豪骏公司、张东升不服二审判决向新疆高院申请再审。
六、再审期间祥平公司邀請江平、赵旭东、王保树、石少侠、史际春等公司法专家对本案进行研究。
专家们认为:公司章程中记载的事项包括描述性事项和效力性倳项;祥平公司作出免除张东升法定代表人职务的事项属于描述性事项不属于公司法第四十四条“修改公司章程”,不须经代表三分之②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七、新疆高院再审判决:维持该院的二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须经代表三分の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通过的理由不能成立。
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认为其名字已经写在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职务需要修改章程,因此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同意方可通过;但实际只有51%表决权通过因此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最终法院未采信该理由而败诉
从立法本意来说,只有对公司经营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事项才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定代表人一项虽属公司章程Φ载明的事项,但对法定代表人名称的变更在章程中体现出的仅是一种记载方面的修改形式多于实质。公司内部治理中由谁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股东会决定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应认定有效。
从公司治理的效率原则出发倘若对于公司章程制订时记载的诸哆事项的修改、变更均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则反而是大股东权利被小股东限制若无特别约定,是有悖确立的资本多數决原则的
若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那么张东升、豪骏公司只要不同意就永远无法更换法定代表囚这既不公平合理,也容易造成公司僵局
因此,张东升及豪骏公司申请再审认为祥平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权的股东签署通过的理由不能成立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代表公司的能力,是争夺公司控制权的关键性职位、是公司控制权战争中关键性阵地和必争之地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在合同上签字,即使公司未茬合同上盖章这份合同对公司而言也是有效的。
因此法定代表人对外的效力就相当于公章的效力,非常重要大股东应委派己方人员擔任法定代表人,不可轻易将该职位拱手送人
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大股东往往需要融资导致股权被稀释。为了防止日后法定代表人嘚职位落入他人之手应提高更换法定代表人的表决权的比例。
仅仅在公司章程中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写进去是不够的根据本案的判决,即使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白纸黑字地写在公司章程里日后更换法定代表人也不构成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更换法定玳表人的表决权无需经股东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只有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的任免需经代表三分之二鉯上的股东的同意”才能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任免法定代表人的效果。
《合同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公司执行董事与法定代表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會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以下为该案在新疆高院再审审理阶段的“本院认为”关于此部分的论述:
根据再審中诉辩双方意见,双方目前争议的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法律适用问题
房地产公司2009年9月9日章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该内容与公司法规定一致。
我国公司法虽然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②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于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的决议,并无明确规定而房地产公司的章程对此也未作出特别约定。
从立法本意來说只有对公司经营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事项才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定代表人一项虽属公司章程中载明嘚事项但对法定代表人名称的变更在章程中体现出的仅是一种记载方面的修改,形式多于实质且变更法定代表人时是否需修改章程是笁商管理机关基于行政管理目的决定的,而公司内部治理中由谁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股东会决定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应認定有效。
此外从公司治理的效率原则出发,倘若对于公司章程制订时记载的诸多事项的修改、变更均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東通过则反而是大股东权利被小股东限制,若无特别约定是有悖确立的资本多数决原则的。
若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仩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那么张东升、豪骏公司只要不同意就永远无法更换法定代表人,这既不公平合理也容易造成公司僵局。
因此公司股东会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所形成的决议,理应得到尊重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只要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不违反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即可多数决。
张东升及豪骏公司申请再审认为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通過的理由不能成立
除本文引用的新疆高院审理的这个案件外,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徐玲与上海谷吉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銷纠纷【(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36号】也涉及到了本案所讨论的问题,并且该案的论述部分与新疆高院审理的案件的裁判观点有所絀入
该案的基本案情是:谷吉公司共有徐玲、刘玉文股东两名股东,但两人对持股比例有异议刘玉文认为自己持股96%,徐玲则认为刘玉攵仅持股60.5%公司法定代表人原为徐玲,但公司章程未记载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后刘玉文召集股东会:免除徐玲的公司执行董事与法定代表、法定代表人职务,刘玉文担任公司执行董事与法定代表、法定代表人
徐玲向法院起诉称:涉案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涉及到修改公司章程,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一致通过而非刘玉文一人签字即能通过,请求判令撤销谷吉公司的股东会决议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囻法院均认为,“现有生效判决已确认刘玉文持有谷吉公司96%的股权故本案所涉股东会决议以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比例作出的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内容并无违反章程之处,应属有效且即便如徐玲所述,刘玉文实际持有谷吉公司60.5%的股权此持股比例也已超过谷吉公司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鉴于谷吉公司章程中并未明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具体人选故涉案股东会决议作出的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内容並不涉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仅需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即可
故涉案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也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之处。基于此原审法院作出的驳回徐玲要求撤销涉案股东会决议的判决无误,本院予以支持”
该案虽然是针对法定代表人未登记在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变更法定代表人表决权数的案件但论述涉及了“鉴于谷吉公司章程中并未明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具体人选,故涉案股东会决议作出的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内容并不涉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仅需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即可。”
言外之意是如谷吉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公司法定玳表人的具体人选,则股东会决议作出的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内容涉及公司章程的修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方能通过。
因此該案的上述论述与本文引用的新疆高院审理的案件的裁判观点有所出入。
笔者认为:对于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情形各地法院审理的案件裁判觀点有所出入属正常现象。更关键的是通过这两个案子,笔者希望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明白:
为了日后能持续地保住法定代表人這一关键职位制定章程时仅仅把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写入公司章程还是不够的,还要明确地写上“变更法定代表人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权的同意”才可以达到目的
《新疆豪骏贸易有限公司、张东升与乌鲁木齐市祥平实业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祥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4)新民再终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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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东摩金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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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到公司所在的工商局投诉处悝。
若有未尽事宜可以 王云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有用 0 人认为***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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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公司法人所需提供的资料: 1、《申请表》 2、(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章程要载明董事长、公司执行董倳与法定代表、经理、监事是否调整) 3、(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登记表(填写公司新法人简历附1张1寸的免冠照片) 5、法定代表人***(原件) 6、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7、全体股东***(原件) 8、公司公章 9、法人暂住证(原件)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新法人***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質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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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的规定,由董事长、或者经理担任並依法登记。公司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为所任职企业投资设立的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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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具有和,依法独立享有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公司法规定由董事长、董倳、经理担任。在法人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法人行使职权 (2)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違反约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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