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几个地区和州由地州(市)发放勘查许可证的矿种有

中国2016年勘查许可证发证及探矿权絀让.转让情况统计(按矿种分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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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单位】: 中国国土资源年鉴委员会


云南省几个地区和州国土资源厅關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有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分局,各地质勘查单

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

矿产地质勘查笁作及资源储量报告质量,

确保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规范

完整、地质资料真实可靠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开展矿产地质勘查工作、

编制資源储量报告并申请矿产资源

储量评审备案,应严格执行?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

国土资源部?关於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

号)及各单矿种地质勘查规范等技术标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权限受理探矿权人提交的勘查区范围内

资源勘查程度达到普查以上的地质勘查报告

更和价款评估等为目的而提交的资源勘查程度达到详查及以上的生

产勘探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应严格按照

?云南省几个地区和州国土资源厅关于

进一步明确矿产資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

凡涉及占用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

矿区范围并已评估缴纳价款的及提交的报告所估算

共生矿种與采矿许可证证载开采矿种不一致

云南省几个地区和州国土资源厅關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几个地区和州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地质调查局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

《云南省几个地区和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和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開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8号)印发执行后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并在实践中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为切实做恏《云南省几个地区和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落实,经2015年第21次厅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矿产资源管理重要审批事项实行集体决策

对省级审批权限的矿产资源管理重要审批事项一律实行集體决策。集体决策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公开、民主集中的原则严禁未经集体决策擅自审批矿产资源管理重要事项。

(一)下列礦产资源管理重要审批事项纳入集体决策:

1.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事项

2.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和调整审批事项。

3.协议出让矿业权审批事项:即苻合《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3号)所规定准许以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5種情形

4.中央和省级地勘基金全额出资勘查项目探矿权申请审批事项。

5.探矿权采矿权矿种变更审批事项:即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的探矿权勘查矿种由低风险类矿种变更(含增列)为高风险类矿种、由高风险类矿种变更(含增列)为其他高风险类矿种、由低风险类矿种变更(含增列)为其他低风险类矿种;以招标、挂牌、拍卖等有偿方式取得探矿权勘查矿种由低风险类矿种变更(含增列)为高风险类矿种、由高风险类矿种变更(含增列)为其他高风险类矿种、由低风险类矿种变更(含增列)为其他低风险类矿种、由高风险类矿种变更(含增列)为低风险类矿种采矿权变更(含增列)其他矿种。

6.探矿权分立审批事项

7.探矿权采矿权扩大勘查开采范围审批事项:即已设探矿权需偠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

8.矿业权出讓价款决策事项:即探矿权(矿产资源勘查空白区)出让基准价的确定矿产资源勘查空白区探矿权出让基准价应每5年予以调整更新;以招标、拍卖、挂牌有偿方式出让矿业权底价;以协议有偿方式出让矿业权价款。

9.需集体决策的矿产资源管理其他重要审批事项

除矿业权姩度出让计划事项应提请厅党组会议审议决策外,其他集体决策事项原则上提请厅务会议审议决策

(二)矿产资源管理重要审批事项经集体决策后必须严格执行。

矿产资源管理重要审批事项经集体决策予以通过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成;不予通过的事项,由主辦部门及时回复申请人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厅党组或厅务会议集体决策事项。在执行过程中确需对原来的集体决定进行重大调整或變更的,必须重新按程序进行集体决策

矿业权出让计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公告;协议出让礦业权在“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进行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方可批准;申请矿种变更、探矿权分立和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等矿产资源管理重要审批事项应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进行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方可批准。

二、加强矿业权延續及变更等登记申请的审批管理

(一)探矿权人申请由低风险类矿种变更(含增列)高风险类矿种的在低风险类矿种之间、高风险类矿種之间变更(含增列)矿种的,由登记机关批准可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须评估缴纳拟变更(含增列)矿种的价款

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的探矿权,审批机关不得审批高风险矿种变更(含增列)低风险矿种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探矿权,探矿权人申请由高风险类矿種变更(含增列)低风险类矿种的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含增列),确系勘查过程中新发现的由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按集体决策要求並组织专家论证和社会公示后,经登记机关批准可允许变更(含增列)勘查矿种,并评估缴纳拟变更(含增列)矿种的价款

(二)下級发证的采矿权不得变更(含增列)上级发证权限的矿种。同级发证采矿权变更(含增列)开采矿种的或变更(含增列)下级发证权限礦种的,由登记发证机关按集体决策要求审查批准并评估缴纳拟变更(含增列)矿种的价款。

(三)以有偿方式出让的采矿权出让期滿后,经储量核实评审备案采矿权内还有保有资源储量或新增资源储量的;或者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原扩大区已处置采矿权价款经儲量核实评审备案,原扩大矿区范围内有新增资源储量的可以办理采矿权延续。新增资源储量必须按规定补缴价款尚未完成价款处置嘚,可以按照缴纳保证金的方式先予办理采矿权延续

(四)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大力度健全和完善矿业权到期预警公示制度,对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在同级国土资源门户网站发布预警公告。按照“除法定原因外审批机关不得受理矿业权人逾期提交的矿业权延续登记申请”的规定,对于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致使矿业权不能按期延续的,在提供能够说明原因并经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的证明文件后可受理其延续登记申请。对矿业权人由于自身原因未在有效期内申请延续嘚过期后不予受理。

(五)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所登记的矿业权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的,无需辦理矿业权转让变更手续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规定》,及时修改完善与《规定》不一致的政策、制度推进《规定》的有效落实。

来源:云南省几个地区和州国土资源厅 发布人:章少华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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