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日甲、乙、丙、丁共同设竝A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2011年1月15日A企业欠B企业50万元。2011年2月15日庚入伙成为普通合伙人、丙退伙。下列对此债务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B.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D.丙以其退伙时从A企业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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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以上流程全部是走正规流程(入伙和退夥均由当地工商局做变更,并且公司有完成的章程)那甲/丁退伙戊、庚入伙是由全体合伙人(包含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嘚。所以B银行只能要求工商局中显示的A企业现有的合伙人(乙丙戊庚)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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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主张不成立。合伙企业法第53条规定:退货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贷款发生于2008年6月而甲在2008年8月才退伙。
乙主张不成立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33條第1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那么乙不应该只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比例来承担责任,而是承担无限连带責任承担后,可以向其他合伙人清偿
丙主张不成立。原因为合伙企业法第39条的规定
丁主张不成立。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新合夥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银行可以同时向甲、乙、丙、甲,乙,丙,丁四人人同时追偿也可以向四人中的某一人追償。
3合伙企业法第33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協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即:1,合伙协议约定;2无约定的,协商;3协商不成的,按实缴出资比例;4無法确定实缴出资比例的,平均分配或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