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8火雷 天雷 换工作了42家,你还能继续信任p2p吗

「阳光灿烂的日子」已成过去

侥幸心理又该如何豁免?

很高兴又将开启一周的周末休息模式,今晚我们要说的是关于钱的话题。话说近来P2P平台接连爆雷,据网易号“各有态度”的报道: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7月12日的42天里,全国就总共有108家P2P平台爆雷,相当于每天曝雷),并通过网贷新闻网、百度推广及QQ群广告等方式向外宣传该网站的投资获利功能,以年利率18%-20.4%的利息为诱饵对外吸收公众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因此,被告人黄建辉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单位犯罪,而是自然人犯罪。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无理无据,不予采纳。

(二)其他判例参考:邓亮与线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4)深罗法刑二初字第147号;王全江、姚某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4)深中法刑二终字第731号;梁宏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4)秦刑二初字第153号-2;翁某某集资诈骗案(2015)丽莲刑初字第645号;王某甲与李某甲、缪某、张文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4)秦刑二初字第151号;杨梅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5)庆刑初字第74号。

二、此罪与彼罪:综合考虑以下情形,可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构成集资诈骗罪,而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成立P2P公司前已负有巨债、以空壳公司作第三方担保、使用虚假的债权质押、获取投资者资金后用于归还债务等灭失性处置、以后债还前债等。

(一)泮苏良犯集资诈骗案(2015)浙杭刑初字第131号

关于被告人泮苏良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泮苏良的行为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泮苏良成立浙江沃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前,负有巨额外债。在非法集资过程中利用其实际控制的资不抵债的浙江正方园工艺品有限公司及空壳公司浙江大旺工贸有限公司作担保,用虚假的债权质押。获取资金后用于归还债务、支付犯罪成本等灭失性处置,造成98%以上的非法集资款无法归还,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无疑。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二)翁某某集资诈骗案(2015)丽莲刑初字第645号

被告人翁某某等人以后债还前债的方式向投资人支付本金及高息,诱使更多投资资金流入,这是实施犯罪的手段,其并未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告人翁某某以为犯罪活动而设立的浙江雨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之名,许以高息,向被害人陈某乙借款并汇入其个人帐户,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三、此罪与彼罪: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主要标准,在P2P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但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构成要件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但此观点与下一条裁判要旨存在一定的冲突)。

伍水军、钟杰、龙某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73号

而证人证言仅能证实钟、伍二人有引诱被害人投资、审核投资标的上网等行为,并且二人审核投资标的上网更大程度上是一种技术上的审核,并无证据证明二人明知钟某钦提供的投资标的虚假。而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主要标准。钟某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不意味着钟杰、伍水军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证据证明钟杰、伍水军对于钟某钦非法占有目的知情,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因此,根据现有证据,对被告人钟杰,伍水军及龙某国不宜以集资诈骗罪论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水军、钟杰、龙某国明知钟某钦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建立网络借贷平台,不具有P2P的真实内容并以此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而予以协助,对被告人钟杰、伍水军、龙某国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四、此罪与彼罪: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主要标准,行为人参与发布虚假信息、维持P2P公司运营、虽未将非法集资款项挪做自用但经手帮助他人使用的,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心态。

吴义华、吴秋虹诈骗案(2015)铜中刑终字第00038号

针对上诉人吴秋虹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1、证人徐某、王某的证言、原审被告人吴义华、上诉人某仍在吴义华的安排下参与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不特定公众投资款等事项;证人林某、余某、应某的证言、原审被告人吴义华、上诉人吴秋虹的供述、吴秋虹代吴义华还款证明、相关银行汇款单据等证据证明通过“华强财富”互联网交易平台骗取的大部分投资款均由吴秋虹经手帮助吴义华用于归还了个人债务以及维持华强公司的运营,故上诉人吴秋虹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吴秋虹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五、犯罪构成:被告人主张P2P公司曾多次被公安、税务等部门检查,且所在地区有多家同样经营模式的P2P公司,未被取缔或认定为犯罪,但这并不影响法院对被告人犯罪的认定。

梁宏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4)秦刑二初字第153号-2

关于被告人梁宏进提出“汇上盈公司之前曾多次通过公安、税务等部门的检查,且南京有多家P2P公司,采取同样的经营模式,未被取缔或认定为犯罪”的辩解意见,经庭审查证,汇上盈公司和丰洲盈公司均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从事金融业务,且公司自注册成立后,从事的均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与客户签订的《债权转让与受让协议》中的债权人均系虚假的,被告人梁宏进等人在汇上盈公司和丰洲盈公司开展吸纳客户存款业务的行为系自然人共同犯罪行为,至于汇上盈公司是否曾通过公安,税务部门的检查,以及南京是否有多家采取同样经营模式的P2P公司未被取缔或认定为犯罪,并不影响对被告人梁宏进等人犯罪的认定,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六、主犯与从犯:行为人受雇参与P2P非法集资犯罪,但对吸收的资金支配无决定权,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应认定为从犯,同时应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邓亮与线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4)深罗法刑二初字第147号

被告人线某受雇参与犯罪,负责公司运营管理,但对吸收的资金支配无决定权,起次要作用,可以减轻处罚。

七、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的集资金额计算:行为人在整个P2P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与其他行为人存在共同犯罪通谋的,在P2P平台中为组织管理统筹工作,或者从公司总业绩中获取相应提成的,应对全部涉案金额负责。

(一)王全江、姚某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4)深中法刑二终字第731号

关于姚某龙辩护人提出,姚某龙只需对其被公司借用的银行卡上的进账负责的辩护意见,由于本案是共同犯罪,姚某龙对于整个犯罪与王全江存在共同的犯罪通谋,故其应该对全部涉案金额负责,但由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不同,故在量刑上与王全江予以区分,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二)梁宏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4)秦刑二初字第153号-2

关于被告人梁宏进提出“其直接吸纳资金30万元,其他数额非其经手”的辩解意见,经庭审查证,虽然被告人梁宏进直接吸纳资金30万元,但其作为业务主管,不仅具体实施了管理团队长、考核业绩、传达上级指示等与非吸有关的工作,而且从公司总业绩中获取相应提成,其应对任职期间公司吸纳资金的总额承担责任,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八、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的集资金额计算:在计算行为人犯罪数额时,应扣减行为人非在职的时间段内P2P平台吸纳的资金数额。

王某甲与李某甲、缪某、张文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4)秦刑二初字第151号

关于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数额问题。被告人张文贡、王某甲的供述、证人戴某等人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王某甲曾被公司开除,两个月后再回到公司担任副总经理,故2012年10月、11月汇上盈公司吸纳的客户资金数额不应计算在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数额之内,经统计,该期间汇上盈公司吸纳资金数额1621万元,应在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数额中予以扣减,综上,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数额为人民币4250万元。

九、P2P非法集资资金数额的认定:应采用累加计算的方法计算犯罪数额,既包括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的数额,亦包括被害人陈述、银行转款凭证等证据证实已经到期、被害人已收回的本金数额,还包括被害人用于续投的本金或利息。

(一)梁宏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关于被告人梁宏进提出“投资人已取回本金的,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的辩解意见,经查,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应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公诉机关按照各投资人每次投资的数额,采用累加计算的方法计算犯罪数额并无不当,对于投资人取回本金的,也应计入非吸的犯罪数额,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二)陶秀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5)铜中刑终字第00039号

关于辩护人所提上诉人陶秀义的犯罪数额应扣除已经返还会员的资金数额的意见。经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因此,本案的犯罪数额应为上诉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纳。

(三)王某甲与李某甲、缪某、张文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4)秦刑二初字第151号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贡非法吸纳的存款金额中既包括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的数额,亦包括被害人陈述、银行转款凭证等证据证实已经到期、被害人已收回的本金数额,上述吸纳资金的行为均已侵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均应计入被告人张文贡的犯罪数额。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续投资金不应计入犯罪数额以及损失认定的问题。本案中确实存在一部分被害人在投资到期后将本金或本息继续投资的情况,这类情况在被害人陈述、银行转账记录中均有所反映,因续投行为再次侵害和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公诉机关将续投数额计入被告人张文贡的犯罪数额并无不当,且对被害人损失数额的统计不会产生错误影响,故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四)其他判例参考:杨梅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5)庆刑初字第74号;韩长柏、胡顺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5)泰山刑初字第283号。

十、积极退赃或者提供涉案赃款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扣涉案赃款,减少了投资者损失的,可获从轻处罚。

邓亮与线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4)深罗法刑二初字第147号

鉴于被告人邓某归案后提供涉案赃款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扣涉案赃款,减少了投资人损失,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十一、处理赃物及追缴赃款时的刑民交叉问题:在伍水军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行为人先后以个人财产与非法集资赃款支付31间商铺的购房款,取得房产后又以全部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向信用社借款。信用社就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请求获得法院判决支持后,出现了民事抵押权实现和刑事追赃之间的矛盾问题。深圳中院提出的解决方案是:首先区分房产是否被侦查机关查封,只有被查封的才涉及到赃款追缴问题,因此信用社可对未被查封的8套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其次区分购房款的合法资金部分与赃款部分及其占总额的比例,按被查封的23套房产拍卖款乘以合法购房款占比作为信用社的优先受偿款,23套房产拍卖价款扣除中川信用社受偿款后,剩余款项由本案被害人按比例受偿。

伍水军、钟杰、龙某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73号

本院认为,本案赃款赃物处理涉及到民事抵押权实现和刑事追赃之间的矛盾,为妥善处理此矛盾,本院认为待案件生效后可按照以下方案予以执行:1、因本案侦查机关对8套房产(略)并未查封,因此对该8套房产本院无权处分,甘肃高院可对其依法处置;2、因钟某钦首笔付款元并非赃款,该款在付款总额元(+)中占比52.39%,故剩余23套房产拍卖总价的52.39%为中川信用社优先受偿;3、23套房产拍卖价款扣除中川信用社受偿款后,剩余款项由本案被害人按比例受偿。

查封在案的涉案房产(深圳鸿世纪广场裙楼(略))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扣除甘肃省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川信用社优先受偿款(所得价款的52.39%)之后,剩余款项(以不超过人民币166,518,043.11元为限)由侦查机关按比例发还给本案1009名被害人(被害人名单及被骗款项见附表);本案执行过程中涉及的评估、拍卖、过户税费及其他必要相关费用由中川信用社与本案被害人按照得款比例分摊。

附:P2P非法集资23例裁判文书核心要点统计表

一、指控罪名为集资诈骗罪、判决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指控罪名及判决罪名均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三、指控罪名为诈骗罪,判决罪名为集资诈骗罪

四、指控罪名及判决罪名均为集资诈骗罪

五、指控罪名和判决罪名均为诈骗罪

★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起草人独奉

★一部资料翔实、见解精辟、内容丰富、论证严谨、结论客观的理论与实务融洽无间的精华之作

★一部观点鲜明、重点突出、热点纷呈、焦点集聚、难点释惑的学术与专长相得益彰的扛鼎之作

《民间借贷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指引》

法律出版社 · 2015年8月版

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能赚取那么高的利润的生意都写在刑法里,如果征信不好的人会被法院当做“老赖”对待,想再借贷也会是件很困难的事情,所以,这时间没什么天上掉馅饼的事。只愿大家不要再被高收益蒙蔽双眼,看好自己口袋里的钱。周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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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大风号,仅代表大风号自媒体观点。

导读: 8月25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发布《关于启动在京注册P2P网络借贷机构自查工作的通知》,8月31日,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发布最新名单公示,爱钱进、宜人贷、人人贷、玖富四家平台,于8月31日前已完成入会10项工作,符合要求,率先进入观察期。

8月25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发布《关于启动在京注册P2P网络借贷机构自查工作的通知》,8月31日,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发布最新名单公示,爱钱进、宜人贷、人人贷、玖富四家平台,于8月31日前已完成入会10项工作,符合要求,率先进入观察期。

监管的关照实际上是清理“害群之马”,只有排毒之后才能依靠市场自身的优胜劣汰机制真正以良币驱逐劣币,笔者相信真正合规的项目自然是希望那些投机、一锤子***的P2P早点关张以免贻误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现有主流金融产品均经历过摸索期才真正规范化

纵观中国金融市场,银行、证券、保险等无一不是在动荡中不断完善,在监管的督导之下逐渐正规、透明,它们成为国内理财市场上第一批让投资者放心的金融产品。

1988年至1993年是“野蛮初创期”,全国各类期货交易所达50多家,期货经纪机构近千家,期间整个市场过度投机、交易欺诈,恶性事件频发,多次酿成系统风险;直到1993年至1999年,经过国务院及有关政府部门先后摸索颁布一系列法律法规,随后大量的交易所、期货机构被整顿,最终整合出三家期货交易所,以及100多家合格的期货公司;直到2006年5月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成立,自此期货市场高速稳健发展。

再比如中国证券市场也历经类似的发展周期,在野蛮初创阶段存在不少徇私舞弊、倒买倒卖现象,直到1992年中国证监会的成立,证券市场逐步纳入全国统一监管框架,在1999年至2004年政府严厉打击了一批不合格企业,让优秀项目创造了良性市场竞争环境,随着创业板的推出标志着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框架基本建成。

互联网金融作为中国金融市场的创新物种,也将与以往的金融创新市场拥有相似历史轨迹——从“摸索立法期”过渡到“严格执法期”。

在P2P网贷行业其实野蛮生长期已经结束了,直到2015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主管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标志着互金行业进入“摸索立法期”;目前应该处于“严格执法期”的阶段,其实很多资深金融从业者应该能够依据这一监管走向来调整自己的投资策略。

据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6月,全国累计P2P平台数量达到6183家,其中正常运营的平台仅1836家,累计问题平台数量达到2121家。目前各地按照政策下发的《P2P合规检查问题清单》开展检查工作,共计36大类别、108条细则,以加快推进网贷行业合规化进程,最终是为了P2P行业进入有规可依,执规必严的阶段。

二、整肃过后,行业走向规范,网贷行业将迎来“高速发展期”

对于金融创新业态,政策往往如“严师”一样,既寄予厚望又耳提面令、对于不合格的项目是恨铁不成钢,也是给踏实、优秀的正规项目清理出成长空间,当然我们也看到,头部P2P项目亟需要在行业协会支持下“正名化”与“阳光运行”,P2P相对比很多理财产品依然具有难以比拟的先天优势。

目前老百姓最普遍的理财方式就是银行存储,而银行存款利息难以赶上人民币贬值速度,相对于银行存款,P2P一般9%的平均收益水平的确高出银行定期存款的数倍,某种程度上实现了资金的保值与升值。

相对于炒基金和股票等适合高风险偏好人群的投资方式来说,P2P的低风险性是亮点。真正的P2P平台是借贷的中介服务方,对投资人来说,当他们有资金流动性需求,即想要提前提取资金时,往往通过债权转让来实现。P2P服务方会把借款标的转给其他有投资需求的用户,类似于票据贴现业务,风险相对较小。

这几年大家又流行“创业不如买房”,试图通过银行贷款的杠杆来享受城市发展带来的土地红利,实际上房产准入门槛和信托差不多,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限制炒房,楼市房市风云变幻,也有不少炒房客因流动性问题而被套牢;而P2P网贷的理财方式简单、流程清晰,可以针对自身的资金实力量力而行参与,随时抽身止损,这也是为什么那么多白领工薪阶层参与P2P投资的很重要的原因。

可以说,P2P行业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创新,无论是在中美两国市场其实都已经跑通,当然在中国任何行业都有因为利益熏心、缺乏监管而走形变样,不走长远的空手套白狼现象,随着监管法规不断明确化、如今P2P行业终于进入“有规可依,执规必严”的新时代,笔者认为,P2P会整成一个干净、透明、高效的“拳头产品”,重要甄别值得投资的好项目。

三、为什么爱钱进率先进入了“保险箱”?

要想率先进入到P2P行业的观察员,必须始终遵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根据首批完成发展规程中要求的入会10项工作的四家互金头部平台,爱钱进就是其中之一。爱钱进做法值得P2P行业借鉴和参考。

首先,坚持小额分散原则、上线华夏银行北京分行资金存管系统,保证平台资金安全。

其实很多暴雷的P2P平台就是在银行资金存管系统上“掉链子”,由此产生了挪用客户资金去炒股票、炒房地产,甚至有的炒作虚拟货币、外汇交易,恰逢熊市阶段能不“暴雷”吗?

爱钱进立业之初就建立了严格的风控制度,稳守合规运营关。据了解,爱钱进已完成存管系统2.0版本升级,开户、充值、提现、绑卡、解绑卡等关键步骤均会跳转至存管银行进行操作,由银行管理资金、平台管理交易,做到资金与交易的分离,这样避免平台直接接触资金和客户资金挪用情况出现。今年7月,爱钱进还将平台注册及实缴资本增至5亿元人民币,不断以合规稳健运营为行业健康发展作出表率。

其次,爱钱进将合规落实到平台经营的每一处细节,积极响应《关于启动在京注册P2P网络借贷机构自查工作的通知》,第一时间按照《通知》开展自查工作。

往往越是欢迎监管的,越是遵纪合规的项目,而那些害怕“暴雷”的平台基本在政策监管之下如“热锅上的蚂蚁”惶惶不可终日,有些承受不了监管高压干脆跑路了事,对于投资者酿成重大经济损失。

为了主动配合监管,爱钱进接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网金融统计监测系统和信息披露服务平台,与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签约,成为首批接入权威司法数据的十二家互金企业之一,并与中吉担保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多举措提升平台风险控制。

当投资人把身家财产存放在平台上时,平台本身也是有义务做好信息披露、风险管控以及投资金融产品的教育工作,所谓“功不唐捐”,投资人会根据P2P平台合规度、资产安全度、增值度来投票。

截至2018年8月30日,爱钱进累计服务用户数已超过1433万,累计为用户赚取出借回报44.66亿;爱钱进将与中吉担保强强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一个更放心的互联网金融平台。

投资人对于平台的良性反馈与市场口碑,当然也是影响平台本身成为合规俱乐部重要考量标准。

此前,中国互金协会曾呼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给投资者一颗定心丸;而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发布最新名单公示中首批入围项目出炉;则表明政策对于P2P在监管的同时也在保护优质项目,为他们创造健康的竞争环境,最终也会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资金安全。P2P作为金融体系中不可多得创新业态,更加需要政策监管将其助推到高速发展的正轨上来,接下来的路还有很长,真正希望能够成为百年老店的公司会拥抱监管、也会负重前进,真正为投资者创造安全、合规、有风控保障的平台。

原标题:创始人被刑拘,所投多家P2P平台爆雷,这家机构发生了什么?

大潮退去,才知道谁在裸泳。这个夏天的几波资本大潮,让春晓资本这个“裸泳者”显得相当狼狈。

2018年8月27日晚,A股上市公司九有股份发布公告称,其董事长兼总经理韩越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暂不能履职。公司董事长职责暂由副董事长徐莹泱代理行使。同时,公司大股东天津盛鑫元通持有的1.02亿股股份被冻结,该部分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9.06%。

天眼查数据显示,天津盛鑫元通由北京春晓金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0%控股,韩越持有春晓金控86.8%的股权,为春晓金控的实际控制人。

值得一提的是,韩越还是春晓资本的创始合伙人。从2018年6月以来,这家新锐VC机构就因为投资或间接关联的牛板金、君融贷、聚财猫等P2P平台接连爆雷,其全资子公司北京尚品国际旅行社突然倒闭并拖欠员工百万薪资,其被投企业北京品途数信科技被爆因其撤资而大面积裁员等陷入舆论漩涡。

如今,这场大火烧到了其入股的上市公司中。而这一切的背后,或是一出裹挟着投资机构、P2P平台、被投企业和上市公司等的金融大戏。

2018年6月初,作为杭州优秀互金企业代表,浙江佐助金融信息服务公司旗下的理财平台——牛板金联合创始人厉晗赟参加了位于瑞士的2018中欧企业家峰会。不到一个月后,这家公司就陷入了危机。

牛板金曾在2017年9月宣布获得春晓天泽的2亿元A轮融资。天眼查数据显示,春晓天泽由A股上市公司天泽信息产业与春晓资本共同成立,其在浙江佐助金融中的占股达15%。

牛板金爆雷的速度让众多投资者们措手不及。2018年7月3号发布逾期公告后,其门槛几乎被维权的投资者踏平。

当时,牛板金官网发布公告称,公司爆雷的原因是挤兑。但在2018年7月4日维权现场的多段视频中,厉晗赟向投资者透露称,爆雷的真正原因,是平台接受了“融数金服近90%通过众多空壳公司的假借款需求,这些募集资金进入牛板金前股东孙启良、陈鄂、胡文周、沈旭卿在上海南汇的地产融资项目。”

随后,《财经天下》报道称,一份从牛板金内部流出的“牛板金P2P平台借款金额的确认协议”显示,陈启良、陈鄂累计通过平台借款总金额不少于4.3亿元人民币。甲方为浙江佐助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署名为牛板金CEO王旭航,乙方为陈鄂及孙启良。根据协议条款,这些钱部分进入了融数金服及其相关公司。天眼查数据显示,春晓金控是北京融数金服背后的参股方之一。

2018年7月5日,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对浙江佐助金融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对“涉嫌犯罪的公司负责人王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在牛板金爆雷后,2018年7月15日和7月18日,春晓资本投资或间接关联的P2P平台君融贷、聚财猫等先后宣布出现逾期。其中,聚财猫曾在2017年3月宣布获得春晓天泽1亿元A轮融资。

春晓资本投资或间接关联的P2P平台情况

天眼查数据显示,几家P2P平台之间的资金关系错综复杂。例如,春晓天泽与春晓资本同时是君融贷平台股东,共持股24.4%,持股比例仅次于君融贷创始人吴隽。而春晓天泽还是牛板金的持股方、聚财猫的投资方,同时其持股公司融数集团此前也曾是牛板金的股东之一。

此外,在爆雷之前,几家P2P平台均被爆出存在不同程度的涉及关联融资、自融、违规担保等问题。

例如,据TBO报道,聚财猫平台上名为“永盈宝D34”的借款项目,曾出现担保公司与平台相互关联的情况。该项目的担保公司为“北京融数数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其母公司是“融数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后者曾接受过春晓资本的投资。与此同时,“君融贷”平台上重点推荐的项目“课栈网”,是春晓资本的被投企业,春晓资本拥有其超30%的股份。

此外,春晓资本投资或孵化的多个创业项目,还曾通过春晓天泽投资的P2P平台进行融资。比如,新浪科技报道称,2016年春晓资本旗下的会唐网曾通过君融贷获得6亿借款。春晓资本持有会唐网34.63%股份,是其第一大股东。

某业内人士告诉投中网,此次春晓资本所投P2P平台爆雷,更多是因为P2P行业的整体性系统风险。随着2017年年底资管新规出台,资本荒开始在创投圈肆虐。在其传导效应下,P2P行业的收益率下滑、合规门槛及成本上升等导致其此前的模式难以为继。网贷之家数据显示,光是2018年7月,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的数量就比6月减少了218家。

P2P平台爆雷的连锁效应,除了导致春晓系资本孵化的尚品旅游、品途等公司受到波及,对其入股的上市企业九有股份也颇有影响。

春晓资本如今被诟病的多个问题其实早在一年前就有迹可循。

2017年8月25日,九有股份发布公告称,春晓金控以7.5亿元的价格买进天津盛鑫元通100%的股权,占总股本的19.06%,韩越就此成为春晓金控的实际控制人。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当时韩越曾出借2.5亿元给春晓金控用于此次股权收购,并称这笔钱来自家族自有资金。不过,令人感到奇怪的是,既然其家族资金如此雄厚,韩越又为何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据《证券日报》报道,2017年8月30日,就在春晓金控成为九有股份间接控股股东一周后,上交所就收到举报信,称春晓金控的关联企业大连君融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大连君融贷”)及其全资子公司君融贷(北京)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九有股份旗下的九有供应链及润泰供应链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工商资料显示,深圳春晓天泽投资合伙企业(简称“春晓天泽”)及北京春晓致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春晓致信”)分别持有大连君融贷16%、8.4%的股份。春晓天泽和春晓致信两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均为韩越,大连君融贷因而为春晓金控的关联企业。

同时,举报信还称,春晓金控在君融贷业务上存在多项违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自我融资、自我担保、将同一应收款项重复保理等行为。

其中,举报信所称的“自我融资”是指,君融贷一直为北京弟傲思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弟傲思时代”)运营的课栈网提供融资业务。天眼查数据显示,弟傲思时代是春晓金控的另一关联企业。

自我担保行为则是指,君融贷课栈网项目的担保机构为上海君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简称“君记保理”),后者的股东大连平安的前注册地址与大连君融贷相同,举报信称,此二者实为同一运营主体的两块牌子,君融贷在担任平台机构的同时也担任了担保机构的角色。

举报信更称,君融贷将同一应收款项重复保理。君融贷平台上,既有为课栈网融资,也有为课栈网的培训机构融资,划款来源均为培训机构的学费收入,或存在同一应收款项重复保理的行为。对于这些举报,上交所当时曾发出问询函,不过最终还是不了了之。

从春晓金控入股这一年的情况来看,九有股份的经营有不升反降之势。九有股份财报显示,2018年上半年,公司净亏损达498.32万元,同比下降395.443%。

此外,公司资金长期处于短缺状态,报告期间内公司长期应付款为4743万元,短期借款为7.57亿元,负债合计为38.52亿元。目前,因为资金紧张,盛鑫元通已经累计质押了99.99%的持股。

受到实控人被刑拘等影响,截至2018年8月29日,九有股份的股价已经下跌至2.63元/股,市值和2017年9月的高峰时期相比缩水过半。

作为这系列事件中主角的春晓资本,成立于2015年,是一家创业型VC基金,目前管理着五期人民币子基金,累计资金管理规模近20亿,已投资超过50家中早期企业。公司主要关注TO B产业升级、消费升级和工业科技三大领域,投资阶段涵盖天使到B轮等多个轮次。

目前其LP包括多家政府引导基金、知名国企以及上市公司人士等。官网显示,其投资组合企业包括课栈网、零壹空间、象辑科技、笨土豆、卖家云、蚂蚁HR、翰都、棉庄、云农场、会唐网等。

从团队来看,其核心创始成员包括韩越、吕佳凯和何文。其中,此次被拘留的韩越是其创始合伙人之一,曾毕业于荷兰格罗宁根大学,拥有金融硕士学位。韩越曾在齐鲁证券负责新三板业务,有近十年的资本市场经验。

天眼查数据显示,韩越担任职务的公司有32家,其中其担任董事/执行董事/法人的企业就超过20家。此前,他曾经担任过融数金服(大连)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融数数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沣润金服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秋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对春晓资本来说,随着其创始合伙人被拘留,外界对其投资的质疑声或将进一步加剧。不过,对于外界质疑声中最常提及的几个问题,比如其“对几家网贷公司的投资涉嫌关联融资和自融”以及“机构跑路”等,春晓资本曾于2018年8月20日发表声明称,“跑路”的信息不实,同时否认其投资涉嫌关联融资与自融。但其承认投资的部分企业出现经营不善情况,并称作为投资方承受了投资失利带来的风险后果。

同时,春晓资本还表示针对P2P平台的投资在其投资组合中占比较小,对公司影响有限。然而,就在该声明发出后的短短一周,其创始人韩越便被刑拘。

公告来源:春晓资本官方微信公众号

据《21世纪经济报道》援引知情人士报道称,面对如今有些“狼藉”的状况,目前春晓金控已经将其旗下的管理基金与其他业务进行了隔离。知情人士称,天津盛鑫元通所持有的九有股份被冻结,并不会影响春晓资本的其他被投项目。

对春晓资本来说,这一系列事件是否真如其声明所言那般“影响有限”还有待观望,但这一系列事件对其声誉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而资金运转的裂缝一旦出现,带来的往往会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打击。

对此,某个资深投资人表示,“这轮资本寒冬和P2P爆雷或将给投资圈带来一轮洗牌,这轮洗牌将把部分投机取巧的机构筛除出去,留下的更多是专注价值投资的机构,这不失为一件好事。”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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